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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II351-360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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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DAY 351 [3.18.5] 賞賜是根據赦免


聖經說: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們的(提後4:8),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們先引用奧古斯丁的話回答:若慈悲的父神沒有先賞賜恩典,那麼按公義審判的主將賜冠冕給誰呢?若神沒有先賞賜人那「稱罪人為義」的恩典,那麼他怎能稱人為義呢?除非他先賞賜罪人所不應得的恩典,使他成為義人,神怎能將這公義的冠冕賜給那人呢?


我們也要強調:除非神的慈愛遮蓋我們行為裏一切的不義,神怎能將義歸給我們的行為呢?除非他以自己無限的恩慈,除掉我們行為中一切應得懲罰的罪,他怎能審斷這些行為應得賞賜呢?奧古斯丁習慣將永生稱為「恩典」,因為雖然神以之報應人的行為,但永生是神白白的恩賜。聖經使我們謙卑下來,並同時使我們升高。因為,聖經不僅禁止我們以行為誇口(因為這些行為是神白白的恩賜),同時也教導我們,我們的行為總是有污穢的渣滓,以至於若這些行為照神的標準受審,就無法滿足神的要求。但是為了免得我們喪膽,聖經教導我們,唯獨藉着蒙赦免,我們的行為就能蒙神悅納。


我們可舉例比較兩個人:第一位是看來全然聖潔完美,幾近奇蹟;第二位是正直的且生活習慣整全,卻仍是不完美,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後者雖然在道德上似乎是比前者差了許多,但他卻真正的信靠神,並且因信而活行事為人;也憑着信心省察自己,在他一切的過錯中責備自己,並在他一切的善行中讚美神,將羞辱歸給自己,將榮耀歸與神,並從神那裏得蒙赦罪和且愛好公義。這人在離開世界後,將立刻與基督同在團契。他如此生活行事為人,豈不是因信而活麼?此人的信心是真實得救的信心,不是虛假的信,因為真實的信心使人生發仁愛的行為(加5:6)。他藉着信,罪得到赦免,因為「義人因信得生」(哈2:4)。因為若沒有信,則表面看來是善的行為,其實都變為罪。我們從此得到結論:信徒的善行之所以可算為義,是唯獨根據神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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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52 [3.18.6] 積儹財寶在天上


使徒保羅說「你要囑咐那些今世富足的人,不要自高,也不要倚靠無定的錢財;只要依靠那厚賜百物給我們享受的神。又要囑咐他們行善,在好事上富足……為自己積成美好的根基,預備將來,叫他們持定那真正的生命」(提前6:17-19)。行善就是在好事上富足,這是指我們在永恆福分中所享有的豐富。除非我們轉眼注目聖靈在此教導我們的目的,否則我們永遠不能真正認識「善行」。


基督所說的這話是真實的:「你的財寶在哪裏,你的心也在那裏」(太6:21)。今世之子慣於追求今世的富足,縱情享受今生的事物。相比之下,信徒應該注意:既然已經學會看明今生如夢轉眼成空,當積儹財寶在天上,將他們所真正想要享受的,轉移到天上更美家鄉,在那裏享有永生。我們應當效法那些計劃移民的人,他們選擇了搬到某地,在那裏居住終老。他們先將自己的一切財富逐步轉移到目的地,也不因暫時缺乏感到難過,因為他們認為積儹財富在目的地越多,未來就會過得越快樂。照樣,我們若真的相信天堂是我們更美的家鄉,就該將我們的財富轉移到那裏去,這遠比將財寶留在此地好。因為當我們突然被接去時,就會失去積蓄在地上的財寶。


我們要如何將之轉移到天上呢?乃是藉着照顧窮人的需要;因為凡我們作在主的弟兄身上的,主說是作在他自己身上(太25:40)。從此,我們得着這顯著的應許:「憐憫貧窮的,就是借給耶和華」(箴19:17)。同樣的,「多種的多收」(林後9:6),因為我們出於愛心的職責,所獻給弟兄的一切,都是儲存在神的手中。神是最忠信的保管者,有一天會加上豐厚的利息還給我們。我們當盡的本分,在神眼中是如此重要,被視為在他手中為我們存留的財富。誰會猶豫不承認這事實?因為這是聖經常常且公開見證的。可見,善行全然是神的恩慈,若有人強解人的行為配得功德,這些經文絕不會支持他的謬論。因為這些經文的見證,我們只能結論說:一切都是神對我們的憐憫。神為了激勵我們行善,雖然我們所呈獻給他的一切事奉,是不值得一顧的,然而他不會忽略我們所行的,必定豐富的賞賜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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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53 [3.18.7a] 忍受患難有賞賜,並非回報功德


使徒保羅安慰受患難的帖撒羅尼迦信徒,他教導說,這樣的患難臨到他們的目的,是叫他們可算配得神的國,他們就是為這國受苦(帖後1:5)。他說:「神既是公義的,就必將患難報應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也必使你們……與我們同得平安。那時,主耶穌……從天上在火焰中顯現」(帖後1:6-7)。


「帖後1:5-7」與人的行為功德毫不相關,乃是顯明:父神定意我們這些他所揀選作他兒女的人,效法基督他長子的模樣(羅8:29)。正如基督要先受苦難,並最後進入預定給他的榮耀中(路24:26),所以「我們進入神的國,必須經歷許多艱難」(徒14:22)。所以,我們為基督的名受患難,就是神給我們打上烙印,凡是他羊群中的羊都有此印記。因這緣故,我們可算配得他的國,「因為我們身上帶着耶穌的印記」(加6:17),這些印記是作神兒女的證據。


以下的經文也有同樣含意:身上常帶着耶穌的死,使耶穌的生也顯明在我們身上(林後4:10)。我們和他一同受苦,效法他的死,我們也得以從死裏復活(腓3:10-11)。


保羅說到我們忍受苦難,「叫我們算配得神的國」,這並非證明我們忍耐的行為有功德價值,乃是要顯明我們身上有主耶穌的印記,並且提醒我們:為主受苦,為義受逼迫,就證明我們是神國度的子民(太5:10-12)。我們既是天國子民,就要活出天國子民的身分,行事為人與主基督的福音相稱(腓3:20;1:27);我們蒙召受苦,這顯明我們是跟隨主的腳蹤行(彼前2:21)。保羅在「帖後1:5-7」是鼓勵我們,叫我們因對神國度的盼望剛強壯膽。他等於是說:不要怕那將患難加給你們的人,神會將患難加給他們,這是公義的報應;同樣的,神使你們在受患難之後,賜給你們平安,也是他公義的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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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54 [3.18.7b] 神不忘記我們為他所作的


希伯來書的作者說:「神並非不公義,竟忘記你們所作的工和你們為他名所顯的愛心,就是先前伺候聖徒」(來6:10)。這是教導我們,神是公義的,必不輕看他兒女的事奉,絕不會忘記我們所作的工,並且假設語氣暗示神若忘記我們的事奉,則是不公義的。這表示神為了刺激我們脫離自己的懶惰,賜給我們保證,應許我們為主名的榮耀忍受患難,必不是徒然的。


我們應當永遠記住:此應許就如神所賜的其他應許一樣,都是根據神已經先賜下的白白恩典之約,否則無法在我們身上發揮果效。因為我們蒙救恩的確據,完全是倚靠這全然出於憐憫的恩約。我們既因完全倚靠恩約,就當確信:雖然我們的事奉是不配得賞賜,然而神出於自己的豐盛恩典,必會賞賜我們。為了使我們大有盼望,使徒宣告神是信實的公義的,必定按照他的應許成就。所以「來6:10」所說神並非不公義,主要是指神應許的真實,而不是說他公平回報我們行為所應得的。


天主教人士詭辯說,人的行為有功德,所以神會公平的回報。他們妄想以「來10:6」來證明人靠行為稱義,實在是毫無根據。此經文所說的「你們所作的工,所顯的愛心」是指得救之後所結的果實,並非指得救的原因。得救不是靠好行為,乃是本乎恩,藉着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絕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因為我們是他的工作,在主基督裏造成的。我們得救以後,必會結出好行為的果子,這本是神的救恩計劃,預備叫我們行善(弗2:8-10)。


敬虔的人都當注意:神是信實的,他自己守約賜恩福給我們,並非我們先給了他,使他後來償還,乃是因為他出於自己的主權恩典,應許將萬事賜給我們。願一切榮耀都歸給他,直到永遠(羅1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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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55 [3.18.8] 因愛稱義?


那些主張靠行為稱義的人,錯解保羅所寫的經文,來支持他們的謬論:「我若有……全備的信,叫我能夠移山,卻沒有愛,我就算不得什麼」;「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愛這三樣,其中最大的是愛」(林前13:2,13)。天主教人士是想靠行為稱義的法利賽人,以這兩處經文爭辯說,我們是因愛稱義而不是因信稱義;他們說愛的力量比信大,所以是因愛稱義。


我們能輕而易舉地駁倒這似是而非的詭辯。我們已解釋過「林前13:2」所說的「信」是指特別的信心恩賜(可以移山),並非指真實得救的信心,所以不是指使人稱義的信心。保羅說「信望愛,其中最大的是愛」,愛比信更大,並非因為愛具有更多的功德,乃是因愛結出更豐盛的果實,因愛伸展的更加長遠,因愛服事的更多,也因愛興旺到永遠;而使用信心的恩賜只是繼續存在於一時(林前13:1-2,8-10)。


若我們談的是優越偉大,則神的愛排在第一,當然是對的;但是保羅在此所說並不是指這個。事實上,他強調的只是:我們應當藉彼此相愛在主裏互相造就。然而,假設愛在各方面都勝過信,難道任何通達明理的人會據此論證說,愛比信更能使人稱義嗎?因為信心具有使人稱義的力量,並不在於它所擁有的任何功德價值。我們被稱為義,唯獨出於神的憐憫和基督的功勞,而信心是作為媒介接受稱義的恩典,所以聖經說唯獨信心使人稱義。


若仔細詢問天主教人士,他們說「愛使人稱義」是什麼意思,他們的答案是:因盡責的行為討神喜悅,神的美意接受行為的功德,義就因此歸給人。他們的論證十分狡詐。聖經說信心使人稱義,並不是因為信心本身有功德,配得神稱我們為義,乃是因為信心只是媒介,使我們藉着信,得着基督的義是白白恩典。他們忽略神的憐憫,越過基督是義的一切根源,所以他們爭辯是人的愛使人稱義,因為愛比信優越。這樣的謬論就如有人說,君王比鞋匠更有能力作鞋子,因他比鞋匠偉大優越無比。這樣的邏輯推論,充分證明天主教神學家對「因信稱義」真理沒有絲毫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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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56 [3.18.8b] 恩賜的比較


「林前13章」的上下文(從12到14章)是在列舉在基督身體裏事奉的各項恩賜,所以保羅在13:1-3所列舉的恩賜「說方言,作先知講道」等,都是在「信心和盼望」的範疇內,因為它們都與認識神有關。所以他藉着重述總結,將它們都包括在「信」和「望」的範圍之內。他等於是說「先知講道、說方言、解釋的恩賜、知識等,其目的都是引領我們認識神。然而我們在今生認識神,只是藉着盼望與信心。因此,當我提到信心和盼望時,我同時也包括所說的這一切恩賜」。


所以,「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愛這三樣」,意思就是說,不論恩賜的種類是何等的多,它們都包括在「信、望、愛」之內。但是這些恩賜「其中最大的是愛」(林前13:13)。既然此段經文是論到恩賜的比較,說「愛」比「信和望」大。天主教強解經文來支持其「因行為稱義」的謬論,反對「因信稱義」的真理,這是無的放矢。何況他們以為「善行」就是「愛」,其實不然。雖然真正的「愛」必然帶來善行,但是外在的好行為(例如將所有的賙濟窮人,捨己身叫人焚燒)不一定有愛(林前13:3)。所以他們將「因行為稱義」與「因愛稱義」劃上等號,是人本思想功德觀所製造出來的邪說異端。


他們另舉經文「在這一切之外,要存着愛心,愛心就是聯絡全德的」(西3:14)來狡辯說,若「愛心是聯絡全德的」,必是指因愛稱義,因為義就是完全的德。這仍是望文生義。首先,保羅在3:12-14所說的是「在憐憫、恩慈、謙虛、溫柔、忍耐、饒恕之之外,要存着愛心,因為愛使教會肢體彼此合一,愛使我們在神面前成為完全」。此處毫無「愛使人稱義」的論據,他們豈不是憑空捏造嗎?其實,除非我們完全盡到愛的全部要求,否則我們無法成為完全。既然人人都遠遠達不到完全「愛神愛人」(羅13:8),那麼他們想靠自己達到完全的愛是絕對無望的,怎麼可能因愛稱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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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57 [3.18.9] 認清自己無法遵行全律法,才會轉向投靠主基督


天主教神學家強解許多經文,來支持其因行為稱義的謬論,不勝枚舉。他們甚至曲解主基督的話。有一少年的官問主基督說,他該作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基督的答覆是:「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7)。另一律法師如此詢問,主也是如此回答(路10:28)。天主教神學家竟然結論說,施恩的主吩咐我們藉着遵守誡命得永生。他們真是糊塗到底,望文生義,竟不曉得主基督明顯是對症下藥,針對當事人的需要回答他!


在此,這少年的官不僅問主如何獲得永生福分,甚至問人該做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發問者是誰,和所問的問題本身,都促使主這樣回答他。少年的官顯然是熟悉律法,習慣以行為追求律法的義,他相信靠自己的行為得永生,真是弄瞎了自己。他只追求遵行律法來獲得救恩。所以主恰當地叫他面對律法,詳細察看公義的完美準則。


我們也一樣大聲的宣告:若有人想靠行為尋求永生,他就必須遵守這些誡命。基督徒也必須知道這真理,因為除非他們明白自己已從生命的道路上落入死亡,否則他們怎會尋求基督?除非他們認清自己因靠行為遵行律法,已經遭到律法的咒詛定罪,偏離生命的道路在瀕死邊緣,否則他們怎麼會投靠主基督呢?除非他們先明白生命之路在哪裏,否則他們怎麼知道自己偏離生命之路有多遠?惟有當他們分辨自己生活行為與神的義(律法所彰顯的)的差距有多大,他們才會醒悟認清基督是蒙恩得救的避難所。


總之,假如我們想靠行為得救,那麼我們就必須遵守誡命,因為誡命教導我們何為完全的義。但是我們若堅持靠行為稱義,就只能半途而廢,因為沒有人能完全遵守神的誡命。所以,既然因行律法稱義是不可能的,我們就必須尋求另外的救法,即信靠基督。因這緣故,就如在經文中所述,主知道這少年的官自以為有好行為,主就提醒他認清律法誡命的真相,使他發現自己是罪人,被律法定罪伏在永死的恐怖刑罰下。照樣,主在另一處境下以恩典的應許(根本未提律法),安慰那些已經因律法知罪而謙卑下來的人:「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裏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你們心裏就必得享安息」(太1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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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58 [3.18.10] 義和不義,不能混為一談


天主教人士在強解經文感到睏倦之後,就開始用狡猾奸詐的方法來攪和。他們說在某些經文中,信被稱為「工作」(約6:29)。他們以此推論說,我們將信心與行為對立是錯的。他們詭辯說,既然信心在某種意義上是對神旨意的順服,信心本身就有功德能使人稱義。他們將信心當作是人自己的善行,所以有功德。其實正好相反,信心只是媒介領受神的憐憫,是神的福音傳講賜下憐憫,將基督的義印記我們心裏。


他們的立場自相矛盾,混亂信心與行為的區分,其謬論不攻自破。然而這些似是而非的異議,危害不成熟的信徒。我們必須揭穿他們的詭辯真相。他們說:常識告訴我們,既然我們每一個罪都算為我們的不義,所以我們每一個善行都算為我們的義。對於此謬說,有人提出反駁說,人之所以被定罪,完全是出於他們的不信,並非因為他們個別的罪。這個答覆並不周全,不令人滿意。我們當然同意「不信」是萬惡之根源。因為「不信」是人離棄神時第一個犯的罪,而且從此罪導出各式各樣違犯律法的罪。


然而問題的核心在於,不應當以同樣方式衡量人的善行和惡行。因為行為的義是要完全遵守律法。所以,除非你一輩子毫不失誤的遵守這正直的準則,否則你無法因行為稱義。你一旦偏離這正直的準則,就立刻滑入不義。由此明顯可見,人無法因一兩個善行被算為義,乃是要一生毫無偏差的遵守全律法,才可算為義。但是審斷「不義」卻是截然不同。因為強盜或淫亂的人,只要犯一個罪,就應被判死刑,因他冒犯了神的威嚴。


這些攻擊我們的詭辯家,之所以敗落跌倒,是因為他們忽略了雅各的話:「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雅2:10-11)。所以,我們說人所犯的每一個罪,其公義的刑罰都是死刑,這是完全正確,因為每一個罪都應得神公義的忿怒和報應。反而言之,你若是說人能藉着一個善行使自己與神和好,這是荒謬的,因為他的許多罪惡使他應得神的義怒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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