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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宏廣牧師問題解答24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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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問:基督究竟為誰而死?


解答——


毫無疑問,關於「基督究竟為誰而死」這一教理,在中外基督教世界曾產生過長足地討論和激烈地爭論。爭論還在持續,顯然無法平息。那麼,為什麼會有如此多地爭論呢?究其原因,一來是個人對《聖經》的理解不同,二來是由於信徒間生命程度的千差萬別,其三主要是許多人並沒有耐性地聽取對方的看法,也並未認真閱讀關於此問題的一些專著。所以,要徹底解決此問題不考慮這幾點是不可能的!儘管如此,我也必須就我所理解的《聖經》與兩千年教會歷史正統神學界關於這一項教理的全面教導作以總結。當然,要處理這個相對比較複雜的問題。我們首先還是需要解決幾個前提和概念。


第一、「基督為人死」這一命題究竟是指「基督籠統地贖罪」、「基督之死給人帶來贖罪外的益處」、「基督具體地贖罪」還是另有所指? 關於此點,有人以「基督籠統地贖罪」之觀點認為「基督的死」一種情況是指「基督為所有人的所有罪(原罪與本罪)而死」,也就是「基督為全人類的所有罪而死」,因此,在上帝那一面而言,基督的死已經挽回了上帝的憤怒,但卻並非所有人都能得救。因為「基督為人死」與「基督救了他」不同。基督儘管為人死了,但人具體的得救卻需要相信基督(這一句有正確的一部分)。因為,只有這樣,基督為他死的果效才會被上帝支配給得救者。不管人信不信,基督都為人人而死了,但只有信的人能得救。基督的死與得救者具體的罪無關,或者與得救者具體的罪並不等同。基督是「因罪而死」,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但並非「因某些一個人諸如不信、不孝、殺人、姦淫等具體的罪」而死。基督的死是超過人一切具體的罪的,因此,信徒能夠因信基督得到與自己犯的罪類似的發生在神子基督身上的司法審判結果。那就是說信徒得到了基督「為罪而死」的結果,卻並非是基督為自己具體的罪而死的結果。打個比方:這好比某一日,一個財主所有的長工(或奴隸)都跑了,並且這個偷走了財主的首飾,那個偷走了財主的牛驢。而其子得知這個消息之後,來到其父財主面前,不僅把自己當成長工抵給了父親,從而也拿出了自己全部的財產,以後就使得父親的怒氣消作了。這樣,對於財主而言,就沒什麼損失了。再然後,財主為了給逃跑的盜竊者提供一個回頭的出路,就定下一個法則,所有的盜竊者都可以回來,前提是需要承認自己錯了,並且願意相信財主的坦誠並與財主的兒子交好。這樣的人,財主就通過其兒子的犧牲與舍財而接納他。在這裏,財主其子降卑為奴是地位問題,而其舍財並不等於財主丟首飾與牛羊等的具體價值,反而超過其價值。因此,財主的兒子只是付給了財主以足夠的價值,但卻與財主損失的並不等值。這就是「籠統地贖罪」,因此,那些跑掉的長工曾經的偷竊行為事實上都已經被彌補,但能被重新接納的只是那些承認(悔改與相信)的人,而不承認的人,即使財主的損失已經被彌補,但卻會由於自己的不肯承認而失喪。


根據以上的說法,「基督為人死」與「基督救了他」是不同的,如果這是真的,那麼也就是說,基督是為所有人死的,然而只有信的人得救,因為信心使得基督的救贖在其自身上發揮了效力(當然,這一點是絕對正確的,因為,即使是真信徒,其得救都是基督的客觀救贖被聖靈實踐在信徒主觀重生時才得蒙赦罪。),那麼,基督為人死就不是為人的具體之罪而死,乃是為有罪的人而死或者。這樣,就說明基督的死僅僅是「司法性的」,並非「聯合性的」。這是值得商榷的。另外,哪怕這點是正確的,那麼這是不是就能推導出「基督是為所有人(不分例外的每一個人)的罪而死」的呢?儘管罪人所犯的罪與基督所付的代價不等值,但是基督的死豈不是足夠償還了所有人的罪嗎?那麼,基督既然為所有人而死,所有人在上帝面前究竟什麼地位?好的,我們首先假設基督是為所有人而死,那麼這個死究竟指什麼?是「贖罪」嗎?如果是「贖罪」,並且是贖盡人一切的罪,那麼基督為之「贖罪」的那些人究竟還有沒有罪?如果在上帝的眼中他們的罪還在,並且還要被審判,那麼上帝究竟基於什麼審判他們?基於其罪?這個顯然矛盾。如果基督為所有的人而死了,這好比我們欠的債都被另一個人償還了,那麼債主對我們是否還有討債的權利?上帝是否對每一未得救的罪人有審判的權利?那麼,如果有人在沒有機會信主前就離世了,是不是說明他的罪由於被基督的代贖已經乾淨了呢?如果幹淨了,不信者怎麼會下地獄呢?如果未曾乾淨,怎麼能說基督是為他死(贖罪)的呢?當然,有人在這裏會詭辯說,基督為之死,但其若不信,那些罪就還要負代價,還要被審判,主要看其信不信。如果是這樣,那麼基督既然為其罪死了,為何不贖其不信的罪?難道基督贖罪有界限,唯獨不信之罪是無法赦免與救贖的?再者,世上總有信徒與非信徒之別,那麼,信徒究竟是自己選擇相信,還是上帝導致其相信呢?信(believe;信心faith)豈不是上帝賜下的恩典嗎?難道全然敗壞的罪人會主動相信上帝?如果不能,那麼基督雖然為之死了,上帝卻並未進深做工到其能信的地步,這樣,基督也為信徒外的所有人死的現實意義究竟何在?如果如上文所說的那樣,那麼信徒和非信徒有絕大多數的相同點,那就是基督為其死了,但二者間唯一之別乃在於在同享基督死亡的恩惠外,信徒多了上帝賦予的信心,而非信徒唯獨少了這一點。這是事實嗎?難道信徒感恩的理由不是唯獨自己作為選民被赦罪並得着信心嗎?在這裏,只有基督僅為選民死才能把客觀救贖和主觀贖罪聯繫起來。基督的客觀救贖與信徒的主觀的救是完整的。基督為之死,也一定為之獲得死的果效。基督為誰死,誰就獲得這個果效。神的全能必然促成這事!基督如果為所有人死,但是卻不能確保所有人都能得救,那麼,基督的死就不是特定的救贖,乃是一般性地救贖。要知道:舊約大祭司的獻祭是只為選民(信徒),而只有選民才能成為真信徒,救恩對於其餘的人則無關無份。並且,一個人具體的罪需要用具體的祭物除祛,因此,都是指向基督的具體贖罪的。《希伯來書》一章三節明確教導我們:「他是 神榮耀所發的光輝,是 神本體的真像,常用他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在這段經文中,基督的贖罪既是一次性的,又是全面性的,更是成全性的。也就是說:基督,只一次,為其要救贖的人獻上了永遠的贖罪祭,成全了不變地贖罪果效。試問,你敢將基督如此的工作用在一切罪人身上嗎?因此,我們認為:基督的贖罪是具體的,用其死亡來解決人一切的罪與罪債,在信徒中沒有區別。另外,還要思考:基督的救贖對象究竟是誰?有沒有具體的針對性?如果沒有,那麼上帝就是沒有具體救贖計劃的,這明顯違背《聖經》,也與聖約神學的教導不合。合乎《聖經》的聖約神學教導我們:上帝是有具體救贖計劃的,這就是救贖之約(恩典之約)。因此,在這個計劃中,外邦人的得救又有具體數目(【羅11:25】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這奧秘(恐怕你們自以為聰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上帝的揀選與保存很確定(【羅11:4】 神的回話是怎麼說的呢?他說:「我為自己留下七千人,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一切最後都是按照上帝預定的旨意行進(【啟21:6】他又對我說:「都成了!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初,我是終……)既然上帝有具體計劃,那麼,上帝究竟要救誰?如果是要。救一切的世人(every one),那麼為什麼並非人人都有聽見福音的機會?如果是上帝定意要救所有人,那麼結果是有些人必然滅亡,這是不是說明上帝也有無能為力的可能性?那麼這種非全能的上帝還是《聖經》中的上帝嗎?但《聖經》卻一再申明上帝在救贖上的絕對主權(【羅9:11】(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 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 【羅9:13】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 【羅9:14】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 神有什麼不公平嗎?斷乎沒有! 【羅9:16】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 神。)。


基督的救贖如果只是為罪人提供了得救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基督先死了,然後世人誰信就是為誰死,誰不信則無關於基督的受死。那麼,這個教理這不外乎就是將基督的救贖掛在半空中,從而斬斷了三一神在救贖事工上的聯繫和次序!這是赤裸裸地在倡導罪人的自由意志,以配合上帝的救恩之謬論。根本上與聖父預備救恩、聖子成全救恩和聖靈施行救恩的救贖論常識衝突。很明顯:上帝是全包救贖的,基督教並非「師傅領進門,修行在個人」!就是照父 神的先見被揀選,藉着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願恩惠、平安多多地加給你們!(彼前1:2)以上經文是救恩的金鎖鏈,不是神人合作的異想天開!在上帝救贖的過程中,人的相信實在責任性與經歷性的,並非主動性與隨機性的!基督如果只提供了人能得救的可能性,而不是真正完全的救贖。那麼結果必然是依舊沒有人能得救。最重要的是這根本上與《羅馬書》第五章亞當代表舊人類(非信徒),基督代表新人類(信徒)的真理衝突。正如亞當是人類血統的始祖,又代表全人類,所以,全人類都在亞當里墮落滅亡了。而基督是新人類的代表,一切選民則在祂的裏面復活並得永生了!而信徒是通過聯合基督的死從而從亞當里,移民到基督里的,如果基督是為所有人而死,那麼,是不是所有人都在基督里呢?如果是所有人都在實際上可能進入基督里,那麼揀選也就沒有任何意義了,這樣,恩典也就不是恩典了。


以上就是這種「籠統贖罪」的第一種觀點。但如果這樣,那麼,基督的贖罪不外乎就是「給所有人提供了一個得救的機會」,而這個機會似乎是公平的臨到所有人的。然而事實上,我們無論是通過對歷史的觀察,還是對基督贖罪的深思,這個答案都是有漏洞的。試問,基督如果為人類所有的罪所付的代價已經挽回上帝對所有人的憤怒了,那麼,上帝還為什麼向不信者發怒並最終審判他們呢?他們的罪是很多,但耶穌賠付的豈不更多?通過基督,上帝的損失既然彌補了,並且律法的權威也得着了堅固,那麼,上帝還為什麼依舊要人償還呢?


「基督籠統贖罪」的第二種觀點是這樣認為:「基督的死」只是為人贖了原罪,但卻沒有為其清還本罪。由於基督為所有人的原罪而死,因此,所有人實際上都被上帝赦免了原罪。在這個思想下就推導出非信徒並非由於人自身的原罪而滅亡,乃是由於所犯的本罪而滅亡。也就是說「人若沒機會犯本罪,死後就一定在天堂無疑!」。那麼,如果是這樣,試問,基督的贖罪難道不是全面到解決人一切罪的問題嗎?我們難道能把基督的贖罪分開?這樣的思想儼然降低了上帝對罪惡的恨惡程度和罪惡本身的破壞程度。如果是這樣,那麼人的本罪(包括信徒的自犯罪)究竟如何解決?如果有哪怕任何一件罪需要我們人類自己來處理,那麼,將無人能最終得救。因為「罪(sin)的工價乃是死」,並非「許多罪(sins)才導致死」。也就是說「僅僅是哪怕一件具體的罪就足夠導致任何人滅亡了」。「基督的死是為全人類的原罪」這個思想有悖於《聖經》對五祭的教導,也明顯與「始祖的一次犯罪就導致全人類滅亡在罪中」的明顯真理相衝突。(【羅3: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羅5: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我們相信基督的受死是全面的,因此,祂的死既能解決人的原罪,亦能解決人的本罪。


那麼「基督為人死」是指「基督之死給人帶來贖罪外的益處」嗎?我相信這個命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基督之死所帶來的效用是複合性的,既有一般性的功效,又有特殊性的功效。「基督之死給人帶來贖罪外的益處」是一般性的功效。因為正是基督的死使得全人類的歷史依舊持續在進行着。使得人類繼續在享受着上帝的各樣恩惠。


在解決了以上的種種困惑折後,我們認定:「基督的死是具體的贖罪」而不是「籠統地贖罪」或另有所指。具體的贖罪就是指:基督的死是為了清償其所代表的具體贖罪對象的具體之罪。下面,我提出幾道命題,請大家仔細思考,因為,任何人的救贖觀只可能是其中的一條,沒有例外:


第一、基督為所有人的所有罪而死;

第二、基督為所有人的一些罪而死;

第三、基督為一些人的一些罪而死;

第四、基督為一些人的所有罪而死。


既然基督的贖罪只能有如上幾種可能。這樣,我們只要分析一下就能得出中肯地結論。如果「基督為所有人的所有罪而死」,那麼勢必所有的人都能得救。但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那種普救論思想已經否認了地獄的必要性。如果「基督為所有人而死」,可是基督最後為之死的人,上帝還要定罪於他,那麼祂是審判其不信之罪還是所有的罪?如果是審判其所有的罪,可是基督確為之死了,那麼為之死付的代價豈不是失效的?如果基督為之死不能確保其一定得救,那麼作為得救的基督徒,得救的原因究竟是什麼?是「基督客觀的贖罪」還是「罪人自己的相信」?相信本身是自我救贖嗎?如果「基督為所有人的一些罪而死」,那麼,基督並未為之償清所有的罪,就必然導致沒人能得救。如果基督為一些人的一些罪而死,結論顯而易見,和上一點不過是人數不同而已,那樣依舊沒人能得救。因此,只有「基督為一些人的所有罪而死」是正確的,結論是:基督只為選民而死。正如《聖經》所說:「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約10:11);「她將要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耶穌,因他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救出來。」(太1:21)在這裏,我們要思想:「基督是所有人的救主」和「基督是選民的救主」究竟那個合適?


走筆至此,我想只要是讀者真正謙卑讀過,一定不難發現對於這些問題我們是有足夠深思的。並且,這個結論與歷代基督教正統信仰相合,除非我們無視基督教歷史並且對復原教神學一無所知。因此,此項教理並非某一個人的自我發明。最後,我們還需要回應給一些人帶來很深困擾的經文,比如:【約3:16】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壹2:2】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提前2:6】他舍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到了時候,這事必證明出來。乍一看,似乎這些經文都在教導「基督為人人而死」,為解決這個難題,其實我們只需思考幾點就可以了:


第一、這些經文中被翻譯成「世人」、「普天下人」與「人人」等詞彙是否指世界上


具體的每一個人?如果,原文為「KOSMOS」的都是指「範圍性的世界上的人」,或者「各國中的人」和「許多人」等難道不可以嗎?比如當《聖經》說:「天下的人都在基督降生時報名上冊」時難道包括所有的民族和國家?


「神愛世上的每一個人(神慈憐的心態)」與「神賜愛子為其贖罪而死」是一回事嗎?二者有必然聯繫嗎?神以普遍恩典待所有世人,從這個角度而言,上帝是愛一切人的,這個愛主要指神對於世人在護理中的賞賜,那麼上帝愛所有人是不是就意味着其將耶穌賜給了所有人作贖罪祭呢?退一萬步說,就算是那句經文是指基督的具體贖罪,然而,主耶穌和尼哥底母談話是有背景的,主不外乎叫他(猶太人有很明顯地民族主義傾向,如約拿一般)曉得,基督不僅愛猶太人這個群體,並且救贖了他們中間的一切選民,在這個群體之外的世界(World),上帝也有具體要救贖的對象。這個精神就是大公教會的精神!(【約10:16】我另外有羊,不是這圈裏的;我必須領它們來,它們也要聽我的聲音,並且要合成一群,歸一個牧人了。)因此,選民是充滿普天下各國各族的!這難道不可以嗎?這樣,有人會說:那麼,我們反而不知道傳福音時究竟怎樣說了。關於這個問題,難道,當我們傳福音時宣佈基督為罪人死了,並且只有相信的人得永生難道不對嗎?信徒本來不是罪人?因此,基督為罪人死了什麼時候都合適!(【羅5:6】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難道我們傳福音時要說基督為你死了,因此,來信靠祂吧,如果不信祂,那麼,基督為你死的贖罪無效?至於常被人引用的《以西結書》則根本不能作為任何教義根據而引申使用。你對他們說,主耶和華說: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啊,你們轉回、轉回吧!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結33:11)!在這裏,這句話明顯是指上帝的心態(意願)與對惡人所存的憐憫,這和具體的救贖無關。真明白上帝論的人一定知道,上帝的意願與上帝的定旨有區別,前者是一種心態,後者是一種計劃,二者有關,但亦有區別!並且,上帝在福音召請中的誠懇與其預定的旨意有反合性。這是很複雜的道理,不是誰都能領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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