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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3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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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


DAY 311 [2.8.17] 第二誡命: 屬靈的敬拜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出20:4-5)。


神在第一誡命中宣告他是獨一的真神,禁止我們虛構別神,敬拜別神。神在第二誡命中,更清楚宣告他的屬性,以何種敬拜方式來榮耀他,以免我們用任何屬肉體的觀念來想像他。所以,此誡命的目的是: 神不容許我們以迷信的儀式污辱他所規定的真實敬拜。總之,神呼召我們完全離棄屬肉體的繁瑣儀式,就是我們愚蠢的心慣於妄自猜想神的屬性而發明的敬拜方式。同時,神也指示我們遵行他所設立的真實敬拜,就是屬靈的敬拜。此誡命所禁止的大罪,就是有形的偶像崇拜。


第二誡命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禁止我們放肆妄為,將不可測度的神局限於我們感官的範圍,或以任何可見形體代表他。第二部分禁止我們以任何宗教上的理由,敬拜任何形像。然後,簡要列舉異教徒與迷信之人,通常用來代表神的各種形式。「彷彿上天」是指太陽、月亮、星宿,也可能包括飛鳥,就如在申命記第四章中,他提到飛鳥和星宿萬象(申4:17,19)。我們指出這點,因為有人荒謬的說這「上天」是指天使。其他細節「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就不需要解釋了。一切人所發明的偶像形體,都與神的屬性徹底相背。所以,當人開始拜偶像之後,真實的敬虔就腐化和變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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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2 [2.8.18] 第二條誡命中的警告


第二誡命附加上的警告,喚醒我們免於沉睡致死,有極大的果效。神這樣警告我們: 「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5-6)


這等於是說: 我們的職責是唯獨皈依神。為了引導我們認識此點,他宣告他的權柄大能,必不容許任何人藐視或低估他權柄大能。摩西稱呼「神」的聖名,此詞原意「大有能力」。第二,他稱自己是「忌邪的」(此詞字根意義是「大有能力的」),因為他不容許另一位竊奪他的榮耀,唯獨他配得一切榮耀。第三,他宣告他必定證實他的威嚴與榮耀,若有人將他的榮耀歸給受造物或雕刻的偶像,則必遭報應,且這報應不是短暫和輕微的,乃是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子孫。因為子孫將隨從祖先不敬虔的行為。同樣地,他宣告他恆久的憐憫恩慈,臨到那些愛他和守他誡命的人,直到千代。


神在聖經中常常啟示他是我們的丈夫,他與我們聯合,接納我們進入教會懷抱。他與我們的關係就如新郎與新婦,這聖潔的婚姻關係,必須建立在互相信實之基礎上(弗5:29-32)。既然神對我們盡了真實與忠信丈夫的一切本分,所以神也要求我們盡本分來愛他和對他忠誠貞潔。這即是說,我們不可放縱情慾將靈魂歸給撒但,被肉體污穢的情慾而玷污自己。所以當神斥責猶太人背道叛教時,他指控他們拋棄了貞潔,且以淫亂污穢了自己(耶3:1-2;何2:4;賽62:4-5)。


所以,丈夫越是聖潔和貞潔,當他發現妻子心傾向他人時,就越加憤恨。所以,耶和華既然在真理中聘我們為妻(何2:19-20),他宣告說: 若我們因輕忽這聖潔的婚姻,而以可憎的情慾污穢自己,就會招致神烈火般的嫉邪。特別是若我們將唯獨神所應得的敬拜歸給別神,或以迷信玷污對神的敬拜,就更會招致神最強烈的嫉邪刑罰。因為我們不但破壞了這婚約,也因開啟淫亂之門而污穢了婚姻的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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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3 [2.8.19] 「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第二誡命中的警告,我們應當注意明白其意義:「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父親的罪必被追討到第三四代的子孫,這應當如何理解? 神也親自宣告: 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結18:20)。然而聖經不只一次提到父親的罪,其刑罰延伸在子孫身上,摩西也多次說到:「耶和華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民14:18;出4:6-7)。耶利米也說到: 「你施慈愛與千萬人,又將父親的罪孽報應在他後世的子孫懷中」(耶32:18)。


有些人感到困惑,想要解決這難題,就說這只是指今世的懲罰,因為兒女在今世因父母的罪受懲罰,是有道理的。這樣的懲罰常常是為了要使他們受苦,認知自己需要拯救。這的確是有道理的,以賽亞向希西家王宣告: 因為他所犯的罪,他的兒孫的國位將被奪去,且被擄到外邦(賽39:6-7)。法老家族和亞比米勒家族遭受苦難,原因是他們傷害了亞伯拉罕(創12:17;20:3,18)。然而這樣的解釋,只是逃避問題並非解決問題。


因為這些經文中所宣告的懲罰是嚴厲的,不能說僅限於今世。因此,我們必須明白這些咒詛的本質意義,就是: 神公義的咒詛刑罰不僅臨到犯罪者的頭上,甚至也臨到他的後裔子孫。當神的咒詛刑罰臨到犯罪者時,因為他失去聖靈,他只能邪惡卑劣地行事為人。若兒子因效法父親的罪,不悔改歸正而繼續被神離棄,他必會跟隨他父親踏上滅亡之路。而且他的下一代兒孫也會效法他,繼續行惡不悔改。因為通常人一生的年歲是七十至八十歲,是三四代同堂,上行下效。所以,神必追討他的罪直到三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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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4 [2.8.20] 神追討惡人的罪自父及子,有違背神的公義嗎?


首先,我們要討論如此報應是否違背神的公義。既然普世人類都因犯罪墮落遭受咒詛,所以一切沒有蒙神賜恩拯救的人,結局必是滅亡。然而他們的滅亡是因自己的罪惡,並非神的義怒有任何不公。我們也沒有任何抗議的餘地,也無任何理由質問他們為何沒有蒙恩得救,如他人得救一樣。因此,當神因他們的邪惡罪孽,不再施恩給他們的後代,有誰敢因如此公義的懲罰而責備神? 


然而另一方面,神宣告:兒子必不承擔父親的罪(結18:20)。請注意此段經文上下文所討論的。以色列人經過接連不斷的患難災禍,而在他們流行一句俗語:「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結18:2)。他們這樣說的意思是表示:他們認為自己是公義無辜的,卻承當了父母所犯的罪債刑罰;這是因神的忿怒未消,而這不是出於公義,不是他們應得的。


先知對他們說,這並非事實,他們受懲罰乃是因他們自己的罪。因為行義的兒子,卻為邪惡的父親而承擔刑罰,這與神的公義不合。他們所經歷的苦難刑罰,事實證明也非因其祖先的罪惡。因為神將他真理之光與救恩的媒介,從惡人的後裔身上收回,這些惡人的後裔被邪惡蒙蔽,神任憑他們跟隨其父母的腳蹤行,所以神必追討他們的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這就是惡人的後裔蒙受咒詛的真正原因。他們在今生受災難,最終永遠沉淪,這是神公義的刑罰,不是因父母的罪過,而是因他們自己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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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5 [2.8.21]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神應許愛他守他誡命的,他要向他們施憐憫直到千代(申5:10;出20:6)。聖經中多次說到此應許,這是對神子民(教會)所立的聖約中的要項:「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創17:7)。關於此點,所羅門也說:「行為純正的義人,他的子孫是有福的」(箴20:7)。這不僅是論到義人在家中敬虔教育兒女(其重要性的確是不可忽視的),也是出於聖約所應許的恩福之結果,即神的恩典在義人的家中永遠長存。


這對信徒是何等的安慰,對惡人卻是恐懼戰兢。因為在人死後,神如此記念此人所行的義或惡,他的恩福臨及義人的後裔,他的咒詛臨到惡人的後裔。更何況人們在世的時候呢! 雖然惡人的後裔有時悔改認罪,信徒的後裔有時離棄神,然而這與此應許並無衝突。在此,頒布此律法的神並非設立一成不變的規章,與他的主權揀選相違背。此誡命的目的,為了讓義人得安慰、讓罪人擔憂,此警告雖然有時未立即生效,但不會歸於徒然。


神使某些惡人受到今世的刑罰,足以證明神對罪惡的憤怒,也證明所有惡人最終都將遭受未來的審判。雖然許多惡人臨死前尚未遭到刑罰,最終都必遭報(詩73:1-20)。反之,當神賜福給某一位義人的兒子,以憐憫恩慈眷顧他,這就證明神對忠誠敬拜他之人,恆久施恩永不斷絕。另一方面,神在某一位兒女身上追討父罪,他教導我們:所有的惡人因自己的罪孽將來必受審判。此必然性,是此誡命最主要的教導。此外,神強調咒詛臨到惡人不過三四代,然而他的慈愛直到千代,這顯明了他的憐憫何等豐富,他的慈愛何等長闊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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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6 [2.8.22] 第三誡命「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誡命的解釋


這條誡命的目的是: 神定意要我們尊他莊嚴的名為聖 。總之,是不要我們僭妄或褻瀆地濫用神的名。這誡命不但禁止我們妄稱他的名,也吩咐我們要盡力謹慎地以敬畏之心尊榮他的名。因此在我們的思想或言語中,無論是說或想到有關神和他的奧秘時,應當存最大的敬畏之心。在思想他的作為時,我們的意念不可有絲毫不敬之意。


我們必須小心遵守以下三項事: 第一,無論我們的心思意念和言語,都應對神有與其至高至聖之名相稱,也當榮耀神的偉大。第二,我們不應該輕率強解濫用神的聖言,和敬虔的奧秘,無論是為了我們自己的雄心、貪心或娛樂。正因其上帶有神聖尊嚴的印記,我們更應當尊榮與珍視之。第三,我們不應羞辱和藐視神的作為,像那些可惡可悲的人所作的。我們必須大聲頌讚神的一切作為,讚美神的智慧公義和美善。這就是尊神的名為聖之意。


若不如此,我們就是虛妄並邪惡濫用玷污神之名。因為,這是沒有按照神所定意分別為聖的目的來使用他的聖名。遑論其他更糟的情形,這已虧欠了神聖名的尊嚴,也就因此漸漸被人所輕慢。急促妄用神的聖名已是極為邪惡,然而更邪惡的是將神的名用在可憎之事,例如行邪術、咒詛、趕鬼、以及其他不敬的邪惡上。


第三誡命主要是指:妄用神的聖名起誓,乃是濫用神的聖名最可惡的事。這誡命禁止我們褻瀆神的聖名(申5:11)。此誡命吩咐我們的是:關乎對神的敬拜與尊敬他的聖名,而非人與人相互應遵守的義務,例如不可起假誓。因為定罪妄作見證的和危害社會之惡行,是在十誡的第二部分(第九誡命)。假如第三誡命是關於不可起誓作假見證(愛人如己的責任),則是多餘的重複。十誡律法的分類為兩部分,不是沒有意義的。因此,神在此第三誡命中確證自己的權柄,維護自己神聖之名,而非教導人與人互相應遵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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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7 [2.8.23] 起誓是求告神作證


首先我們要說明甚麼是「起誓」。起誓是求神作證,以證明我們所宣稱的屬實。那些咒詛性的起誓顯然是侮辱神的,不值得與起誓相提並論。聖經多處經文顯示: 正當的起誓是一種對神的敬拜。例如先知以賽亞的預言,論到亞述人和埃及人蒙召與以色列人立約:「當那日埃及地將有五城的人說迦南的方言,又指著萬軍之耶和華起誓」(賽19:18)。這是指他們奉主耶和華的名起誓,是表白他們悔改之後的信仰。


以賽亞又說到神國度的擴張:「在地上為自己求福的,必憑真實的神求福;在地上起誓的,必指真實的神起誓」(賽65:16)。耶利米說:「他們若殷勤學習我百姓的道,指著我的名起誓說,我指著永生的神起誓,正如他們從前教我百姓指著巴力起誓,他們就必建立在我百姓中間」(耶12:16)。我們求告他的名為我們作證,即是見證我們所信仰的神。我們藉此承認神是永恆不改變的真理。我們求告他的聖名,因為他不僅是萬有之上真理的最佳見證,更是真理的唯一護衛者。他能將隱藏的事顯明,並鑒察人心(林前4:5)。當人的見證不被採信時,我們求告神作為我們的見證,特別是隱藏在良心中的事,只有神能作證。


為這緣故,神極為忿恨那些奉假神起誓之人,並證明他們是公然地叛逆神。「你的兒女離棄我,又指著那不是神的起誓」(耶5:7)。神宣稱這樣的人將受到懲罰,足以證明此罪惡是何等的嚴重:「我也必剪除... 那敬拜耶和華指著他起誓,又指著瑪勒堪起誓的」(番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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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8 [2.8.24] 起假誓玷污神的名


我們知道神定意要我們在起誓時,尊他的名為聖,我們就當特別謹慎,免得我們的誓言不但沒有敬拜神,反而輕慢、侮辱、貶低他的聖名。若有人以他的聖名起假誓,這是極大的侮辱,所以律法稱之為「褻瀆」(利19:12)。若神的真理被詆毀,神所存留的還有甚麼呢? 他也將不再是神了。然而當人奉他的聖名起假誓,這就是詆毀他支持並贊成虛假,使他的真理被詆毀了。


所以當約書亞要亞干認罪時,勸他說:「我兒,我勸你將榮耀歸給耶和華以色列的神」(書7:19)。這即是說當人以神的名起假誓,極度玷污神的名。這也不足為奇,因為當人起假誓時,就是以虛假對待神的聖名,就是虧缺神的榮耀,玷污神的聖名。約翰福音中所記載的法利賽人所說的,可作為例證(約9:24),他們所說的,就是猶太人召喚證人來作證時所慣用的。


聖經所用的起誓表達方式,警告我們小心:「我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誓」;「願神重重的降罰與我」;「我呼籲神給我的心作見證」(撒上14:39;44,撒下3:9;王下6:31,羅1:9,林後1:23)。這些都是表明: 當我們起誓求神為我們所說的作證時,即求神鑒察我們的話,若我們說謊,則求神報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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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9 [2.8.25] 隨意亂起誓,是妄稱神的聖名


即使所起的誓言是真的,卻是不必要的起誓,仍是輕慢神的名,因這就是妄稱神的名。僅僅禁戒不起假誓是不夠的,除非我們同時記住,神許可和設立起誓不是為了人的私慾或喜好,乃是為了必須的時候。所以,若是為非必要的事情起誓,則是不合法的。除非是為了敬虔信仰與愛的必要見證(例如就任聖職或公職,法庭作證或婚約的誓言),沒有必要起誓。


今日人們肆無忌憚發誓的罪行,已習以為常,以致不認為這是罪,這更是無法寬容的。這在神的審判台前,必不視之為小罪! 人在閒談中隨便地褻瀆神的名,這種僭妄的罪既然已行之久,未受到懲罰,所以人們也不認為這是罪惡。但神的誡命永不更改,神的警告仍然確立,將來必要報應這樣的人。「神必不以他為無罪」,他宣告必以特別的刑罰,嚴懲那些妄稱主名的人。


人們在另一方面也違背此誡命,就是以神的僕人當作神,以他們的名取代神的名來起誓,這也是邪惡的,因為這是將神當得的榮耀歸給人。所以,神特別吩咐我們以他自己的名起誓(申6:13),並特別禁止我們以假神的名起誓(出23:13)。使徒也證實這一點:「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然而因為神沒有比自己更大的,可以指著起誓,就指著自己起誓」(來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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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20 [2.8.26a] 「山上寶訓」是否禁止人起誓嗎?


有些人反對起誓,例如改教時期的重洗派,他們連正當的起誓也不贊同,毫無例外地定罪所有的起誓。他們認為基督禁止人起誓:「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34,37;雅5:12)。


按照他們如此輕率的解釋,等於是把基督立於與天父敵對的地位,好像他降世是要廢除天父的旨意。因為在律法之下,永恆的神不僅准許人起誓,視起誓為合法的,甚至吩咐人在必要時起誓(出22:11)。基督宣稱「他與父原為一」(約10:30),他行事無非是照「從父所受的命令」,「他的教訓不是出於他自己的」 (約10:18;7:16)。這是怎麼說呢? 他們這樣解釋,等於是說神現在禁止他先前所吩咐人遵行的命令,豈不是說神自相矛盾嗎?


基督所說的話是有些難解,所以我們必須仔細查考上下文,以免望文生義。我們必須注意基督說此話的用意,以及他所針對的問題,不然就無法明白真相。他的目的不是要放鬆或縮緊律法,乃是要恢復律法的真義,因為律法被文士和法利賽人誤用曲解。若我們明白這點,就不會以為基督禁止一切的起誓;他所禁止的是那些違背律法準則的起誓。當時的人們只圖避免作偽證,但律法所禁止的不只是偽證,凡一切虛浮多餘的誓言都禁止。最能確實解釋律法的是主基督,他警告他們:不僅作偽證是邪惡的,所有心口不一的起誓也是邪惡的(太5:34)。為何「起誓」是邪惡的? 毫無疑問的他是指:妄稱神的名之起誓,他並未禁止律法所認可的起誓。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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