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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广牧师问题解答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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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问:人得救的过程是怎样的?


解答——


任何一个人的得救,都是上帝对一个已经彻底死在罪中之人的“主动性”、“完全性”之救赎工作(【弗2:1】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弗2:5】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


对于上帝而言,其三个位格分别承担了“拣选并吸引圣徒(圣父)”、“代圣徒死并守律法(圣子)”与“感动并重生圣徒(圣灵)”的工作。圣父对得救者的预定是一个人之所以得救的基础,但预定并非救赎的本身,或者预定并非一个人正式蒙救的本身,乃是上帝所预设的救赎计划。圣子为蒙选者的舍命是救恩的要点与核心,但这依然不是一个人具体的得救(重生),因为圣子乃是做了为信徒清偿赎价与守约的工作。在这里,圣父与圣子的工作都是救恩的前提,也是救恩的背景。两位格的工作都是救赎的客观面,其保证了救赎的“确定性”和“有效性”,而只有圣灵对一个人的具体重生(有效的内召)才是其得救的事实和开端。


多少的时候,许多人总侧重此三位格某一方面的工作,从而必然导致偏颇的领受,那样也就割裂了上帝施行拯救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比如,特别重视圣父工作的,必然忽略圣子舍命的必要和圣灵施行救恩的重要。从而也必然忽略一个人蒙拯救时的悔改与归信的事实,也容易忽略传道和真理栽培的作用。而忽略圣灵对救恩的具体施行则必然导致将上帝的救恩挂在半空中,从而使得上帝的预定和人的悔改归信成对立的趋势,造成非此即彼(二选一)的误解,从而得出:一个人的得救“要么是神主权预定的结果”,“要么是信徒运用其自由意志悔改归信的结果”的两可结论。其实,在上帝三位格的工作中,最不容易被人忽略的则是圣子的舍命,甚至大多数人都以为圣子的舍命是救恩的全部,但是,哪一位格的工作都实在是不可或缺的。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由于神是不会改变也不会失败的,所以,其救赎的对象数目是清晰与具体的,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因此,断没有神想救而救不了的对象,也没有神想救并且也预定了其得救的人最后却灭亡了的可能性。因此,这已经排除了在一个罪人得救的过程中,其有丝毫的、任何的与神合作的可能性了!这就是所谓的“神恩独作”说。我们既然坚持“神恩独作”说,因此就判定天主教天特会议(Council of Trent, 1545-63)对于救恩论的阐述是绝对错误的异端思想。他们说:“若有人说:教导罪人唯独因信称义,意思就是要得到称义的恩典,并不需要其他东西配合,人也完全无须凭自己意志的行动,使自己作好预备和部署──让他受到咒诅。若有人说:人称义唯独是因为基督的义归在他身上,或唯独是因为罪得赦免而须圣灵在他们心中倾注恩典和慈爱,又或说我们类似称义的恩典纯是上帝的好意──让他受到咒诅。(Canon 11)”。而伯拉纠主义(他们否认原罪,认为人无需通过圣灵的帮助就能运用自由意志而自我归正信主)与半伯拉纠主义(认为人当做好归正的第一步,然后上帝会助其一臂之力)等都不合圣经。并且连路德宗在1577年制订的《协同信条》(Formula of Concord)对于救恩之论述都是错谬的,因为虽然其第二条宣扬“神恩独作”说,但在第十一条却跟随后来堕落妥协的墨兰顿承认罪人自己有能力来配合上帝从而接受福音,公然宣扬“神人合作”说,矛盾重重。当然,我们也必须弃绝约翰卫斯理所教导的“先在恩典说”,其认为:“尽管罪人已经没有自由意志选择相信上帝了,但罪人在听传道者讲解福音的过程中,圣灵会提前作工,使其在那一刻(需要抉择时)的意志成为了中性的,从而帮助其作自由选择!”


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救恩的客观成全是唯独归功于上帝的真理。下面我们则要讲解救恩的主观经历方面则是属于人的。首先,我们要思想:“在一个人被具体的拯救过程中,他的灵魂对救恩有反应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会有什么反应呢?那就是:“理性上得明真理”、“情感上爱慕上帝”、“意志上定意行走窄路”的反应,也就是灵魂被更新后的认信。这些都是其被救赎的结果,而不是前提;也是被救赎的表现,不是原因。并且,一旦其得救了,那么其对于罪也就有了明显的反应,比如:“知罪”、“恨罪”和“离罪”。我们知道,在亚当里的罪人,已经处在属灵的死亡中了,这个死主要是指灵魂与神隔绝,不能主动回应神,对属灵的事愚蒙无知,只爱自己与世界。他(她)的本质既然是败坏的,既不会行上帝眼中看为善的事,也不会离弃自己所爱慕的罪。因此,在没有外力拯救临到的情况下,既不能得救,也找不到正路。罪人本身没有也不能自我产生哪怕丁点的对上帝之信心,更没有能将任何的贡献给上帝以讨取其悦纳的行为。一个人信主是其蒙拣选的明证,是其被拯救的经历,是其得救的开端。


真的,人堕落后已然不能信主了,也就是其不具备信主的能力了。但其没能力却并非没责任。其没能力是因着始祖的堕落导致的,而其当随时随地无条件的信从神,这是人与生俱来的责任,从未改变。也就是说,人纵使堕落,但行为之约的要求却未曾改变。在始祖被造时,他听神的话就是信神,反之则是不信神。而当始祖犯罪之时,也正是其不信神之时。“不信神的话,乃信魔鬼的话”是人类堕落的正因和始源。不信神就导致背离神。敌对神。


在始祖堕落后,人类依旧不能推卸信神的责任。所以始祖刚堕落,上帝就呼唤那人说:“你在哪里?WHRE ARE YOU?”这说明了人类背离神是大错特错了,是违约了。这时,人类的身份已改变,从与神相交到与神为敌。在此,我们要知道,一则,人类不应该背离神。二则,尽管人类已经背离神,但仍旧要重新信靠神,顺从神的话而活着。所以,神为始祖预备了救恩,给了其“女人后裔”的应许。而全人类无论是谁都必须相信而顺从神,任谁都不例外,因为上帝不仅是选民的救主,还是人类的创造主。当人犯罪后,是人的罪了神,人类该悔改,而不是神得罪了人。因此,人类转向上帝是永恒不变的责任。转向上帝包括为自己的罪悔改,为自己的处境而担忧等等。在这里要注意,即使是那些没有被拯救的人,神也有权利随时要求其行为完全,悔改罪孽。这也就是“行为之约”的不变性。始祖违背了一次“行为之约”却不能导致这个约定作废。并且从始祖往后的全人类任何一次违背“行为之约”都是违背神的律法,都是一次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在真实的再一次得罪神。神不仅要求人类要完全,神还要在末日审判其所造的人,审判的根据是人在案卷上所记载的罪(【启20:12】我又看见死了的人,无论大小,都站在宝座前。案卷展开了,并且另有一卷展开,就是生命册。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案卷所记载的,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对于一个听过福音却置若罔闻而灭亡的人和一个未曾听过福音而灭亡的人,在量刑上是不同的(【太10:15】我实在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还容易受呢!”【可12:40】他们侵吞寡妇的家产,假意作很长的祷告。这些人要受更重的刑罚。”【雅3:1】我的弟兄们,不要多人作师傅,因为晓得我们要受更重的判断。),前者的刑罚要加重。


上帝具体对一个人的拯救工作是基于圣子死而复活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从而通过圣灵将一个罪人重生过来的。没有基督的流血舍命,神不能重生任何一个“罪人”。因为他们的罪还没解决。而基督即使死了,圣灵要不重生其为之死的人,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真实的得救。所以,上帝的拯救是公义而合理的,也是及时而连贯的。当一个人被圣灵重生时,他必然经历圣灵对其旧人的革新,这种革新就是重生,这是他的必然经历。在圣灵对其革新的过程中,他灵魂的功用在“运作”,这时,他是在圣灵的感动下而“思考”、“省察”而“立志”的。这也是他“理性”、“情感”和“意志”功用的发挥。在这里,要区分:其被预备重生是有“过程”的,但其被正式重生则是“即刻性”的。那些人被预备重生是被天父吸引慕道,而其被重生过来则是其正式信道。没有圣灵的工作他既不会主动相信,也没有能力相信。因此,他们的灵魂功用全在被动状态。可是,当他们被真正重生之后,灵魂则马上成变成了主动的状态。


我们还要知晓,圣灵在救一个人的时候使其相信,但圣灵却不代替人相信。也就是说,神赐信心给人是使其能信,这正是奥古斯丁所言的“在圣灵工作下,使人产生相信的意愿”,但那个意愿一旦产生时,也就是说明其已经被重生过来了。这就是改革宗强调的“重生先于信”的真理,他们不是愿意信才被重生,乃是被重生了才愿意信。上帝使人信并不是将一种叫“信心”的东西加在人的身上。《圣经》所说的信是一个具体的行动,是对所信对象的肯定、认识和依靠,有信心是具备一种状态,是一种从背离上帝而转回的状态。


所以,说一千道一万,人既然死在罪孽当中,根本不可能转向上帝了(【弗2:5】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约8:24】所以我对你们说,你们要死在罪中。你们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不转向上帝的都是不信的,不信的都是被定罪的。而信徒之所以成为信徒,是上帝对他的拯救。上帝对他的这种拯救在其蒙救的当时并非如草木一样直接逆性顺受,乃是经历圣灵对其的改变工作,在经历过程中,真信那一刻就证明其已经被重生了。人都应该为不信神而懊悔,人也该为信了神而感恩。不信神是你的罪,信靠神是神的恩。因此,我们不能等圣灵赐得救的信心,乃是要善用蒙恩之道,自我悔改而相信上帝。而究竟神什么时候在人悔改时契和人,使人得重生则是属于神隐秘的旨意,我们无权干涉。但人人悔改却是我们一生要持守的法则。上帝要求人必须得悔改归正与相信耶稣。悔改是归正的消极面,相信是归正的积极面。悔改有两种,一种是“司法性的悔改”,一种则是“福音性的悔改”。对于任何人而言,这两种悔改都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就是说人有对任何罪孽向上帝悔改的责任,也有从背离上帝的状态,与上帝为敌的地位转而悔改成为与神交好,顺服神旨意的责任。“福音性的悔改”主要指后者,也就是一个罪人身份和地位上的改变。而“司法性的悔改”则是在每一件具体罪行上的悔改。当人没有得救时,人在福音性的悔改的彻底性上没有完全的能力,但却并没有因为堕落而失去针对所有恶行回转的能力。而罪人纵然还有一些“司法性悔改”的能力,却根本不具备“福音性悔改”的能力(《哥林多前书》2:14“然而,属血气的人不领会神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因为这些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有“福音性悔改”的人必然在悔改的过程中包括“司法性悔改”的共同认知和行为,但有“司法性悔改”的人却决计无法逾越“福音性悔改”的鸿沟。 当然,没有圣灵的工作,人就不会有“福音性的悔改”,而只能有“司法性的悔改”。但无论是哪种悔改,都是人的责任,“不悔改就灭亡”包括此二者。


我再一次提醒诸位,一个人的得救就是归正。而归正包括消极和积极两方面。消极面就是悔改罪行,积极面就是相信基督。没有悔改的相信是假的。没有相信的悔改是死的。悔改和相信是一个具体事件的两面,这个事件的本身从神的角度来讲就是对人的拯救。从人的方面来讲就是人的得救。因此,任何人面对救恩信息宣讲时,都该相信,都应悔改。而真正被神预定要救赎的人在常态情况下(没辨别力的婴孩和傻子工作等除外)必定不会越过悔改和相信的途径。悔改和相信是神定下的一个蒙恩者蒙恩的管道和工具。因此,在福音宣讲的过程中,真被圣灵感动而悔改者也是亲身经历了悔改,也是真的尽了悔改的责任。而同样听福音却未悔改者,这福音反而显明了其本质的刚硬,从而越发定罪于他。他被定罪不是因为这次没信,乃是本来不信,但他被定重罪却是这次不信。他在福音前,有理由相信,他不信是不合理的,但他不信不能怪上帝没有赋予其信的能力,乃要怪罪人本身故意不信的恶心。上帝没有义务将悔改的能力赋予一切罪人,反而是罪人每次得罪上帝都必须向上帝悔改。而作为福音的宣讲者,我们是通过一个人的悔改和相信来辨别其是否得救,是否能被纳入教会的。宣扬福音的同时,一定通过宣扬悔改信耶稣的真理来辨别谁是神的选民。因此,相对那些真悔改者而言,灭亡的都是不悔改者。相对那些相信的人而言,不相信的都是灭亡者。故而,我们说人都是因着其是罪人而灭亡。人也是通过相信而得救。人不信一定被定罪,信的人已经有永生。得永生的人真的是通过真信心联于基督而得救的。所以这些命题都是成立的,且都是并存的,我们不能做任何的人为性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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