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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所谓“罪”,意指对上帝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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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所谓“罪”,意指对上帝的背离。这自然使我们想起所谓“原罪”的教义,想起亚当夏娃违背上帝之命而遭惩罚的神话,想起作为这一切之基础的“上帝”观念。把这些相互关联的东西按逻辑先后重新排列,并剥除其古老的神话外壳,则其表达的就是这样一些思想:

第一,整个世界赖以存在的根基,或使一切存在物得以存在的力量,就是“上帝”;因此准确地说,上帝是存在本身,而比喻地说,上帝就是创造,或者说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当然也是人类的创造之父;

第二,由于人自恃拥有知识(或理性),尤其是由于人拥有自由(即选择行动方式的可能),因而也就有了选择“毁灭”而不选择“创造”,即不是去促进而是去颠倒创造进程的可能,也就是所谓背离上帝而不与上帝合作的可能;

第三,这就导致了人类的苦难和罪恶;由于这种倾向属于人类全体,遍及整个世界,不具备人格性又没有责任感的世界就将个人裹挟进不断升级的级的集体罪恶之中,这种共同的罪恶环境,就是“罪性”。

人皆具有的局限性(即总是从自己的观察点去看问题),再加上人皆赋有的自由(即意志的自由或选择行动方式的自由),这些既是使世界纷繁丰富的条件,也是造成罪的条件,就是说,罪的根源在人自身之中,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就是“原罪”说的含义。

罪是人生的混乱、失衡和异化,是弄错了对象的献身态度,是偶像崇拜- --崇拜自己即狂妄之罪,崇拜事物即纵欲之罪。罪使人走向低于人的存在方式,也就是走向死亡---人性的死亡。“原罪”观念或“罪”这一概念是基督教传统人性论的核心。

“罪”的本意,非如一般中国人所认为的是指法律上或道德上的罪过、罪恶或犯罪。般中国人正是在这一误解的基础上,不能接受“人人有罪”的基督教说法。“罪”这个字只是一个不准确的、无可奈何的译名,从希腊原文说,它的基本意义乃是射箭时“不中的”即偏离目标。在基督教教义中,这个词被用来表示人顺从人的私欲而违背神的旨意或法则,因骄傲不信而背离了上帝,也就偏离了上帝造人的目的。所谓“人人有原罪”,是说人人都有局限性,都有自由意志,所以也就都有这种背离上帝的倾向或可能。尽管这个词在漫长的运用历史上,尤其是在西方语言中的复数形式上确实具有了种种道德上(不是法律上)的过失的意义,但它在神学上指的却是对上帝的背离,而其他种种罪过或恶行都是由此而来。基督教所谓基本的罪即偶像崇拜,所指的是“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也就是对创造万物和人自身的上帝的背离。人在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人生的支持时不是转向造物主而是转向造物中的一类,即“自我”之时,所犯的就是“骄傲”之罪,即以自我为偶像;若是转向另一类,即“他物”之时,所犯的就是“纵欲”之罪,即以事物为偶像。用哲学语言来说,这正是海德格所描述的“忘记了存在”,或只看见存在物这样一种人生状态。如果我们对实在作如实的现象描述,我们得承认这种“罪”的倾向还具有团体的或社会的性质,个人会发现自己像一部机器里的零件,被超乎自己控制的巨大集团,即海德格所谓无人格的“他们”或“常人”裹胁而去。如果我们对实在作如实的现象描述,我们也得承认每一个人以自我为世界中心的倾向以及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正是罪产生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意志自由的误用或滥用就可以造成事实上的罪,即选择了造物而不是造物主作为终极关切或执着或献身的对象。这正是“原罪”的涵义。不难看出,“原罪”教义既揭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又提醒了人对自己的自由所负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