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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广牧师问题解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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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问:人有相信福音的责任吗?


解答——


当知道:无论何人,在何种境遇和背景下,对于福音要负的责任都是不可推却的。人在堕落后,尽管已经失去了信福音的的能力,正如爱德华兹所说的:人已经失去了亲近上帝的道德能力,但却并没有失去相信上帝的当尽责任。毫不例外,奥古斯丁晚年也认为人在亚当里已然失去选择相信与否的能力,但却依旧拥有相信福音的责任。“没能力相信”却“有责任相信”是《圣经》平衡教导的真理,缺一不可,这就是二律背反。忽略哪个都要出大问题。将二者对立起来的人都是因为不明白“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关系导致的。没能力不一定失去责任。比如:某人欠下另一人巨额债务,他已然无力偿还,但却不能因此失去其还债的责任。


如果认为因着没有能力就必然失去责任的话,那么人不信也就无责任,势必导致人不信是理所当然的结论。而《圣经》却教导说:人的不信是一种罪,而且是诸罪的基础,不信本身是被定罪的。什么是“行为之约”呢?“行为之约”就是当初神造人时与人类的代表,也就是始祖亚当所立的一个有关于全人类永恒福祉的约定。在此约当中,上帝和亚当分别是立约的双方。神以完全顺服其命令,也就是不吃禁果(创2:16-17)作为约言的内容与要求,以死亡作为违约的审判,以永生作为守约的赏赐。可惜,始祖背约了(何6:7)。在“行为之约”中,人必须顺服神的命令,那是人与生俱来的责任。尽管人在“行为之约”中失败了,但其履行“行为之约”的责任还在,神也是按照人对于“行为之约”的反应来审判罪人的(彼前1:17)。这样,似乎信和行混淆了。其实,要知道:亚当的堕落就是不信的后果,如果亚当信上帝,也一定信上帝的话,他就会全时间对上帝的一切要求言听计从。但亚当夫妇的吃禁果行为则充分表明了他们的不信。信就是信从,不信就是不从。信心和行为是牵在一起的。人真的愿意遵行律法只有先相信,人不相信,即使是遵守律法,也是表面的功夫,也是无奈的选择。人对神要时时相信,不论上帝与自己关系如何!亚当由于不信而堕落了,要想与神重修于好必然还得回到信心中。没有信心,人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悦。(《希伯来书》11:6“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因为到神面前来的人,必须信有神,且信他赏赐那寻求他的人。”)


之后,我们还好思考,其实,“行为之约”的总纲就是“十诫”,“十诫”是神与亚当所立的“行为之约”的具体阐述。而上帝藉着“十诫”向人类所发出的要求和目的就是人必须信神。那么,势必有人会说,律法的原则不是“以行为本”吗?因此,只有“恩典之约”才需要相信。其实,上帝对人顺服律法的要求当然是“你们要遵行”,可是上帝绝不接受人里外不一的遵行(《马太福音》15:8“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却远离我。”)。上帝也不会接受罪人对律法的遵行(《马太福音》23:23“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这更重的是你们当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因此,上帝只是将“明文的律法”外添出来叫人治罪,并且让人产生对遵行律法责任的绝望!要知道,人不相信,就不可能甘心乐意的遵行律法。不信者一定违背诫命,信者反而成全诫命(《罗马书》3: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选民被救赎前是被“诫命”束缚和看护的。只要其被光照,知己罪之后,才能就近基督,而在基督里得拯救后就能遵行“诫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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