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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和諧的性關係
聲明:本文主要摘自網頁第六章 和諧的性關係, 以便基督徒朋友作資料查詢和學習之用。無任何商業目的! |
《更深的合一婚姻關係》 |
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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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神設立婚姻之目的 |
第二章 妻子的責任 |
第三章 作丈夫的責任 |
第四章 良好的溝通 |
第五章 財政上的協議 |
第六章 和諧的性關係 |
第七章 教養子女的原則 |
第八章 家庭信仰的重要 |
在這章裏面,我們會討論一些所謂「性問題」或「性關係不協調」等問題。我們會舉出一些可能導致不協調的原因,並且提出聖經對性關系所持的觀點;也提供一些針對問題的實際建議,幫助讀者夫婦之間在性事方面建立合一。本章也包括補充閱讀資料、研討題目和習作。
A.「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
1.我曾經參照不少釋經家對這一節經文的解釋,而他們的意見都一致認為成為一體的意義是廣泛地包括了生命的整體。這是創世記第二章和整部聖經就婚姻這事給我們的教訓。2.與此同時,一般來說,我們都承認只有夫妻之間的性關係,才能把這一種完全的分享表達得最美麗透徹。
3.史摩爾(Dwight Harvey Small)在他的Design for Christian Marriage一書裏面寫道:「性交不單是肉體上的一種行動;更是屬靈關係的表記和夫婦在愛中完全合一的表現……這是……他們結合的印證和得滋潤的方法。性交是在肉體上建立和印證夫妻的 合一。性的真正尊嚴,在於他能增進兩個在愛和婚姻關係里彼此委身的人之間的合—。在性交當中,夫婦兩人連結成不可分解的一個,聖經稱之為「一體」。
B.有一點很重要的,聖經常以丈夫認識妻子來形容婚姻一事。
1.創四1的事例正好表明這一點。
a.「亞當認識他的妻子夏娃,他便懷孕。」
b.新美國標準譯本(NASV)翻成「那人與妻子有了關係,(旁註聲明該字直譯是『認識』的意思)他就懷孕了。」
2.這裏的意思只有一個,就是指出性行為是夫婦之間更親密地認識對方,更深入的團契和分享的途徑。
C.正常情形之下,性關係是婚姻生活中要達成真正合一不可缺少的一部份。
1.史摩爾說,性關係是表達、建立、堅定、增進、滋養「兩個人在婚姻的愛中完整的合一」的方法。
2.根據聖經,婚姻一事不單是肉體上的一種行動。這是一種分享的行動,一種團契的行動。這是把自己完全付出,丈夫把自己完全交給妻子,妻子也把自己交託給丈夫,以致兩人最終成為一體。
3.由此可見,建立良好的性關係對發展婚姻關係的合一,是非常重要的。
D.然而,可悲的是,這也是婚姻關係中造成最多糾紛,最多不滿的一環。
1.許許多多的夫妻投訴要離婚,理由都是「性生活不能協調」。
2.許多夫婦沒有申請離婚,但兩人之間卻因為性關係而起了不少爭端。作為一個輔導者,我個人的經驗也證實了這一點。許多時候,性關係不單沒有發揮其增進以及表現合一的作用,更成為了厭煩和衝突的根由。
3.我們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是:倘若神創造以及命定性關係作為婚姻中促進和表達合一的媒介,那為什麼這許多的夫婦又會在性這方面遇上困難呢?
<a name="20">Ⅰ.仍有未曾解決的罪</a>
某些夫婦在性方面發現困難,可能是因為他們心中仍有未曾解決的罪。
A. 聖經警告我們「要知道你們(我們)的罪必追上你們(我們)」(民卅二23)。聖經也提醒我們說我們心裏有是非之心,「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5)。
1.我們可能會漠視自己的罪,企圖加以掩飾,甚至還自以為掩飾得很好。
2.然而,我們要清楚我們的罪必追上我們。我們的良心會經常控訴我們的悖逆,使我們不能真正享受現今的生活。
3.詩篇第卅二篇記載大衛為着未解決的罪和過犯而憂傷。他說:「我閉口不認罪的時候,因終日唉哼而骨頭枯乾……我的精液耗盡,如同夏天的乾旱」(詩卅二3、4)。大衛在字裏行間描繪出自己因罪未得解決而經歷的痛苦。他嚴重地違背了神的命令,然後又企圖不理自己的罪,但卻不成功。他頹然發現自己以前認為樂趣的事,如今已不再使他歡樂。使他震驚的是生活開始失去光彩、情緒、社交、肉體、心靈的問題陸續出現。為什麼?因為神的不悅重重地臨到他身上。因為他的良心不斷地責備他,因為他的罪追上他。
B.同樣的,有人在性生活上出現問題,原因是他們過去曾經有過暗昧的性行為,而他們卻沒有設法解脫這些罪。
1.經常有人告訴我,他們會為着自己十多年前所犯的淫亂罪而感到不安。過去那些過份的愛撫動作、自瀆、同性戀、亂交或自私的性惡習行為,在回憶中折磨着他們,使他們不能享受目前正常的性生活。
2.施普勞寫道:「不少婦女懷着沉重的罪擔進入婚姻的關係里去,而這些罪咎感更不斷惡化……有人來向我投訴太太性冷感的時候,我常常都會問他們這樣的一個問題:『你和太太在婚前有沒有發生過性關係?……』每一次我所得的答覆都是肯定的。然後,我會提出另一個問題:『在性事方面,你覺得你太太在婚前的反應是比較婚後好還是比較差呢?』每一次他們給我的答案都是說婚前的反應是好多了。然後,這些作丈夫的都以大惑不解的目光看着我說:『你怎麼知道啊?』其實,這只是一個非常普通的現象,男方就此可能作出許多似是而非的解釋……然而,有一個解釋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可能女方因為在婚前失貞而嚴重地感到內咎,這種罪咎感使他感覺麻木。」(錄自Discovering the Intimate Marriage,pp.96;97)。
C.這種狀況是可以糾正過來的,只要當事人肯面對自己所犯的罪、向神認罪、求神用耶穌基督的血洗淨自己的罪、依靠聖靈的能力改變自己的態度,並且默想神的話就可以了。
1.「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
2.「我向你陳明我的罪,不隱瞞我的惡。我說,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過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惡。」(詩卅二5)
3.「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箴廿八13)
4.「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弗一7)
5.「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
6.「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約壹二1、2)
7.「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着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9-11)
8.「主就是靈,主的靈在那裏,那裏就得以自由。我們眾人既然敞着臉,得以看見主的榮光,好像從鏡子裏反照,就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如同從主的靈變成的。」(林後三17、 18)
9.「少年人用什麼潔淨他的行為呢?是要遵行你的話……我將你的話藏在心裏,免得我得罪你。」(詩—一九9、11)
10.「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終日不住的思想。」(詩—一九97)
11.「把基督的道理,豐豐富富的存在心裏……。」(西三16)
D. 倘若夫婦兩人依聖經的準則對付他們的罪,在性生活的協調上必大有改善。
1. 我的意思不是說我們走到基督跟前,努力遵從基督的旨意,目的是為了在性生活上得着更大的享受。神不會容許我們這樣做。
2.人所面對的基本問題其實不是跟配偶之間在性方面的適應問題,而是他們跟神疏離了。人本來就有罪性,常常犯罪(耶十七9;羅三10-18;詩五十一5,五十八3;弗二1-3)。人的罪使他與神隔離。他死在過犯中,本應受咒詛,被神定罪。
3.人最大的需要是藉着神的靈重生,與神和好,得救贖和赦免,藉着耶穌基督降世為人所成就的工作,得蒙神的恩典。人面對最大的困難就是罪,罪叫人與神分離。人最大的需要是藉着耶穌基督與神和好。因此,人應該基於這原因,來到耶穌基督面前(弗二4-7;羅五6-21;西三13一21)。
4.然而,聖經卻應許說只要我們在聖靈里重生,在基督里得贖,我們便會因此得着許多附帶的益處。「惟獨敬虔,凡事都有益處」(提前四8)。「我來了,是要叫羊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約十10)。「那厚賜百物給我們享受的神」(提前六17)。誠然像魯賓遜(Wade Robinson)所說的,基督徒所看見的「天是更柔和的藍,地是更清新的綠,每種顏色都活潑有生命,是不認識基督的人不能看見的。」
5.我深深相信一個真正的基督徒比非基督徒更有享受神所賜的美物的能力。性是神為人所創造的美物之一(創一27-31;來十三4)。我相信那解救我們脫離罪罰的救贖恩典所帶給我們的自由與釋放,必能幫助我們解決婚姻生活上的性問題。事實證明,許多夫婦攪好了自己與神的關係以後,彼此之間的關係也隨即好起來了。
Ⅱ.不是真正的性問題
許多時候,夫婦之間的所謂性問題其實並不是真正的性問題。
A.這聽來好像是含糊不清,但實在卻並不如此。我的意思是性生活失調就像汽車亮起警告燈號一樣。
1.紅燈亮起代表汽車出了毛病。單是修理紅燈本身,甚至換上新的也不能解決毛病,你要更深入地查看一下。
2.紅燈表示汽車需要汽油或水、或是提醒你要放鬆剎車掣。解決這些問題,紅燈就自動會熄掉。倘若你置之不理,紅燈就會不停閃動,直到汽車毀了為止。
3.彼得遜(James Peterson)積聚了多年研究和婚姻輔導的經驗,肯定地說:「金錢或信仰的衝突、疏忽或行為粗魯、爭吵和尖酸的言語都會在性關係的和諧上帶來壞影響。在性事方面難以取得和諧的原因是我們在婚姻生活某個或某幾個重要的地方失敗了,而我們肉體上的關係就反映出我們的失敗。通常來說,倘若夫婦找到一套有效的合作方法來應付各種難題,他們在性這方面所遇上的困難也會減至最低限度。」(史摩爾在After You've Said I DO 一書裏面P.228所引用的話)。
B.我聽過亞當斯博士生動地以衣箱來比喻夫婦之間不能解決的困難。
1.有一個丈夫,他沒有遵照聖經的原則來愛妻子。他粗心大意、全不體貼、粗暴剛愎、不懂得領受人家的情意、容易動怒、不肯寬恕人、脾氣急躁、又好爭論。他把太太呼來喝去,待他有如奴隸一樣,簡直不把他看在眼內,或把他看作物件一樣。
2.結果如何?丈夫的態度和表現開始使太太感到心情沉重。他思想丈夫的所作所為,感情深受傷害。他感到自己被遺棄、不為人所愛、不為人所欣賞、備受忽視。這一切就像沉重的衣箱一樣,時刻成為他的重擔。不論他在做飯或在做清潔工作,這些擔子都成為他的負擔,這種感覺在他們一起睡在床上的時候就更形尖銳。無數的箱子壓着他,一隻箱子裝着他的不體貼,另一隻是他的粗暴,再一隻是他的不知足、記恨的心、不肯向他承認過錯……等。此外還有裝着他自憐、悲憤和兩人之間彼此不滿的箱子。
3.這時他要跟他性交。他們只在肉體上交接,但兩人心裏都明白,當中缺乏了某些東西。這種例行的房事是空洞虛浮、沒有意義又不能滿足人心的。為什麼?答案很簡單。他們在一張堆滿箱子的床上性交。
4.該怎樣解決這問題呢?扔掉那些箱子。真正的問題與性事無關。真正的問題是夫妻之間一連串其他的問題。解決其他問題,性所造成的問題也就可能隨之自動糾正過來。忽視這些問題,性問題就可能日益惡化。
C.西三14(當代聖經)告訴我們惟有愛能導致完全的合一。
1. 應用在婚姻生活的性關係上,這一節經文實在意義深長。倘若惟有愛才能導致完全的合—,那麼在性這方面產生問題就可能是一盞紅色的危險燈號,顯示婚姻當中缺少了合乎聖經的爰。
2.通常來說,倘若一對夫婦所表現和經歷的是林前第十三章所描述的愛,性這方面的問題自會減至最少。重新實行那種滿有忍耐、恩慈、謙卑、憐憫、溫柔、寬容、無私、有禮、體貼、敏銳、真誠、欣悅和護蔭的愛,定可以增進性關係的融洽,比較讀遍有關性知識和技巧的書籍更為有效。讓夫妻雙方都滿有愛心和喜樂地成全聖經所指派的角色;讓我們都學習用聖經的原則深入的溝通,大部份與性有關的問題就都會煙消雲散了。
Ⅲ.錯誤的資料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認識一點:某些性問題是由無知或誤傳的資料所導致的。
A.不少已婚的男女對配偶的身體結構的認識實在少得可憐。
1.某基督徒丈夫知道太太在性事上得不到快感。他盡了當妻子的義務順從他,然而,他卻責怪自己是為了滿足自己而「強迫」他進行性交。他再三對他說只要他高興他也就快樂,但他仍然切切地盼望他也能在當中得到快樂,他因自己的自私而感到內疚,於是,他將自己跟太太的性關係交託在禱告裏面。
2.在整個婚姻生活上,他極盡了體貼的能事,他盡力顧惜他、關懷他,但過了十五年的婚姻生活,他始終沒有經歷過高潮。最後,他只好求教於人,他發現太太所以得不到快感原來是因為自己對他的性器官沒有認識。他們得着新的資料(由於他們兩人都是大學畢業生,又是聰明人),很快就經歷到性這方面的合一。
B.倘若對配偶身體結構的無知有時候也足以構成問題,不認識對方性格上的不同更會產生問題了。
1.許多婦女似乎都不了解男人的性情。
a.他們不明白原來大部份的男人都會很容易和很快地就激動起來。他們也不知道大部份男人容易被眼睛所見的挑動,甚至不用觸摸到女性的身體,也可以激動起來。
b.也許,耶穌所以警告男人有關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危機(太王28)也是為了這緣故。箴言不斷勸誡男人不要被淫婦所引誘,可能也是出於這觀念(箴五1-23,六23-35,七1-27)。
C.既然男性是那麼容易被激動,他們就要非常小心自己所看所想的是什麼。另一方面,婦女在丈夫以外的男人面前,也必須檢點自己的衣着和言行。再者,做妻子的必須明白丈夫的性慾很容易被挑動,而且是比較熾熱的。做妻子的也必須明白丈夫渴望性交的次數會比較多,而這並不代表他是個「性反常者」。
d.當然,丈夫也要有節制,並且體諒妻子的情況和心意。但妻子也有責任留意丈夫的性情,善於察言辨色,願意滿足他在性方面的需要,藉此成為他的好幫手。不了解男人性情的妻子常會錯誤地對丈夫產生輕視或甚至厭惡的心態。此外,因為無知,這些婦女將不必要的試探加諸丈夫身上。
2.不幸的是,不單是婦女對男性的性情無知,男性之於女性亦然。
a.要是有區別的話,可以說丈夫許多時候比妻子還要無知。許多丈夫錯怪妻子,指他們性冷感、毫無反應。他自命為「大情人」,想不通妻子為什麼不能像他一樣,對性感到興趣。他認定他是「性慾不足」的,而別的女人對性的興趣必定比他濃厚得多。
b.其實,他跟大部份別的女人沒有什麼分別。一般來說,女性沒有男性那麼容易被挑動。女性看見男性的胴體所受的刺激並不像大部份男性看見女性的胴體所受的那麼大。溫馨的話、不自私的表現、關懷體貼、純真的愛、忍耐、恩慈、表示欣賞、憐惜、接納對方以及溫柔的態度都能叫女性感到興奮,並且預備他在性關係中得到滿足。
c.其實,他對性的興趣和享受性的能力並不比丈夫低。問題是女性的性情有異於男性,他對別的刺激物有反應,反應方法也不同。所以,倘若身為丈夫的希望妻子也能享受「做愛」的樂趣,他就先要避免操之過急。
d.因着男性的性情問題,他很快就激動起來,而通常來說,太太卻不是這樣。他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興奮起來,因此,丈夫們必須好好地忍耐和自製。他必須為了他的緣故而克制自己,以滿足對方的需要為首要,自己的需要次之。
e.再者,他必須經常以恩愛對待太太,而不是要「做愛」的時候才對他好。倘若丈夫只在某些時候對太太溫柔關注,太太很快就會覺得對方是在利用和侵犯自己,進而懷疑丈夫對自己的愛是否真誠。
f.聖經的教訓說:「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林前七4)。因此,妻子應當欣然服從丈夫,務求滿足他的需要。除非兩廂情願,妻子不得拒絕丈夫(林前七5)。另一方面,丈夫要細心體察妻子的性情、需要和想望。他必須「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彼前三7)。他必須愛妻子像基督愛教會一樣(弗五25)。他一定要看太太比自己重要,關心他的興趣像注重自己的一樣(腓二3、4)。要敬重他,因他是比自己軟弱的器皿(彼前三7)。他應該時常討太太的喜悅,而不是單顧自己的好處(羅十五1、2)。
g.倘若丈夫罔顧神教導他待妻子的方法,他就是不服從神,同時也表露出他對妻子的性情的無知。神對丈夫的命令是按照女性的性情命定的。因此,忽視神的命令的丈夫,就是攔阻妻子真正地與他成為一體。相反來說,因為這些命令是合符女性的性情的,所以,凡遵守他們的丈夫會使家庭有一種和諧合一的氣氛。
C.另一種常引起性方面的問題的無知就是不認識聖經中有關性的教導。許多人都以為聖經裏面提及性的資料不多,偶爾提及也是從反面來看他。有一次,我在一位牧師家中作客,那時我正主持一個基督化家庭研討會。有一天我們坐在一起喝咖啡,並且討論到各種婚姻和家庭的問題。談話間,這一對夫婦說到他們在性方面彼此適應時有一些難處。女方的家人從來沒有正面地提及任何有關性的問題,而教會所提供的又都是反面的教導。結果,他對性存有恐懼的心理,認為性是女子為了傳宗接代而忍受的東西;再者,性絕對不是屬靈人應該談論和享受的東西。他的家人和教會強調了性的濫用和誤用這方面,卻沒有將聖經正面的教訓傳授給他。他們強調聖經警誠婚前性關係、手淫、同性戀、姦淫等事情當然是好的,這樣做是要保護下一代不致墮進罪的陷阱裏面去。然而,從這位太太的經歷來看,因為他們沒有強調聖經對於性的正面教導,所以這位太太就遇上困難了,他誤以為性行為是不屬靈的,甚至是骯髒污穢的。因此,不認識聖經正面的教訓,足以造成性方面的問題,並且阻礙夫妻兩人達到真正的合一。
在這裏,我希望跟你們分享麥吉(Harry H.McGee,M.D.)在一本叫The ScriPtures,Sex,and Satisfaction的小冊子裏面提出關乎性關係的七項重要聖經原則。這七項原則主要取材自林前七1-6,但此外還有其他經文作支持。
1.婚姻裏面的性關係是神聖美好的(來十三4)。神鼓勵男女之間有性關係,並且警誡我們留心因自製和禁戒而引起的試探。
2.聖經沒有禁止我們從性關係中取得樂趣(就好像在飲食和身體其他機能活動中享受樂趣一樣),反之,當保羅寫到雙方的身體都是互屬對方的時候,這一點已被假定了(比對箴五18、19以及雅歌)。
3.從性關係中取得樂趣,要謹遵以下的要則:人的性需要不是為自己而設的,而是為自己的伴侶而設的(在婚姻關係裏面,身體再不屬自己,已經交給對方了)。任何以自我為出發點的性行為都是罪和縱慾的表現,一點也不神聖、也不能把愛表現出來。在婚姻關係裏面,同性戀和手淫以及其他以自我為出發點的行為都被定為罪。正如生活中其他方面一樣,性也是「施比受更為有福」。能滿足對方是最大的樂事
4.應該經常不斷地有性關係。至於一星期多少次是沒有規定的,然而有一個原則就是雙方都有責任使對方滿足,好叫對方不致受慾火焚身或外出尋歡的試探。
5.「互相滿足」這原則的意思是雙方都應該在對方有需要的時候,隨時為對方提供他/他「應得」 的性享受。但我們當然也得兼顧其他聖經原則(例如:合乎中道的原則),而不求單滿足自己,也要滿足對方的原則往往能幫助調節次數,以致雙方都不會向對方作出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讓性慾來支配你在性事上得到滿足的要求,但也不要讓上述守則成為拒絕體貼、滿足對方真正需要的藉口。
6.根據「權利」這原則,在性事上是不應有討價還價的情形出現的。(「倘若你不答應……,我就不讓你碰我」)任何一方都沒有權這樣做。
7.在性的關係上,夫妻兩人是平等而互惠的。保羅沒有給丈夫比妻子超越的權利。雙方不單都可以,更是應該作出主動、激發對方,以及投入性交裏面去。婚姻的權利包括雙方都要承擔責任。(錄自麥吉The ScriPtures,Sex and Satisfaction附錄。附錄是由亞當斯執筆的。)這些就是聖經給我們提供的原則。我認為倘若你明白而又遵行他們的話,這一課就可以幫助你在婚姻關係上,達到真正的合一。
研討題目
(需由夫妻二人一起完成)----和諧的性關係
A.研讀林前七2-5、9,並列出你在當中發現有關性的各項問題。找出以下問題的答案:跟誰發生性關係才是正當的呢?夫婦雙方在婚姻當中各有什麼「婚姻的權利」呢?列出婚姻以及性關係的一些目的。夫妻雙方對性事應持有什麼態度呢?對基督徒來說,手淫可以嗎?對於性慾,神有什麼教導?夫妻之間應該討論他們的性關係和性慾等事情嗎?一雙夫婦應該抑制性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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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箴五15一21當中,對婚姻和性關係有什麼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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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用簡單幾句話概述徒二十35提出有關性行為的原則。
D.比對林前七2-5;箴五15-19以及創一27、28,列出性在婚姻中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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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用你自己的字句重寫來十三4。
F.有關婚姻的關係,瑪二13-16給我們什麼真理的教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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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研讀腓二3、4,並且清楚列明我們可以怎樣將這段經文應用在婚姻(性)關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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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歌一2、13-16,七1-10提供我們什麼有關婚姻關係的教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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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歌四1一7和五10-16對於我們對待丈夫/妻子以及他/他的身體的態度,提出了什麼意見呢?倘若某方面在性交當中得着樂趣,他/他有需要感到尷尬或羞恥嗎?因為得以跟丈夫/妻子性交而感到興奮,滿心期待着這機會,並且享受這種經歷,這些感覺是否正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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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參看林前六12;太五27-28;林前七9以及林前七3、4,列出四個理由,證明手淫是錯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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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人類有性行為並不是單為了要生養孩子,這跟節育一事有何關係,林前七2-5和箴五15-19提供了什麼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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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提前五8;腓二4;弗五25、28-29;林前七3、5;出二十13;創一27、28;箴五18-20和雅二17、20對節育一事有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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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列出四個節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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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根據太五27-30和來十三 4,婚外性行為的罪有多嚴重?
O.討論下列問題:
1.在你目前的性關係之中,有什麼是叫你高興的呢?
2.在你的性關係當中,有什麼是你不喜歡的呢?那是發生在什麼時候?如何發生?多久發生一次?其他?
3.什麼是阻礙夫妻之間建立良好的性關係的最大阻力呢?
4.什麼是正當的性關係,什麼是不正當的性關係?聖經禁止那一種的性關係?
5.你的性生活的方式有需要變更一下嗎?若有,又怎樣去改變呢?
6.你跟丈夫/妻子在對性的看法、感受、需要、渴求各方面有什麼不同的地方呢?
7.你對性可有什麼恐懼?如果有,你害怕什麼?
8.你可以跟丈夫/妻子在性關係這問題上無拘無束地溝通嗎?
9.在性方面有很高的渴求,是否就代表了在屬靈方面的缺欠呢?
10.應該多久有一次性交呢?
11.性交是否應該是一個雙方都感滿足的經歷呢?如果不是,你又怎辦呢?倘若你在性的適應方面遇上困難,你會用什麼方法求助呢?
12.你可怎樣更有效地滿足丈夫/妻子在性方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