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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331-340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
DAY 331 [2.8.36] 第五誡命的要求
我們應當毫不猶豫的確信,主在第五誡命設立了一普遍的定律,就是: 知道主將某人設立在我們之上為長輩,我們就當將尊敬、順從、感恩歸給他,並盡所能的為他盡自己的義務。我們的長輩是否配得如此尊榮,我們都要尊榮他們。因為不論他們是誰,他們所有的職位都是出於神的護理—這就證明頒佈律法的主,他自己要我們尊敬長輩。
神已經明確的吩咐我們當孝敬父母,父母生養我們。這是天理昭昭,教導我們如此行。那些悖逆或頑梗地違背父母權柄的人,如同禽獸,不是人! 所以,主命令一切悖逆父母的人當被治死。既然他們不認父母生育他們、使他們得見日光,他們就不配享受日光的福分。
我們以上所述是律法清楚明確的教訓,這誡命所說的「孝敬」包括三部分: 尊敬、順服、感恩。主吩咐要治死那咒詛父母的人(出21:17; 利20:9; 箴20:20),他肯定了「尊敬」,因他懲罰藐視和辱駡父母的人。主命令將頑梗悖逆的子女判處死刑(申21:18–21),他肯定了「順服」。基督在馬太十五章中所講論的,是指孝敬的第三部分「感恩」,神吩咐我們當奉養自己的父母(太15:4-6)。每當保羅提及第五誡命時,他將之解釋為要人聽從父母(弗6:1-3; 西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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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32 [2.8.37] 第五誡命的應許
第五誡命加上應許,為要鼓勵人遵從。這是清楚向我們顯明:我們順從神所吩咐我們的命令,他是何等的喜悅。保羅說:「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6:2),這刺激我們脫離冷漠遲鈍。神在前四個誡命所賜的應許,並非侷限於某一誡命,乃是延伸至全部律法。
我們應當按照以下所說的,來理解第五誡命的應許:主特別向以色列人說到迦南地,是他應許賜給他們的產業。既然他們獲得那地是神豐富恩待他們的保證,則主已經應許長壽,使他們長久享受他的恩福,以顯明他待百姓的恩寵,我們不當因此感到驚奇。所以,第五誡命應許的涵意是:「當孝敬父母,好使你藉長壽享受所得為業之地,因為賜這地給你就是我恩待你的明證」。
更進一步說,因為全地成為信徒的祝福,所以我們將今生包括在神的恩福之內,這是對的。並且同樣的,這應許是屬於我們的,因為在今生長壽的確是神恩待我們的明證。神所應許給我們的和給猶太人的長壽,此長壽本身並非包含福分在內,乃是神施恩慈給敬虔信徒的慣常記號。所以,若孝子在未成年之前而夭折(這是常發生的事),主仍是毫不動搖的貫徹實現他的應許,這比如說主原來應許只給某人一畝地,卻賞賜他一百畝。要點在於:我們應當思想神應許我們長壽,此長壽只是神賜福的方式;長壽只是在作為神恩寵的證據時,才是真正的福氣。當神藉著信徒之死,接他僕人到天上與他同在,這是好得無比(腓1:20),更豐盛和更充分地證明神對他們的恩寵,藉此實際表明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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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33 [2.8.38] 第五誡命的警告
主應許今生長壽的福分,給盡職孝敬父母的兒女們。同時他暗示所有頑梗悖逆的兒女,遭到警告難逃神的咒詛。為了確保此誡命的遵行,神藉他的律例宣告違背者必被治死,並且下令他們必受刑罰(出21:17;利20:9)。即使他們暫時逃脫此審判刑罰,神也會親自以其它的方式報應處罰他們。因為我們看到許多忤逆父母的人死於戰鬥或爭吵; 也有少數死於較不尋常的原因。從這些人身上,都證實了神的警告並非枉然。有些人可能逃避了刑罰,直到老年。然而他們在今生卻得不到神的賜福,只能悲慘的凋謝衰殘,死後要受更重的刑罰。可見,他們的結局與敬虔的兒女所蒙之福,乃是天淵之別!
然而我們也應當注意: 神吩咐我們只是「在主裡」聽從父母(弗6:1)。根據上述所定的原則,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父母的尊貴地位是神賞賜他們的,是神將他榮耀的一部份與他們分享。所以,兒女聽從父母,應當引領他們尊榮至高的天父。因此,倘若父母引誘唆使我們違背律法,我們當然有權不將他們視為父母,只能當作是陌生人想引領我們偏離,叫我們悖逆我們真正的父親。
我們也當同樣以此態度對待首領、君主、一切的掌權者。他們擅自竊取高位來貶損神至高的地位,是卑劣和荒謬的。相反的,他們的職分是倚靠神的至高權柄,應當引領我們來敬畏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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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34 [2.8.39] 第六誡命總論
「不可殺人。」(出20:13)
第六誡命的目的是: 上帝使人類連結合一,因此每一人都應當關切所有人的安全。所以總的來說,一切暴力、損害、任何有害之事,會傷害我們鄰舍身體的,都是被禁止,是我們不可行的。據此而言,此誡命也吩咐我們:若有任何事物可用來當挽救鄰舍的性命,則我們忠誠使用之;若有任何事物能促進他們的安寧,則注意關心之;若有任何事物是有害於他們的,則擋開之;若他們落在危險之中,則當伸出救援之手。
你若記得神是頒佈律法的主,這是他所吩咐的,則你當思想神定意以此規則來引領你的心靈。鑒察人心、審斷人一切思想的神,若只教訓人當有外在的義行、不可傷害別人的身體,則這是可笑的說法。所以此誡命也禁止心裡的謀殺,並且吩咐我們要從心裡保全弟兄的性命。的確,殺人的行為是用手所作的,然而是出自充滿憤怒怨恨之心的圖謀。你向弟兄發怒,難道心中沒有報復傷害他的念頭嗎? 若你沒有向他發怒,你根本就不會恨他,因為仇恨不過是怒氣的延續。
無論你怎樣托詞狡辯,想要回避事實,是徒勞無功的。因為何處心中有怒或恨,何處就有害人的惡意。若你仍繼續嘗試逃避這事實,那麼聖靈已明確的宣告:「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3:15);主基督也宣告「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 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 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太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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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35 [2.8.40] 神頒佈第六誡命的理由
聖經說明第六誡命的根據,是雙重的:因人是神的形像,以及人是我們的骨肉之親(創9:5-6)。若我們不觸犯神的形像,就應當視我們鄰舍為有神聖尊嚴的人。若我們不排斥人類的合一,就當珍惜鄰舍是我們自己的骨肉。以上的勸勉,是從基督的救贖和恩典所衍生而得的。亞當的後裔每一人都是神的形像,全人類是骨肉同胞,然而都與亞當一同犯罪墮落了。在基督的救贖裡,我們重生得救成為新造的人,恢復了神的形像;也在基督裡成為一體、同為肢體。我們是從基督救贖恩典而成的新造之人,要靠主恩來遵行「愛神愛人」的誡命。所以基督徒當然應「愛鄰舍如同自己」。
主定意要我們認真思考這兩個根據,是天生在人裡面的,認識這兩點會引領我們尋求保全他人的生命:尊敬刻印有神的形像的人,並且心懷自己的骨肉之親。那些只是避免流人血的人,並不能因此逃避違背第六誡命的殺人之罪。你若在行為上犯任何的惡、在意圖上嘗試不軌、內心想要或盤算任何違反鄰舍安全的事,則你已經違背了第六誡命,你已經被視為犯了殺人罪。同樣的,除非你按照你的能力與機會,致力注意他的安全,否則你就以類似邪惡違犯了此誡命。如果我們必須如此關注他身體的安全,則據此而論,我們應當以何等的熱誠和努力,來盡責關切他靈魂的安全,因為在主的眼中,人的靈魂遠比身體更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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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36 [2.8.41] 第七誡命總論
「不可姦淫」(出20:14)。
第七誡命的目的是: 因神喜悅貞節和純潔,所以我們必須遠離一切的污穢。總的來說,我們不應該被肉體的污穢或放蕩的情慾所玷污。對應此誡命的積極命令是:我們當以貞節與自制來管理人生的各方面。然而在此誡命,主特別禁止淫亂(因為一切的邪情私慾最終導致淫亂),為要藉著指出淫亂的污穢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在身體上留下烙印),來引導我們憎惡一切的邪情私慾。
人的受造不是為了獨居生活,乃是使他可以享受有配偶的幫助與合一(參考創2:18);人犯罪墮落之後,在罪的咒詛之下,人的生活更需要配偶的幫助。因此當主設立婚姻時,他賜下充分恩典來滿足我們的需要。婚姻的團契關係,其根基始於神的權柄,也因蒙神的恩福被分別為聖。
由此可見,婚姻是神聖的,任何婚姻以外的聯合,在神的眼中都是可咒詛的。婚姻的配偶伴侶關係是神所制定的,為要我們避免放縱情慾不受約束,婚姻是必須的藥方。我們已經聽到:男人在婚姻之外與女人同居,必定受神的咒詛。所以,我們不要自欺(加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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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37 [2.8.42] 是否獨身?
因為人的本性需要,並且更因人犯罪墮落之後所帶來的邪情私慾,這雙重理由使得男女必須結婚。除非是那些神以特殊恩典所釋放的人,有獨身恩賜的人是例外。讓各人省察自己,明白神所給他的恩賜是什麼。守獨身是美德,人不可藐視之。然而,有些人沒有此恩賜,有些人領受此恩賜,都是暫時的。所以那些被情慾攪擾,無法克服情慾掙扎的人,應當結婚以幫助他們守住貞潔,與所蒙的恩召相稱。
對於那些沒有領受獨身恩賜的人(參考太19:11),若他們不求助於神所賜給他們的藥方,容讓其慾火攻心,就是在違抗神和抵擋他的誡命。我們不可容人無理取鬧,就如今日許多人所做的,他們辯說:依靠神的幫助,他們凡事都能做,沒有獨身恩賜的人可以勝過慾火攻心。聖經明說「與其慾火攻心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我們當順服主的命令。因神的幫助只臨到遵行他道路之人,就是遵行他呼召的人(參考詩91:1,14)。一切自以為是、忽視神幫助的人,愚昧輕率的想以己力克服自己的情慾,就遠離了神的呼召。
主宣告節制是他所賜的特別恩賜,這恩賜並非不加分別的賜給教會全體信徒,乃是賜給少數的信徒。首先,主特別區分有一群人,他們為天國的緣故自閹(太19:12),這是指他們可以更加脫離世務、專注於天國的事工。為了避免有人以為如此閹割是在於人自己的能力,主耶穌在前面已經指出:並非所有的人能領受這話,唯獨特別賜給誰,誰才能領受,亦即只有從天上領受特別恩賜的人(太19:11)。所以他結論說:「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太19:12)。保羅更清楚的宣告:「個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林前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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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38 [2.8.43] 婚姻與第七誡命的關係
聖經明確宣告使我們得知:在獨身上持守貞潔的恩賜,並非賜給每一個人。沒有此恩賜的人,即使努力火熱追求,也無濟於事。守獨身是特別的恩賜,主賜給少數人,為要使他們更專心作神所託付的工作。若我們的生活方式不按照我們的能力,這豈不是與神爭辯、違反他所賦予我們的天性?
主在第七誡命禁止淫亂。他要求我們純潔和貞節。只有一條路能守住貞潔:各人當省察自己,以自己的能力衡量自己。任何人都不可輕率藐視婚姻,以為婚姻對他無益或是多餘;任何人也不可追求獨身,除非他能獨居不需要配偶。他也不可因肉體的庸懶和方便而獨身,乃是因沒有婚姻連結的約束,使他能更敏捷專心盡職,過敬虔生活。
既然神只暫時賞賜獨身恩賜給不少人,只有當他處於合適過獨身的時期,才可禁戒結婚。當他不能制服情慾時,他就應明白:神現在將結婚的必要加在他身上。使徒保羅吩咐人逃避淫亂時,就證實了這點:「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 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又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只要在主內(林前7:9)。第一,他指明多半的人沒有節制的恩賜,受慾望轄制; 第二,他吩咐受慾望轄制的人,都當毫無例外的結婚(這是解救的藥方),以婚姻來抵擋不貞潔。因此,若那些不能自制的人,不用這方法解決他們的問題,他們不聽從主的命令,其實是罪上加罪。
而且那不親近女人的人也不可自誇,好像他在貞潔的事上無可指責,因為同時他的內心慾火中燒。保羅將「貞潔」定義為「心靈純潔,並且身體貞節」。他說:「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叫身體靈魂都聖潔」(林前7:34)。他雖然肯定守獨身者領受獨身的恩賜,然而也說娶妻比與妓女姦淫而污穢自己更好(林前6:15),他還說「與其慾火攻擊,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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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39 [2.8.44] 貞節和純潔
如果已婚夫妻承認他們的結合是蒙主賜福的,因此就受警戒不可放蕩、縱情恣慾的污穢這婚姻。即使婚姻的尊榮能遮掩縱慾的羞恥,人也不可以此為由來放縱情慾。所以,已婚之人不要以為他們無所禁忌,凡事都可行。各人都當敬重自己的妻子,妻子也當敬重丈夫(彼前3:7;弗5:33)。夫妻雙方如此而行,不可作任何與婚姻的尊榮與節制不相稱的事。
在主內結合的婚姻,應當遵行合理的敬虔規範與節制,免得夫妻任意放縱情慾過邪蕩的生活。我們嚴厲且公平的譴責這種放蕩之罪: 那在婚姻上不顧榮辱的無恥之徒,就是與妻子共犯姦淫了。
最後,我們要思想神是賜律法的主,他在第七誡命譴責淫亂。他是擁有我們生命主權的神,他吩咐我們心靈和身體必須正直整全。因此,他禁止我們淫亂時,也同時不許我們以放蕩衣著、猥褻手勢、污穢言詞,來引誘別人邪慾不潔。我們應當告訴對穿戴放蕩的青年人,無論在肢體上任何部分的放蕩,全人都是污穢不潔的。因為我們所仰望的上帝,他恨惡一切的污穢,不論是我們靈魂或身體上任何部分。
為了避免有人還猶疑不決,我們要記住神在此誡命中要我們貞潔。而且他要求我們貞潔,就同時禁止任何與之相反的。所以,若你真心追求順服神,就不可容讓你心有慾火燃燒,也不可容你的眼目情慾放蕩,不可容你的身體有淫穢的打扮,不可容你的舌頭以猥褻淫詞來玷污自己的思想,不可容你的胃口燃起放蕩的邪情私慾。因為這一切的邪惡,就如黑班污點,糟蹋玷污了貞節的純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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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40 [2.8.45] 第八誡命總論
「不可偷盜」(出20:15)
第八誡命的目的是: 既然神憎惡不公不義,所以我們應當將人所當得的歸給他(羅13:7)。總的來說,神禁止我們貪圖別人所擁有的財物,因此也吩咐我們忠實地努力幫助各人保守自己的財物。
我們必須認知:人人所擁有的一切,並非出於機運而獲得,乃是出於萬有主宰、至高真神的賞賜分配。因這緣故,每當我們以邪惡手段奪取別人的財物時,就是行詭詐,不理會神是分配賜予的主。偷盜有許多種方式。其中之一便是強取豪奪,無法無天的以暴力搶奪。另一種則是以邪惡欺騙,詐取別人財物。也有是用陰謀詭計,以看似合法方式,侵占別人的財物。還有以甜言蜜語、偽裝送禮來騙取他人的財物。
我們無須一一詳述偷盜的各種技倆。我們當記住:凡是我們用不正當方法從鄰舍所獲得的財物,因為不是出自真誠關懷,而是出自欺騙或傷害對方之心,所以都被視為偷盜。即使你是採取法庭行動得到對方財物,然而神仍判決你是偷盜。因為神鑒察奸詐之人的詭計,就是他們設計欺騙單純的人,直到將他誘入陷阱。神也知道苛刻和不人道的法律,就是有權位者用來壓迫搾乾軟弱的人。神更知道那些引誘人之陰謀,就是詭詐的人用以勾引未防備之人的誘餌。
所有這些事情都在一般人的察覺判斷之外。這些不公不義,不僅發生在錢財、商品、土地上,也發生在各人的權益上。若我們拒絕履行向鄰舍當盡的責任,讓他們受虧損,則我們在偷盜他們的財產。
若懶惰的管家私吞主人的財物,沒有細心照料家務;;若他不義的浪費或揮霍交託他管理的財產;若僕人譏笑主人;若他洩漏主人的秘密;或在任何方面因不忠而危害主人的性命或財物;另一方面,若主人野蠻地侵擾他的家人與僕人──這一切行為在神的眼中,都視為偷盜。因為他不按自己的職分來對別人盡應盡之責,等於是虧缺和占據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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