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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五條誡命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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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五條誡命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50章, 王志勇譯




整部律法就是愛,這愛有兩個對象——上帝和我們的鄰舍,所以有兩塊法版。我們在前面的四章里已經探討了第一塊法版的內容,現在就要開始探討第二塊法版。這塊法版上的第一條誡命適用於上級與下級或長輩與晚輩之間的關係。我們在此一定要注意到誡命本身和鼓勵。這條誡命首先適用於主體,然後適用於與這個主體相關的工作或本分。




1.「父母」的全部範疇(The Full Scope of the Words 「Father」 and 「Mother」)


這條誡命的主體是父母。各種不同的人都被稱為「父母」,因而這個詞也包括不同的人——也就是說,家庭內的、教會內的和國家範圍內的。


在家庭這個範圍內,有不同類型的父母。


(1)有孩子的生身父母。這不僅適用於父親,也適用於母親,因而這對他們二者沒有區別——無論富足貧窮,無論身份高低,無論善惡,無論年邁年輕。「你要聽從生你的父親,你母親老了,也不可藐視她」(箴23:22)。是的,為了使母親(她通常或更容易受到較少的尊重)不致受到藐視,有時在提到父親之前先提到她。「你們個人都當孝敬父母(his mother,and his father)」(利19:3)。他們二者都涵蓋在「父母」這個詞的範疇內。「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弗6:1)。


(2)有祖父母和更早的祖先(民2:34)。


(3)有撫養孩子的繼父母。以這個身份,約瑟被稱為主耶穌的父親(路2:48,51)。


(4)有岳父岳母。如摩西的岳父葉忒羅被稱為是他的父親(出18:17,24,27),路得的婆婆拿俄米被稱為是她的母親(得3:1)。


(5)對於妻子來說,丈夫是她的「父母」,因為他是她的主(參考創18:12;詩45:11)。


(6)「父母」還可以指與父母同輩的男女長輩,尤其是當他們代替已故父母的職分時。這個詞也可以指監護人以及那些收養某個人為自己孩子的人——末底改也是他的堂妹以斯帖的養父。


(7)對於僕人來說,主人也是他們的「父母」。


在教會這個範圍內,「父親」這個詞包括以下這些人:


(1)牧師;在這個意義上,以利沙稱以利亞為父(王下2:12),以色列王稱以利沙為父(王下6:21),保羅稱自己為哥林多人的父(林前4:15);


(2)長老是教會的核心、保護者和管理者,因此配受雙倍的尊榮(提前5:17);


(3)執事對窮人而言就如同父親一樣,他們收集需要的東西,根據個人的情況分配下去。


在社會關係中,「父親」包括下面這些:


(1)政府——根據不同的級別,既包括最高層的,也包括最低層的。因此,「父親」這個詞也和他們的名字聯繫在一起——比如,亞比米勒被稱為「王我的父」。因而大衛稱掃羅為他的父(撒上24:11),底波拉稱自己為以色列的母(士5:7)。


(2)對於那些年輕的或身份較低的人而言,年長者或尊貴的人是他們的父。「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利19:32);「不要嚴責老年人,只要勸他如同父親……勸老年婦女如同母親」(提前5:1-2)。


(3)可以指學校的老師、手藝人的師傅、婦女們,而且,還包括所有上下級關係中的上級。無論你是誰,你都隸屬於某種關係;或者說,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你相對於別人處於較高或較低的地位。或者曾經是這樣,或者現在是這樣。回想一下你在這方面是怎樣表現的,這種關係要求你做什麼。


「尊重(to honor)」這個詞表達了對於主體所必須採取的行為,它既表明了上級對下級所應盡的本分,也表達了下級對上級所應盡的本分。我們對此將分別進行闡述,然後把每一部分所禁止的惡習進行對比。




2.上帝吩咐上級所應具備的美德(The Virtues to Which Superiors Are Enjoined)


上級對於下級所應具備的美德是:


第一,維護上帝賦予每個人的位份,在方方面面保守這份尊重,榮耀這個位份。「我出到城門……少年人見我而迴避,老年人也起身站立」(伯29:7-8)。


第二,在治理時必須時刻表現出溫柔的愛,這樣才能顯明他們對於下級的一切治理都是以本性良善且富於愛心的方式進行的。


第三,必須為下級樹立一個對待上級的良好的榜樣,以便教導下級在上級面前當如何行事為人,這樣他才能夠說:「你們該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樣」(林前11:1)。


第四,必須關心下級的靈魂和身體的益處,要認識到上級的職責就是服侍下級。國王的職責是治理臣民,牧師的職責是牧養會眾,教師的職責是教導孩童,手藝師傅的職責是教會工人手藝。然而,下級的存在也是為了使上級得益處,支持他們的位份,這反過來也可以使下級得益處。「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提前5:8);「兒女不該為父母積財,父母該為兒女積財」(林後12:14)。


第五,上級必須督導、勸勉、責備,如有必要,甚至懲罰下級,以便修正他們的道路,保守他們。「照着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6:4);「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箴13:24)。


第六,必須以寬容和耐心忍耐下級的軟弱之處,不要因此而收回愛他們的心。「我必憐恤他們,如同人憐恤服侍自己的兒子」(瑪3:17)。




3.上帝吩咐下級所應具備的美德(The Virtues Enjoined of Subordinates)


下級對於上級所應具備的美德如下:


第一,下級必須尊敬上級。這包括:


(1)下級必須尊重上級,因為是上帝把他們置於此位份上。「又因他們所做的工,用愛心格外尊重他們」(帖前5:13)。


(2)順服他們,就像順服上帝一樣。「世上有權柄的人,人人當順服祂,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羅13:1)。


(3)必須在言語和行為上向他們表示敬意,可以向他們鞠躬、脫帽,或者採用其他方式——根據當地的風俗,不一而足。


第二,下級必須愛上級——不僅把他們當作夥伴來愛,而且還要把他們當作親人來愛。即使那個人不可愛,他的言行不配得到愛或敬重,但下級卻必須要愛他,因為上帝把他們置於上下級關係之中。上帝命令下級要愛他們——這是上帝所喜悅的,也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下級必須在這個關系所要求的各方面忠心維護與上級之間的關係。


(1)作為下級,我們必須儘可能地保守上級的財產,勤勉做工,以免那些財產因我們的疏忽而被浪費。


(2)我們必須按照這個關系所要求的,在各方面侍奉上級。「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以致凡事尊榮我們救主上帝的道」(多2:10)。


(3)我們必須按照自己的能力或者上下級關系所要求我們的,支持我們的上級。「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着行孝,報答親恩」(提前5:4)。大衛是這樣做的(撒上22:3),主耶穌也是這樣做的(約19:26)。


(4)我們必須增進上級的榮耀,不能容忍他們被人蔑視。


第四,我們必須服從他們;也就是說,遵從他們的命令,勤勉地執行這些命令。「我兒,要聽你父親的訓誨,不可離棄你母親的法則」(箴1:8);「你們作僕人的,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西3:22)。不僅當他們的治理是溫和且本性良善(他們本當如此)時,我們應當這樣做,而且當他們乖僻又殘忍時,我們也應當如此行。如果上級行了邪惡的事,他們要為此負責。然而,下級必須服從——不僅因為這是正確的,值得渴慕的,而且因為上級命令我們這樣做,他的命令就是下級的標尺。「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彼前2:18)。只有在下面的情況下例外:假如他們的命令違背上帝的律法,下級不可服從他們。此時,應當遵從彼得的教導:「聽從你們,不聽從上帝,這在上帝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


第五,對於上級的軟弱之處,我們必須有耐心。他們是人,很多時候缺乏美德。他們會犯錯誤,過不敬虔的生活,在下級面前言行舉止不當。我們必須為此而同情他們,為他們禱告。對於那些敬畏主的人而言,後者猶為重要。「你母親老了,也不可藐視她」(箴23:22)。嘲笑他們是含的作為(創9:22,25)。




4.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罪很容易從所吩咐的德行中推論出來,美德的反面就是禁止的罪。我們在此簡要闡述如下。


禁止上級向下級犯的罪包括下面幾條:


第一,若是他們因着邪惡或殘暴的行為,因着粗心忽略自己的職分,因着不敬虔的生活,或者因着不義地利用下級,使上帝所賦予他們的位份蒙羞時,他們就犯罪了。


第二,若是他們恨惡自己的下級,有仇視他們的傾向,殘暴地對待下級,把下級當作奴隸;行事為人表現得好像下級的存在僅僅是為了他們,為了遵行他們的命令;在下級面前表現得驕傲自大,傲慢無禮時,他們就犯罪了。


第三,若是他們做出了邪惡的榜樣,不順服自己的上級,毀謗他們,蔑視他們時,他們就犯罪了。這會導致他們的下級步他們的後塵,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他們。當他們不向別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分,卻嚴格命令別人向他們盡職盡責時,他們就犯罪了。


第四,若是他們不求下級的益處,卻尋求自己的益處,利用下級,仿佛下級服侍上級僅僅是為了幫助上級贏得榮譽、金錢和利益——不斷地命令下級:施捨,施捨,同時自己卻在肆無忌憚地搜刮下級。


第五,若是他們不關心下級的益處,使他們得不到應有的督導、勸勉、責備;當他們任由下級在沒有任何約束的情況下成長,不關心兒女和僕人們身體和屬靈的福益時,他們就犯罪了。


第六,若是他們因下級的軟弱——即使是最微不足道的軟弱——而向下級施與嚴酷殘忍的刑罰時,他們就犯罪了。他們這樣做不是為了下級的益處,而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的威嚴和尊貴受到了冒犯——仿佛他們是上帝,人人都當在他們面前頂禮膜拜一樣。如果受到了傷害,哪怕是最輕微的傷害,他們也會勃然大怒,以此維護自己。


禁止下級向上級犯的罪包括下面幾條:


第一,若是下級在心裏不尊重上級,蔑視他們,不願意服從他們,對上級不禮貌,悶悶不樂,言語輕慢時,他們就犯罪了。「『這人怎能救我們呢?』就蔑視他,沒有送他禮物」(撒上10:27)。


第二,若是下級在心裏敵視或憎恨上級時,他們就犯罪了。這可能是因為上級在他們眼裏無足輕重——正如有些作兒女的,掌握了這世界上的一些先進的東西之後,就為自己的父母感到羞愧,不願意見到他們,盼望着父母離自己遠遠的,或者乾脆死了。這也可能是因為上級的驕傲、吝嗇、酗酒或其他的罪,使自己在下級眼中顯為可憎的,或因為下級想要成為自己的主人。


第三,若是下級不忠心時,他們就犯罪了;也就是說,當他們不留心照看父母的產業——比如當他們愚蠢地浪費或忽視錢財衣物時。他們隱秘地剝奪上級的快樂或其他東西,與偷盜別人相比,似乎他們更有自由搶劫自己上級的東西,而當他們這樣做時,他們就犯罪了。「偷盜父母的說,這不是罪,此人就是與強盜同類「(箴28:24)。當他們在學習閱讀、寫作,或學習手藝時懶惰懈怠,或者當他們不盡力幫助父親養家餬口,維持生計時,他們就犯罪了。這還包括參與欺詐性的交易——一般是指走私——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給國家帶來了損失,導致的結果就是不能增進整個國家的益處。


第四,若是他們不順服,沒有認識到是上帝賦予他們上級位於他們之上的權柄,而是棄絕上級時,他們就犯罪了。這表現在拒絕這個現實,不遵從上級的命令,反倒行上級禁止的事情,滿腹牢騷,頂嘴爭辯,想逃避順服的本分。這可以進一步表現在想要強迫上級不發出某些命令、轄制上級,強迫上級按照下級所喜悅的方式行事。


第五,若是下級嘲笑上級,看見上級的弱點時奚落上級,並且下級發現上級的錯誤而滿懷憎恨、懊惱,抱怨、謾罵——或者當他們認為自己的上級言行舉止不當、不明智,心裏認為他們不應該這樣做時,他們就犯罪了。


綜合考慮上面這些闡述,再想一想「父母」這個詞的全部含義。想一想你與別人處於哪種上下級關係。再進一步想一想上級對下級應盡哪些本分,下級對上級應盡哪些本分,然後省察自己,看看你對自己的上級是怎樣做的,你對自己的下級又是怎樣做的。再想想自己的罪,因此謙卑己身,尋求饒恕。挑旺自己,調整自己將來的生活,使之符合這條誡命。為此,你需要活潑地反思這條誡命所附加的鼓勵。




5.這條誡命所附加的鼓勵(The Incentive Conjoined to this Commandment)


這條誡命所附加的鼓勵是:「……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死亡,本不是從亙古就有的,卻已經降臨到人類身上,儘管對信徒而言,死亡並不是罪的刑罰,信徒們卻必然都要死去。生命本身是一種祝福,因而長壽就是進一步的祝福。生命是值得渴慕的,沒有人能夠在死亡中體會快樂。人越長壽,他就越能享受生命的喜樂。「有何人喜好存活,愛慕長壽,得享美福」(詩34:12)。




異議:在天上豈不比在地上更好嗎?所以,早死對敬虔之人而言豈不是更好嗎?那麼長壽的應許怎麼會是值得渴慕的呢?


回答:首先,此處並不是永恆的榮美的生命與屬世的生命之間的比較,而是死亡與生命之間的比較。其次,信徒在地上能夠行許多有助於上帝的榮耀、教會和他人福益的事情。沒有人能夠在天上行這些事情,所以聖徒們非常渴望能夠活着,他們說:「因為在死地無人記念禰,在陰間有誰稱謝禰?」(詩6:5)。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長壽是一種祝福。第三,人不應該認為長壽的應許僅僅適用於個人,這個應許也適用於家族——也就是說,適用於他們支派、民族中的每一個人。因此以色列人在迦南地得以長久,每個民族都在自己的土地上得以長久,每個支派都由自己的嫡系子孫延續。


上帝不僅應許日子得以長久,而且還加上一句:「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這指的是長久而安寧的生活,是相對於離開家鄉的流亡放逐生活而言。對於以色列人來說,他們的家鄉就是迦南地——上帝賜給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一塊肥沃而且令人愉快的土地。以色列人一定要佔領這塊土地,因為彌賽亞一定要降生在這塊土地上。然而,對於每一個信徒而言,它指的是他的家鄉所在的國家或者他所居住的國家。這是根據保羅的見證:「使你得福,在世長壽」(弗6:3)。在自己的國家得享長壽並過着安寧的生活,這是一種祝福。「白髮是榮耀的冠冕,在公義的道上,必能得着」(箴16:31)。




6.對上級的勸勉(Exhortation to Superiors)


所以,你們這些被上帝置於別人之上的人,要勤勉做工,使自己言行得當,合乎這條誡命。


(1)「父母」這個名稱致使你必然這樣做,親切而又有效地迫使你這樣做。


(2)大自然教導我們:上級應該盡心竭力地為下級謀求益處。看看動物們,它們會給你這樣的教訓;看看外邦人,他們也會使你對此深信不疑。


(3)上帝為了這一目的而賦予你一個尊貴的位置,並以這一榮耀來裝飾你。


(4)你將來必須為自己的治理向上帝交帳,如果你不忠心,在審判的那日,你的雙手必然要為下級所受到的刑罰負責。


(5)然而,如果你忠心,祝福將會臨到你的兒女,以及其他從屬於你的人身上。在末日,如果你能夠說:「看哪!我和主所交付我的兒女都在這裏!」,那該是多麼甜蜜呀!




7.對兒女和下級的勸勉(Exhortation to Children and Subordinates)


你們這些作兒女的,以及所有處於從屬地位的人——要當心不要使你們的父母以及上帝置於你們之上的那些人擔憂,不要讓他們因為你們的不順服和敵對而嘆息,因為:


第一,這是一種可憎的罪,一種與最不敬虔的時代相關聯的罪。「在你們中間有輕慢父母的」(結22:7);「因為兒子藐視父親,女兒抗拒母親,媳婦抗拒婆婆;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裏的人」(彌7:6);「違背父母的」(羅1:30;參考提後3:2)。這是對上帝和人類社會的攻擊,是違背自然的——以致於這是所有可憎的罪中最為可憎的,即使從屬世的意義上來說也是令人厭惡的。


第二,這樣的人必不能逃脫上帝的震怒。聽一聽上帝向他們所發出的警告吧。他們不僅使自己處於向違背律法之人所發出的咒詛之下,而且這些特定的審判也會臨到他們:「咒罵父母的,他的燈必滅,變為漆黑的黑暗」(箴20:20);「戲笑父親,藐視而不聽從母親的,他的眼睛,必為谷中的烏鴉啄出來,為雛鷹所吃」(箴30:17)。這意味着他們將會處在驚恐之中。「輕慢父母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申27:16)。無論今生,還是永世,他們都將受到咒詛。


第三,想一想下面這些例子:含,他的兒子迦南及其後裔都受到了上帝的咒詛(創9:22,25);流便,被剝奪了長子的名分,他的支派是最先滅絕的(創49:3-4);以利的兩個兒子,悲慘地死去了(撒上4:11);押沙龍,在戰場上被以殘忍的方式殺死了,然後被隨意地埋在一大堆石頭下面(撒下18:14,17);戲笑以利沙的那四十二個童子,被熊撕裂了(王下2:24)。




8.上帝所賜的順服的最後理由(Final Incentives Given for Obedience)


聖經中記載了早先這些罪所受到的審判,我們一定會因此而感到懼怕,不敢犯這些罪了。然而,我們一定不要僅僅滿足於避免邪惡。相反,我們必須以全部身心,竭力尊敬和服從父母以及上帝置於我們之上的所有人。根據他們各人的位份,予以相應的尊榮。為此,要思想:


第一,上帝明確的命令——上帝是威嚴、榮耀、至高無上、無所不知、公義的賜律者,祂能救人,也能滅人。當你犯罪時,你不僅僅是在抵擋人,也不僅僅是在違背人,而是在抵擋上帝本身。


第二,要注意到上帝賦予父母以及一切上級的權柄。是的,要認識到他們的權柄反映的是上帝的威嚴,惟願這一認識能驅使你尊重他們,甘心樂意,高高興興地尊重他們、順服他們。


第三,想一想為了使你各方面都得益處,他們付出了多少愛、關心和勞動。想一想當你在他們面前言行得當時,他們是何等地歡喜;當你藐視他們,不順服他們時,他們是何等地憂傷。所以,如果你裏面有一點點屬世之愛的火花,你就會因此而受到激勵,尊重他們,順服他們。


第四,多多默想上帝賜予順服兒女的祝福。閃和雅弗,受到了主的祝福,因為他們尊重自己的父親,上帝應許他們,說教會和蒙恩之道必在他們的兒女中間(創9:26-27)。所有作兒女的當把下面這段特別的經文銘記在心,而作父母的則應該在兒女年幼時就讓他們背誦這段經文:「耶利米對利甲族的人說:『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說:因你們聽從你們先祖約拿達的吩咐,謹守他的一切誡命,照他所吩咐你們的去行。所以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說:利甲的兒子約拿達必永不缺人侍立在我面前』」(耶3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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