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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沛淵主日證道之羅馬書79
講道 主後 2016 年 5 月 15 日 :
羅馬書 8:3-4 一次永遠
前言: 羅 8:1-2 說明我們不再被定罪的原因,是因為 「在主基督裏」得 了釋放,賜生命的聖靈的律釋放了我,使我脫離了罪和死的律。這 兩個「律」的對照,也是信主之法與立功之法的對照 (4:27)。8:3-4 解 釋了 8:1-2 的原因:「For 因為律法…有所不能行」,這是指律法的功 用,不能拯救被罪奴役的人,不能賜給人生命,所以罪人 「在律法 之下」是死路一條(林後 3:6-11)。
1.「律法既因肉體軟弱 weak as it was through the flesh 有所不能行」
(1)原文:「因為律法的不能,律法因肉體的緣故是軟弱的」。為何
律法在不能救人方面是軟弱的? 正如交通規則不能防止酒醉駕車的
人撞車死亡,在這方面是 「軟弱」無能。所以說「律法因肉體而是軟
弱的」。
(2)律法的消極功用有兩方面: [1]叫人知罪、定罪人死罪(3:20; 7:7);[2]限制人心、不敢肆無忌憚,限制罪惡的蔓延。
(3)對於屬血氣的人(林前 2:14-16)、屬肉體的人(7:5;8:4),即死在罪 中的人(弗 2:1-3)、在律法以下的人(6:14),律法的功用只能定罪、 被罪利用刺激惡慾發動、處死罪人(7:5,8-10)。
(4)罪人因被肉體(罪性 7:18;8:5-8)捆綁,不能遵行律法,律法無法 拯救罪人。然而律法本身毫無問題(7:13-14)
2.律法的積極功用
(1)律法對於基督徒來說,是成聖的指南、生命的道路,這稱為 「律
法的第三功用」
(2)關鍵在於 「與主基督聯合」,律法的本質是屬乎聖靈的,是聖潔、 公義、良善的,其功用對於「在基督裡的人」是恩典之約裏的工具、 生命的指標,指向基督;因為律法是影兒,實體是基督(西 2:17;來 10:1)。對於「在亞當裡的人」是行為之約的依據,定罪的約法、致死 的職事。
(3)所以,對應 8:2,對於活在聖靈中的人而言,律法是訓蒙我們的 師傅,是鼓勵我們過成聖生活,指引義與生命的道路;對於活在罪 惡之的人而言,律法是管束他們的警察,惹動他們的惡慾,帶來罪 和死的咒詛(加 3:1;太 5:26)。所以,律法的功用對於信徒與非信 徒,是相反的。
3.「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了罪身的形狀」
(1) 「神自己的兒子 His own Son」是指神的獨生子主耶穌(約
1:14,18;3:16;約壹 4:9)
(2)「成了罪身的形狀 in likeness of flesh of sin」這是指「道成了肉 身」:主耶穌與我們認同,取了血肉之體(來 2:14-17)。罪人的肉身, 其肢體是犯罪的器具(6:13,19),所以是「罪身 sinful flesh」。然 而,主耶穌沒有任何罪(林後 5:21),所以說「成了罪身的「形 狀」」,就是:「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象,成為人的「樣式」 in likeness of men」,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腓 2:6-8)。
4.「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condemned the sin in the flesh」
(1)「作了贖罪祭」原文 concerning sin 用來翻譯舊約「贖罪祭」(利
4:3;民 8::8;詩 40:6;來 10:6,8)。贖罪祭是為了除掉人的罪,主耶
穌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 1:29),他按照父神的旨意,為
我們的罪捨己,要救我們脫離這罪惡的世代(加 1:5),使我們得贖
(彼前 1:19)。這就是羅 3:24-26 所說的。
(2)「定了罪案」是主動詞,表明此一次永遠的贖罪祭所達成的目的 (來 9:12-14, 26),不僅是除去罪責罪咎 guilt,也更是除去了罪的權 勢 power。這徹底解決了罪的問題「定了罪的案」,使我們得到釋 放,使我們不再被定罪(8:1)。
(3)「在肉體中定了罪案」這是指主耶穌必須上十字架,身體承擔我 們的罪,替我們成為就咒詛,救我們脫離了律法的咒詛(加 3:10,13)。
結論:
1. 律法不能拯救罪人,無法釋放我們脫離罪的轄制奴役。所以,父
神差遣他自己的愛子,為我們生在律法以下,成為人的樣式,取了
肉身的形狀,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定了罪案,敗壞了掌死權的惡
者,釋放了我們(來 2:14-15)。
2. 目的是「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身上 in order that the righteousness
(ordinance) might be fulfilled in us」唯獨因信基督稱義,並未廢棄律
法,更是堅固律法(3:31)。
3. 此處「律法的義」指滿足律法的要求(1:32;2:26;5:16,18),正
是新約所成就在我們身上的(耶 31:31-34;結 36:26-28)。這完全是神
的恩典作成的,唯獨恩典「在主基督裡」所成就的,使我們成為
「不隨從 walk according to 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一舉一
動有 walk in the newness of life 新生的樣式(6:4)。
的恩典作成的,唯獨恩典「在主基督裡」所成就的,使我們成為
「不隨從 walk according to 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一舉一
動有 walk in the newness of life 新生的樣式(6:4)。
問題討論:
1.「律法…有所不能行」是什麼意思?為何說「律法因肉體而是軟
弱的」?
2.對於罪人(在亞當裡的人)而言,律法的功用有哪些? 在行為之
約裡扮演什麼角色?
3.律法的本質是什麼? 為何說律法是影兒? 對於信徒(在基督裡的
人)而言,律法的功用為何? 在恩典之約裡,扮演什麼角色?
4.為何說主耶穌為我們「成了罪身的形狀」? 「形狀」是指什麼?
這說到什麼基要真理? 為何不能說「成了罪身」?
5.「贖罪祭」是什麼意思? 何謂「定了罪案」? 為何主耶穌為我們
獻上一次永遠的贖罪,就徹底除去了罪?
6.「律法的義」是指什麼? 如何成就在我們身上? 是誰成就的?
使我們成為怎樣的人? 隨從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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