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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宏廣牧師問題解答19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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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問:人得救的過程是怎樣的?


解答——


任何一個人的得救,都是上帝對一個已經徹底死在罪中之人的「主動性」、「完全性」之救贖工作(【弗2:1】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弗2:5】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


對於上帝而言,其三個位格分別承擔了「揀選並吸引聖徒(聖父)」、「代聖徒死並守律法(聖子)」與「感動並重生聖徒(聖靈)」的工作。聖父對得救者的預定是一個人之所以得救的基礎,但預定並非救贖的本身,或者預定並非一個人正式蒙救的本身,乃是上帝所預設的救贖計劃。聖子為蒙選者的捨命是救恩的要點與核心,但這依然不是一個人具體的得救(重生),因為聖子乃是做了為信徒清償贖價與守約的工作。在這裡,聖父與聖子的工作都是救恩的前提,也是救恩的背景。兩位格的工作都是救贖的客觀面,其保證了救贖的「確定性」和「有效性」,而只有聖靈對一個人的具體重生(有效的內召)才是其得救的事實和開端。


多少的時候,許多人總側重此三位格某一方面的工作,從而必然導致偏頗的領受,那樣也就割裂了上帝施行拯救的「連貫性」和「完整性」。比如,特別重視聖父工作的,必然忽略聖子捨命的必要和聖靈施行救恩的重要。從而也必然忽略一個人蒙拯救時的悔改與歸信的事實,也容易忽略傳道和真理栽培的作用。而忽略聖靈對救恩的具體施行則必然導致將上帝的救恩掛在半空中,從而使得上帝的預定和人的悔改歸信成對立的趨勢,造成非此即彼(二選一)的誤解,從而得出:一個人的得救「要麼是神主權預定的結果」,「要麼是信徒運用其自由意志悔改歸信的結果」的兩可結論。其實,在上帝三位格的工作中,最不容易被人忽略的則是聖子的捨命,甚至大多數人都以為聖子的捨命是救恩的全部,但是,哪一位格的工作都實在是不可或缺的。在這裡,要特別注意,由於神是不會改變也不會失敗的,所以,其救贖的對象數目是清晰與具體的,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因此,斷沒有神想救而救不了的對象,也沒有神想救並且也預定了其得救的人最後卻滅亡了的可能性。因此,這已經排除了在一個罪人得救的過程中,其有絲毫的、任何的與神合作的可能性了!這就是所謂的「神恩獨作」說。我們既然堅持「神恩獨作」說,因此就判定天主教天特會議(Council of Trent, 1545-63)對於救恩論的闡述是絕對錯誤的異端思想。他們說:「若有人說:教導罪人唯獨因信稱義,意思就是要得到稱義的恩典,並不需要其他東西配合,人也完全無須憑自己意志的行動,使自己作好預備和部署──讓他受到咒詛。若有人說:人稱義唯獨是因為基督的義歸在他身上,或唯獨是因為罪得赦免而須聖靈在他們心中傾注恩典和慈愛,又或說我們類似稱義的恩典純是上帝的好意──讓他受到咒詛。(Canon 11)」。而伯拉糾主義(他們否認原罪,認為人無需通過聖靈的幫助就能運用自由意志而自我歸正信主)與半伯拉糾主義(認為人當做好歸正的第一步,然後上帝會助其一臂之力)等都不合聖經。並且連路德宗在1577年制訂的《協同信條》(Formula of Concord)對於救恩之論述都是錯謬的,因為雖然其第二條宣揚「神恩獨作」說,但在第十一條卻跟隨後來墮落妥協的墨蘭頓承認罪人自己有能力來配合上帝從而接受福音,公然宣揚「神人合作」說,矛盾重重。當然,我們也必須棄絕約翰衛斯理所教導的「先在恩典說」,其認為:「儘管罪人已經沒有自由意志選擇相信上帝了,但罪人在聽傳道者講解福音的過程中,聖靈會提前作工,使其在那一刻(需要抉擇時)的意志成為了中性的,從而幫助其作自由選擇!」


在前面,我們已經論述了救恩的客觀成全是唯獨歸功於上帝的真理。下面我們則要講解救恩的主觀經歷方面則是屬於人的。首先,我們要思想:「在一個人被具體的拯救過程中,他的靈魂對救恩有反應嗎?」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會有什麼反應呢?那就是:「理性上得明真理」、「情感上愛慕上帝」、「意志上定意行走窄路」的反應,也就是靈魂被更新後的認信。這些都是其被救贖的結果,而不是前提;也是被救贖的表現,不是原因。並且,一旦其得救了,那麼其對於罪也就有了明顯的反應,比如:「知罪」、「恨罪」和「離罪」。我們知道,在亞當里的罪人,已經處在屬靈的死亡中了,這個死主要是指靈魂與神隔絕,不能主動回應神,對屬靈的事愚蒙無知,只愛自己與世界。他(她)的本質既然是敗壞的,既不會行上帝眼中看為善的事,也不會離棄自己所愛慕的罪。因此,在沒有外力拯救臨到的情況下,既不能得救,也找不到正路。罪人本身沒有也不能自我產生哪怕丁點的對上帝之信心,更沒有能將任何的貢獻給上帝以討取其悅納的行為。一個人信主是其蒙揀選的明證,是其被拯救的經歷,是其得救的開端。


真的,人墮落後已然不能信主了,也就是其不具備信主的能力了。但其沒能力卻並非沒責任。其沒能力是因着始祖的墮落導致的,而其當隨時隨地無條件的信從神,這是人與生俱來的責任,從未改變。也就是說,人縱使墮落,但行為之約的要求卻未曾改變。在始祖被造時,他聽神的話就是信神,反之則是不信神。而當始祖犯罪之時,也正是其不信神之時。「不信神的話,乃信魔鬼的話」是人類墮落的正因和始源。不信神就導致背離神。敵對神。


在始祖墮落後,人類依舊不能推卸信神的責任。所以始祖剛墮落,上帝就呼喚那人說:「你在哪裡?WHRE ARE YOU?」這說明了人類背離神是大錯特錯了,是違約了。這時,人類的身份已改變,從與神相交到與神為敵。在此,我們要知道,一則,人類不應該背離神。二則,儘管人類已經背離神,但仍舊要重新信靠神,順從神的話而活着。所以,神為始祖預備了救恩,給了其「女人後裔」的應許。而全人類無論是誰都必須相信而順從神,任誰都不例外,因為上帝不僅是選民的救主,還是人類的創造主。當人犯罪後,是人的罪了神,人類該悔改,而不是神得罪了人。因此,人類轉向上帝是永恆不變的責任。轉向上帝包括為自己的罪悔改,為自己的處境而擔憂等等。在這裡要注意,即使是那些沒有被拯救的人,神也有權利隨時要求其行為完全,悔改罪孽。這也就是「行為之約」的不變性。始祖違背了一次「行為之約」卻不能導致這個約定作廢。並且從始祖往後的全人類任何一次違背「行為之約」都是違背神的律法,都是一次具體的犯罪行為,都在真實的再一次得罪神。神不僅要求人類要完全,神還要在末日審判其所造的人,審判的根據是人在案卷上所記載的罪(【啟20:12】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着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對於一個聽過福音卻置若罔聞而滅亡的人和一個未曾聽過福音而滅亡的人,在量刑上是不同的(【太10:15】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可12:40】他們侵吞寡婦的家產,假意作很長的禱告。這些人要受更重的刑罰。」【雅3:1】我的弟兄們,不要多人作師傅,因為曉得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前者的刑罰要加重。


上帝具體對一個人的拯救工作是基於聖子死而復活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從而通過聖靈將一個罪人重生過來的。沒有基督的流血捨命,神不能重生任何一個「罪人」。因為他們的罪還沒解決。而基督即使死了,聖靈要不重生其為之死的人,那麼這個人就不能真實的得救。所以,上帝的拯救是公義而合理的,也是及時而連貫的。當一個人被聖靈重生時,他必然經歷聖靈對其舊人的革新,這種革新就是重生,這是他的必然經歷。在聖靈對其革新的過程中,他靈魂的功用在「運作」,這時,他是在聖靈的感動下而「思考」、「省察」而「立志」的。這也是他「理性」、「情感」和「意志」功用的發揮。在這裡,要區分:其被預備重生是有「過程」的,但其被正式重生則是「即刻性」的。那些人被預備重生是被天父吸引慕道,而其被重生過來則是其正式信道。沒有聖靈的工作他既不會主動相信,也沒有能力相信。因此,他們的靈魂功用全在被動狀態。可是,當他們被真正重生之後,靈魂則馬上成變成了主動的狀態。


我們還要知曉,聖靈在救一個人的時候使其相信,但聖靈卻不代替人相信。也就是說,神賜信心給人是使其能信,這正是奧古斯丁所言的「在聖靈工作下,使人產生相信的意願」,但那個意願一旦產生時,也就是說明其已經被重生過來了。這就是改革宗強調的「重生先於信」的真理,他們不是願意信才被重生,乃是被重生了才願意信。上帝使人信並不是將一種叫「信心」的東西加在人的身上。《聖經》所說的信是一個具體的行動,是對所信對象的肯定、認識和依靠,有信心是具備一種狀態,是一種從背離上帝而轉回的狀態。


所以,說一千道一萬,人既然死在罪孽當中,根本不可能轉向上帝了(【弗2:5】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約8:24】所以我對你們說,你們要死在罪中。你們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不轉向上帝的都是不信的,不信的都是被定罪的。而信徒之所以成為信徒,是上帝對他的拯救。上帝對他的這種拯救在其蒙救的當時並非如草木一樣直接逆性順受,乃是經歷聖靈對其的改變工作,在經歷過程中,真信那一刻就證明其已經被重生了。人都應該為不信神而懊悔,人也該為信了神而感恩。不信神是你的罪,信靠神是神的恩。因此,我們不能等聖靈賜得救的信心,乃是要善用蒙恩之道,自我悔改而相信上帝。而究竟神什麼時候在人悔改時契和人,使人得重生則是屬於神隱秘的旨意,我們無權干涉。但人人悔改卻是我們一生要持守的法則。上帝要求人必須得悔改歸正與相信耶穌。悔改是歸正的消極面,相信是歸正的積極面。悔改有兩種,一種是「司法性的悔改」,一種則是「福音性的悔改」。對於任何人而言,這兩種悔改都是不可推卸的責任。也就是說人有對任何罪孽向上帝悔改的責任,也有從背離上帝的狀態,與上帝為敵的地位轉而悔改成為與神交好,順服神旨意的責任。「福音性的悔改」主要指後者,也就是一個罪人身份和地位上的改變。而「司法性的悔改」則是在每一件具體罪行上的悔改。當人沒有得救時,人在福音性的悔改的徹底性上沒有完全的能力,但卻並沒有因為墮落而失去針對所有惡行迴轉的能力。而罪人縱然還有一些「司法性悔改」的能力,卻根本不具備「福音性悔改」的能力(《哥林多前書》2:14「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有「福音性悔改」的人必然在悔改的過程中包括「司法性悔改」的共同認知和行為,但有「司法性悔改」的人卻決計無法逾越「福音性悔改」的鴻溝。 當然,沒有聖靈的工作,人就不會有「福音性的悔改」,而只能有「司法性的悔改」。但無論是哪種悔改,都是人的責任,「不悔改就滅亡」包括此二者。


我再一次提醒諸位,一個人的得救就是歸正。而歸正包括消極和積極兩方面。消極面就是悔改罪行,積極面就是相信基督。沒有悔改的相信是假的。沒有相信的悔改是死的。悔改和相信是一個具體事件的兩面,這個事件的本身從神的角度來講就是對人的拯救。從人的方面來講就是人的得救。因此,任何人面對救恩信息宣講時,都該相信,都應悔改。而真正被神預定要救贖的人在常態情況下(沒辨別力的嬰孩和傻子工作等除外)必定不會越過悔改和相信的途徑。悔改和相信是神定下的一個蒙恩者蒙恩的管道和工具。因此,在福音宣講的過程中,真被聖靈感動而悔改者也是親身經歷了悔改,也是真的盡了悔改的責任。而同樣聽福音卻未悔改者,這福音反而顯明了其本質的剛硬,從而越發定罪於他。他被定罪不是因為這次沒信,乃是本來不信,但他被定重罪卻是這次不信。他在福音前,有理由相信,他不信是不合理的,但他不信不能怪上帝沒有賦予其信的能力,乃要怪罪人本身故意不信的噁心。上帝沒有義務將悔改的能力賦予一切罪人,反而是罪人每次得罪上帝都必須向上帝悔改。而作為福音的宣講者,我們是通過一個人的悔改和相信來辨別其是否得救,是否能被納入教會的。宣揚福音的同時,一定通過宣揚悔改信耶穌的真理來辨別誰是神的選民。因此,相對那些真悔改者而言,滅亡的都是不悔改者。相對那些相信的人而言,不相信的都是滅亡者。故而,我們說人都是因着其是罪人而滅亡。人也是通過相信而得救。人不信一定被定罪,信的人已經有永生。得永生的人真的是通過真信心聯於基督而得救的。所以這些命題都是成立的,且都是並存的,我們不能做任何的人為性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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