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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真道聖言/2015年3月5日
56 問:第三誡命舉出的理由是什麼?
答:第三誡命舉出的理由是:雖然違犯此誡命的人,可能逃避從人的刑罰,但是主耶和華我們的神,必不容讓他們逃脫祂公義的審判。
Q. 56. What is the reason annexed to the third commandment?
A. The reason annexed to the third commandment is that however the breakers of this commandment may escape punishment from men, yet the Lord our God will not suffer them to escape his righteous judgment.
■略解略解:這裡特別警告我們,人雖允許我們犯此誡而不受罰,但神可決不這樣。他不去不審判我們的。 1.申廿八58~59:這書上所寫律法的一切話,是叫你敬畏耶和華你神可榮可畏的名;你若不謹守遵行,耶和華就必將奇災,就是至大至長的災,至重至久的病,加在你和你後裔的身上。
聖經經文
申 28:58 - 申 28:59 「這書上所寫律法的一切話,是叫你敬畏耶和華你 神可榮可畏的名。你若不謹守遵行,耶和華就必將奇災,就是至大至長的災,至重至久的病,加在你和你後裔的身上。
撒上 3:13 我曾告訴他必永遠降罰與他的家,因他知道兒子作孽,自招咒詛,卻不禁止他們。 撒上 4:11 神的約櫃被擄去,以利的兩個兒子何弗尼、非尼哈,也都被殺了。
問114:第三誡命列舉什麼理由,要我們遵行?
答:第三誡命列舉要我們遵行的理由,是在以下的話中:「耶和華你的上帝」和「因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因為祂是主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因此祂的聖名是不容我們褻瀆或以任何方式妄用;也特別因為祂不會以違犯此誡命者為無罪而赦免之,雖然許多這樣的人逃避從人來的責難與刑罰,然而祂不會容讓他們逃脫祂公義的審判。
Q. 114. What reasons are annexed to the third commandment?
A. The reasons annexed to the third commandment, in these words, The LORD thy God, and, For the LORD will not hold him guiltless that taketh his name in vain, are, because he is the Lord and our God, therefore his name is not to be profaned, or any way abused by us; especially because he will be so far from acquitting and sparing the transgressors of this commandment, as that he will not suffer them to escape his righteous judgment, albeit many such escape the censures and punishments of men.
第二十二章 論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許願
一.合乎律法的 宣誓是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的時 候,宣誓者嚴肅地呼籲上帝,為他所講述或承諾的事作見證,並按照他宣誓的真偽對他施行審判(出20:7;利19:12;林後1:23;代下6:22-23)。
二.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應當用來宣誓的,應用時當存完全聖潔的敬畏之心(申6:13);所以,人若用那榮耀和可畏的名虛空地或輕率地宣誓,或用別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惡的(出20:7;耶5:7;太 5:34,37;雅5:12)。然而,不論是在舊約聖經還 是在新約聖經中,在嚴肅的場合和重要的事件上,宣誓都是上帝的聖言所認可的(來6:16;林後1:23;賽65:16);這樣,在這類事件上,合乎聖經的權威所規定的合乎聖經的宣誓也應當予以遵行(王上8:31;尼 13:25;拉10:5)。
三.凡宣誓者,都要正當地考慮此嚴肅行為的莊重性,並且只宣述他完全相 信真實無疑的事(出20:7;耶4:2)。任何人 不應起誓把自己束縛於任何事上,除非那事是善良和公義的,是他如此相信的,並且是他能夠而且決心實行的(創24:2,3,5,6,8,9)。然而在關於善良和公義的事上,若拒絕合乎聖經之權威所命令的宣誓,那便是罪(民5:19,21;尼 5:12;出22:7-11)。
四.宣誓應照簡明普通的字義,不可用模稜兩可的雙關語,或內心有所保留 意思的字句(耶4:2;詩24:4)。宣誓不 能迫人犯罪;但在非屬犯罪之事上所作的宣誓,雖有損於己 ,也得遵守實踐(撒上25:22,32-34;詩15:4);縱使向異端者或不信者所作的宣誓,也不可背棄(結17:16,18-19;書 9:18-19;撒下21:1)。
五.許願與帶承諾的宣誓性質相同,當用同樣的敬虔之心許願,並用同樣的 真誠去遵守(賽19:21;傳5:4-6;詩61:8;66:13-14)。
六.人不可向任何受造者許願,只可向上帝許願(詩76:11;耶 44:25-26)。若要所許的願蒙悅納,就當甘心樂意, 出於信心,並明白所包含的本份,為求對已經領受的慈愛表示感謝,或為求獲得我們所要的而許願;由此,我們對須盡的本分,或對與這些本分有關的事,應當更加 嚴格地約束自己(申23:21-23;詩50:14;創28:20-22;撒上1:11;詩66:13,14;132:2-5)。
七. 人不可許願去行聖經所禁戒的,或阻止聖經所命令的本分,或行他力量所不及的,以及那未從上帝應許得着能力去實行的(徒23:12,14;可 6:26;民30:5,8,12,13)。這樣看來,羅馬 天主教修道者終生獨身,自甘貧窮,和服從教規的許願,決非更高的完全程度,而是迷信和犯罪的羅網,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於其中(太19:11,12;林前 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第 八 課
問55 第三條誡命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三倏誡命禁止我們褻瀆或妄用神所藉以彰顯自己的任何事物 。
問56 我們為什麼當守第三條誡命?
答:我們當守第三條誡命,因為犯這條誡,雖能逃避人的刑罰,卻不能脫離神公義的審判 。
在前一章里,我們學曉第三誡要求在敬拜時,有一個適當的內心態度。基於這個原因,這誡命包括一個特別的警告:「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論斷別人不是我們的本份。「因為公義的上帝察驗人的心腸肺腑。」只要人們表白一個真正的信仰,外表遵守屬靈的教訓,我們會視他們為真正的信徒,雖然他們有時候會犯錯或做事前後矛盾,我們仍會比我們自己更尊重他們。只有一些外表證據——如擁有虛假的教條,公開不守主的聖餐——我們才下結論說這人妄稱主名。在使徒時代,關於這些在教會的人,約翰說:「他們從我們中間出去,卻不是屬我們的。若是屬我們的,就必仍舊與我們同在。他們出去,顯明不是屬我們的。」(約一2:19)。就是一個受了默示的使徒,對於那些妄稱主名的基督徒,也不敢定他們的罪,直至他們離開了教會的團契。
從這個警告,可以確實知道,我們在敬拜真神時,需要一個誠實的態度。正是這個原因。聖經警告我們避免過一些其中藏着虛偽的宗教生活。舉例說:第一、形式主義(Formalism)。以賽亞責備說:「主說,因為這百姓親近我,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敬畏我,不過是領受人的吩咐。所以我在這百姓中,要行奇妙的事,就是奇妙又奇妙的事。他們智慧人的智慧,必然消滅,聰明人的聰明,必然隱藏。」(賽29:13-14)這就是新約所警告的:「有敬虔的外貌,卻違背了敬虔的責意。」(提後3:5)。當一個人生來就有一個真正可見的教會裡的所有權益——認識聖經的教義,及敬拜的聖經方法他會以為正在蒙悅納地敬拜上帝。但聖經說我們要一定先知道自己是「困苦、可憐、貧窮、瞎眼、赤身的。」(啟3:17)、只有這樣,有真正的悔改及信心,我們才能真正的敬拜神。第二、與此有些相同的就是傳統主義(Traditionalism),這就是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罪。主說:「他們拜我也是枉然。」「因為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可7:7-13)。舉例說,第五誡吩咐兒女們在年老父母的需要上,去照顧他們。這些文士與法利賽人怎樣做呢?他們把持一個宗教傳統,去決定這條誡命。他們持守着一個人若奉獻他的金錢給上帝,作了一個「各耳板」,稱已將所持有的獻給神,在這個似乎是孝順的敬虔下,就可不盡照顧父母的責任了!(注意,有趣的是同樣的邪惡,已經進入了一些基督教會。)我們應該看出:傳統往往跟真正的心靈敬拜相反。它似乎是養育着一個主義,只要我們跟着以往的方法,就是一件重要的事。我們要一次又一次的真正問自己:這是合乎聖經的原則嗎一我有沒有離開了對上帝誠實的服事?第三、有一些不同,但也是一樣的重要,就是現代主義(Modernism)。現代主義是我們對虛假的基督徒信仰的一個名稱。就是這些說法,使得歷代基督教信仰,在文字本身,完全發生了意義的變化。舉例說,歷代基督教信仰,在「復活」這字中,是指肉體的再生。而現代的說法,卻變了,成為耶穌基督教訓不斷的影響,或是當肉體死亡時,靈魂的不滅。就是救世主這重要的名字,在現代式的說法裡,也徹底產生變化。就聖經的意義來說,稱呼耶穌是主,就是稱祂為耶和華或是上帝。但當一個現代主義者說主啊主啊時,是指耶穌是一個偉人,或是教師,這就完全是妄稱主名了。
怪不得耶穌說:「不是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都是能進天國的。」他說:「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都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的你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的異能麼。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罷。」(太7:21-23)換句話說,人有可能欺騙自己。他們有形式——說正確的話,做公義事——就想是有敬虔的實意。這是因為兩件事,第一:「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17:9)意思是我們喜歡把自己想像得比實際更好,並不喜歡按本來的面目來看自己。第二:事實上撒但——最大的欺騙者——遍地尋找可吞吃的人。(彼前5:8)他欺騙的能力為大,(林後11:14-15)。所以聖經一次又一次地警告我們要小心,免得受了迷惑(太24:4;林前6:9;加6:7;約一3:7等)。所以吩咐我們去檢討,清楚我們是屬乎基督的。(林後13:5)。我們在表白我們的信仰時,如何才能不妄稱主的名呢?雅各有清楚的答案:「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自己欺哄自己。因為聽道而不行道的,就像人對着鏡子看自己本來的面目,看見走後,隨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
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際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上,必然
得福。」(雅1:22-25)在這裡我們看見兩件重要的事。一方面是聖經描寫一個真基督徒,這就是我們說一個名為基督徒應有的「字裡圖畫」(word-Picture)。另一方面,又有一個名為基督徒的真實境況。小心及恆久地把兩者比對一下,是需要的事。在這裡我們會看見為什麼一個真正的信徒,(不是一個假冒為善的),他會常常查考聖經。這並不是表示我們正在找尋一個在聖經里的字裡圖畫,而是尋找觀看主耶穌基督的榮耀,從祂的形像中,我們要遵守。「我們眾人既然敞着臉,得以看見主的榮光,好像從鏡子裡返照,就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如同從主的靈變成的。」(林後3:18)。當我們看見經文裡的描寫,就會看見自己的本相。我們要謙卑,誠心的祈求上帝幫助,我們就能從渴望像祂中,得到滋養。另一方面,假冒為善的人,將會中氣不足:沒有神聖潔的話,他將不能生活。
從以上的討論我們就可了解,一個忠心的改革宗教會,要教友作一個嚴肅的起誓的原因了。就是這個原因,這些教會堅持要仔細地教導那些希望表白信仰的人。這是永遠真確的,但雙重的不得已,就是普遍有基督徒信仰的外貌,沒有敬虔的實意。要教導人們明白這些事的分別,使他們真正的知道用主名的意思。同理,忠心的教會,不會讓人們隨着自己心意的衝動,來到聖餐前。忠心的教會,不會隨便讓一個人領受聖餐,除非主禮人滿意他已經做了一個適當的信仰表白時。將這責任完全推卸到會眾的教會,倉因鼓勵會眾妄稱主名而受責備。
用主的名,或在說話與表白中,高舉主名最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在沒有認識它所牽涉的嚴肅責任前,我們不要用主的名。所以讓我們保持一個恆常的心志,在我們生活的領域中,培養出對上帝及其名完全尊崇的態度。
問 題:
1.為什麼這誡命包括一個特別的警告?
2.到那時我們才可以估計別人為真正的信徒?
3.到那時我們才可以結論地說一個人妄稱了主的名? 4.什麼是形式主義?
5.形式主義怎樣妄稱主名?
6.什麼是傳統主義?
7.傳統主義怎樣反對心靈敬拜?
8.什麼是現代主義?
9.現代主義怎樣妄稱主名?
10.為什麼做假冒為善的人是容易的?
11.我們怎樣知道我們不是一個假冒為善的人?例圖怎樣描寫?
12.忠心的教會有什麼作為足以顯示她們已正確了地解這條誡命的意義?
五十六問:第三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所附加的理由乃是:雖然那干犯這條誡的人可以逃避人的刑罰,但是主我們的上帝卻不容他逃避他公義的審判(申28:58-59;撒上3:13;4:11)。
問1:為什麼這種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確實可以逃避人的刑罰呢?
回答:這種褻瀆上帝之名的人,多半都避開了人的懲罰――
1. 因為人的法律沒有也不會包括一切褻瀆上帝之名的罪。
2. 因為那些已經涉及到褻瀆、偽證、假誓等各種明顯的褻瀆上帝之名的罪的法律,許多當權在位的人並沒有加以執行,他們本人也多是褻瀆上帝的惡人,更樂意懲罰那些尊上帝之名為聖的人,而不是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
問2:為什麼說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絕不會逃脫上帝公義的審判呢?
回答: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絕不會逃脫上帝公義的審判,原因就在於上帝是公義的,他斷不會以他們為無罪。
問3:主何時懲治那些褻瀆他名的人呢?
回答:1.有時上帝確實在今生就懲罰他們,在今生就把可怕的災患降在他們的身上。「這書上所寫律法的一切話,是叫你敬畏耶和華你上帝可榮可畏的名。你若不謹守遵行,耶和華就必降奇災」(申28:58,59)。
2.如果褻瀆主名的人今生逃脫上帝的審判,來生他們絕不會逃脫永遠的震怒和報應。「你竟任着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憤怒,以致上帝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