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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神學方法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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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崇怀
舒賓豪在研究印度宗教後宣稱:一切宗教,包括基督教都起自東方。他認為宗教與哲學一樣,光都是由東方而來(ex oriente lux )。他更進一步的說:「新約必可從某種研究中被肯定是由印度的思想進展而來;因其所涵含的倫理體系、棄世精神、消極主義及其真理意識,全都屬於印度的。」(註一)
他認為新約的世界觀中所顯示消極悲慘的世界、宇宙性不能違逆逃避的命定、對世界的放棄及否定,確是印度教中的烏班尼達和班瑪巴德(upanishads and phammapade)。新約中耶穌對少年財主的指示,叫他變賣所有的來跟從耶穌,必是由印度釋迦牟尼而來。(註二)這正是歸納神學方法論的後果。
歸納法的神學(inductive theology )簡單來說是一種以歸納的邏輯來研討聖經的真理。這也是所謂聖經的科學研究方法。在歸納法中的基本假設乃是真理的本身含蘊在一般的命題中,當我們分析一般命題時,自然的可以從各種命題的內涵中看到共同基本命題(common denominator ),在各樣的宗教分析中,倫理性的命題自然是這種共同基本命題了。在此以後,我們以歸納而得的共同基本命題作為演繹原理的命題,並將此作必要的分析和推理。
其實,歸納法雖自稱是最無偏見和最公道的推理運作,使它因此被推為科學和實驗証實法唯一可靠的途徑。但只要稍微分析一下,我們不難看到歸納法的本身並非絕無主見性的中立(presuppositionless neutral),而是先有了某種的肯定和交付,也就是先有所謂科學前命題(prescientific presupposition ),或是哲理神學中所謂的內蘊議程(hidden agenda ),並照著這個議程順理成章的推論,再以推論的結果作為不能改變的公理,並由此去作延續性的推論。如此一來,這豈不是和它所反對的演繹法一般,也在「自圓其說」嗎?
無疑的,宗教範疇包括了倫理和道德的命題。但若將宗教限於倫理和道德的範疇,豈不是主客顛倒了嗎?這也正是康德哲學方法的大忌。康德以形而上和形而下、理知世界和感知世界將宇宙事物分開後,進而肯定了理智世界不是能以感知世界的方法去瞭解的,也因此有了眾所週知的:「要以理性証明神的存在實在困難,但要証明神的不存在則更加困難」的名言。康德若停在這裡那可能還無問題,只是在這種佈局中,他接著將理知世界從感知世界裡排擠出去。於是說科學不能處理宗教問題,同樣的,宗教亦不能處理科學的問題。這樣宗教與科學、信心和理智就成了水火不相容的事了。
舒賓豪的錯誤就是將宗教只限於倫理的命題範疇中,它忽略了宗教其實是一切科學的基礎。從基督教的角度來說,基督教雖有最好的倫理定律,但卻絕不是只有倫理定律。基督教是一個啟示性的宗教。啟示的形式雖是漸進性(progressive),但啟示的本體卻是連續性的(continuity)。舒賓豪認為基督教是由佛教演變而來,但受猶太教的修飾而「完整化」了,這根本是一種極膚淺的推理。聖經的真理是非常明確的,任由其說印度的宗教及哲學思想為東方之光,為一切的根源,但我們卻認清當耶穌降生時,從東方來了一些智者,他們因在東方看到了祂的星,特來拜祂(太2:2)!祂才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約1:9),跟從祂的就不在黑暗裡走,必要得著生命的光(約8: 12)。
註一.Shopenhaur, Complete Essays .London :Allen & Unwin 1892
註二.Allen,E.L, Christianity Among Religions. Boston, BeaconPress.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