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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C:民數記 30
第三十章
在本章,是關於許願或起誓的事情;這在上章的結尾提到。I。一般性地開宗明義,人的許願要鄭重以待,不可食言(1,2節)。II。一些例外的情況在這裡詳述。1.女兒的許願,如果父親不同意,就不需約束(3-5節)。2.妻子的許願,如果丈夫不同意,也不需約束(6節等)。
V。1-2
這裡的律例,是曉諭給各支派的首領的;使他們可以教導他人,告訴他們律例與警誡,並且,如果有人違反,也要給以懲戒。這是神的命令,而且也仍然適用。1.所針對的情況是,一個人為了榮耀神,向神許願起誓。許願的內容,應當是合法的:人不能許願來破壞神的旨意和誡命。所許的願,可以是願意在某種程度或是方面上,承擔本不需要承擔的職分責任;可以是在一定的什麼時候獻怎樣的祭,獻上自己的什麼東西給神;戒除酒肉,或是刻苦己心,禁食(在贖罪日以外的刻苦己心),等等。許多這樣的願,都是帶着熱忱而許的;或是因為所犯的罪,或是因為要預防某樣的罪,或是為了尋求神的恩慈,並且對神的恩慈表達深深的感謝,等等。這樣的願,是以真誠、謹守的心而許。所許的願,是在靈魂里的約束。這是向神所許的願;神是靈;人的靈魂,要被神所約束。對人所許的願,是在物質形式上的約束;但是對神所許的願,是在那人靈魂里的約束。我們在聖餐之聖禮中所許的聖願,是我們在靈魂里與基督十字架救恩、基督的身體、基督的寶血的聯合,代表我們因着基督的救恩可以脫離罪、跟從神旨意。這個聖願,是出於神、出於神的救恩,沒有丈夫或是父親可以取消去除。我們在日常事務中按着自己的能力意願,向神所許的願,比如(徒5:4),則也同樣是靈魂里的約束。2.神的命令是,這些許的願,都要謹守遵行,而不可食言;即使那人許願以後改變了心意,他也要按着自己所曾說的去做。如果我們虛偽地許願,就是褻瀆了神。(傳5:5)你 許 願 不 還 , 不 如 不 許 。不要自欺欺人,神是欺哄不得的。神對我們的應許是信實的;我們對神的許願,也不可更改。
V。3-16
這裡所說的許願和實現,是指的人在自己的意志下,在清楚的理解和明白的情況下,要踐行自己向神所曾許下的願;這許的願是合法的,也是可能實現的。如果許願的人是在被脅迫之下,或是在別人的意志之下,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這裡,講明了兩種情況:----I。女兒在父家還沒有出嫁的時候。對女兒的許願,父親可以否決或是同意。1.即使父親不發表意見,也是意味着同意,即默許。2.但是,如果父親不同意,他要明確地說出來;這樣,女兒的許願就被取消而無效。如果如此,她就免責,神也赦免她不履行許願的罪。由此我們看出,家長所應有的權柄;兒女尊敬、孝敬父母是必需的(太15:5,6);否則,他們就會速速變成罪惡的子女。II。在妻子的情況也是相似。如果婦女寡居或被休,那麼,她所許的願就要立定。但是作為有丈夫的妻子,她要得到丈夫的同意;1.如果丈夫同意或默許,那她的許願就要立定。否則,她就可以免責,神也赦免她不履行所許之願的罪。因為她的許願是出於自己所想的,而不是神的命令;因此,神給她順服自己丈夫的職分,就應當重於她自己的許願;而且,她應該先得到丈夫的同意,才來許願。2.但是,在(15節)還說到,如果丈夫否決了自己妻子的許願,就要擔當那婦人不履行所許之願的罪孽。那許願本是好的,是為了榮耀神,為了敬獻自己;而如果被丈夫阻止,無論是出於丈夫的貪心、輕浮、或只是為了顯出自己的權勢,那麼,雖然婦人被神赦免,但是丈夫要擔當這不履行許願之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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