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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真道圣言/2017年1月22日
DAY 175 [3.3.21b-22a] 不得赦免的罪
希伯來書作者警告故意背道的人,必遭神的義怒刑罰,因他們從福音的信仰中墮落了,取笑神、藐視他的恩典、褻瀆和踐踏了基督的血(來10:29),竭盡所能將基督重新釘在十字架上(來6:6)。作者的意思並非如那些吹毛求疵之人所說,斷絕了一切蓄意犯罪之人得救的盼望。反而他乃是說背道是無可推諉的,所以神如此嚴厲地報應褻瀆藐視他的人,並不足為奇。希伯來書作者教導說:「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來6:4-6);並且說「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10:26)。
古時與大公教會分離的異端,利用這些經文來支持他們瘋狂的教訓。歷史上另有人認為這些經文的警告過於嚴厲,而懷疑希伯來書是否是聖經正典的一部分,然而此書信在各方面都顯示具有使徒的權威。但是與我們爭辯的人,是接受希伯來書屬聖經正典,所以要證明上述經文一點也不支持他們的謬論,是輕而易舉的。
首先,希伯來書作者所教導的,必定是合乎主所教導的,主說:「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太12:31-32;可3:28-29;路12:10)。除非我們將希伯來書作者當作是反對基督赦罪之恩,否則我們就得相信他接受基督的教導,只有一種不得赦免的罪。據此而論,除了這一罪不得赦免之外,其他任何罪都可得赦免。這罪不得赦免,原因是出於人的極度癲狂而非一時軟弱,就清楚顯明他是被鬼附的人。
為了解決此問題,我們應當考察這永不得赦免的可憎之罪,其性質為何。奥古斯丁將之定義為持續的頑梗不化直到死時,不信神的赦免;然而,這定義與基督所說的不完全一致(太12:31-32)。基督說這罪在今生不得赦免的罪,意思是人在今生中可能犯下的。而奥古斯丁的定義是,除非這罪是持續到死時,否則就不算是犯了此罪。也有人說褻瀆聖靈就是嫉妒弟兄所蒙的恩典,但我們不知此說有何根據。
所以,我們應當根據聖經的見證,對「不得赦免的罪」下正確的定義;聖經啟示的真理自明,勝過這些主觀而無根據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