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CCBible/Bible101/DBible 微博@基督徒百科@Bible101@歌珊地圣经引擎@如鹰展翼而上 QQ群 4619600/226112909/226112998 同步推送#今日真道圣言#

MHC:出埃及記 21

出自基督徒百科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出埃及記

第二十一章


本章的律法涉及第五和第六誡命;雖然它們不是針對我們今天的信仰敬拜和生活,尤其是在奴僕的事情上,另外那些懲罰的措施也不針對我們今天;但是,這些仍對闡釋我們今天的道德律以及正義的法則有益。這裡有幾個律法的進一步闡釋,I。關於第五誡命,涉及我們應怎樣對待親人和家裡的人。1.主人對僕人的職分,怎樣對待他們的男性奴僕(2-6節),以及女性奴僕(7-11節)。2.對侵犯父母的不孝之子的懲罰(15節),及對咒罵父母的人的懲罰(17節)。II。關於第六誡命,禁止所有對他人的侵犯和暴力。這裡,1.關於殺人(12-14節)。2.關於拐帶人口(16節)。3.暴力和打人(18,19節)。4.管教奴僕(20,21節)。5.欺負孕婦(22,23節)。6.報復(24,25節)。7.打傷奴僕(26,27節)。8.牛觸人(28-32節)。9.敞着的井口導致給人的損害(33,34節)。10.牛的侵害(35,36節)。


V.1-11


第一節是關於本章和接下來兩章的概括;其中有的是關於信仰和敬拜神,但是多數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事情。對這些事情的治理完全是出於神的旨意;在別的國家,這些事情或許是由人的管理和斟酌來判斷,但是這裡,這些典章是出於神的安排,使他們百姓之間能夠彼此和平喜樂地相處。這些律法稱作典章,因為它們是由神的無限智慧所立,也因為百姓的各級官員和首領要按着這些典章來審判管理民眾。當出現不易決斷的事情,摩西特別地為他們求問神(出18:15);但是現在神頒布給他律例典章,使他們可以按此來決斷,也同樣以此來處理類似的事情和紛爭。這裡的律法先從關於奴僕的事情開始,規定應當對他們有恩慈和有所節制。以色列民自己本是在不久之前還都為奴隸;現在他們不僅脫離了捆索,也開始自己擁有奴僕;為免他們虐待這些奴僕,就像他們當初被埃及人、法老和他的監工虐待一樣,這裡的規定和律法要求他們溫柔和顧惜地使用他們。注意,若那些比我們權力大的人對我們不好,我們卻決不能對自己的下屬也不好;那不會成為我們對人不好的理由,反而更加重了我們的罪,因為,在那種情況之下,我們更能體會別人被欺壓的痛苦。這裡,I。關於男僕的律法。若有希伯來人被買來為奴,他們至多只能做七年的奴僕。七年之後那奴僕可以自由地離開,也或可以在他自己選擇之下而留下。如果他主人曾給了他妻子,他們並有孩子,那麼那人或者要留下妻子兒女而自己出去,或者因為對主人和對他們的情意而甘願留下來。如果這樣,那人要在那門框上在自己的耳朵上留下永久的印記,終生服事主人。1。這裡我們能看見,(1)希伯來僕人所應得的善待,以及對自由的權利,因為他們是耶和華面前得自由的人;除非他們因為良善的原因而拒絕可以得到的自由,那時就要在他身上有永久的印記。對基督徒而言,他們是重價買來的,得到自由,因此不要作人的奴僕,不要作人的私慾的奴僕(林前7:23)。(詩51:2)求 你 使 我 仍 得 救 恩 之 樂 , 賜 我 樂 意 的 靈 扶 持 我 。(2)希伯來的主人不要欺壓他們貧窮的僕人,要知道,他們並非要註定終生為奴,而是再過幾年,他們就是和主人一樣的自由人。身為基督徒的主人必須要尊重自己敬虔信仰的僕人(門1:16)。2.這律法更進一步讓我們看見,(1)神對那些敬虔父母的兒女的權柄,以及他們在教會中的位置。他們借着受洗成為神的僕人,因為他們生在神的家裡,生而歸他。(結16:20)。大衛稱自己為神的僕人,因為他是神的婢女所生(詩116:16),也因此得神的保護(詩86:16)。(2)這也表明了那偉大的救贖者在我們被救贖的工作上的權柄;(詩40:6)中說,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也似乎是在呼應這裡的律法。那僕人愛他的天父和他的主人,也愛他在為奴時的妻子以及神所給他的兒女,因此不願出去離開自己的職分,而是甘願服事終身。我們有許許多多良善的理由,甘願把自己獻給神,甘願事奉神終身;我們也有所有一切的理由來愛我們的主人和他的事工,把我們的耳朵在那門框上用錐子留下永久的印記;就像這不願離開主人到外去得自由之身的僕人,而是在主人家裡得那越來越多的歸向主人的真正的自由。(詩84:10)在 你 的 院 宇 住 一 日 , 勝 似 在 別 處 住 千 日 。 寧 可 在 我 神 殿 中 看 門 , 不 願 住 在 惡 人 的 帳 棚 里 。關於為奴的婢女,他們被極度貧窮的父母所賣;若她長成,被主人選定為妻或兒媳,主人一定要善待她;但是若主人不喜歡她,也絕不可以把她賣給外邦人(7-11節)。神在這裡顧念以色列人的女兒,更教導丈夫要善待敬重自己的妻,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彼前3:7)。


V.12-21


這裡,I。關於懲戒殺人的律法。神前面曾說:不可殺人;這裡具體的律法是,1.對故意惡意殺人的懲罰:打 人 以 致 打 死 的 , 必 要 把 他 治 死 。不論是突然的衝動還是惡意的謀劃而殺人,殺人的人要被他們的政府治死;這也是按着那古老的律(創9:6),流人血的人,自己的血也必被人所流。神,憑着他的意旨安排,給人以生命,也供養生命;因而神的律法也保護生命。對殺人的人恩慈,真地是對所有人類的殘忍;這樣的人,即使神的壇也不保護他(14節);如果,神不給他避難之所,那就讓他逃入滅亡的深淵,人不要去與他為伍。2.但是,如果是因為事故而造成的無意的人員死亡,神就給他提供避難之所,因為他是不故意的。II。關於悖逆的兒女。悖逆侵犯父母,這裡要受到被治死的懲罰。1.若有打父母的,2.或咒罵父母的,都將如此。注意,兒女對父母不孝的行為是非常得罪神我們的天父的行為;如果人不對此懲罰,神將懲罰這樣的兒女。那些在言語行為上虐待自己的父母的人,失去了最基本的品德,墮入所有的惡中,他們連最親近的親情和職分都失去。在那些人身上還有什麼好處呢?讓天下所有的兒女懂得敬重父母是多麼重要和寶貴,對父母不孝是多麼可鄙和無良;因為公義的神鑑察人的內心。III。這裡是對拐帶人口的律法和懲罰:拐 帶 人 口 , 或 是 把 人 賣 了 , 或 是 留 在 他 手 下 , 必 要 把 他 治 死 。這在(提前1:10)也專門提及,列於那些惡罪之中。IV。打人和傷害人的,也將受到懲罰。傷害別人的,要對產生的損害負責與賠償,不只是為治療而賠償,也要為耽誤的時間而賠償。V。如果主人管教僕人,導致僕人死亡,應該怎樣。如果僕人立時死於人的杖下,那人要為自己的殘酷而遭受懲罰;如果是過兩天才死,那麼認為因為人失去了這個僕人,損失已經足夠。但是,讓所有的人都警惕,不可有暴君的行為;福音教導我們應該善待自己的僕人,(弗6:9)你 們 作 主 人 的 待 仆 人 , 也 是 一 理 , 不 要 威 嚇 他 們 。 因 為 知 道 他 們 和 你 們 , 同 有 一 位 主 在 天 上 , 他 並 不 偏 待 人 。(伯31:13-15)我 的 仆 婢 與 我 爭 辯 的 時 候 , 我 若 藐 視 不 聽 他 們 的 情 節 。神 興 起 , 我 怎 樣 行 呢 ? 他 察 問 , 我 怎 樣 回 答 呢 ?造 我 在 腹 中 的 , 不 也 是 造 他 嗎 ? 將 他 與 我 摶 在 腹 中 的 , 豈 不 是 一 位 嗎 ?


V。22-36


這裡,I。傷害孕婦所受的律法和懲罰。任何人都要在此非常溫柔,不能有任何傷害有孕的婦女的事情。懷孕的婦女,受神的律法的特別的保護;那敬畏神的孕婦,若相信神的恩顧,必可以盼望在生產的事情上得救。這裡我們看見一個普遍的關於報復的律法,我們的救主也曾提及此(太5:38),以眼還眼。現在,1.執行這個律法的權力並非是在私人或個人的手裡,好像每個人都可以隨己意為自己伸冤報仇;這樣將會使人與人之間像海里的大魚小魚一樣弱肉強食。在主耶穌的時代,猶太人長輩的敗壞的傳統似乎允許這樣的彼此復仇;然而我們的救主告訴我們應當饒恕別人的傷害,而不是憑私意去向人復仇。(太5:39)。2.神常常在他的意旨安排之中執行這樣的審判,懲罰犯罪的人,為被害的人伸冤,在許許多多的情況下,使罪人的罪得到恰當如實的報應,如(士1:7)(賽33:1)(哈2:13)(太26:52)等。3.政府及其首領應當留意,去懲罰犯罪的人,使遭受傷害的人得到正義。在審判懲罰的過程中,他們要公平考慮事情的性質、程度、與過錯,為被傷害的人補償,有力懲戒行惡的人,嚇阻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注意,那行不義的,必受報應(西3:25)。神要把不義的人所行的惡落在那行惡的人自己身上(詩7:16);那在政府中掌權的,要刑罰那作惡的,他們不是空空的佩劍(羅13:4)。II。神在這裡關於奴僕受傷害的律法。如果人傷害了自己的奴僕,即使只是掉了一顆牙,那奴僕也要得自由而出去。這是為了,1.防止虐待和欺壓;那人必須謹慎小心,不可欺壓僕人,以免他們失去作工的機會。2.給被欺壓的奴僕的安慰和補償;他們所得的自由可以彌補他們經歷的痛苦和羞恥。III。難道神掛念的是牛嗎?分明是為我們的緣故說的(林前9:9,10)。以色列人在這裡被教導,1.怎樣處理有牛(或其它牲畜,無疑,律法也適於其他同樣的情況)傷害的事情。(1)這裡表明神對人生命的顧惜(雖然人不顧惜自己的生命和真正價值),以及對殺人的罪的憎惡。如果一頭牛觸死了男人、女人、或孩子,那牛必須被石頭打死;並且,人不可吃它的肉。這樣,神在人的心裡提醒他們,對殺人以及野蠻,要有根深蒂固的厭惡憎恨。(2)也使人小心謹慎管理自己的牲畜,儘可能地避免這樣事情的發生。若發生了這樣的事,按照其中具體的情況,牛或牲畜的主人若有責任,他必須被懲罰,或被治死,或賠償。注意,我們自己不做惡的行為,這還不夠;我們還要盡到自己的能力,去干預和避免傷害人、做惡的行為的發生,無論是出自別人,還是出自牲畜。2.關於牲畜被損害的情況。(1)如果它們掉進了井口而死,那敞開井口的人要為此賠償。注意,我們不僅要注意避免產生損害的行為,也要注意避免產生損害的潛在可能。故意行惡固然是罪,我們也要盡力努力去避免防止損害傷害的發生;否則我們對別人的受害也有責任。故意導致的傷害是很大的罪;但是因為疏忽、因為沒有盡心盡力而產生的損害也有責任,也應該按照具體損害的程度而仔細斷定:我們必須小心,有時什麼也不做也會使我們落入傷害別人的罪中,也會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羅14:13)。(2)如果牛彼此打架,使其中一個致死,牛的主人要承擔損失的責任。如果那牛的主人知道自己的牛素來如此,而不把它拴好,他就必須要承擔懲罰,因為他沒有盡責。這些律例表現了平等與公義的審判,對曠野中的以色列人極其重要,其原則今天仍然適用於處理人與人之間的紛爭。我們從這些重要的律法中學到,我們應該盡力努力避免錯的事情,不論是因為我們直接的作為還是間接的不為所導致的錯誤;並且,如果我們錯了,我們必須願意補償,使別人不因我們的罪與錯誤遭受損害。

http://matthew-henry.blog.163.com/blog/static/20808831820126121051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