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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七條誡命
改革宗神學論第七條誡命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52章, 王志勇譯
1.婚姻由上帝設立(Marriage: Divinely Instituted)
上帝創造並裝飾天地之後,又創造了生物。祂很快地創造了很多動物,但是最初只創造了一個人——一個男人。後來,上帝使亞當沉睡,在亞當沉睡時,上帝取下他的一條肋骨,並用這條肋骨造成一個女人――夏娃,然後把她帶到亞當面前,作亞當的妻子。正如他們起初是一體的,後來變成了兩個人,耶和華藉着婚姻,使他們二人又重新成為一體。「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可10:8)。上帝把亞當和夏娃帶到一起之後,「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創1:28)。因此,上帝設立婚姻,而且祝福婚姻,不僅是在人類墮落之前,而且在人類墮落之後祂又重複這樣行(創3:16;9:1)。上帝親自預定了人的妻子,並把每一個妻子帶給她的丈夫(創24:44)。「惟有賢惠的妻,是耶和華所賜的」(箴19:14)。主耶穌親自出席一個婚禮,對這一婚禮表示尊重,由此表明了祂對婚姻的讚許(約2:11)。因此,「婚姻,人人都當尊重」(來13:4)。對神職人員而言也是如此,因為保羅說,禁止結婚是鬼魔的道理(提前4:1),也是敵基督的標誌。敬虔的神職人員,無論是在新約中,還是在舊約中,都是結婚的。亞倫結了婚並且有子孫後代(利1:7),撒母耳結了婚並且有孩子(撒上8:2),彼得有妻子(太8:14),保羅也有結婚的權利,其他的使徒也是如此(林前9:5)。
當上帝設立婚姻時,主同樣也在人裡面創造了生殖的能力和傾向。這種傾向本身是好的,但是自從墮落之後,人裡面的一切東西都變得敗壞、扭曲。人在這一方面也扭曲了,往往更渴望方法,而不是結果。是的,他往往懼怕結果,卻以強烈的熱情使自己盡情享受其方法。後來,他在這方面沉溺在各種罪中,無論是方式上,還是在對象上。這些罪都是第七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
2.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此處所禁止的罪有很多。我們將從下面幾個方面分別闡述:行為、姿勢、言語、思想、情慾和機會。不貞潔的行為包括下面這些:
第一,通姦(adultery),若是一個已婚的男人或女人與另外一個人——無論已婚,還是未婚——有性關係,那麼所犯的罪就是通姦。如果犯這個罪的是兩個已婚之人,那麼這就是雙重性的通姦。如果犯這個罪的是一個已婚之人和一個未婚之人,那麼這就是單一性的通姦。不僅已婚之人犯通姦罪,而且未婚之人也犯了通姦罪。
第二,配偶未犯通姦罪卻予以離棄(desertion)。「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說:『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惡的』」(瑪2:16);「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5:32);「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着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7:12,15)。如果夫妻一方犯了通姦罪,那麼另一方可以離棄犯通姦罪的一方,訴諸離婚,然後再婚。因犯通姦罪而離婚的人不能再婚,凡和這樣的人結婚的人,就是犯通姦罪了。如果配偶一方輕率離婚,且並非因淫亂的緣故,那麼被離棄者將來犯了姦淫,犯罪的起因要算在如此輕率而離婚的人身上。導致婚姻破裂的那個人不能再婚,儘管以色列人實際上曾經如此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罪仍舊存在,就應當給被離棄的人一張休書(太19:7)。然而,這是違背上帝命令的。「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不過,被離棄的人,不必一定要保持獨身,他(她)還可以再婚。但是,若不是因淫亂的緣故離婚,就是犯姦淫了。
第三,亂倫(incest),即血緣關係非常近的人之間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婚外的,還是婚內的(儘管沒有婚姻)。如果他們的關係比堂表兄弟姐妹(即兄弟姐妹的孩子)還近,那麼他們的血緣關係就太近了,不能結婚。聖經中並沒有任何地方禁止第一代堂表兄弟姐妹結婚。主給人這樣做的自由,這樣的人不必在心裡悄悄為此苦惱。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是父母與兒女或孫子女,在各個世代都是如此。如果一個人與兩姐妹或兩兄弟結婚,也被認為是亂倫,即一個死後才可與另一個結婚。與自己兄弟或姐妹的孩子結婚,即叔叔(舅舅)或姑姑(姨母)與侄女(外甥女)或侄兒(外甥)結婚,也是亂倫。要想確定誰是太近的不能結婚的親屬,一定要參考《利未記》18章6至18節和20章11至12節。
第四,雞姦或獸奸(sodomy),即男人與男人,或女人與女人發生性行為(參考創19:5;利20:13;羅1:26-27)。這也包括人類與獸類發生的性行為(利18:23)。
第五,淫亂(fornication),即兩個單身之間發生的性關係。這是聖經中多次禁止的(參考徒15:20;林前6:9;加5:19)。如果一人與多人發生性關係,情節就更嚴重,這是濫交,就像狗一樣。如果有人用自己的家來作妓院,在家裡窩藏妓女,或者使用自己的房子當作陷阱,引誘糾纏各種各樣的人,那麼他也是犯了淫亂之罪。做這些事的人是可憎的,而那些能夠阻止這些事卻沒有進行阻止的人,也是可憎的(申23:17)。
第六,手淫(persnonal fornication),俄南便犯了這樣的罪(創38:9),這也被稱為「惡欲」(西3:5;帖前4:5),不潔和邪盪(加5:19)。
第七,一夫多妻(polygamy),即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的妻子。最早犯這個罪的是拉麥(創4:18),後來成為猶太人、外邦人和穆斯林中的普遍現象——在基督降臨之前和之後都是如此。然而,這是違背上帝的命令和律例的。「二人成為一體」(太19:5);「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因此,有一個以上的妻子是不斷地犯姦淫之罪。這是一種普遍現象,過去很多敬虔之人也曾這樣行,上帝在那時容忍了他們,但這些事實並不能否定這些行為的罪惡性。
第八,非法同居(concubinage),即兩個沒有結婚的人在未履行法定手續的情況下,像夫妻那樣生活在一起。這是一種連續性的淫亂行為,撒馬利亞婦人承認自己犯了這樣的罪(約4:17-18)。上帝的命令是:「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林前7:9)。
第九,婚前性行為(premarital intercourse)。這與約瑟和馬利亞所做的恰恰相反(太1:18),也與《哥林多前書》14章40節的教導相反:「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照次序行。」這是一種不潔的行為。如果這個男人死了,這個女人就會被認為是妓女,而他們所生的孩子就會被認為是妓女的孩子。因為它是從罪開始的,所以往往會使婚姻失去應有的祝福。
淫蕩的姿勢(unchaste gesture)中,第一種是眼神,即通過視覺挑動並刺激自己的邪情私慾。對此,主耶穌是這樣說的:「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8;參考結23:14,16)。彼得談到「滿眼是淫色」(彼後2:14)。如果藉着拋媚眼或暗送秋波引誘別人行淫亂之事,那麼他也是在用眼睛犯淫亂之罪。
第二,犯淫亂之罪,也可以是藉着手、腳或身體其他部位的動作,他的動作意圖很明顯,別人很容易明白他的意思。「你……與一切過路的多行淫亂」(結16:25)。
第三,還包括狂歡痛飲、親吻、不嚴肅的撫摸(結23:3,8)。「她拉住那少年人,與他親嘴」(箴7:13)。
第四,還包括衣着不得體,穿着像妓女那樣的服裝,暴露按照禮儀本該遮蓋起來的身體部位。這表明他的心傾向於淫亂,想要引誘別人與他一同放蕩行淫。
言語上的淫蕩(verbal unchastiny),講述淫亂的故事或寓言,使用下流的語言,閱讀或收聽淫穢書籍,這些行為都屬於言語上的淫蕩。這表明他的心很不純潔。「因為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路6:45)。這樣的語言能夠挑動你自己和別人犯淫亂之罪。「你們不要自欺,濫交是敗壞善行」(林前15:33)。
邪情私慾(unchaste lusts and thoughts),是指那些在某些場合浮現出來的情慾和思想,並被保留下來不時地回想。這也可以表現為某個特定的場合併不是最初的起因,而是你藉着想像挑起自己的欲望,在腦海里回想以前的淫亂行為,或者幻想某些能夠產生淫亂行為的場景(人心裡清楚這些場景是不會真的出現的。)「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太15:19);「惡謀為耶和華所憎惡」(箴15:26);「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雅1:14);「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西3:5)。
能夠產生淫亂的機會有很多。這些機會中,有的是自己本身存在的,有的是人為故意製造的。
第一,跳舞。儘管跳舞者在跳舞時要全身心地留意音樂的節拍和自己的舞步,但淫亂卻可以通過視覺被刺激起來。
(1)跳舞一直受到聖徒的蔑視,為文明的外邦人所不齒。
(2)跳舞不是源於上帝的,聖經中也沒有這樣的命令;相反,它是這個世界的產物,屬於肉體的情慾和眼目的情慾(約壹2:16),是暗昧無益的事(弗5:11)。
(3)希羅底的女兒跳舞,使施洗約翰丟掉了性命(太14:6,10),跳舞使示羅的女子們被搶走了(士21),跳舞使底拿失去了貞操(創34:1-2)。我不相信一個跳舞者會願意在跳舞時死去並出現在審判台前。
第二,參與或觀看喜劇。假如從喜劇中除去妄稱上帝的名、異教的偶像崇拜、魔鬼、綁架、強姦、男歡女愛、愚蠢的玩笑等這些成分,只展現歷史事件,那麼這樣的喜劇就不再是喜劇了。那麼就不會有很多人觀看了。然而,前面所提到的這些東西(以及其他類似的東西)為人們提供了娛樂,因此所有喜劇中都有這些內容。這使人的心靈格外空虛,完全占據人心,使人夢繞魂牽。人幻想着自己是一個演員,或者親自參與一個浪漫的故事。這會點燃深藏在內心的淫蕩。所以,人去觀看喜劇,並不是為了親近上帝,而是為了在虛妄的快樂中尋求開心。上帝的審判不會放過這些人,但祂通常會把這些人交給他們自己和他們淫蕩的心。上帝偶爾會用癲狂甚至死亡來懲罰這些人。我們曾經遇到過這樣的例子,一個人在看喜劇時笑死了。沒有人敢說喜劇是來自上帝的,相反,一定要認識到,喜劇是源於世界的——一個基督徒不應該愛世界,因為人若愛世界,愛上帝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約壹2:15),世界也被認為是上帝的敵人(雅4:4)。
第三,懶散對人心有很大的影響,會挑動人心去犯姦淫;大衛曾有這樣的經歷(撒下11)。根據保羅的教導,年輕的寡婦挨家閒遊,就會漸漸變成蕩婦(提前5:11,13)。一個外邦人說:沒有懶散,就沒有淫亂。
第四,狂歡和酗酒,使徒保羅在此之上又加上了放蕩。「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盪」(羅13:13);「酒,你不可觀看……你眼必看見淫婦」(箴23:31,33)。
第五,有淫亂傾向的男女之間的社交活動。與錯誤的人為伴,會使你犯錯誤。「與智慧人同行的,必得智慧;和愚昧人作伴的,必受虧損」(箴13:20)。
第六,觀看淫穢圖畫。眼睛所看見的,能打動人心。以色列婦人看見迦勒底人的像,她們的淫亂之心就被激動起來,貪戀他們(結23:13-16)。
第七,年齡差距太大的婚姻,夫妻中的一方已經老了,而另一方還很年輕。年輕一方很容易厭棄年老的一方。如果一方停止與其配偶同房,就很容易受到淫慾、淫行的誘惑。
第八,家庭內的爭吵。夫妻之間的爭吵會使他們彼此疏遠。然後就會妨礙彼此之間履行愛的義務,那麼人敗壞的本性就會有機可乘。
3.這種罪的可憎性以及上帝對其施行的特殊審判(The Abominable Nature of this Sin and the Special Judgments Which God Executes upon it)
以上我們所講的是姦淫罪的主要方面,你當據此省察自己,看看自己到底是清潔的,還是有罪的。為了防止每個人犯這樣的罪,我們將要闡述其可憎性以及上帝對犯罪之人施行的特殊審判。
首先,讓我們全面地看一看這種罪的可憎性。
(1)它是萬惡之首,位列所有情慾之事的第一項。「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盪」等等(加5:19-21)。是的,沉迷於這種罪的人丟掉了他的心。「姦淫和酒,並新酒,奪去人的心」(何4:11)。這樣的人容易受到各種罪的攻擊。「要禁戒肉體的私慾,這私慾是與靈魂爭戰的」(彼前2:11)。
(2)它是與聖靈的內住相牴觸的,信徒是聖靈的殿。聖靈住在信徒心裡,照亮信徒的心,安慰他,帶領他禱告,回應他的禱告,帶領他走聖潔的道路。然而,這種罪玷污了聖靈的殿。「豈不知你們是上帝的殿,上帝的靈住在你們裡頭嗎?若有人毀壞上帝的殿,上帝必要毀壞那人;因為上帝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3:16-17);「你們要逃避淫行……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林前6:18-19)。
(3)它是與基督的受難相牴觸的,基督藉着自己所受的苦難救贖信徒並使他們成為自己的產業。「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上帝,用你們的靈榮耀上帝,你們的靈是屬乎上帝的」(林前6:15,20)。
(4)它是與天上的呼召相牴觸的,信徒們已經藉着這呼召從撒但的國度遷移到基督的國度。「上帝召我們,本不是要我們沾染污穢,乃是要我們成為聖潔」(帖前4:7)。
(5)它是藐視上帝的可怕行為,會激怒上帝。如果有一個人在場——是的,即使是一個孩子——也會阻止人犯這種罪,因為他會為有人在場而感到羞愧。那麼,難道上帝的同在不能使他感到羞愧嗎?有人膽敢在聖潔的上帝眼前和面前犯這種罪嗎?
第二,我們現在探討並留意上帝對犯姦淫者所要施行的特殊審判。
(1)把他交給他自己和罪,因此他將墮落,犯下污穢的可憎罪行——是的,甚至雞姦(羅1:27)。他會被交給屬靈的姦淫和偶像崇拜,並死在過犯之中。「但那好宴樂的寡婦正活着的時候也是死的」(提前5:6)。
(2)上帝將把震怒傾倒在他們的身體和靈魂上。所多瑪就是一個先例,對此,彼得說:「主知道……把不義的人留在刑罰之下,等候審判的日子。那些隨肉身,縱污穢的情慾之人,更是如此」(彼後2:9-10)。再想一想在曠野中犯姦淫的以色列人的例子。「我們也不要行姦淫,像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林前10:8);「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來13:4)。
(3)許多人將會因這種罪而永遠沉淪。「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6:9-10);「因為你們確實地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在基督和上帝的國里,都是無分的」(弗5:5);「惟有……淫亂的……他們的分就在燒着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啟21:8)。
4.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第一,人必須在心裡憎恨、厭惡並敵視心中的一切污穢,無論它是從哪裡來的。「要惡惡好善」(摩5:15);「惡要厭惡」(羅12:9);「連那被情慾沾染的衣服也當厭惡」(猶23)。
第二,人必須竭力使自己有一顆莊重、純潔、廉恥的心。「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地度日」(提前2:2);「作監督的,必須端正……女執事也是如此:必須端莊,凡事忠心」(提前3:2,11);「就是……心清的人」(詩24:4);「清心的人有福了!」(太5:8);「願女人以廉恥、自守……為裝飾」(提前2:9)。
第三,人必須在自己的一切行為上保持貞潔——也包括身體的貞潔。「要把你們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林後11:2);「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林後7:1);「要保守自己清潔」(提前5:22)。
5.對於追求心靈純潔的勸勉(Exhoration to Strive for Purity of Heart)
每個人都應當警醒,遵從使徒的勸勉,用聖潔、尊貴守着自己的身體(帖前4:4)。
(1)我們必須知道我們裡面有敵人,我們裡面帶着污穢的種子,如果我們不小心謹守,這種子便很容易發芽長大。真正擁有貞潔之心的人是幸福的,因為這種罪一旦生根發芽,就很難拔除。所以,要謹守!
(2)要小心避免能夠激發這種罪的各種場合——無論是通過眼睛還是耳朵。所以人必須非常小心地謹守這兩種感官。「我與眼睛立約,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伯31:1)。
(3)如果你的心中浮現出污穢的思想,要立刻擺脫它,就像除掉衣服上的火一樣。立刻轉念去想別的事情。此時,逃避是最好的選擇。然而,如果你沒有棄絕那最初的想法,哪怕只允許你的思想反思它片刻,你就被征服了。這種罪會迅速地發展壯大,立刻表現出強大的力量。
(4)總是致力於純潔的活動。即使你現在沒有什麼當做的事情,也不要讓你的肉體懶散。當激勵你自己高興地、迫切地投身於你的使命,以便讓它占據你的心,這樣污穢在你身上就既沒有空間,也沒有時間了。
(5)適度地飲食睡眠,因為如果飲食或睡眠不適度,身體就很容易受到這種罪的攻擊,就很容易產生對這種罪的欲求和渴望。
(6)遠離傾向於這種罪的人——無論他們正在屈服於情慾,還是正在與這種罪爭戰。無論是一句話,還是別的什麼東西,都能很輕易地點燃貞潔的心。而且,如果當這個人自己也在爭戰抵擋這種罪時,它會更加容易生根發芽。
(7)以敬畏上帝的同在和無所不知來裝備你自己。不斷地禱告:「哦,上帝,求禰賜給我一顆清潔的心。」如果這種罪常常攻擊你,當為此禁食數日,主會幫助處於這場爭戰中的人。
(8)時刻想到這種罪的後果。它只能帶來短暫的肉體的快樂,接下來卻是靈魂漫長而痛苦的回味。如果對你來說這種回味將會是一個活生生的現實,時常浮現,那麼你就能更加容易地棄絕那短暫的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