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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广牧师问题解答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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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问:基督究竟为谁而死?


解答——


毫无疑问,关于“基督究竟为谁而死”这一教理,在中外基督教世界曾产生过长足地讨论和激烈地争论。争论还在持续,显然无法平息。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多地争论呢?究其原因,一来是个人对《圣经》的理解不同,二来是由于信徒间生命程度的千差万别,其三主要是许多人并没有耐性地听取对方的看法,也并未认真阅读关于此问题的一些专著。所以,要彻底解决此问题不考虑这几点是不可能的!尽管如此,我也必须就我所理解的《圣经》与两千年教会历史正统神学界关于这一项教理的全面教导作以总结。当然,要处理这个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首先还是需要解决几个前提和概念。


第一、“基督为人死”这一命题究竟是指“基督笼统地赎罪”、“基督之死给人带来赎罪外的益处”、“基督具体地赎罪”还是另有所指? 关于此点,有人以“基督笼统地赎罪”之观点认为“基督的死”一种情况是指“基督为所有人的所有罪(原罪与本罪)而死”,也就是“基督为全人类的所有罪而死”,因此,在上帝那一面而言,基督的死已经挽回了上帝的愤怒,但却并非所有人都能得救。因为“基督为人死”与“基督救了他”不同。基督尽管为人死了,但人具体的得救却需要相信基督(这一句有正确的一部分)。因为,只有这样,基督为他死的果效才会被上帝支配给得救者。不管人信不信,基督都为人人而死了,但只有信的人能得救。基督的死与得救者具体的罪无关,或者与得救者具体的罪并不等同。基督是“因罪而死”,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但并非“因某些一个人诸如不信、不孝、杀人、奸淫等具体的罪”而死。基督的死是超过人一切具体的罪的,因此,信徒能够因信基督得到与自己犯的罪类似的发生在神子基督身上的司法审判结果。那就是说信徒得到了基督“为罪而死”的结果,却并非是基督为自己具体的罪而死的结果。打个比方:这好比某一日,一个财主所有的长工(或奴隶)都跑了,并且这个偷走了财主的首饰,那个偷走了财主的牛驴。而其子得知这个消息之后,来到其父财主面前,不仅把自己当成长工抵给了父亲,从而也拿出了自己全部的财产,以后就使得父亲的怒气消作了。这样,对于财主而言,就没什么损失了。再然后,财主为了给逃跑的盗窃者提供一个回头的出路,就定下一个法则,所有的盗窃者都可以回来,前提是需要承认自己错了,并且愿意相信财主的坦诚并与财主的儿子交好。这样的人,财主就通过其儿子的牺牲与舍财而接纳他。在这里,财主其子降卑为奴是地位问题,而其舍财并不等于财主丢首饰与牛羊等的具体价值,反而超过其价值。因此,财主的儿子只是付给了财主以足够的价值,但却与财主损失的并不等值。这就是“笼统地赎罪”,因此,那些跑掉的长工曾经的偷窃行为事实上都已经被弥补,但能被重新接纳的只是那些承认(悔改与相信)的人,而不承认的人,即使财主的损失已经被弥补,但却会由于自己的不肯承认而失丧。


根据以上的说法,“基督为人死”与“基督救了他”是不同的,如果这是真的,那么也就是说,基督是为所有人死的,然而只有信的人得救,因为信心使得基督的救赎在其自身上发挥了效力(当然,这一点是绝对正确的,因为,即使是真信徒,其得救都是基督的客观救赎被圣灵实践在信徒主观重生时才得蒙赦罪。),那么,基督为人死就不是为人的具体之罪而死,乃是为有罪的人而死或者。这样,就说明基督的死仅仅是“司法性的”,并非“联合性的”。这是值得商榷的。另外,哪怕这点是正确的,那么这是不是就能推导出“基督是为所有人(不分例外的每一个人)的罪而死”的呢?尽管罪人所犯的罪与基督所付的代价不等值,但是基督的死岂不是足够偿还了所有人的罪吗?那么,基督既然为所有人而死,所有人在上帝面前究竟什么地位?好的,我们首先假设基督是为所有人而死,那么这个死究竟指什么?是“赎罪”吗?如果是“赎罪”,并且是赎尽人一切的罪,那么基督为之“赎罪”的那些人究竟还有没有罪?如果在上帝的眼中他们的罪还在,并且还要被审判,那么上帝究竟基于什么审判他们?基于其罪?这个显然矛盾。如果基督为所有的人而死了,这好比我们欠的债都被另一个人偿还了,那么债主对我们是否还有讨债的权利?上帝是否对每一未得救的罪人有审判的权利?那么,如果有人在没有机会信主前就离世了,是不是说明他的罪由于被基督的代赎已经干净了呢?如果干净了,不信者怎么会下地狱呢?如果未曾干净,怎么能说基督是为他死(赎罪)的呢?当然,有人在这里会诡辩说,基督为之死,但其若不信,那些罪就还要负代价,还要被审判,主要看其信不信。如果是这样,那么基督既然为其罪死了,为何不赎其不信的罪?难道基督赎罪有界限,唯独不信之罪是无法赦免与救赎的?再者,世上总有信徒与非信徒之别,那么,信徒究竟是自己选择相信,还是上帝导致其相信呢?信(believe;信心faith)岂不是上帝赐下的恩典吗?难道全然败坏的罪人会主动相信上帝?如果不能,那么基督虽然为之死了,上帝却并未进深做工到其能信的地步,这样,基督也为信徒外的所有人死的现实意义究竟何在?如果如上文所说的那样,那么信徒和非信徒有绝大多数的相同点,那就是基督为其死了,但二者间唯一之别乃在于在同享基督死亡的恩惠外,信徒多了上帝赋予的信心,而非信徒唯独少了这一点。这是事实吗?难道信徒感恩的理由不是唯独自己作为选民被赦罪并得着信心吗?在这里,只有基督仅为选民死才能把客观救赎和主观赎罪联系起来。基督的客观救赎与信徒的主观的救是完整的。基督为之死,也一定为之获得死的果效。基督为谁死,谁就获得这个果效。神的全能必然促成这事!基督如果为所有人死,但是却不能确保所有人都能得救,那么,基督的死就不是特定的救赎,乃是一般性地救赎。要知道:旧约大祭司的献祭是只为选民(信徒),而只有选民才能成为真信徒,救恩对于其余的人则无关无份。并且,一个人具体的罪需要用具体的祭物除祛,因此,都是指向基督的具体赎罪的。《希伯来书》一章三节明确教导我们:“他是 神荣耀所发的光辉,是 神本体的真像,常用他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他洗净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边。”在这段经文中,基督的赎罪既是一次性的,又是全面性的,更是成全性的。也就是说:基督,只一次,为其要救赎的人献上了永远的赎罪祭,成全了不变地赎罪果效。试问,你敢将基督如此的工作用在一切罪人身上吗?因此,我们认为:基督的赎罪是具体的,用其死亡来解决人一切的罪与罪债,在信徒中没有区别。另外,还要思考:基督的救赎对象究竟是谁?有没有具体的针对性?如果没有,那么上帝就是没有具体救赎计划的,这明显违背《圣经》,也与圣约神学的教导不合。合乎《圣经》的圣约神学教导我们:上帝是有具体救赎计划的,这就是救赎之约(恩典之约)。因此,在这个计划中,外邦人的得救又有具体数目(【罗11:25】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这奥秘(恐怕你们自以为聪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几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上帝的拣选与保存很确定(【罗11:4】 神的回话是怎么说的呢?他说:“我为自己留下七千人,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一切最后都是按照上帝预定的旨意行进(【启21:6】他又对我说:“都成了!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初,我是终……)既然上帝有具体计划,那么,上帝究竟要救谁?如果是要。救一切的世人(every one),那么为什么并非人人都有听见福音的机会?如果是上帝定意要救所有人,那么结果是有些人必然灭亡,这是不是说明上帝也有无能为力的可能性?那么这种非全能的上帝还是《圣经》中的上帝吗?但《圣经》却一再申明上帝在救赎上的绝对主权(【罗9:11】(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作出来,只因要显明 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 【罗9:13】正如经上所记:“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 【罗9:14】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难道 神有什么不公平吗?断乎没有! 【罗9:16】据此看来,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发怜悯的 神。)。


基督的救赎如果只是为罪人提供了得救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基督先死了,然后世人谁信就是为谁死,谁不信则无关于基督的受死。那么,这个教理这不外乎就是将基督的救赎挂在半空中,从而斩断了三一神在救赎事工上的联系和次序!这是赤裸裸地在倡导罪人的自由意志,以配合上帝的救恩之谬论。根本上与圣父预备救恩、圣子成全救恩和圣灵施行救恩的救赎论常识冲突。很明显:上帝是全包救赎的,基督教并非“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就是照父 神的先见被拣选,藉着圣灵得成圣洁,以致顺服耶稣基督,又蒙他血所洒的人。愿恩惠、平安多多地加给你们!(彼前1:2)以上经文是救恩的金锁链,不是神人合作的异想天开!在上帝救赎的过程中,人的相信实在责任性与经历性的,并非主动性与随机性的!基督如果只提供了人能得救的可能性,而不是真正完全的救赎。那么结果必然是依旧没有人能得救。最重要的是这根本上与《罗马书》第五章亚当代表旧人类(非信徒),基督代表新人类(信徒)的真理冲突。正如亚当是人类血统的始祖,又代表全人类,所以,全人类都在亚当里堕落灭亡了。而基督是新人类的代表,一切选民则在祂的里面复活并得永生了!而信徒是通过联合基督的死从而从亚当里,移民到基督里的,如果基督是为所有人而死,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在基督里呢?如果是所有人都在实际上可能进入基督里,那么拣选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样,恩典也就不是恩典了。


以上就是这种“笼统赎罪”的第一种观点。但如果这样,那么,基督的赎罪不外乎就是“给所有人提供了一个得救的机会”,而这个机会似乎是公平的临到所有人的。然而事实上,我们无论是通过对历史的观察,还是对基督赎罪的深思,这个答案都是有漏洞的。试问,基督如果为人类所有的罪所付的代价已经挽回上帝对所有人的愤怒了,那么,上帝还为什么向不信者发怒并最终审判他们呢?他们的罪是很多,但耶稣赔付的岂不更多?通过基督,上帝的损失既然弥补了,并且律法的权威也得着了坚固,那么,上帝还为什么依旧要人偿还呢?


“基督笼统赎罪”的第二种观点是这样认为:“基督的死”只是为人赎了原罪,但却没有为其清还本罪。由于基督为所有人的原罪而死,因此,所有人实际上都被上帝赦免了原罪。在这个思想下就推导出非信徒并非由于人自身的原罪而灭亡,乃是由于所犯的本罪而灭亡。也就是说“人若没机会犯本罪,死后就一定在天堂无疑!”。那么,如果是这样,试问,基督的赎罪难道不是全面到解决人一切罪的问题吗?我们难道能把基督的赎罪分开?这样的思想俨然降低了上帝对罪恶的恨恶程度和罪恶本身的破坏程度。如果是这样,那么人的本罪(包括信徒的自犯罪)究竟如何解决?如果有哪怕任何一件罪需要我们人类自己来处理,那么,将无人能最终得救。因为“罪(sin)的工价乃是死”,并非“许多罪(sins)才导致死”。也就是说“仅仅是哪怕一件具体的罪就足够导致任何人灭亡了”。“基督的死是为全人类的原罪”这个思想有悖于《圣经》对五祭的教导,也明显与“始祖的一次犯罪就导致全人类灭亡在罪中”的明显真理相冲突。(【罗3:23】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 神的荣耀。【罗5:12】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我们相信基督的受死是全面的,因此,祂的死既能解决人的原罪,亦能解决人的本罪。


那么“基督为人死”是指“基督之死给人带来赎罪外的益处”吗?我相信这个命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基督之死所带来的效用是复合性的,既有一般性的功效,又有特殊性的功效。“基督之死给人带来赎罪外的益处”是一般性的功效。因为正是基督的死使得全人类的历史依旧持续在进行着。使得人类继续在享受着上帝的各样恩惠。


在解决了以上的种种困惑折后,我们认定:“基督的死是具体的赎罪”而不是“笼统地赎罪”或另有所指。具体的赎罪就是指:基督的死是为了清偿其所代表的具体赎罪对象的具体之罪。下面,我提出几道命题,请大家仔细思考,因为,任何人的救赎观只可能是其中的一条,没有例外:


第一、基督为所有人的所有罪而死;

第二、基督为所有人的一些罪而死;

第三、基督为一些人的一些罪而死;

第四、基督为一些人的所有罪而死。


既然基督的赎罪只能有如上几种可能。这样,我们只要分析一下就能得出中肯地结论。如果“基督为所有人的所有罪而死”,那么势必所有的人都能得救。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那种普救论思想已经否认了地狱的必要性。如果“基督为所有人而死”,可是基督最后为之死的人,上帝还要定罪于他,那么祂是审判其不信之罪还是所有的罪?如果是审判其所有的罪,可是基督确为之死了,那么为之死付的代价岂不是失效的?如果基督为之死不能确保其一定得救,那么作为得救的基督徒,得救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基督客观的赎罪”还是“罪人自己的相信”?相信本身是自我救赎吗?如果“基督为所有人的一些罪而死”,那么,基督并未为之偿清所有的罪,就必然导致没人能得救。如果基督为一些人的一些罪而死,结论显而易见,和上一点不过是人数不同而已,那样依旧没人能得救。因此,只有“基督为一些人的所有罪而死”是正确的,结论是:基督只为选民而死。正如《圣经》所说:“我是好牧人,好牧人为羊舍命”(约10:11);“她将要生一个儿子,你要给他起名叫耶稣,因他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太1:21)在这里,我们要思想:“基督是所有人的救主”和“基督是选民的救主”究竟那个合适?


走笔至此,我想只要是读者真正谦卑读过,一定不难发现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是有足够深思的。并且,这个结论与历代基督教正统信仰相合,除非我们无视基督教历史并且对复原教神学一无所知。因此,此项教理并非某一个人的自我发明。最后,我们还需要回应给一些人带来很深困扰的经文,比如:【约3:16】 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壹2:2】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提前2:6】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到了时候,这事必证明出来。乍一看,似乎这些经文都在教导“基督为人人而死”,为解决这个难题,其实我们只需思考几点就可以了:


第一、这些经文中被翻译成“世人”、“普天下人”与“人人”等词汇是否指世界上


具体的每一个人?如果,原文为“KOSMOS”的都是指“范围性的世界上的人”,或者“各国中的人”和“许多人”等难道不可以吗?比如当《圣经》说:“天下的人都在基督降生时报名上册”时难道包括所有的民族和国家?


“神爱世上的每一个人(神慈怜的心态)”与“神赐爱子为其赎罪而死”是一回事吗?二者有必然联系吗?神以普遍恩典待所有世人,从这个角度而言,上帝是爱一切人的,这个爱主要指神对于世人在护理中的赏赐,那么上帝爱所有人是不是就意味着其将耶稣赐给了所有人作赎罪祭呢?退一万步说,就算是那句经文是指基督的具体赎罪,然而,主耶稣和尼哥底母谈话是有背景的,主不外乎叫他(犹太人有很明显地民族主义倾向,如约拿一般)晓得,基督不仅爱犹太人这个群体,并且救赎了他们中间的一切选民,在这个群体之外的世界(World),上帝也有具体要救赎的对象。这个精神就是大公教会的精神!(【约10:16】我另外有羊,不是这圈里的;我必须领它们来,它们也要听我的声音,并且要合成一群,归一个牧人了。)因此,选民是充满普天下各国各族的!这难道不可以吗?这样,有人会说:那么,我们反而不知道传福音时究竟怎样说了。关于这个问题,难道,当我们传福音时宣布基督为罪人死了,并且只有相信的人得永生难道不对吗?信徒本来不是罪人?因此,基督为罪人死了什么时候都合适!(【罗5:6】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难道我们传福音时要说基督为你死了,因此,来信靠祂吧,如果不信祂,那么,基督为你死的赎罪无效?至于常被人引用的《以西结书》则根本不能作为任何教义根据而引申使用。你对他们说,主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我断不喜悦恶人死亡,惟喜悦恶人转离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啊,你们转回、转回吧!离开恶道,何必死亡呢?(结33:11)!在这里,这句话明显是指上帝的心态(意愿)与对恶人所存的怜悯,这和具体的救赎无关。真明白上帝论的人一定知道,上帝的意愿与上帝的定旨有区别,前者是一种心态,后者是一种计划,二者有关,但亦有区别!并且,上帝在福音召请中的诚恳与其预定的旨意有反合性。这是很复杂的道理,不是谁都能领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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