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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十條誡命
改革宗神學論第十條誡命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12章、13章, 王志勇譯
大衛說:「我看萬事盡都有限,惟有禰的命令極其寬廣」(詩119:96)。所有誡命都有很寬廣的範圍,第十條誡命尤其如此。它們的寬廣性在於:1)對象,以及由主幹上發出來的分支;2)必須成就這條誡命的熱心;3)遵守這條誡命的屬靈方式:以愛心、虔誠的敬畏之心和順服之心來遵守。尚未歸正的人不注意這些,他們認為僅僅有外部形式上的遵守就足夠了。有些人——和那位少年財主一樣——讓自己以為這一切他都遵守了(太19:20)。許多已經歸正的人對此也缺乏關注,直到有一天他們發現自己只看見了非常少的一點點,那些認識到這一點的人才開始渴慕更多的光照,禱告說:「求禰開我的眼睛,使我看出禰律法中的奇妙」(詩119:18)。許多人的確把律法像鏡子一樣放在眼前,以便能夠認識到自己的不足之處,按照律法管理自己的生活。然而,人們對第十條誡命知之甚少,往往一帶而過。我們最經常犯的罪就是違背第十條誡命,所以必須闡明這條誡命的正確含義。正確遵守這條誡命的人將會為自己感到震驚,不知道自己以前竟然一直在犯罪違背這條誡命。
1.人受造時便有對上帝的渴慕(Man Created with Desire for God)
天主教和路德宗把這條誡命分成兩條——我們在前面已經對此進行了批駁。保羅在《羅馬書》7章7節中用一個詞談到了這條誡命——貪心。貪心,就其不潔和不義而言,屬於第七和第八條誡命;然而,此處所提及的貪心並沒有這些含義。人不是自足性的;他不能用自己來滿足自己。他只不過是一個空空的器皿,只能接受一些東西。他發現自己必須藉助除自己以外的什麼物質才能得到滿足——靈魂和身體都是如此。必須有食物、飲料、空氣和光,這樣他才能身體健康。就靈魂而言,他必須有一些屬靈的和無限的東西——那就是上帝本身——才能滿足他無限的渴望。
為了得到滿足,上帝在人裡面創造了一種與生俱有的渴望。這個渴望,就其本身而言,是一個完美的渴望。當人處於完美的狀態中時,這個渴望以正確的方式指向正確的目標。就靈魂而言,他的渴望是惟獨指向上帝的,以便能夠在與上帝相交的過程中得到喜樂,得到持續的滿足——就身體而言,他的渴望是指向那些必需的東西。基督靈魂的食物就是遵行天父的旨意(約4:34),就身體而言,祂也需要屬世的飲食。祂曾經餓了(太4:2),也曾經渴了(約19:28)。
然而,人類犯罪之後,這個渴望雖然仍舊存在,卻被扭曲了,敗壞了,無論是其運作的方式,還是所指向的目標,都是如此。他不再渴慕上帝,因而他的渴望也不再指向上帝作為他靈魂的滿足。他的渴望是追隨這個世界,他想要藉着這個世界來滿足自己靈魂的需要,他的身體對於那些本身是合法的東西有了不法的渴望。這些渴望進一步膨脹,開始追求那些禁止的東西。這就是這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
2.對於貪心不是罪這種觀點的批駁(Refutation of the Notion that Covetousness Is no Sin)
屬世之人和天主教徒都認為,如果人的渴望並沒有伴隨着不潔和不義,如果他並沒有打算實現這些渴望,不是處心積慮,想方設法,非要實現不可——因而如果他的意志並沒有允許他這樣做,那麼貪心就不是罪。那麼所剩下的就是對於某件特定事情的渴望,然後假設人想要以合宜的方式實現他的渴望。那麼這就無所謂犯罪了。
證明#1:第十條誡命本身批駁了這種觀點,理由如下:
(1)儘管對於鄰舍妻子的不潔願望和對於鄰舍財產的不法企圖屬於第七和第八條誡命的範疇,但是在這條誡命中卻明確地禁止貪心。
(2)既然剩下的不是對於我們鄰舍的妻子、房屋或財產的其他方面的貪戀,只是一個沒有轉變成對於這些東西的不法追求的貪心——因而這是一個我們的意志並沒有允許的貪心,然而我們目前渴望的對象仍然是鄰舍所擁有的,不是我們自己所擁有的,因此這種渴望本身就是罪。
證明#2:使徒保羅清清楚楚地說貪心是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7:7)。他知道與姦淫和偷盜有關的貪心是罪,因為世人都明明白白地知道那是罪。然而,他所談到的那種貪心是世人所不知道的,當他處於屬世的狀態中時,他也不知道。因此,他所談及的貪心是一種無限制意義上的貪心,與意志的許可無關——這種貪心也是不可有的,就如不可對鄰舍的妻子或財產起貪心一樣。所以人不可起貪心,哪怕僅僅是熱情的渴望也不可,比如:「如果我擁有那個女人或那所房子該多好呀!」保羅宣告這種渴望是罪:「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
證明#3:貪心從其本性來說就會產生罪。起初只是有貪心,但是,一旦有了貪心,貪心就會把人越拉越遠,誘惑他。然後他就會犯罪。然而,產生罪的是罪本身,因為好樹不可能結出壞果子。從《雅各書》1章14至15節中可以看到這一點:「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
3.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這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有以下幾條:
第一,禁止靈魂和身體的邪惡傾向,因為原罪包括喪失上帝的形像,擁有魔鬼的形像。靈魂失去真光、真愛、生命、平安和聖潔——是的,這些就是上帝本身。相反,靈魂處於黑暗、死亡、不安和污染的狀態之中。而且,身體的傾向是邪惡的,結果導致身體具有許多過分的傾向,因而挑動靈魂的各種欲望。這種傾向是各種罪惡活動的源泉。
第二,禁止我們對目前的狀況不滿,這種不滿表現在:
(1)極度的空虛,貪婪地嚮往得到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2)因為沒有得到能使他滿意的東西而心中不安、煩躁、激動,儘管那並不僅限於一個特定的東西——他心裡就是想要得到什麼東西;
(3)積極地渴望得到某個東西,似乎這個東西能夠使他的心感到喜樂,推理如下:「如果我有了鄰居那樣的妻子或丈夫——如果我有了那所房子、那個花園、那片土地、那匹馬、那頭奶牛(即使人並不是以一種過分的方式渴望得到那個東西)——或者如果我有一個不同的職業,從事那個行業,主管那個辦公室,有那麼多錢(即使這與他的鄰舍無關),那麼我就會很高興了。」因此這樣的人就像「翻騰的海,不得平靜;其中的水,常湧出污穢和淤泥來」(賽57:20)。
第三,禁止壞脾氣。這表現為厭惡一切美善的東西,消滅聖靈的感動(弗4:30)。
第四,禁止不馴服的心,即毫無約束,像野獸一樣,像沒有軛約束的魔鬼。
第五,禁止在罪中喜樂,即為別人的罪感到喜樂,或在反思自己從前犯過的罪時感到喜樂。
第六,禁止懷有虛妄的思想。這並不是指反思將要去辦的事情(因為這屬於其他誡命的範疇),而是指人並不真的想要去做這些事,而只是思想這些事並以此為樂。有些人可能會想像自己處於市長、商人、伯爵、王子或君王的職位上,然後思想他那時會做什麼。或者他可能會想像自己變得貧窮,被趕出去了,等等,那時他怎麼生活。是的,即使人並不想建一個空中樓閣,並不想反思這些虛妄的事情,但這些思想卻可能會違背他的意願,自己從心裡冒出來。
然而,這並不包括他的心並沒有參與的魔鬼的建議和感嘆。魔鬼四處遊蕩,仿佛吼叫的獅子,尋找可吞吃的人。牠迂迴地把人引向一些機會和目標,並知道這些機會和目標適合於點燃人心中趨向於牠的傾向。牠就像一個四處叫賣的小販,不斷地問:「你不想這樣做嗎?你沒有這樣做的渴望嗎?這既漂亮又討人喜歡。」只要人不聽牠的話,不使自己傾向於牠,而是趕跑這樣的建議,就像逃離魔鬼的面一樣,那麼這就不是這個人的罪,而是魔鬼的罪。這樣的誘惑不是人自己的思想,而是魔鬼在對人說話。然而,如果人心中的傾向開始被挑動起來,開始聽魔鬼的話,那麼他就是有罪的,儘管最初的起因可能是從魔鬼那裡來的。我說「可能是從魔鬼那裡來的」,因為人自己的心裡也不斷地產生各種虛妄的、有罪的欲望,所以我們有必要分清這最初的起因是來自魔鬼,還是來自自己。因為心中哪怕只有最微小的傾向,他就有罪了。這一點的確很難分清,但謹守自己的心且靈命有進步的人,能夠更清楚地知道最初的衝動是來自自己的內心,還是來自外部的源頭——知道它是什麼,能夠生根還是不能。
魔鬼的感嘆、衝擊和火箭更容易識別,因為這些是完全違背人的本性的。褻瀆上帝的思想就是如此。我把它們稱為意念——並不是因為它們是意念,而是因為那些遭受攻擊的人認為那些是自己的意念。他們為此感到極度的心煩意亂,下結論說自己犯了褻瀆聖靈之罪。他們不能禱告,認為自己會下地獄。這甚至會使他心力交瘁,身心俱疲。這些思想並不是人自己的,而只是人聽到的來自撒但的謾罵,理由如下:
(1)它們是以一種可怕的方式出現的,因為我們比較喜歡傾向於發自自己內心的意念,給這些意念完全的自由,或者傾向於反思這些意念。然而,由撒但插入的意念,因其自身的荒謬性和可憎性,會受到抵擋,因為它們有悖於人與生俱來的良心,或者它們會受到對上帝的感恩、敬畏和愛慕之心的抵擋。
(2)它們可以被識別出來,因為它們是外來的,一個又一個的意念不顧人自己的反對,強加於人。這類似於一個人把手指塞進耳朵里,以免聽到別人說話。然而,另一個人那麼大聲地喊叫,又離他那麼近,他還是聽到了那個人的話。因此,每個人都能認識到這並不是聽者的罪,而是說壞話之人的罪。此處亦是如此。所以,遭受攻擊的人一定要把這當作來自上帝的試煉(上帝賦予魔鬼統治的自由),把這當作一個令人痛苦的十字架,而不是自己的罪。這樣的認識將會堅固他,使他能夠更好地忍受這些攻擊。他所需要做的只是遠離試探,用一些繁重的體力活動轉移自己的注意力。他尤其要注意不要思想它,而是把它當作來自魔鬼的可憎的罪來蔑視它,魔鬼將因此受到刑罰。這樣的人不能打消它,但是這會堅固他,使他不去留意那邪惡的思想,因而減低傷害。如果他接受了一些魔鬼插入的意念,就必須迫切地向主禱告——是的,在遭受這些攻擊時,必須用心向上帝呼求。如果他認識到這不是他自己的罪,沒有受這些意念的煎熬,那麼他將會有更大的自由這樣做。
4.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這條誡命所吩咐的德行如下:
第一,我們必須用上帝的形像來裝飾自己。我們必須有上帝的真光和知識,我們的意志和情感必須聖潔公義。這種無瑕疵的屬靈傾向適於產生各種屬靈活動和操練。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有無瑕疵的合宜的心靈傾向以及適度的身體狀態,所有的活動都當有條有理。
第二,我們應當為與上帝聯合和相交感到滿足,也當為與上帝的旨意同在感到滿足,那是我們的身體和靈魂的良好狀態所必須的。「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來13:5)。我們還必須歡歡喜喜地接受上帝的旨意,執行上帝的旨意,並懷着愛心完成上帝的旨意。當失去我們渴望得到的東西時仍然感到滿足,這並不妨礙我們對此保持敏感,也不妨礙我們使用合宜的方式來得到我們出於聖潔的願望想要得到的東西。但是,這種滿足誠然不允許我們情緒上的劇烈動盪和苦惱,而是要我們保持從容、平靜、知足——這是我們天父的旨意,也是於我們有益的。
第三,我們必須恨惡罪。我們當發自內心地愛慕上帝美好的律法,「心懷二意的人為我所恨,但禰的律法為我所愛」(詩119:113)。
第四,我們在心靈、思想、言語和行為中,必須持守上帝的律法,因為這是上帝的旨意——是我們惟一的生活準則。「我揀選了忠信的道,將禰的典章擺在我面前。我以禰的法度為永遠的產業,因這是我心中所喜愛的。我的心專向禰的律例,永遠遵行,一直到底」(詩119:30,111-112)。
看哪,這是一面鏡子,你可以從中看到自己的罪,這是可以用來指示你道路的準則。願主發出大光和真理,帶領我們!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