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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鼓勵信徒作什一奉獻是否履行律法主義?又什一奉獻是否要將全數獻給自己的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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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得承認新約信徒是活在恩典之下,不再活在律法之下。然而,這並不等如說舊約律例再沒有應用的價值。正如在上期文章所述,什一奉獻背後的神學意義,諸如:尊榮真神、支持聖工、學習信靠與經歷神恩等都是新約信徒必須經常學習的屬靈功課。
一. 教會要求屬靈領袖必須作什一奉獻是否履行律法主義?
「律法主義」一詞是指到藉著遵行儀文、規條來過宗教生活。但這種只注重外表而沒有內在生命實質配合的信仰絕對不能討神的喜悅。不錯,舊約要求聖徒作出什一奉獻,是基於「律法」的要求;而新約信徒應該因主愛的激勵而作出全人的奉獻(羅十二1-2)。這全人的奉獻當然包括金錢、時間、才幹與生命各個層面。但因為「全人奉獻」難於掌握與衡量,因此弟兄姊妹可用什一奉獻作起步,用全所有奉獻作最終目標。
那麼,若是有教會要求作牧師、長老與執事者必須實行什一奉獻,是否會陷入死板的律法主義中?
這樣的要求在本質上其實並無可厚非。因為新約聖經要求作長老(與牧師、監督同義)與執事者必須「無可指摘」(提前三2),在生活與事奉上都要以身作則,作信徒的榜樣。因他們是屬靈領袖,必須持守更高屬靈標準。
當然,一個屬靈領袖可以履行什一奉獻而仍然不得神的喜悅(參路十八12)。同樣地,參與講道、祈禱、事奉、禁食、趕鬼等外在的表現皆不能代替內在的生命的實質(參太七21-23)。然而話得說回來,我們不能用「律法主義」作「擋箭牌」,來否定一些佳美的屬靈傳統,以致甚麼事奉都不參與、所有命令都不遵守。
教會要求作領袖的凡事要作榜樣,才能帶動弟兄姊妹跟著向前行。在什一奉獻上如是;在準時參加聚會與積極參加祈禱會等事奉上亦如是。這樣作可以避免躲在「全人奉獻」的背後,但實際上卻是隨便、馬虎、敷衍了事。
二. 十一奉獻是否要全數獻給所屬的教會?
信徒若在所屬的教會受造就、得餵養,當然要盡上義務將金錢奉獻給教會。主耶穌說:「你的財寶在那裡,你的心也在那裡!」(太六21)。同樣地:「你的心在那裡,你的財寶也必在那裡。」
但問題是信徒能否將什一奉獻的一部份獻給其他教會或屬靈機構?
有人根據先知瑪拉基所說:「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瑪三10),強調這裡的「家」應廣義指到當時以色列人整體的家,進而引伸說信徒的什一奉獻應包括普世的教會(包括機構)在內,不必限定於某處的地方教會。
不錯,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只有一個「屬靈」的家:是以聖殿為他們的中心。以色列人無論住在那裡,在節期時都必須到聖殿去守節敬拜。
但新約時代的教會卻分散在各處,那麼「家」該落在何方呢?它應指每個信徒所屬的教會。若是個別信徒能對所屬教會忠心奉獻,整體的家 – 普世的教會亦會因此而得到照顧。
除非所屬的教會存款太多而用不完,否則信徒的什一奉獻應該獻給所屬的教會。若是外面的教會或機構有需要,可從什一以外拿出額外的金錢來奉獻。
在此我得鼓勵教會當善用弟兄姊妹獻上的金錢,不單用在與教會直接有關的需要上,更應顧念並支持普世宣教的事工。新約時代的教會經常是發動普世宣教的基地,他們收集會友對傳福音的牧者、宣教士、宣教事工或某些突發事件所作出的奉獻,再代轉給他們(徒十一27-30;林前十六1-2;林後八1-8)。現時不少華人教會已經在經常費中撥出某個百分比的金額(或設立特別宣道基金)作為資助宣教事工及各福音機構之用。若是地方教會能積極參與普世宣教與培育人材的聖工,各機構的基本需要亦會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