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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申命記 27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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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此為止,摩西詳盡、全面地告訴了百姓他們的職分:既有他們對神的職分,也有他們彼此應盡的職分;既有一般性的,也有具體的細節性的職分。摩西清楚地告訴 他們什麼是良善的,什麼是律法要求他們的;並且,在前章的結尾,再次囑咐他們要謹守神的誡命,謹守神的約。在本章,摩西要求他們以外在的形式來表示對神律 法的謹守。I。他們要把律法的一切話寫在石頭上(1-10節)。他們要記誦律法,不可生疏。II。當他們進入迦南的時候,律法中的祝福與咒詛要向他們大聲 地宣讀;他們則要大聲地回答阿們(11-26節)。以此,使他們對律法有極其深刻的印象,不可對其有半點的輕忽。如果這樣都不能使他們深受所感,使他們極 其看重、謹守神的律例典章,那也沒有別的什麼能讓他們謹守律法了。

V。1-10

I。這裡是一般性的叮囑,要他們謹守神誡命;如果不能行,那只是在頭腦里知道也是毫無用處。1.以一切的權威,來叮囑百姓。摩西與以色列的長老們,即各支 派的首領們(1節),以及祭司和利未人們(9節),都一起來叮囑以色列百姓;免得他們以為這僅僅是摩西一個衰老之人所說的話。摩西與他們一起,來交代這個 吩咐;正如保羅有時在書信中,與西拉和提摩太一同向收信的人說話。那對別人有利益、有權力的人,應當以此來幫助別人建立對神的敬虔信仰。在一個國家之中, 就算憲法再好,如果各級執行的官長不願意履行自己的職分,也是不會有用處。2.向他們懇切地囑咐:摩 西 和 祭 司 利 未 人 曉 諭 以 色 列 眾 人 說 , 以 色 列 阿 , 要 默 默 靜 聽 。 你 今 日 成 為 耶 和 華 你 神 的 百 姓 了 。這值得他們的最高度的警醒和注意。摩西和祭司利未人告訴他們,他們的利益與榮耀:「今日你們是神的百姓了。耶和華使你歸於他們,並把你們帶來,承受迦南 的產業;這是神在很久以前應許的(創17:7,8);神的話絕不落空(來11:16)。現今你們是屬神的民,因此你們要聽他的話」。履行職分,會帶給我們 更多的恩惠。屬神的百姓,豈不要被神所管理嗎?II。一個具體的指示,要他們在進入迦南以後,立刻把律法的一切話寫在石頭上。他們一過了約旦河,就要做這 件事;表明,謹守神的律例典章,是他們能夠承受迦南產業的條件。當神與他們在西乃山立約的時候,那時他們立了十二根柱子,並且摩西寫下了神的命令與約(出 24:4);這裡,也要有相類似的莊嚴之禮。1.他們必須立起幾塊大石頭,並把律法的一切話寫在其上。(1)那石頭的碑本身要很簡單樸實,只是未修飾、未 鑿過的大石頭;沒有任何裝飾。不要有什麼精細或是雕琢,使人好奇觀瞻;而是非常簡單平實,使人易讀(哈2:2)。神的話語,不需要人的藝術來修飾,更不需 要以人的聰明或是誘人的話語來裝飾。(2)但是,所寫的字卻是極其重要的:律法的一切話(3節,8節)。他們進迦南的時候,必須要先寫好這個。迦南地是在 應許中給他們的,他們要以順從來得到它。2.他們必須還要築一座石壇。以那些大石頭上所寫的律法的話語,神向他們說話;以石壇上的獻祭,他們向神禱告祈 求;以此,他們與神之間交通。我們的禱告必須與神的話語相伴隨。他們不能在神的會幕之外,憑己意私自築壇敬拜;但是,若是出於神自己的指示,那就可以。以 利亞曾建了一個臨時的壇,有十二個未修飾雕琢的石頭;在那裡他把以色列帶回到與神的約中(王上18:31,32)。現在,(1)他們築壇用的石頭必須是不 能動用鐵器雕琢過的,不可人工地修飾。基督,我們的石壇,就是那非人手所鑿出的石頭(但2:34,35):你 觀 看 , 見 有 一 塊 非 人 手 鑿 出 來 的 石 頭 打 在 這 像 半 鐵 半 泥 的 腳 上 , 把 腳 砸 碎 。於 是 金 , 銀 , 銅 , 鐵 , 泥 都 一 同 砸 得 粉 碎 , 成 如 夏 天 禾 場 上 的 糠 秕 , 被 風 吹 散 , 無 處 可 尋 。 打 碎 這 像 的 石 頭 變 成 一 座 大 山 , 充 滿 天 下 。他被匠人所棄,因為沒有匠人所需要的形狀、不被匠人雕刻;然而他卻被天父所悅納,成為房角石、房屋的基石。(2)要在壇上獻燔祭和平安祭,以此歸榮耀與 神、並得到神的恩惠。律法寫在哪裡,石壇就要築在哪裡;表明,若沒有贖罪祭,我們的心就不可能清潔無罪地注目於神的律法。石壇築在巴路山上,這是那百姓對 違犯律法的咒詛說阿們的山;表明,借着基督,我們被從律法的咒詛之中拯救贖回。在舊約中,有神的律法寫明,並講述了違犯律法所面對的咒詛,使我們心中滿是 恐懼和顫驚;新約是那築起的石壇,給我們永遠的安慰與幸福。(3)他們要在那裡吃,在耶和華他們神的面前歡喜快樂。這表明,【1】他們同意與神的約;正如 締約的雙方在筵席上一同歡樂。【2】他們在約中所得到的喜樂與安慰。這是神給他們的極大恩惠,是對他們良善的記號;因為神把律例典章給了他們;並且他們歸 為神的百姓,是應許中的兒女。

V。11-26

當律法寫下的時候,要向百姓大聲地宣告;百姓也要大聲地應答;以此作為進入神的約中的莊嚴之禮。這在(申11:29,30)已經有所指示。在面對面的基利 心山和巴路山上,所有的以色列支派都要站立排列;六個支派在一座山上,另六個支派在另一座山;兩山相對,距離很近,但是中間有山谷相隔。兩山非常相近,所 以他們中間說的話在兩邊都能聽見。這律法之中的祝福與咒詛、應許與警告,深深震動、影響着百姓,使他們不僅熟悉律法的內容,更把律法應用到自己的身上,傳 講給自己的後代。I。1.神指示哪個支派要在基利心山上,哪個支派要在巴路山上(12,13節);免得他們支派之間有彼此的紛爭。在祝福山上的那六個支 派,都是自由之婦(利亞和拉結)的子孫,因為這是承受應許的(加4:31):弟 兄 們 , 這 樣 看 來 , 我 們 不 是 使 女 的 兒 女 , 乃 是 自 主 婦 人 的 兒 女 了 。利未人在他們弟兄的中間,教導他們祝福與咒詛的話語;並且他們自己也要因信而說阿們。2.在那些祝福的一邊,他們要「為百姓祝福」;在另一邊,他們要 「宣布咒詛」,而不是「向百姓咒詛」。這表明,神並不願咒詛他們中間的什麼人,除非他們自己悖逆。若以色列民順從神,他們就有神對他們一般性的祝福,使他 們永遠作一個幸福之民。但是,如果他們中間有誰違犯了什麼律法律例,那悖逆之人就要成為一個例外;他不但將失去自己在迦南的產業,而且被神咒詛。這顯明, 神是多麼願意賜予他的祝福;若人被審判懲罰,那完全是歸因於他自己的罪。3.祭司利未人將要宣告祝福以及咒詛。利未人被神所指派,向以色列民祝福(申 10:8);祭司每日都向以色列祝福(民6:23)。但是他們必須區分善惡:他們不能不加分辨地隨便給人祝福,而必須告訴眾人,什麼樣的事情和行為是被神 所咒詛的;免得有混跡在眾人中間的惡人以為自己也會得到神祝福。牧師傳道人必須既要傳講福音對人的安慰,也要傳講神律法的可畏;不僅要以神所應許的祝福, 來鼓勵百姓儘自己的職分;也要以神的咒詛和警告,來使百姓警醒自己,不可丟棄自己的職分。4.在這裡,明確地一一陳列所要被咒詛的事項;但是我們沒有看見 祝福的事項在這裡一一陳列。因為,那在律法之下的,就是在咒詛之下;而得祝福的榮耀,都藏在基督里。在那基督的祝福山上,是我們真正的基利心山,在那裡, 我們只聽見祝福(太5:3等)。5.對這裡每一件所說的咒詛,百姓都要回答說,阿們。(1)這是表明他們相信這些咒詛的真實性。這不是嚇唬小孩的話,而是 真實地宣告神對罪惡的義怒;罪,不是落在地上、無足輕重的微塵。(2)這表明他們真心同意這些事情都是應當被咒詛的;當他們說阿們的時候,不僅表示他們相 信,更表示他們明白如此是公義的。(3)這也表明,是對他們自己的強力約束;若他們自己違背律例,做那些惡行,就必被咒詛。「如果我們做了這些事,就讓神 的憤怒臨到我們身上」。以此,他們彼此也約束監督,一同來遵行神的律法律例;每一個人,也要責備違犯律法的鄰舍,免得咒詛臨到他們。II。這裡所宣告的咒 詛,以及各樣具體的罪。1.違犯第二誡命的罪。不僅那些拜偶像的,就是製造、設立偶像之人,都要受咒詛。這些雕刻雕琢鑄造的偶像,都是被神所憎惡之物。即 使那些東西不是在公共場合、是在私下暗中設立的,也都被憎惡、咒詛。那些暗中之事,雖能逃過人的審判懲罰,但是豈能逃過神的咒詛。2.違犯第五誡命的罪 (16節)。輕慢父母,是可憎之罪;與輕慢神的罪同列在一起。如果有人在言語行為上虐待父母,他就要落在官長的手下,被審判、治死(出 21:15,17)。但是,人間的官長並不能知曉、或是審判人的心;因此,只有那鑑察人心的神,能夠咒詛輕慢父母之人。那對父母傲慢不羈、言辭狂妄之人, 必受神的咒詛。3.違犯第八誡命的罪。(1)私意挪移地界。見(申19:14)。誤導坑害別人,使瞎子走差路。那些引誘別人偏離神的誡命,引誘他們犯罪 的,就是這樣的人(太15:14)。(3)他們中間的法官、審判官屈枉正直,欺負寄居的人,欺負孤兒寡母。這些人貧窮無助(對他們好也不會有什麼報償,對 他們不好也不會受什麼損失),所以他們的官長審判官會被試探引誘,以惡意對待他們。對這些軟弱的人,神必為他們伸冤。對那些屈枉正直的法官,神必咒詛他 們。4.違犯第七誡命的罪。與姐妹,繼母,岳母等等亂倫是一個被極大咒詛的罪(20,22,23節)。這些罪不僅要使人落在官長的刀劍之下(利 20:11),更要落在神的義怒之中;與獸淫行也是如此。5.違犯第六誡命的罪。有兩種最惡的情況在這裡提及:----(1)暗中殺人,暗害別人。見(詩 10:8,9)。雖然這些暗中的罪,或許不會被人發現,逃過人的懲罰,但是,神的咒詛必會追索着他。(2)受賄賂,以法律的名義,害死無辜之人,這是對神 的極大冒犯和褻瀆。這樣的罪惡之人,假借公平正義的法律名義,卻冤害無辜的鄰舍,這是極大極大的罪惡;因為他不僅毀壞別人的生命,更毀壞別人的榮耀:因 此,受賄賂而冤害別人的,必受神的咒詛。見(詩15:5)。6.最後,這莊嚴之禮以對一般性地違犯律法的咒詛而結束(26節)。(詩119:126)這 是 耶 和 華 降 罰 的 時 候 , 因 人 廢 了 你 的 律 法 。(加3:10)凡 以 行 律 法 為 本 的 , 都 是 被 咒 詛 的 。 因 為 經 上 記 着 , 凡 不 常 照 律 法 書 上 所 記 一 切 之 事 去 行 的 , 就 被 咒 詛 。為免得有些人違犯別的、沒有在這裡列出的律法,而以為自己會逃過咒詛,這最後一節(26節)包含了所有違犯神律法的情況。不僅包括那些做律法所禁止之惡 事的人,也包括那些沒有按着律法的要求而去做良善之事的人;我們必須清晰地知道、也應當坦白地承認,我們的的確確都是應被咒詛之人,我們都本應當是永遠滅 亡、永遠落在神的咒詛之下的人。若不是基督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之中救贖,若不是他自己為我們成為咒詛、替我們付上罪的贖價,我們便毫無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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