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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3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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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


DAY 301 [2.8.6] 律法是從神而來,人應該完全順服


我們根據聖經來查考與解釋律法之後,就會更清楚認識律法的功用與目的,更能因律法得益。首先,我們必須對律法有整體的了解。律法不僅要求人的外在,要過正直的生活,也要求人的內在,要有屬靈的義。雖然沒人會否認這點,但卻很少人留意律法同時看重外在行為與內在心思。原因是世人只關心社會上約定俗成的法律習慣,不理會頒布律法的神,所以他們未認清律法的本源來自神,律法的本質是公義、聖潔、良善,是屬靈的(羅7:12,14),是由神的屬性決定的。


世上君王或政府頒布禁止淫亂、謀殺、偷竊的律法,我們知道,人若只有犯罪的意念企圖,是不會被法官定罪的。因為世間立法者的權限僅止於此,他們無法鑒察人心,除非人做出實際的罪行,否則就不算違反律法。然而神是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他鑒察人心肺腑,看重內心的純潔,而非只是外表的行為。所以,神頒布律法禁止淫亂、謀殺、偷竊時,他禁止的包括淫念、憤怒、恨惡、貪戀、詭詐等。既然神是屬靈的立法者,所以他最看重的是靈魂心態而非身體行為。罪人心中的憤怒和恨惡就是屬靈上的謀殺,貪戀就是偷竊,淫念就是淫亂(太5:21-32)。


也許有人辯說: 君王與政府設立的法律,也有在乎動機和企圖的,看重人是不是蓄意而行,如果是意外發生的,則量刑較輕。然而這只針對產生犯罪行為的動機和意圖。人的法律只能從外在證據來判定某一罪行的意圖,如證據不足,就不能起訴。關鍵在於法官無法察究人心的意念。罪人心懷惡念,顯露殺機,只要他控制自己不動手犯罪,人的法律就奈他莫何。


然而屬天的律法是為人的心靈而頒布的,所以人的心靈必須先被鑒察約束,人才能遵行律法。一般人雖然盡其所能掩飾自己對律法的恨惡,卻在某種程度上控制自己的眼、腳、手、以及其他肢體,表面上偽裝遵守律法,其實他們內心卻是悖逆,一點也不願順服律法。他們認為只要在人面前掩飾自己,就不算犯罪,然而他們在神面前已經公然犯罪了。當他們聽到:「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時,他們認為自己很不錯,因為他們沒有拿刀殺人,也沒有與妓女通姦,更沒有偷竊別人的財物。然而,他們卻口吐威嚇兇殺的話,慾火中燒看色情圖片,貪戀別人的財物,並渴望據為己有。如此,他們違背了律法的真正要求。這些愚昧豈不是因他們不理會立法者,而一意孤行自以為義嗎? 保羅直接指出真相,說:「律法是屬乎靈的」(羅7:14)。所以,律法不僅要求靈魂、心思、意志的遵行,也要求我們離棄一切肉體的污穢,活出聖潔,盡心盡性盡意盡力來愛主我們的神,這是律法與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


「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 - Book I 對創造主上帝的認識


DAY 302 [2.8.7] 基督重新教導律法的真義


我們解釋律法的真義在於鑒察人的內心,並非提出新的解釋,而是效法主基督,他在「山上寶訓」解釋了律法的真義。文士法利賽人根據古人遺傳,誤導百姓說: 只要外在行為沒有違背律法,就算遵守了律法。主基督斥責這極端危險的謬論,他說: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就是犯姦淫(5:28);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參考約壹3:15),甚至在心中向弟兄動怒的人,也「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咒詛人的「難免地獄的火」(太5:21-22)。


那些沒有認清這些教導之人,揣測幻想主基督是新約的摩西,在福音時代頒布新的律法,為要補充摩西律法的不足。因此,我們常聽到有人說: 福音時代的律法是完美的,遠超過舊約的律法。其實這種說法在許多方面,是大錯特錯、極為有害! 當我們仔細查考摩西的律法後,就會明白此錯謬觀點大大地羞辱神的律法。這種看法暗示舊約先祖們的聖潔生活,只是外表敬虔、是虛假的,也誤導我們以為舊約律法是有缺陷的、不夠完美,引誘我們離棄這全備的義的準則。


我們要反駁這謬論,指出問題的癥結在於: 他們誤以為基督認為舊約律法不足不夠,加添了自己的教訓。其實他只是重新教導舊約律法的真義。因為文士法利賽人所曲解律法,用他們的酵玷污的律法(太16:6,11),主基督潔淨了與恢復了律法的真義,他來實現舊約律法,不是廢掉,乃是成全(太5: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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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03 [2.8.8] 正確解釋律法的總原則


我們明白了「律法的真義在於鑒察人的內心」之後,其次要認識「律法正面吩咐和反面禁令的範圍,涵義總是比字句所說的更廣」。然而,如何根據此原則來解釋律法,是有其限度的,我們應當更加小心謹慎,免得任意妄為強解。因為如此亂解,會使人輕視律法的權威,或使人因無法明白律法而失望。我們必須盡全力採取正確解釋律法的方法,來引領我們明白神的旨意。首先,當我們超過經文字句意義來解釋律法,必須知道底線何在,以免我們擅自為律法加添個人的私見,而無法按正意來解釋立法者的聖潔本意。


其實,所有誡命的涵義都超過其字面所說,所以若將律法的解釋侷限於字面,則難免成為笑柄。由此可見,忠實解釋律法的正意,會超越字面的意思。然而除非有總原則可依循,否則難以掌握超越的範圍程度。最好的原則乃是注意誡命的宗旨,也就是神頒布某一誡命的目的為何。例如,有些誡命是吩咐所當行的,有些是禁令,是不可行的。當我們查考神頒布該誡命的目的,就能明白每一誡命都有正反兩層面: 正面吩咐所當行的,也包含反面所禁止行的;反面的禁令是不可行的,也包含正面所當行的。


例如第五誡命(出20:12;申5:16),神的目的是要我們尊榮在上的長輩,就是他吩咐我們要尊榮的人。其實質意義是: 我們尊榮神賞賜高位的長輩,這是正確和討神喜悅的,並且神憎惡那些藐視長輩、侮慢長輩的人。又例如第一誡命,目的要我們唯獨敬拜神(出20:2-3;申6:4-5)。所以這誡命的意義就是真實的敬拜,即唯獨敬拜神、討神喜悅,並且神憎惡的是不敬虔。所以在每條誡命中,我們必需考慮其核心主旨是甚麼,然後查考神頒布此誡命的目的,直到我們明白在此誡命上顯示何為神所喜悅、何為他所憎惡的。最後,我們必須如此理解每一誡命所包含的兩層面: 所吩咐的和所禁止的。若神喜悅這事,那神必不喜悅與此相反之事;若他不喜悅那事,則與那相反的就是討他喜悅的;若他吩咐這個,則他必定禁止與這相反的;若他禁止那個,則他必定吩咐與那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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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04 [2.8.9-10] 誡命是正面的吩咐和反面的禁止,用詞嚴明使我們恨惡罪


當神吩咐行善時,與之相反的惡,就是神所禁止的,這點是不證自明的,這是人人都承認的。當神所禁止某種惡行時,與之相反的善就是神所吩咐的,這是毫無疑問的。常言道: 譴責邪惡,就是鼓勵道德。然而,這種一般人對此句格言的理解,尚不足以表達我們所說的。因為當一般人談到與邪惡相反的善時,通常的意思就是不作這惡就可以了。然而我們主張: 善不僅在乎人不犯所禁止的惡,也包括去行與此惡相反的職責、積極的行動。


例如,當神吩咐「不可殺人」時,一般人的理解是: 神禁止我們傷害人或有傷害人的意圖。但是不僅如此,這誡命也包括我們要盡一切所能保護鄰舍的生命。理由在於: 神禁止我們傷害弟兄,是要我們關愛與寶貴對方的生命。所以,當神禁止我們傷害人時,同時也吩咐我們盡愛的一切本分,來保護鄰舍的性命。總而言之,神頒布誡命在所吩咐或所禁止我們的事上,向我們顯明其中心目的與兩面關聯。


神為何只頒誡命的一半(正面吩咐或負面禁止),並藉此暗示另一半,而不直接表明全部意義呢? 因為我們的肉體罪性總是設法減低自己犯罪的嚴重性,除非是很明顯的罪無法隱瞞,否則總是尋找自以為是的藉口來遮掩。所以神的誡命指出每一種罪的最醜陋和最兇惡的例證,使我們在聽到時心裏更加深刻的憎惡這罪。在我們衡量自己的罪惡時,時常被欺騙蒙蔽,以為隱而未現的罪比較不邪惡。神除掉我們這幻想的方式,就是藉著指出各種罪的最高峰,來表明該項罪的全面領域,嚴明指出該罪的邪惡是以不同程度表達。


例如: 我們提到「憤怒」和「仇恨」時,一般人從這些名稱而言,並不認為這些是罪大惡極。然而當這些罪在「殺人」的名稱之下被禁止時,我們就更能明白這些罪在神面前,是何等的可憎。因為神將這些罪放在與恐怖的「殺人」同一類。如此,我們依照神的審判的標準,就能更準確地認清: 我們以前以為輕微的過犯,其實是十分嚴重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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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05 [2.8.11] 律法分為兩大部分


我們明白了「律法的真義在於鑒察人的內心」之後,其次認識了「律法的涵義比字句所說的更廣,有正反兩面」。第三,我們要思考「神的律法分為兩大部分的意義何在」。任何有知識的人都會承認: 聖經提到律法的兩大部分並非無故(太22:37),這是毫無疑問的。神將他的律法分成兩部分,這兩部分包括他所要求的一切,人所當行的義。前半是關於我們愛神的本分,特別與敬拜神有關的;後半是論到我們愛人的本分,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毫無疑問的,義的首要根基就是敬拜神。這根基若是毀壞,義的其他部分則必崩潰離散,成為廢墟。即使你沒有作出偷竊和搶劫的行為,但卻藉不虔不義竊取神威嚴的榮耀,你還有什麼義可言? 即使你沒有犯淫亂而玷污自己,但卻藉褻瀆的言語妄稱神聖潔的名;或即使你沒有奪去人的生命,但卻想盡辦法完全不理會神,這還能算是義嗎?


因此,若離開虔敬來空談義,則是無稽之談。這樣的義等同於斷頭的屍體,是何等醜惡! 敬虔不僅是義的主要部分,更是義的靈魂,使其有生命氣息。若人不敬畏神,則人與人之間根本無公義與仁愛可言。所以我們說: 敬拜神是義的根基和開端。若不敬拜神,則人與人之間一切的公道、節制,在神眼中都是虛空無用的。我們稱敬拜神為義的來源與靈魂,因為唯有人尊榮神為審判是非善惡的主,人們才會學習和諧的生活在一起。


所以,神在律法的第一部分,教導我們如何培育敬虔、信仰生活上當盡的本分,這就是敬拜神的真實內容。律法的第二部分,吩咐我們因為敬畏神的名,應當如何在人面前行事為人。這正是福音書所記載,我們的救主總結律法的要義為兩大部分,即「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我們的神,又要愛人如己」(路10:27;太22:37、39)。如此可見,全律法包括兩部分,前半部關於愛神,後半部關於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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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06 [2.8.12] 十條誡命的分類


所有的律法都包含在「愛神」與「愛人」這兩大部分裡。然而神為了叫人無可推諉,他按著他意旨所喜悅的,在「十誡」中詳盡與清楚地宣告對他的尊榮、敬畏、敬愛之事,以及關於因他的緣故來愛鄰舍,所吩咐我們的事。研究十條誡命的分類並非無益之舉,只要我們記住各人都有自己判斷的自由,並且不要為看法不同而導致爭辯。我們必須說明此點,免得我們以下所採納的分類,引起讀者的驚訝或嘲弄,以為我們是標新立異。


律法分為十條誡命,此事實是無可辯駁的,因神在聖經中多次重覆證實這點。因此,問題的關鍵並非誡命的數目,而是誡命的分類方法。有些人將十條誡命分為兩版,將三條誡命歸為第一版,其餘七條為第二版。將禁止拜偶像的第二誡命排除,或將之隱藏在第一誡命中。然而毫無疑問的,此第二誡命是主清楚設立分別出來的誡命。他們又將第十誡命(禁止貪戀鄰舍所有的)荒謬的一分為二,如此刪除第二誡命、分裂第十誡命,維持仍是十條誡命。然而我們必須指出這種分類方法,在早期教會是不存在的,是中世紀才出現的。


另外也有人將十誡的前四誡命放在第一版,像我們一樣,卻將應許性的序言當作是第一誡,而將第一誡的訓誡內容排列在第二誡。我們必須堅持摩西所說的「十誡」就是十條誡命,除非有清楚證據證明「十誡」不是十條誡命。因為十條誡命的次序安排是奇妙的,我們就照著來分類。任憑他人採取他們所喜歡的看法,我們持守最佳的合理次序: 即他們所當作是第一誡命的,其實其性質顯示是十誡的序言,然後前四誡命是第一部分,後六誡命是第二部分。我們將按此架構秩序來討論十誡。


猶太人在第一世紀當時的看法,是將十誡分成前五條和後五條。然而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將第五誡命「當孝敬父母」與前四條誡命混為一談,將「愛人」與「愛神」的誡命原有的區分弄亂。這種分法與我們的救主所說的相違背,他在馬太福音19:19將第五誡命放在第二版。讓我們聽從神自己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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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07 [2.8.13-14] 序言與第一誡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20:2-3)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第一句話是整個十誡的序言。在制定律法時,首先必須保護其權威,以防被人輕視而遭到廢棄。所以,神首先為了確保他即將頒布之律法,不會發生如此情形,就以三重的論據來制定。第一,他宣告自己的全能和權柄,以此來發布命令,叫選民必須順服;第二,他應許施恩,作為吸引他們學習聖潔;第三,他提醒他們在過去所領受的恩慈,若他們忘恩負義,則督責他們。「耶和華」這名稱代表神的大能權柄,和公義統治。因「萬有都是本於他、依靠他、歸於他」,那麼萬有應當以他為中心,為他作見證,正如保羅所說的(羅11:36)。所以神的聖名「耶和華」就足以使我們服在神的權威之下。既然我們的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17:28),若想擺脫他的統治,則是荒謬怪異的。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 神首先宣告他是自有永有的聖約之主(出3:14-15)。這顯示他有權柄吩咐子民,子民應當順服他。其次,為了避免被人誤以為順服神,只是因為不得不如此,所以他慈愛地宣告他是屬他的子民團體(教會)的神,以此來吸引我們。此莊嚴宣告表明神與子民之間的雙向關係,也就是在「我要做他們的神,他們要做我的子民」(耶31:33)此應許中所包含的。主基督宣告「神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他們之所以是永存不朽的,是根據耶和華宣告他是他們的神(太22:32)。這等於是他說: 我已揀選你們作我的子民,我不僅使你們今生蒙受恩典,也賞賜你們來生的永福。


此救恩的目的,在律法中顯明出來,聖經中多處記載。既然神屈尊憐憫我們,收納我們作他的百姓,有分於他的子民之中,真是何等的尊榮。他揀選我們,就如摩西說: 「以後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子民,使你謹守他的一切誡命」(申7:6,14:2,26:18-19),接著也吩咐: 「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利11:44,19:2)。根據這兩段經文的事實,先知責備百姓: 「兒子尊敬父親,僕人敬畏主人,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 我既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裡呢?」(瑪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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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08 [2.8.15] 「曾將你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


神在十誡序言中說到他的恩慈,提醒他們從前所蒙之恩,這應當在我們心裡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象,對照出人的忘恩負義也是何等地可憎。事實上,神提醒以色列人在不久之前他拯救他們,這是何等的奇妙偉大,所以他們的後裔都當永遠紀念。此外,神在頒布十誡的此時,如此提醒百姓,是最恰當不過的。因為神的意思是要說明: 他拯救他們脫離悲慘的奴役,目的是要他們學習竭誠順服他,因為是他使他們得到自由。


同樣的,為要保守我們真實敬拜他,他常以特殊的稱號來啟示他自己,將他聖潔的神性,與一切偶像和假神分別開來。如前所述,我們的本性傾向虛妄與自大,以致一聽到神的聖名,我們的心無法防止錯謬,立刻開始亂想,陷入虛空無憑的幻想。所以,神為了挽救我們脫離此罪性的危害,就以特殊的名稱啟示他的神性,以此保護我們在安全範圍之內,免得我們偏離遊蕩,為自己製造新神明、雕刻偶像、離棄永生神。


因這緣故,當先知在傳達啟示、恰當地稱呼神時,就以神曾向以色列民所曉諭的名稱來稱呼他。例如: 神被稱為「亞伯拉罕的神」,「以色列的神」(出3:6),或住在耶路撒冷聖殿中,「坐在二基路伯之上」(摩1:2;哈2:20; 詩80:1;99:1;賽37:16),這些與類似的稱呼,並非將神侷限與某處或某民族當中,這些稱呼的目的僅僅是要我們注意思想神是與以色列民立約的主,他在聖約中啟示自己的屬性。因此,若是偏離他在聖約中的直接啟示,則無論是任何理由都是違法的。


所以我們要明白: 神提到他曾拯救猶太人,是要他們更加甘心樂意地事奉他,因神稱他們為他的百姓,是理所當然的。我們不應以為這與我們無關,其實我們應當思想: 以色列人在埃及地為奴,乃是預表屬靈方面的奴役捆綁,我們原來是被撒但奴役的,直等到從天而來的救主,以他自己的全能膀臂釋放了我們,將我們遷入他的自由國度。當時神召聚四散的以色列人來敬拜他,他拯救他們脫離法老王的暴虐統治。所以,今日所有求告主名的人,都蒙他拯救脫離魔鬼致命的暴虐權勢。埃及是預表,指現今墮落敗壞的世界,人們被奴役之地(啟11:8)。


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當被喚醒,來留心聽從十誡,因我們得知這是萬有主宰、至高君王所頒布的。他賜生命給萬人,他安排與引導萬人歸向他自己,他是他們的真正歸宿。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應當立刻歡迎擁戴神是賜律法給我們的主,每個人都知道自己是被特別指派來遵守神的誡命。每個人都應期盼從神的恩慈得著豐富賞賜,各樣美善的恩福,和不朽生命的榮耀。每個人也都深知自己被拯救脫離死亡的爪牙,是因神奇妙的權能和憐憫,這是我們所感恩不盡、讚美不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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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09 [2.8.16a] 第一誡命


當律法的權威被立定之後,神就頒布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20:3)。此誡命的目的是: 神定意他的百姓唯獨尊崇他,以他為至高,並宣告他的子民專屬於他。因此他吩咐我們禁戒遠離一切不虔和迷信,因這些會貶損或遮蔽神的榮耀。因這緣故,他也命令我們以真實的敬虔和火熱之心,來敬拜與讚美他。在此誡命中,神使用簡明的言詞「不可有別的」,清楚表達這意思。因為我們有了神,就必同時擁有屬神的一切,所以此誡命吩咐我們不可有假神,我們不可將屬神的歸給假神。


我們對神應盡的本分是多到不可勝數,然而基本上可分成四類: (1)敬拜讚美(以及伴隨而來的良心順服,這是屬靈的);(2)信靠;(3)祈求;(4)感謝。「敬拜讚美」是指他的偉大威嚴使我們降服,將他所當得的尊崇和敬拜歸給他。因此,我們認為其中包括了良心服從神的律法。「信靠」則是因為確認他的完美屬性,而在他裡面得著平安的保證。既然一切的權能、智慧、公義、良善、真理都歸屬於他,我們在他裏面與他交通團契,認知這是我們最大的喜樂。「祈求」是我們內心的呼求,支取他的應許的恩助,這是我們在各種需要中唯一的資源。「感謝」則是為我們得到的所有福分,存感恩之心將頌讚歸給他。既然神禁止我們從他之外得著這一切,所以要我們將這一切都歸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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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10 [2.8.16b] 活在神面前


我們僅僅不拜假神,還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同時將自己完全獻給神。不可像那些不虔不義的惡人,他們認為以輕慢對待一切敬虔生活,是最簡單的方法。若我們僅僅不拜假神,則與這些惡人沒有多大差別。所以,在此第一誡命要我們先將自己全然獻上給神,並且要委身真實的敬虔,唯有藉此才能引導我們的心,歸向永生的真神。當我們深入認識神,我們生命的全部目的就是敬畏與敬拜神的威嚴,享受神的祝福,在各樣困難中求告神的幫助,認識、讚美、稱頌神偉大的作為,以他為我們所有行動的唯一目標。


其次,我們也當防備一切的迷信,因為迷信使我們的心偏離真神,被誘惑追隨各種假神。所以,我們以獨一的真神為滿足,就當牢記前面所說: 我們當離棄一切的人們幻想的假神,也不可將唯獨真神所應得的敬拜歸給眾假神。真神的榮耀絲毫不可扣留,凡是屬於神的一切,都要全然歸給他。「除了我以外」(原文「在我面前」)這句子,使人的過犯更顯其邪惡,因為當人以自己虛構的假神來代替真神時,便激起神忌邪的屬性。就如不貞的女人在她丈夫面前行姦淫,就更加刺傷丈夫的心,更激怒他。所以當神以他的權能和恩典宣告他眷顧他所揀選的子民時,為要使他們遠離悖逆之罪惡,就警告他們: 若他們敬拜假神,則他們的惡行必定逃不過他的鑒察。


人若敬拜假神,是罪上加罪,因為他妄想可以在神面前犯此大罪,豈不是掩耳盜鈴麼? 這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神宣告: 我們所設計、安排、執行的任何事情,在神面前都是赤露敞開的。若我們期望神悅納我們的敬拜,則我們必須存無愧的良心,遠離任何悖逆的思想。我們不僅是藉著外在的口裡承認來敬拜他,我們的內心深處的意念,也在他的鑒察之下(詩139:1-2,23-24)。他是我們的神,我們必須將他應得的榮耀,完全且沒有任何玷污的歸給他。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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