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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信仰宣言
首頁 改革宗信仰宣言 威斯敏斯特小要理問答 威斯敏斯特大要理問答 威斯敏斯特信條 海德堡要理問答 比利時信條 多特法典
信仰宣言(改革宗)中英對照
HC Heidelberg Catechism 海德堡要理問答 海德堡問答
BC Belgic Confession 比利時信條(宣言) 比利時宣言
CD Canons of Dort 多特信條(法典)多特法典
WCF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西敏斯特信仰宣言 西敏信條/西敏宣言 威斯敏斯德宣言
WLC Westminster Larger Catechism 西敏斯特大要理問答 西敏大要理 大問答 韋斯敏斯德大要理問答
WSC 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 西敏斯特小要理問答 西敏小要理 小問答 韋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
改革宗信仰宣言導論
方鎮明博士
在十六、十七世紀,改革宗教會(the Reformed Church)確立了六份重要的信仰文獻,它們分別是:
1.於荷蘭和德國確立的《比利時宣言》(Belgic Confession)、《海德堡教理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多特法典》(Canons of Dort) ;
2.於蘇格蘭和英國確立的《西敏斯特信仰宣言》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西敏斯特小教理和大教理問答》(The Shorter and Larger Catechism of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這些信仰文獻雖然來自不同的教會傳統,卻有着相同的特色。在教義上,它們都強調神的主權和恩典,相信人的得救全是神的恩典,而且在得救的事情上,神是預定和預知的。在內容鋪排上,都是先解釋使徒信經,後討論十誡,目的是要強調律法的功用除了能夠帶領罪人歸向基督,也能夠幫助基督徒在生活中成長,喜悅地事奉基督。
本研讀版聖經所引用的就是上述的信仰宣言。為了讓讀者更清楚各宣言的內容,現將有關背景和特色分述如下。
- 《比利時宣言》 (1561)
《比利時宣言》共有37項條文,分以下三部分講論: 1.三一神和聖經中關於神的知識; 2.基督的創造和救贖; 3.聖靈在教會和藉教會達成的成聖工作。
《比利時宣言》由德布利(Guido de Bres,1522-1567)主力執筆,他是蘇格蘭東南部法語教會的巡迴牧師。1559年,《法國宣言》(French Confession)在加爾文的監督下成稿,德布利就以此為藍本撰寫了一份個人信仰告白;內文多引用聖經,並經常使用『我們』這個人化的字眼。這信仰告白由法文寫成,於1562年印刷,1571年修訂,後來被荷蘭的改革宗教會採納,並於1618年在多特會議得到確認,正名為《比利時宣言》。
當時,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與天主教結盟,逼迫荷蘭和比利時的改革宗教會,德布利因而起草這份宣言,為這些『十字架下的教會』辯護,向腓力二世解釋他們的信仰,表達他們是遵守法律的公民而非反抗者,且認同三一神的教義,指出他們是有別於重洗派的;他們也藉這辯護教導信徒謹守教會紀律,提醒他們在面對壓迫時要甘願受苦,至死忠心。
- 《海德堡教理問答》 (1563)
《海德堡教理問答)共有129條問題和答案,按52周編排,內容分別講述:
1.人的不幸; 2.神的救贖; 3.人在福音之下的快樂景況。
《海德堡教理問答》是由兩位海德堡神學家用德文寫成的,他們是烏爾西努(Zacharius Ursinus,1534-1584)和俄利維亞努(Casper Olevianus,1536—1583),而前者是主要的作者。問答中除了第80題批評天主教彌撒之外(這是選侯的要求),其餘都是信仰的闡述,並無辯駁的色彩。這問答指出『道德的更新和基督徒的信服,是從稱義引發出來的』,而書中只肯定了神的預定,沒有強調預定論。這問答後來給翻譯成拉丁文、希臘文和希伯來文,在得到大部分的改革宗教會接納後,更被譯成歐洲、亞洲和非洲的各種語言,享有崇高的地位,至今仍備受高等路德宗教會所重視。
當時,德國教會隸屬路德宗,而政府傾向打擊改革宗教會。但改革宗得到費特烈三世(Frederick Ⅲ,the ruler of the Palatinate of the Rhine)的認同,這位在德國極具影響力的選侯同意讓改革宗教會成為合法組織,並吩咐人編寫這份教理問答,向路德宗教會解釋改革宗的信仰,也藉此安慰德國境內被壓迫的人民,故這問答又稱為『安慰之書』。
- 《多特法典》 (1618-1619)
十七世紀初,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或Remonstrants)在荷蘭改革宗教會內興起。簡單來說,這主義在救恩的理解上近似天主教,他們挑戰宗教改革家對『人的敗壞』和『神的恩典』的理解。荷蘭改革宗教會遂於1618年11月13日至1619年5月9日期間舉行多特會議,62位荷蘭代表和來自八個國家的27位代表,共同就亞米紐斯主義對改革宗提出的五點批評發表聲明,這份稱為(多特法典)的聲明,聯同《海德堡教理問答》,備受荷蘭、法國、德國的百勒天奴、比利時地區的改革宗教會及英國的清教徒接納。
在多特會議中,與會者對亞米紐斯主義的批評逐一回應,例如指出人的得救唯靠基督的救贖,這救贖是出於神的恩典,並非像亞米紐斯主義所說,救恩同時是需要人的自由意志來成就的。因為會議的目的是回應亞米紐斯主義,所以在『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兩者的關係上着墨不多,以致有人批評會議過分高舉神的主權。其實改革宗的信仰核心——『聖約神學』,就是同時強調『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批評者若更多認識多特會議舉行的目的和改革宗的信仰,就不會有這樣的誤解了。
《西敏斯特信仰宣言》 (1643-1647)
《西敏斯特信仰宣言》原本分為33章,後來福音長老會的薩默敦文本加插了34和35兩章。宣言內容首先論述聖經是神聖事物的知識來源,然後闡述神的本性、神的法旨、創造、治理、恩典之約,基督的工作、得救的保證等,其後加插的篇章則專論聖靈和福音。在教會崇拜、體制、紀律和安息日上,也有詳細的講論和指引。
在十七世紀,英國國會召開了西敏斯特議會(Westminster Assembly),盼望藉此重整英國的教會。在1643年7月1日至1649年2月22日期間,經過1,163場的討論後,就訂立了《西敏斯特信仰宣言》(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與會者包括30位議院議員和121位牧師,他們分別來自英國七個省份的長老會、聖公會和少數的獨立團體。會議遭到當時的皇帝查理一世(1625-1649)的反對,聖公會遂拒絕繼續派代表出席。而英國與蘇格蘭兩國剛巧結盟,於是邀請了八位蘇格蘭代表列席,故此這宣言在信仰內容和教會實踐方面都有着蘇格蘭長老會的風格。
編寫《西敏斯特信仰宣言》的目的有二。第一是要確立英國教會的政制、禮拜儀式和教義。第二是反駁天主教天特會議(Council of Trent,1545-1563)對宗教改革思想的批評。由於天特會議以精確和縝密的神學表達方式批評基督教,因此,《西敏斯特信仰宣言》的鋪排也以類似的結構表達基督教思想。這宣言雖然從未正式得到英國聖公會的接納,但卻受到蘇格蘭長老會、英屬愛爾蘭長老會、美國長老會及這些教會的宣教地區的重視,成為這些教會的教義根據。宣言中的教義部分也一直影響着英國和美國的浸信會和會眾制教會。隨着十七世紀的移民潮,這宣言更加傳播到澳洲、新西蘭及南非英語體系的長老會。
- 《西敏斯特大教理及小教理問答》 (1647-1648)
為了讓孩童和初信主的信徒有效地學習真道,西敏斯特議會於1647年按《西敏斯特信仰宣言》編寫了《西敏斯特小教理問答》。這107條的問與答,簡短易讀,字句顯淺,每個問題多以一句句子來回答,是神學入門的必備,廣受當時人士的喜愛。雖然對於孩童來說,內容略嫌深奧,須要再加解釋,但這問答連同《海德堡教理問答》和路德的《小教理問答》,仍是基督教最常用的教理問答。
另外,議會於1648年又依據《西敏斯特信仰宣言》寫成《西敏斯特大教理問答》,作為教牧講道時的參考。這196條的問與答較《西敏斯特小教理問答》詳盡,根據聖經的原則處理倫理問題,但因在律法上的解釋過於教條化,用字又不夠通俗,故不太受當時的人歡迎。
《西敏斯特大教理問答》和《西敏斯特小教理問答》都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1.主題是『我們當信甚麼』,內容包括神的屬性、神的創造及救贖;
2.主題是『我們當作甚麼』,內容包括十誡、如何得救,信徒如何藉神的話語、聖禮和禱告成長。
(摘自《新譯本聖經研讀版》輔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