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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3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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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


DAY 341 [2.8.46a] 我們有義務保護別人的權益

正當的遵行第八誡命的方式是:滿足於自己的職分,只勤勞追求誠實與合法的收入;不以追求不義之財來致富,也不企圖以奪取鄰舍的財物來增加己有;也不以壓榨別人血汗來為了積攢財富;不可為了滿足貪慾或揮霍之心,瘋狂不擇手段到處斂財。反過來說,我們應當持之以恆堅守此目標:盡職以勸勉和幫助眾人保守他們所有的;但若我們必須接觸詭詐不忠的人,則要有心裡準備,寧可放棄一些自己的權益,也不要與他們相爭。不僅如此,我們也應當與遭遇苦難之人分擔所需,以我們的盈餘援助貧乏之人。


總之,第八誡命 “不可偷盜”教導我們: 各人要注意自己對他人所當盡的本分範圍,並且盡忠去履行自己應作的。因這緣故,人民當尊敬在上掌權的官長,耐心擔代他們的治理,順從他們的法律和命令,只要是討神喜悅,就願意順服他們(羅13:1-7; 彼前2:13-14; 多3:1)。同時,掌權者也當眷顧他們的人民,維持公共安全,保護良民,處罰惡人。他們治理的每件事,應當記住他們將要向神交帳,神是那至高的審判主(申17:19; 代下19:6–7)。


教會的牧師應當忠心從事話語的職事,傳講聖道,不可混亂救恩之道(林後2:17),反而要向神的百姓傳講純潔的聖道,絲毫不可玷污。他們不僅當以話語教訓來教導百姓,也當以生活榜樣來教導他們。簡言之,他們應當以羊群的好牧人來施行權柄(提前3; 提後2:4; 多1:6-9; 彼前5)。信徒也當接納他們如同神的使者和使徒一般,並以至高的主所賞賜他們的尊榮來尊敬他們,也應當供應他們生活的必需之物(太10:10-12; 羅10:15; 15:15-27; 林前9; 加6:6; 帖前5:12; 提前5: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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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42 [2.8.46b] 我們有義務保護別人的權益


第八誡命「不可偷盜」論到我們保護別人權益的義務,應用在親子關係中,作父母的當養育、管教、教導神所交託給他們的兒女,不可以虐待來惹他們的氣,使他們遠離父母(弗6:4; 西3:21); 反而應當撫愛顧惜他們,並以溫柔和仁慈培育他們,這是父母當有的性格。正如我們在前面所述,兒女應當順服父母。


年幼的當敬重年長的,因主定意要年長者受人尊敬。同時,年長者當以自己優越的智慧和經驗,來指導不成熟的青少年;不當辱駡或大聲向他們喧嚷,而是慈祥溫和的勸戒他們。僕人應當勤勞和熱心順服主人,不是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乃是要從心裡遵行神的旨意,好像服事主。同時,主人對待僕人,不當暴躁和固執,也不可虐待壓迫他們。反而當將他們視作弟兄,是一同事奉天上的主,所以當彼此相愛並以恩慈相待(弗6:5–9; 西3:22–25; 多2:9–10; 彼前2:18–20; 西4:1; 門16)。


如此看來,我們勸各人當思想自己的身份地位,當向鄰舍盡的本分,以及努力盡職去作。 我們不可虧負或偷竊鄰舍的權益,這是頒佈律法的主所所制定的誡命,我們的心必須一直敬畏他,確知他設立此規則不僅是為了外在行為,也是為了我們內心,好使我們盡心盡力保護且促進他人的幸福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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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43 [2.8.47] 第九誡命總論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20:16)


第九誡命的目的是: 既然神(就是真理)憎惡謊言,我們必須真誠,不以詭詐待人。總的來說,我們不可以誹謗或誣告陷害人,也不可以欺騙使他的財物受損,簡言之,不可以放縱的惡言和無禮的惡行傷害他人。此誡命禁止我們作假見證,與此相關連的正面,吩咐我們誠實,盡全力作真實見證來幫助各人,以保護他人的名譽和財產。


主在出埃及記23章中解釋此誡命的意義,他吩咐我們:「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出23:1)。又說「當遠離虛假的事」(出23:7)。主也在另一處經文中警告我們:不僅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利19:16),也不可欺騙弟兄(利19:11)。他在具體的誡命中,禁傳舌誹謗與說謊欺騙。誠然,就如他在前面的誡命中,禁止虐待、無恥、貪婪,照樣他在此誡命禁止作假見證。


正如以上所說,此誡命有兩部份。第一,禁止我們以惡意和背後造謠,來損害鄰舍的名譽;第二,禁止我們以撒謊和誹謗,來奪去他們的財物。無論你將此誡命理解為在法庭上作莊嚴見證,或在私下談論中表達的一般見證,其實都沒有分別。因為我們總要注意此「舉一反三」原則: 在同類的罪中,某一特定的罪被挑出作為例證,其它的罪也都包括在同一類別之下;此特定的的罪被選出來作代表,因為是特別污穢。


「作假見證」是較廣泛的用詞,延伸包括其它同類的罪,包括誹謗和惡意中傷,使鄰舍受到不公的傷害。法庭上見證的作假,總是包含起假誓偽證。褻瀆和妄稱神明的假誓偽證,在第三誡命中已經清楚明確被禁止。因此,第九誡命主要是論到我們與鄰舍的關係。我們的舌頭宣講實話,保護鄰舍的好名聲與利益,就是合法的遵守此誡命。顯而易見的,此誡命是公平的。既然美名勝過大財(箴22;1),如果我們破壞別人的名譽,所造成的傷害比奪去他的財產更大。然而,在搶奪他人的錢財上,有時以口作假見證,不亞於用手奪取所造成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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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44 [2.8.48] 維護鄰舍的好名譽


令人驚訝是,我們在此方面常常心不在焉,因忽視而犯罪! 不常明顯違犯第九誡命之人,實在寥寥無幾。我們在搜索和揭露別人的罪上,樂於享受糖衣的毒藥。即使我們在許多的事上沒有撒謊,也不能以此為藉口推脫此罪。因為那保護弟兄的名譽的人,不僅禁止以虛假來玷污弟兄的名譽,同時也是希望按照事實來維護之。當你反對謊言,為要保護弟兄的名譽時,其實你已經承認你有責任要維護之。


我們知道神關心我們鄰舍的名譽,這就足夠激勵我們來保護他們的好名譽。因此,毫無疑問,「惡言」一律是被定罪的。所謂「惡言」並非指為了管教而發的責備; 也不是指為了懲戒邪惡而司法告發。「惡言」也不是指公開的糾正,好使其它的惡人受警戒而恐懼; 也不是指為了預先警告而揭露真相,以免對方因無知而落於險境。我們所說的「惡言」是指出於惡意與放肆的損害他人名譽。


事實上,這誡命甚至也涉及禁止我們,以偽裝開玩笑的方式,惡毒諷刺戲謔他人。有些人這樣作,為了贏得別人稱讚他們詼諧機智;然而羞辱他人使人難受,因為他們以此卑鄙方式傷害弟兄。神是賜律法的主,不僅統治我們的舌頭,也統治我們的耳和心。我們若注目仰望他,就必會看清楚:急於傾聽惡言誹謗,和易於聽信謠言誤判,同樣是被禁止的。若是認為神恨惡舌頭的惡言,卻不斥責心中的惡意,則是極其荒謬的。所以,我們裡面若是真敬畏和愛神,我們就當按照愛神愛人的誡命,約束舌頭不出惡言,耳朵不聽刻薄的戲謔,並且約束己心不幸災樂禍的猜疑他人。我們應當公平地解釋他人的言行,所以在我們的判斷、耳、舌頭上,要誠心保守他人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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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45 [2.8.49] 第十誡命的意義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第十誡命的目的是: 神定意我們全心渴慕真愛,被愛所掌管,所以我們應當將心中一切違反愛的慾望驅逐出境。總的來說,不可容讓任何害人的貪戀念頭,侵入我們的心,想要使鄰舍遭受損失。與此誡命相應的正面命令是:我們一切的思想、謀算、決心、嘗試,都當關連我們鄰舍的幸福與利益。


看來似乎我們面臨一令人困惑的難題。我們先前說過,「姦淫」和「偷盜」包括了犯姦淫的意圖,和傷害欺騙的動機。若是如此,則後來又另外禁止我們貪戀他人的財物,看似多餘重複。然而只要注意「意圖」和「貪戀」的區分,此難題就迎刃而解。因為「意圖」如我們在前面的誡命中所說的,是在私慾掌控人心之後,意志的認可決定。然而「貪戀」的存在,不需要意志的認可或決定;當我們的心受到虛空邪惡的事物刺激或勾引時,「貪婪」就來了。


主早已吩咐我們,當以「愛」治理掌管我們的意志、計畫、行動。他在此吩咐我們:當以同樣目的約束我們的心思意念,使得我們的心思意念不會變得腐敗或扭曲,以致背道而馳。正如主已禁止我們的心傾向邪惡,陷入憤怒、恨惡、姦淫、搶劫、說謊,他在此也禁止我們,連這些罪的念頭也不可有,必須除去一切的貪戀(路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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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46 [2.8.50] 內裡的誠實正直!


主在第十誡命要求我們「不可貪戀」如此正直,是有其理由的。誰敢否認人心的所有功能充滿「愛」是理所當然的呢? 若有任何心靈不照「愛」的標竿而行,有誰會不承認他有疾病呢? 除非你不顧你弟兄而只謀求自己的私利,不然怎麼會有歹念進入你心,想傷害他呢? 如果你全心沈浸於愛中,則你心絲毫不會起此歹念。所以,人心越窩藏貪戀,他就越缺乏愛。


有人會提反對意見,認為在思想中飛掠而消逝的幻想,不能視為貪戀而被定罪,因貪戀是植根於人心。我們答覆說: 此處所說的「貪戀」是指佔據人的思想,也同時以貪婪擊打和腐蝕人心,因為來到我們思想中且激起心中興奮的,才會吸引我們。所以神吩咐人心要有愛,這愛是奇妙火熱的,不容許絲毫的貪戀來阻礙。神要求人當有節制的心,此奇妙的節制並不容許一絲貪戀,來刺激人反抗愛的律法。這樣的認識,幫助我們明白為何此誡命吩咐「不可貪戀」。


主的旨意是禁止一切的惡慾。主更是舉例說明,列舉出「妻子、僕婢、牛驢」等最常吸引人作貪戀的想像,作為鑑戒,以免我們被這些貪戀俘虜。這樣,主將這些常引誘我們的私慾列出,禁戒我們在這些事上放縱私慾,瓦解其迷戀我們的勢力。


以上第五到第十誡命,就是律法的第二部分,充充足足的教訓我們什麼是「為了神的緣故,向人當盡的本分」,因為愛的根據完全是從凝思敬畏神而來。除非你以敬畏神為根基來教導人盡這些愛人的本分,否則你教導多次多方也都無濟於事。有些人強硬的將第十誡命分成兩半,將「不可貪戀」分成兩個誡命。聰明的讀者可自行判斷是否合理。「不可貪戀」重複兩次,與我們的觀點並無衝突。因為神提到「房子(家室)」之後,又列出與家室有關的各項,以「妻子」為開頭。由此清楚可見 ,我們應該以此為連續的整體來閱讀,這也是希伯來人的正確讀法。簡言之,神吩咐我們要保護他人所擁有的,不可貪圖且要保全。不僅不可損害、不可企圖欺騙,甚至連最小的貪戀也不可攪擾我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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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47 [2.8.51] 律法的總綱


在認識「十誡」之後,就不難認定整個律法的目的:實現公義,按照神聖潔的典範,來塑造人的生活。因為神已經在律法中充分描述他的屬性,若有人在行為上遵行律法所吩咐的一切,則他就必在自己生活中表達出神的形像。因這緣故,摩西為要提醒以色列人律法的精義,說:「以色列啊,現在耶和華你神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 只要你敬畏耶和華你的神,遵行他的道,愛他,盡心盡性事奉他,遵守他的誡命律例」(申10:12–13)。每當摩西必須指出律法的主旨時,他就向以色列人一再重複此話。律法的教導,其目的是: 使人以聖潔的生活與神聯合,正如摩西在別處所說的,使人專靠神成為聖潔(申11:22; 30:20)。


此完美的聖潔都包含於「愛神愛人」兩大標題,就是在已經講過的律法兩大部分之內:「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申6:5; 11:13),「也要愛人如己」(利19:18; 太22:37,39)。第一,我們的心靈當充滿對神的愛。從此必流出對鄰舍的愛。這正是保羅所表明的,他說:「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前1:5)。由此可見,無虧的良心和無偽的信心放在首位。換言之,這就是真實的敬虔,從此衍生出愛。


若有人以為律法只是教導人有關義的初階與開端之事,使人開始做學徒,並不能引導人到達行善的真目標,則是大錯特錯。因為摩西和保羅所敘述的律法的真義,是最完美的表達。律法教導我們如何敬畏神、以心靈敬拜他、遵守誡命、遵行主正直的道路,至終擁有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真誠的愛。若有人不滿足於此,則他將往何處去尋更完美的標準呢? 由此我們得證,唯有從律法的誡命中得著有關敬虔與愛的所有本分,如此解釋律法才是正確的。那些只將律法當作枯燥乏味的基本教練的人,好像以為律法只是教導神旨意的一半而已。其實他們根本不明白律法的目的,就是使徒保羅所見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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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48 [2.8.52] 聖經有時只提到十誡的第二部分,原因何在?


基督和使徒在總括律法時,有時只提十誡的第二部分(第五到第十誡命),省略了第一部份(第一到第四誡命)。所以,許多人誤解而想要將之推廣也包括第一部分。例如在馬太福音中,基督將「公義、憐憫、信實」稱為「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太23:23)。在這裡所說的「信實」是指對人忠貞誠實,這是指十誡的第二部分。然而有人將此解釋為對神的敬虔,而把它擴充到全部律法。


顯然這是愚昧的作法。因為基督在此所指的「公義、憐憫、信實」是義行,是人所當行的,藉以顯明自己是義人。若我們注意此點,我們就明白馬太19章中少年的官,他來問主基督當遵行哪些誡命才得以獲得永生,為何基督只以下列的話來回答:「不可殺人; 不可姦淫; 不可偷盜; 不可做假見證; 當孝敬父母; 又當愛人如己」(太19:16–19)。這些用詞主要是從出埃及記20:12-16而來,就是十誡的第二部分。因為十誡的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順服,主要是在內心的動機,或敬拜儀式。人心的動機是隱藏的,並且假冒偽善的人不斷的忙於奉行儀式。惟有藉著愛人如己的行為,才能見證出真實的義。


在「先知書」中也常常論到同樣的教導,對先知書有一般瞭解的人也都熟悉此點。因為眾先知勸人悔改時,幾乎每次都省略十誡的第一部份,勸人們要信實、公義、憐憫、公平。他們這樣做,並非忽略人當敬畏神,乃是要求人們當以這些義行來顯明真實證據,表明對神的敬畏。的確,眾所周知: 當眾先知吩咐人遵守律法時,他們通常強調十誡的第二部份,因為遵行十誡的後半部份,才能具體的顯明人對義和正直的熱誠。這是先知書清楚易明的,人人都可查證,我們在此以賽1:16-18作為例證,無須羅列其他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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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49 [2.8.53] 信神和愛人


有人會問: 義的本質是「以誠實待人」多於「以敬虔尊榮神」嗎? 絕對不是! 然而除非人真誠的敬畏神,他就不能在每一方面都持續遵行愛人的誡命。所以在愛人的實踐上,也顯出當事人敬虔的明證。此外,既然主清楚啟示,也藉著眾先知證實:我們無法作任何事使神獲益,我們當盡的本份並非侷限於對神,乃是操練我們向鄰舍行善(詩15:2–3;16:2)。


所以,使徒保羅將聖徒的完美總結在「愛」裡,這是理所當然的(林前13:1-8; 弗3:19; 1:5; 西3:14)。他在稱「愛」為「成全律法」,所以說:「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13:8)。又說,「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5:14)。保羅在以上的話中顯明,他所教導的就是基督所教導的:「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顯然,律法和先知(整本舊約)都將「信神」以及「合法敬拜神」有關的一切,放在首位,而將「愛人」放在附屬的次位。惟有信靠神、敬畏神、愛神的人,才能真正愛鄰舍如同自己。主在馬太7:12所說的是指十誡的第二部分,吩咐我們以正直和公平待人,使我們藉著遵行愛人的誡命,來見證出我們是否真的虔誠敬畏神。「信神」是「愛人」的根基,「信」才能生發「愛」(加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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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50 [2.8.54] 「愛人如己」並非先愛自己、再愛鄰舍


當我們的生活在每一方面都結出「愛人如己」的果子,這才是順從神旨意和律法的誡命的最佳表達。這是我們應當站穩的立場。在全部律法中,我們看不到半個字眼可作為論據,讓人可以為自己肉體的利益來行事。顯然,人生來就是自戀自愛、強烈傾向愛自己,不論罪人有多麼遠離真理,他們仍然不忘愛自己。所以,不需要頒佈律法要人愛自己,以加增或點燃這過度的自私之愛。


因這緣故,清楚可見,我們不是藉著愛自己來遵行誡命,乃是藉著愛神和鄰舍。我們若是越少為自己活、為自己打拼,就越多能過善良和聖潔的生活。人若只為自己而活、只為自己打拼,只是思想與圖謀自己的利益,則再也沒有比這更敗壞邪惡的生活方式了。


事實上,主為了向我們表明我們應當以何等的愛來愛鄰舍(利19:18),他要我們以對自己的愛來衡量,因為再也沒有比「人愛自己」更強烈的情感。我們應當認真勤於思考主所說這話。因為他並沒有向無知的哲學家或現代心理學家,將「愛自我」放在首位,而將「愛鄰舍」放在次位。正好相反,他乃是要我們將此與生俱來的「對自己的愛」轉移到別人身上。因此,保羅說「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13:5)。


這些哲學家的推理是分文不值,他們說: 規則總是高於在規則下的事物對象,「愛人如己」誡命中,規則是「愛自己」,規則的對象是「人,鄰舍」;所以應當先愛自己。這實在是無理取鬧。因為主並沒有制定要我們「愛自己」的規則,要我們將「愛鄰舍」附屬於「愛自己」之下。他乃是表明:自從人類墮落之後,「自私、愛自己」出自敗壞的罪性,普遍存留在我們裡面;現在,我們當將這對自己的愛,延伸到他人身上,使我們預備好來使鄰舍得益處。我們愛鄰舍,不應當亞於愛自己那樣的迫切、熱烈、顧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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