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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約十言精義
《聖約十言》精義
王志勇 牧師
「我以內心服侍上帝的律法,但我的肉體卻服侍罪的律」(羅7:25;聖約本)。
一、簡介:聖約與律法
二、《聖約十言》名稱的由來
三、《聖約十言》的精神和地位
四、《聖約十言》綜括
五、序言:聖約的宣告
六、第一塊法版――敬畏上帝,如何愛上帝
七、第二塊法版――愛人如己,如何愛他人
附錄、文森特論《聖約十言》
《聖約十言》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十誡」。《聖約十言》乃是上帝親自用手指刻在石版上,並指令摩西放在約櫃中的,因此在啟示歷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權威性直接在聖經中具有保證性。美南長老會最傑出的神學家之一達伯奈強調:「每一個福音教會都當殷勤地傳講和解釋上帝的律法。」[1]
一、簡介:聖約與律法
上帝所啟示的律法是上帝所設立的聖約的標準,理解聖約與律法的關係乃是我們正確地認識上帝的律法的關鍵。
聖經本身就是一本約書,記載上帝與人立約的內容和此約施行的歷史過程。在十七世紀威斯敏斯德會議通過的《威斯敏斯德信條》中,正式把聖約神學的概念和框架納入到基本信條的範疇中:
上帝是人的創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當順服上帝。但是,上帝與受造者之間的不同如此巨大,所以,人絕不能享有祂,以此為自己的福分和賞賜,除非是上帝自願俯就,這俯就乃是祂樂意用立約的方式顯明的(賽40:13-17;伯9:32,33; 撒上2:25;詩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 :24,25)。[2]
《威斯敏斯德信條》秉承聖經啟示,強調上帝一開始就與亞當設立生命之約。這一聖約在範圍上是普世性的聖約,是任何人都不能逃避的;在其有效性上,則是從創始之初到世界末日始終有效,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或推翻的。這一生命之約的核心就是:「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華」(利18:5)。這就是說,即使那些已經蒙恩得救的人,要在世上活着,要在地上得享豐盛的生命,也必須遵守上帝的律法,因為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傳12:13-14)。另外,上帝以立約的方式要求人順服,使人從被動的機械式的順服,轉向主動的積極的有目的的順服,這從根本上提升了個體之人的尊嚴。[3] 因此,對聖約神學的強調乃是改革宗神學的突出特色之一。荷蘭改革宗神學家維蘇斯,把聖約論視作解讀聖經的最佳方法。[4] 對他來說,聖約就是巴刻(J. I. Packer)所稱的「一種成功的釋經學方法」,或者說是一種以一貫之的解經程序,使人能對聖經有正確的認識,包括對律法及福音的認識。[5]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涉及具體的問題的時候,首先需要思考的就是標準或法度的問題(nomos)。真正的善的標準不是抽象的理念、主觀的感覺、神秘的體驗,而是上帝所啟示的具體的誡命。[6] 基督教神學首先是法理神學和聖約神學,上帝首先是以立約者和賜律者的形象出現在人的面前(創1-2)。《十條誡命》向我們顯明了人所當盡的本分,乃是上帝為人設立的根本大法。法理在聖約之先,作為受造物,我們從本體上就處於上帝所設立的法度之下。即使上帝不與我們立約,我們仍然有責任遵行上帝的誡命和法度。上帝與我們立約,顯明了上帝對我們的大愛,我們更當自覺地以愛來回應上帝的愛。因此,上帝與人立約的目的決不是廢棄祂的法度,乃是以立約的形式向人強調祂的法度的神聖性和莊嚴性。
二、《聖約十言》名稱的由來
我們之所以稱之為《聖約十言》有兩大考量。首先,這段經文並不是獨立的律法或誡命,乃是上帝所啟示的聖約;第二,傳統所用的「十誡」一詞並不精準,這既不是聖經中所明示的,也不是猶太教會所認可的。[7]
這「十誡」在原文中乃是「十言」(Aseres HaDibros)。因此,嚴格說來,「十誡」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的名稱,聖經中從來沒有稱之為「十誡」。更重要的是從其內容來看,「十誡」本身遠遠不止十條誡命,比如「第二條誡命」至少包含三條誡命:1)「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萬物」;2)「不可跪拜那些像」;3)「不可事奉它」。因此,比較精確的翻譯是「聖約十言」。在中文和合本聖經中,沒有出現過「十誡」,只是出現過「十條誡命」四次(出34:28;申4:13;8:2;10:4)。這些翻譯都不精準,《出埃及記》34章28節原文為דִּבְרֵ֣י הַבְּרִ֔ית עֲשֶׂ֖רֶת הַדְּבָרִֽים,應當翻譯為「聖約十言」;《申命記》4章13節為עֲשֶׂ֖רֶת הַדְּבָרִ֑ים,當譯為「十言」;8章2節為מִצְ֯וֹתָ֖ו,原意為「祂的諸般誡命」;10章4節為אֵ֚ת עֲשֶׂ֣רֶת הַדְּבָרִ֔ים,原意為「十言」。美南長老會神學家達伯奈也強調說,這是上帝的「十言」(Ten Words)。[8]
《聖約十言》是解釋各種誡命的十大原則或十大範疇,聖經中的各個誡命都可以歸到這十大原則或範疇之下。加爾文在解釋《聖約十言》的時候,也是視之為十大原則或範疇,並把與此相關的具體的誡命都放在各大原則或範疇之下。[9] 因此,在本文中我們特別強調用《聖約十言》這一名稱來概括上帝當初刻在法版上的內容。當然,有時我們也在不嚴格的意義上按照習慣用法以「十誡」名之。
三、《聖約十言》的精神和地位
《聖約十言》是上帝所啟示的道德律的綜述,[10] 是基督教會聖而公之性質的基本體現。保羅強調說:上帝的誡命「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基督教教會是聖而公之教會,一是在於上帝本身就是聖而公之上帝,祂不受任何文化、民族、政治等偏見的影響;二是在於教會所傳講的真理乃是聖而公之真理,超越任何文化、民族和政治等局限;三是教會的職分和功用就在於發揮地上的鹽、世上的光、山上的城、燈台上的燈的角色(太5:13-16),本身也是聖而公之性質的。因此,真正的基督教神學必然是公共神學,是上帝向全世界所啟示的拯救之道,不僅關涉到個人的靈魂得救,也關涉到家庭、教會和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這就使得真正的基督教與種種狹隘的、神秘的極端和異端派別截然不同。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真正的基督教不僅為人提供內聖之道,也為人提供外王之道,乃是中國歷代哲人所渴慕的安身立命、修身養性、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道。
這種真正的聖而公的基督教的核心體現乃是《聖約十言》。在舊約時代,以色列是上帝的計劃的中心,聖殿是整個以色列民族和國家的中心,至聖所則是聖殿的中心,而至聖所中所唯一擺放的就是上帝的約櫃,約櫃中所盛放的則是上帝親自用手指所刻下的法版,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聖約十言》。在新約時代,耶穌在其著名的《登山寶訓》中,詳細地講解了《聖約十言》中的第六條誡命(太5:21-26),第七條誡命(太5:27-32)和第三條誡命(太5:33-37)。[11] 在聖經最後一卷書中,約翰記載他「看見在天上那存法櫃的殿開了」(啟15:5),可見上帝實行審判的標準仍然是祂的聖約和律法。《聖約十言》在聖經啟示中到底處於何等重要的地位。
《聖約十言》作為上帝的約書在整個聖經啟示和歷史過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上帝按照祂自己的美意與人立約,人則自覺自愿地接受上帝的聖約,這種立約性的關係既代表着上帝對人的尊重,也標誌着人本身的成熟。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強調文明的演進的過程就是從對身份的注重轉向對契約的注重。基督徒對聖約的自覺性代表着基督徒的靈命精深的境界和程度。認識到我們與上帝有約,我們就不再處於孩童和奴僕的狀態,而是自覺地成為上帝的約民、世界的公民。[12]
正如加爾文在解釋《聖約十言》時所強調的那樣:摩西在此處的教導中為以色列人「所提供的不是空虛的思辨性的東西,僅僅讓人思考,僅僅讓人談論;他所提供的是標準,目的就是規範他們的生活。」[13] 十言重點強調的是行動的重要性,十誡所代表的上帝所啟示的道德律乃是基督徒行動的基本標準。從關係的角度而言,《聖約十言》是上帝所吩咐我們的理順我們與上帝、世界和他人的關係的指南,通過遵行上帝的誡命,我們能夠在這個世界上完成上帝賜給我們的使命,享受上帝賜給我們的豐盛的生命。簡言之,沒有上帝所賜給我們的律法作為絕對的完全的善惡標準,我們就會迷失在這個世界上的各樣迷宮之中。
上帝所特別啟示的以十誡為核心的道德律乃是路線的問題;偏離十誡之路線,就有可能成為各種各樣的邪教。十誡所顯明的是上帝所設立的最基本的道德次序(The order of morality) 。十誡既是敬拜上帝的規範,也是個體人權的憲章。 基督徒要拓展上帝的國度,上帝的國度體現在心中就是敬畏和愛慕上帝;體現在外部,就是建立法治的政府,使個人、家庭、教會、國家都處於上帝的誡命之下。
十誡的核心是上帝的「一元性」(qualitative unity)。因此,著名的示瑪禱文首先強調的就是「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是獨一的主」(申6:4),然後才吩咐我們愛祂並遵守祂的誡命(申6:5-9)。聖經是律法書,是保障上帝的子民得享自由與幸福的憲章。聖經的核心在於聖約,聖約的核心在於十誡,十誡的核心在於守安息日。
沒有上帝的啟示,人永遠是在黑暗中摸索。上帝的律法不僅規範人的行為,更是更新人的心意,訓練人的心觀,最終塑造人的品格,使人彰顯上帝的美德,因為唯獨人具有上帝的形象。
十誡是上帝與選民立約的憲章。十誡是上帝賜給我們的治理、改良社會的藍圖。上帝所啟示以十誡為核心的律法即是洞察個人和世界歷史興衰的鏡子,也是衡量個人和世界歷史價值的標準。
十誡乃是上帝賜給人的愛的盟約,是人蒙福的「道路」,這就是傳統改革宗神學所強調的「蒙恩之道」。十誡注重認知,強調我們首先要明白上帝對我們生活的具體要求。第一條誡命是前四誡的綜述,重點在於我們與上帝的關係。第十條誡是後六條誡命的綜述,重點在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前四條誡命揭示的是真正的敬虔和敬拜,後六條誡命是真正的人道和衡平。阿奎那認為,人之所以違背第一塊法版中的誡命,主要原因是因為怠惰;之所以違背第二塊法版中的誡命,主要原因是因為嫉妒。十誡所強調的是蒙恩之人當有的行動,是上帝發出的勝過罪惡的進軍號令。
各個文明中的哲人都一致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唯獨得蒙上帝光照的人才會認識到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的重要性。柏拉圖在晚年的時候充分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認為:法律就是國家的靈魂。[14] 孔子論禮:「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故唯聖人為知禮之不可以已也。故壞國、喪家、亡人,必先去其禮。故禮之於人也,猶酒之有櫱也。君子以厚,小人以薄。」「先王能修禮以達義,體信以達順,故此順之實也。」[15]「顏淵問仁。子曰: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顏淵曰:請問其目?子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16]
阿奎那強調:「至高的標準就是永恆法。」[17] 奧古斯丁在其教理問答中強調說:「耶穌差派聖靈給祂的門徒們(因為祂曾經應許要這樣做),目的就在於通過聖靈澆灌在他們心中的愛,他們能夠順服上帝的律法,不僅不把上帝的律法視為負擔,而且甘心樂意地遵行。」[18]
加爾文在解釋《馬太福音》5章19節的時候強調說:「基督在此處所明確談及的就是生活的誡命,也就是十誡,所有上帝的兒女都當把十誡視為他們生活的標準。因此,基督宣告,若是有誰不吩咐自己的門徒順服上帝的律法,哪怕是在最輕微的程度上弱化上帝的律法的權威性,就是假教師和騙子,不配在教會中占有一席之位;相反,那些通過言傳身教,規勸別人遵行上帝的律法的人,則是誠實的忠心的上帝的僕人。」[19]
清教徒托馬斯·曼頓強調:「當我們學習上帝的律例的時候,我們才會逐漸合乎上帝的性情;我們愛祂之所愛,恨祂之所恨,然後我們就開始活出上帝造我們本有的生命來。」[20] 十七世紀英國清教徒神學家Edmund Calamy (1600-1666)明確主張:上帝在西奈山上賜給以色列人律法的目的並不在於讓他們完全遵守,從而贏得救恩或永生,而是作為「順服的標準」(the rule of obedience)。[21] 上帝在西奈山上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本身「並不是作為聖約賜下的,而是作為生活的標準賜給那些已經在聖約之中的人。」[22] 「西奈律法是上帝賜給信徒的生活規範,任何藐視這一律法的人都會必死無疑,沒有蒙恩,因為藉着基督這一律法已經成為他們行事為人的標準,這種藐視西奈律法的人很顯然不是信徒,所以也不在此前上帝向亞伯拉罕所確證的恩典之約里。因此,西奈律法是生活的標準(a rule of life),但福音則是使人得生命的主要工具。」[23]
沒有律法,就沒有公義可言;沒有公義,就沒有美德可言;沒有美德,各種形式的宗教都不過是假冒偽善,自欺欺人。由此可見,教會內外所盛行的反律主義所動搖的乃是政治、道德與宗教的根本。伯爾曼指出:「沒有宗教,律法就墮落為機械性的律法主義;沒有律法,宗教就喪失其在社會生活中的有效性。」[24] 麥蒙尼德在解釋「愛上帝」這一誡命的時候強調說:愛上帝就是「思想上帝的誡命和作為,使我們從中可以認識上帝,並且因為認識上帝而得到絕對的喜樂。」[25]
基督教在歐美社會中作用的淡化、在拉丁美洲、非洲和亞洲的無效,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對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的否定和忽視導致的。因為如果我們否定、忽視上帝的誡命,不管我們是以什麼名義來敬拜上帝,都不過是私意敬拜,並不能得蒙上帝的悅納,更不會得蒙上帝的祝福(太15:8-9)。
四、《聖約十言》綜括
以十誡為綜述的道德律的核心乃是上帝與人之間愛的關係。
1)道學即仁學,仁學即律學。
2)奧古斯丁以十誡為愛德的規範。「誡命的目的就是愛,既包括愛上帝,也包括愛鄰舍。」[26] 上帝賜給我們律法的目的不僅是維持次序,更是建立德行。
3)道學所要研究的是人生的道路和意義。「這些否定性和肯定性的誡命都來自智慧的上帝,是上帝藉着祂的聖言啟示的,目的在於幫助我們實現我們人生的目的,促進我們在生活中實踐真正的敬虔。」[27]
4)上帝賜給我們一條蒙福的道路,這條道路就是唯喜愛耶和華的法律。人世間似乎有無數條道路,歧路亡羊,我們不得不慎重。
5)這道路乃是仁愛的道路,是以聖潔為核心的仁愛。人生的道路和意義並不是由個人自身決定的,而是由上帝設定的。基督徒能夠靠着上帝的恩典、聖靈的光照,自覺地認識到上帝的所定的旨意和道路,[28] 從而能夠自覺地成為上帝義的器皿、愛的管道。
6)在道學部分強調上帝的神聖性、聖約的神聖性和法律的神聖性,這三大概念也恰恰是中國傳統文化中所缺乏的。
7)上帝是世界的創造者,也是世界的賜律者。上帝所啟示的道德律乃是所有人都當遵行的法則,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上帝以祂的律法掌管這個世界,也必以祂的律法為標準審判這個世界。
8)這道路上帝已經顯明出來。「在那裡必有一條大道,稱為聖路,污穢人不得經過,必專為贖民行走,行路的人雖愚昧,也不至失迷」(賽35:8)。屈原稱:「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離騷》)。
9)上帝的法律所顯明的上帝的旨意,是上帝為受造界所設定的次序,順之則昌,逆之則亡。因此,道學並不是神秘的冥想,而是研讀上帝所明確啟示的法律。法律就是人生當遵行的道路,這一道路的核心在於愛上帝,愛自己,愛他人。「耶穌回答說:第一要緊的,就是:以色列啊,你要聽,主我們的上帝,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上帝。其次就是:要愛人如己。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可12:-29-31)
10)基督徒所注重的「道」既不是內在於人心中的道德法則,也不是外在於人之外的自然法則,而是上帝直接啟示的律法。當然這律法與人心中的道德法則和人心外的自然法則不僅不矛盾,甚至直接有相通或重疊之處,但問題的關鍵在於上帝的直接啟示為人提供了絕對的、神聖的、超驗的、客觀的、權威的、普世的標準,從而使得個人直接突破了他在認識上的有限和有罪兩大局限性。上帝所啟示的律法,就是我們認識祂,順服祂,得蒙祝福的道路。
11)人生來都追求幸福,罪人的敗壞就是「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他們隨從自己的邪情私慾,隨從今世的風俗,最終所得到的就是幻滅、仇恨和絕望,「虛空的虛空,虛空的虛空,凡事都是虛空」(傳1:2)。
12)對於還沒有信主的人而言,上帝的律法是道路,引導他們認識到自身的敗壞,把他們帶領到基督的面前。對於信主的人而言,「誡命是燈,律法是光,訓誨的責備是生命的道路」(箴6:23)。
13)作為天路客,基督徒首先關心的是道路;若是道路錯誤,一切努力都是徒然。從哲學、神學與世界觀的角度而言。上帝所啟示的以十誡為核心的律法為人顯明了絕對的、客觀的、超驗的標準。
14)十誡既是基督徒生命的基本信仰,也是基督徒生活的基本規範;既是信仰的根本,也是生活的支柱,乃是整個律法的核心(the heart of the law)。上帝不僅是我們在天上的父,也是我們的賜律者。
15)十誡序言為我們所解決的是「終極權威」的問題,十誡本身為我們所解決的是「終極標準」的問題。
16)十誡所保證的並不是抽象的「自由」、「平等」和「公義」-- 造物主和受造物之間並不「平等」,違約者和守約者之間也絕不會享受同樣的結果;十誡所保證的乃是在上帝聖約和律法面前的「自由」、「平等」和「公義」—我們都是上帝的形象的承載者,上帝並偏待任何人;最終而言,我們每個人所要面對的都是審判全地,施行公義的上帝(創18:25),祂「必照個人的行為報應個人」(羅2:6)。因此,聖經中所啟示的「自由」乃是按上帝的法律去行;聖經中所啟示的「平等」乃是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聖經中所啟示的「公義」乃是上帝施行審判的公義,並不是今生在物質上的平等待遇。
17)十誡第一版界定的是如何執行祭司的職分,第二版界定的是如何執行君王的職分,而先知的職分則是以整個十誡為總綱,預見、預言個人、家庭、教會和國家的興衰,並發出相應的警戒。
18)十誡以教義性、歷史性宣告為序言,以倫理性規範為內容,本身就是「道路、真理與生命」的合一。
19)十誡並不是彼此隔離的規條,乃是緊密聯繫的整體,反映了上帝所設定的受造界的次序。律法所要保障的並不是律法本身,而是整個的次序。
20)十誡是聖經律法的根基,所有的誡命都不過是對十誡的解釋和應用。
21)十誡所代表的律法不僅是上帝與受造物之間的疆界,也是帶領人通向上帝的道路。
22)人始終處於「法治」之下,關鍵是我們到底順從埃及法老專制性的「惡法」,還是迦南放縱性的「惡俗」,還是上帝所賜與的聖潔、良善、公義的法律(利18:1-5)。
23)十誡所要解決的首先是倫理學的問題。基督徒首先關注的並不是本體論,也不是認識論,乃是倫理學。十誡所解決的是具體的問題:「我當如何行?」
24) 十誡集中體現了上帝所啟示的聖道,而信、望、愛三大聖德乃是聖道在個人身上的應用。德是道之用,道是德之體。
25)十誡是上帝與其子民訂立的愛的婚約,安息日乃是見證婚約的信物—戒指。
26)十誡概述了自由社會的三大文化根基:宗教論,法律論和道德論。宗教論—獨一上帝,三位一體;法律論—獨一法律,愛主愛人;道德論—敬畏上帝,守約守誡。
27)十誡顯明賜律法的上帝既是施行拯救的上帝,也是審判的上帝,因為祂是世界的創造者。賜律者、拯救者、審判者和創造者這四大身份的合一,乃是律法的根基。
28)領受十誡必須成為個人生命中深刻的經歷:「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和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地站立,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上帝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上帝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祂,不至犯罪。於是百姓遠遠地站立,摩西就挨近上帝所在的幽暗中」(出20:18-21)。
29)遵行誡命的前提和根基乃是信心,「到上帝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上帝,且信祂賞賜那尋求祂的人」(來11:6)。
30)敬畏上帝乃是社會公義的根基,社會公義是敬畏上帝的果實。加爾文強調基督教國家有責任保障兩塊法版的內容。他甚至強調說,「忽視對上帝的關注,只注重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公義」,這種做法乃是愚蠢的。[29]
31)十誡是統一的有機的整體。如果我們不敬畏造物主上帝,我們就不會彼此尊重;如果我們不愛上帝按照祂的形象所造的人,我們就無法敬拜上帝。「十誡把人的宗教生活和社會生活結合成一個整體。」[30]
32)愛仁紐:「從一開始,上帝就把自然法的律令種在人的心中。然後,祂又提醒他們,這就是十誡。」[31]
33)波那文都拉:「在人類犯罪的狀態中,十誡的完美解釋是必不可少的,因為理性之光已經模糊不清,人的意志已經偏離正途。」[32]
34)基督徒之所以能夠遵行上帝的誡命,都是因為藉着信心與基督的聯結:「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常在我裡面的,我也常在他裡面,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開我,你們就不能做什麼」(約15:5)。
35)只有在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歷史背景下,才能正確地理解十誡。上帝以大能的膀臂拯救以色列人脫離法老的奴役(申5:15),特特地把他們分別出來,使他們唯獨侍奉祂。
36)只有在聖約的框架中,才能正確地理解十誡。十誡是上帝的恩賜,是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侍奉上帝的標準和規範。因此,摩西在重申十誡的時候首先提及上帝立約之事:「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申5:2)。
37)上帝吩咐以色列人必須學習十誡。上帝把祂的法度賜給我們,核心性的目的是教育我們,認識上帝的旨意。因此,上帝一再申明祂賜律的教育性目的:「耶和華對摩西說:你上山到我這裡來,住在這裡,我要將石版並我所寫的律法和誡命賜給你,使你可以教訓百姓」(出24:12);「摩西將以色列眾人召了來,對他們說:以色列人哪,我今日曉諭你們的律例典章,你們要聽,可以學習,謹守遵行」(申5:1)。
38)以色列人在西奈山所領受的是上帝的律法,並不是任何魔法性的神秘力量。現代人祈求上帝賜給特別的力量,卻拒絕遵行上帝的律法,他們所信奉的不過是一種魔術性的宗教。
39)十誡和我們個人的邏輯和經驗都沒有直接的關係。上帝的律法出於祂自己的性情和旨意,並不是由於其他任何外在的因素決定的,這也確保了上帝的律法的公正性,不會偏袒任何一個利益群體。
40)上帝把十誡及其他誡命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賜給以色列,而沒有逐條徵求以色列人的同意。然而,我們在遵行十誡的時候往往試圖取消、淡化其中自己不喜歡的誡命。
41)以色列民族的統一是建立在對上帝救贖出埃及這一歷史事實並在西奈山賜下聖約律法這一歷史事實的基礎上。令人感到震驚的是上帝並沒有賜給他們柏拉圖或亞里士多德哲學體系,也沒有賜給他們阿奎那或加爾文神學體系。可見,基督徒最根本的認同當是對救贖歷史和倫理標準的認同,而不是對哲學體系或神學體系的認同上。前者乃是聖約群體共同生活的根基,後者乃是在歷史和倫理疆界內的自由發揮。
42)十誡所解決的是法統的問題,以聖約為框架解決認識論和道德哲學的問題。偏離十誡所界定的聖潔、公義、良善的道路,就會成為邪教。
43)十誡前四誡乃是神秘主義的根基,以默想、默念、默禱之功來操練退隱之心,注重與上帝的關係和交通,強調對世界的超越,目的在於使自己享受上帝在基督里的大愛,全方位更新心意,提升對上帝同在的意識;前四誡之靈修重在默想。後六誡乃是敬虔主義的根基,以舍己、卓越、奮興之功來操練進取之心,注重與鄰舍的關係和交通,強調對世界的參與,目的在於與鄰舍分享上帝在基督里的大愛,全方位磨練意志,提升對上帝工作的意識,後六誡之靈修重在行動。默想是行動的根基,行動是默想的冠冕。
44)十誡的根本是愛—愛上帝、愛鄰舍和愛自己。誡命是愛的規範、愛的尺度,更是上帝親自教授的愛的藝術。最終而言,上帝賜下十誡就是教導和訓練我們如何愛上帝並彼此相愛。美德的根源是愛上帝,美德的規範是上帝的律法。正如奧格斯丁所強調的那樣,愛是所有傾向的本原。[33] 阿奎那強調:「每一種美德的傾向都是來自經過正確規範之後的愛,而每一種罪惡的傾向都是源自喪失正確次序的愛。」[34]
45)阿奎那:「上帝智慧的規範就是上帝的律法。上帝創造萬物,並且使物各有則,都合乎祂智慧的規範,就是祂的律法。因此,我們稱上帝的公義為真理是合宜的。」[35] 阿奎那強調,律法的目的就在於「引導人建立美德,方法就是通過使人習慣於善行。」[36]
46)十誡第一塊法版顯明我們祭司的職分,第二塊法版顯明我們君王的職分,合在一起則是先知的職分。
47)十誡是上帝的約言(出34:27;民10:33;申9:9)。唯獨十誡是上帝親自用手指刻在石版上,並吩咐摩西放在約櫃中;當上帝審判這個世界的時候,也唯獨十誡出現在天上的聖所中,作為上帝審判世人的至高標準。
48)君王主要的職分就是執行上帝的律法。所以,盧瑟福強調:「君王在多大程度上合乎法律,就在多大程度上是合法的君王;君王在多大程度上背離法律和理性,就在多大程度上成為暴君。」[37] 公然蔑視上帝的法度的人,必然墮落為無法無天的暴君、暴徒。
49)海雪爾強調說:「上帝把律法賜給以色列是作為祂對他們的大愛的標記。我們要回應上帝的大愛,就當努力熱愛上帝的律法。」[38] 「謹守上帝的誡命最主要的功用並不是強迫我們接受誡命的約束,而是讓我們在靈命上始終保持警醒。……就其本質而言,順服上帝的誡命是效法上帝的一種形式。我們謹守上帝的誡命本身就是順服上帝;我們謹守上帝的誡命的過程就是效法上帝的過程。」[39]
50)猶太教哈西德派創始人Baal Shem Tov認為「愛人如己」乃是對「愛上帝」的解釋和評註。[40]
51)對聖約十言的理解決定我們信仰的力度。只有堅定不移地以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為我們個人和社會生活的標準,我們才能夠不斷地勝過我們自身內外的各種仇敵。
52)只有在以色列人在西奈山接受上帝的律法之後,以色列人才真正成為一個獨特的民族,也就是「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19:6)。耶穌基督的教會只有接受上帝的律法的啟蒙和訓練,才能真正成為耶和華的軍隊。否則,不管以什麼形式出現,所謂的基督教不過是下流的民間宗教。
57)聖約十誡所規範的乃是我們的感情和愛心。在猶太教卡巴拉經學中強調:「西奈山上所發生的一切,目的就在於為人類提供方法、指南和工具,使人能夠消除撒但及其製造混亂的毀滅大軍,從而在整個宇宙中消除疼痛與苦難。」[41]
五、序言:聖約的宣告
「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1-2)。
《十誡》序言既是聖約的宣告,也是福音的宣告。
1)「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首先,律法的本源是上帝。其次,律法是上帝的聖言。我們遵行上帝的聖言,首先要遵行的就是上帝的律法。
2)「我是耶和華」:上帝是自有永有的上帝;這是本體性的宣告;
3)「你的上帝」:上帝是與我們立約的上帝――上帝與我們的關係;這是聖約性的宣告;
4)「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上帝是拯救我們得自由的上帝――上帝與我們的命運;這是歷史性的宣告。上帝是使人得自由的上帝(the God of freedom),上帝的律法是使人得自由的律法(the law of liberty)。人類歷史就是自由與公義不斷成長的歷史。我們必須甘心樂意地順服上帝,遵行上帝的律法,負天國之軛(taking upon ourselves the yoke of the Kingdom of Heaven)。
5)序言表明上帝的「大能」(power)――祂是自有永有的上帝,不依賴任何受造物;同時,一切受造物都來自祂創造的大能;更重要的是,祂對以色列人的拯救也彰顯了祂救贖的大能;另外,我們甚至也可以說,上帝的權威來自祂的大能,上帝的聖言是祂大能的外顯;「權威」(authority)――上帝對任何受造物都有無上的權威,對於得蒙祂特別拯救,並得蒙祂特別啟示的選民而言,祂更有無上的權威;「標準」(standard)――上帝所啟示是所有人都當遵行的善惡標準,更是祂的選民當甘心樂意、自覺遵行的標準。
6)序言所宣告的是上帝的主權。如果我們承認、順服上帝的主權,我們自然承認、順服上帝的律法。高舉上帝的主權是改革宗神學的主要特色,這當然也是聖經中所啟示的最最基要的真理。
7)世上最猖狂的人,就是那些藐視上帝的律法的人,他們所藐視的是上帝的主權。世上最詭詐的人,就是那些自稱相信上帝,卻不敬畏上帝的主權的人;世上最陰險的人,則是那些自稱敬畏上帝的主權,卻廢棄上帝的律法的人;世上最無知的人,就是那些不知道上帝的律法的人;世上最蒙福的人,就是那些真心敬畏上帝,以感恩之心遵行上帝的誡命的人。「唯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詩1:2)。
8)上帝本來可以直接吩咐我們順服,因為祂是上帝,但是上帝卻首先向我們說明我們當順服的理由,可見上帝確實是「以理服人」的上帝。
9)上帝是「耶和華」--自有永有的上帝,我們不過是上帝的受造物,從本體的角度而言,我們理當以敬畏之心順服上帝;此處更是說明哪怕沒有我們,哪怕沒有任何其他受造物,上帝仍然是自足的上帝;上帝「你的上帝」--如此高貴的上帝竟然成為我們的上帝,我們竟然成為祂的子民和兒女,從道德的角度而言,我們理當以感恩之心順服上帝;此處重點闡明上帝與我們的關係;上帝是「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的上帝」—上帝是拯救我們的上帝,是時刻與我們同在的上帝,是眷顧人的上帝,是讓我們得福的上帝,從生存的角度而言,我們更當以愛心順服上帝。此處重點闡明上帝的工作。十誡本身則是上帝吩咐我們當作的工作。
10)托馬斯在談及十誡序言的時候強調:「信心先於法律。」信心是屬靈生命的本源,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領受上帝的律法之前,人必須首先有信心。」[42] 因此,那些頑固地反對上帝的律法的人是因為對上帝並沒有真正的信心,因此也不可能有真正的順服。
11)托馬斯強調:「沒有上帝的法律的序言就不可能有上帝的法律;這些序言中所包含的誡命與信心之行和盼望之行有關了;因着信心之行,這些誡命使人心承認上帝是其律法的設立者,他當順服這位獨一的上帝。同時,因為盼望得着獎賞,他就得蒙引導遵行這些誡命。」[43] 「除非人已經有信心和盼望,否則把上帝的法律給予它們就沒有任何用處。」[44]
12)離開歷史與聖約兩大背景,我們就無法正確地解讀《聖約十言》。[45]
六、第一塊法版――敬畏上帝,如何愛上帝
盡心、盡意、盡力愛上帝,既是敬虔的根基,也是敬虔的真意。第一塊法版所包含的四條誡命,從上帝的統一性到信仰的統一性。這部分誡命不是理性所能完全理解的,唯獨藉着信心才能領受。
1)獨一的上帝,在哲學本體論上注重萬有的一元性;闡明上帝在萬有中的主權;
2)真正的敬拜,在宗教上注重以上帝的律法為標準;闡明上帝在律法上的主權;
3)聖潔的語言,在認識論上注重名與實二者的合一性;闡明上帝在哲學上的主權;
4)美好的時間,在人生觀上注重勞動與安息的平衡;闡明上帝在生活中的主權。
七、第二塊法版――愛人如己,如何愛他人
對上帝的愛也必然落實到對自身生命的珍惜上;對自身生命的珍惜,也必然落實到對他人生命的愛護上。第二塊法版所包含的六條誡命,從信仰的統一性到生活的統一性。這部分誡命藉着理性就可以完全領受。
1)合理的權威,在法政科學上注重尊重權威與次序;強調尊重權威;
2)尊貴的生命,在人權上強調人之生命至上的尊嚴;強調尊重生命;
3)聖潔的婚姻,在兩性關係上強調夫妻忠貞的重要;強調尊重婚姻;
4)公義的財產,在財富論上主張勞動神聖自由交換;強調尊重財產;
5)寶貴的真理,在司法裁判上注重嚴格的程序正義;強調尊重程序;
6)敬虔的知足,在心理醫治上注重敬虔的知足之心。強調尊重良心。
附:文森特論《聖約十言》
--選自《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釋義》
原著:托馬斯·文森特(Thomas Vincent, 1634-1678) 翻譯:王志勇
三十九問:上帝要人盡什麼本分?
回答:上帝要人所盡的本分乃是順服他顯明的旨意(申29:29;彌6:8;撒上15:22;約壹5:
2-3)。
問1:為什麼順服上帝是人所當守的本分呢?
回答:順服上帝是人所當盡的本分,這是因為上帝是人的創造者和賜恩者,也是至高至尊的主和王。
問2:在上帝之外,還有沒有其他良心的主宰,可以要求人首先為自身的緣故而順服他呢?
回答:上帝是人良心唯一的主宰;雖然我們也要順服民事長官、父母、雇主,但我們之所以這樣作,首先是因為上帝吩咐我們這樣行;如果他們命令我們去行上帝所禁止的事情,我們就要拒絕順服,寧肯順服上帝,而不要順服世人。「這在上帝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
問3:在我們所有的順服中,上帝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參照的標準是什麼呢?
回答:在我們所有的順服中,上帝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參照的唯一標準就是他顯明的旨意。
問4:除了上帝顯明的旨意之外,上帝還有其他別的旨意嗎?
回答:除了上帝顯明的旨意之外,上帝還有隱秘的旨意,是關涉到世上發生的所有事情的,大多數事情我們事前都無法知悉,因此,上帝隱秘的旨意無法成為我們順服的標準。
問5:上帝隱秘的旨意和他所啟示的旨意有什麼不同?
回答:上帝隱秘的旨意關涉到世上已經發生、將要發生的所有事情;甚至涉及那些邪惡的事。邪惡的事也是上帝在人的意願之外所許可、決定和引導的,目的在於使他自己得榮耀。但是,上帝顯明的旨意所關涉的則是那些可以做,也應當做的事情,只是涉及人的本分之事,這些事情本身的目的就是使上帝得榮耀;而且,這種上帝所顯明的旨意就是人之順服的標準。
問6:從何處發現上帝顯明的旨意呢?
回答:從聖經中可以發現上帝顯明的旨意,在聖經中顯明了人對上帝當盡的一切本分。「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6:8)。
四十問:上帝起初向人啟示了什麼作為順服他的標準呢?
回答:上帝起初向人啟示了道德律作為順服他的標準(羅2:14-15;10:5)。
問1:上帝還賜給人另外一些律法嗎?
回答:上帝還把另外一些實證的律法賜給猶太人,比如禮儀律,這都是他們所當遵守的;但是,這些律法的目的本來並不是作為萬民萬世長期有效的順服標準,因此,在一段時間之後, 就被廢止或取消了;今天我們不順服這些律法並不是罪。
問2:在福音時代,道德律是否仍然是順服的標準?
回答:因為道德律一開始被啟示出來的時候,就是人順服的標準,所以它仍然是各個國家和民族中所有人都當順服的標準,直到世界的末了。
問3:對於外邦人和異教徒而言,他們並沒有聖經的亮光,向他們顯明道德律,道德律怎能是他們順服的標準呢?
回答:雖然他們並沒有聖經的亮光,不可能清楚地發現道德律,但是藉着自然之光,萬民都在某種程度上曉得道德律,這足以使他們的不順服無可推諉。「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羅2:14-15)。
問4:有沒有人能夠通過順服道德律而得到生命呢?
回答:假如有人能夠完全地順服道德律,他可以由此而得到生命;但是,所有的人都犯了罪,不可能達到完全的順服,也無法由此而獲得生命;因此,在人墮落之後,上帝賜下律法,並不是讓人由此而得生命的。「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2)。「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羅3:19)。「若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加3:21-22)。
問5:既然靠律法並不能達成公義和生命,為什麼還要賜下律法呢?
回答:上帝賜下律法是作為訓蒙的師傅,把人帶到基督的面前,使人因信他而得生命。「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3:24)。
問6:律法怎樣把人帶到基督的面前呢?
回答:律法把人帶到基督的面前:
1. 通過使人知罪。律法的禁令使他們確知自己所犯的作為之罪;律法的指令使他們確知自己所犯的不作為之罪。「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2. 使他們發現上帝的咒詛,這是他們犯罪所當受的,所有的罪人都處於上帝的咒詛之下。「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
3. 喚醒罪人的良知,在他們心中生成捆綁和懼怕;聖靈作為一個捆綁的靈而作工,藉着律法向人顯明,因為不順服而導致的危險,以及將來所要面臨的上帝的震怒。「那兩個婦人就是兩個約:一約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加4:24)。如此,人就開始曉得他們需要基督,需要他那完全的義,否則就沒有生命和救恩可言。
問7:當人被帶到基督的面前,藉着信心與基督聯合之後,道德律是否對他們就不再有什麼用處了?
回答:對於信主的人而言,因着與基督有份,他們已經從道德律的咒詛和定罪、嚴厲與刺激之下被釋放出來,當他們在基督之外的時候,本來是處於這些之下的。但是,道德律對於已經信主的人仍然有着獨特的作用,這作用就是激勵他們對基督有感恩的心,是基督代替他們成全了律法;同時,對他們而言,道德律仍是他們的標準,儘管他們今生今世在順服上無法達至完全,仍然應當竭盡全力按道德律的要求來調整他們的心靈和生活。「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6,12)。「因為上帝救眾人的恩典已經顯明出來,教訓我們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今世自守、公義、敬虔度日」(提2:11-12)。
四十一問:道德律集中體現在什麼裡面?
回答:道德律集中體現在十誡裡面(申4:13;太19:17-19)。
問1:對於道德律而言,在十誡中所集中涵蓋的是什麼呢?
回答:道德律集中涵蓋在十誡之中,律法的主要條目都已經包含在其中了。
問2:道德律中所吩咐或禁止的一切事,是否都在十誡中表達了呢?
回答:道德律是屬靈的,內容非常廣泛,確實不僅涉及到人內在的心靈,也涉及到人外部的行為,所以,十誡中十個大的分類確實涵蓋了許多特別的條目。
1.誡命中禁止什麼罪,就是吩咐與此相反的責任,並且所有屬於這一種類的罪都是禁止的;不僅僅是外部的行為,以及表達意思的話語和姿勢,還包括內在的傾向犯罪的情感,以及所有的動機、途經、場合、外表,一切促使人犯罪的,不管是在我們自己身上,還是在別人身上,都在禁止之列。「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1,22,27,28)。
2.誡命中吩咐什麼責任,與此相反的就是禁止的;還包括屬於這一種類的所有責任,以及一切適宜的情感,並運用所指定的各樣幫助、加快、促進的途徑,在我們所在的位置上,努力幫助他人,促進他人順服有關的責任。
四十二問:十誡的總綱是什麼?
回答:十誡的總綱就是:我們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我們的上帝;又要愛人如己(太 22:37-40)。
問1:十誡最初寫在多少塊法版上?
回答:十誡最初是由上帝在西乃山上親自寫成,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了摩西。「那時耶和華吩咐我說:『你要鑿出兩塊石版,和先前的一樣,上山到我這裡來。你先前摔碎的那版,其上的字我要寫在這版上。所傳於你們的十條誡,照先前所寫的,寫在這版上」(申10:1,2,4)。
問2:寫在這些石版上的十誡的總綱是什麼?
回答:十誡的總綱就是愛。
問3:第一塊法版的總綱是什麼?
回答:寫在第一塊石版上的律法所直接關涉的是上帝,其總綱就是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上帝。「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可12:30)。
問4:何謂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呢?
回答: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所指的是我們的愛的至上、熱情和活動,藉此我們選擇主,親近他,以他為樂,以他為我們的首善,出於愛,運用我們靈魂和身體的一切官能順服他。
問5:第二塊法版的總綱是什麼?
回答:寫在第二塊石版上的律法所關涉的是人,其總綱就是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其次就是說:『要愛人如己』」(可12:31)。
問6:誰是我們的鄰舍?
回答:每個人都是我們的鄰舍;所以,我們有責任愛所有的人。
問7:愛我們的鄰舍如同自己是什麼意思?
回答:愛我們的鄰舍如同自己,就是用對待我們自己的那種真誠和堅定的愛來愛我們的鄰舍。
四十三問:十誡的序言是什麼?
回答:十誡的序言是:「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2;申5:6)。
十六、十誡的序言
四十四問:十誡的序言教訓我們什麼?
回答:十誡的序言教訓我們,因為上帝是主、我們的上帝和救贖者,所以我們有責任遵守他的一切誡命(路1:74-75;彼前1:14-19)。
問1:在序言中有多少理由或論據迫使並說服我們遵守上帝的一切誡命呢?
回答:在序言中有三大理由或論據迫使並說服我們遵守上帝的一切誡命。
1. 因為上帝是耶和華:「我是耶和華。」
2. 因為上帝是我們的上帝:「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
3. 因為上帝是我們的救主:「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問2:為何說上帝將他的子民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呢?
回答:上帝曾經把他的子民從屬地的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同樣,他現在也把他的子民從屬靈的埃及地,從魔鬼和他們自己的邪情私慾的捆綁下領出來。
問3:上帝是耶和華,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遵守他的誡命有什麼樣的關係呢?
回答:上帝是耶和華,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遵守他的誡命直接有關,這是因為他是我們的創造者,是至高無上的主權者,而我們則是他的受造物和臣民,所以我們應該在各個方面都順服他。「你們當樂意事奉耶和華。我們是他造的,也是屬他的」(詩100:2,3)。「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你?敬畏你本是合宜的」(耶10:7)。
問4:上帝是我們的上帝,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遵守他的誡命有什麼樣的關係呢?
回答:上帝是我們的上帝,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順服上帝的誡命直接有關,因為他與我們立約,使我們與他建立特別的關係,由此,我們有更大的責任事奉他。「你要愛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守他的吩咐、律例、典章、誡命」(申11:1)。
問5:上帝是我們的救主,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遵守他的誡命有什麼樣的關係呢?
回答:上帝是我們的救主,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遵守上帝的誡命直接有關,因為上帝正是為此目的而拯救了我們,使我們既然擺脫了罪和撒但的奴役,就能夠有膽量,也有能力順服他。「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上帝」(林前6:19,20)。「叫你們既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終身在他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他」(路1:74,75)。
十七、第一條誡命
四十五問:第一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一條誡命是:「在我面前(合和本譯為「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20:3;申5:7)。
四十六問:第一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一條誡命吩咐我們要認識並承認上帝是獨一的真神,是我們的上帝(申26:17;代上28:9;賽45:20-25);並要如此去崇拜他,榮耀他(詩95:6,7;29:2;太4:10)。
問1:在第一條誡命中,主要規定了哪些責任?
回答:在第一條誡命中,主要規定了三種責任:
1. 認識上帝。「我兒所羅門哪!你當認識耶和華你父的上帝」(代上28:9)。
2. 承認上帝。「你今日認耶和華為你的上帝」(申26:17)。
3. 敬拜並榮耀上帝。「當拜主你的上帝,單要事奉他」(太4:10)。
問2:對於上帝,我們當認識什麼?
回答:我們當認識:
1. 確實有一位上帝;
2. 上帝是什麼樣的上帝,我們當認識上帝向我們所顯明的那些榮美的屬性和完全之處。
問3:我們應該怎樣承認上帝?
回答:1.我們應該承認上帝是獨一的真神。「然而我們只有一位上帝」(林前8:6)。
2.我們應該把上帝當作自己的上帝。「因為這上帝永永遠遠為我們的上帝」(詩48:14)。
問4:我們應該怎樣敬拜並榮耀我們的上帝?
回答:我們應該把上帝視為獨一的當受崇拜與尊崇的對象:
1. 運用我們的心思,默想、記念、敬重他。「且有記念冊在他面前,記錄那敬畏耶和華思念他名的人」(瑪3:16)。「我在床上記念你,在夜更的時候思想你」(詩63:6)。「上帝啊!誰能象你」(詩71:19)。
2.運用我們的意志,選擇他為我們的首善,定志事奉他。「你們選定耶和華要事奉他」(書24:22)。
3.運用我們的情感,愛戴他,渴慕他,敬畏他,信靠他,為我們得罪他而憂傷,仰望他,以他為樂。「以色列啊!現在耶和華你上帝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愛他」(申10:12)。「我裡面的靈切切尋求你」(賽26:8)。「又信服耶和華和他僕人摩西」(出14:31)。「你們當依靠耶和華直到永遠」(賽26:4)。「我要承認我的罪孽」(詩38:18)。「以色列啊!你當仰望耶和華」(詩130:7)。「又要以耶和華為樂」(詩37:4)。
4.運用我們的嘴唇,向他呼籲,讚美主名。「只要凡事借着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上帝」(腓4:6)。「我的口要說出讚美耶和華的話」(詩145:21)。
5.運用我們的生命,完全順服他,為他的榮耀而發熱心,留心作蒙他喜悅的事,害怕得罪他,存謙卑的心行在他的面前。「我只吩咐他們這一件,說:你們當聽從我的話,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耶7:23)。「我為你的殿心裡焦急,如同火燒」(約2:17)。「好叫你們行事為人對得起主,凡事蒙他喜悅」(西1:10)。「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上帝呢?」(創39:9)。「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6:8)。
四十七問:第一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一條誡命禁止我們否認(詩14:1)、不敬拜或不榮耀真神為上帝(羅1:20-21),為我們的上帝(詩81:10-11),又禁止我們將只當歸於他的崇拜和榮耀歸於任何受造物(結8:16-18;羅1:25)。
問1:第一條誡命主要禁止什麼罪?
回答:第一誡命主要禁止的罪是:
1. 無神論。
2. 褻瀆。
3. 偶像崇拜。
問2:什麼是無神論?
回答:無神論就是否認上帝的存在,心中沒有上帝。「愚頑人心裡說:沒有上帝」(詩14:1)。「那時,你們與基督無關。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弗2:12)。
問3:在此誡命中,所禁止的褻瀆罪是指什麼?
回答: 在此誡命中,所禁止的褻瀆罪是指:不敬拜和榮耀真神為上帝,為我們的上帝。
問4:在什麼情況下,在敬拜和榮耀上帝方面,出現褻瀆罪呢?
回答:在敬拜和榮耀上帝方面,出現褻瀆罪的情況如下:
1.當人不認識上帝、誤解上帝的時候。 「我的百姓愚頑,不認識我」(耶4:22)。「你想我恰和你一樣」(詩50:21)。
2.當人忘記上帝的時候。「我的百姓,卻忘記我無數的日子」(耶2:32)。
3.人若憎恨上帝,愛自己和其他任何事物勝於愛上帝,渴慕受造物勝於渴慕上帝,倚靠人血肉的臂膀勝於倚靠上帝,喜悅感官的事物勝於喜悅上帝,把自己的感情傾注在世上任何事物上,勝於傾注在上帝身上,使自己的心靈全部和部分性地偏離上帝,這就在敬拜和榮耀上帝方面,犯了褻瀆之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羅8:7)。「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約壹2:15)。「你們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西3:2)。
4.不管是外部,還是內心,如果疏忽、忽略把上帝當得的敬拜和榮耀歸給他,就犯了褻瀆之罪。「雅各啊!你並沒有求告我」(賽43:22)。
問5: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是指什麼?
回答: 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是指把唯獨上帝當得的敬拜和榮耀歸給其他任何受造物。「他們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羅1:25)。
問6:人可能以哪些方式觸犯這一誡命中所禁止的偶像崇拜之罪呢?
回答:人可能觸犯這一誡命中所禁止的偶像崇拜之罪:
1.在外部的言語行為上,除了獨一的真神之外,另外擁有並崇拜其他的神靈;比如崇拜異教的神靈,或崇拜天使、聖徒。
2.在內在的心思意念上,把唯獨上帝配得的尊崇歸給世上的任何受造之物,這就是在心中拜偶像的罪。「貪婪就是與拜偶像一樣」(西3:5)。
四十八問:第一條誡命中「在我面前」一語特別教訓我們什麼?
回答:第一條誡命中「在我面前」一語教訓我們,上帝無所不見,他注意到人另有別神之罪,大為不悅(申30:17-18;代上28:9;詩44:20-21;結8:12)。
問1:如何表明上帝無所不見呢?
回答:上帝確實是無所不見的,因為上帝無所不在,而且他的知識是無限的。「人豈能在隱密處藏身,使我看不見他呢?耶和華說:我豈不充滿全地嗎」(耶23:24)。「他的智慧無法測度」(詩147:5)。
問2:為什麼上帝注意到人另有別神之罪,大為不悅呢?
回答:因為另有別神之罪,對於上帝聖潔而忌邪的眼目而言,是極大的公然藐視,上帝斷不會把他的榮耀歸給別神。「倘若我們向別神舉手,上帝豈不鑑察這事嗎?」(詩44:20,21)。「我是耶和華,這是我的名,我必不將我的榮耀歸給假神,也不將我的稱讚歸給雕刻的偶像」(賽42:8)。
十八、第二條誡命
四十九問:第二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是:「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4-6;申5:8-10)。
五十問:第二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吩咐我們對上帝在聖經中所指定的宗教崇拜和蒙恩之道,要接受遵守,保持純全(申12:32;32:46;太28:20)。
問1:如何區分第二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與第一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的不同之處?
回答:第一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是指敬拜的對象,我們必須唯獨敬拜獨一的真神;第二條誡命中其要求的敬拜是指敬拜的方法,我們必須唯獨根據上帝自己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
問2:什麼是上帝所指定的敬拜他的方式?
回答:上帝所指定的敬拜他的唯一的方式就是他在其聖言中所規定的各種蒙恩之道。
問3:上帝在其聖言中指定了什麼蒙恩之道,作為敬拜他的方式,讓他的子民遵守呢?
回答:上帝在其聖言中指定作為敬拜他的方式,並讓他的子民遵守的蒙恩之道是:
1.以感恩的心向上帝禱告祈求,或在公共聚會中,或在個人家庭中,或在隱秘處。「應當一無掛慮,只要凡事借着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上帝」(腓4:6)。「凡事要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常常感謝父神」(弗5:20)。「眾百姓在外面禱告」(路1:10)。「願你將忿怒傾在不認識你的列國中」(耶10:25)。「你禱告的時候,要進你的內屋,關上門,禱告你在暗中的父,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報回答你」(太6:6)。
2.閱讀並查考聖經。「摩西的書每逢安息日,在會堂里誦讀」(徒15:21)。「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5:39)。
3.傳講並聆聽上帝的話語。「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提後4:2)。「側耳而聽,就必得活」(賽55:3)。
4.唱頌詩篇。「你們要讚美耶和華,向耶和華唱新歌,在聖民的會中讚美他」(詩149:1)。「有喜樂的呢,他就該歌頌」(雅5:13)。
5.施行並領受聖禮――洗禮和聖餐。「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我當日傳給你們的,原是從主領受的,就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就掰開,說:『這是用我的身體,為你們舍的,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林前11:23-25)。
6.禁食。「但日子將到,新郎要離開他們,那日他們就要禁食了」(路5:35)。
7.以上帝的律法和真道教導子女和家人。「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枝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創18:19)。「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申6:6,7)。「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着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6:4)。
8.談論屬乎上帝的事情。「那時敬畏耶和華的彼此談論,耶和華側耳而聽」(瑪3:16)。「無論你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申6:7)。
9.默想。「我也要思想你的經營」(詩77:12)。「這些事你要殷勤去作,並要在此專心,使眾人看出你的長進來」(提前4:15)。
10.向主許願。「當向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還願」(詩76:11)。
11.如有合法的要求,奉主的名起誓,「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事奉他,指着他的名起誓」(申6:13)。
12.教會的勸懲。「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5-17)。
問4:對於上帝所指定的關於敬拜的蒙恩之道和方式,在第二條誡命中上帝有什麼要求?
回答:對於上帝所指定的敬拜蒙恩之道和方式,在第二條誡命中,上帝要求:
1. 接受;
2. 遵守;
3. 保持純全。
問5:何謂接受上帝的蒙恩之道?
回答:接受上帝的蒙恩之道就是在思想上贊同,並在意志上接受。
問6:何謂遵守上帝的蒙恩之道?
回答:遵守上帝的蒙恩之道就是按其中其要求的去行,對它們加以運用,在這些蒙恩之道的規範下事奉上帝。
問7:何謂對上帝的蒙恩之道保持純全?
回答: 對上帝的蒙恩之道保持純全,是指我們要保守上帝所賜的蒙恩之道,使其不至被人敗壞,既不作任何的加添,也不作任何的刪減。「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申12:32)。
問8:在第二條誡命中只是說「不可為你自己雕刻偶像」等,為什麼說對於上帝所指定的所有敬拜和蒙恩之道都要接受、遵守、保持純全是這條誡命所要求的呢?
回答:上帝禁止製造任何偶像,並禁止人崇拜偶像,這清楚地表明:
1. 必須以某種方式敬拜上帝;
2. 用雕刻的偶像來敬拜上帝是罪;
3. 可得出的結論是,用上帝並未指定的方式敬拜他是罪;
4. 因此,用上帝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乃是人的本分,上帝所指定的方式就是他所設定的蒙恩之道,人必須接受、遵守並保持純全。
五十一問:第二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禁止人用任何形像(申4:15-19;徒17:29;羅1:22-23),或用聖經中所未指定的其它任何方式敬拜上帝(利10:1-2;申12:30-32;耶19:4-5;西2:18-23)。
問1: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第一大罪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禁止的第一大罪是偶像崇拜的罪。
問2: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和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有什麼不同?
回答: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涉及崇拜的對象,禁止我們把唯獨上帝當得的崇拜和尊崇歸給其他對象;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涉及崇拜的方式,禁止以偶像崇拜上帝。
問3:人可能以哪些方式觸犯以形象崇拜上帝這種偶像崇拜之罪呢?
回答:人可能觸犯以偶像崇拜上帝這種偶像崇拜之罪:
1.用形象和標記來崇拜杜撰的虛假的神祗(把他們看作真的),比如外邦人所行的偶像崇拜,他們以各種形象在其拜偶像的廟宇中崇拜朱比特、朱努、阿波羅、迪安娜,以及其他各種偽造的男神和女神。
2.以形象或標記敬拜真神,不管這種形象和標記是天上、地下,還是水中的物,正如誡命所吩咐的那樣:「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所以你們要分外謹慎,因為耶和華在何烈山,從火中對你們說話的那日,你們沒有看見什麼形象。惟恐你們敗壞自己,雕刻偶像」(申4:15,16)。「他們為自己鑄了一隻牛犢,向它下拜獻祭,說:『以色列啊!這就是領你出埃及地的上帝』」(出32:8)。
3.在敬拜的時候,在心思意念中有各種世俗的想象和圖畫;仿佛上帝是一位坐在天上的老人,諸如此類。
問4:為什麼我們不可以利用一些形像來幫助敬拜上帝呢?
回答:1.因為上帝絕對禁止這樣做。
2.因為形象不僅不會提供真正的幫助,反而攔阻人對上帝的敬拜,這些形象傾向於貶低我們對上帝的敬重,上帝是獨一的永生的上帝,至美卓絕,無限地超越一切受造之物。以任何沒有生命的形象來代表上帝,都反映出對上帝極大的不敬。
問5:如果我們擁有人所製造的上帝的形象或圖畫,既不對此加以崇拜,也不藉助它們崇拜上帝,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人所製造的上帝的形象和圖畫乃是可憎之物,完全不合乎上帝的律法,因為它們確實貶低上帝的威嚴,而且有可能造成偶像崇拜。
問6:耶穌基督既是人,也是上帝,擁有描繪他的圖畫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擁有描繪耶穌基督的圖畫不合乎上帝的律法,因為他的神性是完全無法描繪的;又因為他的身體現在已經得了榮耀,也無法原原本本地描繪出來;並且,假如這種圖畫不能激發人對上帝的敬虔,就是徒然無益;假如確實激發人對上帝的敬虔,那就是以形象或圖畫崇拜上帝了,這顯然違背了第二條誡命。
問7:違背第二條誡命的第二大罪是什麼:
回答:違背第二條誡命的第二大罪是迷信。
問8: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迷信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迷信就是:以其他任何方式或蒙恩之道敬拜上帝,而不是按照上帝所指定的方式去做,從而把人所發明的東西添加在了上帝所設立的制度中;這是私意崇拜,是使徒所譴責的。「為什麼仍象在世俗中活着,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西2:20-23)。
問9:除了上帝在其聖言中所規定的之外,在敬拜上帝的時候不可以加添任何東西嗎?
回答:除了上帝在其聖言中所規定或指定的之外,在崇拜上帝的時候,不可以加添任何東西,作為崇拜的一部分;因為若非是上帝所設定的制度,就不過是徒然崇拜,既不蒙上帝悅納,對於崇拜之人也沒有任何益處。「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9)。
問10:隆重的儀式可以激發人們遲鈍的大腦,使人更加專心,這樣的儀式是否准許呢?
回答:1.即使上帝親自在律法中所指定的那些儀式現在也已經是不適用了,更不用說人所制定的用於崇拜之中的儀式了。
2.假如這些隆重的教導性儀式是上帝所指定的,就是屬於真崇拜的;但是,既然這些隆重的教導性儀式並不是上帝所指定的,就必定是屬於偽崇拜的,或者是屬於被這些儀式所敗壞的崇拜。
3.只有上帝所設立的敬拜制度才有來自上帝的祝福,既然這些教導性儀式並不是上帝所設立的,就沒有什麼意義,也無法有效地傳遞任何上帝的恩典。
問11:聖經中吩咐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教會是否可以因此為規矩和次序的緣故而設立某些儀式呢?
回答:根據聖經中的這一吩咐,教會可以而且也應當注意,在敬拜上帝的過程中,不要有不合乎規矩和次序的事;這就是說,在聚會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諸如此類的事情上,上帝在聖經中設立敬拜的時候確實已經包括此類的事情了,沒有這些環境的安排,對上帝的崇拜是無法進行的,教會可以安排上帝所指定的這些事情,使其按規矩有次序地完成;但是,這節經文並沒有授權教會可以引進、設立新的敬拜內容,而隆重的教導性儀式已經被證明屬於此內容;拜偶像的羅馬天主教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所運用的諸如此類的事物,在聖經中沒有任何保證,因此並不能說是合乎上帝所設立的規矩。
問12: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羅馬天主教教會中所存在的偶像崇拜和迷信是什麼?
回答: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羅馬天主教教會所存在的偶像崇拜和迷信就在於:在施行聖禮的時候,他們聲稱餅真的變成了基督的身體,就跪拜領受,這顯然是偶像崇拜;他們通過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苦像而崇拜耶穌,這也是偶像崇拜;他們用人手製造了各種上帝的形象和圖畫,頂禮膜拜,這也是偶像崇拜;他們在祭壇前面或向東方跪下,向天使和聖徒禱告,特別是向童貞女馬利亞禱告;他們在彌撒中用無血的聖體獻祭;他們在大齋節所舉行的各種迷信的齋戒;他們遵守各種迷信的節日,他們的神甫穿戴各種迷信的法衣;他們在聖餅中加奶油、油、唾沫,在施洗的時候劃十字架記號;他們為鍾施洗;用串珠祈禱,這些都是偶像崇拜之舉;他們還有其他許多迷信的風俗,是在聖經中絲毫沒有吩咐的。
問13:我們還有什麼會違反第二條誡命的地方嗎?
回答:我們違反第二條誡命,不僅包括偶像崇拜和迷信,還包括以下的方面:如果我們不為合乎上帝之規範的純正的敬拜發熱心;不努力運用我們的能力、按照我們所處的地方,根據聖經所設定的模式改革崇拜;對於上帝所指定的崇拜方式,不予運用,疏忽怠慢,尤其是加以藐視和抵擋,這都是違反第二條誡命的。「我為你的殿心裡焦急,如同火燒」(約2:17)。「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來10:25)。「你們這假冒偽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正當人前,把天國的門關了;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不容他們進去」(太23:13)。 「不許我們傳道給外邦人使外邦人得救,常常充滿自己的罪惡」(帖前2:16)。「到下安息日,合城的人幾乎都來聚集,要聽上帝的道。但猶太人看見人這樣多,就滿心嫉妒,硬駁保羅所說的話,並且毀謗。保羅和巴拿巴放膽說:『上帝的道先講給你們原是應當的;只因你們棄絕這道,斷定自己不配得永生,我們就轉向外邦人去」(徒13:44-46)。
五十二問: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上附加的理由乃是:上帝對我們擁有主權(詩95:2-3,6-7;96:9-10),我們是屬他的子民(出19:5;詩45:11;賽54:5),並且他是忌邪的,要我們專心敬拜他(出34:14;林前10:22)。
問1: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一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一個理由是「我是耶和華」,亦即上帝對於我們的主權。
問2:第一個理由有什麼依據呢?
回答:第一個理由的依據就是:因為上帝是統治我們的大君王,唯獨他有權力設立律法,規定崇拜他的方式,因此,我們既然是他的子民,因着對他的忠誠不渝,就當遵守他的律法和蒙恩之道,唯獨以上帝在其聖言中所指定的方式崇拜他。「我們要來感謝他,用詩歌向他歡呼。因耶和華為大神,為大王,超乎萬神之上」(詩95:2,3)。
問3: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二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二個理由是「你的上帝」-「我耶和華你的上帝」,亦即上帝對於我們的所有權。
問4:第二個理由有什麼依據呢?
回答:第二個理由的依據就是:因為我們是屬乎上帝的,所以我們就當與上帝及其約定保持親近,特別留心偶像崇拜和迷信之事,這些都是使人心與上帝疏遠的。「來啊!我們要屈身敬拜,在造我們的耶和華面前跪下」(詩95:6,7)。「他們在何烈山造了牛犢,叩拜鑄成的像。忘了上帝他們的救主」(詩106:19,21)。
問5: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三個原因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三個理由就是上帝是忌邪的上帝,上帝對於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上帝所喜愛的是他自己所指定的敬拜和規範,那些對此棄置不顧,轉向自己所發明的東西的人,就極大地得罪了他。「不可敬拜別神,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上帝,名為忌邪者」(出34:14)。
問6:上帝對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這表現在什麼地方呢?
回答:上帝對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這表現在:
1.上帝把那些違背這一誡命的人視為是恨他的,並威脅要懲罰他們直到三四代。「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上帝把那些遵守這一誡命的人視為是愛他的人,並應許憐憫他們上千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問7:上帝怎能因為父親的過犯而公平地懲罰他們的孩子呢?
回答:1.如果孩子不效法父母,不犯同樣的罪,上帝就不會因為他們父母的過犯而懲罰他們。「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不照樣去作。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結18:14,17)。
2.如果上帝因父母的罪報應在他們孩子的身上,這是因為孩子也犯了同樣的罪,罪惡滿盈,對他們的懲罰是極其公平的。「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結18:25)。
十九、第三條誡命
五十三問:第三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是:「你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他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申5:11)。
五十四問:第三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吩咐人聖潔恭敬地使用上帝的名字、尊稱(申10:20;詩29:2;太6:9)、屬性(代上29:10-13;啟15:3-4)、蒙恩之道(瑪1:14;徒2:42;林前11:27-28)、話語(詩138:2;啟22:18-19)和作為(詩107:21-24;啟4:11)。
問1:在這條誡命中,禁止妄稱上帝的名,我們如何理解上帝的名呢?
回答:在這條誡命中所禁止妄稱的上帝的名是泛指,是指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
問2:上帝用什麼向我們顯明他自己?
回答:上帝顯明他自己,所使用的是:
1.他在聖經中特別啟示的名字,如上帝,主,自有永有的,耶和華等等。「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申6:4)。「他們若問我說:『他叫什麼名字?』我要對他們說什麼呢?上帝對摩西說:『我是自有永有的』。又說:『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那自有的打發我到你們這裡來』。」(出3:13,14)。「我從前向亞伯拉罕顯現我全能的上帝;至於我名耶和華,你們未曾知道」(出6:3)。
2.他的尊稱。如: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聖者;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和雅各的上帝;創造主,鑑察人的主;萬王之王,萬主之主;萬國的王;萬世之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發慈悲的父;救恩的上帝;聽禱告的上帝,等等。「若不是萬軍之耶和華給我們稍留余種」(賽1:9)。「以色列聖者的錫安」(賽60:14)。「我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出3:6)。「創造地極的主」(賽40:28)。「鑑察人的主啊!我若有罪,於你何妨?」(伯7:20)。「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提前6:15)。「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你?」(耶10:7)。「萬世之王啊!你的道途義哉!誠哉!」(啟15:3)。「願頌讚歸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就是發慈悲的父」(林後1:3)。「上帝是為我們施行諸般救恩的上帝」(詩68:20)。「聽禱告的主啊!凡有血氣的,都要來就你」(詩65:2)。
3.他的屬性。他以這些區分自己和受造物,如全能、永恆、眼不能見、無限量的智慧、無所不在、聖潔、不變、憐憫、慈愛等等。「因為主我們的上帝,全能者,作王了」(啟19:6)。「但願尊貴、榮耀歸與那不能朽壞、不能看見、永世的君王、獨一的上帝」(提前1:17)。「我們的主為大,最有能力;他的智慧無法測度」(詩147:5)。「人豈能在隱密處藏身,使我看不見他呢?耶和華說:我豈不充滿天地嗎?」(耶23:24)。「因為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本為聖」(詩99:9)。「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瑪3:6)。「耶和華有恩惠,有憐憫」(詩145:8)。「因為上帝就是愛」(約壹4:8)。
4.他的蒙恩之道;禱告,聆聽,聖禮。「上帝啊!你的作為是潔淨的」(詩77:13)。
5.他的聖言、律法和福音。「因你使你的話顯為大」(詩138:2)。
6.藉着他的創造和護理之工。「諸天書說上帝的榮耀,穹蒼傳揚他的手段」(詩19:1)。「耶和華已將自己顯明了,他已施行審判」(詩9:16)。「然而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就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徒14:17)。
問3:涉及到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條誡命有什麼吩咐?
回答:涉及到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條誡命吩咐我們:
1.使用它們。
2.存敬畏的心加以運用;也就是說,我們當為聖潔的目的而使用它們,旨在使上帝得榮耀,並以敬畏的方式運用,與上帝的大而可畏相稱,上帝正是藉着這些方式顯明他自身的。「要將耶和華的名所當得的榮耀歸給他」(詩96:8)。「主神,全能者啊,你的道途義哉!誠哉!主啊!誰敢不敬畏你,不將榮耀歸與你的名呢」(啟15:3,4)。
問4:我們的聖潔和敬畏應該如何在這些事上顯明出來呢?
回答:我們的聖潔和敬畏應當如此顯明――
1.對於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以聖潔、敬畏之心思念、默想它們,加以敬佩、畏懼、愛戴、渴慕,並以上帝為樂;聖潔、敬畏地用我們的舌頭提及它們。
2.對於上帝所賜的蒙恩之道:以聖潔、敬畏之心使用它們,並在其中等待上帝,尋求上帝。
3.對於上帝的聖言:以聖潔、敬畏之心思想其中所反映的上帝的威嚴和權威,甘心樂意地加以順服。
4.對於上帝的創造之工:以聖潔、敬畏之心思想上帝在其中所顯明的無限的權能、智慧和偉大;對於上帝的護理之工:在上帝的一切護理之工中,以聖潔、敬畏之心察看、跟隨、順從上帝的計劃,為上帝的憐憫讚美他,耐心承受上帝的責備、各樣的苦難,交託順服。
問5:何時我們才當特別地、聖潔地、敬畏地使用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呢?
回答:任何時候都當如此;但是,在我們蒙召專心敬拜他的時候,更當存聖潔和敬畏之心使用這些事物,在其中使上帝的名字分別為聖。
問6:在第三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與第一條和第二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有什麼不同之處呢?
回答:第一條誡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對象;第二條誡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方式;而第三條誡命所言及的則是敬拜的態度,要求以謙卑和敬畏之心,以真誠、恆切及各種聖潔的情感來敬拜上帝。
五十五問:第三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禁止人褻瀆或濫用凡上帝用以顯明他自己的一切(利19:12;賽5:12;瑪2:2;太5:33-37;雅5:12)。
問1: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被褻瀆、濫用:
1.在思考它們的時候,有輕慢和不敬之心,缺乏合宜的情感;特別是對上帝的名字心中充滿藐視、仇恨和厭惡之情。「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我既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裡呢?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藐視你的名呢?』」(瑪1:6)。
2.在言及上帝的時候沒有敬畏之心,在日常談話中提及他的名字、尊稱和屬性,喊「主啊」,「上帝啊」,「上帝饒恕我」,「上帝救我」等等,並沒有留意自己在說什麼,或者在言及上帝的時候,並沒有任何敬畏之心。「你的仇敵也妄稱你的名」(詩139:20)。
3.雖是奉上帝的名宣誓,卻是虛妄惡毒地把日常的談話與毒誓混在一起,因自己所發明新的誓言而沾沾自喜,裝腔作勢;蒙召要在民事長官或其他人面前依法宣誓,卻起假誓。「只是我告訴你們,什麼誓都不可起。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34,37)。「進入偷竊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亞5:4)。
4.人奉主的名咒詛自己或他人,不管是因為開玩笑,還是因為魯莽,或處於惡意。「非利士人就指着自己的神,咒詛大衛」(撒上17:43)。「彼得就發咒起誓地說:『我不認得那個人』」(太26:74)。
5.褻瀆主的名,出言反對上帝藉以顯明自身的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或者把任何不當得的東西歸在上帝身上。「你辱罵誰呢?褻瀆誰?揚起聲來,高舉眼目,攻擊誰呢?乃是攻擊以色列的聖者」(王下19:22)。「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上帝試探』;因為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雅1:13)。
6.把上帝的名字用於任何咒語中。「那時,有幾個有形各處,念咒趕鬼的猶太人,向那被惡鬼附的人擅自稱主耶穌的名」,「惡鬼所附的人就跳在他們身上,勝了其中二人,制伏他們,叫他們赤着身子受了傷,從那房子裡逃出去了」(徒19:13,16)。
問2:上帝所設立的蒙恩之道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所設立的『蒙恩之道被褻瀆、濫用:
1.參與蒙恩之道的時候沒有敬畏之心,在禱告、講道、唱詩、接受聖禮,以及其它敬拜上帝之事上,於身體姿勢、發笑、說話、睡眠或其他任何方面,不合聖徒的體統。「你到上帝的殿,要謹慎腳步」(傳5:1)。「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
2.在接受蒙恩之道的時候,從內心中覺得無所謂,講究形式;心思游離不定,心靈僵死枯乾,與上帝的威嚴不相稱,他們在蒙恩之道中所期待的就是上帝,而因為上帝是個靈,他所注重的是敬拜的屬靈方面。「上帝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4:24)。
3.口裡宣稱信主,參加蒙恩之道,目的就在於讓人把他們算為敬虔之人,卻沒有誠心地追求得蒙上帝的悅納;僅僅利用敬虔作為肆行貪財、害人、行淫的遮蓋。「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後3:5)。「你們這假冒偽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侵吞寡婦的家產,假意作很長的禱告,所以要受更重的刑罰」(太23:14)。
問3:上帝的聖言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的聖言被褻瀆、濫用:
1.在思考或講話的時候,輕視上帝的聖言,尤其是歪曲上帝的聖言,哪怕是一部分,用於粗鄙的玩笑。「無論是百姓,是先知,是祭司,問你說:『耶和華有什麼默示呢?』你就對他們說:『什麼默示啊!耶和華說:我要撇棄你們』。耶和華的默示你們不可再提,因為你們謬用永生上帝萬軍之耶和華我們上帝的言語」(耶23:33,36)
2.把上帝的聖言曲解成錯謬的教訓,敗壞地抵擋其中所蘊涵的純正、有益的教義。「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講論這事;信中有些難明白的,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就自取沉淪」(彼後3:16)。「若有人傳異教,不服從我們主耶穌基督純正的話與那合乎敬虔的道理,他是自高自大,一無所知,專好問難,爭辯言詞,從此就生出嫉妒、分爭、毀謗、妄疑,並那壞了心術,喪失真理之人的爭競。」(提前6:3-5)。
3.誤用上帝的聖言,把威脅用在義人的身上,使義人難過;把應許用在惡人的身上,慫恿他們繼續行惡道。「我不使義人傷心,你們卻以謊話使他傷心;又堅固惡人的手,使他不回頭離開惡道得以救活」(結13:22)。
問4:上帝的工作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的工作被褻瀆、濫用:
1.當人縱容自己的肉體,滿足自己的私慾,不加節制地使用上帝的受造物的時候。「行事為人要端正,好象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盪,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羅13:13,14)。
2.當人興盛的時候忘記上帝,對上帝的憐憫沒有感恩之心,卻因上帝的忍耐和慷慨,更多地沉浸在罪中的時候。「既得飽足,心就高傲,忘記了我」(何13:6)。「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你竟任着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醉酒積蓄憤怒」(羅2:4,5)。
3.當在逆境中發怨言,無耐心;屢教不改,在罪中變得越來越剛硬的時候。「你們也不要發怨言,象他們有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林前10:10)。「你擊打他們,他們卻不傷慟;你毀滅他們,他們仍不受懲治。他們使臉剛硬過於磐石,不肯回頭」(耶5:3)。
五十六問:第三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所附加的理由乃是:雖然那干犯這條誡的人可以逃避人的刑罰,但是主我們的上帝卻不容他逃避他公義的審判(申28:58-59;撒上3:13;4:11)。
問1:為什麼這種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確實可以逃避人的刑罰呢?
回答:這種褻瀆上帝之名的人,多半都避開了人的懲罰――
1. 因為人的法律沒有也不會包括一切褻瀆上帝之名的罪。
2. 因為那些已經涉及到褻瀆、偽證、假誓等各種明顯的褻瀆上帝之名的罪的法律,許多當權在位的人並沒有加以執行,他們本人也多是褻瀆上帝的惡人,更樂意懲罰那些尊上帝之名為聖的人,而不是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
問2:為什麼說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絕不會逃脫上帝公義的審判呢?
回答: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絕不會逃脫上帝公義的審判,原因就在於上帝是公義的,他斷不會以他們為無罪。
問3:主何時懲治那些褻瀆他名的人呢?
回答:1.有時上帝確實在今生就懲罰他們,在今生就把可怕的災患降在他們的身上。「這書上所寫律法的一切話,是叫你敬畏耶和華你上帝可榮可畏的名。你若不謹守遵行,耶和華就必降奇災」(申28:58,59)。
2.如果褻瀆主名的人今生逃脫上帝的審判,來生他們絕不會逃脫永遠的震怒和報應。「你竟任着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憤怒,以致上帝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羅2:5)。
二十、第四條誡命
五十七問:第四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出20:8-11;申5:12-15)。
五十八問:第四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吩咐人將聖經所規定的時日都向上帝守為聖;他特意指定七日內一整天叫人向他守為聖安息日(出31:13,16-17;利19:30;申5:12,賽56:2-7)。
問1:第四條誡命吩咐我們的敬拜,與第一誡、第二誡和第三誡有什麼不同?
回答:第一條誡命所涉及的是敬拜的對象;第二條誡命所涉及的是敬拜的方式;第三條誡命所涉及的是敬拜的態度;第四條誡命所涉及的則是敬拜的時間。
問2:第四條誡命所要求的敬拜的時間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確實要求根據上帝在聖經中的指定,把規定的敬拜時日向上帝守為聖日。
問3:可以遵守教皇派的節日嗎?
回答:教皇派的節日不應遵守,因為它們並不是聖經中所指定的:同樣,其它的節日也不應遵守,不管是如何藉口向上帝表示敬虔,只要在聖經中並沒有規定,也沒有類似的例子,就是不當遵行的。
問4:上帝在聖經中指定多少時日向他守為聖日呢?
回答:上帝在聖經中指定七日中的一整天向他守為聖安息日。「當照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申5:12)。
問5:在七日中一整日要向主守為聖日,我們當如何理解呢?
回答:七日內一整天不當認為是人所規定的一整天,從日出到日落,或從拂曉到傍晚或夜晚,而是指整個的自然天,包括24小時。
問6:此聖日或安息日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傍晚之前還是午夜之後的早晨?
回答:根據「當記念第七日」這句話,在傍晚之前,我們就當開始為安息日作準備;但安息日本身並不是始於頭天晚上,而是在午夜結束,也就是午夜十二點時開始。
問7:聖經上不是吩咐我們從晚上開始守安息日嗎,因為經上有這樣的話:「有晚上,有早晨,這是第一日」(創1:5);並且「晚上到次日晚上,要守為安息日」(利23:32)?
回答:1.從這些經文中,我們不能得出結論說,第一天的晚上就在早晨之前,雖然先說到的是晚上;聖經上說:「挪亞的兒子閃、含、雅弗」(創10:1),但我們不能因為首先數算到的是閃、含,就由此就得出結論說,閃、含比雅弗年長;實際上雅弗是較年長的(創10:21)。但是,摩西在數算上帝在第一天所作的工的時候,是從晚上回溯到早晨的,並且說,晚上和早晨組成了第一天。考慮到各個國家的情況,也包括聖經在內,早晨還是先於晚上的。「那日(就是七日的第一日)晚上,……耶穌來站在當中,對他們說:願你們平安」(約20:19),此處所講的晚上是在白日之後,一日結束之前,被稱為同一天的晚上。
2.在《利未記》中所提及的從晚上到晚上守安息日,所指的只是七月初十儀式性的安息日,也就是贖罪日,在這一天以色列人要刻苦己心,所指的並不是每周的安息日。
問8:你怎樣證明聖經中每周的安息日是從早晨開始呢?
回答:每周的安息日是從早晨開始,這是非常顯明的――
1.《出埃及記》16章23節:「耶和華這樣說:『明天是聖安息日,是向耶和華守的聖安息日」。假如安息日是在晚上開始,摩西就會說,今天晚上就開始安息日的安息;但是,摩西並沒有這樣說,他所說的是,明天是聖安息日。
2.《馬太福音》28章1節說得極其明顯,安息日是從早晨開始,而不是從晚上開始:「過了安息日,星期日黎明的時候,抹大拉的馬利亞跟另一個馬利亞一起到墳地去看」(譯者註:此處合和本的翻譯為「安息日將盡」,似有誤解,故採用現代中文譯本)。假如猶太人的安息日不是在晚上結束,而是在晚上開始,那麼夜色就開始變得黑暗起來,但是,當七日的第一日漸漸破曉的時候,就必定是早晨了,解釋成晚上就沒有任何的意義了,因此,安息日確實也是在早晨開始,並不是在晚上開始,因為開始和結束必定是在大約相同的時間。但是,從此處來看,涉及到猶太人安息日的結束,顯然是黎明的時候;所以,安息日的開始也同樣是在早晨。
3.另外,此處也說,七日的第一日,也就是基督徒的安息日,確實是在天快亮的時候開始的,而不是在夜色更趨黑暗的時候;所以,基督徒的安息日確實是在早晨開始的。
4.再者,基督徒所守的安息日是為了記念基督的復活,基督的復活不是在晚上,而是在早晨(「在七日的第一日清早,耶穌復活了」――《馬可福音》16:9);所以,安息日是從早晨開始。
5.假如安息日確實是在頭天的傍晚時開始,就會在第二天的傍晚時結束;那麼,人在安息日的晚上就可以上班工作,或從事娛樂活動了,這在安息日一天的聖事之後,顯然是很不適宜的。
問9:第四條誡命所涉及的是守安息日,這條誡命是道德性的,還是禮儀性的?
回答:主加給以色列人的其它安息日的遵守都是禮儀性的,已經廢止了,基督徒勿需繼續遵行。但是,涉及每周安息日的第四條誡命,是道德性的,對萬國萬民、各個時代都有約束力。
問10:從何處看出第四條誡命是道德性的,而不是禮儀性的呢?
回答:第四條誡命確實有道德性,從以下幾個方面可以看出:
1.從安息日最初設立的時間來看,安息日是在樂園裡設立的,那時人還處於天真的狀態,還沒有任何的儀式。
2.從用以支持安息日的理由來看,都是持久性的,而不是禮儀性的。
3.因為它被置於十誡之中,其餘九誡都是道德性的,因此這條誡命也是道德性的;和其餘的誡命一樣,它也是由上帝親自寫在石版上的,這也顯明了這條誡命的持久性。
4.因為上帝吩咐外邦人、寄居的以及其他人也得遵行這條誡命;這些人並不處於禮儀律之下。
5.從基督的見證來看:「你們應當祈求,叫你們逃走的時候,不遇見冬天或是安息日」(太24:20)。此處所講的逃走是指耶路撒冷的被毀,發生在羅馬皇帝韋斯帕薌統治時期,那時,所有的禮儀都被廢止了;然而,我們的救主仍然強調安息日,假如他們被迫違背安息日,他們的愁苦就加增了。
五十九問:上帝指定七日的哪一日為安息日?
回答:上帝從世界的開始到基督復活,指定一周的第七日為安息日(創2:3;出20:11;路23:56);此後直到世界的末了,指定一周的第一日為基督徒的安息日(可2:27-28;約20:19-26;徒20:7;林前16:1,2;啟1:10)。
問1:一定要守一周的第七日為聖,作為每周的安息日嗎?
回答:在數量上,一定守受第七日為聖,作為每周的安息日。我們時間的七分之一是上帝當得的,藉着這一誡命,要從日常的用處中分別出來,用於每周敬拜上帝和更專心地事奉;但是,從創世以來,並不是一定按順序守第七天為安息日,上帝曾經指定第七天為安息日,他也有權力按他自己的美意改變這一次序。
問2:起初的時候上帝指定七日中的哪一日為每周的安息日呢?
回答:起初的時候,上帝確實指定第七日為每周的安息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等。
問3:為什麼上帝指定第七日為每周的安息日呢?
回答:上帝指定第七日為每周的安息日,因為這一天他息了他的創造之工,因此人也可以停止他們的工作,記念上帝的工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等。
問4:上帝何時首先指定第七日為安息日呢?
回答:上帝在完成他的創造之工後,立即指定第七日為安息日。「上帝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創2:3)。
問5:上帝在西乃山上把守安息日的誡命刻在石版上,並交給了摩西,在此之前,人們是否遵守每周的安息日?
回答:雖然在將近幾千年的短暫歷史過程中,並沒有相關的記錄,但是,那些真正敬拜上帝的人,極有可能一直守第七日為安息日,正如他們遵行其它的誡命律例一樣。亞當活到瑪土撒拉的年代,毫無疑問,他在樂園中從上帝那裡接受了這條誡命,並且教導給了他的孩子們;而瑪土撒拉則活到閃的年代;閃活到亞伯拉罕的時代,有人說他就是聖經中所記載的麥基洗德,閃很有可能把這一誡命又傳遞給了新世界中的亞伯拉罕;無疑,亞伯拉罕又把這條誡命連同其它的誡命一起傳遞給了他的孩子們,這對他來說,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亞伯拉罕的孩子們再把這條誡命代代相傳,直到摩西的時代;摩西告訴以色列人次日向主守安息日為聖(出16:23),仿佛這件事情他們早已知道了,而且在他們中間已經實行,這是上帝在西乃山向他們頒布律法之前的一段時間。
問6:第七日被守為每周的安息日有多長時間了?
回答:第七日被守為每周的安息日,是從世界的開始直到耶穌復活。
問7:自耶穌復活之後,哪一天被守為每周的安息日?
回答:自耶穌復活之後,基督徒守每周的第一日為每周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了。
問8:我們在聖經中並沒有明確地讀到廢除第七日為安息日的地方,怎能將安息日從七日的最後一日改成七日的第一日呢?
回答:1.上帝所指定的是七日中有一日為安息日,而且在上帝的誡命中,上帝在祝福並且分別為聖的並不是第七日,而是安息日,也許另外的第七日,假如上帝願意這樣的話。
2.上帝所指定為每周的安息日的,不過是七日中的一日,上帝同時也允許並指定我們在一周的其餘六日勞動。
3.上帝已經替補或指定另外一日為他的聖安息日,這種替代本質上包括對舊的安息日的廢止,所指的就是守安息日的時間。
問9:為什麼說上帝指定七日的第一日為每周的安息日呢?
回答:1.上帝指定七日的第一日為七日的安息日,與指定第七日有類似的原因。指定第七日為七日的安息日的原因就是,上帝第七日就息了他的創造之工;指定第一日為七日的安息日有一個類似的原因,就是第一日是基督復活的日子,也就是上帝之子歇了他救贖人類的受苦之工,進入了安息,這是我們更當記念的。「因為那進入安息的,乃是歇了自己的工,正如上帝歇了他的工一樣」(來4:10)。
2.主耶穌把他的名字放在了七日的第一日上。「當主日我被聖靈感動」(啟1:10)。我們有理由相信,此處所說的主日就是七日的第一日,因為這是一個確定的日期,這一日在當時的基督徒中是無人不知其名的;而且,七日的第一日就是主復活的日子,基督徒確實在這一天聚集在一起,這一日之所以如此命名,唯一原因就在於此。同時我們也有理由相信,是主自己把他的名字加在這一天之上的,因為除他之外,其它任何人都沒有權柄用自己的名字命名任何日子;使徒稱其為主日,無疑是在聖靈的默感之下,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主的旨意,因此,把這一天向主守為聖日,是主的旨意。正如第二個聖禮被稱為主的晚餐,因為它是主所指定的;同樣,這一天因為是主所指定的,所以被稱為主日,既然是主所指定的,就不當遵守其它日子為基督徒的安息日。
3.指定七日的第一日為安息日,從《哥林多前書》16章1至2節中也可以推定:「論到為聖徒捐錢,我從前怎樣吩咐加拉太的眾教會,你們也當怎樣行。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人要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着,免得我來的時候現湊」。使徒保羅根據主的旨意吩咐加拉太和哥林多兩地的眾教會,由此也是吩咐其它由外邦人組成的教會,在七日第一日的時候收集奉獻,個人都要根據上帝在其餘日子中對自己的祝福而捐獻。既然這是安息日所行的事,我們就可以推論說,保羅也從主得到指示,把七日的第一日守為安息日。
4.我們在聖經中讀到,門徒們在七日的第一日聚集,耶穌來站在他們當中(約20:19);過了八日,門徒們又聚集,也就是另一個第一日,耶穌又來站在他們當中(第26節)。另外,在七日的第一日,一起聚會敬拜主,聆聽聖言,掰餅,也就是領受聖餐,這是當時基督門徒們的做法。「七日的第一日,我們聚會掰餅的時候,保羅就與他們講論」(徒20:7)。保羅七天都與他們同在(第六節),但是,我們在聖經中讀到,只是在七日的第一日,也就是保羅與他們同住的七日的最後一天,才有嚴肅的聚會。眾人聚會敬拜主,並不是在原先的安息日,也就是七日的最後一天,而是在七日的第一日;假如七日的第一日並不是指定的安息日,是基督徒所必須遵守的,保羅花時間聚會講道,直到半夜,第二天還要上路,就是極不適宜的了。考慮到以上各種因素,再加上自使徒時代以來基督徒通常的做法,很顯然,對於那些不吹毛求疵的人而言,七日的第一日就是主所指定的基督徒的安息日。
六十問:怎樣才是尊安息日為聖?
回答:尊安息日為聖,乃是整日合乎聖潔地安息,甚至停止平日那些合乎上帝律法的屬世職務和娛樂(出16:25-29,20:10;利23:3;尼13:15-22;賽58:13-14;耶17:21,22);並用全部時間與眾人一起或在家中敬拜上帝(出20:8;利23:3;詩92:1,2;賽58:13;路4:16;徒20:7),只有為着必須的工作和施行憐憫所占的時間才是例外(太12:1-13)。
問1:什麼是尊安息日為聖?
回答:安息日是上帝所分別為聖的,他指定我們當守安息日為聖;人當尊安息日為聖,守之為聖。「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問2:我們當如何守安息日為聖日呢?
回答:我們當守安息日為聖,一是要合乎聖潔的休息,一是要有敬虔的操練。
問3:安息日的休息是指什麼?
回答:我們在安息日休息,不僅僅是要停止那些本身就有罪的事,這些事我們七日中的每一天都當禁絕;還要停止七日中其餘六日可行的工作、娛樂和我們的職責:「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無論何工都不可作」等。
問4:在我們各自特別的呼召中,有些工作也許在安息日的時候作比在七日其餘的日子更合乎節氣,最有益處,這樣的工作也不能做嗎?
回答:在我們各自特別的呼召中,確實有些工作在安息日的時候作似乎最合乎節氣,最有益處,但是,我們仍然有責任禁戒不作,完全緩行;比如:
1.在安息日的時候屠宰牲畜,為禮拜一的市場銷售作準備。
2.在安息日的時候,因為陽光照耀,天氣適宜就耕地、播種、收割、曬場。
3.在安息日的時候,因為顧客或許最多,就販賣水果或其它貨物。
4.在安息日的時候買賣魚類,如果存到禮拜一,就有可能因為天氣熱的緣故而朽壞。上述諸事,以及諸如此類的世上的職業,都是我們各自的工作,因為這條誡命,我們都當暫緩進行,不管這樣的緩行給我們帶來什麼損失,我們都當確實曉得這是無法與失去上帝的恩寵、使我們自己的良心受虧損、永遠失喪我們的靈魂相比的,這些都是生活在違背上帝律法中的後果。既然這樣的工作也當在安息日暫緩進行,那些可以在其它六天進行的工作更不應該在安息日進行。 「那些日子我在猶大見有人在安息日榨酒,搬運禾捆,馱在驢上;又把酒、葡萄、無花果,和各樣的擔子,在安息日擔入耶路撒冷。我就在他們賣食物的那日,警戒他們。又有推羅人住在耶路撒冷;他們把魚和各樣貨物運進來,在安息日賣給猶大人。我就斥責猶大的貴胄說:『你們怎麼行這惡事,犯了安息日呢?從前你們列祖,豈不是這樣行,以致我們神使一切災禍臨到我們和這城嗎?現在你們還犯安息日,使憤怒越發臨到以色列!」(尼13:15-18)。
問5:既然安息日是要從我們每周的勞碌中得安息,我們可不可以自己調劑調劑自己的身心呢?
回答:在安息日的時候,我們可以也應當在敬拜上帝中調劑我們的身心,我們應當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並使安息日成為我們的喜樂。但是,我們應當避免用屬血氣的樂趣調劑我們的心靈,不管是用此類的言語,還是行為,這些言行其它日子或許可行,但在安息日應當避免;我們更當避免用體育活動和各樣的消遣來調劑我們的身體。雖然公共崇拜已經結束了,也不應當這樣行。「你若在安息日調轉你的腳步,在我聖日不以操作為喜樂,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日,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你就以耶和華為樂。耶和華要使你乘駕地的高處,又以你祖雅各的產業養育你,這是耶和華親口說的」(賽58:13,14)。
問6:主人和家長本人應當在安息日休息,但是,他們是否可以吩咐他們的子女和僕人勞動,或者任憑他們遊戲消遣呢?
回答:其實,這一誡命主要就是面對主人和家長的,確實吩咐他們盡其所能,攔阻他們的子女和僕人,使他們不要因着服務性的工作和身體方面的消遣而褻瀆此日,應當使他們遵守這一日的安息。「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無論何工都不可作」。
問7:假如子女和僕人是在父母和主人的吩咐下在安息日工作或遊戲,這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雖然吩咐子女或僕人在安息日工作或以其它方式違背安息日,是父母或主人的罪,但子女或僕人仍有責任不服從他們,不管因此而遭受什麼今生的損失;他們有責任順服天上獨一的上帝,而不是世上的任何人。
問8:在安息日準備食物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在安息日的時候,對於從天上降下來的嗎哪,以色列人既不要收集,也不要加工。要使嗎哪適合吃用,需要很多的體力勞動,比如或在磨中磨,或在臼中搗,使之粉碎,這些體力勞動都是非法的,除非是在緊急情況下方可。同時,在以色列人定居的地方,安息日的時候禁止生火(出35:3),這就是說,當避免世俗的事,(在前一節經文中禁止作工,然後又特別提及生火之事);這都是上帝的旨意。然而,聖經並沒有絕對性地禁止準備食物,聖經並沒有禁止預備日常的食物,也沒有禁止為預備日常的食物而生火,我們的救主也曾在安息日到一個人家裡去吃飯(路14:1),顯然,主人為所邀請了的許多客人準備了食物。而且,聖經既然允許我們在安息日的時候為我們的牲畜預備吃的,為我們自己預備食物更是可行的了。
問9:除了他所吩咐我們的最重要的那些事情之外,上帝還允許我們在安息日的時候作什麼事呢?
回答:除了他所吩咐我們的最重要的那些事情之外,上帝還允許我們在安息日的時候作必須的工作和憐憫的事工;比如吃飯、喝水,保護自己免受敵人的危害,滅火,探訪有病的人,救濟窮人,餵養牲畜等等;在從事這些事情的時候,我們不要總是關心自己或暫時的益處,總要保持屬靈的情懷。「那時,耶穌在安息日從麥地經過。他的門徒餓了,就掐起麥穗來吃。法利賽人看見,就對耶穌說:『看哪!你的門徒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了。』耶穌對他們說:『經上記着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念過嗎?』」(太12:1-3)。並且在第7節說:「我喜愛憐憫,不喜愛祭司。你們若明白這話的意思,就不將無罪的當作有罪了」。10至12節:「有人問耶穌說:『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意思是要控告他。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有一隻羊,當安息日掉在坑裡,不把它抓住拉上來呢?人比羊何等貴重呢!所以,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管會堂的因為耶穌在安息日治病,就氣忿忿地對眾人說:『有六日應當作工;那六日之內可以來求醫,在安息日卻不可。』主說:『假冒偽善的人哪!難道你們各人在安息日不解開槽上的牛驢,牽去飲嗎?況且這女人本是亞伯拉罕的後裔,被撒旦捆綁了這十八年,不當在安息日解開他的綁嗎?」(路13:14-16)。
問10:在安息日的時候,上帝吩咐我們應當從事的最重要的聖工是什麼?
回答:在安息日的時候,上帝吩咐我們應當從事的最重要的聖工就是與眾人一起或在家中敬拜上帝,特別是在上帝子民聚集的地方一起聽道、禱告、接受聖禮,唱頌詩篇。「每逢月朔、安息日,凡有血氣的必來在我面前下拜」(賽66:23)。「耶穌來到拿撒勒,就是他長大的地方。在安息日,照他平常的規矩進了會堂,站起來要念聖經」(路4:16)。「七日的第一日,我們聚會掰餅的時候,保羅因為要次日起行,就與他們講論」(徒20:7)。「安息日的詩歌」(詩92,題目)。
問11:我們在安息日的時候該如何一起敬拜上帝呢?
回答:我們在安息日的時候一起敬拜上帝:
1.要真誠、專一地尊崇、榮耀上帝,安息日就是屬乎上帝的日子。「如果你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日」(賽58:13)。
2.言行舉止和心思意念,都當存敬畏之心。「你到上帝的殿,要謹慎腳步」(傳5:1)。「但我所看顧的,就是虛心痛悔,因我話而戰兢的人」(賽66:2)。
3.要殷勤、留心。「當安息日,我們出城門,到了河邊,知道那裡有一個禱告的地方。呂底亞素來敬拜上帝。她聽見了,主就開導她的心,叫她留心聽保羅所講的話」(徒16:13,14)。
4.要有愛心,心裡火熱。「要心裡火熱,常常服事主」(羅12:11)。
5.要有喜樂之心。「你若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賽58:13)。
問12:我們如何預備自己在安息日的時候一起敬拜上帝呢?
回答:在安息日的時候一起敬拜上帝,我們當如此預備自己:
1.在安息日未到之前,就當牢記要守安息日為聖,因此,我們當完成一周的工作和事務,準時在禮拜六晚上停止作工,努力為安息日的聖工預備好自己的心。
2.在安息日的早晨,我們必須以上帝為一天始端,合乎聖潔地默想上帝的創造之工,特別是上帝的救贖之工,這是藉着基督在此日的復活而成全的;我們一定要讀聖經,若有時間也可閱讀其它造就人的書籍,使我們自身更加適合參加主日公眾嚴肅的敬拜;尤其是要在私下獨自祈禱,與家人一起祈禱,祈求上帝臨格於他所設立的各樣的蒙恩之道,祈求上帝幫助他的僕人,他們在我們面前代表上帝,在上帝面前代表我們,祈求上帝幫助我們誠心誠意地完成聚會時的各項聖工,使我們可以獲得更多的知識和經歷,越來越能治死舊人,在恩典上長進,與上帝有更親密的交通。
問13:在安息日聚會敬拜上帝結束之後,我們還當作什麼呢?
回答:聚會敬拜上帝結束了,但安息日的聖工並沒有結束;我們一定要回到家中(不要在曠野牧場尋求快樂,也不要在虛浮的社會交往中尋求樂趣),回到家中複述所聽到的內容;用教理問答的方式來教導孩子和僕人,唱頌詩篇,與家人一起禱告,在合乎中道地歇息進食時,就必須談論關乎上帝的事。我們還當利用晚上的時間獨自祈禱,在上帝面前省察我們自己此日的心思意念;努力默想,使上帝的聖言更加全面地刻在我們的心中;我們必須在自己隱秘的祈禱中,在上帝面前傾心吐意,謙卑地承認我們的罪,懇切並滿有信心地祈求上帝的赦罪和更多的恩典,為上帝的憐憫而獻上衷心的感謝和讚美,特別是為他的愛子耶穌基督,為我們在他裡面並藉着他而享有的福音的福益而感恩。我們可以在這些各種的敬虔的操練中,度過整個的安息日,這是我們應當竭盡全力充分利用的;當安息日結束的時候,我們應當對天上的安息滿心渴慕,那是永不止息的安息。
六十一問:第四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禁止人對那當守的本分忽略或塞責(結22:26;瑪1:13;摩8:5),並禁止人因怠惰,或行本來有罪的事(結23:38),或對俗務或娛樂發生不必需的心思、言語或行為,以致褻瀆此日(賽58:13-14;耶17:24,27)。
問1:第四條誡命禁止的是什麼罪?
回答:第四條誡命禁止的是不作為之罪和作為之罪。
問2:什麼是所禁止不作為之罪?
回答:所禁止的不作為之罪就是:
1.忽略安息日當盡的本分,比如受到呼召時,忽略必須的工作和憐憫的事工;特別是忽略與會眾一起敬拜上帝,或忽略在家中敬拜上帝,不管是一部分,還是全部;離棄上帝子民的聚會,忽略在家中敬拜上帝,忽略在安息日獨自在隱秘處祈求並尋求上帝。
2.忽略謹慎地遵守安息日當盡的本分,假冒偽善,無精打采,死氣沉沉,心煩意亂,萎靡不振,漫不經心,昏昏欲睡,在參加蒙恩之道的時候沒有精神,把安息日當作一周之內最難耐的日子。「假冒偽善的人哪!以賽亞指着你們說的預言是不錯的。他說:『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太15:7,8)。「你們說:『月朔幾時過去,我們好賣糧;安息日幾時過去,我們好擺開麥子』」(摩8:5)。「你們又說:『這等事何等煩瑣!並嗤之以鼻。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你們把搶奪的、瘸腿的、有病的,拿來獻上為祭。我豈能從你們手中收納呢?這是耶和華說的」(瑪1:13)。
問3:在第四條誡命中所禁止的作為之罪是什麼?
回答:在第四條誡命中所禁止的作為之罪是褻瀆安息日:
1.懶散。在安息日的時候全部或部分性地虛度光陰,既不從事自己本職的工作,也不利用時間敬拜上帝,而是在家中或野外消磨時間,或是沉浸於虛浮無聊的思想之中,或是耽溺於虛浮無聊的談話之中,諸如此類。
2.行那些本身就是犯罪的事情;在安息日的時候,不僅不到教會中去敬拜上帝,反倒下酒館醉酒,或者去骯髒的地方,或者去任何地方鬼混,沾染不潔;在安息日的時候,不但不尊主的名為聖,不讚美上帝,不向他禱告,卻在普通的談話中奉他的名起誓,妄稱上帝的聖名;在安息日的時候,不但不與上帝的子民一起敬拜上帝,反倒因為他們身上的聖潔而奚落他們,冷嘲熱諷。
3.對於世俗的事務產生一些不必要的掛慮和籌劃,對於世上的工作說一些不必要的言語,在我們個人的呼召上作一些不必要的工作,或者從事一些平日可行的肉體的娛樂與消遣;如此以來,所想的是我們自己的意念,所說的是我們自己的言語,所作的是我們自己的私事,所求的是我們自己的快樂,這些都是《以賽亞書》58章13節所禁止的:「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
六十二問: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上帝讓我們一周之內有六日作自己的工(出20:9;31:15-16),他要我們特別尊重第七日(利23:3),他自己也作了榜樣(出31:17),並且賜福於安息日(創2:3)。
問1:第四條誡命附加了多少理由?
回答:第四條誡命附加了四個理由,更加有利地引導並說服我們嚴格地遵守安息日。
問2:第一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一個理由是:上帝允許我們六日作自己的工作。他本來可以把更多的時間歸他自己,但他只是在七日中取了一日,允許我們使用六日的時間,這對於我們每個人蒙召所從事的工作而言,都是綽綽有餘的,對於我們所需要的消遣來說,也是足夠的。「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
問3:第二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二個理由是:上帝要求在七日內有一日特別歸屬他。第七日,也就是安息日,是屬於主的,他已經分別為聖,從普通的用處中分別出來,讓人用於敬拜他。不按上帝所分配的去行,而是把這一日歸我們自己使用,不管是全部,還是一部分,都是偷竊和褻瀆。「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
問4:第三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三個理由是:上帝自己以身作則,在第七日歇了他的創造之工,因此他也讓我們歇了各自特別蒙召的工作,效法上帝,把安息日守為聖日。「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
問5:第四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第四個理由是:上帝賜福與安息日,因此,我們在盡安息日當盡的本分的時候,可以期盼他與我們同在,並接受他對我們的賜福。「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二十一、第五條誡命
六十三問:第五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是:「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申5:16)。
六十四問:第五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吩咐人按照各人的尊卑長幼,履行自己的本分,並給予對方當受的尊重(羅13:1,7;12:10;弗5:21-22,6:1,4-5,9;彼前2:17)。
問1:第五條誡命的主體是誰,也就是說,誰當遵行第五條誡命所吩咐的責任?
回答:第五條誡命的主體,也就是當遵行第七條誡命所吩咐的責任的人,就是各樣的關係,特別是孩子、晚輩與他們的父母、長輩,也包括長輩與晚輩的關係,以及平輩人員之間的關係。
問2:「晚輩」是指什麼樣的人呢?
回答:此處所說的「晚輩」不僅指孩子,也指妻子、僕人、臣民、晚輩以及其他在恩賜或美德上比較軟弱的人。
問3:「長輩」是指什麼樣的人呢?
回答:此處所說的「長輩」雖然是在父母的名下,但是不僅指父母,還包括丈夫、主人、牧師、長官、長輩以及其他在恩賜或美德上比較堅固的人。
問4:「平輩」是指什麼樣的人呢?
回答:此處我們所說的「平輩」是指弟兄、姊妹、親屬、朋友以及各樣熟悉的人,他們之間在年齡、財產、地位和官階上沒有很大的差異。
問5:孩子對父母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孩子對父母當盡的本分概括在「當孝敬父母」這條概括性的誡命中,這些本分是:
1.發自內心地尊重、敬畏。「兒子尊敬父親」(瑪1:6)。「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利19:3)。
2.從外部言行上尊重、敬重。「她的兒女起來稱她有福」(箴31:28)。「王起來迎接,向她下拜,就坐在位上,吩咐人為王母設一座位,她便坐在王的右邊」(王上2:19)。
3.殷勤聆聽他們的教訓。「眾子啊!要聽父親的教訓,留心得知聰明」(箴4:1)。「我兒,要留心我智慧的話語,側耳聽我聰明的言詞」(箴5:1)。
4.甘心樂意地順服他們不違背上帝律法的吩咐。「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弗6:1)。「你們作兒女的,要凡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主所喜悅的」(西3:20)。
5.謙卑、忍耐,領受他們的管教和責備,並改正錯誤。「再者,我們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們,我們尚且敬重他」(來12:9)。「聽從責備的,卻得智慧」(箴15:32)。
6. 在工作、居留、婚姻以及其它生活大事上,甘心樂意地順服他們的合理建議。「於是摩西聽從他岳父的話,按着他所說的去行」(出18:24)。「參孫上來稟告他父母說:『我在亭拿看見一個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兒,願你們給我娶來為妻」(士14:2)。
7.感恩圖報,善待父母,奉養他們,當他們年紀老邁,匱乏貧窮的時候,為他們提供各種必需品,並擔待他們的軟弱。「他必提起你的精神,奉養你的老」(得4:15)。「約瑟用糧食奉養他父親和他弟兄」(創47:12)。「你母親老了,也不可藐視她」(箴23:22)。
問6:父母對子女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父母對子女當盡的本分是:
1.疼愛、照顧他們,特別是在他們還是嬰孩,軟弱無助的時候。尤其是作母親的,如果有能力,就當用奶水哺育他們。「婦人焉能忘記她吃奶的嬰孩,不憐恤她所生的兒子?」(賽49:15)。
2.用聖經知識和敬虔的原則教育他們,並在他們能夠領受的年齡,及時地用上帝的律法和主的道理教訓他們。「你們作父親的,只要照着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6:4)。「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22:6)。「並且知道你是從小明白聖經,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後3:15)。
3.為他們禱告,並在聖潔、節制和公義上作他們的好榜樣。「約伯打發人去叫他們自潔。他清早起來,按着他們眾人的數目獻燔祭」(伯1:5)。「我要存完全的心,行在我家中。邪僻的事,我都不擺在我眼前」(詩101:2,3)。
4.在他們年幼的時候使他們順服,但是,不在主的律法之外對他們提出額外的要求。「他就同他們下去,回到拿撒勒,並且順從他們」(路2:51)。「作兒女的,要聽從父母,父母也要照主的教訓養育他們」(弗6:1,4)。
5.用慈目良言鼓勵他們,獎賞他們的好行為,同時,對於不好的行為則表示不悅,加以責備,憑愛心及時管教。「大衛又對他兒子所羅門說:『你當剛強壯膽去行』」(代上28:20)。「趁有指望,管教你的兒子,你的心不可任他死亡」(箴19:18)。「杖打和責備,能加增智慧;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管教你的兒子,他就使你得安息,也必使你心裡喜樂」(箴29:15,17)。
6.滿足他們現在的需要;並根據自己所擁有的財產,為他們積存錢財。「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提前5:8)。「兒女不該為父母積財,父母該為兒女積財」(林後12:14)。
7.在兒女長大成人的時候,為他們自身的最大益處,安排他們從事一定的職業和工作,並結婚成家;但是,在這樣作的時候,不可使用強力,而是提供建議,考慮他們本身的能力和喜好。「有一日,亞當和他妻子同房,夏娃就懷孕,生了該隱。又生了該隱的兄弟亞伯。亞伯是牧羊的,該隱是種地的」(創4:1,2)。「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林前7:36,38)。
問7:妻子對丈夫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妻子對丈夫當盡的本分是:
1. 對丈夫的愛要超過對世界上其他任何人的愛。「好指教少年婦人,愛丈夫,愛兒女」(多2:4)。
2. 在兩性關係、財產以及其他託付她們的事情上,都要忠心、信實。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來13:4)。「女執事也是如此:必須端莊,不說讒言,有節制,凡事忠心」(提前3:11)。
3. 敬重他們,並害怕得罪他們。「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5:33)。
4. 在基督之下,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事情上順服他們。「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弗5:22,24)。
5.留意使丈夫喜悅,使自己合乎丈夫的性情,凡事得蒙丈夫的歡心。「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林前7:34)。
6.幫助分擔他們的重擔以及家庭的生計。「耶和華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她觀察家務,並不吃閒飯」(箴31:27)。
7.當丈夫的忠告和建議是良善的時候,她們就該為自己靈魂的緣故留意傾聽並順服;若是自己的丈夫邪惡,就該以謙卑和智慧之心,努力用善意和愛心的勸戒,貞節和甜蜜的話語,感化自己的丈夫,使他們歸向上帝的真道。「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因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3:1,2)。
問8:丈夫對妻子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丈夫對妻子當盡的本分是:
1.把最寶貴的愛給她們,就象基督愛他的教會一樣。「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5:25)。
2.與她們同住,並按照真知識敬重她們,喜悅和她們在一起。「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弗5:31)。「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彼前3:7)。「要喜悅你幼年所娶的妻。她如可鏖鹿,可喜的母鹿;願她的胸懷,使你時時知足;她的愛情,使你常常戀慕」(箴5:18,19)。
3.溫柔地對待她們,用心為她們提供衣食,以及其他所必需的一切,正如對待自己的身體一樣。「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弗5:28,29)。
4.信守婚約,忠誠於自己的妻子,克制自己,不可歸於自己妻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可歸別人為妻,我向你也必這樣」(何3:3)。
5.保護他們免受傷害,用愛的翅膀遮蓋她們的軟弱。「並且大衛救回他的兩個妻來」(撒上30:18)。「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4:8)。
6.留意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事情上取悅自己的妻子,當她們作得好的時候就讚美她們。「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林前7:33)。
7.與她們一同禱告,並為她們禱告,為她們提供建議和勸勉,想方設法幫助她們,特別是在與她們的靈魂有關的事務上,與她們一同遵行上帝的真道和誡命。」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這樣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彼前3:7)。「他們二人在上帝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路1:6)。
問9:僕人對主人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僕人對主人當盡的本分是:
1.要在心思、言語和行為上尊敬主人。「僕人敬畏主人」(瑪1:6)。「凡在軛下作僕人的,當以自己主人配受身份的恭敬,免得上帝的名和道理,被人褻瀆」(提前6:1)。
2. 存敬畏之心,勤勤懇懇,甘心樂意,出於對基督的順服而服事他們。「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象聽從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象是討人喜歡的,要象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從上帝的旨意。甘心事奉,好象服事主,不象服事人」(弗6:5-7)。
3.在交付他們的財產和其他事務上都要對主人有忠心,竭盡全力在各樣的事情上得蒙他們的喜悅。「勸僕人要順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討他的喜歡;不可頂撞他,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以致凡事尊榮我們救主上帝的道」(多2:9,10)。
4.在受到責備的時候有謙卑和忍耐之心,不僅僅是在當受責備的時候,就是在自己無辜的時候也當如此。「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上帝,就忍受冤屈的苦楚,這是可喜愛的。你們若因犯罪受責打,能忍耐,有什麼可夸的呢?但你們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這在上帝看是可喜愛的」(彼前2:18-20)。
問10:主人對僕人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主人對僕人當盡的本分是:
1.在帶領和管理自己的僕人的時候,要有智慧和溫柔,悅納他們在服侍上的殷勤和甘心,不要一發現毛病就威嚇他們,要牢記自己也是基督的僕人,有許多的過錯需要遮蓋。「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弗6:9)。
2.為他們提供合宜的充分的食物。「並有母山羊奶夠你吃,也夠你的家眷吃,且夠養你的婢女」(箴27:27)。
3.要在所允諾的時間,支付他們的工資。「你們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僕人」(西4:1)。「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申24:14,15)。
4.僕人犯罪的時候要予以責備,對於某些過犯要用言語責備之外,還當採取其他措施予以管教。「只用言語,僕人不肯受管教,他雖然明白,也不留意」(箴29:19)。
5.在上帝的真道上教訓他們;與他們一起敬拜上帝;給他們留出時間,使他們每天都能自己敬拜上帝;儘量約束他們不要犯罪,特別是不要在言語行為上違背守安息日的誡命;勸勉、說服他們順服並事奉主,在這些方面,既作他們的榜樣,也作他們的同伴。「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創18:19)。 「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書24:15)。「他是個虔誠人,他和全家都敬畏上帝」(徒10:2)。
問11:會眾對牧師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會眾對牧師當盡的本分是:
1.為他們所從事的聖工的緣故,尊敬他們,愛戴他們。「弟兄們,我們勸你們敬重那在你們之間冷酷的人,就是在主裡面治理你們、勸戒你們的;又因他們所作的工,用愛心格外敬重他們,你們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2,13)。「反倒接待我,如同上帝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穌。你們當日所夸的福氣在哪裡呢?那時你們若能行,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也都情願」(加4:14-15);
2.殷勤參加他們的講道,以及他們所施行的其他蒙恩之道。「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路10:16);
3.謙卑、忍耐地領受責備的話,甘心樂意地順服牧師從聖經中向他們解明的誡命,並服從主所交託給他們的管教。「存溫柔的心領受那所栽種的道」(雅1:21)。「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且要順服;因他們為你們的靈魂時刻警醒」(來13:17);
4.供應他們肉身的需要。「主也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着福音養生」(林前9:14)。「在道理上受教的,當把一切需用的供給施教的人」(加6:6);
5.為他們禱告。「弟兄們,我借着我們主耶穌基督,又借着聖靈的愛,勸你們與我一同竭力,為我祈求上帝」(羅15:30)。「請弟兄們為我們禱告」(帖前5:25);
6.閉耳不聽指責與毀謗他們的話,沒有證據就不要相信;保護他們,抵擋不敬畏上帝的世人,以及許多的假弟兄、良心敗壞的假冒偽善的人,他們為撒旦所使用,向他們身上潑髒水,由此使人對他們形成偏見,使人們既不聽從他們的話,也不領受他們所傳講的教導,從而奔向錯謬之路,在褻瀆上帝的事上心地變得越來越剛硬。「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5:19)。
問12:牧師對會眾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牧師對會眾當盡的本分是――
1.珍惜、眷愛他們的靈魂。「只在你們之間存心溫柔,如同母親乳養自己的孩子。我們既是這樣愛你們,不但願意將上帝的福音給你們,連自己的性命也願意給你們,因你們是我們所疼愛的」(帖前2:7,8);
2.殷勤、誠懇、不懈地向他們講解上帝的話語,為他們施行各樣的蒙恩之道。「我們的勸勉不是出於錯誤,不是出於污穢,也不是用詭詐;但上帝既然驗中了我們,把福音託付我們,我們就照樣講,不是要討人喜歡,乃是要討那察驗我們心的上帝喜歡」(帖前2:3,4)。「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提後4:2);
3.甘心樂意地為他們警醒守望。「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上帝的群羊,按照上帝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於樂意」(彼前5:2);
4.為他們禱告,並讚美上帝顯明在他們身上的恩典。「因此,我既聽見你們信從主耶穌,親愛眾聖徒,就為你們不住地感謝上帝,禱告的時候,常提到你們」(弗1:15-16);
5.在聖潔和善行方面為他們作美好的榜樣。「你自己凡事要顯出善行的榜樣」(多2:7)。「總要在言語、行為、愛心、信心、清潔上,都作信徒的榜樣」(提前4:12)。
問13:人民對其民事長官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人民對其民事長官當盡的本分是――
1.高度尊重他們。「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2:17);
2.順服他們,只要不違背基督的律法,就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當順服他」(羅13:1)。
3.甘心樂意地付給他們所當得的。「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羅13:7)。
4.在他們遭遇危險的時候保護他們。「你們都是該死的,因為沒有保護你們的主,就是耶和華的受膏者」(撒上26:15)。
5.為他們獻上禱告和感恩。「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地度日。」(提前2:1,2)。
問14:民事長官對他們的子民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民事長官對他們的子民當盡的本分是――
1.在基督之下,用智慧、公義和仁慈來治理百姓,竭盡全力在民眾之間促進真宗教的發展。「求你賜我智慧聰明,我好在這民前出入」(代下1:10)。「所羅門定意要為耶和華的名建造殿宇,又為自己的國建造宮室」(代下2:1)。
2.為百姓的益處制定良法,任命忠信的官吏,使他們依法辦事,克盡職守。「設立審判官,對他們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我必與你們同在。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代下19:5-7)。
3.留意保守人民的公共安全。「亞撒的兒子約沙法接續他作王;他安置軍兵在猶大一切堅固城裡,有安設防兵在猶大地」(代下17:1,2)。
4.以身作則,對好人好事或表贊同,或予賞賜,而對惡人惡事則予以阻止和懲罰,從而鼓勵百姓行善。「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彼前2:14)。
問15:晚輩對長輩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晚輩對長輩當盡的本分是――
1.在他們面前站起來,以尊敬之心給他們讓座。「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上帝」(利19:32)。
2.謙卑地順服他們,服從他們智慧的建議。「你們年幼的,也要順服年長的」(彼前5:5)。
3.在美德和作風上效法他們。「你們該效法我,象我效法基督一樣」(林前11:1)。
問16:長輩對晚輩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長輩對晚輩當盡的本分是:要有長者的風範,以身作則,用聖潔的言行來顯明他們所領受的恩典的力量。「勸老年人要有節制、端莊、自守,在信心、愛心、忍耐上,都要純全無疵。又勸老年婦人舉止行動要恭敬,用善道教訓人」(多2:2,3)。
問17:平輩之間的責任是什麼?
回答:平輩之間的責任是:
1.和睦相處,真誠相愛,彼此禮讓。「你們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3)。「愛人不可虛假;惡要厭惡,善要親近。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羅12:9,10)。
2.有憐憫之心,謙恭有禮,親切友善,與人為善,與人同樂。「相愛如弟兄,存慈憐謙卑的心」(彼前3:8)。「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4)。「與喜樂的人要同樂」(羅12:15)。
六十五問:第五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禁止人忽略或違反各人按其地位和身分當受的尊重和當得的侍奉(太15:4-6;羅13:7,8 )。
問1:我們可能有幾種方式違背第五條誡命?
回答:我們可能有兩種方式違背第五條誡命:
1.忽略第五條誡命所規定的責任;
2.行事為人侵犯他人按其地位和身份當受的尊重。
問2:孩子向父母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孩子向父母所犯的罪是:
1.或在言語,或在行為上,輕慢他們,羞辱他們。「『輕慢父母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申27:16)。「咒罵父母的,他的燈必滅,變成漆黑的黑暗」(箴20:20)。
2.不聽從父母的吩咐。「戲笑父親,藐視而不聽從母親的,他的眼睛,必為谷中的烏鴉啄出來,為鷹雛所吃」(箴30:17)。
3.沒有受教的心,拒絕父母的訓誨。「要聽教訓,就得智慧,不可棄絕」(箴8:33)。「終久你皮肉和身體消毀,你就悲嘆,說:『我怎麼恨惡訓誨,心中藐視責備,也不聽從我師傅的話』」(箴5:11-13)。
4.頑固執拗,屢教不改。「他就對他們說:『你們為何行這樣的事呢?我從這眾百姓聽見你們的惡行。然而他們還是不聽父親的話」(撒上2:23-25)。
5.浪費父母的資財,對父母的養育沒有感恩之心,惡待父母,特別是在他們年老、苦惱的時候。「虐待父親,攆出母親的,是貽羞致辱之子」(箴19:26)。「你要聽從生你的父親,你母親老了,也不可藐視她」(箴23:22)。
6.不經父母的同意,或不顧父母的建議,私自參加工作或結婚。「以掃四十歲的時候,娶了赫人比利的女兒猶滴與赫人以倫的女兒巴實抹為妻,她們常使以撒和利百加心裡愁煩」(創26:34,35)。
問3:父母向子女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父母向子女所犯的罪是:
1.對子女缺乏親情和慈愛,特別是當子女在年幼、有病或無助的時候。「無親情的」(羅1:31)。「它忍心待雛,似乎不是自己的」(伯39:16)。
2.溺愛子女,聽憑他們隨心所欲;有所偏愛,對不當多愛的愛之多,對當多愛的卻愛之少。
3.忽略他們的靈魂,對他們既不加以訓誨,當管教的時候也不及時加以管教。「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箴13:24)。「人若不看顧親屬,比不信的人還不好」(提前5:8)。
4.對子女殘酷無情,無理地招惹他們生氣。「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弗6:4)。「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恐怕他們失了志氣」(西3:21)。
5.言傳身教,慫恿他們行惡;或以禁止,或皺眉頭,表示不悅,攔阻子女行善。
6.不管是在工作,還是在婚姻方面,反對對子女真正有益的事。
問4:妻子向丈夫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妻子向丈夫所犯的罪是:
1.不給丈夫當得的敬重和珍愛,本來應當把這樣的敬重和珍愛給予自己的丈夫,勝過其他任何人。「米甲見大衛在耶和華面前踴躍跳舞,心裡就輕視他」(撒下6:16)。
2.違背婚約,對婚姻不忠誠,或者泄漏自己丈夫所託付給她們的隱秘。「智慧要救你脫離淫婦,就是那油嘴滑舌的外女。她離棄幼年的配偶,忘了上帝的盟約」(箴2:16,17)。
3.驕傲自大,揮霍錢財,購買華服美飾,超出常規,諸如此類。「你們不要以外面的辮頭髮,戴金飾,穿美衣為妝飾」(彼前3:3)。
4.不服丈夫,飛揚跋扈,仿佛丈夫不是她們的頭,而是她們的腳凳,可以任憑她們差來差去,隨意轄制;又固執己見,專好爭論,惡言惡語,吵吵鬧鬧,使丈夫不得安寧。「妻子的爭吵,如雨連連滴漏」(箴19:13)。
5.惡意測度,無緣無故地懷疑丈夫;不管丈夫怎樣善待自己,依然對丈夫不仁不義;不僅不在私下用愛心和溫柔勸勉丈夫改變,反倒在人面前愚蠢地揭露丈夫的短處,招惹丈夫生氣。
6.丈夫為了她們靈魂的緣故,出於愛心而提醒她們,出於忠心而責備她們,她們掩耳不聽,不僅沒有由此好轉,反而愈趨敗壞。
問5:丈夫向妻子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丈夫向妻子的罪是:
1.沒有把自己妻子當得的珍惜和體貼給予她們,說話帶刺,爭風吃醋,謾罵痛斥,並且對妻子的建議勃然大怒,特別是妻子為了他們的身體、財產、名譽或靈魂而提出愛心、溫柔的建議時。「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西3:19)。
2.對自己的妻子不忠誠,或者是因為犯姦淫而對她們的身體不忠,或者是因為對與她們靈魂有益的建議、責備和訓誨置之不理,更有甚者,引導她們的靈魂犯罪,使她們的靈魂趨於毀滅,而對她們的靈魂不忠。「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瑪2:14)。「知道自己妻子向別神燒香的,回答說:『論到你奉耶和華的名向我們所說的話,我們必不聽從』」(耶44:15,16)。
問6:僕人向主人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僕人向主人所犯的罪是:
1.對於他們合乎上帝律法的適宜的吩咐不予遵行,或者雖然順服,卻非心甘情願;或者只是乾眼前活,他們不在時,就對他們的事情粗心大意。「你們作僕人的,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象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無論作什麼,都要從心裡作;象是給主作的,不是給人作的」(西3:22,23)。
2.不尊敬他們,對他們說話時有謾罵之辭,談及他們時有指責之辭,或在他們面前有粗暴、頂撞的行為。
3.撒謊,或向他們掩藏自己真實的看法;欺騙,或者在他們的財產問題上行詭詐。「行詭詐的,必不得住在我家裡;說謊話的,必不得立在我眼前」(詩101:7)。
4.無緣無故地對他們的供應發怨言,沒有耐心,發怒,不滿,惡聲惡氣,犯錯受到責備時就出言頂撞。「不可頂撞他」(多2:9)。
5.不接受他們的訓誨;不參加家庭敬拜,或者雖然參加,卻是隨隨便便,昏昏欲睡。
問7:主人向僕人所犯的罪什麼?
回答:主人向僕人所犯的罪是:
1.要求或吩咐他們作任何有罪之事;或者用自己的言行慫恿他們去行。「或者耶和華你的上帝,聽見拉伯沙基的話,就是他主人亞述王打發他來辱罵永生上帝的話」(賽37:4)。
2.占用他們所有的時間,使他們既沒有足夠的時間休息,也沒有足夠的時間獨自敬拜上帝。
3.對僕人傲慢、專橫,嚴格轄制,不斷責罵,橫加威嚇,牢騷滿腹,對他們各樣甘心樂意的事奉努力不滿意,對於他們的過錯常常是抓住不放,厲聲訓斥。「不要威嚇他們」(弗6:9)。
4.小氣吝嗇,當他們患病的時候,不為他們提供合宜的食物,以及其它所需的東西,也不把他們當得的工資發給他們。「工人給你們收割莊稼,你們虧欠他們的工錢,這工錢有聲音呼叫」(雅5:4,5)。
5.對他們的靈魂棄置不顧,也不與他們一同進行家庭敬拜。「願你將憤怒傾在不認識你的列國中,和不求告你名的各族上。」(耶10:15)。
問8:會眾向他們牧師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會眾向他們牧師所犯的罪是:
1.仇恨他們,迫害他們,或者動手,或用言語,詆毀他們的名聲,沒有任何證據就控告他們,絲毫不把他們作為基督的僕人、從天上差派給他們的使者尊重。「必要提說他所行的事,就是他用惡言妄論我們」(約三:10)。「他的信又沉重,又利害;及至見面,卻是氣貌不揚,言語粗俗的」(林後10:10)。「棄絕你們的就是棄絕我」(路10:16)。
2.因耳朵發癢而不聽他們的話,或者在聽的時候存輕視之心,因着不信使他們難過痛苦,使自己的心剛硬,不結果子,鬧紛爭,反覆無常,言行與牧師向他們所傳講的福音不合。「因為時候要到,人必厭煩純正的道理,耳朵發癢,就隨從自己的私慾,增添好些師傅,並且掩耳不聽真道,偏向荒謬的言語」(提後4:3,4)。「耶穌怒目周圍看他們,憂愁他們的心剛硬」(可3:5)。「我先前心裡難過痛苦,多多地流淚,寫信給你們」(林後2:4)。
3.不為他們禱告,不向他們作出當有的順服,不供養他們肉身的需要,對於聖經上所要求的當向牧師所盡的本分全然不顧。
問9:牧師向會眾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牧師向會眾所犯的罪是:
1.對他們的靈魂缺乏真誠、溫柔的愛,與其說給他們帶來任何益處,不如說是竭力尋求從他們身上得到更多世俗的益處。「因我所求的是你們,不是你們的財物」(林後12:14)。「他看守的人是瞎眼的,都沒有知識,都是啞巴狗,不能叫喚」(賽56:10)。
2.在為會眾禱告,查經講道上玩忽職守。「你要以宣讀、勸勉、教導為念,直等到我來。你不要輕忽所得的恩賜,就是從前借着預言,在眾長老按手的時候賜給你的」(提前4:13,14)。
3.不為會眾警醒守望,與會眾交談時使他們得不到什麼益處,言談舉止與他們的教義和身份不合,他們的生活與他們在講壇上所教導的不一致,導致所教導的在會眾身上無效。
4.以各樣的謬見敗壞他們所傳講的道,玷污會眾的心思意念。「我們不象那許多人,為利混亂上帝的道」(林後2:17)。
問10:人民對民事長官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人民對民事長官所犯的最是:
1.背叛他們,企圖叛亂,推翻、毀滅他們。「惡人只尋背叛,所以必有嚴厲的使者,奉差攻擊他」(箴17:11)。
2.不順服他們所制定的良善、公義的法律。「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13:5)。
3.不僅忽視為他們禱告,還說他們的壞話。「那些隨肉身,縱污穢的情慾,輕慢主治之人的,更是如此」(彼後2:10)。
4.謾罵他們,在他們面前有不敬的行為。「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出22:28)。「亞勞拿觀看,見王和他臣僕前來,就迎接出去,臉伏於地,向王下拜」(撒下24:20)。
5.否定他們的正當所得,對他們蓄意欺詐。「施捨的,就當誠實;憐憫人的,就當甘心」(羅12:8)。
問11:民事長官對人民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民事長官對人民所犯的罪是:
1.制定違背上帝律法的法律。「王啊!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麼,必扔在獅子坑中。王不是在這禁令上蓋了玉璽嗎」(但6:12)。
2.在實行治理的時候,壓迫百姓,肆行專制,殘酷無情。「暴虐的君王轄制貧民,好象吼叫的獅子,覓食的熊。無知的君多行暴虐;以貪財為可恨的,必年長日久」(箴28:15,16)。
3.只求自己的好處,置公眾利益於不顧。
4.不愛善舉義行,加以攔阻抑制;喜歡邪惡之徒,加以慫恿高舉。
5.不但自己不順服上帝的律法,而且還帶頭行惡,促使他人也如此行。「下流人在世人中升高,就有惡人到處遊行」(詩12:8)。
問12:晚輩向長輩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晚輩或那些在恩賜和美德上軟弱的人,向長輩或那些在恩賜和美德上堅固的人所犯的罪是:
1.對於自己的聰明和價值自高自大,過於看重,目空尊長,並在心裡藐視他們,對於他們運用眾所周知的自由妄加論斷。「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里」(提前3:6)。「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羅14:3)。
2.舉止粗暴,無禮地占據他們的位置,對他們全無尊敬之心。「不要坐在首位上,恐怕有比你尊貴的客,被他請來;那請你們的人前來對你說:『讓座給這一位吧。』」(路14:8,9)。
3.一幅當家作主的樣子,意志頑梗,不順服長者智慧的計劃,也不聽從為他們的益處着想的建議。
問13:長輩向晚輩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長輩或那些在恩賜和美德上堅固的人,向晚輩或那些在恩賜和美德上軟弱的人所犯的罪是:
1.在不聖潔、貪婪、不公義、不節制或其它任何惡事上為他們提供壞榜樣。
2.看不起晚輩,對於他們良好的開端不給予應有的鼓勵。
3.不擔當他們的弱點,因為他們有軟弱之處就瞧不起他們。「我們堅固的人應該擔代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自己的喜悅」(羅15:1)。「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羅14:3)。
問14:平輩之間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平輩之間所犯的罪是什麼:
1.仇恨,嫉妒,惡毒,不當發怒而發怒,彼此讒謗,彼此中傷,彼此侮辱。「一切苦毒、惱恨、忿怒、嚷鬧、毀謗,並一切的惡毒,都當從你們中間除掉;並要以恩賜相待,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正如上帝在基督里饒恕了你們一樣」(弗4:31,32)。
2.不僅不彼此激發愛心,勉勵行善,反倒互相引誘,狼狽為奸,一起犯罪。「又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來10:24)。「我兒,惡人若引誘你,你不可隨從」(箴1:10)。
3.孤僻不群,心胸狹窄,自私自利,使他們從不衷心殷勤地尋求使別人得益處,除非是個人的私慾也由此而得到增進。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4)。
六十六問:第五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有長壽和興盛的應許(只要是為了榮耀上帝,造福自己)賜給凡遵守此誡命的人(出20:12;申5:16;弗6:2-3)。
問1:為了鼓勵那些遵守第五條誡命的人,這條誡命本身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為了鼓勵那些遵守第五條誡命的人,這條誡命本身所附加的應許就是長壽的應許;這也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要孝敬父母,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6:2)。
問2:在第二條誡命中就附加了上帝祝福上千代的應許,為什麼說第二條誡命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呢?
回答:上帝應許祝福人上千代,這一應許雖是附加在第二條誡命上的,但並不僅僅局限於第二條誡命,而是向一切愛上帝,並遵行上帝其他所有誡命的人所作出的應許。然而,長壽的應許則是特別適用於那些遵行第五條誡命的人。
問3:在這一長壽的應許中到底包括了什麼內容呢?
回答:這一長壽的應許不僅僅是長壽的應許,長壽卻有可能與痛苦相伴,使人生不如死;這一應許還包括了生命的得福和興盛。「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弗:6:2,3)。
問4:是不是所有那些孝敬父母的人都在這個世界上長壽、興盛呢?
回答:1.許多孝敬父母,忠心地盡一切相關本分的人,確實在今生就得了長壽和興盛,這都是因為這一應許的緣故;而那些不這樣行的人,許多人青春早逝,或中年死亡,活着的時候也有貧窮和匱乏的咒詛臨到他們的身上: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現世的應許和審判在從前的舊約時代更多按字句來成全,而在後來的福音時代,則是經常性地轉換成了屬靈的福分。
2.要曉得這一應許也有例外,只要是為了榮耀上帝,使那些遵行這一誡命的人真正得益處。很多時候,他們在苦難中得到操練,上帝認為把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年輕或盛年的時候就接回家,救拔他們脫離生存所要面臨的愁苦,他沒有把地上的長壽賜給他們,反倒賜給了他們在天上的永生,這是上帝視為最佳的。「我受苦是與我有益,為要使我學習你的律例」(詩119:71)。「義人死亡,虔誠人被收去。這義人被收去是免了將來的禍患」(賽57:1)。「主所應許我們的就是永生」(約壹2:25)。
二十二、第六條誡命
六十七問:第六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六條誡是:「不可殺人」(出20:13;申5:17)。
六十八問:第六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六條誡命吩咐人運用合乎上帝律法的各種方法,竭力保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詩82:3,4;伯29:13;王上18:4;弗5:28-29)。
問1:第六條誡命關涉到什麼?
回答:第六條誡命關涉到我們和其他人的生命
問2:關於我們自己的生命,第六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關於我們自己的生命,第六條誡命吩咐我們,務要運用合乎上帝律法的一切方法予以保全。
問3:若是我們承認基督的名,肯定就會喪命,在這樣的情況下,無法保全我們自己的生命,是否可以否定基督和他的真道呢?
回答:否定基督和他的真道,以此來保全我們自己的生命,這是不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因此不能使用;用這種方法來保全我們的生命,不但不會救拔我們的生命,反倒永永遠遠地喪失我們自己的生命和靈魂。「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太10:33)。「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又有什麼益處呢?」(太16:25,26)。
問4:在《創世記》26章7節記載說,當以撒在基拉耳的時候,他就謊稱他妻子是自己的妹子,免得那地方的人因為他妻子的緣故而害了他的命,為了救我們自己的生命,我們在某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撒謊呢?
回答:使徒保羅的書信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羅3:8)。因此,以撒撒謊,雖是為了保全他自己的性命,可也是犯罪,是得罪上帝的;這種做法並不能得到認可,正如大衛犯姦淫一樣,雖然在聖經中確實記載下來,但並不是為了讓我們效法,而是為了警告我們。
問5:在安息日的時候有仇敵來攻擊我們,我們可以中斷敬拜上帝的本分,抵擋仇敵,保護我們的性命嗎?
回答:不管犯罪會帶來什麼好處,我們都不要犯罪,消極性的規範在所有的時候都有約束力;積極性的規範始終有約束力,但並不是在所有的時候,有時中止自己的本分並不是犯罪;在安息日的時候,如果確有必要抵擋仇敵的進攻,保衛我們自己的生命,上帝也允許我們中止敬拜,投入戰鬥。
問6:要保全我們自己的生命,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有哪些呢?
回答:為了保全我們自己的生命,我們可以使用以下的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
1.針對盜賊的暴力行為和那些圖謀奪取我們生命的凶行,我們可以用武器來保護自己的生命。「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路22:36)。
2.對於天氣的暴劣和嚴寒,我們可以躲在家中,用衣服來抵禦。「她不因下雪為家裡的人擔心,因為全家都穿朱紅衣服」(箴31:21)。
3.為了滋養我們的身體,恢復精神,我們可以適當地吃肉、喝酒、睡眠。「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弗:5:29)。「因你胃口不清,屢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點酒」(提前5:23)。「他若睡了,就必好了」(約11:12)。
4. 用勞動來鍛煉身體,並適度地參加一些娛樂活動。「勞碌的人,睡得香甜」(傳5:12)。「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物都有定時。哭有時,笑有時;哀慟有時,跳舞有時」(傳3:1,4)。
5.為消除疾病,恢復健康,可以看醫生,打針吃藥。「康健的人用不着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太9:12)。
6.忍耐,溫和,滿足,喜樂,適度地以上帝的恩賜鼓勵自己,振奮精神,特別是要以萬有的賜予者上帝為樂,並運用各種好方法保持好心情,這確實非常有益於保持我們的健康,使身體處於和諧的狀態。「喜樂的心,乃是良藥,憂傷的靈,使骨枯乾」(箴17:22)。
問7:關於他人的生命,第六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關於他人的生命,第六條誡命吩咐我們,當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來保守他人的生命。
問8:妓女喇合通過撒謊救了在她家中的以色列人的生命,聖經上把此事記載了下來,並對喇合予以讚揚,而且當整個城市被毀滅的時候,她和她全家都得救了。因此,為了保全他人的生命,尤其是當他們是上帝的子民,其生命正受到上帝之仇敵的追索的時候,可以用撒謊的方法嗎?
回答:1.不管是這種情況下,還是在其他任何情況下,絕對不要使用撒謊的方法,這至小的罪比最大的義人喪命還壞。
2.喇合受到讚揚,生命得以存留,是因着她的信心,也是因着以色列人曾經向她作出的許諾,並不是因為她撒謊的緣故,撒謊本身是她自己犯罪;連這個罪,若是沒有得到赦免,就會在地獄中受到懲處。「妓女喇合因着信,曾和和平平地接待探子,就不與那些不順從的人一同滅亡」(來11:31)。
問9:我們應當怎樣竭力保全他人的生命呢?
回答:1.行政官員、司法官員以及其他手中擁有權力的人,在無辜之人受到壓迫,被人冤枉,面臨失去生計,尤其是面臨死亡危險的時候,應當保護他們。「你們當為貧寒的人和孤兒伸冤。當為困苦和窮乏的人施行公義。當保護貧寒和窮乏的人,救他們脫離惡人的手」(詩82:3,4)。「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你若說,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豈不明白嗎?保守你命的,豈不知道嗎?你豈不按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嗎?」(箴24:11,12)。
2.對於那些貧乏的人,所有的人都當根據自己的能力,送給他們生活所用的必需品。「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雅2:15,16)。
3.所有的人都要禁止作一切得罪別人的事,不傷害任何人,原諒別人加給我們的傷害,以善報惡。「使你們無可指摘,誠實無偽,作上帝無瑕疵的兒女」(腓2:15)。「倘若這人和那人有嫌隙,總要彼此包容」(西3:13)。「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羅12:21)。
六十九問:第六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六條誡命禁止我們自殺(徒16:28),或不義地奪去鄰舍的生命(創9:6),或有任何這樣的傾向(太5:22;約一3:15;加5:15;箴24:11,12;出21:18-32)。
問1:第六條誡命禁止我們殺害誰呢?
回答:第六條誡命禁止我們殺害我們自己或其他人。
問2:第六條誡命如何禁止我們殺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回答:不管是直接地殺害我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還是間接地作出帶有這種意圖的事,都是第六條誡命禁止之列。
問3:為了阻止他人通過拷打和羞辱的方法來治死我們,我們採取自殺的方式來迴避,這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加圖和其他的外邦人都曾經這樣行,掃羅為了避免被未受割禮的非利士人殺死、羞辱地伏劍自殺了。
回答:1.在任何情況下自殺都不合乎上帝的律法。「禁卒就拔刀要自殺。保羅大聲呼叫說:『不要傷害自己』」(徒16:27,28)。
2.雖然在某些情況下自殺,被外邦人認為是一種德行,體現了勇敢的精神,但是上帝的律法不僅不容許這樣的事情,而且把這樣的人算為謀殺自己的人。
3.掃羅殺死自己的行為是他自己犯罪;我們應當寧肯忍受他人各樣的侮辱和折磨,因這些是他們的罪,而不願意自己加手傷害自己,使自己在罪中死去,使得此後再沒有時間和地方認罪悔改。
問4:既然自殺之後就無法認罪悔改了,那些自殺的人仍有可能得救嗎?
回答:1.有些人使自己受到致命的傷害,但在死前認罪悔改了,並得救了,這是有可能發生的,但這種可能性非常罕見。
2.有些上帝的兒女在瘋狂的狀態下(撒但乘機誘惑)自殺,但是,因為他們已有的信心和悔改,仍然是得救的。
問5:在什麼情況下殺死他人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在以下情況下殺死他人合乎上帝的律法:
1.執行國家法律的公正判決,特別是對那些殺人犯。「無論誰故殺人,他必被治死」(民35:30)。
2.在合乎上帝律法的戰爭中。「禁止刀劍不經血的,必受咒詛」(耶48:18)。
3.在必要的自衛中。「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出22:2)。
問6:在決鬥中彼此打鬥、殺死對方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
回答:1.在私人決鬥中打鬥,並不合乎上帝的律法,除非是他人非要決鬥不可,自己無法避免;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當遭受對方攻擊的時候可以搏鬥,殺死仇敵。
2.若有單個的敵人前來叫陣,為了避免有更多的人流血死亡,參加這種公開的決鬥是合乎上帝的律法的;正如大衛與歌利亞搏鬥並殺死他一樣。
問7:除了直接殺害我們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之外,還有其他方式使我們犯下殺人罪嗎?
回答:我們可以間接地觸犯謀殺自己或他人的犯罪,這是通過行某種易於使我們自己或他人喪命的事而觸犯的。比如:
1.忽視、不用合乎上帝律法的必不可少的方法來保全生命;諸如吃肉,喝酒,睡覺,穿衣,服藥,進行必須的娛樂等等:如果我們禁止自己使用這些保存生命所必須的東西,不管是出於什麼古怪的念頭,還是由於撒但的試探,說我們無權享用這些,從而使我們自己早死,我們就犯了殺害自己的罪;如果我們因為吝嗇,沒有憐憫心,對於其他極其需要生活必需品的人拒絕給予,我們就犯了殺害別人的罪。
2.吃喝過度,憂慮重重,嫉賢妒能,過分悲哀,或者行其他任何事情,使我們精神的力量崩潰、衰弱,使我們的身體失調、紊亂,這都是導向自殺的。「你們要謹慎,恐怕因貪食、醉酒,並今生的思慮累住你們的心」(路21:34)。「嫉妒是骨中的朽爛」(箴14:30)。「憂傷的靈,使骨枯乾」(箴17:22)。
3.因着仇恨、罪怒、苦毒、惡語、欺壓而殺害他人;特別是打人、傷人,以及任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這些易於傷害別人的事,都在上帝的眼中被算為殺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3:15)。「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太5:21,22)。「你們要謹慎,若相咬相吞,只怕要彼此消滅了」(拉5:15)。「說話浮躁的,如刀刺人」(箴12:18)。「在你們中間有輕慢父母的;有欺壓寄居的;有虧負孤兒寡婦的」(結22:7)。
二十三、第七條誡命
七十問:第七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是:「不可姦淫」(出 20:14;申5:18)。
七十一問:第七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吩咐我們在心思(太5:28)、言語(弗4:29;西4:6)和行為上(彼前3:2),保守自己(帖前4:3-5)和鄰舍的貞潔(林前7:2-3,5;弗5:11-12)。
問1:第七條誡命關涉到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關涉到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貞潔。
問2:在關乎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貞潔上,第七條誡命吩咐我們什麼?
回答:在關乎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貞潔上,第七條誡命吩咐我們保守我們自己不受玷污,並且儘可能地防止他人受到玷污。「上帝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着自己的身體」(帖前4:3,4)。
問3:根據這一誡命,我們在哪些方面有責任保守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貞潔?
回答:根據這一誡命,我們在以下方面有責任保守自己和他人的貞潔:
1.在心靈上,渴慕、追求、喜悅彼此之間純正、貞潔的交往;不管是我們作為男人,與女人交往的時候當如此,還是我們作為女人,與男人交往的時候也當如此。「就當從心裡彼此切實相愛」(彼前1:22)。
2.在言語上,彼此之間說話的時候純潔無欺,使對方得造就,在成聖上有長進。「污穢的言語,一句不可出口,只要隨事說造就人的好話,叫聽見的人得益處」(弗4:29)。
3.在行為上,言談舉止端莊、貞潔。「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3:1,2)。
問4:我們如何保守我們自己的貞潔呢?
回答:我們可以通過以下的方法保守我們自身的貞潔-
1.警醒:(1)在我們的心思意念上;一想到此類的事情,心裡一有這樣的傾向,在思想中一有這樣的念頭,就當抵擋這種不潔的想法。「你要切切保守你心」(箴4:23)。「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瑪2:16)。(2)對於我們的感官;對於那些激發情慾的對象調轉眼目。「我與眼睛立約,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伯31:1)。我們的耳朵要閉塞不聽調動情慾的對話;我們一定要注意避免此類的觸摸,不負責任的調情,免得引發不貞潔的欲望,留心不要結交輕浮、卑劣之徒,注意避免各種不潔的場合,抵擋導致不潔之罪的各種誘惑。「你所行的道要離她遠,不可就近她的房門」(箴5:8)。「約瑟主人的妻以目送情給約瑟,說:『你與我同寢吧!』約瑟不從,對主人的妻說:『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上帝呢?』」(創39:7-9)。
2.殷勤作工,使我們的身心都忙於自己當作的工作,既可以保守自己遠離不潔的作為,也可以保守自己遠離不潔的欲望,無所事事之人更容易陷在這樣的作為和欲望之中。「她並不吃閒飯。才德的女子很多,惟獨你超過一切」(箴31:27,29)。「底拿出去要見那地的女子們。示劍看見她,就拉住她,與她行淫,玷辱她」(創34:1,2)。
3.飲食有節,不管是吃飯,還是喝酒,若有過度,就縱容肉體,激發情慾。「他們象餵飽的馬,到處亂跑,各向他鄰舍的妻發嘶聲」(耶5:8)。「酒發紅,在杯中閃爍」。「你眼必看見異怪的事(或淫婦)」(箴23:31,33)
4.克制欲望,攻克己身,若是需要,可以常常禁食,「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林前9:27)。
5.敬畏上帝,存畏懼的心認識上帝的同在和遍察一切的眼睛。「我兒,你為何戀慕淫婦?為何抱外女的胸懷?因為人所行的道,都在耶和華眼前,他也修平人一切的路」(箴5:20,21)。
6.信靠耶穌基督,從他得力量,淨化我們的內心,釘死我們肉體的邪情私慾。「又借着信潔淨了他們的心」(徒15:9)。「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拉5:24)。
7.支取上帝潔淨我們心靈的應許,征服罪。「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結36:25)。「他必將我們的罪孽蹋在腳下」(彌7:19)。「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上帝,得以成聖」(林後7:1)。
8.倚靠聖靈的幫助。「你們若順從肉體活着,必要死;若靠着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着」(羅8:13)。
9.恆切禱告。「求你將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潔除我的罪。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我就乾淨;求你洗滌我,我就比雪更白」(詩51:2,7)。「求你叫我轉眼不看虛假」(詩119:37)。「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兇惡」(太6:13)。
10.若是慾火攻心,無法克制,就當嫁娶;但是,一定要與信主的人結婚。「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在這主裡面的人」(林前7:9,39)。
問5:為什麼我們必須保持我們的貞潔?
回答:我們必須保守我們的聖潔,這是因為--
1.因為我們無論男女,都是人,不是動物,動物不受上帝律法的約束,我們卻當受上帝律法的約束;保持貞潔既合乎理性的原則,也合乎上帝寫在我們心上的律法以及上帝聖言的明確吩咐。
2.我們都是基督徒,不是外邦人,他們既不認識上帝,也不敬畏上帝。「不放縱私慾的邪情,象那不認識上帝的外邦人」(帖前4:5)。「所以我說,且在主里確實地說,你們行事,不要再象外邦人存虛妄的心行事。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弗4:17,19)。
3.由於我們是真心信主的人,所以我們的身體是基督的肢體,是聖靈的殿,不是屬自己的,所以應當保持乾淨、聖潔。「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上帝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林前6:15,16,19)。「若有人毀壞上帝的殿,上帝必要毀壞那人;因為上帝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3:17)。
七十二問:第七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禁止一切不潔的心思(太5:28)、言語(弗5:4)和行為(弗5:3)。
問1:第七條誡命禁止的是什麼罪?
回答:第七條誡命禁止的是,一切的不潔和污穢。「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弗5:3)。
問2:第七條誡命禁止哪些方面的不貞和不潔?
回答:第七條誡命禁止以下的不貞和不潔:
1.在心思意念上,比如淫念色慾。「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8)。「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1:14,15)。
2.在言談話語上,比如誨淫的話語,色情歌曲,誘惑他人犯罪的講話。「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弗5:4)。「你來,我們可以飽享愛情,直到早晨,我們可以彼此親愛歡樂。淫婦用許多巧言誘她隨從,用諂媚的嘴逼她同行」(箴7:18,21)。
3.在行為舉止上,一切不貞和不潔的行為,以及一切趨向於此類犯罪的行為。
問3: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不貞和不潔的行為是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不貞和不潔,既包括還沒有結婚的人所犯的不貞和不潔的行為,也包括那些已經結婚的人所犯的。
問4: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沒有結婚的人所犯的不貞和不潔的行為是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沒有結婚的人所犯的不貞和不潔的行為是-
1.自污。
2.婚前性關係、通姦。「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盪」(加5:19)。「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利18:20)。
3.亂倫。「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利18:6)。
4.強姦,以及一切強迫他人犯污穢之罪的行為。「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申22:25)。
5.同性戀。
問5:在已經結婚的人之間,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不貞和不潔是什麼?
回答:在那些已經結婚的人之間,所犯的不貞與不潔的行為就是一切不合理、無節制地使用婚床的行為。「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利18:19)。「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林前7:5)。
問6: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導向不貞和不潔的行為是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導向不貞和不潔的行為是:
1.醉酒。「於是那夜她們叫父親喝酒,大女兒就進去和她父親同寢」(創19:33)。
2.暴飲暴食,無所事事。「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眾女都心嬌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她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結16:49,50)。
3.淫蕩的姿勢和衣飾。「因為錫安的女子狂傲,行走挺項,賣弄眼目,俏步徐行,腳下玎鐺」(賽3:16)。「有一個婦人來迎接他,是妓女的打扮。拉住那少年人,與他親嘴」(箴7:10,13)。
4.經常與輕浮、卑劣之人為伴,閱讀色情書籍,觀看黃色圖片,或者行任何激發邪情私慾的事。
問7:為什麼所有的人都當禁止一切的不貞和不潔,特別是婚前性關係和通姦的惡行呢?
回答:所有的人都當禁止一切的不貞和不潔,特別是婚前性關係和通姦的惡行,這是因為:
1.婚前性關係和通姦極其得罪上帝,羞辱主名。「大衛差人去,將婦人接來。她來了,大衛與她同房。但大衛所行的這事,耶和華甚不喜悅」(撒下11:4,27)。
2.婚前性關係和通姦對於觸犯此罪的人本身也是極其危險和有害的。
(1)此罪與他們的身體不利,使其受到污穢,常常使身體衰微毀滅。「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是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林前6:18)。「你所行的道要離她遠。終久你皮肉和身體消毀,你就悲嘆」(箴5:8,11)。
(2)此罪對他們的靈魂無益,使其心眼被蒙蔽,良心受虧損,給靈魂帶來毀滅。「姦淫和酒,並新酒,奪去人的心」(何4:11)。「與婦人行淫的,便是無知,行這事的,必喪掉生命」(箴6:32)。
(3)使人的好名聲受損,有了污點。「與婦人行淫的,他必受傷損,必被凌辱。他的羞恥不得塗抹」(箴6:32,33)。
(4)浪費資財。「恐怕外人滿得你的力量,你勞碌得來的,歸入外人的家」(箴5:10)。「因為妓女能使人只剩一塊餅」(箴6:26)。
(5)使許多人早死。「淫婦獵取人寶貴的生命」(箴6:26)。「因為被他傷害仆倒的不少。被他殺戳的而且甚多」(箴7:26)。
3.婚前性關係和通姦對他人也有害處;犯污穢之罪的另一方,也被卷進同樣的罪;如果有一方已經結婚,對婚姻的另一方也是傷害。
二十四、第八條誡命
七十三問:第八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是:「不可偷盜」(出20:15;申5:19)。
七十四問:第八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吩咐我們,以合乎上帝律法的方式,取得並增加自己(帖後3:10-12;羅12:17;箴27:23)與別人的財富和產業(利25:35;箴13:4;20:4;24:30-34;腓2:4)。
問1:第八條誡命關涉到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關涉到自己與別人的財富和產業。
問2:涉及我們自己與他人的財富和產業,第八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涉及我們自己與他人的財富和產業,第八條誡命吩咐我們獲取並保守。
問3:要獲取並保守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財富和產業,我們當用什麼方法?
回答:要獲取並保守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財富與產業,我們只可以用合乎上帝之律法的方法。
問4:我們當怎樣努力獲取並保守自己和他人的財富和產業呢?
回答:我們當努力獲取並保守自己和他人的財富和產業:
1.為我們自己選擇合乎上帝律法的合宜的職業;在自己的工作中與上帝同行。「耶和華上帝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創2:15)。「亞伯是牧羊的,該隱是種地的。」(創4:2)。「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在上帝面前守住這身分。」(林前7:20-24)。
2.對我們的工作加以適度的看顧,為我們自己提供一些這個世界上的美物,只要是來源正當,使用得體。「他想得田地,就買來。用手所得之利,栽種葡萄園。」(箴31:16)。「不要以惡報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羅12:17)。
3.有智慧,有謀略,能夠分辨好歹,管理好自己當作的事情,使其發揮最大的益處。 「施恩與人,借貸與人的,這人事情順利」(詩112:5)。「謀略必護衛你。聰明必保守你。」(箴2:11)。
4.節儉,消減不必要的開支,不浪費任何東西,不迎合肉體追求奢華的貪慾。「智慧人家中積蓄寶物膏油。愚昧人隨得來隨吞下。」(箴21:20)。「他們吃飽了,耶穌對門徒說,把剩下的零碎,收拾起來,免得有糟蹋的。」(約6:12)。「教訓我們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今世自守」(多2:12)。
5.殷勤作工。「手懶的要受貧窮。手勤的卻要富足。」(箴10:4)。「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勤勞積蓄的,必見加增。」(箴13:11)。「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作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弗4:28)。
6.懇求上帝祝福我們手中的工作,在運用今世供應我們肉身需要的一切手段上都要倚靠他。「耶和華所賜的福,使人富足。並不加上憂慮。」(箴10:22)。「應當一無掛慮,只要凡事藉着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神。」(腓4:6)。「你們要將一切的憂慮卸給神,因為他顧念你們。」(彼前5:7)。
7.根據我們自己的需要,享用上帝所賜給我們的美物,並且甘心樂意地向他人施捨生活中所必需的。「有施散的,卻更增添。有吝惜過度的,反致窮乏。好施捨的,必得豐裕。滋潤人的,必得滋潤。」(箴11:24,25)。
8.爭取得到我們當得到的。當有人錯誤地奪取本來屬於我們的東西時,要採取合宜的方法加以保守;對於非法的扣壓或留置,也當用合宜的方法恢復確實屬於我們自己的權利。
問5:在聖經上,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說:「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 (太5:40);使徒保羅也說:「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林前6:7)。如果我們藉助人的法律來恢復或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這在上帝的眼中,是否合乎他的律法呢?
回答:1.聖經中雖然有這樣的說法,但在這些地方絕對沒有禁止我們使用人的法律來保護或恢復我們自己的權益, 在任何時候聖經上都沒有這樣說過。
2.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所禁止的是爭訟。對於一些沒有多大損害的事,與其牢牢抓住不放,不如放棄我們自己的一些權益,比如一件裡衣或外衣,以及諸如此類的小東西,這些我們都可以放棄;但是,這絕不意味着,如果有人在大事上不公平地對待我們,試圖毀壞我們,我們就任憑他們奪去我們在這個世界上所擁有的一切,而不訴諸我們所在地的法律來確保我們的權益;因為假如真是如此的話,一切真正的基督徒很快就會被惡人搶奪一空,失去所有的生計,因為他們本來就是生活在惡人中間。
3.使徒所禁止的是基督徒不要到外邦人和不信主的審判官面前彼此告狀,這對於他們所認信的基督教而言是一種恥辱;他告訴他們,應當在他們自己中間判明是非,寧肯為此受屈,也不要行任何使福音受損的事;但是,這並不是說在基督教國家中禁止基督徒運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使自己所受到的損失得到相應的補償;然而,這節經文所禁止的還涉及為一些瑣事爭訟,特別是有辱基督教的事,若不是不可避免,就不要動用法律手段。
4.這樣行合乎上帝的律法。上帝既然委派國家官員執行人所定的法律,我們就可以運用這些法律來保護我們的權益,使我們所受到的損失得到相應的補償;如果我們不能從這些法律中得到什麼益處,上帝所命定的執法的官員也就沒有什麼用處了;因為這些法律雖然是人制定的,卻合乎上帝自己所頒布的民事律,當初以色列人就是用這些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使自己所受到的損害得到補償的;基督徒基於同樣的理由,也可以這樣作。
問6:我們當如何獲取並促進自己和他人的財富與產業呢?
回答:我們當努力幫助他人獲取並保守財富和產業,一般說來,我們當有公益之心,把公眾的益處置於我們個人的益處之上,同時努力尋求增進他人個人的財富和益處,如同對待我們自身的一樣。「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4)。
問7:對於貧窮和匱乏的人,我們當盡什麼本分呢?
回答:對於貧窮和匱乏的人,我們當盡的本分是向他們提供救濟。要根據我們自己的能力和他們生活所必需的,借貸給他們,或者白白地送給他們,使他們得供應和幫助,對於信主的人家更當如此。「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利25:35)。「所以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加6:10)。「聖徒缺乏要幫補。客要一味的款待。」(羅12:13)。「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貨的,不可推辭。」(太5:42)。「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雅2:15,16)。「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約壹3:17)。
問8:涉及財富和產業,我們對所有人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涉及財富和產業,我們對所有的人都當盡的本分是向他們施與善良和公義。
問9:對於他人的財富和產業,我們如何顯明善良呢?
回答:對於他人的財富和產業,我們當甘心樂意地予以愛心的幫助,使他人的財富和產業可以由此得以增進,如此我們就顯明了善良。「所以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加6:10)。「我對你們舉薦我們的姊妹非比,她是堅革哩教會中的女執事。請你們為主接待她,合乎聖徒的體統。她在何事上,要你們幫助,你們就幫助她。」(羅16:1,2)。
問10:涉及他人的財富和產業,我們當遵守的公義的原則是什麼?
回答:涉及他人的財富和產業,我們當遵守的公義的原則就是:我們希望他人如何對待我們,我們就當如何對待他人。「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問11:在我們與他人交往的時候,我們必須在哪些方面顯明我們的公義呢?
回答:在我們與他人交往的時候,我們必須在以下方面顯明我們的公義:
1.誠實正直。「就是行為正直,作事公義,心裡說實話的人。」(詩15:2)。「我們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見證我們憑着神的聖潔和誠實,在世為人,不靠人的聰明,乃靠神的恩惠,向你們更是這樣。」(林後1:12)。
2.忠心地履行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契約和承諾,完成別人所交託我們的。「他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詩15:4)。「所求於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林前4:2)。
3.公平買賣,買的時候要提供公平的價格,賣的時候收取合理的利潤。「你若賣什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什麼,彼此不可虧負。」(利25:14)。
4.凡人所當得的,都付給人。「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羅13:7,8)。「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行。你那裡若有現成的,不可對鄰舍說,去吧,明天再來,我必給你。」(箴3:27,28)。
5.別人留置在我們這裡的抵押物,我們所發現的遺失物,或者任何因偷竊和欺詐而獲取的物,我們都當予以返還。「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利6:4)。「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當頭」(結18:6)。「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19:8)。
七十五問:第八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禁止一切不正當地損害我們自己(提前5:8)和鄰舍的財富或產業的言行(箴21:6;弗4:28;帖後3:7-10)。
問1: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損害我們自己的財富和產業的行為是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損害我們自己的財富和產業的行為是:
1.揮霍我們自己的錢財,暴食暴飲,結交狐朋狗友,耽於娛樂、遊戲、賭博等等。「過了不多幾日,小兒子就把他一切所有的,都收拾起來,往遠方去了。在那裡任意放蕩,浪費貲財。」(路15:13)。「因為好酒貪食的,必至貧窮」(箴23:21)。「愛宴樂的,必致窮乏。好酒愛膏油的,必不富足。」(箴21:17)。「追隨虛浮的,足受窮乏」(箴28:19)。
2.魯莽投資,把所有的資產都押在極不穩定的風險投資上;不加思考,就為別人作保;以及任何管理資產的時候缺乏深思熟慮,以致損害自己的事。「人有惡眼想要急速發財,卻不知窮乏必臨到他身」(箴28:22)。「不要與人擊掌,不要為欠債的作保。你若沒有什麼償還,何必使人奪去你睡臥的床呢」(箴22:26,27)。
3.遊手好閒,無所事事,對於自己職業當盡的本分不聞不問。「因為好酒貪食的,必至貧窮。好睡覺的,必穿破爛衣服」(箴23:21)。「我經過懶惰人的田地,無知人的葡萄園。荊棘長滿了地皮,刺草遮蓋了田面,石牆也坍塌了。我看見就留心思想,我看着就領了訓誨。再睡片時,打盹片時,抱着手躺臥片時,你的貧窮,就必如強盜速來,你的缺乏,仿佛拿兵器的人來到」(箴24:30-34)。
問2:涉及我們自己的財富和產業,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過度的舉止是什麼?
回答:涉及我們自己的財富和產業,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過度的舉止是:
1.貪愛錢財的一種表現是:為得產業而憂慮重重;過於想發財致富;勞動過度,以致傷損身體;擠占靈修敬拜的時間。「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來13:5)。「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林前7:32)。「你們要謹慎,恐怕因貪食醉酒並今生的思慮,累住你們的心」(路21:34)。「但那些想發財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網羅,和許多無知有害的私慾里,叫人沉在敗壞和滅亡中。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前6:9,10)。「有人孤單無二,無子,無兄,竟勞碌不息,眼目也不以錢財為足。(他說)我勞勞碌碌,刻苦自己,不享福樂,到底是為誰呢」(傳4:8)。
2.貪婪錢財的另一種表現是:死守我們所得到的世上的美物,不想使用。「我見日光之下有一宗禍患,重壓在人身上。就是人蒙神賜他資財,豐富,尊榮,以致他心裡所願的一樣都不缺,只是神使他不能吃用,反有外人來吃用。這是虛空,也是禍患」(傳6:1,2)。
3.不合乎上帝律法的交易,諸如買賣聖職聖物,聖靈的恩賜,罪的赦免,牧師的俸金,牧養靈魂的職位等。「你的銀子,和你一同滅亡吧。因你想神的恩賜,是可以用錢買的」(徒8:20)。
4.收受賄賂,貪贓枉法。「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出23:8)。「你的官長居心悖逆,與盜賊作伴。各都喜愛賄賂,追求贓私。他們不為孤兒伸冤,寡婦的案件,也不得呈到他們面前」(賽1:23)。
5.不合乎上帝律法的職業,諸如算命,用占星術占卜,以及使用任何上帝所不認可的手法賺錢。「你素來倚仗自己的惡行。讓那些觀天象的,看星宿的,在月朔說豫言的,都站起來,救你脫離所要臨到你的事。」(賽47:10,13)。「平素行邪術的,也有許多人把書拿來,堆積在眾人面前焚燒。有一個銀匠,名叫底米丟,是製造亞底米神銀龕的,他使這樣手藝人生意發達。」(徒19:19,24)。
問3:對於其他匱乏的人,第八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對於其他匱乏的人,第八條誡命禁止不救濟他們,對於他們的呼求塞耳不聽。「塞耳不聽窮人哀求的,他將來呼籲也不蒙應允」(箴21:13)。「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着心,攥着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申15:7)。
問4:對於所有的人,第八條誡命禁止我們什麼?
回答:對於所有的人,第八條誡命禁止我們在與所有的人交往的時候,都不可行任何不公不義之事;比如:
1.在買東西的時候欺詐,明知是好東西反說不好;利用對方不曉得自己的產品的真價值而占便宜;看對方必須把東西買出去,就趁機大幅地讓人削價。「買物的說,不好,不好。及至買去,他便自誇」(箴20:14)。「你若賣什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什麼,彼此不可虧負」(利25:14)。
2.在賣東西的時候欺詐,明明曉得東西不好,卻違背自己的良心,添油加醋,硬說很好;在度量衡上,短斤少兩,欺哄別人。「不要一個人在這事上越分,欺負他的弟兄。因為這一類的事,主必報應」(帖前4:6)。「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申25:13,15)。「詭詐的天平,為耶和華所憎惡。公平的法碼,為他所喜悅」(箴11:1)。「惡人家中不仍有非義之財,和可惡的小升斗嗎?我若用不公道的天平,和囊中詭詐的法碼,豈可算為清潔呢」(彌6:10,11)。
3.第八條誡命特別禁止偷竊別人的東西,「不可偷盜」。「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利19:11)。
問5:第八條誡命禁止什麼偷竊的事?
回答:第八條誡命禁止所有偷竊的事,無論是家庭以內的還是家庭以外的。
問6:第八條誡命禁止的家庭以內的偷竊是指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家庭以內的偷竊的事是指:
1.僕人偷竊、浪費、詐騙主人的財產。「勸僕人要順服自己的主人。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多2:9,10)。「有一個財主的管家。別人向他主人告他浪費主人的財物」(路16:1)。
2.兒女偷竊、搶奪父母的財產。「偷竊父母的,說,這不是罪。此人就是與強盜同類」(箴28:24)。「虐待父親,是貽羞致辱之子」(箴19:26)。
問7:第八條誡命禁止的家庭之外的偷竊是指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家庭之外的偷竊是指公竊和私竊。
問8:第八條誡命禁止的公竊是指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公竊是指:
1.瀆聖,或用暴力,或用欺詐,把分別為聖的東西取走,或挪作他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就撤銷聖職人員的職分。「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羅2:22)。「人冒失說,這是聖物,許願之後才查問,就是自陷網羅」(箴20:25)。「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因你們通國的人,都奪取我的供物,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瑪3:8,9)。
2.公賊,盜取公共財產,詐騙公共財富,竊奪公眾的正當的自由和特權,為個人的私利坑害公眾;如把公地圈作私有、囤積居奇、壟斷專營等。
問9:第八條誡命禁止的私竊是指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個人的偷竊是指:
1.拐賣男女,偷竊孩童,送給別人,或賣為奴僕。「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1:9,10)。「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出21:16)。
2.搶劫,或在路上,或在海上,或是竊取金錢,或是竊取牲口,以及其它任何物品。「示劍人在山頂上設埋伏,等候亞比米勒。凡從他們那裡經過的人,他們就搶奪」(士9:25)。「這巴拉巴是個強盜」(約18:40)。「他的財寶有網羅張口吞滅了」(伯5:5)。
問10:進一步而言,第八條誡命還禁止什麼?
回答:進一步而言,第八條誡命還禁止:
1.與賊同夥,接受贓物。「你與我們大家同分。我們共用一個囊袋」(箴1:14)。「人與盜賊分贓,是恨惡自己的性命」(箴29:24)。「你見了盜賊,就樂意與他同夥」(詩50:18)。
2.對於別人迷失的東西,非法留置,不予返還。「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申22:1,3)。
3.對於自己所承諾的,以及別人所交託的,弄虛作假,不忠不信。「他說這話,並不是掛念窮人,乃因他是個賊,又帶着錢囊,常取其中所存的」(約12:6)。
4.對於別人虧欠我們的東西,強行索取,毫無憐憫和忍耐之心。「那僕人出來,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便揪着他,掐住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吧,將來我必還清。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里,等他還了所欠的債」(太18:28-30)。
5.殘酷地留置關係到別人生存的抵押物。「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蓋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出22:26,27)。
6.當給的不給,特別是在僕人和工人的工資與佣金方面。「惡人借貨而不償還。義人卻恩待人,並且施捨」(詩37:21)。「僱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利19:13)。
7.挪移先祖的地界,騙取別人合法的地產。「你先祖所立的地界,你不可挪移」(箴22:28)。
8.敲詐勒索,起伏壓制,特別是對貧窮人和困苦人。「貧窮人,你不可因他貧窮,就搶奪他的物。也不可在城門口欺壓困苦人。因耶和華必為他辨屈。搶奪他的,耶和華必奪取那人的命」(箴22:22,23)。「你們這些要吞吃窮乏人,使困苦人衰敗的,當聽我的話。賣出用小升斗,收銀用大戥子,用詭詐的天平欺哄人。好用銀子買貧寒人,用一雙鞋換窮乏人,將壞了的麥子賣給人。耶和華指着雅各的榮耀起誓說,他們的一切行為,我必永遠不忘」(摩8:4-7)。
9.高利盤剝。「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出22:25)。「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結18:8)。
問11:為什麼我們應當禁止各種方式的偷竊和損人利己呢?
回答:我們應當禁止各種方式的偷竊和損人利己,是因為這是上帝在其聖言中所明確吩咐的,也與刻在我們心中的自然律極其一致;另外,以偷竊和損人利己的方式所得到的財產都伴隨有上帝的咒詛;行這種偷竊和不義之事的人,假如不是在今世受到上帝的報應,必在來世受報。「他對我說,這是發出行在遍地上的咒詛。凡偷竊的必按卷上這面的話除滅。凡起假誓的必按卷上那面的話除滅。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使這書卷出去,進入偷竊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必常在他家裡,連房屋帶木石都毀滅了」(亞5:3,4)。「那不按正道得財的,好像鷓鴣,不是自己下的蛋。到了中年,那財都必離開他,他終久成為愚頑人」(耶17:11)。「嗨!你們這些富足人哪,應當哭泣,號啕,因為將有苦難臨到你們身上。你們在這末世,只知積攢錢財。」(雅5:1,3)。
問12:我們當如何避免觸犯第八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
回答:我們可以通過以下的方式避免第八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首先是藉着基督的受死和聖靈,治死我們對世界的邪情私慾;其次是對天上提升我們的感情,思念上面的事;第三是熱愛公義;第四是通過禱告;第五是信靠上帝的應許,相信上帝藉着他特別的護理供應我們一切所需,我們不需要犯偷竊之罪。
二十五、第九條誡命
七十六問:第九條誡是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20:16;申5:20)。
七十七問:第九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吩咐人維護並促進人與人之間的誠實(亞8:16),以及我們自己(彼前3:16;徒25:10)和鄰舍的名譽(約三12),尤其是在作見證時更當如此(箴14:5,25)。
問1:第九條誡命與第六、第七和第八條誡命在什麼地方不同?
回答:第九條誡命與第六、第七和第八條誡命確有不同之處。第六條誡命所關涉的是我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第七條誡命所關涉的是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貞潔;第八條誡命所關涉的是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財富和產業;而第九條誡命所關涉的則是我們自己和他人的名譽。
問2:第九條誡命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維護並促進人與人之間的誠實。
問3:我們應當怎樣維護並推進人與人之間的誠實?
回答:我們應當通過彼此間發自內心地說誠實話,維護並推進人與人之間的誠實。「你們所當行的是這樣,各人與鄰舍說話誠實,在城門口按至理判斷,使人和睦」(亞8:16)。「所以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因為我們是互相為肢體」(弗4:25)。「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誰能住在你的聖山。就是行為正直,作事公義,心裡說實話的人」(詩15:1,2)。
問4:關於我們自己和他人的好名聲,第九條誡命所提出的更具體的要求是什麼?
回答:關於我們自己和他人的好名聲,第九條誡命所提出的更具體的要求是:維護並促進我們自己和他人的好名聲,特別是在作見證時更當如此。
問5:我們當如何維護並促進我們自己的好名聲?
回答:要維護並促進我們自己的好名聲,首先是要配得,其次是要捍衛。
問6:我們如何配得好名聲呢?
回答:雖然我們在上帝的眼中不配得任何東西,但在人的眼中,通過作善人,行善事,我們仍可配得好名聲。
問7:在世人中間,如何作善人、行善事,使我們可以配得好名聲呢?
回答:在世人中間,我們要配得好名聲,就必須聖潔,謙卑,不惡意害人,有智慧,有愛心,忍耐、溫柔,公義,正直,持重,貞潔,誠實,可靠,在各個方面有恩惠,有德行。不僅是在內心和情感上,也包括在言語行為上,都要表里如一,總是行那些配稱讚、有美名的事。「只要心裡尊主基督為聖。存着無虧的良心,叫你們在何事上被毀謗,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誣賴你們在基督里有好品行的人,自覺羞愧」(彼前3:15,16)。「使你們無可指摘,誠實無偽,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上帝無瑕無疵的兒女。你們顯在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2:15)。「人的智慧使他的臉發光」(傳8:1)「所以你們既是上帝的選民,聖潔蒙愛的人,就要存憐憫,恩慈,謙虛,溫柔,忍耐的心」(西3:12)。「弟兄們,我還有未盡的話。凡是真實的,可敬的,公義的,清潔的,可愛的,有美名的。若有什麼德行,若有什麼稱讚,這些事你們都要思念。你們在我身上所學習的,所領受的,所聽見的,所看見的,這些事你們都要去行。賜平安的上帝,就必與你們同在」(腓4:8,9)。
問8:我們怎樣捍衛我們的好名聲?
回答: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捍衛我們的好名聲:
1.當受到別人惡意中傷的時候,我們要辨明自己,針對我們敵人虛妄的指控,證實自己的無罪。「所以我樂意為自己分訴。你查問就可以知道,從我上耶路撒冷禮拜,到今日,不過有十二天。他們並沒有看見我在殿裡,或是在會堂里,或是在城裡,和人辯論,聳動眾人。他們現在所告我的事,並不能對你證實了」(徒24:10-13)。
2.在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舉薦我們自己的好處,但要有節制,合乎中道,謙卑自己,不得不說,總是要甘心降卑,為在我們身上配得稱讚的一切,把榮耀都歸於上帝。「我成了愚妄人,是被你們強逼的。我本該被你們稱許才是。我算不了什麼,卻沒有一件事在那些最大的使徒以下」(林後12:11)。「然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上帝的恩才成的。並且他所賜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眾使徒格外勞苦。這原不是我,乃是上帝的恩與我同在」(林前15:10)。
問9:誰當尤其注意維護並促進自己的名譽?
回答:所有的人都當維護並促進自己的名譽,尤其一切歸信真上帝的人;主要的行政官員,以及擔負公眾責任的人;負責看顧人的靈魂的教牧人員;以及牧者,上帝把人的靈魂交託給他們。「你自己凡事要顯出善行的榜樣,既無處可說我們的不是,便自覺羞愧。勸僕人要順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討他的喜歡。不可頂撞他。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以致凡事尊榮我們救主上帝的道」(多2:7-10)。
問10:為什麼所有人都當維護並促進自己的名譽?
回答:所有人都當維護並促進自己的名譽,這是因為:
1.為了使上帝得榮耀。榮耀上帝是人生的首要目的,我們的好名聲只是從屬性的。「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16)。「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鑑察的日子,歸榮耀給上帝」(彼前2:12)。
2.名譽是珍貴的。名譽使人更能造就別人,也有利於彼此相愛,互相信任,由此他們雙方的益處都會得到極大的增進,不管是社會方面的,還是屬靈方面的。「好名聲強如美好的膏油。人死的日子,勝過人生的日子」(傳7:1)。「美名勝過大財,恩寵強如金銀」(箴22:1)。
問11:涉及到他人的好名聲,第九條誡命對我們有什麼要求?
回答:涉及到他人的好名聲,第九條誡命要求我們如同對待我們自己的一樣予以維護並促進,不管是涉及到我們自身,還是涉及到他人。
問12:涉及到我們自身,我們應當怎樣維護並促進他人的好名聲?
回答:涉及到我們自身,我們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維護並促進他人的好名聲:
1.對於他人所具有的價值和美德,予以承認和應有的尊重。「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2:4)。「又因他們所作的工,用愛心格外尊重他們,你們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3)。
2.為他們的好名聲而歡喜,願意他們有好名聲,並為他們的好名聲而感謝上帝。「我靠着耶穌基督,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上帝。因你們的信德傳遍了天下」(羅1:8)。
3.聽到關於他們的好消息就高興領受,並為此而歡喜。「有弟兄來證明你心裡存的真理,正如你按真理而行,我就甚喜樂」(約叄3)。「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6)。
4.對那些傳閒話的,背後說人的,誹謗人的,塞耳不聽的,予以勸阻。「也不隨伙毀謗鄰里」(詩15:3)。「北風生雨,讒謗人的舌頭也生怒容」(箴25:23)。
5.為那些使他們蒙羞受辱的過犯憂傷,渴慕並努力促使他們的名譽得到改善和恢復。「我先前心裡難過痛苦,多多的流淚,寫信給你們。不是叫你們憂愁,乃是叫你們知道我格外的疼愛你們」(林後2:4)。
問13:涉及他人,我們應當如何維護並促進他人的好名聲?
回答:涉及他人,我們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維護並促進他人的好名聲:
1.把他們當得的名譽歸給他們,在他們背後說他們的好處,坦然地承認他們的恩賜、美德,以及一切美善的東西,在名譽方面,把他人擺在我們自己的前面。「務要尊敬眾人。親愛教中的弟兄。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2:17)。「低米丟行善有眾人給他作見證。又有真理給他作見證。就是我們也給他作見證。你也知道我們的見證是真的」(約叄12)。「我常為你們感謝我的神,因神在基督耶穌里所賜給你們的恩惠。又因你們在他裡面凡事富足,口才知識都全備。以致你們在恩賜上沒有一樣不及人的。等候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顯現」(林前1:4,5,7)。「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羅12:10)。「凡事不可結黨,不可貪圖虛浮的榮耀。只要存心謙卑,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腓2:3)。
2.捍衛他們的名譽和好名聲,努力阻止一切與他們有關的壞話或打小報告,竭盡我們的能力證實他們無罪,尤其是在國家官員面前作證的時候更要如此,當然不要違背事實。「亞希米勒回答王說,王的臣僕中有誰比大衛忠心呢?他是王的女婿,又是王的參謀,並且在王家中是尊貴的」(撒上22:14)。
3.遮掩他們的過犯和軟弱,不願意揭短,使他們蒙羞受辱;當他們被罪所勝,陷在罪中的時候,就存溫柔的心,努力挽回他們。「最要緊的是彼此切實相愛。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4:8)。「他丈夫約瑟是個義人,不願意明明的羞辱他,想暗暗的把他休了」(太1:19)。「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應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加6:1)。
4.只有在確實必要的情況下,才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們,並且也要顧念他們的狀況,記念他們當稱讚的地方。「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18:15,16)。「我知道你的行為,勞碌,忍耐」,「然而有一件事我要責備你」(啟2:2,4)。
七十八問:第九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禁止有損誠實(箴19:5;6:16-19),有害我們自己或他人名譽的一切言行(利19:16;詩15:3;路3:14)。
問1:第九條誡命一般禁止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一般禁止兩種事,一是有損誠實的,二是有損我們自己和他人名譽的。
問2:第九條誡命所禁止什麼有損誠實的事?
回答:第九條誡命所禁止所有有損誠實的欺騙和謊言,包括各種謊言,如為搬弄是非而說的謊言,對別人虛妄的指控;為得利而撒謊,篡改我們自己的話,為了自己的益處而欺騙他人;編造令人驚異的謊言,比如杜撰奇聞怪事,虛假的新聞報道等;為消遣而說謊,比如撒謊性的開玩笑;為找藉口而撒謊,比如為遮掩我們自己或他人的過犯而撒謊。「不要彼此說謊,因你們已經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西3:9)。「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着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啟21:8)。
問3:第九條誡命所禁止的有損我們自己名譽的事是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禁止以下有損我們自己名譽的事:
1.作任何使自己在世人中間有臭名,損害我們自己名譽的事,比如犯姦淫,偷竊、詐騙,以及任何羞辱主名,也給我們自己帶來羞辱的卑鄙、邪惡之事。「與婦人行淫的,便是無知,行這事的,必喪掉生命。他必受傷損,必被凌辱。他的羞恥不得塗抹」(箴6:32,33)。「我兒啊,不可這樣。我聽見你們的風聲不好。因此,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我曾說,你和你父家必永遠行在我面前。現在我卻說,決不容你們這樣行。因為尊重我的,我必重看他。藐視我的,他必被輕視」(撒上2:24,30)。
2.一切虛浮自誇的事,不管是吹噓我們自己本來沒有的恩賜,還是為我們已經擁有的恩賜而自誇,都是自己降低自己的身份,使我們自己在上帝和那些更有見識的基督徒的眼中看為輕賤。「愛是不自誇。不張狂。不作害羞的事」(林前13:4,5)。「空夸贈送禮物的,好像無雨的風雲」(箴25:14)。「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太23:12)。
3.對自己作假見證,本來無罪卻責備自己有罪,否定上帝賜給我們的恩賜和美德,想方設法減弱自己的名望,以此使自己排在那些上帝已藉着恩典而救贖出我們的人之列。「不可讓人因着故意謙虛,就奪去你們的獎賞」(西2:18)。
4.沒有任何必要,缺乏判斷和審慎,張揚自己所具有的各樣軟弱,招致那些惡人的嘲笑。
問4:第九條誡命禁止我們行哪些損害他人好名聲的事?
回答:第九條誡命禁止我們行以下損害他人好名聲的事:
1.起假誓、作偽證、誣告人,或者自己作偽證,或者教唆他人作偽證,以損害他人。「誰都不可心裡謀害鄰舍,也不可喜愛起假誓。因為這些事都為我所恨惡。這是耶和華說的」(亞8;17)。「你該知道,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因為那時人要專顧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讟,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不解怨,好說才言,不能自約,性情凶暴,不愛良善」(提後3:1-3)。「兇惡的見證人起來,盤問我所不知道的事」(詩35:11)。「作假見證的,必不免受罰。吐出謊言的,終不能逃脫」(箴19:5)。「他們又聳動了百姓,長老,並文士,就忽然來捉拿他,把他帶到公會去,設下假見證說,這個人說話,不住的糟踐聖所和律法」(徒6:12-13)。
2.為可疑之事,或瑣碎的事,論斷他人,口出惡言,吹毛求疵,尤其是我們自己也有同樣的過錯,甚至比他人還嚴重的時候。「就彼此說,這人必是個兇手,雖然從海里救上來,天理還不容他活着」(徒28:4)。「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為什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太7:1,3)。「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羅2:1)。「弟兄們,你們不可彼此批評。人若批評弟兄,論斷弟兄,就是批評律法,論斷律法。你若論斷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斷人的」(雅4:11)。
3.冷嘲熱諷,肆意謾罵,當面指責,背後誹謗,貶損他人的名譽。「你口任說惡言,你舌編造詭詐。你坐着毀謗你的兄弟,讒毀你親母的兒子」(詩50:19,20)。「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誰能住在你的聖山。他不以舌頭讒謗人,不惡待朋友,也不隨伙毀謗鄰里」(詩15:1,3)。「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利19:16)。「並且他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提前5:13)。「又怕有分爭,嫉妒,惱怒,結黨,毀謗,才言,狂傲,混亂的事」(林後12:20)。
4.沒有充分的證據,就散布、聽信對他人不利的話。「不可隨伙布散謠言」(出23:1)。「也不隨伙毀謗鄰里」(詩15:3)。「君王若聽謊言,他一切臣僕都是奸惡」(箴29:12)。
二十六、第十條誡命
七十九問:第十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十條誡命是:「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申5:21)。
八十問:第十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十條誡命吩咐我們要對自己的境況完全知足(詩34:1;腓4:11;提後6:6;來13:5),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鄰舍及其所擁有的一切(路15:6,9,11-32;羅12:15;林前13:4-6;腓2:4)。
問1:對於我們自己,第十誡吩咐我們什麼?
回答:對於我們自己,第十誡吩咐我們要對自己的境況完全知足。「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來13:5)。
問2:對於我們自己境況知足在於什麼?
回答:對於我們自己的境況知足在於:對於上帝對我們的安排,無條件地默認、滿足,由此而喜歡我們自己目前的處境,認為對我們這是最好的,也是最適合的。
問3:當我們在今世的財富和美物上富足的時候,怎樣才能在這種興盛的處境中知足呢?
回答:當我們在今世的財富和美物上富足的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面在這種興盛的處境中知足:
1.不管是什麼財富或美物,都不要把我們的心放在上面,更不要對其有太多的期望。「若財寶加增,不要放在心上」(詩62:10)。「於是對眾人說,你們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因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豐富」(路12:15)。
2.通過以上帝為樂。我們主要的幸福仍然應當以上帝為樂,以天上的事為樂;在我們所擁有的各樣美物上,我們主要的追求仍然應當是享受上帝的同在。「耶和華是我的產業,是我杯中的分。我所得的你為我持守。用繩量給我的地界,坐落在佳美之處。我的產業實在美好」(詩16:5,6)。
3.通過施捨。要甘心樂意地幫補別人在生活方面必需的東西,如此行必蒙上帝的大愛和祝福,上帝對於這樣行的人也賜給極大的安慰。「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上帝能將各樣的恩惠,多多的加給你們。使你們凡事常常充足,能行各樣的善事」(林後9:7,8)。
4.通過禱告。藉着基督,在禱告中懇求上帝賜予滿足這種美德,否則,我們在這個世界上擁有的越多,我們的欲望就越大,我們的滿足也越小。
問4:在困苦的狀況中,我們如何才能知足呢?
回答:在困苦的狀況中,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面知足:
1.尋求真正的敬虔。若有真正的敬虔,必然會有真正的知足。「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提前6:6)。
2.確信上帝的護理。不管有什麼痛苦臨到我們身上,不管上帝如何處置我們,我們都當對於上帝智慧和美善的護理深信不疑,並且認真地留心觀察,予以理解。「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伯1:21)。「因我所遭遇的是出於你,我默然不語」(詩39:9)。「耶和華啊,我知道你的判語是公義的。你使我受苦,是以誠實待我」(詩119:75)。
3.信靠上帝的應許。留意上帝的應許,並加以信靠,他應許我們,要使萬事互相效力,包括有可能臨到我們身上的最壞的事,最終都使我們得益處。「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上帝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羅8:28)。
4.曉得自己的不配。我們要謙卑自己,深深地曉得,因為我們自己的罪,在上帝手中我們不配得任何的好處,理當受各樣的苦楚。「你向僕人所施的一切慈愛和誠實,我一點也不配得」(創32:10)。「啊,我們和我們的君王,首領,列祖因得罪了你,就都臉上蒙羞」(但9:8)。
5.思想那些比我們更好的人。他們雖然比我們更好,但是在這個世界上卻處於更卑賤的狀態,比我們所受的痛苦更大。當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在這個世界上服事的時候,他甚至連枕頭的地方都沒有;想一想歷史上那些這個世界不配有的人,他們中間許多人在這個世界上沒有穩定的居所,許多人一無所有,困苦流離,受盡煎熬。
6.追求屬靈的富足。在今世的財富上越是匱乏,就要越努力追求屬靈的財富;假如我們沒有世上的產業,更要因信天國的產業而生活;這樣,有時那些世上最貧窮的人成為最富足的,那些在肉體上遭受極大痛苦的人卻有着最大的心靈的喜樂。「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2:5)。「並且你們在大難之中,蒙了聖靈所賜的喜樂,領受真道」(帖前1:6)。
7.思考人生的歸宿。我們既沒有帶什麼到這個世界上來,也不會從這個世界上帶走什麼。「我赤身出於母胎,也必赤身歸回」(伯:21)。「因為我們沒有帶什麼到世上來,也不能帶什麼去。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提前6:7,8)。
8.尋求基督的教導。就近基督,求他教導我們凡事滿足的功課,並從他得力量,在各樣的狀況中,都能行出這樣的美德。「我並不是因缺乏說這話,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經學會了。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飢餓,或有餘,或缺乏,隨事隨在,我都得了秘訣。我靠着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4:11-13)。
問5:涉及他人,第十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涉及他人,第十條誡命吩咐: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鄰舍及其所擁有的一切。
問6:如何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鄰舍及其所擁有的一切?
回答: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鄰舍及其所擁有的一切,在於以下方面:
1.對於鄰舍及其幸福,要有愛心,有渴慕和喜樂之情;當他們遭遇患難的時候,既要為他們憂傷,也要與他們一同憂傷。「愛弟兄,要彼此親熱。與喜樂的人要同樂。與哀哭的人要同哭」(羅12:10,15)。「你們要記念被捆綁的人,好像與他們同受捆綁,也要記念遭苦害的人,想到自己也在肉身之內」(來13:3)。
2.在對於鄰舍的這些感情方面,要甘心樂意,並且形成習慣。
問7:在對待鄰舍方面,我們怎樣才能達到這樣的感情和性情呢?
回答:在對待鄰舍方面,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面達到這樣的感情和性情:
1.上帝的律法刻在我們的心中,使我們因此而愛慕上帝的律法,並且內心傾向於遵行上帝的律法。「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來8:10)。
2.首先把我們的感情放在上帝的身上,這就會使得我們對他人也有正確的感情。「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上帝而生」(約壹5:1)。
3.信靠主耶穌基督,這就會使得我們的心不僅對上帝有正確的愛,也會彼此之間有正確的愛。「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5:6)。
4.仰望耶穌,效法耶穌,以他為榜樣。「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舍了自己」(弗5:2)。
八十一問:第十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十條誡命禁止我們對自己的現狀不滿(林前10:10;雅3:14-16),對鄰舍的善況嫉妒、難受(加5:26),並對他所擁有的表現出非分的舉動和感受(西3:5)。
問1:第十條誡命禁止什麼罪?
回答:第十條誡命禁止:
1. 各種對自身現狀的不滿之情。
2. 各種對鄰舍善況的嫉妒之情。
2.一切對鄰舍擁有的東西表現出來的非分的舉動和感受。
問2:我們對自身現狀不滿表現在什麼方面?
回答:我們對自身現狀的不滿,表現在對於自己目前的處境不喜歡,不開心,嘟嘟囔囔,牢騷滿腹,苦惱發愁,爭吵抱怨,無止無休。「拿伯對亞哈說,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亞哈因耶斯列人拿伯說我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就悶悶不樂地回宮,躺在床上,轉臉向內,也不吃飯」(王上21:3,4)。「哈曼將他富厚的榮耀,眾多的兒女,和王抬舉他使他超乎首領臣僕之上,都述說給他們聽。只是我見猶大人末底改坐在朝門,雖有這一切榮耀,也與我無益」(斯5:11,13)。「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林前10:10)。
問3:我們對自身現狀的不滿之情是如何生發的?
回答:我們對自身現狀的不滿之情是如此生發的:
1.源於不相信,不倚靠上帝的護理。不管我們的產業和境況如何,上帝掌管我們每一個具體的環境,並且他還應許,他掌管環境是為了使我們得到最大的益處。「兩個麻雀,不是賣一分銀子麼?若是你們的父不許,一個也不能掉在地上。就是你們的頭髮,也都被數過了。所以不要懼怕。你們比許多麻雀還貴重」(太10:29-31)。
2.源於驕傲自大,高看自己。如此高看自己,仿佛我們自己有什麼功勞,仿佛作為如此配得之人,我們當得的處境比上帝目前為我們安置的處境更好。
3.源於屬血氣的心。內心所充滿的是對自己的愛,假如上帝的護理沒有完全滿足我們一切屬血氣的欲望,就非常惱火,悶悶不樂,心懷不平。
4.源於對身外之物的依附。對這些身外之物有非分的感情和期望,一旦喪失這些東西,就極其憂傷、苦惱,並因期望落空,就極其不滿。
問4:怎樣才能醫治我們對自身現狀的不滿之情呢?
回答:要醫治我們對自身現狀的不滿之情,需要為此而憂傷,來到耶穌基督面前求饒恕和醫治;也要為得到真滿足這一美德,殷勤使用上帝所賜給我們的各樣蒙恩之道。
問5:第十誡禁止的第二個罪是什麼?
回答:第十誡所禁止的第二個罪是嫉妒。「不要貪圖虛名,彼此惹氣,互相嫉妒」(加5:26)。
問6:什麼是嫉妒?
回答:嫉妒就是對他人的善況感到難受。若是他人的才智以及身體的力量和美麗等恩賜,或財富與外在的興盛,所受到的尊崇和名譽,以及其它任何美好的東西,勝過我們自己所擁有的,我們就感到難過、惱恨,這就是嫉妒。「他的角必被高舉,大有榮耀。惡人看見便惱恨。必咬牙而消化。」(詩112:9,10)。「和倫人參巴拉,並為奴的亞捫人多比雅,聽見有人來為以色列人求好處,就甚惱怒」(尼2:10)。
問7:為什麼我們要避免嫉妒他人?
回答:我們當避免嫉妒他人,這是因為:
1.這種罪大大得罪上帝,反映我們對上帝的美善極其不敬。 「因為我作好人,你就紅了眼嗎(太20:15)。
2.這種罪是由魔鬼激發的,也使我們變得像魔鬼一樣,魔鬼就是嫉妒的靈。「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約8:44)。
3.這種罪是在心靈的謀殺,是諸多紛爭和惡事的泉源。謀殺、紛爭和各樣的惡事,都是我們想要對那些我們所嫉妒的人而行的。「在何處有嫉妒分爭,就在何處有擾亂,和各樣的壞事」(雅3:16)。
4.這種嫉妒之罪對我們自身也非常有害:
(1)對於我們的身體:嫉妒使我們的身體消殘,是諸多疾病的本源。「嫉妒是骨中的朽爛」(箴14:30)。
(2)對於我們的靈魂:嫉妒使我們的靈命紊亂,使我們不適合完成敬拜上帝的本分。「所以你們既除去一切的惡毒(或作陰毒),詭詐,並假善,嫉妒,和一切毀謗的話,就要愛慕那純淨的靈奶,像才生的嬰孩愛慕奶一樣,叫你們因此漸長,以致得救」(彼前2:1,2)。
(3)對於我們的身心:嫉妒之罪,若不悔改,予以治死,最終就會使我們的身體和靈魂都毀滅在地獄中。
問8:我們怎樣脫離嫉妒之罪?
回答: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面脫離嫉妒之罪:
1.曉得此罪的邪惡性,為此罪真心痛悔。
2.藉着信心支取基督的寶血,潔淨此罪對我們心靈的污染。「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1:7)。
3.真誠地愛護、善待我們的鄰舍。「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林前13:4)。
4.倚靠住在我們心中的聖靈,唯獨藉着他才能治死、征服嫉妒之罪。「若靠着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着」(羅8:13)。
問9:第十誡禁止的第三個罪是什麼?
回答:第十誡禁止的第三個罪是對鄰舍擁有的表現出非分的舉動和感受。「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3:5)。
問10:第十誡所特別禁止的非分的舉動和感受是什麼?
回答:第十誡所特別禁止的非分的舉動和感受,就是貪圖我們鄰舍所擁有的,或是他的房舍,或是他的妻子,或是他的僕人,或是他的牛驢,以及他所擁有的任何東西。
問11:為什麼我們不當貪圖我們鄰舍所擁有的任何東西?
回答:我們不當貪圖我們鄰舍所擁有的任何東西:
1. 因為上帝明確禁止我們這樣行。
2. 因為貪圖鄰舍所擁有的任何東西,都是對我們的鄰舍不仁不義。
3. 因為我們對別人的東西垂涎三尺,就無法舒服地享用我們自己所擁有的。
問12:第十誡只是禁止在實際生活貪圖別人的所有嗎?
回答:第十誡不僅禁止我們在實際生活中貪圖別人所有的,也禁止各種習慣性的類似的傾向,以及一切先於我們意志認可的非分的衝動。這種傾向和衝動都是原罪的一部分,我們的人性已經受到了原罪的玷污,全然敗壞了。
二十七、罪所當受的處罰
八十二問:人能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嗎?
回答:自從墮落以來,無人能在今生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王上8:46;約一1:8至2:6);反倒天天在心思(創8:21)、言語(雅3:8)和行為上(雅3:2),違背上帝的誡命(羅3:9,23)。
問1:什麼是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
回答: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就是:無論何時都遵守上帝的一切誡命,在性情、傾向、心思、情感、言語和行為上,絲毫不加違背。
問2:是否曾經有人能夠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呢?
回答:在墮落之前,第一個人,也就是亞當,他是能夠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的。在他一受造的時候,上帝既賜給了他這樣的能力,能夠守全行為之約,也就是第一個約的所有條件。這個約所要求的就是完全的順服。但是,自從亞當墮落之後,就沒有任何人能夠做到這樣了。
問3:主耶穌基督不能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嗎?
回答:主耶穌基督不僅能夠,而且事實上也確實完全遵守了上帝的誡命;但他並不僅僅是一個人,他既是上帝,也是人,在一個位格之內。「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來4:15)。「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他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羅9:5)。
問4:如果僅僅是人,就永遠無法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嗎?
回答:聖徒也僅僅是人,雖然他們在今生無法做到,但此後在天堂里他們就被成全,從而能夠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不管上帝的誡命對他們有什麼要求。「你們乃是來到錫安山,永生神的城邑,就是天上的耶路撒冷。那裡有千萬的天使,有名錄在天上諸長子之會所共聚的總會,有審判眾人的神,和被成全之義人的靈魂」(來12:22,23)。
問5:地上的聖徒沒有遵守上帝的誡命嗎?
回答:地上的聖徒確實真誠地遵守上帝的誡命,但是他們的遵守並不完全。「我們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見證我們憑着神的聖潔和誠實,在世為人,不靠人的聰明,乃靠神的恩惠,向你們更是這樣」(林後1:12)。「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詩130:3)。
問6:沒有聖徒在今生達至完全嗎?
回答:1.所有的聖徒都當努力追求完全,在完全的程度上更加精進。「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
2.沒有任何聖徒曾在世上達至完全,在任何事情上,在任何時候,都不犯任何罪。
問7:你怎樣證明沒有聖徒在今世達至完全?
回答:沒有任何聖徒在今世達至完全,可以從以下方面得到證實:
1.即使最好的聖徒,在今世,也只是在部分上更新,仍然有血氣和敗壞的殘餘,這些殘餘仍然與聖靈和他們身上更新的部分相爭相敵。「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你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加5:17)。
2.聖經明確地告訴我們,沒有不犯罪的人;那些作出與此相反的主張的人,不過是欺騙自己,以上帝為說謊的。「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7:20)。「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原來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雅3:2)。「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上帝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約壹1:8-10)。
3.聖經上記載了歷史上極其聖潔之人所犯的罪,包括亞伯拉罕在對待他妻子的事上裝假。「亞伯拉罕稱他的妻撒拉為妹子」(創20:2)。以撒犯了同樣的罪。「他便說,那是我的妹子。原來他怕說,是我的妻子」(創26:7)。雅各向他父親撒謊。「又說,你真是我兒子以掃嗎,他說,我是」(創27:24)。約瑟指着法老的性命起誓。「我指着法老的性命起誓,若是你們的小兄弟不到這裡來,你們就不得出這地方」(創42:15)。摩西說了不該說的話。「是因他們惹動他的靈,摩西用嘴說了急躁的話」(詩106:33)。聖經中也記載了諾亞的醉酒;羅得的亂倫;大衛的謀殺和通姦;約伯和耶利米的缺乏忍耐,他們都咒詛自己的生日;彼得三次部認主,還發誓賭咒,以及以後他在猶太人面前裝假;保羅和巴拿巴的紛爭。這些人都是有聖靈充滿的人,不管是在聖經中,還是在歷史書籍中,我們可以見到這些人都是大大蒙恩的人,但他們都不是完人,都不是完全無罪的。因此,我們可以說,沒有聖徒在今生今世達成絕對的完全。
問8:聖經上不是告訴我們,「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上帝生的」(約壹3:9)。如果聖徒在生活中不犯罪,他們不就是完全的嗎?
回答:1.假如此經文的意思真的是說,由上帝所生的,就絕不犯罪,那麼我們就不會發現有上帝所生的重生之人犯罪的事了;但是,在聖經中確實記載了很多重生之人所犯的罪,正如我們在前面所證明的那樣,而且我們的實際經歷也作出了同樣的證明,那些由上帝所生的人仍然會犯罪;因此,此經文獨斷意思並不是說,由上帝所生的人就絕不再犯罪。
2.由上帝所生的人就不犯罪,是指:
(1)他們的意志一部分已經更新了,就不會對犯罪完全贊同;而且根據其更新的程度,確實對罪加以抵擋,雖然有時被猛烈的試探勝過。
(2)他們不再像那些未重生的人一樣,習慣於犯罪。
(3)他們不犯至於死的罪。「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約壹5:17,18)。
問9:對於約伯,上帝不是親自見證他是一個完全人嗎?「你曾用心察看我的僕人約伯沒有。地上再沒有人像他完全正直」(伯1:8)。當有疾病時,希西家也不是以自己存完全的心來祈求上帝的憐憫嗎?「求你記念我在你面前怎樣存完全的心」(王下20:3)。而且,保羅不是斷言說自己和其他基督徒是完全人嗎?「所以我們中間凡是完全人,總要存這樣的心」(腓3:15)。那麼,怎能說聖徒在今生達不到完全呢?
回答:1.在聖經中確實把完全歸在聖徒的身上,但不要把這種完全理解為絕對的完全,徹底擺脫了所有的罪,我們已經說明了其中的原因,證明恰恰相反,聖徒仍然會犯罪;應當把這種完全理解為真誠,這是福音性的完全,或者至多說,是一種相對性的完全,並不是絕對性的完全。
2.我們應當如此來理解上帝所說的約伯的完全。「你曾用心察看我的僕人約伯沒有。地上再沒有人像他完全正直」,這就是說,比起他人來他非常完全,是「一個完全正直的人」。他的完全就在於正直和真誠;而約伯確實不是完全的,這在他後來所犯的罪,也就是咒詛他的生日一事中顯明了。「願我的生日和說懷了男胎的那夜都滅沒」(伯3:3)。然後在他被指控為有罪時,他「用許多言語輕慢神」(伯34:37)。
3.希西家的完全也是如此,當他向上帝祈求的時候,他說自己存完全的心,這不過是說他誠心誠意罷了。「求你記念我在你面前怎樣存完全的心」。「希西家卻沒有照他所蒙的恩報答耶和華。因他心裡驕傲,所以忿怒要臨到他和猶大並耶路撒冷」(代下32:25)。
4.同樣,在使徒保羅說他自己和其他的基督徒都是完全的同一處經文中,他也確實承認自己是不完全的。「這不是說,我已經得着了,已經完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着基督耶穌所以得着我的。(所以得着我的或作所要我得的)弟兄們,我不是以為自己已經得着了」(腓3:12,13)。因此,保羅在15節中所說的他所達到的「完全」,當理解為福音意義上的完全;而他所沒有達到的完全則是絕對意義上的完全。所以,很顯然,沒有聖徒在今生能夠達成這種絕對意義上的完全;確實有人偽稱自己已經達到了這樣完全的境界,但不過是因為他們既對自己無知,也對上帝無知而已,當然他們也不明白上帝的律法。
問10:是不是世上所有的人和聖徒們,都在今生違背了上帝的誡命?
回答:聖徒們自身也是天天在心思意念和言語行為上違背上帝的誡命,那些不是聖徒的人更是如此了。「人從小時心裡懷着惡念」(創8:21)。「惟獨舌頭沒有人能制伏,是不止息的惡物,滿了害死人的毒氣」(雅3:8)。「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3:19)。
問11:人有罪念,還沒有付諸言語行為,難道也都是違背上帝的誡命嗎?
回答:所有的罪念,哪怕是還沒有付諸言語行為,既然它們是與惡的傾向、欲望和情感相伴,就違背了上帝的誡命。「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太5:28)。「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瀆」(太15:19)。
問12:聖徒能否在今生避免各種罪念、惡語和惡行呢?
回答:1.聖徒在今生無法完全避免各樣的罪念、惡語和惡行,這是因為:即使最好的聖徒,因為身上仍然有殘餘的敗壞,仍然會天天遭受各樣的軟弱和失敗。
2.聖徒今生可以在心思意念和言語行為上免犯大罪,並且任何罪不再在他們身上作王。
問13:聖徒如何免犯大罪,如何不再有任何罪在他們身上作王呢?
回答:聖徒通過以下方面免犯大罪,不受任何罪的轄制:
1. 因着基督在他們心中作王。
2. 藉着聖靈從根本上治死罪。
3. 通過在心思意念上對罪保持警醒。
4. 通過迴避導致人犯罪的場合,抵擋各種使人犯罪的試探。
八十三問:一切違反上帝律法的罪都是同等可憎的嗎?
回答:在上帝眼中,有些罪因其本身,或因諸般加重情節,比別的罪更是可憎(結8:6,13,15;詩19:13;太11:20-24;約19:11)。
問1:為什麼說罪是可憎的?
回答:罪是可憎的,因為它們使上帝憂傷,得罪上帝。
問2:對上帝來說,所有的罪都是可憎的嗎?
回答:對上帝來說,所有的罪都是可憎的,但並不都是同等可憎。因為有些罪在上帝眼中,比其他的罪更為可憎。
問3:在上帝眼中,有些罪比其他罪更為可憎,是在哪些方面?
回答:兩個方面:
1.有些罪因其本身更為可憎。
2.有些罪因諸般的加重情節而更為可憎。
問4:什麼罪因其本身就比其它罪更為可憎?
回答:1.觸犯第一塊法版的罪就比觸犯第二塊法版的罪更為可憎:因此,偶像崇拜就比姦淫更可憎,竊取聖物就比一般偷竊更為可憎,褻瀆上帝就比誹謗他人更為可憎。從比例上而言,直接冒犯上帝的最大的罪就比直接冒犯人的最大的罪更為可憎,直接冒犯上帝的最小的罪也比直接冒犯人的最小的罪更為可憎。 「人若得罪人,有士師審判他。人若得罪耶和華,誰能為他祈求呢」(撒上2:25)。
2.有些觸犯第二塊法版的罪就其本身而言比其它觸犯第二塊法版的罪更為可憎;比如謀殺就比姦淫更為可憎,姦淫就比偷竊更為可憎,偷竊就比貪戀他人的房屋更為可憎;另外,同樣是罪,如果已經付諸行動就比僅僅停留在心思意念中更為可憎。這在聖經中的記載中明顯可見,同樣是觸犯第二塊法版的罪,上帝對某些罪就比其它罪更為不悅,對犯罪的行為比對犯罪的意念更為不悅。
3.冒犯福音的罪,比冒犯律法的罪更為可憎。冒犯福音的罪,就是冒犯有史以來所顯現給人的最大的光,冒犯有史以來上帝向人顯明的最大的慈愛和恩典,因此,那些冒犯福音的人所受到的懲罰,要比那些劣跡昭彰的極其邪惡的外邦人所受的懲罰還要大。「耶穌在諸城中行了許多異能,那些城的人終不悔改,就在那時候責備他們說,哥拉汛哪,你有禍了,伯賽大啊,你有禍了,因為在你們中間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推羅西頓,他們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迦百農啊,你已經升到天上。(或作你將要升到天上嗎)將來必墜落陰間。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所受的,比你還容易呢」(太11:20-24)。
問5:使一些罪比其它罪更為可憎的加重情節是什麼?
回答:使一些罪比其它罪更為可憎的加重情節,就是犯罪時的處境。
問6:犯罪的第一個加重情節是什麼?
回答:犯罪的第一個加重情節來自犯罪的人:雖然是犯同樣的罪,國家官員、教會牧者、父母長者、以及所有的有治理權柄的人,他們所犯的罪就比普通百姓、一般會眾、孩子晚輩、以及那些接受治理的人所犯罪更為可憎,因為前者犯罪所造成的壞榜樣和不良影響要超過後者。「因耶羅波安所犯的罪,又使以色列人陷在罪里,耶和華必將以色列人交給仇敵」(王上14:16)。「論到使我民走差路的先知」(彌3:5)。因此,犯同樣類型的罪,宣告信主的人和上帝的子民所犯的罪就比惡人和不認識上帝的人更為可憎,因為前者使上帝的名受到了更大的褻瀆,也使惡人在他們的罪中更加剛硬。 「你指着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上帝嗎?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羅2:23,24)。
問7:犯罪的第二個加重情節是什麼?
回答:犯罪的第二個加重情節來自犯罪的地點:因此,在光明之地所犯的罪就比在黑暗之地所犯的罪更為可憎。「在正直的地上,他必行事不義,也不注意耶和華的威嚴」(賽26:10)。所以,雖是同樣的罪,在上帝施行極大的救贖和憐憫的地方所犯的罪,就比在其它地方所犯的罪更為可憎。「不記念你豐盛的慈愛,反倒在紅海行了悖逆」(詩106:7)。在公共地方犯罪,使其他人也受到誘惑和玷污,就比在隱秘地方所犯的罪更為可憎。「於是人為押沙龍在宮殿的平頂上支搭帳棚。押沙龍在以色列眾人眼前,與他父的妃嬪親近」(撒下16:22)。
問8:犯罪的第三個加重情節是什麼?
回答:犯罪的第三個加重情節來自犯罪的時間:因此,雖是犯同樣的罪,在安息日所犯的就比在一周內其它時間所犯的罪更為可憎。在上帝的眼中,無論是在哪一日,醉酒和姦淫都是可憎可惡的;但是,醉酒或姦淫,或是其它類似的犯罪,在安息日的時候犯這樣的罪,就在上帝面前更為可憎。在患難之中或此後所犯的罪,就比在另外的時間所犯的罪更為可憎。「這亞哈斯王在急難的時候,越發得罪耶和華」(代下28:22)。「你們為什麼屢次悖逆,還要受責打嗎」(賽1:5)。同樣,雖是同樣的罪,在悔改並向上帝發誓之後所犯的,就比在悔改和向上帝發誓之前所犯的罪更為可憎;雖是同樣的罪,在受到勸責之後所犯的,就比沒有受到勸責之前所犯的罪更為可憎。
問9:犯罪的第四個加重情節是什麼?
回答:犯罪的第四個加重情節來自犯罪的方式:因此,明知故犯就比因為無知而犯罪更為可憎;故意犯罪,任意妄為,就比因為軟弱而犯的罪更為可憎;經過思考之後的習慣性犯罪,就比受突發的情慾和忽然的誘惑所影響而犯的罪更為可憎;因着喜歡和貪婪之心所犯的罪,就比以悔恨和羞愧之情所犯的罪更為可憎;厚顏無恥之人所犯的罪,就比羞愧難當之人所犯的罪更為可憎;經常重複、長期延續的罪就比一時或間或、因悔改而中斷所犯的罪更為可憎。
八十四問:每個罪該受什麼處罰?
回答:每個罪在今生和來生都該遭受上帝的忿怒和咒詛(太25:41;加3:10;弗5:6;雅2:10)。
問1:每個罪都該遭受的上帝的忿怒和咒詛是指什麼?
回答:每個罪都該受的上帝的忿怒和咒詛,是指上帝在其忿怒中所警告的對罪人所犯之罪的懲罰。
問2:上帝在其忿怒中所警告的對罪人所犯之罪的懲罰有哪些?
回答:上帝在其忿怒中所警告的對罪人所犯之罪的懲罰,既包括在今生的懲罰,比如在世上受到各種肉身的和靈命的審判;也包括來生的懲罰,比如地獄的懲處。這兩者都已經包括在前面十九問的回答之中了。
問3:是不是每個罪都當受上帝在今世和來生的忿怒與咒詛呢?
回答:每個罪都當受上帝在今世和來生的忿怒與咒詛,這是因為每個罪所冒犯的都是上帝無限的聖潔和公義,他的正義要求無限的補贖;即使有些罪人逃避了一些今世的審判,他們也無法逃避永世的審判,也就是地獄的刑罰,是惟一滿足上帝公義的懲罰,除非是他們與基督所作出的補贖有份。「因為經上記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王又要向那左邊的說,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里去」(太25:41)。
[1] Robert L. Dabney, Systematic Theology (Edingburgh: Banner of Truth Trust, [1871] 2002), p. 354.
[2] 《威斯敏斯德信條》,第七章第一款,王志勇譯。
[3] Perry Miller, The New England MInd: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9] 1954), p. 398.
[4] J. R. Beeke, Puritan Reformed Spirituality (Webster, New York: Evangelical Press USA, 2004), p. 339.
[5] Herman Witsius, The Economy of the Covenants between God & Man (Kingsburg, CA.: den Dulk Christian Foundation, 1990), first page of Packer’s unnumbered preface.
[6] Heschel, Between God and Man, p. 157. 「The good is not an abstract idea but a commandment, and the ultimate meaning of its fulfillment is in its being an answer to God.」 《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第39-40問:「上帝要人盡什麼本分?」「上帝要人盡的本分乃是順服祂顯明的旨意。」「上帝起初向人啟示了什麼作為順服祂的標準呢?上帝起初向人啟示了道德律作為順服祂的標準。」
[7] Dovid Wax, ed., A Comprehensive, In-depth Presentation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Lakewood, New York: Taryg Legacy Foundation, 2005), p. 28.
[8] Robert L. Dabney, Systematic Theology , p. 354.
[9] John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Four Last books of Moses, vol. I, pp. 339-502; vol. II, pp. 1-472; vol. III, pp. 1-201.
[10] 《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第41問:「道德律集中體現在什麼裡面呢?」答:「道德律集中體現在十誡裡面。」
[11] 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 Matthew 5.
[12] Michael Walzer, The Revolution of the Saints: a Study in the Origins of Radical Politic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 168.
[13]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Four Last books of Moses, vol. I, p. 340.
[14] 柏拉圖:《法律篇》。
[15] 《禮記·禮運》。
[16] 《論語》,12.1。
[17]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I-I, Q. 21. A. 1.
[18] Augustine, The First Catechetical Instruction, trans. Joseph P. Christopher (Westmingster, MD: Newman, 1962), p. 41. „「[Jesus] sent to [his disciples] the Holy Spirit (for so He had promised), that through the love poured in their hearts by Him, they might be able to fulfill the law not only without its being a burden but even with delight.」
[19]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Vol. 16, p. 277. 「Christ here speaks expressly of the commandments of life, or the ten words, which all the children of God ought to take as the rule of their life. He therefore declares, that they are false and deceitful teachers, who do not restrain their disciples within obedience to the law, and that they are unworthy to occupy a place in the Church, who weaken, in the slightest degree,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at they are honest and faithful ministers of God, who recommend, both by word and by example, the keeping of the law.」
[20] Thomas Manton, Psalm 119, Vol. I, p. 99. 「Now when we learn God’s statues, we come to be conformed to the nature of God; we love what he loves, and hate what he hates, and then we begin to live the life of God.」
[21] Edmund Calamy,Two solemne covenants made between God and man: viz. [brace] the covenant of workes, and the covenant of grace. [brace] Clearly laid open, distinguished, and vindicated from many dangerous opinions; the right knowledge of which [sic] will be very profitable to all those that have escaped the first, and are confirmed in the second at the Sacrament. January 15. 1646.(London: Printed for Thomas Banks, and are to be sold in Blackfriers at the top of Bridewell staires and in Westminster Hall at the signe of the Seale, 1647), p. 8.
[22] Edmund Calamy,Two solemne covenants made between God and man, p. 11.
[23] Edmund Calamy,Two solemne covenants made between God and man, p. 14. 「As the law at Sinai was a rule to believers, if any man despised this Law he dyed without mercy, because by Christ it was made a rule for them to walk by, and such a one shewed plainly that he was not a believer, and so not in the covenant of grace confirmed before to Abraham. So then the law at Sinai was a rule of life, but the gospel is the chief instrument cause of life.」
[24] Harold J. Berman, 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Nashville, New York: Abingdon Press, 1974), p. 11, 25.
「Law without religion degenerates into a mechanical legalism. Religion without law loses its social effectiveness.」 The reason is that law and religion need each other-「law to give religion its social dimension and religion to give law its spirit and direction as well as the sanctity it needs to camman respect.」
[25] Rambam Maimondes, The Commendments, trans. Rabbi C. Chavel (Brooklyn, NY: The Socino Press, Ltd., 2003), Vol. I, p. 3.
[26] Augustine, On Christian Doctrine, 1. 27.
[27] Williem Teellinck, The Path of True Godliness, trans. Annemie Godbether, ed. Joel R. Beeke (Grand Rapids:Baker, 2003), p. 151. 「These negative and positive commands come from a wise God by his Word to help us realize our purpose and to quicken true godliness in us.」
[28]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second edition (Washington: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2000), p. 499. 「The Decalogue is a path of life.」
[29] 加爾文:《基督徒敬虔學》,4卷1章9節。
[30]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second edition, p. 502.
[31]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second edition, p. 503.
[32]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second edition, p. 503.
[33] Augustine, City of God, XIV, 7, n. 2.
[34] Aquinas, On Evil, Q. XI, a. i. 「Every disposition to virtue originate from a rightly ordered love, and likewise, every disposition to sin originates from a disordered love.」
[35]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 q. 21. a. 2. 「God’s justice, which establishes things in the order conformable to the rule of His wisdom, which is His law, is suitably called truth.」
[36]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II, q. 100, a. 9. 「The intention of the law…aims at leading man to virtue, by habituating him to good works.」
[37] Lex, Rex, Q. XXII. 「So much as he hath of law, so much of a king; and in his remotest distance from law and reason he is a tyrant.」
[38] Heschel, Between God and Man, p. 157. 「The Torah was given to Israel as a sign of His love. To reciprocate that love we strive to attain ahavat Torah [love of the Torah].」
[39] Heschel, Between God and Man, p. 164. 「The main function of observance is not in imposing a discipline but in keeping us spiritually perceptive… In its essence obedience is a form of imitating God. That we observe is obedience; what we observe is imitation of God.」
[40] Menachem M. Schneerson, Hayom Yom: "From Day to Day" (Brooklyn, New York:Kehot Publication Society, 2005), p. 78.
[41] Rav Berg, "Preface," in Rav Shimon bar Yochai, The Zohar, edited and compiled by Rabbi Michael Berg (New York: The Kabbalah Centre International Inc., 2003), vol. 1, lx.
[42] Thomas Aquinas, the Summa Theologica, II-II, Q. 16,A. 1. 「Faith is presupposed to the precepts of the Law.」 「Faith is necessary as being the principle of spiritual life, and therefore it is presupposed before the receiving of the Law.」
[43]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I-II. Q. 22, A. 2. 「The preambles to the Law are those without which no law is possible; such are the precepts relating to the act os faith and the act of hope, because the act of faith inclines man’s mind so that he recognizes the Author of the Law to be One to Whom he owes submission, whilem by the hope of a reward, he is induced to observe the precepts.」
[44]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II-II. Q. 22, A. 2. 「Unless man already believed and hoped, it would be useless to give him the Law.」
[45] J. V. Fesko, The Rule of Love (Grand Rapids: Reformation Heritage Books, 2009), p.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