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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利未記 21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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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本章,可以從(瑪2:1)取一個題目:「眾 祭 司 阿 , 這 誡 命 是 傳 給 你 們 的 」。這是關於祭司的律法,以極大的顧念,來保守他們的祭司尊榮。I。低一些等級的祭司,在喪葬、婚嫁、兒女之事上的律法和責任(1-9節)。II。大祭司當比他們受更多的約束、律法和責任(10-15節)。III。任何祭司不可有殘疾或是缺陷(16節等)。

V。1-9

之前,曾指示祭司們要把神關於潔淨與不潔的律例告訴百姓(利10:10,11)。現在這裏,他們自己更加應當嚴格遵守神的律法。那教導別人的,必須不僅以話語,還要以榜樣來教導(提前4:12)。祭司們要比百姓更加親近神,更明白、謹守聖潔之事,也因此,他們要比百姓更加遠離那玷污或沾染的俗事或是污穢之事,才配得起祭司的職事。I。他們必須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為死人舉哀,接近死人,都是不潔;或如(民19:14)所說的,所有進入有死屍的營帳之人都要不潔七天。在葬禮上為死人哀悼的人因沾染了不潔,要有七天的時間不能進入聖所;為此,這裏的命令是,1.祭司不可沾染民中的死人,除非是自己至親的親屬(1-3節)。祭司可以為自己的父母或兒女,或弟兄,或未出嫁的姐妹舉行或參加葬禮。神在此允許祭司為親人的死而悲痛;但是他們在七天的時間中不能進入聖所服事;之後,他們不可因為對死人的悲哀而妨礙在聖所的服事。除此之外,祭司不可為別的死人而沾染不潔。除此以外,他們必須不可使自己不潔,即使是為大祭司,即使是為好友;免得這不潔妨礙了他們聖所服事的職事:對我們至親親屬的死,我們應當悲痛,心中也應當想到我們自己也是將死之人。2.即使是為親人,祭司必須不可用極端的感情和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悲痛(5節)。他們的悲哀,(1)不可成為迷信;不可按着異教的方式來剃頭或是毛髮,也不可用刀化身;不可用自己的幻想來事奉死人或是偶像,以為自己可以從死人那裏得到什麼好處,或是能帶給死人什麼好處。即使是那些古老迷信或是異教的在葬禮上的禮儀,也表明人們相信靈魂不死:然而這迷信和禮儀本身被神的律法禁止,因為他們這樣所作的不過是在敬拜事奉假神;但是,律法允許我們對逝去的親人表示尊敬。(2)他們的悲哀也不可過於情緒化而沒有節制。神的傳道人和牧師,必須是眾人的榜樣,表現出在患難痛苦之中的忍耐,特別是在內心柔軟之處,在親人逝去之時。他們更應該明白:(帖前4:13)論 到 睡 了 的 人 , 我 們 不 願 意 弟 兄 們 不 知 道 , 恐 怕 你 們 憂 傷 , 像 那 些 沒 有 指 望 的 人 一 樣 。因此,他們應該表現出平靜和安寧,以從神來的安慰,安慰其他悲哀之中的人。百姓也被禁止以異教迷信的方式來追悼死人(利19:27,28);所以,祭司更應當謹慎,不可違犯律法。在(6節)里我們看見這樣的律法的原因:因為祭司他們要獻祭給神,是耶和華的火祭,是神殿中和桌上的食物。他們有極大的尊榮,因此不可使自己成為私人感情的奴僕,玷污自己所得的榮耀;他們要持守在聖潔的服事裏,不可轉離服事的職分。若他們使自己沾染了不潔,就是褻瀆了所服事的神的名。無論是獻祭,無論是吃聖潔的祭物,人都當在言語行為上自潔;否則就是褻瀆了那聖潔之名。II。他們也不可在婚姻中使自己沾染不潔(7節)。祭司不可娶有壞名的女人,必須不能娶妓女,也不可娶不潔的婦人。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祭司們不可以此沾染自己,儘管其他的人可以這樣娶嫁。1.免得這給他們的服事帶來惡劣影響,使褻瀆的人更加心腸剛硬,使嚴肅的百姓心中憂傷:新約中也是這樣約束執事與牧師傳道人:(提前3:11-13)女 執 事 ( 原 文 作 女 人 ) 也 是 如 此 , 必 須 端 莊 , 不 說 讒 言 , 有 節 制 , 凡 事 忠 心 。執 事 只 要 作 一 個 婦 人 的 丈 夫 , 好 好 管 理 兒 女 和 自 己 的 家 。因 為 善 作 執 事 的 , 自 己 就 得 到 美 好 的 地 步 , 並 且 在 基 督 耶 穌 里 的 真 道 上 大 有 膽 量 。這樣才能使得他們的服事莊重聖潔,無可指責。2.免得這給他們的家庭和家人帶來指責或是壞的影響。祭司的尊榮與職分,也將要承繼給他們的後代。那不關心後代的良善的,也不注重自己的婚嫁以及貞德。要尋求聖潔後代的人(如(瑪2:15)中的話語),也必須首先要尋求屬神的妻子,小心謹防家人兒女之中的敗壞。這裏還加上:(8節)你 要 以 他 為 聖 , 因 為 我 使 你 們 成 聖 的 耶 和 華 是 聖 的 。摩西,你要使這些律法被他們謹守;以色列,你們要謹慎;你們的祭司,不可做任何事情玷污祭司之名。祭司要歸神為聖,因此,你也要以他為聖。我們必須把榮耀歸於神所榮耀的人。福音的傳道人,為了他們服事作工的緣故,要受人的尊敬和愛戴(帖前5:13);每一個基督徒,也當謹守自己,不可缺失來自於神的榮耀。III。祭司的孩子也必須不可自辱(9節):若祭司的女兒行淫,就是犯了大罪;她不僅辱沒了自己,更犯了褻瀆之罪。在祭司的家中,她吃的是聖物,本應該比眾人有更好的貞德品性。她更褻瀆了自己的父親;別人會問:為什麼他不能更好地教導自己的兒女?罪人們會說,看,這就是你們祭司的兒女。對她的懲罰,尤其地嚴厲:必用火將她焚燒;以此警誡所有的祭司的兒女,使她們遠離罪惡。傳道人的兒女,也當特別警醒,不可做罪惡之事;因為他們的罪惡,將是加倍可憎,也必將被忌邪的神所懲罰。

V。10-15

祭司要比眾百姓更加自潔;而大祭司要更勝過普通的祭司們;因為聖膏油澆在他的頭上,他要穿上聖服(10節),這都是預表了基督耶穌的受膏與聖潔。這被稱為神膏油的冠冕(12節);聖靈的膏油,是榮耀美麗的冠冕。I。以此尊榮,大祭司必須不可使自己沾染死人,即使是為至親的父母親屬也是不可(11節)。1.大祭司必須不可因常人的情感和傷痛而被沾染,比如蓬頭散發,或是撕裂衣服(10節);他必須平靜冷靜地面對生活中的各樣悲喜,心中的情感要讓位於心中對百姓的無知、軟弱的同情憐憫,讓位於對神殿和會幕的關切;因為他是管理神殿的人。只有這樣聖潔的人,才能有土明和烏陵;在他的眼中,未曾看見自己的父母(申33:8,9)。2.他必須不能去挨近死屍(11節)。若是普通的低等級的祭司,沾染了死人而不潔,還有其他的祭司來做服事的工作;但是,如果大祭司被沾染,又到哪裏找人代替。他不可去為死人舉哀,或是參加葬禮,這也向百姓表明他屬神的尊榮。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我們的大祭司;然而他觸摸睚魯死了的女兒,拉起她的手(可5:41);也觸摸了拉撒路的墳墓(約11:43);他向我們表明,他能夠勝過死亡的權柄,去除死亡的恐懼,改變死亡的結局。在他那裏,死亡不能得勝人,更不能沾染和污穢人。3.大祭司不可出聖所(12節);即,當他在聖所服事的時候,行使職事的時候,他必須不可離開所事奉的永生神;無論什麼情況都不可使他中斷分心,哪怕是去看望將死的親人。若在這樣服事的情況下離開,就是褻瀆了聖所;因為他若這樣行事,就好象是在承認那些別的事情都比對神的服事更加重要;他本應該把敬拜、服事全能的永生神的事情,放在一切萬事的首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也是這樣,當母親和弟兄來的時候,並沒有中斷他的講道(太12:48)。II。大祭司也不可娶寡婦(雖然其他的祭司們可以),更不可娶妓女或是被休之婦人(13,14節)。以此,表明他與其他祭司們的區別。其中,也有對基督的預表;教會,就是那貞德的童女:(林後11:2)因 為 我 曾 把 你 們 許 配 一 個 丈 夫 , 要 把 你 們 如 同 貞 潔 的 童 女 , 獻 給 基 督 。見(結44:22)。我們應當把我們完全的愛,起初的愛,純潔的愛,獻給基督;只有這才配得那神的羔羊(啟14:4)。III。大祭司也不可在民中辱沒自己的兒女(15節)。他要使自己的兒女純潔,不做不配的事,尤其是在嫁娶之事上;不可使他們隨意嫁娶,輕忽不慎。牧師傳道人的兒女若嫁娶不信的人,就是褻瀆了他的職分。

V。16-24

祭司的制度,定位在亞倫的這樣一個具體家庭之內,並將延續到這個家庭以後各世代的男丁;也因此很可能在後世的時候在他們的後代之中有殘疾的:他們雖享有祭司的尊榮,卻不能保證後代中就不會如普通人家一樣有殘疾病缺的人。這裏提到各樣殘疾的情況;有一些是生活中普通常見的,比如盲人;有一些是其它的疾病殘缺。I。關於這些殘缺情況的律法。1.他們仍可以吃神祭壇上的聖物(22節):他可以與其他的祭司一起吃祭物,即使是至聖的物,比如陳設餅或是贖罪祭;又或是聖物,比如百姓的奉獻和初熟的果子,以及祭司在所獻的平安祭中的分。殘缺者雖然不能做服事的工作,但是可以吃神殿的聖物。身體軟弱的人不應當被遺棄。即使是一家之中的殘疾的孩子也應當有作為孩子的那一份。2.但是他們不能在祭壇服事,也不能幫助祭司來獻祭或在金香壇上燒香(17,21,23節)。尊貴的人也不願有殘疾的奴僕,神的殿中更應該以康健的人來服事;神願意以這樣外在的記號來顯明他的榮耀。但是這裏,特別揀選健康的人來服事管理聖物,更是為了百姓的緣故;因為他們常常以外在的事情來判別;若有殘疾人為祭司,他們更會輕看神的禮例。神以此條例來保守聖潔之禮,不使人以任何理由輕看這聖潔之禮。在聖所之處,服事的人不應當有外在的殘疾,不論是因為出生時的原因還是由於後天的事故。II。今日我們在福音之下,1.那些殘疾的人當感謝神,他們並不被排斥,而可以前來獻上屬靈的祭;他們若配得恩賜,也不會被排斥,前來作傳道人或是牧師、執事。在殘疾的身體之下,有許多聖潔美麗的靈魂。2.但是,我們應當明白,那些在靈魂里有嚴重缺陷殘疾和罪惡的人,是多麼不配前來服事神。他們這樣的人,不配稱為基督徒,不配來作神的僕人、神的傳道人或是牧師、執事;這樣的人,在屬靈的裏面,是瞎眼的,瘸腿的,折腳折手的;他們的罪使他們的靈魂仿佛變形殘缺,他們所獻的祭也被神所憎惡。何弗尼和非尼哈(撒上1:3)要比這裏所提到的任何殘疾人還不如。這些犯罪的人,應當被趕出祭司的職分。在我們今日,在神面前所有屬靈的祭司們,應當在屬靈的裏面聖潔,沒有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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