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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鼓励信徒作什一奉献是否履行律法主义?又什一奉献是否要将全数献给自己的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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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得承认新约信徒是活在恩典之下,不再活在律法之下。然而,这并不等如说旧约律例再没有应用的价值。正如在上期文章所述,什一奉献背后的神学意义,诸如:尊荣真神、支持圣工、学习信靠与经历神恩等都是新约信徒必须经常学习的属灵功课。


一. 教会要求属灵领袖必须作什一奉献是否履行律法主义?

“律法主义”一词是指到借着遵行仪文、规条来过宗教生活。但这种只注重外表而没有内在生命实质配合的信仰绝对不能讨神的喜悦。不错,旧约要求圣徒作出什一奉献,是基于“律法”的要求;而新约信徒应该因主爱的激励而作出全人的奉献(罗十二1-2)。这全人的奉献当然包括金钱、时间、才干与生命各个层面。但因为“全人奉献”难于掌握与衡量,因此弟兄姊妹可用什一奉献作起步,用全所有奉献作最终目标。

那么,若是有教会要求作牧师、长老与执事者必须实行什一奉献,是否会陷入死板的律法主义中?

这样的要求在本质上其实并无可厚非。因为新约圣经要求作长老(与牧师、监督同义)与执事者必须“无可指摘”(提前三2),在生活与事奉上都要以身作则,作信徒的榜样。因他们是属灵领袖,必须持守更高属灵标准。

当然,一个属灵领袖可以履行什一奉献而仍然不得神的喜悦(参路十八12)。同样地,参与讲道、祈祷、事奉、禁食、赶鬼等外在的表现皆不能代替内在的生命的实质(参太七21-23)。然而话得说回来,我们不能用“律法主义”作“挡箭牌”,来否定一些佳美的属灵传统,以致什么事奉都不参与、所有命令都不遵守。

教会要求作领袖的凡事要作榜样,才能带动弟兄姊妹跟着向前行。在什一奉献上如是;在准时参加聚会与积极参加祈祷会等事奉上亦如是。这样作可以避免躲在“全人奉献”的背后,但实际上却是随便、马虎、敷衍了事。


二. 十一奉献是否要全数献给所属的教会?

信徒若在所属的教会受造就、得喂养,当然要尽上义务将金钱奉献给教会。主耶稣说:“你的财宝在那里,你的心也在那里!”(太六21)。同样地:“你的心在那里,你的财宝也必在那里。”

但问题是信徒能否将什一奉献的一部分献给其他教会或属灵机构?

有人根据先知玛拉基所说:“将当纳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仓库,使我家有粮…”(玛三10),强调这里的“家”应广义指到当时以色列人整体的家,进而引伸说信徒的什一奉献应包括普世的教会(包括机构)在内,不必限定于某处的地方教会。

不错,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只有一个“属灵”的家:是以圣殿为他们的中心。以色列人无论住在那里,在节期时都必须到圣殿去守节敬拜。

但新约时代的教会却分散在各处,那么“家”该落在何方呢?它应指每个信徒所属的教会。若是个别信徒能对所属教会忠心奉献,整体的家 – 普世的教会亦会因此而得到照顾。

除非所属的教会存款太多而用不完,否则信徒的什一奉献应该献给所属的教会。若是外面的教会或机构有需要,可从什一以外拿出额外的金钱来奉献。

在此我得鼓励教会当善用弟兄姊妹献上的金钱,不单用在与教会直接有关的需要上,更应顾念并支持普世宣教的事工。新约时代的教会经常是发动普世宣教的基地,他们收集会友对传福音的牧者、宣教士、宣教事工或某些突发事件所作出的奉献,再代转给他们(徒十一27-30;林前十六1-2;林后八1-8)。现时不少华人教会已经在经常费中拨出某个百分比的金额(或设立特别宣道基金)作为资助宣教事工及各福音机构之用。若是地方教会能积极参与普世宣教与培育人材的圣工,各机构的基本需要亦会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