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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所謂「罪」,意指對上帝的背離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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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所謂「罪」,意指對上帝的背離。這自然使我們想起所謂「原罪」的教義,想起亞當夏娃違背上帝之命而遭懲罰的神話,想起作為這一切之基礎的「上帝」觀念。把這些相互關聯的東西按邏輯先後重新排列,並剝除其古老的神話外殼,則其表達的就是這樣一些思想:

第一,整個世界賴以存在的根基,或使一切存在物得以存在的力量,就是「上帝」;因此準確地說,上帝是存在本身,而比喻地說,上帝就是創造,或者說上帝是萬物的創造者,當然也是人類的創造之父;

第二,由於人自恃擁有知識(或理性),尤其是由於人擁有自由(即選擇行動方式的可能),因而也就有了選擇「毀滅」而不選擇「創造」,即不是去促進而是去顛倒創造進程的可能,也就是所謂背離上帝而不與上帝合作的可能;

第三,這就導致了人類的苦難和罪惡;由於這種傾向屬於人類全體,遍及整個世界,不具備人格性又沒有責任感的世界就將個人裹挾進不斷升級的級的集體罪惡之中,這種共同的罪惡環境,就是「罪性」。

人皆具有的局限性(即總是從自己的觀察點去看問題),再加上人皆賦有的自由(即意志的自由或選擇行動方式的自由),這些既是使世界紛繁豐富的條件,也是造成罪的條件,就是說,罪的根源在人自身之中,人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就是「原罪」說的含義。

罪是人生的混亂、失衡和異化,是弄錯了對象的獻身態度,是偶像崇拜- --崇拜自己即狂妄之罪,崇拜事物即縱慾之罪。罪使人走向低於人的存在方式,也就是走向死亡---人性的死亡。「原罪」觀念或「罪」這一概念是基督教傳統人性論的核心。

「罪」的本意,非如一般中國人所認為的是指法律上或道德上的罪過、罪惡或犯罪。般中國人正是在這一誤解的基礎上,不能接受「人人有罪」的基督教說法。「罪」這個字只是一個不準確的、無可奈何的譯名,從希臘原文說,它的基本意義乃是射箭時「不中的」即偏離目標。在基督教教義中,這個詞被用來表示人順從人的私慾而違背神的旨意或法則,因驕傲不信而背離了上帝,也就偏離了上帝造人的目的。所謂「人人有原罪」,是說人人都有局限性,都有自由意志,所以也就都有這種背離上帝的傾向或可能。儘管這個詞在漫長的運用歷史上,尤其是在西方語言中的複數形式上確實具有了種種道德上(不是法律上)的過失的意義,但它在神學上指的卻是對上帝的背離,而其他種種罪過或惡行都是由此而來。基督教所謂基本的罪即偶像崇拜,所指的是「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也就是對創造萬物和人自身的上帝的背離。人在追求生命的意義和人生的支持時不是轉向造物主而是轉向造物中的一類,即「自我」之時,所犯的就是「驕傲」之罪,即以自我為偶像;若是轉向另一類,即「他物」之時,所犯的就是「縱慾」之罪,即以事物為偶像。用哲學語言來說,這正是海德格所描述的「忘記了存在」,或只看見存在物這樣一種人生狀態。如果我們對實在作如實的現象描述,我們得承認這種「罪」的傾向還具有團體的或社會的性質,個人會發現自己像一部機器里的零件,被超乎自己控制的巨大集團,即海德格所謂無人格的「他們」或「常人」裹脅而去。如果我們對實在作如實的現象描述,我們也得承認每一個人以自我為世界中心的傾向以及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正是罪產生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意志自由的誤用或濫用就可以造成事實上的罪,即選擇了造物而不是造物主作為終極關切或執着或獻身的對象。這正是「原罪」的涵義。不難看出,「原罪」教義既揭示了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又提醒了人對自己的自由所負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