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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约十言精义
《圣约十言》精义
王志勇 牧师
“我以内心服侍上帝的律法,但我的肉体却服侍罪的律”(罗7:25;圣约本)。
一、简介:圣约与律法
二、《圣约十言》名称的由来
三、《圣约十言》的精神和地位
四、《圣约十言》综括
五、序言:圣约的宣告
六、第一块法版――敬畏上帝,如何爱上帝
七、第二块法版――爱人如己,如何爱他人
附录、文森特论《圣约十言》
《圣约十言》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十诫”。《圣约十言》乃是上帝亲自用手指刻在石版上,并指令摩西放在约柜中的,因此在启示历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权威性直接在圣经中具有保证性。美南长老会最杰出的神学家之一达伯奈强调:“每一个福音教会都当殷勤地传讲和解释上帝的律法。”[1]
一、简介:圣约与律法
上帝所启示的律法是上帝所设立的圣约的标准,理解圣约与律法的关系乃是我们正确地认识上帝的律法的关键。
圣经本身就是一本约书,记载上帝与人立约的内容和此约施行的历史过程。在十七世纪威斯敏斯德会议通过的《威斯敏斯德信条》中,正式把圣约神学的概念和框架纳入到基本信条的范畴中:
上帝是人的创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当顺服上帝。但是,上帝与受造者之间的不同如此巨大,所以,人绝不能享有祂,以此为自己的福分和赏赐,除非是上帝自愿俯就,这俯就乃是祂乐意用立约的方式显明的(赛40:13-17;伯9:32,33; 撒上2:25;诗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 :24,25)。[2]
《威斯敏斯德信条》秉承圣经启示,强调上帝一开始就与亚当设立生命之约。这一圣约在范围上是普世性的圣约,是任何人都不能逃避的;在其有效性上,则是从创始之初到世界末日始终有效,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或推翻的。这一生命之约的核心就是:“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利18:5)。这就是说,即使那些已经蒙恩得救的人,要在世上活着,要在地上得享丰盛的生命,也必须遵守上帝的律法,因为这是“人所当尽的本分”(传12:13-14)。另外,上帝以立约的方式要求人顺服,使人从被动的机械式的顺服,转向主动的积极的有目的的顺服,这从根本上提升了个体之人的尊严。[3] 因此,对圣约神学的强调乃是改革宗神学的突出特色之一。荷兰改革宗神学家维苏斯,把圣约论视作解读圣经的最佳方法。[4] 对他来说,圣约就是巴刻(J. I. Packer)所称的“一种成功的释经学方法”,或者说是一种以一贯之的解经程序,使人能对圣经有正确的认识,包括对律法及福音的认识。[5]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涉及具体的问题的时候,首先需要思考的就是标准或法度的问题(nomos)。真正的善的标准不是抽象的理念、主观的感觉、神秘的体验,而是上帝所启示的具体的诫命。[6] 基督教神学首先是法理神学和圣约神学,上帝首先是以立约者和赐律者的形象出现在人的面前(创1-2)。《十条诫命》向我们显明了人所当尽的本分,乃是上帝为人设立的根本大法。法理在圣约之先,作为受造物,我们从本体上就处于上帝所设立的法度之下。即使上帝不与我们立约,我们仍然有责任遵行上帝的诫命和法度。上帝与我们立约,显明了上帝对我们的大爱,我们更当自觉地以爱来回应上帝的爱。因此,上帝与人立约的目的决不是废弃祂的法度,乃是以立约的形式向人强调祂的法度的神圣性和庄严性。
二、《圣约十言》名称的由来
我们之所以称之为《圣约十言》有两大考量。首先,这段经文并不是独立的律法或诫命,乃是上帝所启示的圣约;第二,传统所用的“十诫”一词并不精准,这既不是圣经中所明示的,也不是犹太教会所认可的。[7]
这“十诫”在原文中乃是“十言”(Aseres HaDibros)。因此,严格说来,“十诫”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名称,圣经中从来没有称之为“十诫”。更重要的是从其内容来看,“十诫”本身远远不止十条诫命,比如“第二条诫命”至少包含三条诫命:1)“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万物”;2)“不可跪拜那些像”;3)“不可事奉它”。因此,比较精确的翻译是“圣约十言”。在中文和合本圣经中,没有出现过“十诫”,只是出现过“十条诫命”四次(出34:28;申4:13;8:2;10:4)。这些翻译都不精准,《出埃及记》34章28节原文为דִּבְרֵ֣י הַבְּרִ֔ית עֲשֶׂ֖רֶת הַדְּבָרִֽים,应当翻译为“圣约十言”;《申命记》4章13节为עֲשֶׂ֖רֶת הַדְּבָרִ֑ים,当译为“十言”;8章2节为מִצְ֯וֹתָ֖ו,原意为“祂的诸般诫命”;10章4节为אֵ֚ת עֲשֶׂ֣רֶת הַדְּבָרִ֔ים,原意为“十言”。美南长老会神学家达伯奈也强调说,这是上帝的“十言”(Ten Words)。[8]
《圣约十言》是解释各种诫命的十大原则或十大范畴,圣经中的各个诫命都可以归到这十大原则或范畴之下。加尔文在解释《圣约十言》的时候,也是视之为十大原则或范畴,并把与此相关的具体的诫命都放在各大原则或范畴之下。[9]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特别强调用《圣约十言》这一名称来概括上帝当初刻在法版上的内容。当然,有时我们也在不严格的意义上按照习惯用法以“十诫”名之。
三、《圣约十言》的精神和地位
《圣约十言》是上帝所启示的道德律的综述,[10] 是基督教会圣而公之性质的基本体现。保罗强调说:上帝的诫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基督教教会是圣而公之教会,一是在于上帝本身就是圣而公之上帝,祂不受任何文化、民族、政治等偏见的影响;二是在于教会所传讲的真理乃是圣而公之真理,超越任何文化、民族和政治等局限;三是教会的职分和功用就在于发挥地上的盐、世上的光、山上的城、灯台上的灯的角色(太5:13-16),本身也是圣而公之性质的。因此,真正的基督教神学必然是公共神学,是上帝向全世界所启示的拯救之道,不仅关涉到个人的灵魂得救,也关涉到家庭、教会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使得真正的基督教与种种狭隘的、神秘的极端和异端派别截然不同。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真正的基督教不仅为人提供内圣之道,也为人提供外王之道,乃是中国历代哲人所渴慕的安身立命、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
这种真正的圣而公的基督教的核心体现乃是《圣约十言》。在旧约时代,以色列是上帝的计划的中心,圣殿是整个以色列民族和国家的中心,至圣所则是圣殿的中心,而至圣所中所唯一摆放的就是上帝的约柜,约柜中所盛放的则是上帝亲自用手指所刻下的法版,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圣约十言》。在新约时代,耶稣在其著名的《登山宝训》中,详细地讲解了《圣约十言》中的第六条诫命(太5:21-26),第七条诫命(太5:27-32)和第三条诫命(太5:33-37)。[11] 在圣经最后一卷书中,约翰记载他“看见在天上那存法柜的殿开了”(启15:5),可见上帝实行审判的标准仍然是祂的圣约和律法。《圣约十言》在圣经启示中到底处于何等重要的地位。
《圣约十言》作为上帝的约书在整个圣经启示和历史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上帝按照祂自己的美意与人立约,人则自觉自愿地接受上帝的圣约,这种立约性的关系既代表着上帝对人的尊重,也标志着人本身的成熟。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强调文明的演进的过程就是从对身份的注重转向对契约的注重。基督徒对圣约的自觉性代表着基督徒的灵命精深的境界和程度。认识到我们与上帝有约,我们就不再处于孩童和奴仆的状态,而是自觉地成为上帝的约民、世界的公民。[12]
正如加尔文在解释《圣约十言》时所强调的那样:摩西在此处的教导中为以色列人“所提供的不是空虚的思辨性的东西,仅仅让人思考,仅仅让人谈论;他所提供的是标准,目的就是规范他们的生活。”[13] 十言重点强调的是行动的重要性,十诫所代表的上帝所启示的道德律乃是基督徒行动的基本标准。从关系的角度而言,《圣约十言》是上帝所吩咐我们的理顺我们与上帝、世界和他人的关系的指南,通过遵行上帝的诫命,我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上完成上帝赐给我们的使命,享受上帝赐给我们的丰盛的生命。简言之,没有上帝所赐给我们的律法作为绝对的完全的善恶标准,我们就会迷失在这个世界上的各样迷宫之中。
上帝所特别启示的以十诫为核心的道德律乃是路线的问题;偏离十诫之路线,就有可能成为各种各样的邪教。十诫所显明的是上帝所设立的最基本的道德次序(The order of morality) 。十诫既是敬拜上帝的规范,也是个体人权的宪章。 基督徒要拓展上帝的国度,上帝的国度体现在心中就是敬畏和爱慕上帝;体现在外部,就是建立法治的政府,使个人、家庭、教会、国家都处于上帝的诫命之下。
十诫的核心是上帝的“一元性”(qualitative unity)。因此,著名的示玛祷文首先强调的就是“耶和华我们的上帝是独一的主”(申6:4),然后才吩咐我们爱祂并遵守祂的诫命(申6:5-9)。圣经是律法书,是保障上帝的子民得享自由与幸福的宪章。圣经的核心在于圣约,圣约的核心在于十诫,十诫的核心在于守安息日。
没有上帝的启示,人永远是在黑暗中摸索。上帝的律法不仅规范人的行为,更是更新人的心意,训练人的心观,最终塑造人的品格,使人彰显上帝的美德,因为唯独人具有上帝的形象。
十诫是上帝与选民立约的宪章。十诫是上帝赐给我们的治理、改良社会的蓝图。上帝所启示以十诫为核心的律法即是洞察个人和世界历史兴衰的镜子,也是衡量个人和世界历史价值的标准。
十诫乃是上帝赐给人的爱的盟约,是人蒙福的“道路”,这就是传统改革宗神学所强调的“蒙恩之道”。十诫注重认知,强调我们首先要明白上帝对我们生活的具体要求。第一条诫命是前四诫的综述,重点在于我们与上帝的关系。第十条诫是后六条诫命的综述,重点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前四条诫命揭示的是真正的敬虔和敬拜,后六条诫命是真正的人道和衡平。阿奎那认为,人之所以违背第一块法版中的诫命,主要原因是因为怠惰;之所以违背第二块法版中的诫命,主要原因是因为嫉妒。十诫所强调的是蒙恩之人当有的行动,是上帝发出的胜过罪恶的进军号令。
各个文明中的哲人都一致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唯独得蒙上帝光照的人才会认识到上帝所启示的律法的重要性。柏拉图在晚年的时候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就是国家的灵魂。[14] 孔子论礼:“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故唯圣人为知礼之不可以已也。故坏国、丧家、亡人,必先去其礼。故礼之于人也,犹酒之有蘖也。君子以厚,小人以薄。”“先王能修礼以达义,体信以达顺,故此顺之实也。”[15]“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6]
阿奎那强调:“至高的标准就是永恒法。”[17] 奥古斯丁在其教理问答中强调说:“耶稣差派圣灵给祂的门徒们(因为祂曾经应许要这样做),目的就在于通过圣灵浇灌在他们心中的爱,他们能够顺服上帝的律法,不仅不把上帝的律法视为负担,而且甘心乐意地遵行。”[18]
加尔文在解释《马太福音》5章19节的时候强调说:“基督在此处所明确谈及的就是生活的诫命,也就是十诫,所有上帝的儿女都当把十诫视为他们生活的标准。因此,基督宣告,若是有谁不吩咐自己的门徒顺服上帝的律法,哪怕是在最轻微的程度上弱化上帝的律法的权威性,就是假教师和骗子,不配在教会中占有一席之位;相反,那些通过言传身教,规劝别人遵行上帝的律法的人,则是诚实的忠心的上帝的仆人。”[19]
清教徒托马斯·曼顿强调:“当我们学习上帝的律例的时候,我们才会逐渐合乎上帝的性情;我们爱祂之所爱,恨祂之所恨,然后我们就开始活出上帝造我们本有的生命来。”[20] 十七世纪英国清教徒神学家Edmund Calamy (1600-1666)明确主张:上帝在西奈山上赐给以色列人律法的目的并不在于让他们完全遵守,从而赢得救恩或永生,而是作为“顺服的标准”(the rule of obedience)。[21] 上帝在西奈山上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本身“并不是作为圣约赐下的,而是作为生活的标准赐给那些已经在圣约之中的人。”[22] “西奈律法是上帝赐给信徒的生活规范,任何藐视这一律法的人都会必死无疑,没有蒙恩,因为藉着基督这一律法已经成为他们行事为人的标准,这种藐视西奈律法的人很显然不是信徒,所以也不在此前上帝向亚伯拉罕所确证的恩典之约里。因此,西奈律法是生活的标准(a rule of life),但福音则是使人得生命的主要工具。”[23]
没有律法,就没有公义可言;没有公义,就没有美德可言;没有美德,各种形式的宗教都不过是假冒伪善,自欺欺人。由此可见,教会内外所盛行的反律主义所动摇的乃是政治、道德与宗教的根本。伯尔曼指出:“没有宗教,律法就堕落为机械性的律法主义;没有律法,宗教就丧失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有效性。”[24] 麦蒙尼德在解释“爱上帝”这一诫命的时候强调说:爱上帝就是“思想上帝的诫命和作为,使我们从中可以认识上帝,并且因为认识上帝而得到绝对的喜乐。”[25]
基督教在欧美社会中作用的淡化、在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的无效,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对上帝所启示的律法的否定和忽视导致的。因为如果我们否定、忽视上帝的诫命,不管我们是以什么名义来敬拜上帝,都不过是私意敬拜,并不能得蒙上帝的悦纳,更不会得蒙上帝的祝福(太15:8-9)。
四、《圣约十言》综括
以十诫为综述的道德律的核心乃是上帝与人之间爱的关系。
1)道学即仁学,仁学即律学。
2)奥古斯丁以十诫为爱德的规范。“诫命的目的就是爱,既包括爱上帝,也包括爱邻舍。”[26] 上帝赐给我们律法的目的不仅是维持次序,更是建立德行。
3)道学所要研究的是人生的道路和意义。“这些否定性和肯定性的诫命都来自智慧的上帝,是上帝藉着祂的圣言启示的,目的在于帮助我们实现我们人生的目的,促进我们在生活中实践真正的敬虔。”[27]
4)上帝赐给我们一条蒙福的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唯喜爱耶和华的法律。人世间似乎有无数条道路,歧路亡羊,我们不得不慎重。
5)这道路乃是仁爱的道路,是以圣洁为核心的仁爱。人生的道路和意义并不是由个人自身决定的,而是由上帝设定的。基督徒能够靠着上帝的恩典、圣灵的光照,自觉地认识到上帝的所定的旨意和道路,[28] 从而能够自觉地成为上帝义的器皿、爱的管道。
6)在道学部分强调上帝的神圣性、圣约的神圣性和法律的神圣性,这三大概念也恰恰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所缺乏的。
7)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也是世界的赐律者。上帝所启示的道德律乃是所有人都当遵行的法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上帝以祂的律法掌管这个世界,也必以祂的律法为标准审判这个世界。
8)这道路上帝已经显明出来。“在那里必有一条大道,称为圣路,污秽人不得经过,必专为赎民行走,行路的人虽愚昧,也不至失迷”(赛35:8)。屈原称:“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离骚》)。
9)上帝的法律所显明的上帝的旨意,是上帝为受造界所设定的次序,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因此,道学并不是神秘的冥想,而是研读上帝所明确启示的法律。法律就是人生当遵行的道路,这一道路的核心在于爱上帝,爱自己,爱他人。“耶稣回答说:第一要紧的,就是:以色列啊,你要听,主我们的上帝,是独一的主。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上帝。其次就是:要爱人如己。再没有比这两条诫命更大的了”(可12:-29-31)
10)基督徒所注重的“道”既不是内在于人心中的道德法则,也不是外在于人之外的自然法则,而是上帝直接启示的律法。当然这律法与人心中的道德法则和人心外的自然法则不仅不矛盾,甚至直接有相通或重叠之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上帝的直接启示为人提供了绝对的、神圣的、超验的、客观的、权威的、普世的标准,从而使得个人直接突破了他在认识上的有限和有罪两大局限性。上帝所启示的律法,就是我们认识祂,顺服祂,得蒙祝福的道路。
11)人生来都追求幸福,罪人的败坏就是“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7)。他们随从自己的邪情私欲,随从今世的风俗,最终所得到的就是幻灭、仇恨和绝望,“虚空的虚空,虚空的虚空,凡事都是虚空”(传1:2)。
12)对于还没有信主的人而言,上帝的律法是道路,引导他们认识到自身的败坏,把他们带领到基督的面前。对于信主的人而言,“诫命是灯,律法是光,训诲的责备是生命的道路”(箴6:23)。
13)作为天路客,基督徒首先关心的是道路;若是道路错误,一切努力都是徒然。从哲学、神学与世界观的角度而言。上帝所启示的以十诫为核心的律法为人显明了绝对的、客观的、超验的标准。
14)十诫既是基督徒生命的基本信仰,也是基督徒生活的基本规范;既是信仰的根本,也是生活的支柱,乃是整个律法的核心(the heart of the law)。上帝不仅是我们在天上的父,也是我们的赐律者。
15)十诫序言为我们所解决的是“终极权威”的问题,十诫本身为我们所解决的是“终极标准”的问题。
16)十诫所保证的并不是抽象的“自由”、“平等”和“公义”-- 造物主和受造物之间并不“平等”,违约者和守约者之间也绝不会享受同样的结果;十诫所保证的乃是在上帝圣约和律法面前的“自由”、“平等”和“公义”—我们都是上帝的形象的承载者,上帝并偏待任何人;最终而言,我们每个人所要面对的都是审判全地,施行公义的上帝(创18:25),祂“必照个人的行为报应个人”(罗2:6)。因此,圣经中所启示的“自由”乃是按上帝的法律去行;圣经中所启示的“平等”乃是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圣经中所启示的“公义”乃是上帝施行审判的公义,并不是今生在物质上的平等待遇。
17)十诫第一版界定的是如何执行祭司的职分,第二版界定的是如何执行君王的职分,而先知的职分则是以整个十诫为总纲,预见、预言个人、家庭、教会和国家的兴衰,并发出相应的警戒。
18)十诫以教义性、历史性宣告为序言,以伦理性规范为内容,本身就是“道路、真理与生命”的合一。
19)十诫并不是彼此隔离的规条,乃是紧密联系的整体,反映了上帝所设定的受造界的次序。律法所要保障的并不是律法本身,而是整个的次序。
20)十诫是圣经律法的根基,所有的诫命都不过是对十诫的解释和应用。
21)十诫所代表的律法不仅是上帝与受造物之间的疆界,也是带领人通向上帝的道路。
22)人始终处于“法治”之下,关键是我们到底顺从埃及法老专制性的“恶法”,还是迦南放纵性的“恶俗”,还是上帝所赐与的圣洁、良善、公义的法律(利18:1-5)。
23)十诫所要解决的首先是伦理学的问题。基督徒首先关注的并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乃是伦理学。十诫所解决的是具体的问题:“我当如何行?”
24) 十诫集中体现了上帝所启示的圣道,而信、望、爱三大圣德乃是圣道在个人身上的应用。德是道之用,道是德之体。
25)十诫是上帝与其子民订立的爱的婚约,安息日乃是见证婚约的信物—戒指。
26)十诫概述了自由社会的三大文化根基:宗教论,法律论和道德论。宗教论—独一上帝,三位一体;法律论—独一法律,爱主爱人;道德论—敬畏上帝,守约守诫。
27)十诫显明赐律法的上帝既是施行拯救的上帝,也是审判的上帝,因为祂是世界的创造者。赐律者、拯救者、审判者和创造者这四大身份的合一,乃是律法的根基。
28)领受十诫必须成为个人生命中深刻的经历:“众百姓见雷轰、闪电、角声和山上冒烟,就都发颤,远远地站立,对摩西说: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上帝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摩西对百姓说:不要惧怕,因为上帝降临是要试验你们,叫你们时常敬畏祂,不至犯罪。于是百姓远远地站立,摩西就挨近上帝所在的幽暗中”(出20:18-21)。
29)遵行诫命的前提和根基乃是信心,“到上帝面前来的人,必须信有上帝,且信祂赏赐那寻求祂的人”(来11:6)。
30)敬畏上帝乃是社会公义的根基,社会公义是敬畏上帝的果实。加尔文强调基督教国家有责任保障两块法版的内容。他甚至强调说,“忽视对上帝的关注,只注重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公义”,这种做法乃是愚蠢的。[29]
31)十诫是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如果我们不敬畏造物主上帝,我们就不会彼此尊重;如果我们不爱上帝按照祂的形象所造的人,我们就无法敬拜上帝。“十诫把人的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结合成一个整体。”[30]
32)爱仁纽:“从一开始,上帝就把自然法的律令种在人的心中。然后,祂又提醒他们,这就是十诫。”[31]
33)波那文都拉:“在人类犯罪的状态中,十诫的完美解释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理性之光已经模糊不清,人的意志已经偏离正途。”[32]
34)基督徒之所以能够遵行上帝的诫命,都是因为藉着信心与基督的联结:“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开我,你们就不能做什么”(约15:5)。
35)只有在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正确地理解十诫。上帝以大能的膀臂拯救以色列人脱离法老的奴役(申5:15),特特地把他们分别出来,使他们唯独侍奉祂。
36)只有在圣约的框架中,才能正确地理解十诫。十诫是上帝的恩赐,是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侍奉上帝的标准和规范。因此,摩西在重申十诫的时候首先提及上帝立约之事:“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申5:2)。
37)上帝吩咐以色列人必须学习十诫。上帝把祂的法度赐给我们,核心性的目的是教育我们,认识上帝的旨意。因此,上帝一再申明祂赐律的教育性目的:“耶和华对摩西说:你上山到我这里来,住在这里,我要将石版并我所写的律法和诫命赐给你,使你可以教训百姓”(出24:12);“摩西将以色列众人召了来,对他们说:以色列人哪,我今日晓谕你们的律例典章,你们要听,可以学习,谨守遵行”(申5:1)。
38)以色列人在西奈山所领受的是上帝的律法,并不是任何魔法性的神秘力量。现代人祈求上帝赐给特别的力量,却拒绝遵行上帝的律法,他们所信奉的不过是一种魔术性的宗教。
39)十诫和我们个人的逻辑和经验都没有直接的关系。上帝的律法出于祂自己的性情和旨意,并不是由于其他任何外在的因素决定的,这也确保了上帝的律法的公正性,不会偏袒任何一个利益群体。
40)上帝把十诫及其他诫命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赐给以色列,而没有逐条征求以色列人的同意。然而,我们在遵行十诫的时候往往试图取消、淡化其中自己不喜欢的诫命。
41)以色列民族的统一是建立在对上帝救赎出埃及这一历史事实并在西奈山赐下圣约律法这一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令人感到震惊的是上帝并没有赐给他们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哲学体系,也没有赐给他们阿奎那或加尔文神学体系。可见,基督徒最根本的认同当是对救赎历史和伦理标准的认同,而不是对哲学体系或神学体系的认同上。前者乃是圣约群体共同生活的根基,后者乃是在历史和伦理疆界内的自由发挥。
42)十诫所解决的是法统的问题,以圣约为框架解决认识论和道德哲学的问题。偏离十诫所界定的圣洁、公义、良善的道路,就会成为邪教。
43)十诫前四诫乃是神秘主义的根基,以默想、默念、默祷之功来操练退隐之心,注重与上帝的关系和交通,强调对世界的超越,目的在于使自己享受上帝在基督里的大爱,全方位更新心意,提升对上帝同在的意识;前四诫之灵修重在默想。后六诫乃是敬虔主义的根基,以舍己、卓越、奋兴之功来操练进取之心,注重与邻舍的关系和交通,强调对世界的参与,目的在于与邻舍分享上帝在基督里的大爱,全方位磨练意志,提升对上帝工作的意识,后六诫之灵修重在行动。默想是行动的根基,行动是默想的冠冕。
44)十诫的根本是爱—爱上帝、爱邻舍和爱自己。诫命是爱的规范、爱的尺度,更是上帝亲自教授的爱的艺术。最终而言,上帝赐下十诫就是教导和训练我们如何爱上帝并彼此相爱。美德的根源是爱上帝,美德的规范是上帝的律法。正如奥格斯丁所强调的那样,爱是所有倾向的本原。[33] 阿奎那强调:“每一种美德的倾向都是来自经过正确规范之后的爱,而每一种罪恶的倾向都是源自丧失正确次序的爱。”[34]
45)阿奎那:“上帝智慧的规范就是上帝的律法。上帝创造万物,并且使物各有则,都合乎祂智慧的规范,就是祂的律法。因此,我们称上帝的公义为真理是合宜的。”[35] 阿奎那强调,律法的目的就在于“引导人建立美德,方法就是通过使人习惯于善行。”[36]
46)十诫第一块法版显明我们祭司的职分,第二块法版显明我们君王的职分,合在一起则是先知的职分。
47)十诫是上帝的约言(出34:27;民10:33;申9:9)。唯独十诫是上帝亲自用手指刻在石版上,并吩咐摩西放在约柜中;当上帝审判这个世界的时候,也唯独十诫出现在天上的圣所中,作为上帝审判世人的至高标准。
48)君王主要的职分就是执行上帝的律法。所以,卢瑟福强调:“君王在多大程度上合乎法律,就在多大程度上是合法的君王;君王在多大程度上背离法律和理性,就在多大程度上成为暴君。”[37] 公然蔑视上帝的法度的人,必然堕落为无法无天的暴君、暴徒。
49)海雪尔强调说:“上帝把律法赐给以色列是作为祂对他们的大爱的标记。我们要回应上帝的大爱,就当努力热爱上帝的律法。”[38] “谨守上帝的诫命最主要的功用并不是强迫我们接受诫命的约束,而是让我们在灵命上始终保持警醒。……就其本质而言,顺服上帝的诫命是效法上帝的一种形式。我们谨守上帝的诫命本身就是顺服上帝;我们谨守上帝的诫命的过程就是效法上帝的过程。”[39]
50)犹太教哈西德派创始人Baal Shem Tov认为“爱人如己”乃是对“爱上帝”的解释和评注。[40]
51)对圣约十言的理解决定我们信仰的力度。只有坚定不移地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我们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标准,我们才能够不断地胜过我们自身内外的各种仇敌。
52)只有在以色列人在西奈山接受上帝的律法之后,以色列人才真正成为一个独特的民族,也就是“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6)。耶稣基督的教会只有接受上帝的律法的启蒙和训练,才能真正成为耶和华的军队。否则,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所谓的基督教不过是下流的民间宗教。
57)圣约十诫所规范的乃是我们的感情和爱心。在犹太教卡巴拉经学中强调:“西奈山上所发生的一切,目的就在于为人类提供方法、指南和工具,使人能够消除撒但及其制造混乱的毁灭大军,从而在整个宇宙中消除疼痛与苦难。”[41]
五、序言:圣约的宣告
“上帝吩咐这一切的话说: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20:1-2)。
《十诫》序言既是圣约的宣告,也是福音的宣告。
1)“上帝吩咐这一切的话说”:首先,律法的本源是上帝。其次,律法是上帝的圣言。我们遵行上帝的圣言,首先要遵行的就是上帝的律法。
2)“我是耶和华”:上帝是自有永有的上帝;这是本体性的宣告;
3)“你的上帝”:上帝是与我们立约的上帝――上帝与我们的关系;这是圣约性的宣告;
4)“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上帝是拯救我们得自由的上帝――上帝与我们的命运;这是历史性的宣告。上帝是使人得自由的上帝(the God of freedom),上帝的律法是使人得自由的律法(the law of liberty)。人类历史就是自由与公义不断成长的历史。我们必须甘心乐意地顺服上帝,遵行上帝的律法,负天国之轭(taking upon ourselves the yoke of the Kingdom of Heaven)。
5)序言表明上帝的“大能”(power)――祂是自有永有的上帝,不依赖任何受造物;同时,一切受造物都来自祂创造的大能;更重要的是,祂对以色列人的拯救也彰显了祂救赎的大能;另外,我们甚至也可以说,上帝的权威来自祂的大能,上帝的圣言是祂大能的外显;“权威”(authority)――上帝对任何受造物都有无上的权威,对于得蒙祂特别拯救,并得蒙祂特别启示的选民而言,祂更有无上的权威;“标准”(standard)――上帝所启示是所有人都当遵行的善恶标准,更是祂的选民当甘心乐意、自觉遵行的标准。
6)序言所宣告的是上帝的主权。如果我们承认、顺服上帝的主权,我们自然承认、顺服上帝的律法。高举上帝的主权是改革宗神学的主要特色,这当然也是圣经中所启示的最最基要的真理。
7)世上最猖狂的人,就是那些藐视上帝的律法的人,他们所藐视的是上帝的主权。世上最诡诈的人,就是那些自称相信上帝,却不敬畏上帝的主权的人;世上最阴险的人,则是那些自称敬畏上帝的主权,却废弃上帝的律法的人;世上最无知的人,就是那些不知道上帝的律法的人;世上最蒙福的人,就是那些真心敬畏上帝,以感恩之心遵行上帝的诫命的人。“唯喜爱耶和华的律法,昼夜思想,这人便为有福”(诗1:2)。
8)上帝本来可以直接吩咐我们顺服,因为祂是上帝,但是上帝却首先向我们说明我们当顺服的理由,可见上帝确实是“以理服人”的上帝。
9)上帝是“耶和华”--自有永有的上帝,我们不过是上帝的受造物,从本体的角度而言,我们理当以敬畏之心顺服上帝;此处更是说明哪怕没有我们,哪怕没有任何其他受造物,上帝仍然是自足的上帝;上帝“你的上帝”--如此高贵的上帝竟然成为我们的上帝,我们竟然成为祂的子民和儿女,从道德的角度而言,我们理当以感恩之心顺服上帝;此处重点阐明上帝与我们的关系;上帝是“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的上帝”—上帝是拯救我们的上帝,是时刻与我们同在的上帝,是眷顾人的上帝,是让我们得福的上帝,从生存的角度而言,我们更当以爱心顺服上帝。此处重点阐明上帝的工作。十诫本身则是上帝吩咐我们当作的工作。
10)托马斯在谈及十诫序言的时候强调:“信心先于法律。”信心是属灵生命的本源,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领受上帝的律法之前,人必须首先有信心。”[42] 因此,那些顽固地反对上帝的律法的人是因为对上帝并没有真正的信心,因此也不可能有真正的顺服。
11)托马斯强调:“没有上帝的法律的序言就不可能有上帝的法律;这些序言中所包含的诫命与信心之行和盼望之行有关了;因着信心之行,这些诫命使人心承认上帝是其律法的设立者,他当顺服这位独一的上帝。同时,因为盼望得着奖赏,他就得蒙引导遵行这些诫命。”[43] “除非人已经有信心和盼望,否则把上帝的法律给予它们就没有任何用处。”[44]
12)离开历史与圣约两大背景,我们就无法正确地解读《圣约十言》。[45]
六、第一块法版――敬畏上帝,如何爱上帝
尽心、尽意、尽力爱上帝,既是敬虔的根基,也是敬虔的真意。第一块法版所包含的四条诫命,从上帝的统一性到信仰的统一性。这部分诫命不是理性所能完全理解的,唯独藉着信心才能领受。
1)独一的上帝,在哲学本体论上注重万有的一元性;阐明上帝在万有中的主权;
2)真正的敬拜,在宗教上注重以上帝的律法为标准;阐明上帝在律法上的主权;
3)圣洁的语言,在认识论上注重名与实二者的合一性;阐明上帝在哲学上的主权;
4)美好的时间,在人生观上注重劳动与安息的平衡;阐明上帝在生活中的主权。
七、第二块法版――爱人如己,如何爱他人
对上帝的爱也必然落实到对自身生命的珍惜上;对自身生命的珍惜,也必然落实到对他人生命的爱护上。第二块法版所包含的六条诫命,从信仰的统一性到生活的统一性。这部分诫命藉着理性就可以完全领受。
1)合理的权威,在法政科学上注重尊重权威与次序;强调尊重权威;
2)尊贵的生命,在人权上强调人之生命至上的尊严;强调尊重生命;
3)圣洁的婚姻,在两性关系上强调夫妻忠贞的重要;强调尊重婚姻;
4)公义的财产,在财富论上主张劳动神圣自由交换;强调尊重财产;
5)宝贵的真理,在司法裁判上注重严格的程序正义;强调尊重程序;
6)敬虔的知足,在心理医治上注重敬虔的知足之心。强调尊重良心。
附:文森特论《圣约十言》
--选自《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释义》
原著:托马斯·文森特(Thomas Vincent, 1634-1678) 翻译:王志勇
三十九问:上帝要人尽什么本分?
回答:上帝要人所尽的本分乃是顺服他显明的旨意(申29:29;弥6:8;撒上15:22;约壹5:
2-3)。
问1:为什么顺服上帝是人所当守的本分呢?
回答:顺服上帝是人所当尽的本分,这是因为上帝是人的创造者和赐恩者,也是至高至尊的主和王。
问2:在上帝之外,还有没有其他良心的主宰,可以要求人首先为自身的缘故而顺服他呢?
回答:上帝是人良心唯一的主宰;虽然我们也要顺服民事长官、父母、雇主,但我们之所以这样作,首先是因为上帝吩咐我们这样行;如果他们命令我们去行上帝所禁止的事情,我们就要拒绝顺服,宁肯顺服上帝,而不要顺服世人。“这在上帝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4:19)
问3:在我们所有的顺服中,上帝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参照的标准是什么呢?
回答:在我们所有的顺服中,上帝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参照的唯一标准就是他显明的旨意。
问4:除了上帝显明的旨意之外,上帝还有其他别的旨意吗?
回答:除了上帝显明的旨意之外,上帝还有隐秘的旨意,是关涉到世上发生的所有事情的,大多数事情我们事前都无法知悉,因此,上帝隐秘的旨意无法成为我们顺服的标准。
问5:上帝隐秘的旨意和他所启示的旨意有什么不同?
回答:上帝隐秘的旨意关涉到世上已经发生、将要发生的所有事情;甚至涉及那些邪恶的事。邪恶的事也是上帝在人的意愿之外所许可、决定和引导的,目的在于使他自己得荣耀。但是,上帝显明的旨意所关涉的则是那些可以做,也应当做的事情,只是涉及人的本分之事,这些事情本身的目的就是使上帝得荣耀;而且,这种上帝所显明的旨意就是人之顺服的标准。
问6:从何处发现上帝显明的旨意呢?
回答:从圣经中可以发现上帝显明的旨意,在圣经中显明了人对上帝当尽的一切本分。“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6:8)。
四十问:上帝起初向人启示了什么作为顺服他的标准呢?
回答:上帝起初向人启示了道德律作为顺服他的标准(罗2:14-15;10:5)。
问1:上帝还赐给人另外一些律法吗?
回答:上帝还把另外一些实证的律法赐给犹太人,比如礼仪律,这都是他们所当遵守的;但是,这些律法的目的本来并不是作为万民万世长期有效的顺服标准,因此,在一段时间之后, 就被废止或取消了;今天我们不顺服这些律法并不是罪。
问2:在福音时代,道德律是否仍然是顺服的标准?
回答:因为道德律一开始被启示出来的时候,就是人顺服的标准,所以它仍然是各个国家和民族中所有人都当顺服的标准,直到世界的末了。
问3:对于外邦人和异教徒而言,他们并没有圣经的亮光,向他们显明道德律,道德律怎能是他们顺服的标准呢?
回答:虽然他们并没有圣经的亮光,不可能清楚地发现道德律,但是藉着自然之光,万民都在某种程度上晓得道德律,这足以使他们的不顺服无可推诿。“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罗2:14-15)。
问4:有没有人能够通过顺服道德律而得到生命呢?
回答:假如有人能够完全地顺服道德律,他可以由此而得到生命;但是,所有的人都犯了罪,不可能达到完全的顺服,也无法由此而获得生命;因此,在人堕落之后,上帝赐下律法,并不是让人由此而得生命的。“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2)。“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罗3:19)。“若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加3:21-22)。
问5:既然靠律法并不能达成公义和生命,为什么还要赐下律法呢?
回答:上帝赐下律法是作为训蒙的师傅,把人带到基督的面前,使人因信他而得生命。“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
问6:律法怎样把人带到基督的面前呢?
回答:律法把人带到基督的面前:
1. 通过使人知罪。律法的禁令使他们确知自己所犯的作为之罪;律法的指令使他们确知自己所犯的不作为之罪。“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2. 使他们发现上帝的咒诅,这是他们犯罪所当受的,所有的罪人都处于上帝的咒诅之下。“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
3. 唤醒罪人的良知,在他们心中生成捆绑和惧怕;圣灵作为一个捆绑的灵而作工,藉着律法向人显明,因为不顺服而导致的危险,以及将来所要面临的上帝的震怒。“那两个妇人就是两个约:一约是出于西乃山,生子为奴”(加4:24)。如此,人就开始晓得他们需要基督,需要他那完全的义,否则就没有生命和救恩可言。
问7:当人被带到基督的面前,藉着信心与基督联合之后,道德律是否对他们就不再有什么用处了?
回答:对于信主的人而言,因着与基督有份,他们已经从道德律的咒诅和定罪、严厉与刺激之下被释放出来,当他们在基督之外的时候,本来是处于这些之下的。但是,道德律对于已经信主的人仍然有着独特的作用,这作用就是激励他们对基督有感恩的心,是基督代替他们成全了律法;同时,对他们而言,道德律仍是他们的标准,尽管他们今生今世在顺服上无法达至完全,仍然应当竭尽全力按道德律的要求来调整他们的心灵和生活。“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6,12)。“因为上帝救众人的恩典已经显明出来,教训我们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欲,在今世自守、公义、敬虔度日”(提2:11-12)。
四十一问:道德律集中体现在什么里面?
回答:道德律集中体现在十诫里面(申4:13;太19:17-19)。
问1:对于道德律而言,在十诫中所集中涵盖的是什么呢?
回答:道德律集中涵盖在十诫之中,律法的主要条目都已经包含在其中了。
问2:道德律中所吩咐或禁止的一切事,是否都在十诫中表达了呢?
回答:道德律是属灵的,内容非常广泛,确实不仅涉及到人内在的心灵,也涉及到人外部的行为,所以,十诫中十个大的分类确实涵盖了许多特别的条目。
1.诫命中禁止什么罪,就是吩咐与此相反的责任,并且所有属于这一种类的罪都是禁止的;不仅仅是外部的行为,以及表达意思的话语和姿势,还包括内在的倾向犯罪的情感,以及所有的动机、途经、场合、外表,一切促使人犯罪的,不管是在我们自己身上,还是在别人身上,都在禁止之列。“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1,22,27,28)。
2.诫命中吩咐什么责任,与此相反的就是禁止的;还包括属于这一种类的所有责任,以及一切适宜的情感,并运用所指定的各样帮助、加快、促进的途径,在我们所在的位置上,努力帮助他人,促进他人顺服有关的责任。
四十二问:十诫的总纲是什么?
回答:十诫的总纲就是:我们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我们的上帝;又要爱人如己(太 22:37-40)。
问1:十诫最初写在多少块法版上?
回答:十诫最初是由上帝在西乃山上亲自写成,写在两块石版上,交给了摩西。“那时耶和华吩咐我说:‘你要凿出两块石版,和先前的一样,上山到我这里来。你先前摔碎的那版,其上的字我要写在这版上。所传于你们的十条诫,照先前所写的,写在这版上”(申10:1,2,4)。
问2:写在这些石版上的十诫的总纲是什么?
回答:十诫的总纲就是爱。
问3:第一块法版的总纲是什么?
回答:写在第一块石版上的律法所直接关涉的是上帝,其总纲就是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上帝。“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可12:30)。
问4:何谓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呢?
回答: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所指的是我们的爱的至上、热情和活动,借此我们选择主,亲近他,以他为乐,以他为我们的首善,出于爱,运用我们灵魂和身体的一切官能顺服他。
问5:第二块法版的总纲是什么?
回答:写在第二块石版上的律法所关涉的是人,其总纲就是要爱邻舍如同自己。“其次就是说:‘要爱人如己’”(可12:31)。
问6:谁是我们的邻舍?
回答:每个人都是我们的邻舍;所以,我们有责任爱所有的人。
问7:爱我们的邻舍如同自己是什么意思?
回答:爱我们的邻舍如同自己,就是用对待我们自己的那种真诚和坚定的爱来爱我们的邻舍。
四十三问:十诫的序言是什么?
回答:十诫的序言是:“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20:2;申5:6)。
十六、十诫的序言
四十四问:十诫的序言教训我们什么?
回答:十诫的序言教训我们,因为上帝是主、我们的上帝和救赎者,所以我们有责任遵守他的一切诫命(路1:74-75;彼前1:14-19)。
问1:在序言中有多少理由或论据迫使并说服我们遵守上帝的一切诫命呢?
回答:在序言中有三大理由或论据迫使并说服我们遵守上帝的一切诫命。
1. 因为上帝是耶和华:“我是耶和华。”
2. 因为上帝是我们的上帝:“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
3. 因为上帝是我们的救主:“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问2:为何说上帝将他的子民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呢?
回答:上帝曾经把他的子民从属地的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同样,他现在也把他的子民从属灵的埃及地,从魔鬼和他们自己的邪情私欲的捆绑下领出来。
问3:上帝是耶和华,这一事实与我们有责任遵守他的诫命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回答:上帝是耶和华,这一事实与我们有责任遵守他的诫命直接有关,这是因为他是我们的创造者,是至高无上的主权者,而我们则是他的受造物和臣民,所以我们应该在各个方面都顺服他。“你们当乐意事奉耶和华。我们是他造的,也是属他的”(诗100:2,3)。“万国的王啊!谁不敬畏你?敬畏你本是合宜的”(耶10:7)。
问4:上帝是我们的上帝,这一事实与我们有责任遵守他的诫命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回答:上帝是我们的上帝,这一事实与我们有责任顺服上帝的诫命直接有关,因为他与我们立约,使我们与他建立特别的关系,由此,我们有更大的责任事奉他。“你要爱耶和华你的上帝,常守他的吩咐、律例、典章、诫命”(申11:1)。
问5:上帝是我们的救主,这一事实与我们有责任遵守他的诫命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回答:上帝是我们的救主,这一事实与我们有责任遵守上帝的诫命直接有关,因为上帝正是为此目的而拯救了我们,使我们既然摆脱了罪和撒但的奴役,就能够有胆量,也有能力顺服他。“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上帝”(林前6:19,20)。“叫你们既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就可以终身在他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事奉他”(路1:74,75)。
十七、第一条诫命
四十五问:第一条诫命是什么?
回答:第一条诫命是:“在我面前(合和本译为“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20:3;申5:7)。
四十六问:第一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一条诫命吩咐我们要认识并承认上帝是独一的真神,是我们的上帝(申26:17;代上28:9;赛45:20-25);并要如此去崇拜他,荣耀他(诗95:6,7;29:2;太4:10)。
问1:在第一条诫命中,主要规定了哪些责任?
回答:在第一条诫命中,主要规定了三种责任:
1. 认识上帝。“我儿所罗门哪!你当认识耶和华你父的上帝”(代上28:9)。
2. 承认上帝。“你今日认耶和华为你的上帝”(申26:17)。
3. 敬拜并荣耀上帝。“当拜主你的上帝,单要事奉他”(太4:10)。
问2:对于上帝,我们当认识什么?
回答:我们当认识:
1. 确实有一位上帝;
2. 上帝是什么样的上帝,我们当认识上帝向我们所显明的那些荣美的属性和完全之处。
问3:我们应该怎样承认上帝?
回答:1.我们应该承认上帝是独一的真神。“然而我们只有一位上帝”(林前8:6)。
2.我们应该把上帝当作自己的上帝。“因为这上帝永永远远为我们的上帝”(诗48:14)。
问4:我们应该怎样敬拜并荣耀我们的上帝?
回答:我们应该把上帝视为独一的当受崇拜与尊崇的对象:
1. 运用我们的心思,默想、记念、敬重他。“且有记念册在他面前,记录那敬畏耶和华思念他名的人”(玛3:16)。“我在床上记念你,在夜更的时候思想你”(诗63:6)。“上帝啊!谁能象你”(诗71:19)。
2.运用我们的意志,选择他为我们的首善,定志事奉他。“你们选定耶和华要事奉他”(书24:22)。
3.运用我们的情感,爱戴他,渴慕他,敬畏他,信靠他,为我们得罪他而忧伤,仰望他,以他为乐。“以色列啊!现在耶和华你上帝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敬畏耶和华你的上帝,爱他”(申10:12)。“我里面的灵切切寻求你”(赛26:8)。“又信服耶和华和他仆人摩西”(出14:31)。“你们当依靠耶和华直到永远”(赛26:4)。“我要承认我的罪孽”(诗38:18)。“以色列啊!你当仰望耶和华”(诗130:7)。“又要以耶和华为乐”(诗37:4)。
4.运用我们的嘴唇,向他呼吁,赞美主名。“只要凡事借着祷告、祈求和感谢,将你们所要的告诉上帝”(腓4:6)。“我的口要说出赞美耶和华的话”(诗145:21)。
5.运用我们的生命,完全顺服他,为他的荣耀而发热心,留心作蒙他喜悦的事,害怕得罪他,存谦卑的心行在他的面前。“我只吩咐他们这一件,说:你们当听从我的话,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耶7:23)。“我为你的殿心里焦急,如同火烧”(约2:17)。“好叫你们行事为人对得起主,凡事蒙他喜悦”(西1:10)。“我怎能作这大恶,得罪上帝呢?”(创39:9)。“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6:8)。
四十七问:第一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第一条诫命禁止我们否认(诗14:1)、不敬拜或不荣耀真神为上帝(罗1:20-21),为我们的上帝(诗81:10-11),又禁止我们将只当归于他的崇拜和荣耀归于任何受造物(结8:16-18;罗1:25)。
问1:第一条诫命主要禁止什么罪?
回答:第一诫命主要禁止的罪是:
1. 无神论。
2. 亵渎。
3. 偶像崇拜。
问2:什么是无神论?
回答:无神论就是否认上帝的存在,心中没有上帝。“愚顽人心里说:没有上帝”(诗14:1)。“那时,你们与基督无关。并且活在世上没有指望,没有上帝”(弗2:12)。
问3:在此诫命中,所禁止的亵渎罪是指什么?
回答: 在此诫命中,所禁止的亵渎罪是指:不敬拜和荣耀真神为上帝,为我们的上帝。
问4:在什么情况下,在敬拜和荣耀上帝方面,出现亵渎罪呢?
回答:在敬拜和荣耀上帝方面,出现亵渎罪的情况如下:
1.当人不认识上帝、误解上帝的时候。 “我的百姓愚顽,不认识我”(耶4:22)。“你想我恰和你一样”(诗50:21)。
2.当人忘记上帝的时候。“我的百姓,却忘记我无数的日子”(耶2:32)。
3.人若憎恨上帝,爱自己和其他任何事物胜于爱上帝,渴慕受造物胜于渴慕上帝,倚靠人血肉的臂膀胜于倚靠上帝,喜悦感官的事物胜于喜悦上帝,把自己的感情倾注在世上任何事物上,胜于倾注在上帝身上,使自己的心灵全部和部分性地偏离上帝,这就在敬拜和荣耀上帝方面,犯了亵渎之罪。“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罗8:7)。“不要爱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壹2:15)。“你们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西3:2)。
4.不管是外部,还是内心,如果疏忽、忽略把上帝当得的敬拜和荣耀归给他,就犯了亵渎之罪。“雅各啊!你并没有求告我”(赛43:22)。
问5:第一条诫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是指什么?
回答: 第一条诫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是指把唯独上帝当得的敬拜和荣耀归给其他任何受造物。“他们将上帝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罗1:25)。
问6:人可能以哪些方式触犯这一诫命中所禁止的偶像崇拜之罪呢?
回答:人可能触犯这一诫命中所禁止的偶像崇拜之罪:
1.在外部的言语行为上,除了独一的真神之外,另外拥有并崇拜其他的神灵;比如崇拜异教的神灵,或崇拜天使、圣徒。
2.在内在的心思意念上,把唯独上帝配得的尊崇归给世上的任何受造之物,这就是在心中拜偶像的罪。“贪婪就是与拜偶像一样”(西3:5)。
四十八问:第一条诫命中“在我面前”一语特别教训我们什么?
回答:第一条诫命中“在我面前”一语教训我们,上帝无所不见,他注意到人另有别神之罪,大为不悦(申30:17-18;代上28:9;诗44:20-21;结8:12)。
问1:如何表明上帝无所不见呢?
回答:上帝确实是无所不见的,因为上帝无所不在,而且他的知识是无限的。“人岂能在隐密处藏身,使我看不见他呢?耶和华说:我岂不充满全地吗”(耶23:24)。“他的智慧无法测度”(诗147:5)。
问2:为什么上帝注意到人另有别神之罪,大为不悦呢?
回答:因为另有别神之罪,对于上帝圣洁而忌邪的眼目而言,是极大的公然藐视,上帝断不会把他的荣耀归给别神。“倘若我们向别神举手,上帝岂不鉴察这事吗?”(诗44:20,21)。“我是耶和华,这是我的名,我必不将我的荣耀归给假神,也不将我的称赞归给雕刻的偶像”(赛42:8)。
十八、第二条诫命
四十九问:第二条诫命是什么?
回答:第二条诫命是:“你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20:4-6;申5:8-10)。
五十问:第二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二条诫命吩咐我们对上帝在圣经中所指定的宗教崇拜和蒙恩之道,要接受遵守,保持纯全(申12:32;32:46;太28:20)。
问1:如何区分第二条诫命中所要求的敬拜与第一条诫命中所要求的敬拜的不同之处?
回答:第一条诫命中所要求的敬拜是指敬拜的对象,我们必须唯独敬拜独一的真神;第二条诫命中其要求的敬拜是指敬拜的方法,我们必须唯独根据上帝自己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
问2:什么是上帝所指定的敬拜他的方式?
回答:上帝所指定的敬拜他的唯一的方式就是他在其圣言中所规定的各种蒙恩之道。
问3:上帝在其圣言中指定了什么蒙恩之道,作为敬拜他的方式,让他的子民遵守呢?
回答:上帝在其圣言中指定作为敬拜他的方式,并让他的子民遵守的蒙恩之道是:
1.以感恩的心向上帝祷告祈求,或在公共聚会中,或在个人家庭中,或在隐秘处。“应当一无挂虑,只要凡事借着祷告、祈求和感谢,将你们所要的告诉上帝”(腓4:6)。“凡事要奉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名,常常感谢父神”(弗5:20)。“众百姓在外面祷告”(路1:10)。“愿你将忿怒倾在不认识你的列国中”(耶10:25)。“你祷告的时候,要进你的内屋,关上门,祷告你在暗中的父,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报回答你”(太6:6)。
2.阅读并查考圣经。“摩西的书每逢安息日,在会堂里诵读”(徒15:21)。“你们查考圣经,因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给我作见证的就是这经”(约5:39)。
3.传讲并聆听上帝的话语。“务要传道,无论得时不得时,总要专心,并用百般的忍耐”(提后4:2)。“侧耳而听,就必得活”(赛55:3)。
4.唱颂诗篇。“你们要赞美耶和华,向耶和华唱新歌,在圣民的会中赞美他”(诗149:1)。“有喜乐的呢,他就该歌颂”(雅5:13)。
5.施行并领受圣礼――洗礼和圣餐。“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太28:19)。“我当日传给你们的,原是从主领受的,就是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拿起饼来,祝谢了,就掰开,说:‘这是用我的身体,为你们舍的,你们应当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饭后,也照样拿起杯来,说:’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约,你们每逢喝的时候,要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林前11:23-25)。
6.禁食。“但日子将到,新郎要离开他们,那日他们就要禁食了”(路5:35)。
7.以上帝的律法和真道教导子女和家人。“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枝子和他的眷属,遵守我的道”(创18:19)。“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话,都要记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训你的儿女”(申6:6,7)。“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弗6:4)。
8.谈论属乎上帝的事情。“那时敬畏耶和华的彼此谈论,耶和华侧耳而听”(玛3:16)。“无论你坐在家里,行在路上,躺下,起来,都要谈论”(申6:7)。
9.默想。“我也要思想你的经营”(诗77:12)。“这些事你要殷勤去作,并要在此专心,使众人看出你的长进来”(提前4:15)。
10.向主许愿。“当向耶和华你们的上帝还愿”(诗76:11)。
11.如有合法的要求,奉主的名起誓,“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上帝,事奉他,指着他的名起誓”(申6:13)。
12.教会的劝惩。“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5-17)。
问4:对于上帝所指定的关于敬拜的蒙恩之道和方式,在第二条诫命中上帝有什么要求?
回答:对于上帝所指定的敬拜蒙恩之道和方式,在第二条诫命中,上帝要求:
1. 接受;
2. 遵守;
3. 保持纯全。
问5:何谓接受上帝的蒙恩之道?
回答:接受上帝的蒙恩之道就是在思想上赞同,并在意志上接受。
问6:何谓遵守上帝的蒙恩之道?
回答:遵守上帝的蒙恩之道就是按其中其要求的去行,对它们加以运用,在这些蒙恩之道的规范下事奉上帝。
问7:何谓对上帝的蒙恩之道保持纯全?
回答: 对上帝的蒙恩之道保持纯全,是指我们要保守上帝所赐的蒙恩之道,使其不至被人败坏,既不作任何的加添,也不作任何的删减。“凡我所吩咐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申12:32)。
问8:在第二条诫命中只是说“不可为你自己雕刻偶像”等,为什么说对于上帝所指定的所有敬拜和蒙恩之道都要接受、遵守、保持纯全是这条诫命所要求的呢?
回答:上帝禁止制造任何偶像,并禁止人崇拜偶像,这清楚地表明:
1. 必须以某种方式敬拜上帝;
2. 用雕刻的偶像来敬拜上帝是罪;
3. 可得出的结论是,用上帝并未指定的方式敬拜他是罪;
4. 因此,用上帝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乃是人的本分,上帝所指定的方式就是他所设定的蒙恩之道,人必须接受、遵守并保持纯全。
五十一问:第二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第二条诫命禁止人用任何形像(申4:15-19;徒17:29;罗1:22-23),或用圣经中所未指定的其它任何方式敬拜上帝(利10:1-2;申12:30-32;耶19:4-5;西2:18-23)。
问1:第二条诫命所禁止的第一大罪是什么?
回答:第二条诫命禁止的第一大罪是偶像崇拜的罪。
问2:第一条诫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和第二条诫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有什么不同?
回答:第一条诫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涉及崇拜的对象,禁止我们把唯独上帝当得的崇拜和尊崇归给其他对象;第二条诫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涉及崇拜的方式,禁止以偶像崇拜上帝。
问3:人可能以哪些方式触犯以形象崇拜上帝这种偶像崇拜之罪呢?
回答:人可能触犯以偶像崇拜上帝这种偶像崇拜之罪:
1.用形象和标记来崇拜杜撰的虚假的神祗(把他们看作真的),比如外邦人所行的偶像崇拜,他们以各种形象在其拜偶像的庙宇中崇拜朱比特、朱努、阿波罗、迪安娜,以及其他各种伪造的男神和女神。
2.以形象或标记敬拜真神,不管这种形象和标记是天上、地下,还是水中的物,正如诫命所吩咐的那样:“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所以你们要分外谨慎,因为耶和华在何烈山,从火中对你们说话的那日,你们没有看见什么形象。惟恐你们败坏自己,雕刻偶像”(申4:15,16)。“他们为自己铸了一只牛犊,向它下拜献祭,说:‘以色列啊!这就是领你出埃及地的上帝’”(出32:8)。
3.在敬拜的时候,在心思意念中有各种世俗的想象和图画;仿佛上帝是一位坐在天上的老人,诸如此类。
问4: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利用一些形像来帮助敬拜上帝呢?
回答:1.因为上帝绝对禁止这样做。
2.因为形象不仅不会提供真正的帮助,反而拦阻人对上帝的敬拜,这些形象倾向于贬低我们对上帝的敬重,上帝是独一的永生的上帝,至美卓绝,无限地超越一切受造之物。以任何没有生命的形象来代表上帝,都反映出对上帝极大的不敬。
问5:如果我们拥有人所制造的上帝的形象或图画,既不对此加以崇拜,也不借助它们崇拜上帝,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人所制造的上帝的形象和图画乃是可憎之物,完全不合乎上帝的律法,因为它们确实贬低上帝的威严,而且有可能造成偶像崇拜。
问6:耶稣基督既是人,也是上帝,拥有描绘他的图画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拥有描绘耶稣基督的图画不合乎上帝的律法,因为他的神性是完全无法描绘的;又因为他的身体现在已经得了荣耀,也无法原原本本地描绘出来;并且,假如这种图画不能激发人对上帝的敬虔,就是徒然无益;假如确实激发人对上帝的敬虔,那就是以形象或图画崇拜上帝了,这显然违背了第二条诫命。
问7:违背第二条诫命的第二大罪是什么:
回答:违背第二条诫命的第二大罪是迷信。
问8:第二条诫命所禁止的迷信是什么?
回答:第二条诫命所禁止的迷信就是:以其他任何方式或蒙恩之道敬拜上帝,而不是按照上帝所指定的方式去做,从而把人所发明的东西添加在了上帝所设立的制度中;这是私意崇拜,是使徒所谴责的。“为什么仍象在世俗中活着,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呢?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导的。这些规条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西2:20-23)。
问9:除了上帝在其圣言中所规定的之外,在敬拜上帝的时候不可以加添任何东西吗?
回答:除了上帝在其圣言中所规定或指定的之外,在崇拜上帝的时候,不可以加添任何东西,作为崇拜的一部分;因为若非是上帝所设定的制度,就不过是徒然崇拜,既不蒙上帝悦纳,对于崇拜之人也没有任何益处。“他们将人的吩咐当作道理教导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9)。
问10:隆重的仪式可以激发人们迟钝的大脑,使人更加专心,这样的仪式是否准许呢?
回答:1.即使上帝亲自在律法中所指定的那些仪式现在也已经是不适用了,更不用说人所制定的用于崇拜之中的仪式了。
2.假如这些隆重的教导性仪式是上帝所指定的,就是属于真崇拜的;但是,既然这些隆重的教导性仪式并不是上帝所指定的,就必定是属于伪崇拜的,或者是属于被这些仪式所败坏的崇拜。
3.只有上帝所设立的敬拜制度才有来自上帝的祝福,既然这些教导性仪式并不是上帝所设立的,就没有什么意义,也无法有效地传递任何上帝的恩典。
问11:圣经中吩咐说“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教会是否可以因此为规矩和次序的缘故而设立某些仪式呢?
回答:根据圣经中的这一吩咐,教会可以而且也应当注意,在敬拜上帝的过程中,不要有不合乎规矩和次序的事;这就是说,在聚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上,上帝在圣经中设立敬拜的时候确实已经包括此类的事情了,没有这些环境的安排,对上帝的崇拜是无法进行的,教会可以安排上帝所指定的这些事情,使其按规矩有次序地完成;但是,这节经文并没有授权教会可以引进、设立新的敬拜内容,而隆重的教导性仪式已经被证明属于此内容;拜偶像的罗马天主教在崇拜上帝的过程中所运用的诸如此类的事物,在圣经中没有任何保证,因此并不能说是合乎上帝所设立的规矩。
问12:在崇拜上帝的过程中,罗马天主教教会中所存在的偶像崇拜和迷信是什么?
回答:在崇拜上帝的过程中,罗马天主教教会所存在的偶像崇拜和迷信就在于:在施行圣礼的时候,他们声称饼真的变成了基督的身体,就跪拜领受,这显然是偶像崇拜;他们通过耶稣钉死在十字架上的苦像而崇拜耶稣,这也是偶像崇拜;他们用人手制造了各种上帝的形象和图画,顶礼膜拜,这也是偶像崇拜;他们在祭坛前面或向东方跪下,向天使和圣徒祷告,特别是向童贞女马利亚祷告;他们在弥撒中用无血的圣体献祭;他们在大斋节所举行的各种迷信的斋戒;他们遵守各种迷信的节日,他们的神甫穿戴各种迷信的法衣;他们在圣饼中加奶油、油、唾沫,在施洗的时候划十字架记号;他们为钟施洗;用串珠祈祷,这些都是偶像崇拜之举;他们还有其他许多迷信的风俗,是在圣经中丝毫没有吩咐的。
问13:我们还有什么会违反第二条诫命的地方吗?
回答:我们违反第二条诫命,不仅包括偶像崇拜和迷信,还包括以下的方面:如果我们不为合乎上帝之规范的纯正的敬拜发热心;不努力运用我们的能力、按照我们所处的地方,根据圣经所设定的模式改革崇拜;对于上帝所指定的崇拜方式,不予运用,疏忽怠慢,尤其是加以藐视和抵挡,这都是违反第二条诫命的。“我为你的殿心里焦急,如同火烧”(约2:17)。“你们不可停止聚会,好像那些停止惯了的人”(来10:25)。“你们这假冒伪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正当人前,把天国的门关了;自己不进去,正要进去的人,你们也不容他们进去”(太23:13)。 “不许我们传道给外邦人使外邦人得救,常常充满自己的罪恶”(帖前2:16)。“到下安息日,合城的人几乎都来聚集,要听上帝的道。但犹太人看见人这样多,就满心嫉妒,硬驳保罗所说的话,并且毁谤。保罗和巴拿巴放胆说:‘上帝的道先讲给你们原是应当的;只因你们弃绝这道,断定自己不配得永生,我们就转向外邦人去”(徒13:44-46)。
五十二问:第二条诫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二条诫命上附加的理由乃是:上帝对我们拥有主权(诗95:2-3,6-7;96:9-10),我们是属他的子民(出19:5;诗45:11;赛54:5),并且他是忌邪的,要我们专心敬拜他(出34:14;林前10:22)。
问1:第二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一个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二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一个理由是“我是耶和华”,亦即上帝对于我们的主权。
问2:第一个理由有什么依据呢?
回答:第一个理由的依据就是:因为上帝是统治我们的大君王,唯独他有权力设立律法,规定崇拜他的方式,因此,我们既然是他的子民,因着对他的忠诚不渝,就当遵守他的律法和蒙恩之道,唯独以上帝在其圣言中所指定的方式崇拜他。“我们要来感谢他,用诗歌向他欢呼。因耶和华为大神,为大王,超乎万神之上”(诗95:2,3)。
问3:第二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二个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二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二个理由是“你的上帝”-“我耶和华你的上帝”,亦即上帝对于我们的所有权。
问4:第二个理由有什么依据呢?
回答:第二个理由的依据就是:因为我们是属乎上帝的,所以我们就当与上帝及其约定保持亲近,特别留心偶像崇拜和迷信之事,这些都是使人心与上帝疏远的。“来啊!我们要屈身敬拜,在造我们的耶和华面前跪下”(诗95:6,7)。“他们在何烈山造了牛犊,叩拜铸成的像。忘了上帝他们的救主”(诗106:19,21)。
问5:第二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三个原因是什么?
回答:第二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三个理由就是上帝是忌邪的上帝,上帝对于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上帝所喜爱的是他自己所指定的敬拜和规范,那些对此弃置不顾,转向自己所发明的东西的人,就极大地得罪了他。“不可敬拜别神,因为耶和华是忌邪的上帝,名为忌邪者”(出34:14)。
问6:上帝对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这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回答:上帝对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这表现在:
1.上帝把那些违背这一诫命的人视为是恨他的,并威胁要惩罚他们直到三四代。“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上帝把那些遵守这一诫命的人视为是爱他的人,并应许怜悯他们上千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问7:上帝怎能因为父亲的过犯而公平地惩罚他们的孩子呢?
回答:1.如果孩子不效法父母,不犯同样的罪,上帝就不会因为他们父母的过犯而惩罚他们。“他若生一个儿子,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便惧怕,不照样去作。就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结18:14,17)。
2.如果上帝因父母的罪报应在他们孩子的身上,这是因为孩子也犯了同样的罪,罪恶满盈,对他们的惩罚是极其公平的。“我的道岂不公平吗?你们的道岂不是不公平吗?”(结18:25)。
十九、第三条诫命
五十三问:第三条诫命是什么?
回答:第三条诫命是:“你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他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20:7;申5:11)。
五十四问:第三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三条诫命吩咐人圣洁恭敬地使用上帝的名字、尊称(申10:20;诗29:2;太6:9)、属性(代上29:10-13;启15:3-4)、蒙恩之道(玛1:14;徒2:42;林前11:27-28)、话语(诗138:2;启22:18-19)和作为(诗107:21-24;启4:11)。
问1:在这条诫命中,禁止妄称上帝的名,我们如何理解上帝的名呢?
回答:在这条诫命中所禁止妄称的上帝的名是泛指,是指上帝用以显明他自身的一切。
问2:上帝用什么向我们显明他自己?
回答:上帝显明他自己,所使用的是:
1.他在圣经中特别启示的名字,如上帝,主,自有永有的,耶和华等等。“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上帝是独一的主”(申6:4)。“他们若问我说:‘他叫什么名字?’我要对他们说什么呢?上帝对摩西说:‘我是自有永有的’。又说:‘你要对以色列人这样说:那自有的打发我到你们这里来’。”(出3:13,14)。“我从前向亚伯拉罕显现我全能的上帝;至于我名耶和华,你们未曾知道”(出6:3)。
2.他的尊称。如: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的圣者;亚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和雅各的上帝;创造主,鉴察人的主;万王之王,万主之主;万国的王;万世之王;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父上帝;发慈悲的父;救恩的上帝;听祷告的上帝,等等。“若不是万军之耶和华给我们稍留余种”(赛1:9)。“以色列圣者的锡安”(赛60:14)。“我是亚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出3:6)。“创造地极的主”(赛40:28)。“鉴察人的主啊!我若有罪,于你何妨?”(伯7:20)。“那可称颂,独有权能的万王之王、万主之主”(提前6:15)。“万国的王啊!谁不敬畏你?”(耶10:7)。“万世之王啊!你的道途义哉!诚哉!”(启15:3)。“愿颂赞归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父上帝,就是发慈悲的父”(林后1:3)。“上帝是为我们施行诸般救恩的上帝”(诗68:20)。“听祷告的主啊!凡有血气的,都要来就你”(诗65:2)。
3.他的属性。他以这些区分自己和受造物,如全能、永恒、眼不能见、无限量的智慧、无所不在、圣洁、不变、怜悯、慈爱等等。“因为主我们的上帝,全能者,作王了”(启19:6)。“但愿尊贵、荣耀归与那不能朽坏、不能看见、永世的君王、独一的上帝”(提前1:17)。“我们的主为大,最有能力;他的智慧无法测度”(诗147:5)。“人岂能在隐密处藏身,使我看不见他呢?耶和华说:我岂不充满天地吗?”(耶23:24)。“因为耶和华我们的上帝本为圣”(诗99:9)。“因我耶和华是不改变的”(玛3:6)。“耶和华有恩惠,有怜悯”(诗145:8)。“因为上帝就是爱”(约壹4:8)。
4.他的蒙恩之道;祷告,聆听,圣礼。“上帝啊!你的作为是洁净的”(诗77:13)。
5.他的圣言、律法和福音。“因你使你的话显为大”(诗138:2)。
6.藉着他的创造和护理之工。“诸天书说上帝的荣耀,穹苍传扬他的手段”(诗19:1)。“耶和华已将自己显明了,他已施行审判”(诗9:16)。“然而为自己未尝不显出证据来,就如常施恩惠,从天降雨,赏赐丰年”(徒14:17)。
问3:涉及到上帝用以显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条诫命有什么吩咐?
回答:涉及到上帝用以显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条诫命吩咐我们:
1.使用它们。
2.存敬畏的心加以运用;也就是说,我们当为圣洁的目的而使用它们,旨在使上帝得荣耀,并以敬畏的方式运用,与上帝的大而可畏相称,上帝正是藉着这些方式显明他自身的。“要将耶和华的名所当得的荣耀归给他”(诗96:8)。“主神,全能者啊,你的道途义哉!诚哉!主啊!谁敢不敬畏你,不将荣耀归与你的名呢”(启15:3,4)。
问4:我们的圣洁和敬畏应该如何在这些事上显明出来呢?
回答:我们的圣洁和敬畏应当如此显明――
1.对于上帝的名字、尊称和属性:以圣洁、敬畏之心思念、默想它们,加以敬佩、畏惧、爱戴、渴慕,并以上帝为乐;圣洁、敬畏地用我们的舌头提及它们。
2.对于上帝所赐的蒙恩之道:以圣洁、敬畏之心使用它们,并在其中等待上帝,寻求上帝。
3.对于上帝的圣言:以圣洁、敬畏之心思想其中所反映的上帝的威严和权威,甘心乐意地加以顺服。
4.对于上帝的创造之工:以圣洁、敬畏之心思想上帝在其中所显明的无限的权能、智慧和伟大;对于上帝的护理之工:在上帝的一切护理之工中,以圣洁、敬畏之心察看、跟随、顺从上帝的计划,为上帝的怜悯赞美他,耐心承受上帝的责备、各样的苦难,交托顺服。
问5:何时我们才当特别地、圣洁地、敬畏地使用上帝用以显明他自身的一切呢?
回答:任何时候都当如此;但是,在我们蒙召专心敬拜他的时候,更当存圣洁和敬畏之心使用这些事物,在其中使上帝的名字分别为圣。
问6:在第三条诫命中所要求的敬拜,与第一条和第二条诫命中所要求的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回答:第一条诫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对象;第二条诫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方式;而第三条诫命所言及的则是敬拜的态度,要求以谦卑和敬畏之心,以真诚、恒切及各种圣洁的情感来敬拜上帝。
五十五问:第三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第三条诫命禁止人亵渎或滥用凡上帝用以显明他自己的一切(利19:12;赛5:12;玛2:2;太5:33-37;雅5:12)。
问1:上帝的名字、尊称和属性如何被亵渎、滥用呢?
回答:上帝的名字、尊称和属性被亵渎、滥用:
1.在思考它们的时候,有轻慢和不敬之心,缺乏合宜的情感;特别是对上帝的名字心中充满藐视、仇恨和厌恶之情。“我既为父亲,尊敬我的在哪里呢?我既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里呢?你们却说:‘我们在何事上藐视你的名呢?’”(玛1:6)。
2.在言及上帝的时候没有敬畏之心,在日常谈话中提及他的名字、尊称和属性,喊“主啊”,“上帝啊”,“上帝饶恕我”,“上帝救我”等等,并没有留意自己在说什么,或者在言及上帝的时候,并没有任何敬畏之心。“你的仇敌也妄称你的名”(诗139:20)。
3.虽是奉上帝的名宣誓,却是虚妄恶毒地把日常的谈话与毒誓混在一起,因自己所发明新的誓言而沾沾自喜,装腔作势;蒙召要在民事长官或其他人面前依法宣誓,却起假誓。“只是我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太5:34,37)。“进入偷窃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亚5:4)。
4.人奉主的名咒诅自己或他人,不管是因为开玩笑,还是因为鲁莽,或处于恶意。“非利士人就指着自己的神,咒诅大卫”(撒上17:43)。“彼得就发咒起誓地说:‘我不认得那个人’”(太26:74)。
5.亵渎主的名,出言反对上帝借以显明自身的上帝的名字、尊称和属性,或者把任何不当得的东西归在上帝身上。“你辱骂谁呢?亵渎谁?扬起声来,高举眼目,攻击谁呢?乃是攻击以色列的圣者”(王下19:22)。“人被试探,不可说:‘我是被上帝试探’;因为上帝不能被恶试探,他也不试探人”(雅1:13)。
6.把上帝的名字用于任何咒语中。“那时,有几个有形各处,念咒赶鬼的犹太人,向那被恶鬼附的人擅自称主耶稣的名”,“恶鬼所附的人就跳在他们身上,胜了其中二人,制伏他们,叫他们赤着身子受了伤,从那房子里逃出去了”(徒19:13,16)。
问2:上帝所设立的蒙恩之道如何被亵渎、滥用呢?
回答:上帝所设立的‘蒙恩之道被亵渎、滥用:
1.参与蒙恩之道的时候没有敬畏之心,在祷告、讲道、唱诗、接受圣礼,以及其它敬拜上帝之事上,于身体姿势、发笑、说话、睡眠或其他任何方面,不合圣徒的体统。“你到上帝的殿,要谨慎脚步”(传5:1)。“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
2.在接受蒙恩之道的时候,从内心中觉得无所谓,讲究形式;心思游离不定,心灵僵死枯干,与上帝的威严不相称,他们在蒙恩之道中所期待的就是上帝,而因为上帝是个灵,他所注重的是敬拜的属灵方面。“上帝是个灵,所以拜他的,必须用心灵和诚实拜他”(约4:24)。
3.口里宣称信主,参加蒙恩之道,目的就在于让人把他们算为敬虔之人,却没有诚心地追求得蒙上帝的悦纳;仅仅利用敬虔作为肆行贪财、害人、行淫的遮盖。“有敬虔的外貌,却背了敬虔的实意”(提后3:5)。“你们这假冒伪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侵吞寡妇的家产,假意作很长的祷告,所以要受更重的刑罚”(太23:14)。
问3:上帝的圣言如何被亵渎、滥用呢?
回答:上帝的圣言被亵渎、滥用:
1.在思考或讲话的时候,轻视上帝的圣言,尤其是歪曲上帝的圣言,哪怕是一部分,用于粗鄙的玩笑。“无论是百姓,是先知,是祭司,问你说:‘耶和华有什么默示呢?’你就对他们说:‘什么默示啊!耶和华说:我要撇弃你们’。耶和华的默示你们不可再提,因为你们谬用永生上帝万军之耶和华我们上帝的言语”(耶23:33,36)
2.把上帝的圣言曲解成错谬的教训,败坏地抵挡其中所蕴涵的纯正、有益的教义。“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讲论这事;信中有些难明白的,那无学问、不坚固的人强解,如强解别的经书一样,就自取沉沦”(彼后3:16)。“若有人传异教,不服从我们主耶稣基督纯正的话与那合乎敬虔的道理,他是自高自大,一无所知,专好问难,争辩言词,从此就生出嫉妒、分争、毁谤、妄疑,并那坏了心术,丧失真理之人的争竞。”(提前6:3-5)。
3.误用上帝的圣言,把威胁用在义人的身上,使义人难过;把应许用在恶人的身上,怂恿他们继续行恶道。“我不使义人伤心,你们却以谎话使他伤心;又坚固恶人的手,使他不回头离开恶道得以救活”(结13:22)。
问4:上帝的工作如何被亵渎、滥用呢?
回答:上帝的工作被亵渎、滥用:
1.当人纵容自己的肉体,满足自己的私欲,不加节制地使用上帝的受造物的时候。“行事为人要端正,好象行在白昼;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罗13:13,14)。
2.当人兴盛的时候忘记上帝,对上帝的怜悯没有感恩之心,却因上帝的忍耐和慷慨,更多地沉浸在罪中的时候。“既得饱足,心就高傲,忘记了我”(何13:6)。“还是你藐视他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醉酒积蓄愤怒”(罗2:4,5)。
3.当在逆境中发怨言,无耐心;屡教不改,在罪中变得越来越刚硬的时候。“你们也不要发怨言,象他们有怨言的,就被灭命的所灭”(林前10:10)。“你击打他们,他们却不伤恸;你毁灭他们,他们仍不受惩治。他们使脸刚硬过于磐石,不肯回头”(耶5:3)。
五十六问:第三条诫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三条诫所附加的理由乃是:虽然那干犯这条诫的人可以逃避人的刑罚,但是主我们的上帝却不容他逃避他公义的审判(申28:58-59;撒上3:13;4:11)。
问1:为什么这种亵渎上帝之名的人确实可以逃避人的刑罚呢?
回答:这种亵渎上帝之名的人,多半都避开了人的惩罚――
1. 因为人的法律没有也不会包括一切亵渎上帝之名的罪。
2. 因为那些已经涉及到亵渎、伪证、假誓等各种明显的亵渎上帝之名的罪的法律,许多当权在位的人并没有加以执行,他们本人也多是亵渎上帝的恶人,更乐意惩罚那些尊上帝之名为圣的人,而不是那些亵渎上帝之名的人。
问2:为什么说那些亵渎上帝之名的人绝不会逃脱上帝公义的审判呢?
回答:那些亵渎上帝之名的人,绝不会逃脱上帝公义的审判,原因就在于上帝是公义的,他断不会以他们为无罪。
问3:主何时惩治那些亵渎他名的人呢?
回答:1.有时上帝确实在今生就惩罚他们,在今生就把可怕的灾患降在他们的身上。“这书上所写律法的一切话,是叫你敬畏耶和华你上帝可荣可畏的名。你若不谨守遵行,耶和华就必降奇灾”(申28:58,59)。
2.如果亵渎主名的人今生逃脱上帝的审判,来生他们绝不会逃脱永远的震怒和报应。“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愤怒,以致上帝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罗2:5)。
二十、第四条诫命
五十七问:第四条诫命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是:“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出20:8-11;申5:12-15)。
五十八问:第四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吩咐人将圣经所规定的时日都向上帝守为圣;他特意指定七日内一整天叫人向他守为圣安息日(出31:13,16-17;利19:30;申5:12,赛56:2-7)。
问1:第四条诫命吩咐我们的敬拜,与第一诫、第二诫和第三诫有什么不同?
回答:第一条诫命所涉及的是敬拜的对象;第二条诫命所涉及的是敬拜的方式;第三条诫命所涉及的是敬拜的态度;第四条诫命所涉及的则是敬拜的时间。
问2:第四条诫命所要求的敬拜的时间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确实要求根据上帝在圣经中的指定,把规定的敬拜时日向上帝守为圣日。
问3:可以遵守教皇派的节日吗?
回答:教皇派的节日不应遵守,因为它们并不是圣经中所指定的:同样,其它的节日也不应遵守,不管是如何借口向上帝表示敬虔,只要在圣经中并没有规定,也没有类似的例子,就是不当遵行的。
问4:上帝在圣经中指定多少时日向他守为圣日呢?
回答:上帝在圣经中指定七日中的一整天向他守为圣安息日。“当照耶和华你上帝所吩咐的,守安息日为圣日”(申5:12)。
问5:在七日中一整日要向主守为圣日,我们当如何理解呢?
回答:七日内一整天不当认为是人所规定的一整天,从日出到日落,或从拂晓到傍晚或夜晚,而是指整个的自然天,包括24小时。
问6:此圣日或安息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傍晚之前还是午夜之后的早晨?
回答:根据“当记念第七日”这句话,在傍晚之前,我们就当开始为安息日作准备;但安息日本身并不是始于头天晚上,而是在午夜结束,也就是午夜十二点时开始。
问7:圣经上不是吩咐我们从晚上开始守安息日吗,因为经上有这样的话:“有晚上,有早晨,这是第一日”(创1:5);并且“晚上到次日晚上,要守为安息日”(利23:32)?
回答:1.从这些经文中,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第一天的晚上就在早晨之前,虽然先说到的是晚上;圣经上说:“挪亚的儿子闪、含、雅弗”(创10:1),但我们不能因为首先数算到的是闪、含,就由此就得出结论说,闪、含比雅弗年长;实际上雅弗是较年长的(创10:21)。但是,摩西在数算上帝在第一天所作的工的时候,是从晚上回溯到早晨的,并且说,晚上和早晨组成了第一天。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情况,也包括圣经在内,早晨还是先于晚上的。“那日(就是七日的第一日)晚上,……耶稣来站在当中,对他们说:愿你们平安”(约20:19),此处所讲的晚上是在白日之后,一日结束之前,被称为同一天的晚上。
2.在《利未记》中所提及的从晚上到晚上守安息日,所指的只是七月初十仪式性的安息日,也就是赎罪日,在这一天以色列人要刻苦己心,所指的并不是每周的安息日。
问8:你怎样证明圣经中每周的安息日是从早晨开始呢?
回答:每周的安息日是从早晨开始,这是非常显明的――
1.《出埃及记》16章23节:“耶和华这样说:‘明天是圣安息日,是向耶和华守的圣安息日”。假如安息日是在晚上开始,摩西就会说,今天晚上就开始安息日的安息;但是,摩西并没有这样说,他所说的是,明天是圣安息日。
2.《马太福音》28章1节说得极其明显,安息日是从早晨开始,而不是从晚上开始:“过了安息日,星期日黎明的时候,抹大拉的马利亚跟另一个马利亚一起到坟地去看”(译者注:此处合和本的翻译为“安息日将尽”,似有误解,故采用现代中文译本)。假如犹太人的安息日不是在晚上结束,而是在晚上开始,那么夜色就开始变得黑暗起来,但是,当七日的第一日渐渐破晓的时候,就必定是早晨了,解释成晚上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了,因此,安息日确实也是在早晨开始,并不是在晚上开始,因为开始和结束必定是在大约相同的时间。但是,从此处来看,涉及到犹太人安息日的结束,显然是黎明的时候;所以,安息日的开始也同样是在早晨。
3.另外,此处也说,七日的第一日,也就是基督徒的安息日,确实是在天快亮的时候开始的,而不是在夜色更趋黑暗的时候;所以,基督徒的安息日确实是在早晨开始的。
4.再者,基督徒所守的安息日是为了记念基督的复活,基督的复活不是在晚上,而是在早晨(“在七日的第一日清早,耶稣复活了”――《马可福音》16:9);所以,安息日是从早晨开始。
5.假如安息日确实是在头天的傍晚时开始,就会在第二天的傍晚时结束;那么,人在安息日的晚上就可以上班工作,或从事娱乐活动了,这在安息日一天的圣事之后,显然是很不适宜的。
问9:第四条诫命所涉及的是守安息日,这条诫命是道德性的,还是礼仪性的?
回答:主加给以色列人的其它安息日的遵守都是礼仪性的,已经废止了,基督徒勿需继续遵行。但是,涉及每周安息日的第四条诫命,是道德性的,对万国万民、各个时代都有约束力。
问10:从何处看出第四条诫命是道德性的,而不是礼仪性的呢?
回答:第四条诫命确实有道德性,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1.从安息日最初设立的时间来看,安息日是在乐园里设立的,那时人还处于天真的状态,还没有任何的仪式。
2.从用以支持安息日的理由来看,都是持久性的,而不是礼仪性的。
3.因为它被置于十诫之中,其余九诫都是道德性的,因此这条诫命也是道德性的;和其余的诫命一样,它也是由上帝亲自写在石版上的,这也显明了这条诫命的持久性。
4.因为上帝吩咐外邦人、寄居的以及其他人也得遵行这条诫命;这些人并不处于礼仪律之下。
5.从基督的见证来看:“你们应当祈求,叫你们逃走的时候,不遇见冬天或是安息日”(太24:20)。此处所讲的逃走是指耶路撒冷的被毁,发生在罗马皇帝韦斯帕芗统治时期,那时,所有的礼仪都被废止了;然而,我们的救主仍然强调安息日,假如他们被迫违背安息日,他们的愁苦就加增了。
五十九问:上帝指定七日的哪一日为安息日?
回答:上帝从世界的开始到基督复活,指定一周的第七日为安息日(创2:3;出20:11;路23:56);此后直到世界的末了,指定一周的第一日为基督徒的安息日(可2:27-28;约20:19-26;徒20:7;林前16:1,2;启1:10)。
问1:一定要守一周的第七日为圣,作为每周的安息日吗?
回答:在数量上,一定守受第七日为圣,作为每周的安息日。我们时间的七分之一是上帝当得的,藉着这一诫命,要从日常的用处中分别出来,用于每周敬拜上帝和更专心地事奉;但是,从创世以来,并不是一定按顺序守第七天为安息日,上帝曾经指定第七天为安息日,他也有权力按他自己的美意改变这一次序。
问2:起初的时候上帝指定七日中的哪一日为每周的安息日呢?
回答:起初的时候,上帝确实指定第七日为每周的安息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等。
问3:为什么上帝指定第七日为每周的安息日呢?
回答:上帝指定第七日为每周的安息日,因为这一天他息了他的创造之工,因此人也可以停止他们的工作,记念上帝的工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等。
问4:上帝何时首先指定第七日为安息日呢?
回答:上帝在完成他的创造之工后,立即指定第七日为安息日。“上帝赐福给第七日,定为圣日”(创2:3)。
问5:上帝在西乃山上把守安息日的诫命刻在石版上,并交给了摩西,在此之前,人们是否遵守每周的安息日?
回答:虽然在将近几千年的短暂历史过程中,并没有相关的记录,但是,那些真正敬拜上帝的人,极有可能一直守第七日为安息日,正如他们遵行其它的诫命律例一样。亚当活到玛土撒拉的年代,毫无疑问,他在乐园中从上帝那里接受了这条诫命,并且教导给了他的孩子们;而玛土撒拉则活到闪的年代;闪活到亚伯拉罕的时代,有人说他就是圣经中所记载的麦基洗德,闪很有可能把这一诫命又传递给了新世界中的亚伯拉罕;无疑,亚伯拉罕又把这条诫命连同其它的诫命一起传递给了他的孩子们,这对他来说,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亚伯拉罕的孩子们再把这条诫命代代相传,直到摩西的时代;摩西告诉以色列人次日向主守安息日为圣(出16:23),仿佛这件事情他们早已知道了,而且在他们中间已经实行,这是上帝在西乃山向他们颁布律法之前的一段时间。
问6:第七日被守为每周的安息日有多长时间了?
回答:第七日被守为每周的安息日,是从世界的开始直到耶稣复活。
问7:自耶稣复活之后,哪一天被守为每周的安息日?
回答:自耶稣复活之后,基督徒守每周的第一日为每周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了。
问8:我们在圣经中并没有明确地读到废除第七日为安息日的地方,怎能将安息日从七日的最后一日改成七日的第一日呢?
回答:1.上帝所指定的是七日中有一日为安息日,而且在上帝的诫命中,上帝在祝福并且分别为圣的并不是第七日,而是安息日,也许另外的第七日,假如上帝愿意这样的话。
2.上帝所指定为每周的安息日的,不过是七日中的一日,上帝同时也允许并指定我们在一周的其余六日劳动。
3.上帝已经替补或指定另外一日为他的圣安息日,这种替代本质上包括对旧的安息日的废止,所指的就是守安息日的时间。
问9:为什么说上帝指定七日的第一日为每周的安息日呢?
回答:1.上帝指定七日的第一日为七日的安息日,与指定第七日有类似的原因。指定第七日为七日的安息日的原因就是,上帝第七日就息了他的创造之工;指定第一日为七日的安息日有一个类似的原因,就是第一日是基督复活的日子,也就是上帝之子歇了他救赎人类的受苦之工,进入了安息,这是我们更当记念的。“因为那进入安息的,乃是歇了自己的工,正如上帝歇了他的工一样”(来4:10)。
2.主耶稣把他的名字放在了七日的第一日上。“当主日我被圣灵感动”(启1:10)。我们有理由相信,此处所说的主日就是七日的第一日,因为这是一个确定的日期,这一日在当时的基督徒中是无人不知其名的;而且,七日的第一日就是主复活的日子,基督徒确实在这一天聚集在一起,这一日之所以如此命名,唯一原因就在于此。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是主自己把他的名字加在这一天之上的,因为除他之外,其它任何人都没有权柄用自己的名字命名任何日子;使徒称其为主日,无疑是在圣灵的默感之下,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主的旨意,因此,把这一天向主守为圣日,是主的旨意。正如第二个圣礼被称为主的晚餐,因为它是主所指定的;同样,这一天因为是主所指定的,所以被称为主日,既然是主所指定的,就不当遵守其它日子为基督徒的安息日。
3.指定七日的第一日为安息日,从《哥林多前书》16章1至2节中也可以推定:“论到为圣徒捐钱,我从前怎样吩咐加拉太的众教会,你们也当怎样行。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人要照自己的进项抽出来留着,免得我来的时候现凑”。使徒保罗根据主的旨意吩咐加拉太和哥林多两地的众教会,由此也是吩咐其它由外邦人组成的教会,在七日第一日的时候收集奉献,个人都要根据上帝在其余日子中对自己的祝福而捐献。既然这是安息日所行的事,我们就可以推论说,保罗也从主得到指示,把七日的第一日守为安息日。
4.我们在圣经中读到,门徒们在七日的第一日聚集,耶稣来站在他们当中(约20:19);过了八日,门徒们又聚集,也就是另一个第一日,耶稣又来站在他们当中(第26节)。另外,在七日的第一日,一起聚会敬拜主,聆听圣言,掰饼,也就是领受圣餐,这是当时基督门徒们的做法。“七日的第一日,我们聚会掰饼的时候,保罗就与他们讲论”(徒20:7)。保罗七天都与他们同在(第六节),但是,我们在圣经中读到,只是在七日的第一日,也就是保罗与他们同住的七日的最后一天,才有严肃的聚会。众人聚会敬拜主,并不是在原先的安息日,也就是七日的最后一天,而是在七日的第一日;假如七日的第一日并不是指定的安息日,是基督徒所必须遵守的,保罗花时间聚会讲道,直到半夜,第二天还要上路,就是极不适宜的了。考虑到以上各种因素,再加上自使徒时代以来基督徒通常的做法,很显然,对于那些不吹毛求疵的人而言,七日的第一日就是主所指定的基督徒的安息日。
六十问:怎样才是尊安息日为圣?
回答:尊安息日为圣,乃是整日合乎圣洁地安息,甚至停止平日那些合乎上帝律法的属世职务和娱乐(出16:25-29,20:10;利23:3;尼13:15-22;赛58:13-14;耶17:21,22);并用全部时间与众人一起或在家中敬拜上帝(出20:8;利23:3;诗92:1,2;赛58:13;路4:16;徒20:7),只有为着必须的工作和施行怜悯所占的时间才是例外(太12:1-13)。
问1:什么是尊安息日为圣?
回答:安息日是上帝所分别为圣的,他指定我们当守安息日为圣;人当尊安息日为圣,守之为圣。“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问2:我们当如何守安息日为圣日呢?
回答:我们当守安息日为圣,一是要合乎圣洁的休息,一是要有敬虔的操练。
问3:安息日的休息是指什么?
回答:我们在安息日休息,不仅仅是要停止那些本身就有罪的事,这些事我们七日中的每一天都当禁绝;还要停止七日中其余六日可行的工作、娱乐和我们的职责:“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无论何工都不可作”等。
问4:在我们各自特别的呼召中,有些工作也许在安息日的时候作比在七日其余的日子更合乎节气,最有益处,这样的工作也不能做吗?
回答:在我们各自特别的呼召中,确实有些工作在安息日的时候作似乎最合乎节气,最有益处,但是,我们仍然有责任禁戒不作,完全缓行;比如:
1.在安息日的时候屠宰牲畜,为礼拜一的市场销售作准备。
2.在安息日的时候,因为阳光照耀,天气适宜就耕地、播种、收割、晒场。
3.在安息日的时候,因为顾客或许最多,就贩卖水果或其它货物。
4.在安息日的时候买卖鱼类,如果存到礼拜一,就有可能因为天气热的缘故而朽坏。上述诸事,以及诸如此类的世上的职业,都是我们各自的工作,因为这条诫命,我们都当暂缓进行,不管这样的缓行给我们带来什么损失,我们都当确实晓得这是无法与失去上帝的恩宠、使我们自己的良心受亏损、永远失丧我们的灵魂相比的,这些都是生活在违背上帝律法中的后果。既然这样的工作也当在安息日暂缓进行,那些可以在其它六天进行的工作更不应该在安息日进行。 “那些日子我在犹大见有人在安息日榨酒,搬运禾捆,驮在驴上;又把酒、葡萄、无花果,和各样的担子,在安息日担入耶路撒冷。我就在他们卖食物的那日,警戒他们。又有推罗人住在耶路撒冷;他们把鱼和各样货物运进来,在安息日卖给犹大人。我就斥责犹大的贵胄说:‘你们怎么行这恶事,犯了安息日呢?从前你们列祖,岂不是这样行,以致我们神使一切灾祸临到我们和这城吗?现在你们还犯安息日,使愤怒越发临到以色列!”(尼13:15-18)。
问5:既然安息日是要从我们每周的劳碌中得安息,我们可不可以自己调剂调剂自己的身心呢?
回答:在安息日的时候,我们可以也应当在敬拜上帝中调剂我们的身心,我们应当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并使安息日成为我们的喜乐。但是,我们应当避免用属血气的乐趣调剂我们的心灵,不管是用此类的言语,还是行为,这些言行其它日子或许可行,但在安息日应当避免;我们更当避免用体育活动和各样的消遣来调剂我们的身体。虽然公共崇拜已经结束了,也不应当这样行。“你若在安息日调转你的脚步,在我圣日不以操作为喜乐,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这日,不办自己的私事,不随自己的私意,不说自己的私话,你就以耶和华为乐。耶和华要使你乘驾地的高处,又以你祖雅各的产业养育你,这是耶和华亲口说的”(赛58:13,14)。
问6:主人和家长本人应当在安息日休息,但是,他们是否可以吩咐他们的子女和仆人劳动,或者任凭他们游戏消遣呢?
回答:其实,这一诫命主要就是面对主人和家长的,确实吩咐他们尽其所能,拦阻他们的子女和仆人,使他们不要因着服务性的工作和身体方面的消遣而亵渎此日,应当使他们遵守这一日的安息。“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无论何工都不可作”。
问7:假如子女和仆人是在父母和主人的吩咐下在安息日工作或游戏,这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虽然吩咐子女或仆人在安息日工作或以其它方式违背安息日,是父母或主人的罪,但子女或仆人仍有责任不服从他们,不管因此而遭受什么今生的损失;他们有责任顺服天上独一的上帝,而不是世上的任何人。
问8:在安息日准备食物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在安息日的时候,对于从天上降下来的吗哪,以色列人既不要收集,也不要加工。要使吗哪适合吃用,需要很多的体力劳动,比如或在磨中磨,或在臼中捣,使之粉碎,这些体力劳动都是非法的,除非是在紧急情况下方可。同时,在以色列人定居的地方,安息日的时候禁止生火(出35:3),这就是说,当避免世俗的事,(在前一节经文中禁止作工,然后又特别提及生火之事);这都是上帝的旨意。然而,圣经并没有绝对性地禁止准备食物,圣经并没有禁止预备日常的食物,也没有禁止为预备日常的食物而生火,我们的救主也曾在安息日到一个人家里去吃饭(路14:1),显然,主人为所邀请了的许多客人准备了食物。而且,圣经既然允许我们在安息日的时候为我们的牲畜预备吃的,为我们自己预备食物更是可行的了。
问9:除了他所吩咐我们的最重要的那些事情之外,上帝还允许我们在安息日的时候作什么事呢?
回答:除了他所吩咐我们的最重要的那些事情之外,上帝还允许我们在安息日的时候作必须的工作和怜悯的事工;比如吃饭、喝水,保护自己免受敌人的危害,灭火,探访有病的人,救济穷人,喂养牲畜等等;在从事这些事情的时候,我们不要总是关心自己或暂时的益处,总要保持属灵的情怀。“那时,耶稣在安息日从麦地经过。他的门徒饿了,就掐起麦穗来吃。法利赛人看见,就对耶稣说:‘看哪!你的门徒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了。’耶稣对他们说:‘经上记着大卫和跟从他的人饥饿之时所作的事,你们没有念过吗?’”(太12:1-3)。并且在第7节说:“我喜爱怜悯,不喜爱祭司。你们若明白这话的意思,就不将无罪的当作有罪了”。10至12节:“有人问耶稣说:‘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意思是要控告他。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有一只羊,当安息日掉在坑里,不把它抓住拉上来呢?人比羊何等贵重呢!所以,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管会堂的因为耶稣在安息日治病,就气忿忿地对众人说:‘有六日应当作工;那六日之内可以来求医,在安息日却不可。’主说:‘假冒伪善的人哪!难道你们各人在安息日不解开槽上的牛驴,牵去饮吗?况且这女人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被撒旦捆绑了这十八年,不当在安息日解开他的绑吗?”(路13:14-16)。
问10:在安息日的时候,上帝吩咐我们应当从事的最重要的圣工是什么?
回答:在安息日的时候,上帝吩咐我们应当从事的最重要的圣工就是与众人一起或在家中敬拜上帝,特别是在上帝子民聚集的地方一起听道、祷告、接受圣礼,唱颂诗篇。“每逢月朔、安息日,凡有血气的必来在我面前下拜”(赛66:23)。“耶稣来到拿撒勒,就是他长大的地方。在安息日,照他平常的规矩进了会堂,站起来要念圣经”(路4:16)。“七日的第一日,我们聚会掰饼的时候,保罗因为要次日起行,就与他们讲论”(徒20:7)。“安息日的诗歌”(诗92,题目)。
问11:我们在安息日的时候该如何一起敬拜上帝呢?
回答:我们在安息日的时候一起敬拜上帝:
1.要真诚、专一地尊崇、荣耀上帝,安息日就是属乎上帝的日子。“如果你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这日”(赛58:13)。
2.言行举止和心思意念,都当存敬畏之心。“你到上帝的殿,要谨慎脚步”(传5:1)。“但我所看顾的,就是虚心痛悔,因我话而战兢的人”(赛66:2)。
3.要殷勤、留心。“当安息日,我们出城门,到了河边,知道那里有一个祷告的地方。吕底亚素来敬拜上帝。她听见了,主就开导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徒16:13,14)。
4.要有爱心,心里火热。“要心里火热,常常服事主”(罗12:11)。
5.要有喜乐之心。“你若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赛58:13)。
问12:我们如何预备自己在安息日的时候一起敬拜上帝呢?
回答:在安息日的时候一起敬拜上帝,我们当如此预备自己:
1.在安息日未到之前,就当牢记要守安息日为圣,因此,我们当完成一周的工作和事务,准时在礼拜六晚上停止作工,努力为安息日的圣工预备好自己的心。
2.在安息日的早晨,我们必须以上帝为一天始端,合乎圣洁地默想上帝的创造之工,特别是上帝的救赎之工,这是藉着基督在此日的复活而成全的;我们一定要读圣经,若有时间也可阅读其它造就人的书籍,使我们自身更加适合参加主日公众严肃的敬拜;尤其是要在私下独自祈祷,与家人一起祈祷,祈求上帝临格于他所设立的各样的蒙恩之道,祈求上帝帮助他的仆人,他们在我们面前代表上帝,在上帝面前代表我们,祈求上帝帮助我们诚心诚意地完成聚会时的各项圣工,使我们可以获得更多的知识和经历,越来越能治死旧人,在恩典上长进,与上帝有更亲密的交通。
问13:在安息日聚会敬拜上帝结束之后,我们还当作什么呢?
回答:聚会敬拜上帝结束了,但安息日的圣工并没有结束;我们一定要回到家中(不要在旷野牧场寻求快乐,也不要在虚浮的社会交往中寻求乐趣),回到家中复述所听到的内容;用教理问答的方式来教导孩子和仆人,唱颂诗篇,与家人一起祷告,在合乎中道地歇息进食时,就必须谈论关乎上帝的事。我们还当利用晚上的时间独自祈祷,在上帝面前省察我们自己此日的心思意念;努力默想,使上帝的圣言更加全面地刻在我们的心中;我们必须在自己隐秘的祈祷中,在上帝面前倾心吐意,谦卑地承认我们的罪,恳切并满有信心地祈求上帝的赦罪和更多的恩典,为上帝的怜悯而献上衷心的感谢和赞美,特别是为他的爱子耶稣基督,为我们在他里面并藉着他而享有的福音的福益而感恩。我们可以在这些各种的敬虔的操练中,度过整个的安息日,这是我们应当竭尽全力充分利用的;当安息日结束的时候,我们应当对天上的安息满心渴慕,那是永不止息的安息。
六十一问:第四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禁止人对那当守的本分忽略或塞责(结22:26;玛1:13;摩8:5),并禁止人因怠惰,或行本来有罪的事(结23:38),或对俗务或娱乐发生不必需的心思、言语或行为,以致亵渎此日(赛58:13-14;耶17:24,27)。
问1:第四条诫命禁止的是什么罪?
回答:第四条诫命禁止的是不作为之罪和作为之罪。
问2:什么是所禁止不作为之罪?
回答:所禁止的不作为之罪就是:
1.忽略安息日当尽的本分,比如受到呼召时,忽略必须的工作和怜悯的事工;特别是忽略与会众一起敬拜上帝,或忽略在家中敬拜上帝,不管是一部分,还是全部;离弃上帝子民的聚会,忽略在家中敬拜上帝,忽略在安息日独自在隐秘处祈求并寻求上帝。
2.忽略谨慎地遵守安息日当尽的本分,假冒伪善,无精打采,死气沉沉,心烦意乱,萎靡不振,漫不经心,昏昏欲睡,在参加蒙恩之道的时候没有精神,把安息日当作一周之内最难耐的日子。“假冒伪善的人哪!以赛亚指着你们说的预言是不错的。他说:‘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却远离我’”(太15:7,8)。“你们说:‘月朔几时过去,我们好卖粮;安息日几时过去,我们好摆开麦子’”(摩8:5)。“你们又说:‘这等事何等烦琐!并嗤之以鼻。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你们把抢夺的、瘸腿的、有病的,拿来献上为祭。我岂能从你们手中收纳呢?这是耶和华说的”(玛1:13)。
问3:在第四条诫命中所禁止的作为之罪是什么?
回答:在第四条诫命中所禁止的作为之罪是亵渎安息日:
1.懒散。在安息日的时候全部或部分性地虚度光阴,既不从事自己本职的工作,也不利用时间敬拜上帝,而是在家中或野外消磨时间,或是沉浸于虚浮无聊的思想之中,或是耽溺于虚浮无聊的谈话之中,诸如此类。
2.行那些本身就是犯罪的事情;在安息日的时候,不仅不到教会中去敬拜上帝,反倒下酒馆醉酒,或者去肮脏的地方,或者去任何地方鬼混,沾染不洁;在安息日的时候,不但不尊主的名为圣,不赞美上帝,不向他祷告,却在普通的谈话中奉他的名起誓,妄称上帝的圣名;在安息日的时候,不但不与上帝的子民一起敬拜上帝,反倒因为他们身上的圣洁而奚落他们,冷嘲热讽。
3.对于世俗的事务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挂虑和筹划,对于世上的工作说一些不必要的言语,在我们个人的呼召上作一些不必要的工作,或者从事一些平日可行的肉体的娱乐与消遣;如此以来,所想的是我们自己的意念,所说的是我们自己的言语,所作的是我们自己的私事,所求的是我们自己的快乐,这些都是《以赛亚书》58章13节所禁止的:“不办自己的私事,不随自己的私意,不说自己的私话”。
六十二问:第四条诫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上帝让我们一周之内有六日作自己的工(出20:9;31:15-16),他要我们特别尊重第七日(利23:3),他自己也作了榜样(出31:17),并且赐福于安息日(创2:3)。
问1:第四条诫命附加了多少理由?
回答:第四条诫命附加了四个理由,更加有利地引导并说服我们严格地遵守安息日。
问2:第一个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一个理由是:上帝允许我们六日作自己的工作。他本来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归他自己,但他只是在七日中取了一日,允许我们使用六日的时间,这对于我们每个人蒙召所从事的工作而言,都是绰绰有余的,对于我们所需要的消遣来说,也是足够的。“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
问3:第二个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二个理由是:上帝要求在七日内有一日特别归属他。第七日,也就是安息日,是属于主的,他已经分别为圣,从普通的用处中分别出来,让人用于敬拜他。不按上帝所分配的去行,而是把这一日归我们自己使用,不管是全部,还是一部分,都是偷窃和亵渎。“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
问4:第三个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三个理由是:上帝自己以身作则,在第七日歇了他的创造之工,因此他也让我们歇了各自特别蒙召的工作,效法上帝,把安息日守为圣日。“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
问5:第四个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所附加的第四个理由是:上帝赐福与安息日,因此,我们在尽安息日当尽的本分的时候,可以期盼他与我们同在,并接受他对我们的赐福。“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二十一、第五条诫命
六十三问:第五条诫命是什么?
回答:第五条诫命是:“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申5:16)。
六十四问:第五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五条诫命吩咐人按照各人的尊卑长幼,履行自己的本分,并给予对方当受的尊重(罗13:1,7;12:10;弗5:21-22,6:1,4-5,9;彼前2:17)。
问1:第五条诫命的主体是谁,也就是说,谁当遵行第五条诫命所吩咐的责任?
回答:第五条诫命的主体,也就是当遵行第七条诫命所吩咐的责任的人,就是各样的关系,特别是孩子、晚辈与他们的父母、长辈,也包括长辈与晚辈的关系,以及平辈人员之间的关系。
问2:“晚辈”是指什么样的人呢?
回答:此处所说的“晚辈”不仅指孩子,也指妻子、仆人、臣民、晚辈以及其他在恩赐或美德上比较软弱的人。
问3:“长辈”是指什么样的人呢?
回答:此处所说的“长辈”虽然是在父母的名下,但是不仅指父母,还包括丈夫、主人、牧师、长官、长辈以及其他在恩赐或美德上比较坚固的人。
问4:“平辈”是指什么样的人呢?
回答:此处我们所说的“平辈”是指弟兄、姊妹、亲属、朋友以及各样熟悉的人,他们之间在年龄、财产、地位和官阶上没有很大的差异。
问5:孩子对父母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孩子对父母当尽的本分概括在“当孝敬父母”这条概括性的诫命中,这些本分是:
1.发自内心地尊重、敬畏。“儿子尊敬父亲”(玛1:6)。“你们各人都当孝敬父母,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利19:3)。
2.从外部言行上尊重、敬重。“她的儿女起来称她有福”(箴31:28)。“王起来迎接,向她下拜,就坐在位上,吩咐人为王母设一座位,她便坐在王的右边”(王上2:19)。
3.殷勤聆听他们的教训。“众子啊!要听父亲的教训,留心得知聪明”(箴4:1)。“我儿,要留心我智慧的话语,侧耳听我聪明的言词”(箴5:1)。
4.甘心乐意地顺服他们不违背上帝律法的吩咐。“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弗6:1)。“你们作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主所喜悦的”(西3:20)。
5.谦卑、忍耐,领受他们的管教和责备,并改正错误。“再者,我们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们,我们尚且敬重他”(来12:9)。“听从责备的,却得智慧”(箴15:32)。
6. 在工作、居留、婚姻以及其它生活大事上,甘心乐意地顺服他们的合理建议。“于是摩西听从他岳父的话,按着他所说的去行”(出18:24)。“参孙上来禀告他父母说:‘我在亭拿看见一个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儿,愿你们给我娶来为妻”(士14:2)。
7.感恩图报,善待父母,奉养他们,当他们年纪老迈,匮乏贫穷的时候,为他们提供各种必需品,并担待他们的软弱。“他必提起你的精神,奉养你的老”(得4:15)。“约瑟用粮食奉养他父亲和他弟兄”(创47:12)。“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箴23:22)。
问6:父母对子女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父母对子女当尽的本分是:
1.疼爱、照顾他们,特别是在他们还是婴孩,软弱无助的时候。尤其是作母亲的,如果有能力,就当用奶水哺育他们。“妇人焉能忘记她吃奶的婴孩,不怜恤她所生的儿子?”(赛49:15)。
2.用圣经知识和敬虔的原则教育他们,并在他们能够领受的年龄,及时地用上帝的律法和主的道理教训他们。“你们作父亲的,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弗6:4)。“教养孩童,使他走当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离”(箴22:6)。“并且知道你是从小明白圣经,这圣经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提后3:15)。
3.为他们祷告,并在圣洁、节制和公义上作他们的好榜样。“约伯打发人去叫他们自洁。他清早起来,按着他们众人的数目献燔祭”(伯1:5)。“我要存完全的心,行在我家中。邪僻的事,我都不摆在我眼前”(诗101:2,3)。
4.在他们年幼的时候使他们顺服,但是,不在主的律法之外对他们提出额外的要求。“他就同他们下去,回到拿撒勒,并且顺从他们”(路2:51)。“作儿女的,要听从父母,父母也要照主的教训养育他们”(弗6:1,4)。
5.用慈目良言鼓励他们,奖赏他们的好行为,同时,对于不好的行为则表示不悦,加以责备,凭爱心及时管教。“大卫又对他儿子所罗门说:‘你当刚强壮胆去行’”(代上28:20)。“趁有指望,管教你的儿子,你的心不可任他死亡”(箴19:18)。“杖打和责备,能加增智慧;放纵的儿子,使母亲羞愧。管教你的儿子,他就使你得安息,也必使你心里喜乐”(箴29:15,17)。
6.满足他们现在的需要;并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为他们积存钱财。“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提前5:8)。“儿女不该为父母积财,父母该为儿女积财”(林后12:14)。
7.在儿女长大成人的时候,为他们自身的最大益处,安排他们从事一定的职业和工作,并结婚成家;但是,在这样作的时候,不可使用强力,而是提供建议,考虑他们本身的能力和喜好。“有一日,亚当和他妻子同房,夏娃就怀孕,生了该隐。又生了该隐的兄弟亚伯。亚伯是牧羊的,该隐是种地的”(创4:1,2)。“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这样看来,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林前7:36,38)。
问7:妻子对丈夫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妻子对丈夫当尽的本分是:
1. 对丈夫的爱要超过对世界上其他任何人的爱。“好指教少年妇人,爱丈夫,爱儿女”(多2:4)。
2. 在两性关系、财产以及其他托付她们的事情上,都要忠心、信实。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来13:4)。“女执事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说谗言,有节制,凡事忠心”(提前3:11)。
3. 敬重他们,并害怕得罪他们。“妻子也当敬重她的丈夫”(弗5:33)。
4. 在基督之下,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事情上顺服他们。“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弗5:22,24)。
5.留意使丈夫喜悦,使自己合乎丈夫的性情,凡事得蒙丈夫的欢心。“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林前7:34)。
6.帮助分担他们的重担以及家庭的生计。“耶和华上帝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2:18)。“她观察家务,并不吃闲饭”(箴31:27)。
7.当丈夫的忠告和建议是良善的时候,她们就该为自己灵魂的缘故留意倾听并顺服;若是自己的丈夫邪恶,就该以谦卑和智慧之心,努力用善意和爱心的劝戒,贞节和甜蜜的话语,感化自己的丈夫,使他们归向上帝的真道。“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这正是因看见你们有贞洁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3:1,2)。
问8:丈夫对妻子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丈夫对妻子当尽的本分是:
1.把最宝贵的爱给她们,就象基督爱他的教会一样。“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5:25)。
2.与她们同住,并按照真知识敬重她们,喜悦和她们在一起。“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弗5:31)。“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软弱”(彼前3:7)。“要喜悦你幼年所娶的妻。她如可鏖鹿,可喜的母鹿;愿她的胸怀,使你时时知足;她的爱情,使你常常恋慕”(箴5:18,19)。
3.温柔地对待她们,用心为她们提供衣食,以及其他所必需的一切,正如对待自己的身体一样。“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弗5:28,29)。
4.信守婚约,忠诚于自己的妻子,克制自己,不可归于自己妻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可归别人为妻,我向你也必这样”(何3:3)。
5.保护他们免受伤害,用爱的翅膀遮盖她们的软弱。“并且大卫救回他的两个妻来”(撒上30:18)。“因为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彼前4:8)。
6.留意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事情上取悦自己的妻子,当她们作得好的时候就赞美她们。“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林前7:33)。
7.与她们一同祷告,并为她们祷告,为她们提供建议和劝勉,想方设法帮助她们,特别是在与她们的灵魂有关的事务上,与她们一同遵行上帝的真道和诫命。”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软弱,与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这样便叫你们的祷告没有阻碍”(彼前3:7)。“他们二人在上帝面前都是义人,遵行主的一切诫命礼仪,没有可指摘的”(路1:6)。
问9:仆人对主人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仆人对主人当尽的本分是:
1.要在心思、言语和行为上尊敬主人。“仆人敬畏主人”(玛1:6)。“凡在轭下作仆人的,当以自己主人配受身份的恭敬,免得上帝的名和道理,被人亵渎”(提前6:1)。
2. 存敬畏之心,勤勤恳恳,甘心乐意,出于对基督的顺服而服事他们。“你们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象听从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象是讨人喜欢的,要象基督的仆人,从心里遵从上帝的旨意。甘心事奉,好象服事主,不象服事人”(弗6:5-7)。
3.在交付他们的财产和其他事务上都要对主人有忠心,竭尽全力在各样的事情上得蒙他们的喜悦。“劝仆人要顺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讨他的喜欢;不可顶撞他,不可私拿东西;要显为忠诚,以致凡事尊荣我们救主上帝的道”(多2:9,10)。
4.在受到责备的时候有谦卑和忍耐之心,不仅仅是在当受责备的时候,就是在自己无辜的时候也当如此。“你们作仆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不但顺服那善良温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倘若人为叫良心对得住上帝,就忍受冤屈的苦楚,这是可喜爱的。你们若因犯罪受责打,能忍耐,有什么可夸的呢?但你们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这在上帝看是可喜爱的”(彼前2:18-20)。
问10:主人对仆人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主人对仆人当尽的本分是:
1.在带领和管理自己的仆人的时候,要有智慧和温柔,悦纳他们在服侍上的殷勤和甘心,不要一发现毛病就威吓他们,要牢记自己也是基督的仆人,有许多的过错需要遮盖。“你们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吓他们;因为知道他们和你们,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并不偏待人”(弗6:9)。
2.为他们提供合宜的充分的食物。“并有母山羊奶够你吃,也够你的家眷吃,且够养你的婢女”(箴27:27)。
3.要在所允诺的时间,支付他们的工资。“你们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仆人”(西4:1)。“你不可欺负他。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申24:14,15)。
4.仆人犯罪的时候要予以责备,对于某些过犯要用言语责备之外,还当采取其他措施予以管教。“只用言语,仆人不肯受管教,他虽然明白,也不留意”(箴29:19)。
5.在上帝的真道上教训他们;与他们一起敬拜上帝;给他们留出时间,使他们每天都能自己敬拜上帝;尽量约束他们不要犯罪,特别是不要在言语行为上违背守安息日的诫命;劝勉、说服他们顺服并事奉主,在这些方面,既作他们的榜样,也作他们的同伴。“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守我的道”(创18:19)。 “至于我和我家,我们必定事奉耶和华”(书24:15)。“他是个虔诚人,他和全家都敬畏上帝”(徒10:2)。
问11:会众对牧师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会众对牧师当尽的本分是:
1.为他们所从事的圣工的缘故,尊敬他们,爱戴他们。“弟兄们,我们劝你们敬重那在你们之间冷酷的人,就是在主里面治理你们、劝戒你们的;又因他们所作的工,用爱心格外敬重他们,你们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2,13)。“反倒接待我,如同上帝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稣。你们当日所夸的福气在哪里呢?那时你们若能行,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来给我,也都情愿”(加4:14-15);
2.殷勤参加他们的讲道,以及他们所施行的其他蒙恩之道。“听从你们的就是听从我”(路10:16);
3.谦卑、忍耐地领受责备的话,甘心乐意地顺服牧师从圣经中向他们解明的诫命,并服从主所交托给他们的管教。“存温柔的心领受那所栽种的道”(雅1:21)。“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且要顺服;因他们为你们的灵魂时刻警醒”(来13:17);
4.供应他们肉身的需要。“主也这样命定,叫传福音的靠着福音养生”(林前9:14)。“在道理上受教的,当把一切需用的供给施教的人”(加6:6);
5.为他们祷告。“弟兄们,我借着我们主耶稣基督,又借着圣灵的爱,劝你们与我一同竭力,为我祈求上帝”(罗15:30)。“请弟兄们为我们祷告”(帖前5:25);
6.闭耳不听指责与毁谤他们的话,没有证据就不要相信;保护他们,抵挡不敬畏上帝的世人,以及许多的假弟兄、良心败坏的假冒伪善的人,他们为撒旦所使用,向他们身上泼脏水,由此使人对他们形成偏见,使人们既不听从他们的话,也不领受他们所传讲的教导,从而奔向错谬之路,在亵渎上帝的事上心地变得越来越刚硬。“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
问12:牧师对会众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牧师对会众当尽的本分是――
1.珍惜、眷爱他们的灵魂。“只在你们之间存心温柔,如同母亲乳养自己的孩子。我们既是这样爱你们,不但愿意将上帝的福音给你们,连自己的性命也愿意给你们,因你们是我们所疼爱的”(帖前2:7,8);
2.殷勤、诚恳、不懈地向他们讲解上帝的话语,为他们施行各样的蒙恩之道。“我们的劝勉不是出于错误,不是出于污秽,也不是用诡诈;但上帝既然验中了我们,把福音托付我们,我们就照样讲,不是要讨人喜欢,乃是要讨那察验我们心的上帝喜欢”(帖前2:3,4)。“务要传道,无论得时不得时,总要专心,并用百般的忍耐,各样的教训,责备人,警戒人,劝勉人”(提后4:2);
3.甘心乐意地为他们警醒守望。“务要牧养在你们中间上帝的群羊,按照上帝旨意照管他们;不是出于勉强,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为贪财,乃是出于乐意”(彼前5:2);
4.为他们祷告,并赞美上帝显明在他们身上的恩典。“因此,我既听见你们信从主耶稣,亲爱众圣徒,就为你们不住地感谢上帝,祷告的时候,常提到你们”(弗1:15-16);
5.在圣洁和善行方面为他们作美好的榜样。“你自己凡事要显出善行的榜样”(多2:7)。“总要在言语、行为、爱心、信心、清洁上,都作信徒的榜样”(提前4:12)。
问13:人民对其民事长官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人民对其民事长官当尽的本分是――
1.高度尊重他们。“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2:17);
2.顺服他们,只要不违背基督的律法,就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在上有权柄的,人人都当顺服他”(罗13:1)。
3.甘心乐意地付给他们所当得的。“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罗13:7)。
4.在他们遭遇危险的时候保护他们。“你们都是该死的,因为没有保护你们的主,就是耶和华的受膏者”(撒上26:15)。
5.为他们献上祷告和感恩。“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2:1,2)。
问14:民事长官对他们的子民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民事长官对他们的子民当尽的本分是――
1.在基督之下,用智慧、公义和仁慈来治理百姓,竭尽全力在民众之间促进真宗教的发展。“求你赐我智慧聪明,我好在这民前出入”(代下1:10)。“所罗门定意要为耶和华的名建造殿宇,又为自己的国建造宫室”(代下2:1)。
2.为百姓的益处制定良法,任命忠信的官吏,使他们依法办事,克尽职守。“设立审判官,对他们说:‘你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判断的时候,我必与你们同在。现在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谨慎办事,因为耶和华我们的上帝没有不义,不偏待人,也不受贿赂”(代下19:5-7)。
3.留意保守人民的公共安全。“亚撒的儿子约沙法接续他作王;他安置军兵在犹大一切坚固城里,有安设防兵在犹大地”(代下17:1,2)。
4.以身作则,对好人好事或表赞同,或予赏赐,而对恶人恶事则予以阻止和惩罚,从而鼓励百姓行善。“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2:14)。
问15:晚辈对长辈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晚辈对长辈当尽的本分是――
1.在他们面前站起来,以尊敬之心给他们让座。“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上帝”(利19:32)。
2.谦卑地顺服他们,服从他们智慧的建议。“你们年幼的,也要顺服年长的”(彼前5:5)。
3.在美德和作风上效法他们。“你们该效法我,象我效法基督一样”(林前11:1)。
问16:长辈对晚辈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长辈对晚辈当尽的本分是:要有长者的风范,以身作则,用圣洁的言行来显明他们所领受的恩典的力量。“劝老年人要有节制、端庄、自守,在信心、爱心、忍耐上,都要纯全无疵。又劝老年妇人举止行动要恭敬,用善道教训人”(多2:2,3)。
问17:平辈之间的责任是什么?
回答:平辈之间的责任是:
1.和睦相处,真诚相爱,彼此礼让。“你们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3)。“爱人不可虚假;恶要厌恶,善要亲近。爱弟兄,要彼此亲热;恭敬人,要彼此推让”(罗12:9,10)。
2.有怜悯之心,谦恭有礼,亲切友善,与人为善,与人同乐。“相爱如弟兄,存慈怜谦卑的心”(彼前3:8)。“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4)。“与喜乐的人要同乐”(罗12:15)。
六十五问:第五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第五条诫命禁止人忽略或违反各人按其地位和身份当受的尊重和当得的侍奉(太15:4-6;罗13:7,8 )。
问1:我们可能有几种方式违背第五条诫命?
回答:我们可能有两种方式违背第五条诫命:
1.忽略第五条诫命所规定的责任;
2.行事为人侵犯他人按其地位和身份当受的尊重。
问2:孩子向父母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孩子向父母所犯的罪是:
1.或在言语,或在行为上,轻慢他们,羞辱他们。“‘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们’”(申27:16)。“咒骂父母的,他的灯必灭,变成漆黑的黑暗”(箴20:20)。
2.不听从父母的吩咐。“戏笑父亲,藐视而不听从母亲的,他的眼睛,必为谷中的乌鸦啄出来,为鹰雏所吃”(箴30:17)。
3.没有受教的心,拒绝父母的训诲。“要听教训,就得智慧,不可弃绝”(箴8:33)。“终久你皮肉和身体消毁,你就悲叹,说:‘我怎么恨恶训诲,心中藐视责备,也不听从我师傅的话’”(箴5:11-13)。
4.顽固执拗,屡教不改。“他就对他们说:‘你们为何行这样的事呢?我从这众百姓听见你们的恶行。然而他们还是不听父亲的话”(撒上2:23-25)。
5.浪费父母的资财,对父母的养育没有感恩之心,恶待父母,特别是在他们年老、苦恼的时候。“虐待父亲,撵出母亲的,是贻羞致辱之子”(箴19:26)。“你要听从生你的父亲,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箴23:22)。
6.不经父母的同意,或不顾父母的建议,私自参加工作或结婚。“以扫四十岁的时候,娶了赫人比利的女儿犹滴与赫人以伦的女儿巴实抹为妻,她们常使以撒和利百加心里愁烦”(创26:34,35)。
问3:父母向子女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父母向子女所犯的罪是:
1.对子女缺乏亲情和慈爱,特别是当子女在年幼、有病或无助的时候。“无亲情的”(罗1:31)。“它忍心待雏,似乎不是自己的”(伯39:16)。
2.溺爱子女,听凭他们随心所欲;有所偏爱,对不当多爱的爱之多,对当多爱的却爱之少。
3.忽略他们的灵魂,对他们既不加以训诲,当管教的时候也不及时加以管教。“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箴13:24)。“人若不看顾亲属,比不信的人还不好”(提前5:8)。
4.对子女残酷无情,无理地招惹他们生气。“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弗6:4)。“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恐怕他们失了志气”(西3:21)。
5.言传身教,怂恿他们行恶;或以禁止,或皱眉头,表示不悦,拦阻子女行善。
6.不管是在工作,还是在婚姻方面,反对对子女真正有益的事。
问4:妻子向丈夫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妻子向丈夫所犯的罪是:
1.不给丈夫当得的敬重和珍爱,本来应当把这样的敬重和珍爱给予自己的丈夫,胜过其他任何人。“米甲见大卫在耶和华面前踊跃跳舞,心里就轻视他”(撒下6:16)。
2.违背婚约,对婚姻不忠诚,或者泄漏自己丈夫所托付给她们的隐秘。“智慧要救你脱离淫妇,就是那油嘴滑舌的外女。她离弃幼年的配偶,忘了上帝的盟约”(箴2:16,17)。
3.骄傲自大,挥霍钱财,购买华服美饰,超出常规,诸如此类。“你们不要以外面的辫头发,戴金饰,穿美衣为妆饰”(彼前3:3)。
4.不服丈夫,飞扬跋扈,仿佛丈夫不是她们的头,而是她们的脚凳,可以任凭她们差来差去,随意辖制;又固执己见,专好争论,恶言恶语,吵吵闹闹,使丈夫不得安宁。“妻子的争吵,如雨连连滴漏”(箴19:13)。
5.恶意测度,无缘无故地怀疑丈夫;不管丈夫怎样善待自己,依然对丈夫不仁不义;不仅不在私下用爱心和温柔劝勉丈夫改变,反倒在人面前愚蠢地揭露丈夫的短处,招惹丈夫生气。
6.丈夫为了她们灵魂的缘故,出于爱心而提醒她们,出于忠心而责备她们,她们掩耳不听,不仅没有由此好转,反而愈趋败坏。
问5:丈夫向妻子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丈夫向妻子的罪是:
1.没有把自己妻子当得的珍惜和体贴给予她们,说话带刺,争风吃醋,谩骂痛斥,并且对妻子的建议勃然大怒,特别是妻子为了他们的身体、财产、名誉或灵魂而提出爱心、温柔的建议时。“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不可苦待她们”(西3:19)。
2.对自己的妻子不忠诚,或者是因为犯奸淫而对她们的身体不忠,或者是因为对与她们灵魂有益的建议、责备和训诲置之不理,更有甚者,引导她们的灵魂犯罪,使她们的灵魂趋于毁灭,而对她们的灵魂不忠。“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玛2:14)。“知道自己妻子向别神烧香的,回答说:‘论到你奉耶和华的名向我们所说的话,我们必不听从’”(耶44:15,16)。
问6:仆人向主人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仆人向主人所犯的罪是:
1.对于他们合乎上帝律法的适宜的吩咐不予遵行,或者虽然顺服,却非心甘情愿;或者只是干眼前活,他们不在时,就对他们的事情粗心大意。“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象是讨人喜欢的,总要存心诚实敬畏主。无论作什么,都要从心里作;象是给主作的,不是给人作的”(西3:22,23)。
2.不尊敬他们,对他们说话时有谩骂之辞,谈及他们时有指责之辞,或在他们面前有粗暴、顶撞的行为。
3.撒谎,或向他们掩藏自己真实的看法;欺骗,或者在他们的财产问题上行诡诈。“行诡诈的,必不得住在我家里;说谎话的,必不得立在我眼前”(诗101:7)。
4.无缘无故地对他们的供应发怨言,没有耐心,发怒,不满,恶声恶气,犯错受到责备时就出言顶撞。“不可顶撞他”(多2:9)。
5.不接受他们的训诲;不参加家庭敬拜,或者虽然参加,却是随随便便,昏昏欲睡。
问7:主人向仆人所犯的罪什么?
回答:主人向仆人所犯的罪是:
1.要求或吩咐他们作任何有罪之事;或者用自己的言行怂恿他们去行。“或者耶和华你的上帝,听见拉伯沙基的话,就是他主人亚述王打发他来辱骂永生上帝的话”(赛37:4)。
2.占用他们所有的时间,使他们既没有足够的时间休息,也没有足够的时间独自敬拜上帝。
3.对仆人傲慢、专横,严格辖制,不断责骂,横加威吓,牢骚满腹,对他们各样甘心乐意的事奉努力不满意,对于他们的过错常常是抓住不放,厉声训斥。“不要威吓他们”(弗6:9)。
4.小气吝啬,当他们患病的时候,不为他们提供合宜的食物,以及其它所需的东西,也不把他们当得的工资发给他们。“工人给你们收割庄稼,你们亏欠他们的工钱,这工钱有声音呼叫”(雅5:4,5)。
5.对他们的灵魂弃置不顾,也不与他们一同进行家庭敬拜。“愿你将愤怒倾在不认识你的列国中,和不求告你名的各族上。”(耶10:15)。
问8:会众向他们牧师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会众向他们牧师所犯的罪是:
1.仇恨他们,迫害他们,或者动手,或用言语,诋毁他们的名声,没有任何证据就控告他们,丝毫不把他们作为基督的仆人、从天上差派给他们的使者尊重。“必要提说他所行的事,就是他用恶言妄论我们”(约三:10)。“他的信又沉重,又利害;及至见面,却是气貌不扬,言语粗俗的”(林后10:10)。“弃绝你们的就是弃绝我”(路10:16)。
2.因耳朵发痒而不听他们的话,或者在听的时候存轻视之心,因着不信使他们难过痛苦,使自己的心刚硬,不结果子,闹纷争,反复无常,言行与牧师向他们所传讲的福音不合。“因为时候要到,人必厌烦纯正的道理,耳朵发痒,就随从自己的私欲,增添好些师傅,并且掩耳不听真道,偏向荒谬的言语”(提后4:3,4)。“耶稣怒目周围看他们,忧愁他们的心刚硬”(可3:5)。“我先前心里难过痛苦,多多地流泪,写信给你们”(林后2:4)。
3.不为他们祷告,不向他们作出当有的顺服,不供养他们肉身的需要,对于圣经上所要求的当向牧师所尽的本分全然不顾。
问9:牧师向会众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牧师向会众所犯的罪是:
1.对他们的灵魂缺乏真诚、温柔的爱,与其说给他们带来任何益处,不如说是竭力寻求从他们身上得到更多世俗的益处。“因我所求的是你们,不是你们的财物”(林后12:14)。“他看守的人是瞎眼的,都没有知识,都是哑巴狗,不能叫唤”(赛56:10)。
2.在为会众祷告,查经讲道上玩忽职守。“你要以宣读、劝勉、教导为念,直等到我来。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借着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提前4:13,14)。
3.不为会众警醒守望,与会众交谈时使他们得不到什么益处,言谈举止与他们的教义和身份不合,他们的生活与他们在讲坛上所教导的不一致,导致所教导的在会众身上无效。
4.以各样的谬见败坏他们所传讲的道,玷污会众的心思意念。“我们不象那许多人,为利混乱上帝的道”(林后2:17)。
问10:人民对民事长官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人民对民事长官所犯的最是:
1.背叛他们,企图叛乱,推翻、毁灭他们。“恶人只寻背叛,所以必有严厉的使者,奉差攻击他”(箴17:11)。
2.不顺服他们所制定的良善、公义的法律。“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13:5)。
3.不仅忽视为他们祷告,还说他们的坏话。“那些随肉身,纵污秽的情欲,轻慢主治之人的,更是如此”(彼后2:10)。
4.谩骂他们,在他们面前有不敬的行为。“不可毁谤上帝,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出22:28)。“亚劳拿观看,见王和他臣仆前来,就迎接出去,脸伏于地,向王下拜”(撒下24:20)。
5.否定他们的正当所得,对他们蓄意欺诈。“施舍的,就当诚实;怜悯人的,就当甘心”(罗12:8)。
问11:民事长官对人民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民事长官对人民所犯的罪是:
1.制定违背上帝律法的法律。“王啊!三十日内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么,必扔在狮子坑中。王不是在这禁令上盖了玉玺吗”(但6:12)。
2.在实行治理的时候,压迫百姓,肆行专制,残酷无情。“暴虐的君王辖制贫民,好象吼叫的狮子,觅食的熊。无知的君多行暴虐;以贪财为可恨的,必年长日久”(箴28:15,16)。
3.只求自己的好处,置公众利益于不顾。
4.不爱善举义行,加以拦阻抑制;喜欢邪恶之徒,加以怂恿高举。
5.不但自己不顺服上帝的律法,而且还带头行恶,促使他人也如此行。“下流人在世人中升高,就有恶人到处游行”(诗12:8)。
问12:晚辈向长辈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晚辈或那些在恩赐和美德上软弱的人,向长辈或那些在恩赐和美德上坚固的人所犯的罪是:
1.对于自己的聪明和价值自高自大,过于看重,目空尊长,并在心里藐视他们,对于他们运用众所周知的自由妄加论断。“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提前3:6)。“不吃的人不可论断吃的人”(罗14:3)。
2.举止粗暴,无礼地占据他们的位置,对他们全无尊敬之心。“不要坐在首位上,恐怕有比你尊贵的客,被他请来;那请你们的人前来对你说:‘让座给这一位吧。’”(路14:8,9)。
3.一幅当家作主的样子,意志顽梗,不顺服长者智慧的计划,也不听从为他们的益处着想的建议。
问13:长辈向晚辈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长辈或那些在恩赐和美德上坚固的人,向晚辈或那些在恩赐和美德上软弱的人所犯的罪是:
1.在不圣洁、贪婪、不公义、不节制或其它任何恶事上为他们提供坏榜样。
2.看不起晚辈,对于他们良好的开端不给予应有的鼓励。
3.不担当他们的弱点,因为他们有软弱之处就瞧不起他们。“我们坚固的人应该担代不坚固人的软弱,不求自己的喜悦”(罗15:1)。“吃的人不可轻看不吃的人”(罗14:3)。
问14:平辈之间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平辈之间所犯的罪是什么:
1.仇恨,嫉妒,恶毒,不当发怒而发怒,彼此谗谤,彼此中伤,彼此侮辱。“一切苦毒、恼恨、忿怒、嚷闹、毁谤,并一切的恶毒,都当从你们中间除掉;并要以恩赐相待,存怜悯的心,彼此饶恕,正如上帝在基督里饶恕了你们一样”(弗4:31,32)。
2.不仅不彼此激发爱心,勉励行善,反倒互相引诱,狼狈为奸,一起犯罪。“又要彼此相顾,激发爱心,勉励行善”(来10:24)。“我儿,恶人若引诱你,你不可随从”(箴1:10)。
3.孤僻不群,心胸狭窄,自私自利,使他们从不衷心殷勤地寻求使别人得益处,除非是个人的私欲也由此而得到增进。 “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4)。
六十六问:第五条诫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五条诫命所附加的理由是:有长寿和兴盛的应许(只要是为了荣耀上帝,造福自己)赐给凡遵守此诫命的人(出20:12;申5:16;弗6:2-3)。
问1:为了鼓励那些遵守第五条诫命的人,这条诫命本身所附加的理由是什么?
回答:为了鼓励那些遵守第五条诫命的人,这条诫命本身所附加的应许就是长寿的应许;这也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要孝敬父母,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2)。
问2:在第二条诫命中就附加了上帝祝福上千代的应许,为什么说第二条诫命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呢?
回答:上帝应许祝福人上千代,这一应许虽是附加在第二条诫命上的,但并不仅仅局限于第二条诫命,而是向一切爱上帝,并遵行上帝其他所有诫命的人所作出的应许。然而,长寿的应许则是特别适用于那些遵行第五条诫命的人。
问3:在这一长寿的应许中到底包括了什么内容呢?
回答:这一长寿的应许不仅仅是长寿的应许,长寿却有可能与痛苦相伴,使人生不如死;这一应许还包括了生命的得福和兴盛。“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弗:6:2,3)。
问4:是不是所有那些孝敬父母的人都在这个世界上长寿、兴盛呢?
回答:1.许多孝敬父母,忠心地尽一切相关本分的人,确实在今生就得了长寿和兴盛,这都是因为这一应许的缘故;而那些不这样行的人,许多人青春早逝,或中年死亡,活着的时候也有贫穷和匮乏的咒诅临到他们的身上: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世的应许和审判在从前的旧约时代更多按字句来成全,而在后来的福音时代,则是经常性地转换成了属灵的福分。
2.要晓得这一应许也有例外,只要是为了荣耀上帝,使那些遵行这一诫命的人真正得益处。很多时候,他们在苦难中得到操练,上帝认为把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年轻或盛年的时候就接回家,救拔他们脱离生存所要面临的愁苦,他没有把地上的长寿赐给他们,反倒赐给了他们在天上的永生,这是上帝视为最佳的。“我受苦是与我有益,为要使我学习你的律例”(诗119:71)。“义人死亡,虔诚人被收去。这义人被收去是免了将来的祸患”(赛57:1)。“主所应许我们的就是永生”(约壹2:25)。
二十二、第六条诫命
六十七问:第六条诫命是什么?
回答:第六条诫是:“不可杀人”(出20:13;申5:17)。
六十八问:第六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六条诫命吩咐人运用合乎上帝律法的各种方法,竭力保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诗82:3,4;伯29:13;王上18:4;弗5:28-29)。
问1:第六条诫命关涉到什么?
回答:第六条诫命关涉到我们和其他人的生命
问2:关于我们自己的生命,第六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关于我们自己的生命,第六条诫命吩咐我们,务要运用合乎上帝律法的一切方法予以保全。
问3:若是我们承认基督的名,肯定就会丧命,在这样的情况下,无法保全我们自己的生命,是否可以否定基督和他的真道呢?
回答:否定基督和他的真道,以此来保全我们自己的生命,这是不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因此不能使用;用这种方法来保全我们的生命,不但不会救拔我们的生命,反倒永永远远地丧失我们自己的生命和灵魂。“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太10:33)。“人若赚得全世界,赔上自己的生命,又有什么益处呢?”(太16:25,26)。
问4:在《创世记》26章7节记载说,当以撒在基拉耳的时候,他就谎称他妻子是自己的妹子,免得那地方的人因为他妻子的缘故而害了他的命,为了救我们自己的生命,我们在某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撒谎呢?
回答:使徒保罗的书信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罗3:8)。因此,以撒撒谎,虽是为了保全他自己的性命,可也是犯罪,是得罪上帝的;这种做法并不能得到认可,正如大卫犯奸淫一样,虽然在圣经中确实记载下来,但并不是为了让我们效法,而是为了警告我们。
问5:在安息日的时候有仇敌来攻击我们,我们可以中断敬拜上帝的本分,抵挡仇敌,保护我们的性命吗?
回答:不管犯罪会带来什么好处,我们都不要犯罪,消极性的规范在所有的时候都有约束力;积极性的规范始终有约束力,但并不是在所有的时候,有时中止自己的本分并不是犯罪;在安息日的时候,如果确有必要抵挡仇敌的进攻,保卫我们自己的生命,上帝也允许我们中止敬拜,投入战斗。
问6:要保全我们自己的生命,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有哪些呢?
回答:为了保全我们自己的生命,我们可以使用以下的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
1.针对盗贼的暴力行为和那些图谋夺取我们生命的凶行,我们可以用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生命。“没有刀的要卖衣服买刀”(路22:36)。
2.对于天气的暴劣和严寒,我们可以躲在家中,用衣服来抵御。“她不因下雪为家里的人担心,因为全家都穿朱红衣服”(箴31:21)。
3.为了滋养我们的身体,恢复精神,我们可以适当地吃肉、喝酒、睡眠。“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弗:5:29)。“因你胃口不清,屡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点酒”(提前5:23)。“他若睡了,就必好了”(约11:12)。
4. 用劳动来锻炼身体,并适度地参加一些娱乐活动。“劳碌的人,睡得香甜”(传5:12)。“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物都有定时。哭有时,笑有时;哀恸有时,跳舞有时”(传3:1,4)。
5.为消除疾病,恢复健康,可以看医生,打针吃药。“康健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太9:12)。
6.忍耐,温和,满足,喜乐,适度地以上帝的恩赐鼓励自己,振奋精神,特别是要以万有的赐予者上帝为乐,并运用各种好方法保持好心情,这确实非常有益于保持我们的健康,使身体处于和谐的状态。“喜乐的心,乃是良药,忧伤的灵,使骨枯干”(箴17:22)。
问7:关于他人的生命,第六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关于他人的生命,第六条诫命吩咐我们,当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来保守他人的生命。
问8:妓女喇合通过撒谎救了在她家中的以色列人的生命,圣经上把此事记载了下来,并对喇合予以赞扬,而且当整个城市被毁灭的时候,她和她全家都得救了。因此,为了保全他人的生命,尤其是当他们是上帝的子民,其生命正受到上帝之仇敌的追索的时候,可以用撒谎的方法吗?
回答:1.不管是这种情况下,还是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绝对不要使用撒谎的方法,这至小的罪比最大的义人丧命还坏。
2.喇合受到赞扬,生命得以存留,是因着她的信心,也是因着以色列人曾经向她作出的许诺,并不是因为她撒谎的缘故,撒谎本身是她自己犯罪;连这个罪,若是没有得到赦免,就会在地狱中受到惩处。“妓女喇合因着信,曾和和平平地接待探子,就不与那些不顺从的人一同灭亡”(来11:31)。
问9:我们应当怎样竭力保全他人的生命呢?
回答:1.行政官员、司法官员以及其他手中拥有权力的人,在无辜之人受到压迫,被人冤枉,面临失去生计,尤其是面临死亡危险的时候,应当保护他们。“你们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当保护贫寒和穷乏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诗82:3,4)。“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将被杀,你须拦阻。你若说,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岂不明白吗?保守你命的,岂不知道吗?你岂不按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吗?”(箴24:11,12)。
2.对于那些贫乏的人,所有的人都当根据自己的能力,送给他们生活所用的必需品。“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地去吧!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什么益处呢?”(雅2:15,16)。
3.所有的人都要禁止作一切得罪别人的事,不伤害任何人,原谅别人加给我们的伤害,以善报恶。“使你们无可指摘,诚实无伪,作上帝无瑕疵的儿女”(腓2:15)。“倘若这人和那人有嫌隙,总要彼此包容”(西3:13)。“你不可为恶所胜,反要以善胜恶”(罗12:21)。
六十九问:第六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第六条诫命禁止我们自杀(徒16:28),或不义地夺去邻舍的生命(创9:6),或有任何这样的倾向(太5:22;约一3:15;加5:15;箴24:11,12;出21:18-32)。
问1:第六条诫命禁止我们杀害谁呢?
回答:第六条诫命禁止我们杀害我们自己或其他人。
问2:第六条诫命如何禁止我们杀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回答:不管是直接地杀害我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还是间接地作出带有这种意图的事,都是第六条诫命禁止之列。
问3:为了阻止他人通过拷打和羞辱的方法来治死我们,我们采取自杀的方式来回避,这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加图和其他的外邦人都曾经这样行,扫罗为了避免被未受割礼的非利士人杀死、羞辱地伏剑自杀了。
回答:1.在任何情况下自杀都不合乎上帝的律法。“禁卒就拔刀要自杀。保罗大声呼叫说:‘不要伤害自己’”(徒16:27,28)。
2.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自杀,被外邦人认为是一种德行,体现了勇敢的精神,但是上帝的律法不仅不容许这样的事情,而且把这样的人算为谋杀自己的人。
3.扫罗杀死自己的行为是他自己犯罪;我们应当宁肯忍受他人各样的侮辱和折磨,因这些是他们的罪,而不愿意自己加手伤害自己,使自己在罪中死去,使得此后再没有时间和地方认罪悔改。
问4:既然自杀之后就无法认罪悔改了,那些自杀的人仍有可能得救吗?
回答:1.有些人使自己受到致命的伤害,但在死前认罪悔改了,并得救了,这是有可能发生的,但这种可能性非常罕见。
2.有些上帝的儿女在疯狂的状态下(撒但乘机诱惑)自杀,但是,因为他们已有的信心和悔改,仍然是得救的。
问5:在什么情况下杀死他人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在以下情况下杀死他人合乎上帝的律法:
1.执行国家法律的公正判决,特别是对那些杀人犯。“无论谁故杀人,他必被治死”(民35:30)。
2.在合乎上帝律法的战争中。“禁止刀剑不经血的,必受咒诅”(耶48:18)。
3.在必要的自卫中。“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出22:2)。
问6:在决斗中彼此打斗、杀死对方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
回答:1.在私人决斗中打斗,并不合乎上帝的律法,除非是他人非要决斗不可,自己无法避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当遭受对方攻击的时候可以搏斗,杀死仇敌。
2.若有单个的敌人前来叫阵,为了避免有更多的人流血死亡,参加这种公开的决斗是合乎上帝的律法的;正如大卫与歌利亚搏斗并杀死他一样。
问7:除了直接杀害我们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之外,还有其他方式使我们犯下杀人罪吗?
回答:我们可以间接地触犯谋杀自己或他人的犯罪,这是通过行某种易于使我们自己或他人丧命的事而触犯的。比如:
1.忽视、不用合乎上帝律法的必不可少的方法来保全生命;诸如吃肉,喝酒,睡觉,穿衣,服药,进行必须的娱乐等等:如果我们禁止自己使用这些保存生命所必须的东西,不管是出于什么古怪的念头,还是由于撒但的试探,说我们无权享用这些,从而使我们自己早死,我们就犯了杀害自己的罪;如果我们因为吝啬,没有怜悯心,对于其他极其需要生活必需品的人拒绝给予,我们就犯了杀害别人的罪。
2.吃喝过度,忧虑重重,嫉贤妒能,过分悲哀,或者行其他任何事情,使我们精神的力量崩溃、衰弱,使我们的身体失调、紊乱,这都是导向自杀的。“你们要谨慎,恐怕因贪食、醉酒,并今生的思虑累住你们的心”(路21:34)。“嫉妒是骨中的朽烂”(箴14:30)。“忧伤的灵,使骨枯干”(箴17:22)。
3.因着仇恨、罪怒、苦毒、恶语、欺压而杀害他人;特别是打人、伤人,以及任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些易于伤害别人的事,都在上帝的眼中被算为杀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壹3:15)。“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1,22)。“你们要谨慎,若相咬相吞,只怕要彼此消灭了”(拉5:15)。“说话浮躁的,如刀刺人”(箴12:18)。“在你们中间有轻慢父母的;有欺压寄居的;有亏负孤儿寡妇的”(结22:7)。
二十三、第七条诫命
七十问:第七条诫命是什么?
回答:第七条诫命是:“不可奸淫”(出 20:14;申5:18)。
七十一问:第七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七条诫命吩咐我们在心思(太5:28)、言语(弗4:29;西4:6)和行为上(彼前3:2),保守自己(帖前4:3-5)和邻舍的贞洁(林前7:2-3,5;弗5:11-12)。
问1:第七条诫命关涉到什么?
回答:第七条诫命关涉到我们自己和他人的贞洁。
问2:在关乎我们自己和他人的贞洁上,第七条诫命吩咐我们什么?
回答:在关乎我们自己和他人的贞洁上,第七条诫命吩咐我们保守我们自己不受玷污,并且尽可能地防止他人受到玷污。“上帝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帖前4:3,4)。
问3:根据这一诫命,我们在哪些方面有责任保守我们自己和他人的贞洁?
回答:根据这一诫命,我们在以下方面有责任保守自己和他人的贞洁:
1.在心灵上,渴慕、追求、喜悦彼此之间纯正、贞洁的交往;不管是我们作为男人,与女人交往的时候当如此,还是我们作为女人,与男人交往的时候也当如此。“就当从心里彼此切实相爱”(彼前1:22)。
2.在言语上,彼此之间说话的时候纯洁无欺,使对方得造就,在成圣上有长进。“污秽的言语,一句不可出口,只要随事说造就人的好话,叫听见的人得益处”(弗4:29)。
3.在行为上,言谈举止端庄、贞洁。“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这正是看见你们有贞洁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3:1,2)。
问4:我们如何保守我们自己的贞洁呢?
回答: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方法保守我们自身的贞洁-
1.警醒:(1)在我们的心思意念上;一想到此类的事情,心里一有这样的倾向,在思想中一有这样的念头,就当抵挡这种不洁的想法。“你要切切保守你心”(箴4:23)。“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玛2:16)。(2)对于我们的感官;对于那些激发情欲的对象调转眼目。“我与眼睛立约,怎能恋恋瞻望处女呢”(伯31:1)。我们的耳朵要闭塞不听调动情欲的对话;我们一定要注意避免此类的触摸,不负责任的调情,免得引发不贞洁的欲望,留心不要结交轻浮、卑劣之徒,注意避免各种不洁的场合,抵挡导致不洁之罪的各种诱惑。“你所行的道要离她远,不可就近她的房门”(箴5:8)。“约瑟主人的妻以目送情给约瑟,说:‘你与我同寝吧!’约瑟不从,对主人的妻说:‘我怎能作这大恶,得罪上帝呢?’”(创39:7-9)。
2.殷勤作工,使我们的身心都忙于自己当作的工作,既可以保守自己远离不洁的作为,也可以保守自己远离不洁的欲望,无所事事之人更容易陷在这样的作为和欲望之中。“她并不吃闲饭。才德的女子很多,惟独你超过一切”(箴31:27,29)。“底拿出去要见那地的女子们。示剑看见她,就拉住她,与她行淫,玷辱她”(创34:1,2)。
3.饮食有节,不管是吃饭,还是喝酒,若有过度,就纵容肉体,激发情欲。“他们象喂饱的马,到处乱跑,各向他邻舍的妻发嘶声”(耶5:8)。“酒发红,在杯中闪烁”。“你眼必看见异怪的事(或淫妇)”(箴23:31,33)
4.克制欲望,攻克己身,若是需要,可以常常禁食,“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传福音给别人,自己反被弃绝了”(林前9:27)。
5.敬畏上帝,存畏惧的心认识上帝的同在和遍察一切的眼睛。“我儿,你为何恋慕淫妇?为何抱外女的胸怀?因为人所行的道,都在耶和华眼前,他也修平人一切的路”(箴5:20,21)。
6.信靠耶稣基督,从他得力量,净化我们的内心,钉死我们肉体的邪情私欲。“又借着信洁净了他们的心”(徒15:9)。“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拉5:24)。
7.支取上帝洁净我们心灵的应许,征服罪。“我必用清水洒在你们身上,你们就洁净了。我要洁净你们,使你们脱离一切的污秽”(结36:25)。“他必将我们的罪孽蹋在脚下”(弥7:19)。“亲爱的弟兄啊!我们既有这等应许,就当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上帝,得以成圣”(林后7:1)。
8.倚靠圣灵的帮助。“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罗8:13)。
9.恒切祷告。“求你将我的罪孽洗除净尽,并洁除我的罪。求你用牛膝草洁净我,我就干净;求你洗涤我,我就比雪更白”(诗51:2,7)。“求你叫我转眼不看虚假”(诗119:37)。“不叫我们遇见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太6:13)。
10.若是欲火攻心,无法克制,就当嫁娶;但是,一定要与信主的人结婚。“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在这主里面的人”(林前7:9,39)。
问5:为什么我们必须保持我们的贞洁?
回答:我们必须保守我们的圣洁,这是因为--
1.因为我们无论男女,都是人,不是动物,动物不受上帝律法的约束,我们却当受上帝律法的约束;保持贞洁既合乎理性的原则,也合乎上帝写在我们心上的律法以及上帝圣言的明确吩咐。
2.我们都是基督徒,不是外邦人,他们既不认识上帝,也不敬畏上帝。“不放纵私欲的邪情,象那不认识上帝的外邦人”(帖前4:5)。“所以我说,且在主里确实地说,你们行事,不要再象外邦人存虚妄的心行事。良心既然丧尽,就放纵私欲,贪行种种的污秽”(弗4:17,19)。
3.由于我们是真心信主的人,所以我们的身体是基督的肢体,是圣灵的殿,不是属自己的,所以应当保持干净、圣洁。“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吗?断乎不可!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吗?这圣灵是从上帝而来,住在你们里头的;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林前6:15,16,19)。“若有人毁坏上帝的殿,上帝必要毁坏那人;因为上帝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林前3:17)。
七十二问:第七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第七条诫禁止一切不洁的心思(太5:28)、言语(弗5:4)和行为(弗5:3)。
问1:第七条诫命禁止的是什么罪?
回答:第七条诫命禁止的是,一切的不洁和污秽。“至于淫乱,并一切污秽,或是贪婪,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弗5:3)。
问2:第七条诫命禁止哪些方面的不贞和不洁?
回答:第七条诫命禁止以下的不贞和不洁:
1.在心思意念上,比如淫念色欲。“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4,15)。
2.在言谈话语上,比如诲淫的话语,色情歌曲,诱惑他人犯罪的讲话。“淫词、妄语和戏笑的话,都不相宜”(弗5:4)。“你来,我们可以饱享爱情,直到早晨,我们可以彼此亲爱欢乐。淫妇用许多巧言诱她随从,用谄媚的嘴逼她同行”(箴7:18,21)。
3.在行为举止上,一切不贞和不洁的行为,以及一切趋向于此类犯罪的行为。
问3:第七条诫命所禁止的不贞和不洁的行为是什么?
回答:第七条诫命所禁止的不贞和不洁,既包括还没有结婚的人所犯的不贞和不洁的行为,也包括那些已经结婚的人所犯的。
问4:第七条诫命所禁止的没有结婚的人所犯的不贞和不洁的行为是什么?
回答:第七条诫命所禁止的没有结婚的人所犯的不贞和不洁的行为是-
1.自污。
2.婚前性关系、通奸。“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奸淫、污秽、邪荡”(加5:19)。“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利18:20)。
3.乱伦。“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利18:6)。
4.强奸,以及一切强迫他人犯污秽之罪的行为。“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申22:25)。
5.同性恋。
问5:在已经结婚的人之间,第七条诫命所禁止的不贞和不洁是什么?
回答:在那些已经结婚的人之间,所犯的不贞与不洁的行为就是一切不合理、无节制地使用婚床的行为。“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利18:19)。“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林前7:5)。
问6:第七条诫命所禁止的导向不贞和不洁的行为是什么?
回答:第七条诫命所禁止的导向不贞和不洁的行为是:
1.醉酒。“于是那夜她们叫父亲喝酒,大女儿就进去和她父亲同寝”(创19:33)。
2.暴饮暴食,无所事事。“看哪!你妹妹所多玛的罪孽是这样:她和她的众女都心娇气傲,粮食饱足,大享安逸。她们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结16:49,50)。
3.淫荡的姿势和衣饰。“因为锡安的女子狂傲,行走挺项,卖弄眼目,俏步徐行,脚下玎铛”(赛3:16)。“有一个妇人来迎接他,是妓女的打扮。拉住那少年人,与他亲嘴”(箴7:10,13)。
4.经常与轻浮、卑劣之人为伴,阅读色情书籍,观看黄色图片,或者行任何激发邪情私欲的事。
问7:为什么所有的人都当禁止一切的不贞和不洁,特别是婚前性关系和通奸的恶行呢?
回答:所有的人都当禁止一切的不贞和不洁,特别是婚前性关系和通奸的恶行,这是因为:
1.婚前性关系和通奸极其得罪上帝,羞辱主名。“大卫差人去,将妇人接来。她来了,大卫与她同房。但大卫所行的这事,耶和华甚不喜悦”(撒下11:4,27)。
2.婚前性关系和通奸对于触犯此罪的人本身也是极其危险和有害的。
(1)此罪与他们的身体不利,使其受到污秽,常常使身体衰微毁灭。“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是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林前6:18)。“你所行的道要离她远。终久你皮肉和身体消毁,你就悲叹”(箴5:8,11)。
(2)此罪对他们的灵魂无益,使其心眼被蒙蔽,良心受亏损,给灵魂带来毁灭。“奸淫和酒,并新酒,夺去人的心”(何4:11)。“与妇人行淫的,便是无知,行这事的,必丧掉生命”(箴6:32)。
(3)使人的好名声受损,有了污点。“与妇人行淫的,他必受伤损,必被凌辱。他的羞耻不得涂抹”(箴6:32,33)。
(4)浪费资财。“恐怕外人满得你的力量,你劳碌得来的,归入外人的家”(箴5:10)。“因为妓女能使人只剩一块饼”(箴6:26)。
(5)使许多人早死。“淫妇猎取人宝贵的生命”(箴6:26)。“因为被他伤害仆倒的不少。被他杀戳的而且甚多”(箴7:26)。
3.婚前性关系和通奸对他人也有害处;犯污秽之罪的另一方,也被卷进同样的罪;如果有一方已经结婚,对婚姻的另一方也是伤害。
二十四、第八条诫命
七十三问:第八条诫命是什么?
回答:第八条诫命是:“不可偷盗”(出20:15;申5:19)。
七十四问:第八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八条诫命吩咐我们,以合乎上帝律法的方式,取得并增加自己(帖后3:10-12;罗12:17;箴27:23)与别人的财富和产业(利25:35;箴13:4;20:4;24:30-34;腓2:4)。
问1:第八条诫命关涉到什么?
回答:第八条诫命关涉到自己与别人的财富和产业。
问2:涉及我们自己与他人的财富和产业,第八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涉及我们自己与他人的财富和产业,第八条诫命吩咐我们获取并保守。
问3:要获取并保守我们自己和他人的财富和产业,我们当用什么方法?
回答:要获取并保守我们自己和他人的财富与产业,我们只可以用合乎上帝之律法的方法。
问4:我们当怎样努力获取并保守自己和他人的财富和产业呢?
回答:我们当努力获取并保守自己和他人的财富和产业:
1.为我们自己选择合乎上帝律法的合宜的职业;在自己的工作中与上帝同行。“耶和华上帝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使他修理看守。”(创2:15)。“亚伯是牧羊的,该隐是种地的。”(创4:2)。“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守住这身份。弟兄们,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在上帝面前守住这身份。”(林前7:20-24)。
2.对我们的工作加以适度的看顾,为我们自己提供一些这个世界上的美物,只要是来源正当,使用得体。“他想得田地,就买来。用手所得之利,栽种葡萄园。”(箴31:16)。“不要以恶报恶,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罗12:17)。
3.有智慧,有谋略,能够分辨好歹,管理好自己当作的事情,使其发挥最大的益处。 “施恩与人,借贷与人的,这人事情顺利”(诗112:5)。“谋略必护卫你。聪明必保守你。”(箴2:11)。
4.节俭,消减不必要的开支,不浪费任何东西,不迎合肉体追求奢华的贪欲。“智慧人家中积蓄宝物膏油。愚昧人随得来随吞下。”(箴21:20)。“他们吃饱了,耶稣对门徒说,把剩下的零碎,收拾起来,免得有糟蹋的。”(约6:12)。“教训我们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欲,在今世自守”(多2:12)。
5.殷勤作工。“手懒的要受贫穷。手勤的却要富足。”(箴10:4)。“不劳而得之财,必然消耗。勤劳积蓄的,必见加增。”(箴13:11)。“从前偷窃的,不要再偷。总要劳力,亲手作正经事,就可有馀分给那缺少的人。”(弗4:28)。
6.恳求上帝祝福我们手中的工作,在运用今世供应我们肉身需要的一切手段上都要倚靠他。“耶和华所赐的福,使人富足。并不加上忧虑。”(箴10:22)。“应当一无挂虑,只要凡事藉着祷告,祈求,和感谢,将你们所要的告诉神。”(腓4:6)。“你们要将一切的忧虑卸给神,因为他顾念你们。”(彼前5:7)。
7.根据我们自己的需要,享用上帝所赐给我们的美物,并且甘心乐意地向他人施舍生活中所必需的。“有施散的,却更增添。有吝惜过度的,反致穷乏。好施舍的,必得丰裕。滋润人的,必得滋润。”(箴11:24,25)。
8.争取得到我们当得到的。当有人错误地夺取本来属于我们的东西时,要采取合宜的方法加以保守;对于非法的扣压或留置,也当用合宜的方法恢复确实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
问5:在圣经上,我们的救主耶稣基督说:“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 (太5:40);使徒保罗也说:“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林前6:7)。如果我们借助人的法律来恢复或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这在上帝的眼中,是否合乎他的律法呢?
回答:1.圣经中虽然有这样的说法,但在这些地方绝对没有禁止我们使用人的法律来保护或恢复我们自己的权益, 在任何时候圣经上都没有这样说过。
2.我们的救主耶稣基督所禁止的是争讼。对于一些没有多大损害的事,与其牢牢抓住不放,不如放弃我们自己的一些权益,比如一件里衣或外衣,以及诸如此类的小东西,这些我们都可以放弃;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如果有人在大事上不公平地对待我们,试图毁坏我们,我们就任凭他们夺去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拥有的一切,而不诉诸我们所在地的法律来确保我们的权益;因为假如真是如此的话,一切真正的基督徒很快就会被恶人抢夺一空,失去所有的生计,因为他们本来就是生活在恶人中间。
3.使徒所禁止的是基督徒不要到外邦人和不信主的审判官面前彼此告状,这对于他们所认信的基督教而言是一种耻辱;他告诉他们,应当在他们自己中间判明是非,宁肯为此受屈,也不要行任何使福音受损的事;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基督教国家中禁止基督徒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得到相应的补偿;然而,这节经文所禁止的还涉及为一些琐事争讼,特别是有辱基督教的事,若不是不可避免,就不要动用法律手段。
4.这样行合乎上帝的律法。上帝既然委派国家官员执行人所定的法律,我们就可以运用这些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益,使我们所受到的损失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我们不能从这些法律中得到什么益处,上帝所命定的执法的官员也就没有什么用处了;因为这些法律虽然是人制定的,却合乎上帝自己所颁布的民事律,当初以色列人就是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使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得到补偿的;基督徒基于同样的理由,也可以这样作。
问6:我们当如何获取并促进自己和他人的财富与产业呢?
回答:我们当努力帮助他人获取并保守财富和产业,一般说来,我们当有公益之心,把公众的益处置于我们个人的益处之上,同时努力寻求增进他人个人的财富和益处,如同对待我们自身的一样。“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4)。
问7:对于贫穷和匮乏的人,我们当尽什么本分呢?
回答:对于贫穷和匮乏的人,我们当尽的本分是向他们提供救济。要根据我们自己的能力和他们生活所必需的,借贷给他们,或者白白地送给他们,使他们得供应和帮助,对于信主的人家更当如此。“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手中缺乏,你就要帮补他,使他与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利25:35)。“所以有了机会,就当向众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当这样。”(加6:10)。“圣徒缺乏要帮补。客要一味的款待。”(罗12:13)。“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货的,不可推辞。”(太5:42)。“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的去吧,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什么益处呢”(雅2:15,16)。“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约壹3:17)。
问8:涉及财富和产业,我们对所有人当尽的本分是什么?
回答:涉及财富和产业,我们对所有的人都当尽的本分是向他们施与善良和公义。
问9:对于他人的财富和产业,我们如何显明善良呢?
回答:对于他人的财富和产业,我们当甘心乐意地予以爱心的帮助,使他人的财富和产业可以由此得以增进,如此我们就显明了善良。“所以有了机会,就当向众人行善。”(加6:10)。“我对你们举荐我们的姊妹非比,她是坚革哩教会中的女执事。请你们为主接待她,合乎圣徒的体统。她在何事上,要你们帮助,你们就帮助她。”(罗16:1,2)。
问10:涉及他人的财富和产业,我们当遵守的公义的原则是什么?
回答:涉及他人的财富和产业,我们当遵守的公义的原则就是:我们希望他人如何对待我们,我们就当如何对待他人。“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问11:在我们与他人交往的时候,我们必须在哪些方面显明我们的公义呢?
回答:在我们与他人交往的时候,我们必须在以下方面显明我们的公义:
1.诚实正直。“就是行为正直,作事公义,心里说实话的人。”(诗15:2)。“我们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见证我们凭着神的圣洁和诚实,在世为人,不靠人的聪明,乃靠神的恩惠,向你们更是这样。”(林后1:12)。
2.忠心地履行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契约和承诺,完成别人所交托我们的。“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诗15:4)。“所求于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林前4:2)。
3.公平买卖,买的时候要提供公平的价格,卖的时候收取合理的利润。“你若卖什么给邻舍,或是从邻舍的手中买什么,彼此不可亏负。”(利25:14)。
4.凡人所当得的,都付给人。“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罗13:7,8)。“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辞,就当向那应得的人施行。你那里若有现成的,不可对邻舍说,去吧,明天再来,我必给你。”(箴3:27,28)。
5.别人留置在我们这里的抵押物,我们所发现的遗失物,或者任何因偷窃和欺诈而获取的物,我们都当予以返还。“他既犯了罪,有了过犯,就要归还他所抢夺的,或是因欺压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遗失他所捡的物,”(利6:4)。“未曾亏负人,未曾取人的当头”(结18:6)。“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路19:8)。
七十五问:第八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第八条诫命禁止一切不正当地损害我们自己(提前5:8)和邻舍的财富或产业的言行(箴21:6;弗4:28;帖后3:7-10)。
问1:第八条诫命所禁止的损害我们自己的财富和产业的行为是什么?
回答:第八条诫命所禁止的损害我们自己的财富和产业的行为是:
1.挥霍我们自己的钱财,暴食暴饮,结交狐朋狗友,耽于娱乐、游戏、赌博等等。“过了不多几日,小儿子就把他一切所有的,都收拾起来,往远方去了。在那里任意放荡,浪费赀财。”(路15:13)。“因为好酒贪食的,必至贫穷”(箴23:21)。“爱宴乐的,必致穷乏。好酒爱膏油的,必不富足。”(箴21:17)。“追随虚浮的,足受穷乏”(箴28:19)。
2.鲁莽投资,把所有的资产都押在极不稳定的风险投资上;不加思考,就为别人作保;以及任何管理资产的时候缺乏深思熟虑,以致损害自己的事。“人有恶眼想要急速发财,却不知穷乏必临到他身”(箴28:22)。“不要与人击掌,不要为欠债的作保。你若没有什么偿还,何必使人夺去你睡卧的床呢”(箴22:26,27)。
3.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对于自己职业当尽的本分不闻不问。“因为好酒贪食的,必至贫穷。好睡觉的,必穿破烂衣服”(箴23:21)。“我经过懒惰人的田地,无知人的葡萄园。荆棘长满了地皮,刺草遮盖了田面,石墙也坍塌了。我看见就留心思想,我看着就领了训诲。再睡片时,打盹片时,抱着手躺卧片时,你的贫穷,就必如强盗速来,你的缺乏,仿佛拿兵器的人来到”(箴24:30-34)。
问2:涉及我们自己的财富和产业,第八条诫命所禁止的过度的举止是什么?
回答:涉及我们自己的财富和产业,第八条诫命所禁止的过度的举止是:
1.贪爱钱财的一种表现是:为得产业而忧虑重重;过于想发财致富;劳动过度,以致伤损身体;挤占灵修敬拜的时间。“你们存心不可贪爱钱财。要以自己所有的为足”(来13:5)。“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林前7:32)。“你们要谨慎,恐怕因贪食醉酒并今生的思虑,累住你们的心”(路21:34)。“但那些想发财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网罗,和许多无知有害的私欲里,叫人沉在败坏和灭亡中。贪财是万恶之根。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前6:9,10)。“有人孤单无二,无子,无兄,竟劳碌不息,眼目也不以钱财为足。(他说)我劳劳碌碌,刻苦自己,不享福乐,到底是为谁呢”(传4:8)。
2.贪婪钱财的另一种表现是:死守我们所得到的世上的美物,不想使用。“我见日光之下有一宗祸患,重压在人身上。就是人蒙神赐他资财,丰富,尊荣,以致他心里所愿的一样都不缺,只是神使他不能吃用,反有外人来吃用。这是虚空,也是祸患”(传6:1,2)。
3.不合乎上帝律法的交易,诸如买卖圣职圣物,圣灵的恩赐,罪的赦免,牧师的俸金,牧养灵魂的职位等。“你的银子,和你一同灭亡吧。因你想神的恩赐,是可以用钱买的”(徒8:20)。
4.收受贿赂,贪赃枉法。“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出23:8)。“你的官长居心悖逆,与盗贼作伴。各都喜爱贿赂,追求赃私。他们不为孤儿伸冤,寡妇的案件,也不得呈到他们面前”(赛1:23)。
5.不合乎上帝律法的职业,诸如算命,用占星术占卜,以及使用任何上帝所不认可的手法赚钱。“你素来倚仗自己的恶行。让那些观天象的,看星宿的,在月朔说豫言的,都站起来,救你脱离所要临到你的事。”(赛47:10,13)。“平素行邪术的,也有许多人把书拿来,堆积在众人面前焚烧。有一个银匠,名叫底米丢,是制造亚底米神银龛的,他使这样手艺人生意发达。”(徒19:19,24)。
问3:对于其他匮乏的人,第八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对于其他匮乏的人,第八条诫命禁止不救济他们,对于他们的呼求塞耳不听。“塞耳不听穷人哀求的,他将来呼吁也不蒙应允”(箴21:13)。“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着心,攥着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申15:7)。
问4:对于所有的人,第八条诫命禁止我们什么?
回答:对于所有的人,第八条诫命禁止我们在与所有的人交往的时候,都不可行任何不公不义之事;比如:
1.在买东西的时候欺诈,明知是好东西反说不好;利用对方不晓得自己的产品的真价值而占便宜;看对方必须把东西买出去,就趁机大幅地让人削价。“买物的说,不好,不好。及至买去,他便自夸”(箴20:14)。“你若卖什么给邻舍,或是从邻舍的手中买什么,彼此不可亏负”(利25:14)。
2.在卖东西的时候欺诈,明明晓得东西不好,却违背自己的良心,添油加醋,硬说很好;在度量衡上,短斤少两,欺哄别人。“不要一个人在这事上越分,欺负他的弟兄。因为这一类的事,主必报应”(帖前4:6)。“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法码。当用对准公平的法码,公平的升斗”(申25:13,15)。“诡诈的天平,为耶和华所憎恶。公平的法码,为他所喜悦”(箴11:1)。“恶人家中不仍有非义之财,和可恶的小升斗吗?我若用不公道的天平,和囊中诡诈的法码,岂可算为清洁呢”(弥6:10,11)。
3.第八条诫命特别禁止偷窃别人的东西,“不可偷盗”。“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彼此说谎”(利19:11)。
问5:第八条诫命禁止什么偷窃的事?
回答:第八条诫命禁止所有偷窃的事,无论是家庭以内的还是家庭以外的。
问6:第八条诫命禁止的家庭以内的偷窃是指什么?
回答:第八条诫命所禁止的家庭以内的偷窃的事是指:
1.仆人偷窃、浪费、诈骗主人的财产。“劝仆人要顺服自己的主人。不可私拿东西。要显为忠诚”(多2:9,10)。“有一个财主的管家。别人向他主人告他浪费主人的财物”(路16:1)。
2.儿女偷窃、抢夺父母的财产。“偷窃父母的,说,这不是罪。此人就是与强盗同类”(箴28:24)。“虐待父亲,是贻羞致辱之子”(箴19:26)。
问7:第八条诫命禁止的家庭之外的偷窃是指什么?
回答:第八条诫命所禁止的家庭之外的偷窃是指公窃和私窃。
问8:第八条诫命禁止的公窃是指什么?
回答:第八条诫命所禁止的公窃是指:
1.渎圣,或用暴力,或用欺诈,把分别为圣的东西取走,或挪作他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就撤销圣职人员的职分。“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罗2:22)。“人冒失说,这是圣物,许愿之后才查问,就是自陷网罗”(箴20:25)。“人岂可夺取神之物呢?你们竟夺取我的供物,你们却说,我们在何事上夺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们在当纳的十分之一,和当献的供物上。因你们通国的人,都夺取我的供物,咒诅就临到你们身上”(玛3:8,9)。
2.公贼,盗取公共财产,诈骗公共财富,窃夺公众的正当的自由和特权,为个人的私利坑害公众;如把公地圈作私有、囤积居奇、垄断专营等。
问9:第八条诫命禁止的私窃是指什么?
回答:第八条诫命所禁止的个人的偷窃是指:
1.拐卖男女,偷窃孩童,送给别人,或卖为奴仆。“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前1:9,10)。“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出21:16)。
2.抢劫,或在路上,或在海上,或是窃取金钱,或是窃取牲口,以及其它任何物品。“示剑人在山顶上设埋伏,等候亚比米勒。凡从他们那里经过的人,他们就抢夺”(士9:25)。“这巴拉巴是个强盗”(约18:40)。“他的财宝有网罗张口吞灭了”(伯5:5)。
问10:进一步而言,第八条诫命还禁止什么?
回答:进一步而言,第八条诫命还禁止:
1.与贼同伙,接受赃物。“你与我们大家同分。我们共用一个囊袋”(箴1:14)。“人与盗贼分赃,是恨恶自己的性命”(箴29:24)。“你见了盗贼,就乐意与他同伙”(诗50:18)。
2.对于别人迷失的东西,非法留置,不予返还。“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申22:1,3)。
3.对于自己所承诺的,以及别人所交托的,弄虚作假,不忠不信。“他说这话,并不是挂念穷人,乃因他是个贼,又带着钱囊,常取其中所存的”(约12:6)。
4.对于别人亏欠我们的东西,强行索取,毫无怜悯和忍耐之心。“那仆人出来,遇见他的一个同伴,欠他十两银子,便揪着他,掐住他的喉咙,说,你把所欠的还我。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说,宽容我吧,将来我必还清。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监里,等他还了所欠的债”(太18:28-30)。
5.残酷地留置关系到别人生存的抵押物。“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盖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出22:26,27)。
6.当给的不给,特别是在仆人和工人的工资与佣金方面。“恶人借货而不偿还。义人却恩待人,并且施舍”(诗37:21)。“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利19:13)。
7.挪移先祖的地界,骗取别人合法的地产。“你先祖所立的地界,你不可挪移”(箴22:28)。
8.敲诈勒索,起伏压制,特别是对贫穷人和困苦人。“贫穷人,你不可因他贫穷,就抢夺他的物。也不可在城门口欺压困苦人。因耶和华必为他辨屈。抢夺他的,耶和华必夺取那人的命”(箴22:22,23)。“你们这些要吞吃穷乏人,使困苦人衰败的,当听我的话。卖出用小升斗,收银用大戥子,用诡诈的天平欺哄人。好用银子买贫寒人,用一双鞋换穷乏人,将坏了的麦子卖给人。耶和华指着雅各的荣耀起誓说,他们的一切行为,我必永远不忘”(摩8:4-7)。
9.高利盘剥。“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出22:25)。“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结18:8)。
问11:为什么我们应当禁止各种方式的偷窃和损人利己呢?
回答:我们应当禁止各种方式的偷窃和损人利己,是因为这是上帝在其圣言中所明确吩咐的,也与刻在我们心中的自然律极其一致;另外,以偷窃和损人利己的方式所得到的财产都伴随有上帝的咒诅;行这种偷窃和不义之事的人,假如不是在今世受到上帝的报应,必在来世受报。“他对我说,这是发出行在遍地上的咒诅。凡偷窃的必按卷上这面的话除灭。凡起假誓的必按卷上那面的话除灭。万军之耶和华说,我必使这书卷出去,进入偷窃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必常在他家里,连房屋带木石都毁灭了”(亚5:3,4)。“那不按正道得财的,好像鹧鸪,不是自己下的蛋。到了中年,那财都必离开他,他终久成为愚顽人”(耶17:11)。“嗨!你们这些富足人哪,应当哭泣,号啕,因为将有苦难临到你们身上。你们在这末世,只知积攒钱财。”(雅5:1,3)。
问12:我们当如何避免触犯第八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罪?
回答: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避免第八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罪:首先是藉着基督的受死和圣灵,治死我们对世界的邪情私欲;其次是对天上提升我们的感情,思念上面的事;第三是热爱公义;第四是通过祷告;第五是信靠上帝的应许,相信上帝藉着他特别的护理供应我们一切所需,我们不需要犯偷窃之罪。
二十五、第九条诫命
七十六问:第九条诫是什么?
回答:第九条诫命是:“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申5:20)。
七十七问:第九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九条诫命吩咐人维护并促进人与人之间的诚实(亚8:16),以及我们自己(彼前3:16;徒25:10)和邻舍的名誉(约三12),尤其是在作见证时更当如此(箴14:5,25)。
问1:第九条诫命与第六、第七和第八条诫命在什么地方不同?
回答:第九条诫命与第六、第七和第八条诫命确有不同之处。第六条诫命所关涉的是我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第七条诫命所关涉的是我们自己和他人的贞洁;第八条诫命所关涉的是我们自己和他人的财富和产业;而第九条诫命所关涉的则是我们自己和他人的名誉。
问2:第九条诫命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回答:第九条诫命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维护并促进人与人之间的诚实。
问3:我们应当怎样维护并推进人与人之间的诚实?
回答:我们应当通过彼此间发自内心地说诚实话,维护并推进人与人之间的诚实。“你们所当行的是这样,各人与邻舍说话诚实,在城门口按至理判断,使人和睦”(亚8:16)。“所以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因为我们是互相为肢体”(弗4:25)。“耶和华啊,谁能寄居你的帐幕。谁能住在你的圣山。就是行为正直,作事公义,心里说实话的人”(诗15:1,2)。
问4:关于我们自己和他人的好名声,第九条诫命所提出的更具体的要求是什么?
回答:关于我们自己和他人的好名声,第九条诫命所提出的更具体的要求是:维护并促进我们自己和他人的好名声,特别是在作见证时更当如此。
问5:我们当如何维护并促进我们自己的好名声?
回答:要维护并促进我们自己的好名声,首先是要配得,其次是要捍卫。
问6:我们如何配得好名声呢?
回答:虽然我们在上帝的眼中不配得任何东西,但在人的眼中,通过作善人,行善事,我们仍可配得好名声。
问7:在世人中间,如何作善人、行善事,使我们可以配得好名声呢?
回答:在世人中间,我们要配得好名声,就必须圣洁,谦卑,不恶意害人,有智慧,有爱心,忍耐、温柔,公义,正直,持重,贞洁,诚实,可靠,在各个方面有恩惠,有德行。不仅是在内心和情感上,也包括在言语行为上,都要表里如一,总是行那些配称赞、有美名的事。“只要心里尊主基督为圣。存着无亏的良心,叫你们在何事上被毁谤,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诬赖你们在基督里有好品行的人,自觉羞愧”(彼前3:15,16)。“使你们无可指摘,诚实无伪,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作上帝无瑕无疵的儿女。你们显在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2:15)。“人的智慧使他的脸发光”(传8:1)“所以你们既是上帝的选民,圣洁蒙爱的人,就要存怜悯,恩慈,谦虚,温柔,忍耐的心”(西3:12)。“弟兄们,我还有未尽的话。凡是真实的,可敬的,公义的,清洁的,可爱的,有美名的。若有什么德行,若有什么称赞,这些事你们都要思念。你们在我身上所学习的,所领受的,所听见的,所看见的,这些事你们都要去行。赐平安的上帝,就必与你们同在”(腓4:8,9)。
问8:我们怎样捍卫我们的好名声?
回答: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捍卫我们的好名声:
1.当受到别人恶意中伤的时候,我们要辨明自己,针对我们敌人虚妄的指控,证实自己的无罪。“所以我乐意为自己分诉。你查问就可以知道,从我上耶路撒冷礼拜,到今日,不过有十二天。他们并没有看见我在殿里,或是在会堂里,或是在城里,和人辩论,耸动众人。他们现在所告我的事,并不能对你证实了”(徒24:10-13)。
2.在确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举荐我们自己的好处,但要有节制,合乎中道,谦卑自己,不得不说,总是要甘心降卑,为在我们身上配得称赞的一切,把荣耀都归于上帝。“我成了愚妄人,是被你们强逼的。我本该被你们称许才是。我算不了什么,却没有一件事在那些最大的使徒以下”(林后12:11)。“然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上帝的恩才成的。并且他所赐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众使徒格外劳苦。这原不是我,乃是上帝的恩与我同在”(林前15:10)。
问9:谁当尤其注意维护并促进自己的名誉?
回答:所有的人都当维护并促进自己的名誉,尤其一切归信真上帝的人;主要的行政官员,以及担负公众责任的人;负责看顾人的灵魂的教牧人员;以及牧者,上帝把人的灵魂交托给他们。“你自己凡事要显出善行的榜样,既无处可说我们的不是,便自觉羞愧。劝仆人要顺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讨他的喜欢。不可顶撞他。不可私拿东西。要显为忠诚,以致凡事尊荣我们救主上帝的道”(多2:7-10)。
问10:为什么所有人都当维护并促进自己的名誉?
回答:所有人都当维护并促进自己的名誉,这是因为:
1.为了使上帝得荣耀。荣耀上帝是人生的首要目的,我们的好名声只是从属性的。“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太5:16)。“你们在外邦人中,应当品行端正,叫那些毁谤你们是作恶的,因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在鉴察的日子,归荣耀给上帝”(彼前2:12)。
2.名誉是珍贵的。名誉使人更能造就别人,也有利于彼此相爱,互相信任,由此他们双方的益处都会得到极大的增进,不管是社会方面的,还是属灵方面的。“好名声强如美好的膏油。人死的日子,胜过人生的日子”(传7:1)。“美名胜过大财,恩宠强如金银”(箴22:1)。
问11:涉及到他人的好名声,第九条诫命对我们有什么要求?
回答:涉及到他人的好名声,第九条诫命要求我们如同对待我们自己的一样予以维护并促进,不管是涉及到我们自身,还是涉及到他人。
问12:涉及到我们自身,我们应当怎样维护并促进他人的好名声?
回答:涉及到我们自身,我们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维护并促进他人的好名声:
1.对于他人所具有的价值和美德,予以承认和应有的尊重。“各人不要单顾自己的事,也要顾别人的事”(腓2:4)。“又因他们所作的工,用爱心格外尊重他们,你们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3)。
2.为他们的好名声而欢喜,愿意他们有好名声,并为他们的好名声而感谢上帝。“我靠着耶稣基督,为你们众人感谢我的上帝。因你们的信德传遍了天下”(罗1:8)。
3.听到关于他们的好消息就高兴领受,并为此而欢喜。“有弟兄来证明你心里存的真理,正如你按真理而行,我就甚喜乐”(约叁3)。“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林前13:6)。
4.对那些传闲话的,背后说人的,诽谤人的,塞耳不听的,予以劝阻。“也不随伙毁谤邻里”(诗15:3)。“北风生雨,谗谤人的舌头也生怒容”(箴25:23)。
5.为那些使他们蒙羞受辱的过犯忧伤,渴慕并努力促使他们的名誉得到改善和恢复。“我先前心里难过痛苦,多多的流泪,写信给你们。不是叫你们忧愁,乃是叫你们知道我格外的疼爱你们”(林后2:4)。
问13:涉及他人,我们应当如何维护并促进他人的好名声?
回答:涉及他人,我们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维护并促进他人的好名声:
1.把他们当得的名誉归给他们,在他们背后说他们的好处,坦然地承认他们的恩赐、美德,以及一切美善的东西,在名誉方面,把他人摆在我们自己的前面。“务要尊敬众人。亲爱教中的弟兄。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2:17)。“低米丢行善有众人给他作见证。又有真理给他作见证。就是我们也给他作见证。你也知道我们的见证是真的”(约叁12)。“我常为你们感谢我的神,因神在基督耶稣里所赐给你们的恩惠。又因你们在他里面凡事富足,口才知识都全备。以致你们在恩赐上没有一样不及人的。等候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显现”(林前1:4,5,7)。“爱弟兄,要彼此亲热。恭敬人,要彼此推让”(罗12:10)。“凡事不可结党,不可贪图虚浮的荣耀。只要存心谦卑,各人看别人比自己强”(腓2:3)。
2.捍卫他们的名誉和好名声,努力阻止一切与他们有关的坏话或打小报告,竭尽我们的能力证实他们无罪,尤其是在国家官员面前作证的时候更要如此,当然不要违背事实。“亚希米勒回答王说,王的臣仆中有谁比大卫忠心呢?他是王的女婿,又是王的参谋,并且在王家中是尊贵的”(撒上22:14)。
3.遮掩他们的过犯和软弱,不愿意揭短,使他们蒙羞受辱;当他们被罪所胜,陷在罪中的时候,就存温柔的心,努力挽回他们。“最要紧的是彼此切实相爱。因为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彼前4:8)。“他丈夫约瑟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的羞辱他,想暗暗的把他休了”(太1:19)。“弟兄们,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应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又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加6:1)。
4.只有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才在众人面前责备他们,并且也要顾念他们的状况,记念他们当称赞的地方。“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太18:15,16)。“我知道你的行为,劳碌,忍耐”,“然而有一件事我要责备你”(启2:2,4)。
七十八问:第九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第九条诫命禁止有损诚实(箴19:5;6:16-19),有害我们自己或他人名誉的一切言行(利19:16;诗15:3;路3:14)。
问1:第九条诫命一般禁止什么?
回答:第九条诫命一般禁止两种事,一是有损诚实的,二是有损我们自己和他人名誉的。
问2:第九条诫命所禁止什么有损诚实的事?
回答:第九条诫命所禁止所有有损诚实的欺骗和谎言,包括各种谎言,如为搬弄是非而说的谎言,对别人虚妄的指控;为得利而撒谎,篡改我们自己的话,为了自己的益处而欺骗他人;编造令人惊异的谎言,比如杜撰奇闻怪事,虚假的新闻报道等;为消遣而说谎,比如撒谎性的开玩笑;为找借口而撒谎,比如为遮掩我们自己或他人的过犯而撒谎。“不要彼此说谎,因你们已经脱去旧人和旧人的行为”(西3:9)。“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21:8)。
问3:第九条诫命所禁止的有损我们自己名誉的事是什么?
回答:第九条诫命禁止以下有损我们自己名誉的事:
1.作任何使自己在世人中间有臭名,损害我们自己名誉的事,比如犯奸淫,偷窃、诈骗,以及任何羞辱主名,也给我们自己带来羞辱的卑鄙、邪恶之事。“与妇人行淫的,便是无知,行这事的,必丧掉生命。他必受伤损,必被凌辱。他的羞耻不得涂抹”(箴6:32,33)。“我儿啊,不可这样。我听见你们的风声不好。因此,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我曾说,你和你父家必永远行在我面前。现在我却说,决不容你们这样行。因为尊重我的,我必重看他。藐视我的,他必被轻视”(撒上2:24,30)。
2.一切虚浮自夸的事,不管是吹嘘我们自己本来没有的恩赐,还是为我们已经拥有的恩赐而自夸,都是自己降低自己的身份,使我们自己在上帝和那些更有见识的基督徒的眼中看为轻贱。“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作害羞的事”(林前13:4,5)。“空夸赠送礼物的,好像无雨的风云”(箴25:14)。“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太23:12)。
3.对自己作假见证,本来无罪却责备自己有罪,否定上帝赐给我们的恩赐和美德,想方设法减弱自己的名望,以此使自己排在那些上帝已藉着恩典而救赎出我们的人之列。“不可让人因着故意谦虚,就夺去你们的奖赏”(西2:18)。
4.没有任何必要,缺乏判断和审慎,张扬自己所具有的各样软弱,招致那些恶人的嘲笑。
问4:第九条诫命禁止我们行哪些损害他人好名声的事?
回答:第九条诫命禁止我们行以下损害他人好名声的事:
1.起假誓、作伪证、诬告人,或者自己作伪证,或者教唆他人作伪证,以损害他人。“谁都不可心里谋害邻舍,也不可喜爱起假誓。因为这些事都为我所恨恶。这是耶和华说的”(亚8;17)。“你该知道,末世必有危险的日子来到。因为那时人要专顾自己,贪爱钱财,自夸,狂傲,谤讟,违背父母,忘恩负义,心不圣洁,无亲情,不解怨,好说才言,不能自约,性情凶暴,不爱良善”(提后3:1-3)。“凶恶的见证人起来,盘问我所不知道的事”(诗35:11)。“作假见证的,必不免受罚。吐出谎言的,终不能逃脱”(箴19:5)。“他们又耸动了百姓,长老,并文士,就忽然来捉拿他,把他带到公会去,设下假见证说,这个人说话,不住的糟践圣所和律法”(徒6:12-13)。
2.为可疑之事,或琐碎的事,论断他人,口出恶言,吹毛求疵,尤其是我们自己也有同样的过错,甚至比他人还严重的时候。“就彼此说,这人必是个凶手,虽然从海里救上来,天理还不容他活着”(徒28:4)。“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为什么看见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太7:1,3)。“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罗2:1)。“弟兄们,你们不可彼此批评。人若批评弟兄,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雅4:11)。
3.冷嘲热讽,肆意谩骂,当面指责,背后诽谤,贬损他人的名誉。“你口任说恶言,你舌编造诡诈。你坐着毁谤你的兄弟,谗毁你亲母的儿子”(诗50:19,20)。“耶和华啊,谁能寄居你的帐幕。谁能住在你的圣山。他不以舌头谗谤人,不恶待朋友,也不随伙毁谤邻里”(诗15:1,3)。“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利19:16)。“并且他们又习惯懒惰,挨家闲游。不但是懒惰,又说长道短,好管闲事,说些不当说的话”(提前5:13)。“又怕有分争,嫉妒,恼怒,结党,毁谤,才言,狂傲,混乱的事”(林后12:20)。
4.没有充分的证据,就散布、听信对他人不利的话。“不可随伙布散谣言”(出23:1)。“也不随伙毁谤邻里”(诗15:3)。“君王若听谎言,他一切臣仆都是奸恶”(箴29:12)。
二十六、第十条诫命
七十九问:第十条诫命是什么?
回答:第十条诫命是:“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申5:21)。
八十问:第十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第十条诫命吩咐我们要对自己的境况完全知足(诗34:1;腓4:11;提后6:6;来13:5),用正直仁爱的精神对待邻舍及其所拥有的一切(路15:6,9,11-32;罗12:15;林前13:4-6;腓2:4)。
问1:对于我们自己,第十诫吩咐我们什么?
回答:对于我们自己,第十诫吩咐我们要对自己的境况完全知足。“你们存心不可贪爱钱财。要以自己所有的为足”(来13:5)。
问2:对于我们自己境况知足在于什么?
回答:对于我们自己的境况知足在于:对于上帝对我们的安排,无条件地默认、满足,由此而喜欢我们自己目前的处境,认为对我们这是最好的,也是最适合的。
问3:当我们在今世的财富和美物上富足的时候,怎样才能在这种兴盛的处境中知足呢?
回答:当我们在今世的财富和美物上富足的时候,可以通过以下方面在这种兴盛的处境中知足:
1.不管是什么财富或美物,都不要把我们的心放在上面,更不要对其有太多的期望。“若财宝加增,不要放在心上”(诗62:10)。“于是对众人说,你们要谨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贪心。因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丰富”(路12:15)。
2.通过以上帝为乐。我们主要的幸福仍然应当以上帝为乐,以天上的事为乐;在我们所拥有的各样美物上,我们主要的追求仍然应当是享受上帝的同在。“耶和华是我的产业,是我杯中的分。我所得的你为我持守。用绳量给我的地界,坐落在佳美之处。我的产业实在美好”(诗16:5,6)。
3.通过施舍。要甘心乐意地帮补别人在生活方面必需的东西,如此行必蒙上帝的大爱和祝福,上帝对于这样行的人也赐给极大的安慰。“因为捐得乐意的人,是神所喜爱的。上帝能将各样的恩惠,多多的加给你们。使你们凡事常常充足,能行各样的善事”(林后9:7,8)。
4.通过祷告。藉着基督,在祷告中恳求上帝赐予满足这种美德,否则,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拥有的越多,我们的欲望就越大,我们的满足也越小。
问4:在困苦的状况中,我们如何才能知足呢?
回答:在困苦的状况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面知足:
1.寻求真正的敬虔。若有真正的敬虔,必然会有真正的知足。“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提前6:6)。
2.确信上帝的护理。不管有什么痛苦临到我们身上,不管上帝如何处置我们,我们都当对于上帝智慧和美善的护理深信不疑,并且认真地留心观察,予以理解。“赏赐的是耶和华,收取的也是耶和华。耶和华的名是应当称颂的”(伯1:21)。“因我所遭遇的是出于你,我默然不语”(诗39:9)。“耶和华啊,我知道你的判语是公义的。你使我受苦,是以诚实待我”(诗119:75)。
3.信靠上帝的应许。留意上帝的应许,并加以信靠,他应许我们,要使万事互相效力,包括有可能临到我们身上的最坏的事,最终都使我们得益处。“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上帝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罗8:28)。
4.晓得自己的不配。我们要谦卑自己,深深地晓得,因为我们自己的罪,在上帝手中我们不配得任何的好处,理当受各样的苦楚。“你向仆人所施的一切慈爱和诚实,我一点也不配得”(创32:10)。“啊,我们和我们的君王,首领,列祖因得罪了你,就都脸上蒙羞”(但9:8)。
5.思想那些比我们更好的人。他们虽然比我们更好,但是在这个世界上却处于更卑贱的状态,比我们所受的痛苦更大。当我们的救主耶稣基督在这个世界上服事的时候,他甚至连枕头的地方都没有;想一想历史上那些这个世界不配有的人,他们中间许多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稳定的居所,许多人一无所有,困苦流离,受尽煎熬。
6.追求属灵的富足。在今世的财富上越是匮乏,就要越努力追求属灵的财富;假如我们没有世上的产业,更要因信天国的产业而生活;这样,有时那些世上最贫穷的人成为最富足的,那些在肉体上遭受极大痛苦的人却有着最大的心灵的喜乐。“上帝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并承受他所应许给那些爱他之人的国吗”(2:5)。“并且你们在大难之中,蒙了圣灵所赐的喜乐,领受真道”(帖前1:6)。
7.思考人生的归宿。我们既没有带什么到这个世界上来,也不会从这个世界上带走什么。“我赤身出于母胎,也必赤身归回”(伯:21)。“因为我们没有带什么到世上来,也不能带什么去。只要有衣有食,就当知足”(提前6:7,8)。
8.寻求基督的教导。就近基督,求他教导我们凡事满足的功课,并从他得力量,在各样的状况中,都能行出这样的美德。“我并不是因缺乏说这话,我无论在什么景况,都可以知足,这是我已经学会了。我知道怎样处卑贱,也知道怎样处丰富,或饱足,或饥饿,或有余,或缺乏,随事随在,我都得了秘诀。我靠着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4:11-13)。
问5:涉及他人,第十条诫命吩咐什么?
回答:涉及他人,第十条诫命吩咐:用正直仁爱的精神对待邻舍及其所拥有的一切。
问6:如何用正直仁爱的精神对待邻舍及其所拥有的一切?
回答:用正直仁爱的精神对待邻舍及其所拥有的一切,在于以下方面:
1.对于邻舍及其幸福,要有爱心,有渴慕和喜乐之情;当他们遭遇患难的时候,既要为他们忧伤,也要与他们一同忧伤。“爱弟兄,要彼此亲热。与喜乐的人要同乐。与哀哭的人要同哭”(罗12:10,15)。“你们要记念被捆绑的人,好像与他们同受捆绑,也要记念遭苦害的人,想到自己也在肉身之内”(来13:3)。
2.在对于邻舍的这些感情方面,要甘心乐意,并且形成习惯。
问7:在对待邻舍方面,我们怎样才能达到这样的感情和性情呢?
回答:在对待邻舍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达到这样的感情和性情:
1.上帝的律法刻在我们的心中,使我们因此而爱慕上帝的律法,并且内心倾向于遵行上帝的律法。“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来8:10)。
2.首先把我们的感情放在上帝的身上,这就会使得我们对他人也有正确的感情。“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上帝而生”(约壹5:1)。
3.信靠主耶稣基督,这就会使得我们的心不仅对上帝有正确的爱,也会彼此之间有正确的爱。“惟独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加5:6)。
4.仰望耶稣,效法耶稣,以他为榜样。“也要凭爱心行事,正如基督爱我们,为我们舍了自己”(弗5:2)。
八十一问:第十条诫命禁止什么?
回答:第十条诫命禁止我们对自己的现状不满(林前10:10;雅3:14-16),对邻舍的善况嫉妒、难受(加5:26),并对他所拥有的表现出非分的举动和感受(西3:5)。
问1:第十条诫命禁止什么罪?
回答:第十条诫命禁止:
1. 各种对自身现状的不满之情。
2. 各种对邻舍善况的嫉妒之情。
2.一切对邻舍拥有的东西表现出来的非分的举动和感受。
问2:我们对自身现状不满表现在什么方面?
回答:我们对自身现状的不满,表现在对于自己目前的处境不喜欢,不开心,嘟嘟囔囔,牢骚满腹,苦恼发愁,争吵抱怨,无止无休。“拿伯对亚哈说,我敬畏耶和华,万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产业给你。亚哈因耶斯列人拿伯说我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产业给你,就闷闷不乐地回宫,躺在床上,转脸向内,也不吃饭”(王上21:3,4)。“哈曼将他富厚的荣耀,众多的儿女,和王抬举他使他超乎首领臣仆之上,都述说给他们听。只是我见犹大人末底改坐在朝门,虽有这一切荣耀,也与我无益”(斯5:11,13)。“你们也不要发怨言,像他们有发怨言的,就被灭命的所灭”(林前10:10)。
问3:我们对自身现状的不满之情是如何生发的?
回答:我们对自身现状的不满之情是如此生发的:
1.源于不相信,不倚靠上帝的护理。不管我们的产业和境况如何,上帝掌管我们每一个具体的环境,并且他还应许,他掌管环境是为了使我们得到最大的益处。“两个麻雀,不是卖一分银子么?若是你们的父不许,一个也不能掉在地上。就是你们的头发,也都被数过了。所以不要惧怕。你们比许多麻雀还贵重”(太10:29-31)。
2.源于骄傲自大,高看自己。如此高看自己,仿佛我们自己有什么功劳,仿佛作为如此配得之人,我们当得的处境比上帝目前为我们安置的处境更好。
3.源于属血气的心。内心所充满的是对自己的爱,假如上帝的护理没有完全满足我们一切属血气的欲望,就非常恼火,闷闷不乐,心怀不平。
4.源于对身外之物的依附。对这些身外之物有非分的感情和期望,一旦丧失这些东西,就极其忧伤、苦恼,并因期望落空,就极其不满。
问4:怎样才能医治我们对自身现状的不满之情呢?
回答:要医治我们对自身现状的不满之情,需要为此而忧伤,来到耶稣基督面前求饶恕和医治;也要为得到真满足这一美德,殷勤使用上帝所赐给我们的各样蒙恩之道。
问5:第十诫禁止的第二个罪是什么?
回答:第十诫所禁止的第二个罪是嫉妒。“不要贪图虚名,彼此惹气,互相嫉妒”(加5:26)。
问6:什么是嫉妒?
回答:嫉妒就是对他人的善况感到难受。若是他人的才智以及身体的力量和美丽等恩赐,或财富与外在的兴盛,所受到的尊崇和名誉,以及其它任何美好的东西,胜过我们自己所拥有的,我们就感到难过、恼恨,这就是嫉妒。“他的角必被高举,大有荣耀。恶人看见便恼恨。必咬牙而消化。”(诗112:9,10)。“和伦人参巴拉,并为奴的亚扪人多比雅,听见有人来为以色列人求好处,就甚恼怒”(尼2:10)。
问7:为什么我们要避免嫉妒他人?
回答:我们当避免嫉妒他人,这是因为:
1.这种罪大大得罪上帝,反映我们对上帝的美善极其不敬。 “因为我作好人,你就红了眼吗(太20:15)。
2.这种罪是由魔鬼激发的,也使我们变得像魔鬼一样,魔鬼就是嫉妒的灵。“你们是出于你们的父魔鬼,你们父的私欲,你们偏要行”(约8:44)。
3.这种罪是在心灵的谋杀,是诸多纷争和恶事的泉源。谋杀、纷争和各样的恶事,都是我们想要对那些我们所嫉妒的人而行的。“在何处有嫉妒分争,就在何处有扰乱,和各样的坏事”(雅3:16)。
4.这种嫉妒之罪对我们自身也非常有害:
(1)对于我们的身体:嫉妒使我们的身体消残,是诸多疾病的本源。“嫉妒是骨中的朽烂”(箴14:30)。
(2)对于我们的灵魂:嫉妒使我们的灵命紊乱,使我们不适合完成敬拜上帝的本分。“所以你们既除去一切的恶毒(或作阴毒),诡诈,并假善,嫉妒,和一切毁谤的话,就要爱慕那纯净的灵奶,像才生的婴孩爱慕奶一样,叫你们因此渐长,以致得救”(彼前2:1,2)。
(3)对于我们的身心:嫉妒之罪,若不悔改,予以治死,最终就会使我们的身体和灵魂都毁灭在地狱中。
问8:我们怎样脱离嫉妒之罪?
回答: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脱离嫉妒之罪:
1.晓得此罪的邪恶性,为此罪真心痛悔。
2.藉着信心支取基督的宝血,洁净此罪对我们心灵的污染。“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1:7)。
3.真诚地爱护、善待我们的邻舍。“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林前13:4)。
4.倚靠住在我们心中的圣灵,唯独藉着他才能治死、征服嫉妒之罪。“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罗8:13)。
问9:第十诫禁止的第三个罪是什么?
回答:第十诫禁止的第三个罪是对邻舍拥有的表现出非分的举动和感受。“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就如淫乱,污秽,邪情,恶欲,和贪婪,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西3:5)。
问10:第十诫所特别禁止的非分的举动和感受是什么?
回答:第十诫所特别禁止的非分的举动和感受,就是贪图我们邻舍所拥有的,或是他的房舍,或是他的妻子,或是他的仆人,或是他的牛驴,以及他所拥有的任何东西。
问11:为什么我们不当贪图我们邻舍所拥有的任何东西?
回答:我们不当贪图我们邻舍所拥有的任何东西:
1. 因为上帝明确禁止我们这样行。
2. 因为贪图邻舍所拥有的任何东西,都是对我们的邻舍不仁不义。
3. 因为我们对别人的东西垂涎三尺,就无法舒服地享用我们自己所拥有的。
问12:第十诫只是禁止在实际生活贪图别人的所有吗?
回答:第十诫不仅禁止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贪图别人所有的,也禁止各种习惯性的类似的倾向,以及一切先于我们意志认可的非分的冲动。这种倾向和冲动都是原罪的一部分,我们的人性已经受到了原罪的玷污,全然败坏了。
二十七、罪所当受的处罚
八十二问:人能完全遵守上帝的诫命吗?
回答:自从堕落以来,无人能在今生完全遵守上帝的诫命(王上8:46;约一1:8至2:6);反倒天天在心思(创8:21)、言语(雅3:8)和行为上(雅3:2),违背上帝的诫命(罗3:9,23)。
问1:什么是完全遵守上帝的诫命?
回答:完全遵守上帝的诫命就是:无论何时都遵守上帝的一切诫命,在性情、倾向、心思、情感、言语和行为上,丝毫不加违背。
问2:是否曾经有人能够完全遵守上帝的诫命呢?
回答:在堕落之前,第一个人,也就是亚当,他是能够完全遵守上帝的诫命的。在他一受造的时候,上帝既赐给了他这样的能力,能够守全行为之约,也就是第一个约的所有条件。这个约所要求的就是完全的顺服。但是,自从亚当堕落之后,就没有任何人能够做到这样了。
问3:主耶稣基督不能完全遵守上帝的诫命吗?
回答:主耶稣基督不仅能够,而且事实上也确实完全遵守了上帝的诫命;但他并不仅仅是一个人,他既是上帝,也是人,在一个位格之内。“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来4:15)。“列祖就是他们的祖宗,按肉体说,基督也是从他们出来的,他是在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的神”(罗9:5)。
问4:如果仅仅是人,就永远无法完全遵守上帝的诫命吗?
回答:圣徒也仅仅是人,虽然他们在今生无法做到,但此后在天堂里他们就被成全,从而能够完全遵守上帝的诫命,不管上帝的诫命对他们有什么要求。“你们乃是来到锡安山,永生神的城邑,就是天上的耶路撒冷。那里有千万的天使,有名录在天上诸长子之会所共聚的总会,有审判众人的神,和被成全之义人的灵魂”(来12:22,23)。
问5:地上的圣徒没有遵守上帝的诫命吗?
回答:地上的圣徒确实真诚地遵守上帝的诫命,但是他们的遵守并不完全。“我们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见证我们凭着神的圣洁和诚实,在世为人,不靠人的聪明,乃靠神的恩惠,向你们更是这样”(林后1:12)。“主耶和华啊,你若究察罪孽,谁能站得住呢”(诗130:3)。
问6:没有圣徒在今生达至完全吗?
回答:1.所有的圣徒都当努力追求完全,在完全的程度上更加精进。“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5:48)。
2.没有任何圣徒曾在世上达至完全,在任何事情上,在任何时候,都不犯任何罪。
问7:你怎样证明没有圣徒在今世达至完全?
回答:没有任何圣徒在今世达至完全,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证实:
1.即使最好的圣徒,在今世,也只是在部分上更新,仍然有血气和败坏的残余,这些残余仍然与圣灵和他们身上更新的部分相争相敌。“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加5:17)。
2.圣经明确地告诉我们,没有不犯罪的人;那些作出与此相反的主张的人,不过是欺骗自己,以上帝为说谎的。“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7:20)。“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原来我们在许多事上都有过失”(雅3:2)。“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上帝为说谎的。他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8-10)。
3.圣经上记载了历史上极其圣洁之人所犯的罪,包括亚伯拉罕在对待他妻子的事上装假。“亚伯拉罕称他的妻撒拉为妹子”(创20:2)。以撒犯了同样的罪。“他便说,那是我的妹子。原来他怕说,是我的妻子”(创26:7)。雅各向他父亲撒谎。“又说,你真是我儿子以扫吗,他说,我是”(创27:24)。约瑟指着法老的性命起誓。“我指着法老的性命起誓,若是你们的小兄弟不到这里来,你们就不得出这地方”(创42:15)。摩西说了不该说的话。“是因他们惹动他的灵,摩西用嘴说了急躁的话”(诗106:33)。圣经中也记载了诺亚的醉酒;罗得的乱伦;大卫的谋杀和通奸;约伯和耶利米的缺乏忍耐,他们都咒诅自己的生日;彼得三次部认主,还发誓赌咒,以及以后他在犹太人面前装假;保罗和巴拿巴的纷争。这些人都是有圣灵充满的人,不管是在圣经中,还是在历史书籍中,我们可以见到这些人都是大大蒙恩的人,但他们都不是完人,都不是完全无罪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没有圣徒在今生今世达成绝对的完全。
问8:圣经上不是告诉我们,“凡从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上帝生的”(约壹3:9)。如果圣徒在生活中不犯罪,他们不就是完全的吗?
回答:1.假如此经文的意思真的是说,由上帝所生的,就绝不犯罪,那么我们就不会发现有上帝所生的重生之人犯罪的事了;但是,在圣经中确实记载了很多重生之人所犯的罪,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证明的那样,而且我们的实际经历也作出了同样的证明,那些由上帝所生的人仍然会犯罪;因此,此经文独断意思并不是说,由上帝所生的人就绝不再犯罪。
2.由上帝所生的人就不犯罪,是指:
(1)他们的意志一部分已经更新了,就不会对犯罪完全赞同;而且根据其更新的程度,确实对罪加以抵挡,虽然有时被猛烈的试探胜过。
(2)他们不再像那些未重生的人一样,习惯于犯罪。
(3)他们不犯至于死的罪。“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约壹5:17,18)。
问9:对于约伯,上帝不是亲自见证他是一个完全人吗?“你曾用心察看我的仆人约伯没有。地上再没有人像他完全正直”(伯1:8)。当有疾病时,希西家也不是以自己存完全的心来祈求上帝的怜悯吗?“求你记念我在你面前怎样存完全的心”(王下20:3)。而且,保罗不是断言说自己和其他基督徒是完全人吗?“所以我们中间凡是完全人,总要存这样的心”(腓3:15)。那么,怎能说圣徒在今生达不到完全呢?
回答:1.在圣经中确实把完全归在圣徒的身上,但不要把这种完全理解为绝对的完全,彻底摆脱了所有的罪,我们已经说明了其中的原因,证明恰恰相反,圣徒仍然会犯罪;应当把这种完全理解为真诚,这是福音性的完全,或者至多说,是一种相对性的完全,并不是绝对性的完全。
2.我们应当如此来理解上帝所说的约伯的完全。“你曾用心察看我的仆人约伯没有。地上再没有人像他完全正直”,这就是说,比起他人来他非常完全,是“一个完全正直的人”。他的完全就在于正直和真诚;而约伯确实不是完全的,这在他后来所犯的罪,也就是咒诅他的生日一事中显明了。“愿我的生日和说怀了男胎的那夜都灭没”(伯3:3)。然后在他被指控为有罪时,他“用许多言语轻慢神”(伯34:37)。
3.希西家的完全也是如此,当他向上帝祈求的时候,他说自己存完全的心,这不过是说他诚心诚意罢了。“求你记念我在你面前怎样存完全的心”。“希西家却没有照他所蒙的恩报答耶和华。因他心里骄傲,所以忿怒要临到他和犹大并耶路撒冷”(代下32:25)。
4.同样,在使徒保罗说他自己和其他的基督徒都是完全的同一处经文中,他也确实承认自己是不完全的。“这不是说,我已经得着了,已经完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着基督耶稣所以得着我的。(所以得着我的或作所要我得的)弟兄们,我不是以为自己已经得着了”(腓3:12,13)。因此,保罗在15节中所说的他所达到的“完全”,当理解为福音意义上的完全;而他所没有达到的完全则是绝对意义上的完全。所以,很显然,没有圣徒在今生能够达成这种绝对意义上的完全;确实有人伪称自己已经达到了这样完全的境界,但不过是因为他们既对自己无知,也对上帝无知而已,当然他们也不明白上帝的律法。
问10:是不是世上所有的人和圣徒们,都在今生违背了上帝的诫命?
回答:圣徒们自身也是天天在心思意念和言语行为上违背上帝的诫命,那些不是圣徒的人更是如此了。“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创8:21)。“惟独舌头没有人能制伏,是不止息的恶物,满了害死人的毒气”(雅3:8)。“不爱光倒爱黑暗,定他们的罪就是在此”(约3:19)。
问11:人有罪念,还没有付诸言语行为,难道也都是违背上帝的诫命吗?
回答:所有的罪念,哪怕是还没有付诸言语行为,既然它们是与恶的倾向、欲望和情感相伴,就违背了上帝的诫命。“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奸淫了”(太5:28)。“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太15:19)。
问12:圣徒能否在今生避免各种罪念、恶语和恶行呢?
回答:1.圣徒在今生无法完全避免各样的罪念、恶语和恶行,这是因为:即使最好的圣徒,因为身上仍然有残余的败坏,仍然会天天遭受各样的软弱和失败。
2.圣徒今生可以在心思意念和言语行为上免犯大罪,并且任何罪不再在他们身上作王。
问13:圣徒如何免犯大罪,如何不再有任何罪在他们身上作王呢?
回答:圣徒通过以下方面免犯大罪,不受任何罪的辖制:
1. 因着基督在他们心中作王。
2. 藉着圣灵从根本上治死罪。
3. 通过在心思意念上对罪保持警醒。
4. 通过回避导致人犯罪的场合,抵挡各种使人犯罪的试探。
八十三问:一切违反上帝律法的罪都是同等可憎的吗?
回答:在上帝眼中,有些罪因其本身,或因诸般加重情节,比别的罪更是可憎(结8:6,13,15;诗19:13;太11:20-24;约19:11)。
问1:为什么说罪是可憎的?
回答:罪是可憎的,因为它们使上帝忧伤,得罪上帝。
问2:对上帝来说,所有的罪都是可憎的吗?
回答:对上帝来说,所有的罪都是可憎的,但并不都是同等可憎。因为有些罪在上帝眼中,比其他的罪更为可憎。
问3:在上帝眼中,有些罪比其他罪更为可憎,是在哪些方面?
回答:两个方面:
1.有些罪因其本身更为可憎。
2.有些罪因诸般的加重情节而更为可憎。
问4:什么罪因其本身就比其它罪更为可憎?
回答:1.触犯第一块法版的罪就比触犯第二块法版的罪更为可憎:因此,偶像崇拜就比奸淫更可憎,窃取圣物就比一般偷窃更为可憎,亵渎上帝就比诽谤他人更为可憎。从比例上而言,直接冒犯上帝的最大的罪就比直接冒犯人的最大的罪更为可憎,直接冒犯上帝的最小的罪也比直接冒犯人的最小的罪更为可憎。 “人若得罪人,有士师审判他。人若得罪耶和华,谁能为他祈求呢”(撒上2:25)。
2.有些触犯第二块法版的罪就其本身而言比其它触犯第二块法版的罪更为可憎;比如谋杀就比奸淫更为可憎,奸淫就比偷窃更为可憎,偷窃就比贪恋他人的房屋更为可憎;另外,同样是罪,如果已经付诸行动就比仅仅停留在心思意念中更为可憎。这在圣经中的记载中明显可见,同样是触犯第二块法版的罪,上帝对某些罪就比其它罪更为不悦,对犯罪的行为比对犯罪的意念更为不悦。
3.冒犯福音的罪,比冒犯律法的罪更为可憎。冒犯福音的罪,就是冒犯有史以来所显现给人的最大的光,冒犯有史以来上帝向人显明的最大的慈爱和恩典,因此,那些冒犯福音的人所受到的惩罚,要比那些劣迹昭彰的极其邪恶的外邦人所受的惩罚还要大。“耶稣在诸城中行了许多异能,那些城的人终不悔改,就在那时候责备他们说,哥拉汛哪,你有祸了,伯赛大啊,你有祸了,因为在你们中间所行的异能,若行在推罗西顿,他们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迦百农啊,你已经升到天上。(或作你将要升到天上吗)将来必坠落阴间。但我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所受的,比你还容易呢”(太11:20-24)。
问5:使一些罪比其它罪更为可憎的加重情节是什么?
回答:使一些罪比其它罪更为可憎的加重情节,就是犯罪时的处境。
问6:犯罪的第一个加重情节是什么?
回答:犯罪的第一个加重情节来自犯罪的人:虽然是犯同样的罪,国家官员、教会牧者、父母长者、以及所有的有治理权柄的人,他们所犯的罪就比普通百姓、一般会众、孩子晚辈、以及那些接受治理的人所犯罪更为可憎,因为前者犯罪所造成的坏榜样和不良影响要超过后者。“因耶罗波安所犯的罪,又使以色列人陷在罪里,耶和华必将以色列人交给仇敌”(王上14:16)。“论到使我民走差路的先知”(弥3:5)。因此,犯同样类型的罪,宣告信主的人和上帝的子民所犯的罪就比恶人和不认识上帝的人更为可憎,因为前者使上帝的名受到了更大的亵渎,也使恶人在他们的罪中更加刚硬。 “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上帝吗?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罗2:23,24)。
问7:犯罪的第二个加重情节是什么?
回答:犯罪的第二个加重情节来自犯罪的地点:因此,在光明之地所犯的罪就比在黑暗之地所犯的罪更为可憎。“在正直的地上,他必行事不义,也不注意耶和华的威严”(赛26:10)。所以,虽是同样的罪,在上帝施行极大的救赎和怜悯的地方所犯的罪,就比在其它地方所犯的罪更为可憎。“不记念你丰盛的慈爱,反倒在红海行了悖逆”(诗106:7)。在公共地方犯罪,使其他人也受到诱惑和玷污,就比在隐秘地方所犯的罪更为可憎。“于是人为押沙龙在宫殿的平顶上支搭帐棚。押沙龙在以色列众人眼前,与他父的妃嫔亲近”(撒下16:22)。
问8:犯罪的第三个加重情节是什么?
回答:犯罪的第三个加重情节来自犯罪的时间:因此,虽是犯同样的罪,在安息日所犯的就比在一周内其它时间所犯的罪更为可憎。在上帝的眼中,无论是在哪一日,醉酒和奸淫都是可憎可恶的;但是,醉酒或奸淫,或是其它类似的犯罪,在安息日的时候犯这样的罪,就在上帝面前更为可憎。在患难之中或此后所犯的罪,就比在另外的时间所犯的罪更为可憎。“这亚哈斯王在急难的时候,越发得罪耶和华”(代下28:22)。“你们为什么屡次悖逆,还要受责打吗”(赛1:5)。同样,虽是同样的罪,在悔改并向上帝发誓之后所犯的,就比在悔改和向上帝发誓之前所犯的罪更为可憎;虽是同样的罪,在受到劝责之后所犯的,就比没有受到劝责之前所犯的罪更为可憎。
问9:犯罪的第四个加重情节是什么?
回答:犯罪的第四个加重情节来自犯罪的方式:因此,明知故犯就比因为无知而犯罪更为可憎;故意犯罪,任意妄为,就比因为软弱而犯的罪更为可憎;经过思考之后的习惯性犯罪,就比受突发的情欲和忽然的诱惑所影响而犯的罪更为可憎;因着喜欢和贪婪之心所犯的罪,就比以悔恨和羞愧之情所犯的罪更为可憎;厚颜无耻之人所犯的罪,就比羞愧难当之人所犯的罪更为可憎;经常重复、长期延续的罪就比一时或间或、因悔改而中断所犯的罪更为可憎。
八十四问:每个罪该受什么处罚?
回答:每个罪在今生和来生都该遭受上帝的忿怒和咒诅(太25:41;加3:10;弗5:6;雅2:10)。
问1:每个罪都该遭受的上帝的忿怒和咒诅是指什么?
回答:每个罪都该受的上帝的忿怒和咒诅,是指上帝在其忿怒中所警告的对罪人所犯之罪的惩罚。
问2:上帝在其忿怒中所警告的对罪人所犯之罪的惩罚有哪些?
回答:上帝在其忿怒中所警告的对罪人所犯之罪的惩罚,既包括在今生的惩罚,比如在世上受到各种肉身的和灵命的审判;也包括来生的惩罚,比如地狱的惩处。这两者都已经包括在前面十九问的回答之中了。
问3:是不是每个罪都当受上帝在今世和来生的忿怒与咒诅呢?
回答:每个罪都当受上帝在今世和来生的忿怒与咒诅,这是因为每个罪所冒犯的都是上帝无限的圣洁和公义,他的正义要求无限的补赎;即使有些罪人逃避了一些今世的审判,他们也无法逃避永世的审判,也就是地狱的刑罚,是惟一满足上帝公义的惩罚,除非是他们与基督所作出的补赎有份。“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王又要向那左边的说,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太25:41)。
[1] Robert L. Dabney, Systematic Theology (Edingburgh: Banner of Truth Trust, [1871] 2002), p. 354.
[2]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七章第一款,王志勇译。
[3] Perry Miller, The New England MInd: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9] 1954), p. 398.
[4] J. R. Beeke, Puritan Reformed Spirituality (Webster, New York: Evangelical Press USA, 2004), p. 339.
[5] Herman Witsius, The Economy of the Covenants between God & Man (Kingsburg, CA.: den Dulk Christian Foundation, 1990), first page of Packer’s unnumbered preface.
[6] Heschel, Between God and Man, p. 157. “The good is not an abstract idea but a commandment, and the ultimate meaning of its fulfillment is in its being an answer to God.” 《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第39-40问:“上帝要人尽什么本分?”“上帝要人尽的本分乃是顺服祂显明的旨意。”“上帝起初向人启示了什么作为顺服祂的标准呢?上帝起初向人启示了道德律作为顺服祂的标准。”
[7] Dovid Wax, ed., A Comprehensive, In-depth Presentation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Lakewood, New York: Taryg Legacy Foundation, 2005), p. 28.
[8] Robert L. Dabney, Systematic Theology , p. 354.
[9] John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Four Last books of Moses, vol. I, pp. 339-502; vol. II, pp. 1-472; vol. III, pp. 1-201.
[10] 《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第41问:“道德律集中体现在什么里面呢?”答:“道德律集中体现在十诫里面。”
[11] 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Matthew 5.
[12] Michael Walzer, The Revolution of the Saints: 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Radical Politic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 168.
[13]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Four Last books of Moses, vol. I, p. 340.
[14] 柏拉图:《法律篇》。
[15] 《礼记·礼运》。
[16] 《论语》,12.1。
[17]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I-I, Q. 21. A. 1.
[18] Augustine, The First Catechetical Instruction, trans. Joseph P. Christopher (Westmingster, MD: Newman, 1962), p. 41. „“[Jesus] sent to [his disciples] the Holy Spirit (for so He had promised), that through the love poured in their hearts by Him, they might be able to fulfill the law not only without its being a burden but even with delight.”
[19]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Vol. 16, p. 277. “Christ here speaks expressly of the commandments of life, or the ten words, which all the children of God ought to take as the rule of their life. He therefore declares, that they are false and deceitful teachers, who do not restrain their disciples within obedience to the law, and that they are unworthy to occupy a place in the Church, who weaken, in the slightest degree,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at they are honest and faithful ministers of God, who recommend, both by word and by example, the keeping of the law.”
[20] Thomas Manton, Psalm 119, Vol. I, p. 99. “Now when we learn God’s statues, we come to be conformed to the nature of God; we love what he loves, and hate what he hates, and then we begin to live the life of God.”
[21] Edmund Calamy,Two solemne covenants made between God and man: viz. [brace] the covenant of workes, and the covenant of grace. [brace] Clearly laid open, distinguished, and vindicated from many dangerous opinions; the right knowledge of which [sic] will be very profitable to all those that have escaped the first, and are confirmed in the second at the Sacrament. January 15. 1646.(London: Printed for Thomas Banks, and are to be sold in Blackfriers at the top of Bridewell staires and in Westminster Hall at the signe of the Seale, 1647), p. 8.
[22] Edmund Calamy,Two solemne covenants made between God and man, p. 11.
[23] Edmund Calamy,Two solemne covenants made between God and man, p. 14. “As the law at Sinai was a rule to believers, if any man despised this Law he dyed without mercy, because by Christ it was made a rule for them to walk by, and such a one shewed plainly that he was not a believer, and so not in the covenant of grace confirmed before to Abraham. So then the law at Sinai was a rule of life, but the gospel is the chief instrument cause of life.”
[24] Harold J. Berman, 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Nashville, New York: Abingdon Press, 1974), p. 11, 25.
“Law without religion degenerates into a mechanical legalism. Religion without law loses its social effectiveness.” The reason is that law and religion need each other-“law to give religion its social dimension and religion to give law its spirit and direction as well as the sanctity it needs to camman respect.”
[25] Rambam Maimondes, The Commendments, trans. Rabbi C. Chavel (Brooklyn, NY: The Socino Press, Ltd., 2003), Vol. I, p. 3.
[26] Augustine, On Christian Doctrine, 1. 27.
[27] Williem Teellinck, The Path of True Godliness, trans. Annemie Godbether, ed. Joel R. Beeke (Grand Rapids:Baker, 2003), p. 151. “These negative and positive commands come from a wise God by his Word to help us realize our purpose and to quicken true godliness in us.”
[28]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second edition (Washington: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2000), p. 499. “The Decalogue is a path of life.”
[29] 加尔文:《基督徒敬虔学》,4卷1章9节。
[30]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second edition, p. 502.
[31]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second edition, p. 503.
[32]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second edition, p. 503.
[33] Augustine, City of God, XIV, 7, n. 2.
[34] Aquinas, On Evil, Q. XI, a. i. “Every disposition to virtue originate from a rightly ordered love, and likewise, every disposition to sin originates from a disordered love.”
[35]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 q. 21. a. 2. “God’s justice, which establishes things in the order conformable to the rule of His wisdom, which is His law, is suitably called truth.”
[36]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II, q. 100, a. 9. “The intention of the law…aims at leading man to virtue, by habituating him to good works.”
[37] Lex, Rex, Q. XXII. “So much as he hath of law, so much of a king; and in his remotest distance from law and reason he is a tyrant.”
[38] Heschel, Between God and Man, p. 157. “The Torah was given to Israel as a sign of His love. To reciprocate that love we strive to attain ahavat Torah [love of the Torah].”
[39] Heschel, Between God and Man, p. 164. “The main function of observance is not in imposing a discipline but in keeping us spiritually perceptive… In its essence obedience is a form of imitating God. That we observe is obedience; what we observe is imitation of God.”
[40] Menachem M. Schneerson, Hayom Yom: "From Day to Day" (Brooklyn, New York:Kehot Publication Society, 2005), p. 78.
[41] Rav Berg, "Preface," in Rav Shimon bar Yochai, The Zohar, edited and compiled by Rabbi Michael Berg (New York: The Kabbalah Centre International Inc., 2003), vol. 1, lx.
[42] Thomas Aquinas, the Summa Theologica, II-II, Q. 16,A. 1. “Faith is presupposed to the precepts of the Law.” “Faith is necessary as being the principle of spiritual life, and therefore it is presupposed before the receiving of the Law.”
[43]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I-II. Q. 22, A. 2. “The preambles to the Law are those without which no law is possible; such are the precepts relating to the act os faith and the act of hope, because the act of faith inclines man’s mind so that he recognizes the Author of the Law to be One to Whom he owes submission, whilem by the hope of a reward, he is induced to observe the precepts.”
[44]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I-II. Q. 22, A. 2. “Unless man already believed and hoped, it would be useless to give him the Law.”
[45] J. V. Fesko, The Rule of Love (Grand Rapids: Reformation Heritage Books, 2009), p.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