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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II191-200
DAY 191 [3.4.13] 聖經認可的私下認罪,為了與弟兄和好
基督在馬太福音說到第二種的私下認罪:「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5:23-24)。當我們犯過得罪弟兄,原有之愛的關係遭到破壞;我們去承認自己的過犯,請求他的原諒,如此我們之間的愛就得以修復。
當有人犯罪甚至冒犯了整個教會,也當如此認罪。既然基督將得罪一位弟兄視為如此嚴重,禁止這樣冒犯弟兄的人參加聖會崇拜,直到他按公義修補好與對方的關係;更何況當人以邪惡的罪行冒犯整個教會時,就更應當藉承認己罪與教會和好。因此,當哥林多信徒順從教會的懲戒之後,就可以重新接納他們進入教會團契(林後2:6)。
這也是早期教會中的認罪方式。根據教父的記載,「犯罪者經過悔罪期之後,他們來認罪,接着主教和牧師按手禱告,他們被教會接納,恢復可領聖餐」。聖經沒有記載任何其他認罪的方式,並且我們也不可以新的規條捆綁人的良心,因為這是基督所嚴厲禁止的。
有些教會信徒在參加聖餐聚會之前,常常來到牧者面前,尋求幫助省察自己。我們並不反對這樣作法,反而衷心希望各處教會都如此行。因為如此作,使良心擔重擔的人可以大得幫助,並且使那些當受勸誡的人得到當受的規勸。但是必須注意,總要防範牧者的專制和信徒的迷信!如此才可避免天主教告解認罪的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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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92 [3.4.14] 鑰匙權的性質和價值
教會所具有的鑰匙權,在三種認罪中有其角色與位置:(1)教會全體嚴肅地承認所犯的過錯,並求神赦免;(2)個人因某些顯著的罪行是公開犯罪,見證自己悔改了;(3)個人因良心不安需要牧師輔導而向他表白自己的軟弱。然而在此所說的,並非有關過犯如何補償。補嘗過犯的作法,也是為使良心獲得平安,然而主要目的是要消除仇恨,使弟兄們重新復和,用和平彼此聯絡(弗4:3)。
我們不可輕忽以上所論「認罪」帶來的益處,如此就可使我們更樂意認自己的罪。當整個教會站在神的審判台前,承認自己的罪,唯獨投靠神的憐憫時,若有肩負和好使命的基督使者(牧師)在場,並宣告我們的罪得赦免,這就是非同小可的安慰(林後5:20)。當牧師行公義、有秩序、敬畏地執行這重要使命時,這就證明「鑰匙權」是有益的,是值得推薦的。
同樣,當人曾因自己的罪與教會隔絕,而後蒙赦免並恢復與眾弟兄的合一。當他認識到自己已經被基督設立的牧者饒恕,宣告「你們在地上所釋放所赦免的,在天上也先釋放赦免了」(約20:23;太18:18),這是何等大的益處。有需要藉着輔導來除去他們的軟弱之人,尋求私下認罪而得釋放,這私下的輔導所帶給他的也是一樣有效有益。因為,有些信徒聽到向全體會眾傳講的赦罪應許時,仍然有些懷疑,並不確知自己的罪是否已得赦免,心裏仍然不安。所以,當他向牧師敞開自己心中的私隱時,並從牧師聽到福音信息,特別針對他的需要,提醒他福音書中主基督的話「放心吧!你的罪赦免了」(太9:2),他的心得到確證,就從憂慮中得到釋放,脫離從前所折磨他的痛苦。
論到教會的鑰匙權時,我們總要謹慎,免得我們幻想某種在福音傳揚之外的權柄。在後面論到教會的治理時,我們將更詳盡解釋。基督所交付教會任何捆綁或釋放的權柄,都是緊繫於聖道。在行使教會的鑰匙權時,更是要根據聖經,因為鑰匙權完全在於聖道,藉着神所按立的牧者宣講,將恩惠的福音公開與私下的印記在信徒心中(徒20:24,32)。真正的赦罪,是惟有藉着傳講聖道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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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93 [3.4.15-16] 天主教告解認罪的謬論
總而言之,天主教的神學家們說什麼呢?他們下令所有的男女,一旦到懂事的年齡,都應當至少一年一次向神甫告解承認他們一切的罪,否則他們的罪不得赦免,天國之門就不再向他們敞開。天主教宣稱神甫擁有鑰匙權,捆綁和釋放罪人。然而,他們對這鑰匙權的解釋自相爭鬥。有的人說只有一把鑰匙。也有人因擔憂神甫私自擴張權柄,就說有兩把鑰匙:判斷權,行使權。更有人打造其他把鑰匙,真是任意妄為。
他們明知神藉先知宣告:「惟有我是耶和華;除我以外沒有救主……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賽43:11,25)。但他們卻說神甫自己負責決定捆綁或釋放誰,並陳明誰的這罪得赦免或留下;神甫聽審時宣判赦免或不赦免人,他開除人的教籍或允許人開始領聖餐。神甫經常不公義的宣告捆綁或釋放人,而這些人在天上必沒有被捆綁或釋放。
他們還說:鑰匙是基督自己交付所有的神甫,是藉着主教在按立神甫時,賜給他們的。然而只有那些在職的神甫才能自由地使用這些鑰匙;至於被除教和除職的神甫,雖然手中仍握有這些鑰匙,但卻是生銹和失效的。這樣說的人,比起那些隨己意打造新鑰匙的人,還講一點道理,因為那些人竟然教導說:惟有用這些鑰匙才能打開教會赦罪的寶庫。
天主教要求來向神甫告解認罪的人,必須列舉訴清一切的罪,並說,除非人真誠來告解認罪,否則罪就不得赦免;也誇大的說,人若忽略在神甫面前認罪,就無法進入天堂。我們能列舉一切的罪嗎?我相信大衛王對認罪有正確的認識,他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過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末現的過錯」(詩19:12);「我的罪孽高過我的頭,如同重擔叫我擔當不起」(詩38:4)。他清楚知道我們的罪有如深坑,罪行有多種面目,罪這怪物有幾個頭,尾巴拖的有多長。所以,他並沒有分類算清這些罪,反而從他惡行的深淵向神呼求:我被罪所勝,被其埋葬,被其窒息,「陰間的繩索纏繞我」(詩18:6),我陷在深淤泥中(詩69:6-3,15-16),求主的膀臂拯救我這軟弱、瀕臨死亡之人。有誰看到大衛根本無法數算自己的罪,還會以為他能數清自己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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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94 [3.4.17] 要求人算清一切的罪,是對人無止境的折磨
天主教的告解認罪禮,對於那些對神只有一些認識的人而言,是殘忍的折磨心靈。首先,他們必須根據告解公式來清算一切罪惡,將罪分為樹幹、樹枝、樹葉。然後衡量罪的性質、大小、犯罪當時的情況。然而,在如此詳細的分類後,發現罪多如天空海洋無邊無際。他們越分越細,罪變得越多,最後如同大山,如同待宰的羊無法逃脫。至終充滿絕望。
這些神甫是殘忍的劊子手,帶給信徒如此的創傷,又編造出一些解藥,宣稱說人人都當靠自己能力來解決問題。然而,這只加增更多煩惱,造成更大的折磨:「我用來認罪的時間不夠」;「我沒有盡責認真的認罪」;「我因粗心而忽略許多事情,這樣的疏忽是無可推諉的!」
神甫仍然繼續編造其他的解藥,想減輕這樣的痛苦。他們說:你要為自己的疏忽而悔改;只要不是徹底的疏忽,必得赦免。然而這一切都無法醫治人的創傷,更不可能減輕人的罪。就如糖銥的毒藥,入口之時不覺難受,然而在察覺之前就已深入人心。所以這可怕的聲音常常迴響於信徒的耳旁:「你當認你一切的罪。」。除了確實的安慰之外,是無法消除此恐懼的。
請讀者思量:你是否能數算出自己一整年所犯的每一個罪?(天主教規定告解至少一年一次)。經驗告訴我們,即使我們在晚間只省察當日的罪,記憶仍是模糊不清的;因為各式各樣的罪惡侵擾我們,是如此眾多!我們所指的,不是那些剛硬愚昧的假冒為善者,他們數算所犯的三四個大罪後,就以為自己盡了認罪責任。我們指的,是那些真敬拜神的人,他們省察到自己罪孽的深重又眾多時(詩38:4;40:12),加上約翰所說「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更大」(約壹3:20),因而他們在審判主面前恐懼戰兢,因為他是無所不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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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95 [3.4.18a] 要求人算清一切罪的惡果
要求信徒算清一切罪惡,又恭維他們自己有能力認罪解決問題,
等於是要他們在大風大浪的海中暫時拋錨,又如叫精疲力盡的旅客在路邊歇息一會兒,根本不能解決問題。這是各人都心知肚明的。原因在於:首先,數清一切的罪是不可能的;這只會擊垮、定罪、困惑人,使人絕望而至終沉淪。其次,它也剝奪罪人真正認識己罪的機會,使他們成為假冒為善的人、對神和自己無知。
事實上,因未叫人全心注意數算罪的類別,同時就忽略了內心隱藏的過犯污穢。唯有認識自己內心的敗壞,才能使人徹底認識自己悲慘的光景。認罪的確實原則,乃是認識並坦承自己的罪如同深淵,超乎自己悟性所能想像的。稅吏照這原則認罪:「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18:13),這等於是說「我是罪惡滔天的罪魁;我完全是個罪人,我的心無法想像,我的舌頭無法訴說我的罪有多大!求神無限的憐憫,吞滅這如同深淵的罪」。保羅也說「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提前1:15)。
你會問:難道我們不需要認每一個罪嗎?難道不是說「我是個罪人」神就會接納我們的認罪嗎?不是的,我們反而應當在神面前盡己所能傾心吐意,不僅以一句話承認自己是罪人,更是要從內心真誠全然承認,我們的罪污又大又多。不僅承認自己是不潔的,也要承認自己的不潔是何其深重;不僅承認自己所欠的罪債,也要承認自己所背負的罪債是何其巨大;不僅承認自己被罪壓傷,也要承認自己所受的創傷是致命的。然而,當罪人如此在神面前全然敞開自己時,應當認真坦白思想,在他裏面還有許多隱藏的罪惡,是超過所能測度的。因此,他應當與大衛一同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19:12)。
我們絕不可接受天主教所宣稱的:只有當人下定決心向神甫認罪,罪才能得赦免;並且那不趁此機會向神甫認罪的人,天堂之門向他關閉。因為罪得赦免,從古至今都是一樣的。聖經記載基督赦免人的罪,從沒有說要向神甫認罪才得赦免。顯然,根據天主教的說法,若周圍都沒有神甫,就沒有認罪的可能,人也就無法認罪。在中世紀之前千百年來,此種認罪方式從所未聞,而信徒的罪都得到赦免。我們無須過多辯駁此毫無根據的告解認罪禮,因為神的話清楚明確,永遠長存:「惡人若回頭離開所作的一切罪惡……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結18:21-22)。任意在這話上加添什麼的人,所捆綁的不是人的罪,而是限制神的憐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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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96 [3.4.18b-19a] 天主教告解認罪禮是毫無益處的
天主教說除非人向神甫認罪,罪就不得赦免,理由是必須由法官審理,才能判決。其實,他們是任意妄為立自己為法官。他們如此捏造的理由,任何有理智之人都不會接受!他們誇口說,捆綁和釋放的職分已交付他們,以為認罪是他們的管轄權,加上調查權!再者,他們這樣教導,是眾使徒所不知道的。神甫無法知道罪人是否確實得赦免,因他們聽審時無從得知,所陳述的犯罪清單是否確實和完整。惟有赦罪的神才能鑒察人心肺腑。因此,若根據天主教的教導,則所謂赦罪是完全受限於認罪之人所說的。誰也不能確知罪有沒有真正得到赦免。
其實,真正的赦罪完全在於「信和悔改」,而這二者是沒有任何聽審認罪的神甫能知道的。因此,捆綁和釋放的確定,並不在於地上聽審的判決,因為即使神的僕人忠心盡己職分,宣告赦罪也只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這句話「你們赦免誰的罪」(約20:23),是為了罪人的緣故而說的,免得他們懷疑神在聖經所應許的赦免,是否會在天上被認可。
我們譴責這種神甫聽審人認罪的儀式,深盼將之除去,因為這告解禮在多方面對教會極為有害!即使這認罪儀式本身是無關緊要,但它沒有任何用處與果效,反而造成了許多的不虔不義、褻瀆和錯謬,所以應當立即被廢除。天主教辯說這認罪的儀式,在某些方面極有益處。其實,這些所謂「益處」若非虛假,就是毫無價值。他們強調其中一種益處:認罪之人在神甫面前告解會羞恥臉紅,這就是沉重的刑罰,使罪人以後更為謹慎,並因自罰而平息神的忿怒。如此的說法,等於是宣告:站在至高者的審判台前受審,仍不足以使人謙卑下來!我們若因在人面前趕到羞恥,就停止作惡,然而當神見證我們邪惡的心時,在神面前卻不以為恥,難道這樣對我們有益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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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97 [3.4.19b-20] 沒有任何神甫擁有天國的鑰匙
天主教強調:在人面前認罪而會使當事人感到羞恥,以此作為處罰,而減低其日後犯罪的可能,這種想法是完全虛假的。其實這會使人更加放蕩犯罪,因為當人向神甫認罪之後,以為把嘴一擦,就說:「我沒有罪了,我不再行惡了」(箴30:20)時,沒有比這更容易叫人放縱肉體了。他們不僅在接下來的一年內大膽犯罪,甚至因無須再認罪,就不向神禱告,也不省察自己;反而罪上加罪,直到他們下次在神甫面前,再度一次性地將眾罪全部吐出來。而且他們自以為吐完一切的罪之後,就卸下了千斤重擔,以為已將審理權從神那裏移轉到神甫身上,並因向神甫認罪,就使神忘記他們一切的過犯。
其實,誰快樂的期待告解認罪之日呢?誰會迫切地想認罪呢?難道不是違背己願、勉強,就如被掐著脖子拉入監牢?也許只有神甫們喜歡告解認罪禮,如此一來他們就可以互相交換所聽到的有趣故事。天主教的告解認罪毫無益處,使人虛有其表來到神甫面前,以儀式取代了真實向神認罪悔改,給人暫時的假平安,使人繼續犯罪,悔而不改。
神甫們宣稱他們執行告解認罪禮,是因為天國的「鑰匙權」交付他們,他們甚至用這藉口支持整個天主教「神甫是中保」制度。我們應當省察他們到底在說什麼。他們說:神將鑰匙交付我們,難道毫無目的嗎?難道「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十18:18)這句話是毫無意義的嗎?難道我們要使基督的話落空嗎?
我們的答覆是:基督交付鑰匙權,有重要的理由,我們在前面已經解釋過。我們一針見血就能指出他們的破綻:天主教的神甫,並非眾使徒的代表或接續者。他們以為自我防衛的理由,其實反而是自扎腳跟。因為基督是在將聖靈賞賜使徒之後,才將捆綁和釋放的權柄交付他們。因此,我們否認鑰匙權屬於未曾先領受聖靈的人。除非聖靈先教導如何使用此鑰匙權,否則任何人都不能使用之。他們胡謅自己有聖靈,行事卻與此相背,他們幻想只要行使儀式,不需要倚靠聖靈。聖經對聖靈的教導完全相反。所以,每當他們誇耀有鑰匙時,我們就要問他們是否擁有聖靈,因為聖靈才是審判主與掌管鑰匙者。若他們回答說他們擁有聖靈,我們就要再問聖靈是否會出錯。他們絕不敢直接的回答這問題。雖然他們的教導間接暗示聖靈會出錯。因此,我們必須推論:沒有任何神甫擁有天國的鑰匙,因他們一再任意地釋放神所定意捆綁的人,及捆綁神所吩咐釋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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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99 [3.4.22] 必須照聖經使用教會的鑰匙權,不可濫用
有人反對說,何必責難天主教的神甫呢?即使基督真正的僕人在此「鑰匙權」職分上也會一樣困惑,因為因信得蒙赦罪總是外人無法確知的,並且罪人也幾乎無法得安慰,因為牧師不能判斷當事人是否真有信心,所以不能確定他們是否蒙赦罪。關於這點,並非問題的關鍵,我們早已預備好答案。因天主教說,除非當事人告知神甫他的罪,神甫就無法赦罪。這樣按照他們所說,赦罪要靠神甫的判決,除非他能智慧的判斷誰應得赦免,否則他所行的一切都是枉然的。總之,他們所說的權柄是指透過審理的審判管轄權,而且赦罪也根據此審理。
這就是關鍵所在,他們所說的沒有根據,其實是無底坑。因為他們說若認罪不全部認清(有可能麼?),則蒙赦罪的盼望就沒了。其次,只要神甫不知道罪人是否真誠的認罪,他就不能作正確的判決。最後,大部份的神甫都無知到不適合擔任這職份,就如鞋匠不適合耕田那樣。其餘的神甫也應該懷疑自己。所以,天主教神甫的赦罪是令人困惑、猶疑不決,因為他們將「赦罪」建立在神甫個人身上,更是根據他所知,所以他只能按照人的告白來審問和調查。
若有人問這些經院哲學家,罪人在一些罪蒙赦免之後,是否就與神和好;我不知道他們能回答什麼。他們必須承認,不論神甫宣告哪些罪得到赦免,他聽到的是什麼,只要他身上仍留有其他的罪,神甫的判決就是無果效的。就認罪之人而說,那有害的焦慮捆綁他的良心,是揮之不去的;因為事實上,他依靠神甫的判決(如天主教所說的),他就完全無法從「神的話」來判斷。。
我們所教導的福音教義,完全沒有這一切的荒謬說法。因為得蒙赦免的條件,在於罪人信靠神的憐憫,只要他真誠倚靠基督獻祭所成就的贖罪,並領受神在基督裏所賜給他的恩典。所以,作為主基督的真僕人,根據神的話所吩咐他的來宣告,就不可能犯錯誤。罪人根據基督親自所說「照着你們的信,給你們成全了吧」的應許(太9:29;8:13),單單倚靠主基督的恩典,就必領受真實且清楚的赦罪。天主教邪惡的藐視與排斥此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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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98 [3.4.21] 神甫任意的捆綁和釋放
清楚的證據顯示,神甫捆綁和釋放人是不分青紅皂白,他們無法抵賴,就宣稱自己雖無知識,仍有權柄。他們不敢否認,善用權柄需要知識;然而卻說即使神甫行惡妄用,這權柄也已經交付給他們。其實,這權柄乃在於主基督所說的:「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16:19;18:18)。真正領受這權柄的人,應當照基督的話捆綁和釋放人。主基督的話沒有落空,而神甫任意妄為,顯示他們宣稱有權柄是大錯特錯了。
他們找藉口強辯說:基督的話是有條件性的,所宣告的捆綁或釋放之人,要看當事人的功德是否配得。我們承認:只有那些應該被捆綁或釋放的人,才能被捆綁或釋放;然而福音使者和教會擁有聖經,可以判斷當事人是否會悔改,是否應得。福音使者能因信,向一切在基督裏的人宣告赦罪的應許;他們同樣也能向一切不接受基督的人,宣告當得的刑罰。教會根據聖道宣告:「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做孿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駡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的國」(林前6:9-10)。教會捆綁這類人,是確實的捆綁。教會也以同樣的聖道釋放和安慰那悔改的人。人若不知道所當捆綁或釋放的為何,那這是怎樣的權柄呢?你若沒有知識判斷,如何能捆綁或釋放呢?神甫說他們是憑權柄而非知識來赦罪,那麼這虛幻的權柄既是無用,對信徒有何益處呢?
天主教承認:許多神甫沒有正當的使用這鑰匙,並且不正當使用的權柄是無效的。那麼誰能使我確信,宣告釋放我的那位神甫是正當使用鑰匙?難道他只能說「我不知道在你身上哪些罪是該捆綁或釋放的,因我是不正當使用的;但你若配得赦罪,我就赦免你的罪」?平信徒聽到這樣的話必定受不了,因為那等於是說:我沒有釋放所依據的確實準則(神的話),然而我已經獲得授權赦免你的罪,只要你有配得的功德。可見,當他們解釋「鑰匙權」乃是審判和施行的權柄,並且將真理知識當作輔助之用,沒有知識也可施行權柄。其實他們的意思是,他們希望在神和他的聖道之外,任意妄為的掌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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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99 [3.4.22] 必須照聖經使用教會的鑰匙權,不可濫用
有人反對說,何必責難天主教的神甫呢?即使基督真正的僕人在此「鑰匙權」職分上也會一樣困惑,因為因信得蒙赦罪總是外人無法確知的,並且罪人也幾乎無法得安慰,因為牧師不能判斷當事人是否真有信心,所以不能確定他們是否蒙赦罪。關於這點,並非問題的關鍵,我們早已預備好答案。因天主教說,除非當事人告知神甫他的罪,神甫就無法赦罪。這樣按照他們所說,赦罪要靠神甫的判決,除非他能智慧的判斷誰應得赦免,否則他所行的一切都是枉然的。總之,他們所說的權柄是指透過審理的審判管轄權,而且赦罪也根據此審理。
這就是關鍵所在,他們所說的沒有根據,其實是無底坑。因為他們說若認罪不全部認清(有可能麼?),則蒙赦罪的盼望就沒了。其次,只要神甫不知道罪人是否真誠的認罪,他就不能作正確的判決。最後,大部份的神甫都無知到不適合擔任這職份,就如鞋匠不適合耕田那樣。其餘的神甫也應該懷疑自己。所以,天主教神甫的赦罪是令人困惑、猶疑不決,因為他們將「赦罪」建立在神甫個人身上,更是根據他所知,所以他只能按照人的告白來審問和調查。
若有人問這些經院哲學家,罪人在一些罪蒙赦免之後,是否就與神和好;我不知道他們能回答什麼。他們必須承認,不論神甫宣告哪些罪得到赦免,他聽到的是什麼,只要他身上仍留有其他的罪,神甫的判決就是無果效的。就認罪之人而說,那有害的焦慮捆綁他的良心,是揮之不去的;因為事實上,他依靠神甫的判決(如天主教所說的),他就完全無法從「神的話」來判斷。。
我們所教導的福音教義,完全沒有這一切的荒謬說法。因為得蒙赦免的條件,在於罪人信靠神的憐憫,只要他真誠倚靠基督獻祭所成就的贖罪,並領受神在基督裏所賜給他的恩典。所以,作為主基督的真僕人,根據神的話所吩咐他的來宣告,就不可能犯錯誤。罪人根據基督親自所說「照着你們的信,給你們成全了吧」的應許(太9:29;8:13),單單倚靠主基督的恩典,就必領受真實且清楚的赦罪。天主教邪惡的藐視與排斥此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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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00 [3.4.23] 天主教對「鑰匙權」的解釋是扭曲荒謬
基督關於傳講福音和開除教籍的論述(太16:19;18:15-18;約20:23),天主教荒謬地將之扭曲,濫用在神甫聽人私下認罪。釋放人的權柄是基督交付眾使徒的,他們卻說是交付神甫執行赦罪。顯然他們是錯誤的,因為罪人是藉信心得蒙赦罪,是根據福音對赦罪白白的應許。教會宣告赦罪的應許,只是根據聖經作見證。另外,公開的認罪,是出於教會的懲戒,與私下的罪無關;這是為了作為例證,顯示公開得罪教會的過犯已得赦免。
然而,天主教卻到處收集證據,為要證明向神或向信徒認罪是不夠的,除非有神甫來審理。他們的忙碌是可憎和羞恥的。因為當古代教父勸勉罪人在自己的牧師面前接受輔導時,不可能是天主教的告解禮,因為當時不存在此儀式。經院哲學家邪惡到故意採用偽造的著作,欺哄單純的人。其實,他們也承認既然赦罪與悔改是分不開的,所以當人真心悔改時,即使他末曾向神甫認罪,他的罪也已經得赦免。因此,神甫不是赦免人的罪,而是宣告悔改之人的罪已得赦免。
然而在「宣告」此詞上,他們詭詐的以宗教儀式代替教義真理。他們說那在神面前已蒙赦罪的人,仍需要在教會面前蒙赦罪。為此,他們錯誤地將教會公開的懲戒(就是當信徒嚴重犯罪,公開得罪教會時)歸在神甫私下使用。
他們後來又編出另一種赦罪方式:吩咐要刑罰和補罪。這顯明他們所說的「告解認罪」是虛晃一招。他們吩咐要自己行功德補罪,而神在聖經中多處應許,是唯獨神恩獨作赦免人的罪。他們居然將之一改為神人合作,要以罪人的受罰補罪來配合。既然神只要求悔改和信靠,則他們要人與神分工合作,完全是褻瀆。因這等於是讓神甫擔任審判官的角色,在神面前替人作中保;除非當事人先在審判台前俯伏接受鞭打,否則不允許神出於自己的慈愛憐憫施恩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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