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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学论第十条诫命
改革宗神学论第十条诫命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12章、13章, 王志勇译
大卫说:“我看万事尽都有限,惟有祢的命令极其宽广”(诗119:96)。所有诫命都有很宽广的范围,第十条诫命尤其如此。它们的宽广性在于:1)对象,以及由主干上发出来的分支;2)必须成就这条诫命的热心;3)遵守这条诫命的属灵方式:以爱心、虔诚的敬畏之心和顺服之心来遵守。尚未归正的人不注意这些,他们认为仅仅有外部形式上的遵守就足够了。有些人——和那位少年财主一样——让自己以为这一切他都遵守了(太19:20)。许多已经归正的人对此也缺乏关注,直到有一天他们发现自己只看见了非常少的一点点,那些认识到这一点的人才开始渴慕更多的光照,祷告说:“求祢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祢律法中的奇妙”(诗119:18)。许多人的确把律法像镜子一样放在眼前,以便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按照律法管理自己的生活。然而,人们对第十条诫命知之甚少,往往一带而过。我们最经常犯的罪就是违背第十条诫命,所以必须阐明这条诫命的正确含义。正确遵守这条诫命的人将会为自己感到震惊,不知道自己以前竟然一直在犯罪违背这条诫命。
1.人受造时便有对上帝的渴慕(Man Created with Desire for God)
天主教和路德宗把这条诫命分成两条——我们在前面已经对此进行了批驳。保罗在《罗马书》7章7节中用一个词谈到了这条诫命——贪心。贪心,就其不洁和不义而言,属于第七和第八条诫命;然而,此处所提及的贪心并没有这些含义。人不是自足性的;他不能用自己来满足自己。他只不过是一个空空的器皿,只能接受一些东西。他发现自己必须借助除自己以外的什么物质才能得到满足——灵魂和身体都是如此。必须有食物、饮料、空气和光,这样他才能身体健康。就灵魂而言,他必须有一些属灵的和无限的东西——那就是上帝本身——才能满足他无限的渴望。
为了得到满足,上帝在人里面创造了一种与生俱有的渴望。这个渴望,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完美的渴望。当人处于完美的状态中时,这个渴望以正确的方式指向正确的目标。就灵魂而言,他的渴望是惟独指向上帝的,以便能够在与上帝相交的过程中得到喜乐,得到持续的满足——就身体而言,他的渴望是指向那些必需的东西。基督灵魂的食物就是遵行天父的旨意(约4:34),就身体而言,祂也需要属世的饮食。祂曾经饿了(太4:2),也曾经渴了(约19:28)。
然而,人类犯罪之后,这个渴望虽然仍旧存在,却被扭曲了,败坏了,无论是其运作的方式,还是所指向的目标,都是如此。他不再渴慕上帝,因而他的渴望也不再指向上帝作为他灵魂的满足。他的渴望是追随这个世界,他想要藉着这个世界来满足自己灵魂的需要,他的身体对于那些本身是合法的东西有了不法的渴望。这些渴望进一步膨胀,开始追求那些禁止的东西。这就是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罪。
2.对于贪心不是罪这种观点的批驳(Refutation of the Notion that Covetousness Is no Sin)
属世之人和天主教徒都认为,如果人的渴望并没有伴随着不洁和不义,如果他并没有打算实现这些渴望,不是处心积虑,想方设法,非要实现不可——因而如果他的意志并没有允许他这样做,那么贪心就不是罪。那么所剩下的就是对于某件特定事情的渴望,然后假设人想要以合宜的方式实现他的渴望。那么这就无所谓犯罪了。
证明#1:第十条诫命本身批驳了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尽管对于邻舍妻子的不洁愿望和对于邻舍财产的不法企图属于第七和第八条诫命的范畴,但是在这条诫命中却明确地禁止贪心。
(2)既然剩下的不是对于我们邻舍的妻子、房屋或财产的其他方面的贪恋,只是一个没有转变成对于这些东西的不法追求的贪心——因而这是一个我们的意志并没有允许的贪心,然而我们目前渴望的对象仍然是邻舍所拥有的,不是我们自己所拥有的,因此这种渴望本身就是罪。
证明#2:使徒保罗清清楚楚地说贪心是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他知道与奸淫和偷盗有关的贪心是罪,因为世人都明明白白地知道那是罪。然而,他所谈到的那种贪心是世人所不知道的,当他处于属世的状态中时,他也不知道。因此,他所谈及的贪心是一种无限制意义上的贪心,与意志的许可无关——这种贪心也是不可有的,就如不可对邻舍的妻子或财产起贪心一样。所以人不可起贪心,哪怕仅仅是热情的渴望也不可,比如:“如果我拥有那个女人或那所房子该多好呀!”保罗宣告这种渴望是罪:“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
证明#3:贪心从其本性来说就会产生罪。起初只是有贪心,但是,一旦有了贪心,贪心就会把人越拉越远,诱惑他。然后他就会犯罪。然而,产生罪的是罪本身,因为好树不可能结出坏果子。从《雅各书》1章14至15节中可以看到这一点:“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3.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罪有以下几条:
第一,禁止灵魂和身体的邪恶倾向,因为原罪包括丧失上帝的形像,拥有魔鬼的形像。灵魂失去真光、真爱、生命、平安和圣洁——是的,这些就是上帝本身。相反,灵魂处于黑暗、死亡、不安和污染的状态之中。而且,身体的倾向是邪恶的,结果导致身体具有许多过分的倾向,因而挑动灵魂的各种欲望。这种倾向是各种罪恶活动的源泉。
第二,禁止我们对目前的状况不满,这种不满表现在:
(1)极度的空虚,贪婪地向往得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2)因为没有得到能使他满意的东西而心中不安、烦躁、激动,尽管那并不仅限于一个特定的东西——他心里就是想要得到什么东西;
(3)积极地渴望得到某个东西,似乎这个东西能够使他的心感到喜乐,推理如下:“如果我有了邻居那样的妻子或丈夫——如果我有了那所房子、那个花园、那片土地、那匹马、那头奶牛(即使人并不是以一种过分的方式渴望得到那个东西)——或者如果我有一个不同的职业,从事那个行业,主管那个办公室,有那么多钱(即使这与他的邻舍无关),那么我就会很高兴了。”因此这样的人就像“翻腾的海,不得平静;其中的水,常涌出污秽和淤泥来”(赛57:20)。
第三,禁止坏脾气。这表现为厌恶一切美善的东西,消灭圣灵的感动(弗4:30)。
第四,禁止不驯服的心,即毫无约束,像野兽一样,像没有轭约束的魔鬼。
第五,禁止在罪中喜乐,即为别人的罪感到喜乐,或在反思自己从前犯过的罪时感到喜乐。
第六,禁止怀有虚妄的思想。这并不是指反思将要去办的事情(因为这属于其他诫命的范畴),而是指人并不真的想要去做这些事,而只是思想这些事并以此为乐。有些人可能会想像自己处于市长、商人、伯爵、王子或君王的职位上,然后思想他那时会做什么。或者他可能会想像自己变得贫穷,被赶出去了,等等,那时他怎么生活。是的,即使人并不想建一个空中楼阁,并不想反思这些虚妄的事情,但这些思想却可能会违背他的意愿,自己从心里冒出来。
然而,这并不包括他的心并没有参与的魔鬼的建议和感叹。魔鬼四处游荡,仿佛吼叫的狮子,寻找可吞吃的人。它迂回地把人引向一些机会和目标,并知道这些机会和目标适合于点燃人心中趋向于它的倾向。它就像一个四处叫卖的小贩,不断地问:“你不想这样做吗?你没有这样做的渴望吗?这既漂亮又讨人喜欢。”只要人不听它的话,不使自己倾向于它,而是赶跑这样的建议,就像逃离魔鬼的面一样,那么这就不是这个人的罪,而是魔鬼的罪。这样的诱惑不是人自己的思想,而是魔鬼在对人说话。然而,如果人心中的倾向开始被挑动起来,开始听魔鬼的话,那么他就是有罪的,尽管最初的起因可能是从魔鬼那里来的。我说“可能是从魔鬼那里来的”,因为人自己的心里也不断地产生各种虚妄的、有罪的欲望,所以我们有必要分清这最初的起因是来自魔鬼,还是来自自己。因为心中哪怕只有最微小的倾向,他就有罪了。这一点的确很难分清,但谨守自己的心且灵命有进步的人,能够更清楚地知道最初的冲动是来自自己的内心,还是来自外部的源头——知道它是什么,能够生根还是不能。
魔鬼的感叹、冲击和火箭更容易识别,因为这些是完全违背人的本性的。亵渎上帝的思想就是如此。我把它们称为意念——并不是因为它们是意念,而是因为那些遭受攻击的人认为那些是自己的意念。他们为此感到极度的心烦意乱,下结论说自己犯了亵渎圣灵之罪。他们不能祷告,认为自己会下地狱。这甚至会使他心力交瘁,身心俱疲。这些思想并不是人自己的,而只是人听到的来自撒但的谩骂,理由如下:
(1)它们是以一种可怕的方式出现的,因为我们比较喜欢倾向于发自自己内心的意念,给这些意念完全的自由,或者倾向于反思这些意念。然而,由撒但插入的意念,因其自身的荒谬性和可憎性,会受到抵挡,因为它们有悖于人与生俱来的良心,或者它们会受到对上帝的感恩、敬畏和爱慕之心的抵挡。
(2)它们可以被识别出来,因为它们是外来的,一个又一个的意念不顾人自己的反对,强加于人。这类似于一个人把手指塞进耳朵里,以免听到别人说话。然而,另一个人那么大声地喊叫,又离他那么近,他还是听到了那个人的话。因此,每个人都能认识到这并不是听者的罪,而是说坏话之人的罪。此处亦是如此。所以,遭受攻击的人一定要把这当作来自上帝的试炼(上帝赋予魔鬼统治的自由),把这当作一个令人痛苦的十字架,而不是自己的罪。这样的认识将会坚固他,使他能够更好地忍受这些攻击。他所需要做的只是远离试探,用一些繁重的体力活动转移自己的注意力。他尤其要注意不要思想它,而是把它当作来自魔鬼的可憎的罪来蔑视它,魔鬼将因此受到刑罚。这样的人不能打消它,但是这会坚固他,使他不去留意那邪恶的思想,因而减低伤害。如果他接受了一些魔鬼插入的意念,就必须迫切地向主祷告——是的,在遭受这些攻击时,必须用心向上帝呼求。如果他认识到这不是他自己的罪,没有受这些意念的煎熬,那么他将会有更大的自由这样做。
4.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这条诫命所吩咐的德行如下:
第一,我们必须用上帝的形像来装饰自己。我们必须有上帝的真光和知识,我们的意志和情感必须圣洁公义。这种无瑕疵的属灵倾向适于产生各种属灵活动和操练。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有无瑕疵的合宜的心灵倾向以及适度的身体状态,所有的活动都当有条有理。
第二,我们应当为与上帝联合和相交感到满足,也当为与上帝的旨意同在感到满足,那是我们的身体和灵魂的良好状态所必须的。“要以自己所有的为足”(来13:5)。我们还必须欢欢喜喜地接受上帝的旨意,执行上帝的旨意,并怀着爱心完成上帝的旨意。当失去我们渴望得到的东西时仍然感到满足,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此保持敏感,也不妨碍我们使用合宜的方式来得到我们出于圣洁的愿望想要得到的东西。但是,这种满足诚然不允许我们情绪上的剧烈动荡和苦恼,而是要我们保持从容、平静、知足——这是我们天父的旨意,也是于我们有益的。
第三,我们必须恨恶罪。我们当发自内心地爱慕上帝美好的律法,“心怀二意的人为我所恨,但祢的律法为我所爱”(诗119:113)。
第四,我们在心灵、思想、言语和行为中,必须持守上帝的律法,因为这是上帝的旨意——是我们惟一的生活准则。“我拣选了忠信的道,将祢的典章摆在我面前。我以祢的法度为永远的产业,因这是我心中所喜爱的。我的心专向祢的律例,永远遵行,一直到底”(诗119:30,111-112)。
看哪,这是一面镜子,你可以从中看到自己的罪,这是可以用来指示你道路的准则。愿主发出大光和真理,带领我们!阿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