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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宏廣牧師問題解答10
第十問:人有相信福音的責任嗎?
解答——
當知道:無論何人,在何種境遇和背景下,對於福音要負的責任都是不可推卻的。人在墮落後,儘管已經失去了信福音的的能力,正如愛德華茲所說的:人已經失去了親近上帝的道德能力,但卻並沒有失去相信上帝的當盡責任。毫不例外,奧古斯丁晚年也認為人在亞當里已然失去選擇相信與否的能力,但卻依舊擁有相信福音的責任。「沒能力相信」卻「有責任相信」是《聖經》平衡教導的真理,缺一不可,這就是二律背反。忽略哪個都要出大問題。將二者對立起來的人都是因為不明白「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的關係導致的。沒能力不一定失去責任。比如:某人欠下另一人巨額債務,他已然無力償還,但卻不能因此失去其還債的責任。
如果認為因着沒有能力就必然失去責任的話,那麼人不信也就無責任,勢必導致人不信是理所當然的結論。而《聖經》卻教導說:人的不信是一種罪,而且是諸罪的基礎,不信本身是被定罪的。什麼是「行為之約」呢?「行為之約」就是當初神造人時與人類的代表,也就是始祖亞當所立的一個有關於全人類永恆福祉的約定。在此約當中,上帝和亞當分別是立約的雙方。神以完全順服其命令,也就是不吃禁果(創2:16-17)作為約言的內容與要求,以死亡作為違約的審判,以永生作為守約的賞賜。可惜,始祖背約了(何6:7)。在「行為之約」中,人必須順服神的命令,那是人與生俱來的責任。儘管人在「行為之約」中失敗了,但其履行「行為之約」的責任還在,神也是按照人對於「行為之約」的反應來審判罪人的(彼前1:17)。這樣,似乎信和行混淆了。其實,要知道:亞當的墮落就是不信的後果,如果亞當信上帝,也一定信上帝的話,他就會全時間對上帝的一切要求言聽計從。但亞當夫婦的吃禁果行為則充分表明了他們的不信。信就是信從,不信就是不從。信心和行為是牽在一起的。人真的願意遵行律法只有先相信,人不相信,即使是遵守律法,也是表面的功夫,也是無奈的選擇。人對神要時時相信,不論上帝與自己關係如何!亞當由於不信而墮落了,要想與神重修於好必然還得回到信心中。沒有信心,人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希伯來書》11:6「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
之後,我們還好思考,其實,「行為之約」的總綱就是「十誡」,「十誡」是神與亞當所立的「行為之約」的具體闡述。而上帝藉着「十誡」向人類所發出的要求和目的就是人必須信神。那麼,勢必有人會說,律法的原則不是「以行為本」嗎?因此,只有「恩典之約」才需要相信。其實,上帝對人順服律法的要求當然是「你們要遵行」,可是上帝絕不接受人里外不一的遵行(《馬太福音》15:8「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上帝也不會接受罪人對律法的遵行(《馬太福音》23:23「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因此,上帝只是將「明文的律法」外添出來叫人治罪,並且讓人產生對遵行律法責任的絕望!要知道,人不相信,就不可能甘心樂意的遵行律法。不信者一定違背誡命,信者反而成全誡命(《羅馬書》3: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選民被救贖前是被「誡命」束縛和看護的。只要其被光照,知己罪之後,才能就近基督,而在基督里得拯救後就能遵行「誡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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