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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学论第五条诫命
改革宗神学论第五条诫命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50章, 王志勇译
整部律法就是爱,这爱有两个对象——上帝和我们的邻舍,所以有两块法版。我们在前面的四章里已经探讨了第一块法版的内容,现在就要开始探讨第二块法版。这块法版上的第一条诫命适用于上级与下级或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关系。我们在此一定要注意到诫命本身和鼓励。这条诫命首先适用于主体,然后适用于与这个主体相关的工作或本分。
1.“父母”的全部范畴(The Full Scope of the Words “Father” and “Mother”)
这条诫命的主体是父母。各种不同的人都被称为“父母”,因而这个词也包括不同的人——也就是说,家庭内的、教会内的和国家范围内的。
在家庭这个范围内,有不同类型的父母。
(1)有孩子的生身父母。这不仅适用于父亲,也适用于母亲,因而这对他们二者没有区别——无论富足贫穷,无论身份高低,无论善恶,无论年迈年轻。“你要听从生你的父亲,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箴23:22)。是的,为了使母亲(她通常或更容易受到较少的尊重)不致受到藐视,有时在提到父亲之前先提到她。“你们个人都当孝敬父母(his mother,and his father)”(利19:3)。他们二者都涵盖在“父母”这个词的范畴内。“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弗6:1)。
(2)有祖父母和更早的祖先(民2:34)。
(3)有抚养孩子的继父母。以这个身份,约瑟被称为主耶稣的父亲(路2:48,51)。
(4)有岳父岳母。如摩西的岳父叶忒罗被称为是他的父亲(出18:17,24,27),路得的婆婆拿俄米被称为是她的母亲(得3:1)。
(5)对于妻子来说,丈夫是她的“父母”,因为他是她的主(参考创18:12;诗45:11)。
(6)“父母”还可以指与父母同辈的男女长辈,尤其是当他们代替已故父母的职分时。这个词也可以指监护人以及那些收养某个人为自己孩子的人——末底改也是他的堂妹以斯帖的养父。
(7)对于仆人来说,主人也是他们的“父母”。
在教会这个范围内,“父亲”这个词包括以下这些人:
(1)牧师;在这个意义上,以利沙称以利亚为父(王下2:12),以色列王称以利沙为父(王下6:21),保罗称自己为哥林多人的父(林前4:15);
(2)长老是教会的核心、保护者和管理者,因此配受双倍的尊荣(提前5:17);
(3)执事对穷人而言就如同父亲一样,他们收集需要的东西,根据个人的情况分配下去。
在社会关系中,“父亲”包括下面这些:
(1)政府——根据不同的级别,既包括最高层的,也包括最低层的。因此,“父亲”这个词也和他们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比如,亚比米勒被称为“王我的父”。因而大卫称扫罗为他的父(撒上24:11),底波拉称自己为以色列的母(士5:7)。
(2)对于那些年轻的或身份较低的人而言,年长者或尊贵的人是他们的父。“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也要尊敬老人”(利19:32);“不要严责老年人,只要劝他如同父亲……劝老年妇女如同母亲”(提前5:1-2)。
(3)可以指学校的老师、手艺人的师傅、妇女们,而且,还包括所有上下级关系中的上级。无论你是谁,你都隶属于某种关系;或者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你相对于别人处于较高或较低的地位。或者曾经是这样,或者现在是这样。回想一下你在这方面是怎样表现的,这种关系要求你做什么。
“尊重(to honor)”这个词表达了对于主体所必须采取的行为,它既表明了上级对下级所应尽的本分,也表达了下级对上级所应尽的本分。我们对此将分别进行阐述,然后把每一部分所禁止的恶习进行对比。
2.上帝吩咐上级所应具备的美德(The Virtues to Which Superiors Are Enjoined)
上级对于下级所应具备的美德是:
第一,维护上帝赋予每个人的位份,在方方面面保守这份尊重,荣耀这个位份。“我出到城门……少年人见我而回避,老年人也起身站立”(伯29:7-8)。
第二,在治理时必须时刻表现出温柔的爱,这样才能显明他们对于下级的一切治理都是以本性良善且富于爱心的方式进行的。
第三,必须为下级树立一个对待上级的良好的榜样,以便教导下级在上级面前当如何行事为人,这样他才能够说:“你们该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样”(林前11:1)。
第四,必须关心下级的灵魂和身体的益处,要认识到上级的职责就是服侍下级。国王的职责是治理臣民,牧师的职责是牧养会众,教师的职责是教导孩童,手艺师傅的职责是教会工人手艺。然而,下级的存在也是为了使上级得益处,支持他们的位份,这反过来也可以使下级得益处。“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提前5:8);“儿女不该为父母积财,父母该为儿女积财”(林后12:14)。
第五,上级必须督导、劝勉、责备,如有必要,甚至惩罚下级,以便修正他们的道路,保守他们。“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弗6:4);“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疼爱儿子的,随时管教”(箴13:24)。
第六,必须以宽容和耐心忍耐下级的软弱之处,不要因此而收回爱他们的心。“我必怜恤他们,如同人怜恤服侍自己的儿子”(玛3:17)。
3.上帝吩咐下级所应具备的美德(The Virtues Enjoined of Subordinates)
下级对于上级所应具备的美德如下:
第一,下级必须尊敬上级。这包括:
(1)下级必须尊重上级,因为是上帝把他们置于此位份上。“又因他们所做的工,用爱心格外尊重他们”(帖前5:13)。
(2)顺服他们,就像顺服上帝一样。“世上有权柄的人,人人当顺服祂,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罗13:1)。
(3)必须在言语和行为上向他们表示敬意,可以向他们鞠躬、脱帽,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根据当地的风俗,不一而足。
第二,下级必须爱上级——不仅把他们当作伙伴来爱,而且还要把他们当作亲人来爱。即使那个人不可爱,他的言行不配得到爱或敬重,但下级却必须要爱他,因为上帝把他们置于上下级关系之中。上帝命令下级要爱他们——这是上帝所喜悦的,也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下级必须在这个关系所要求的各方面忠心维护与上级之间的关系。
(1)作为下级,我们必须尽可能地保守上级的财产,勤勉做工,以免那些财产因我们的疏忽而被浪费。
(2)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关系所要求的,在各方面侍奉上级。“不可私拿东西,要显为忠诚,以致凡事尊荣我们救主上帝的道”(多2:10)。
(3)我们必须按照自己的能力或者上下级关系所要求我们的,支持我们的上级。“若寡妇有儿女,或有孙子孙女,便叫他们先在自己家中学着行孝,报答亲恩”(提前5:4)。大卫是这样做的(撒上22:3),主耶稣也是这样做的(约19:26)。
(4)我们必须增进上级的荣耀,不能容忍他们被人蔑视。
第四,我们必须服从他们;也就是说,遵从他们的命令,勤勉地执行这些命令。“我儿,要听你父亲的训诲,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箴1:8);“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西3:22)。不仅当他们的治理是温和且本性良善(他们本当如此)时,我们应当这样做,而且当他们乖僻又残忍时,我们也应当如此行。如果上级行了邪恶的事,他们要为此负责。然而,下级必须服从——不仅因为这是正确的,值得渴慕的,而且因为上级命令我们这样做,他的命令就是下级的标尺。“你们作仆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不但顺服那善良温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彼前2:18)。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例外:假如他们的命令违背上帝的律法,下级不可服从他们。此时,应当遵从彼得的教导:“听从你们,不听从上帝,这在上帝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4:19)。
第五,对于上级的软弱之处,我们必须有耐心。他们是人,很多时候缺乏美德。他们会犯错误,过不敬虔的生活,在下级面前言行举止不当。我们必须为此而同情他们,为他们祷告。对于那些敬畏主的人而言,后者犹为重要。“你母亲老了,也不可藐视她”(箴23:22)。嘲笑他们是含的作为(创9:22,25)。
4.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罪很容易从所吩咐的德行中推论出来,美德的反面就是禁止的罪。我们在此简要阐述如下。
禁止上级向下级犯的罪包括下面几条:
第一,若是他们因着邪恶或残暴的行为,因着粗心忽略自己的职分,因着不敬虔的生活,或者因着不义地利用下级,使上帝所赋予他们的位份蒙羞时,他们就犯罪了。
第二,若是他们恨恶自己的下级,有仇视他们的倾向,残暴地对待下级,把下级当作奴隶;行事为人表现得好像下级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他们,为了遵行他们的命令;在下级面前表现得骄傲自大,傲慢无礼时,他们就犯罪了。
第三,若是他们做出了邪恶的榜样,不顺服自己的上级,毁谤他们,蔑视他们时,他们就犯罪了。这会导致他们的下级步他们的后尘,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们。当他们不向别人履行自己应尽的职分,却严格命令别人向他们尽职尽责时,他们就犯罪了。
第四,若是他们不求下级的益处,却寻求自己的益处,利用下级,仿佛下级服侍上级仅仅是为了帮助上级赢得荣誉、金钱和利益——不断地命令下级:施舍,施舍,同时自己却在肆无忌惮地搜刮下级。
第五,若是他们不关心下级的益处,使他们得不到应有的督导、劝勉、责备;当他们任由下级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成长,不关心儿女和仆人们身体和属灵的福益时,他们就犯罪了。
第六,若是他们因下级的软弱——即使是最微不足道的软弱——而向下级施与严酷残忍的刑罚时,他们就犯罪了。他们这样做不是为了下级的益处,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威严和尊贵受到了冒犯——仿佛他们是上帝,人人都当在他们面前顶礼膜拜一样。如果受到了伤害,哪怕是最轻微的伤害,他们也会勃然大怒,以此维护自己。
禁止下级向上级犯的罪包括下面几条:
第一,若是下级在心里不尊重上级,蔑视他们,不愿意服从他们,对上级不礼貌,闷闷不乐,言语轻慢时,他们就犯罪了。“‘这人怎能救我们呢?’就蔑视他,没有送他礼物”(撒上10:27)。
第二,若是下级在心里敌视或憎恨上级时,他们就犯罪了。这可能是因为上级在他们眼里无足轻重——正如有些作儿女的,掌握了这世界上的一些先进的东西之后,就为自己的父母感到羞愧,不愿意见到他们,盼望着父母离自己远远的,或者干脆死了。这也可能是因为上级的骄傲、吝啬、酗酒或其他的罪,使自己在下级眼中显为可憎的,或因为下级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
第三,若是下级不忠心时,他们就犯罪了;也就是说,当他们不留心照看父母的产业——比如当他们愚蠢地浪费或忽视钱财衣物时。他们隐秘地剥夺上级的快乐或其他东西,与偷盗别人相比,似乎他们更有自由抢劫自己上级的东西,而当他们这样做时,他们就犯罪了。“偷盗父母的说,这不是罪,此人就是与强盗同类“(箴28:24)。当他们在学习阅读、写作,或学习手艺时懒惰懈怠,或者当他们不尽力帮助父亲养家糊口,维持生计时,他们就犯罪了。这还包括参与欺诈性的交易——一般是指走私——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带来了损失,导致的结果就是不能增进整个国家的益处。
第四,若是他们不顺服,没有认识到是上帝赋予他们上级位于他们之上的权柄,而是弃绝上级时,他们就犯罪了。这表现在拒绝这个现实,不遵从上级的命令,反倒行上级禁止的事情,满腹牢骚,顶嘴争辩,想逃避顺服的本分。这可以进一步表现在想要强迫上级不发出某些命令、辖制上级,强迫上级按照下级所喜悦的方式行事。
第五,若是下级嘲笑上级,看见上级的弱点时奚落上级,并且下级发现上级的错误而满怀憎恨、懊恼,抱怨、谩骂——或者当他们认为自己的上级言行举止不当、不明智,心里认为他们不应该这样做时,他们就犯罪了。
综合考虑上面这些阐述,再想一想“父母”这个词的全部含义。想一想你与别人处于哪种上下级关系。再进一步想一想上级对下级应尽哪些本分,下级对上级应尽哪些本分,然后省察自己,看看你对自己的上级是怎样做的,你对自己的下级又是怎样做的。再想想自己的罪,因此谦卑己身,寻求饶恕。挑旺自己,调整自己将来的生活,使之符合这条诫命。为此,你需要活泼地反思这条诫命所附加的鼓励。
5.这条诫命所附加的鼓励(The Incentive Conjoined to this Commandment)
这条诫命所附加的鼓励是:“……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死亡,本不是从亘古就有的,却已经降临到人类身上,尽管对信徒而言,死亡并不是罪的刑罚,信徒们却必然都要死去。生命本身是一种祝福,因而长寿就是进一步的祝福。生命是值得渴慕的,没有人能够在死亡中体会快乐。人越长寿,他就越能享受生命的喜乐。“有何人喜好存活,爱慕长寿,得享美福”(诗34:12)。
异议:在天上岂不比在地上更好吗?所以,早死对敬虔之人而言岂不是更好吗?那么长寿的应许怎么会是值得渴慕的呢?
回答:首先,此处并不是永恒的荣美的生命与属世的生命之间的比较,而是死亡与生命之间的比较。其次,信徒在地上能够行许多有助于上帝的荣耀、教会和他人福益的事情。没有人能够在天上行这些事情,所以圣徒们非常渴望能够活着,他们说:“因为在死地无人记念祢,在阴间有谁称谢祢?”(诗6:5)。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长寿是一种祝福。第三,人不应该认为长寿的应许仅仅适用于个人,这个应许也适用于家族——也就是说,适用于他们支派、民族中的每一个人。因此以色列人在迦南地得以长久,每个民族都在自己的土地上得以长久,每个支派都由自己的嫡系子孙延续。
上帝不仅应许日子得以长久,而且还加上一句:“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这指的是长久而安宁的生活,是相对于离开家乡的流亡放逐生活而言。对于以色列人来说,他们的家乡就是迦南地——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一块肥沃而且令人愉快的土地。以色列人一定要占领这块土地,因为弥赛亚一定要降生在这块土地上。然而,对于每一个信徒而言,它指的是他的家乡所在的国家或者他所居住的国家。这是根据保罗的见证:“使你得福,在世长寿”(弗6:3)。在自己的国家得享长寿并过着安宁的生活,这是一种祝福。“白发是荣耀的冠冕,在公义的道上,必能得着”(箴16:31)。
6.对上级的劝勉(Exhortation to Superiors)
所以,你们这些被上帝置于别人之上的人,要勤勉做工,使自己言行得当,合乎这条诫命。
(1)“父母”这个名称致使你必然这样做,亲切而又有效地迫使你这样做。
(2)大自然教导我们:上级应该尽心竭力地为下级谋求益处。看看动物们,它们会给你这样的教训;看看外邦人,他们也会使你对此深信不疑。
(3)上帝为了这一目的而赋予你一个尊贵的位置,并以这一荣耀来装饰你。
(4)你将来必须为自己的治理向上帝交帐,如果你不忠心,在审判的那日,你的双手必然要为下级所受到的刑罚负责。
(5)然而,如果你忠心,祝福将会临到你的儿女,以及其他从属于你的人身上。在末日,如果你能够说:“看哪!我和主所交付我的儿女都在这里!”,那该是多么甜蜜呀!
7.对儿女和下级的劝勉(Exhortation to Children and Subordinates)
你们这些作儿女的,以及所有处于从属地位的人——要当心不要使你们的父母以及上帝置于你们之上的那些人担忧,不要让他们因为你们的不顺服和敌对而叹息,因为:
第一,这是一种可憎的罪,一种与最不敬虔的时代相关联的罪。“在你们中间有轻慢父母的”(结22:7);“因为儿子藐视父亲,女儿抗拒母亲,媳妇抗拒婆婆;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弥7:6);“违背父母的”(罗1:30;参考提后3:2)。这是对上帝和人类社会的攻击,是违背自然的——以致于这是所有可憎的罪中最为可憎的,即使从属世的意义上来说也是令人厌恶的。
第二,这样的人必不能逃脱上帝的震怒。听一听上帝向他们所发出的警告吧。他们不仅使自己处于向违背律法之人所发出的咒诅之下,而且这些特定的审判也会临到他们:“咒骂父母的,他的灯必灭,变为漆黑的黑暗”(箴20:20);“戏笑父亲,藐视而不听从母亲的,他的眼睛,必为谷中的乌鸦啄出来,为雏鹰所吃”(箴30:17)。这意味着他们将会处在惊恐之中。“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们’”(申27:16)。无论今生,还是永世,他们都将受到咒诅。
第三,想一想下面这些例子:含,他的儿子迦南及其后裔都受到了上帝的咒诅(创9:22,25);流便,被剥夺了长子的名分,他的支派是最先灭绝的(创49:3-4);以利的两个儿子,悲惨地死去了(撒上4:11);押沙龙,在战场上被以残忍的方式杀死了,然后被随意地埋在一大堆石头下面(撒下18:14,17);戏笑以利沙的那四十二个童子,被熊撕裂了(王下2:24)。
8.上帝所赐的顺服的最后理由(Final Incentives Given for Obedience)
圣经中记载了早先这些罪所受到的审判,我们一定会因此而感到惧怕,不敢犯这些罪了。然而,我们一定不要仅仅满足于避免邪恶。相反,我们必须以全部身心,竭力尊敬和服从父母以及上帝置于我们之上的所有人。根据他们各人的位份,予以相应的尊荣。为此,要思想:
第一,上帝明确的命令——上帝是威严、荣耀、至高无上、无所不知、公义的赐律者,祂能救人,也能灭人。当你犯罪时,你不仅仅是在抵挡人,也不仅仅是在违背人,而是在抵挡上帝本身。
第二,要注意到上帝赋予父母以及一切上级的权柄。是的,要认识到他们的权柄反映的是上帝的威严,惟愿这一认识能驱使你尊重他们,甘心乐意,高高兴兴地尊重他们、顺服他们。
第三,想一想为了使你各方面都得益处,他们付出了多少爱、关心和劳动。想一想当你在他们面前言行得当时,他们是何等地欢喜;当你藐视他们,不顺服他们时,他们是何等地忧伤。所以,如果你里面有一点点属世之爱的火花,你就会因此而受到激励,尊重他们,顺服他们。
第四,多多默想上帝赐予顺服儿女的祝福。闪和雅弗,受到了主的祝福,因为他们尊重自己的父亲,上帝应许他们,说教会和蒙恩之道必在他们的儿女中间(创9:26-27)。所有作儿女的当把下面这段特别的经文铭记在心,而作父母的则应该在儿女年幼时就让他们背诵这段经文:“耶利米对利甲族的人说:‘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说:因你们听从你们先祖约拿达的吩咐,谨守他的一切诫命,照他所吩咐你们的去行。所以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说:利甲的儿子约拿达必永不缺人侍立在我面前’”(耶35: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