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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經難題:耶弗他和他的女兒
本文摘自: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893992.html
釋經難題:耶弗他和他的女兒(圖文)
士師記第11章中,士師耶弗他最後是否將其女兒獻為燔祭(士師記11:30-40),一直被視為一個古老的難題(Old Crux)。這段信息也許和馬太福音2:16-18的屠嬰悲劇同樣充滿挑戰:神在生命悲劇中的緘默構成護教神學必須加以應對和再解釋的「基本歷史事實」。然而,除了聖經本身的啟示,或者說,離開「以經解經」,任何使用聖經以外資料和邏輯進行的指控和辯護,都難免逃離人的自以為是與文化的捉襟見肘。我曾經借耶利米書和福音書中的「亞利馬太城的約瑟」解釋了馬太福音2章中拉瑪的哀哭(參見博客中復活節的相關證道);但同時,我們只能以約伯的敬畏之心來仰望神的超越和奧秘,並借著十字架上的基督去見證和盼望一切悲劇的解決。關於耶弗他祭女,我個人領受的是,耶弗他確實將女兒獻為燔祭,而這一悲劇,和整本士師記的神學主題是一致的。不僅如此,正如我的每一篇證道所關切的,耶弗他祭女同樣應驗了路加福音24章的啟示;這一信息與基督並祂釘十字架密切相關。
士師記——400年半吊子信仰及其罪愆
士師記記載了大約主前1250-1050的以色列人的歷史;如果按列王記上6:1的記錄,士師時期大約為400年。舊約的「第一個四百年」中,以色列作埃及人的奴隸;那時候,以色列人陷入了信仰失喪的黑暗時期。經過40年的曠野時代,神借摩西將約及一神信仰重新賜給以色列人。接下來以色列人用400年的時間進入並定居迦南。這400年,是以色列的信仰和迦南的迷信(也包括埃及宗教的殘餘和非利士人代表的海洋文化的侵襲)衝突的400年;一方面信仰立足未穩,另一方面舊迷信根深蒂固。這種半迦南半猶太的精神狀態,或者在迷信假神和信仰真神之間的彷徨,構成了士師記一切悲劇的神學背景。士師記常以「以色列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起頭,然後神興起士師去拯救,但最後則是士師的個人信仰悲劇——救人者不能自救(尤指「大士師」)。神使用這些悲劇作以色列人信心的功課,而十字架乃是悲劇的最終總結和克服。
耶弗他祭女作為「反十字架事件」,為士師記系列悲劇的中心和高峰。士師記邏輯結構也是依此安排的。首先注意士師記1章和士師記結尾的呼應:起初,猶大、便雅憫、約瑟等支派攻打迦南諸城,結局則是全面內戰。其次,波金的哭泣(2:4-5)和伯特利的哭泣(21:2 -3)對應(一說波金就是伯特利的別名);而中間就是耶弗他女兒在米斯巴山上的哀哭,及以色列人的哀哭。三場哀哭構成了士師記的「交叉結構」,她啟示著以色列人信仰初期的諸般試探和艱難。毋庸置疑,以色列人的天路歷程,就是每個基督徒的天路歷程;以色列人信仰初期的功課,也是基督徒信仰之初的功課——文化、政治、習慣、傳統,構成我們信仰最嚴重的試探。
事實上,士師記2:1-3說明了士師悲劇的神學根源:「耶和華的使者從吉甲上到波金,對以色列人說,我使你們從埃及上來,領你們到我向你們列祖起誓應許之地。我又說,我永不廢棄與你們所立的約。你們也不可與這地的居民立約,要拆毀他們的祭壇。你們竟沒有聽從我的話。為何這樣行呢?因此我又說,我必不將他們從你們面前趕出。他們必作你們肋下的荊棘。他們的神必作你們的網羅」。迦南的神作以色列人的網羅,首先特別應驗在基甸身上(士師記8:27);而耶弗他實在是另外一個顯著的證明。接下來我們看見「半吊子信仰」之下的以色列人的混亂和敗壞:首先是以法蓮人的趁機作亂(士師記 12);其次是參孫代表以色列人以平常心接受異族通婚及妓女大利拉(士師記 13-16);第三是米迦的偶像崇拜和變質的利未人(士師記17);第四是士師記18章,我們看見四處尋找居處和偷竊偶像和祭司的但人;然後是利未人與他的妾侍的故事(士師記19):神的管家利未人娶妾,而妾(猶大人)行淫離開丈夫,利未人追討愛妾,便雅憫人奸死利未人的妾侍,利未人將妾侍分屍1 2塊分送以色列人;駭人聽聞的犯罪最後發展為以色列人起來討伐便雅憫人,這場內戰幾近滅絕便雅憫……於是士師記21:25有一句總結:「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
了解士師記中以色列人的犯罪記錄,回頭來正視耶弗他祭女的行為,就「心平氣和」了。耶弗他祭女一點兒都不奇怪,這一瘋狂的行動不過是以色列人背叛神,迷信迦南的神和模仿迦南的人祭風俗而已。事實上,正是因為迦南存在嚴重的人祭迷信,神在申命記12:31-32才清楚地曉諭以色列人:「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又利20:1-5)。神的誡命非常清楚。耶弗他祭女不是神的意思,是他自己的意思。一方面,迦南風格的誓言成了他和女兒的網羅;另一方面,半吊子信仰及世俗野心的結合,是造成一切極端主義宗教狂熱的溫床。有人以「耶和華的靈降在耶弗他身上」(11:29)為由指控神負有連帶責任,但士師記3:10 告訴我們,「耶和華的靈降在他(俄陀聶)身上」,主要指「他就作了以色列的士師,出去爭戰」;神已經在恩典中將勝利加給他——反過來說,「耶和華的靈降在耶弗他身上」,已經顯示,基督的拯救是完全的,任何「人神合作」的努力都是多此一舉;人祭的極端舉動,更為神所咒詛。耶弗他的悲劇是,他靠信心收穫了勝利(希伯來書11:32),卻反過來靠行為(人祭)瓜分、贖買恩典。
人道神學的語文難題及其偽善
由於可以理解的原因,18世紀啟蒙時代以來,一些護教神學試圖通過重新闡釋士師記11:30-40中的個別文字,特別是通過關注「終為處女」、「終身沒有親近男子」一句,來論證,耶弗他的女兒並沒有被燒死,只是被獻在神的殿中,成了終身的「神仆」,離開族人而參與會幕崇拜的工作(出38:8;撒上2:22;Handel、Solomon Landers、Delitzsch等)。其中E.W.Bullinger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這樣重譯了士師記11:31: "whatever comes out of the doors of my house to meet me, when I return in peace from the people of Ammon, shall surely be the Lord's, and I will offer it up as a burnt offering"(和合本:「我從亞捫人那裡平平安安回來的時候,無論什麼人,先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就必歸你,我也必將他獻上為燔祭」)。這裡面包含兩種努力:A、「無論什麼人」被重譯為「whatever」,即無論什麼人或動物。B、E.W.Bullinger特別強調וְ這個連詞,「and I will offer it up as a burnt offering」中的and;他的意思是,這個וְ不僅可以翻譯為and,也可以翻譯為or。這樣一來,士師記11:31就可能意味著,耶弗他所說的燔祭對象不是指人,是指動物;人則獻在神的殿中,動物則獻為燔祭。
但是,這樣的解釋,在文法上實在的勉為其難的。我們先看原文是怎麼說的:
לא וְהָיָה הַיּוֹצֵא, אֲשֶׁר יֵצֵא מִדַּלְתֵי בֵיתִי לִקְרָאתִי, בְּשׁוּבִי בְשָׁלוֹם, מִבְּנֵי עַמּוֹן--וְהָיָה, לַיהוָה, וְהַעֲלִיתִיהוּ, עֹלָה. {פ}
31 then it shall be, that whatsoever cometh forth of the doors of my house to meet me, when I return in peace from the children of Ammon, it shall be the LORD'S, and I will offer it up for a burnt-offering.' {P}
我們可以把每個字都翻譯成英文:הַיּוֹצֵא,the·one-coming-forth;Active Participle。יֵצֵא,Imperfect;he-is-coming-forth。מִדַּלְתֵי,from·doors- of;בֵיתִי,house-of·me。לִקְרָאתִי,to-meet-of·me。בְּשׁוּבִי,in·to-return- of·me。בְשָׁלוֹם,in·peace。מִבְּנֵי,from·sons-of。עַמּוֹן,Ammon = "tribal"(a people dwelling in Transjordan descended from Lot through Ben-ammi)。וְהָיָה-וְהָיָה,and·he-becomes,Then it shall be。לַיהוָה,to·Yahweh。וְהַעֲלִיתִיהוּ,and·I-offer-up·him(Perfect).עֹלָה,whole burnt offering(feminine noun)
首先我們看到,whatever這個翻譯是勉強的。הַיּוֹצֵא(the·one-coming-forth),在當時的語境下,只能指人。其次,連詞וְ,在這裡不宜翻譯成or,因為וְהָיָה這個用法在舊約的敘事中常見,很少有or的意思,只是表示事件和動作的連續性;更重要的是,וְהָיָה在這裡是重複使用,目的在於語氣上的強調,「我一定要……」、「我一定要……」;表現出耶弗他為勝利不惜代價的那種狂熱。不僅如此,וְהַעֲלִיתִיהוּ, עֹלָה,這個短語在舊約中是非常經典的關於「獻燔祭」的專有術語,可參考創世紀8:20、創世記22:2、以及利未記1:3等。換言之,耶弗他在這裡要將人獻為燔祭,在語文上清清楚楚,毋庸置疑。結局也這正如11:19節所說的:「who did with her according to his vow which he had vowed」(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此外,whatever這個翻譯面臨著自己的神學難題。事實上,Whatever和燔祭的規制是矛盾的。利未記第一章很清楚地規定,並非什麼動物(Whatever)都可以獻為燔祭,燔祭牲必定是公的牲畜:公綿羊、公山羊、公牛、斑鳩、或是雛鴿;而且是沒有殘疾的。同時,燔祭獻祭的地方應在會幕門口,這一點和「我家門」也形成對比。總之,Whatever的翻譯,對那些作者來說,實在是自相矛盾。
另外一種釋經「錯誤」可能是關於羅馬書12:1節的應用。很多牧者、特別是華人教牧,常常願意解釋說:耶弗他之女的獻祭就是保羅說的:「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這個「寓意解經」實在有點風馬牛不相及,甚至南轅北轍。因為耶弗他之女的獻祭不僅不被神悅納,反被神詛咒。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能理解「終為處女」是什麼意思。首先,聖經告訴我們,耶弗他的女兒是他獨生的,耶弗他此外無兒無女(11:34);其次,耶弗他之女終為處女,乃顯示,耶弗他因他的罪從此「絕後」。耶弗他祭女實際上違反了神的兩大誡命:其一,人祭未能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本想獻祭別人卻應在自己女兒身上,顯示他不能愛鄰舍如同自己。所以出埃及記20:5說:「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耶弗他之女終為處女,乃應驗了這個審判。生育常常代表神的祝福和同在,但無後則代表神的詛咒和審判,這在舊約時代尤其如此。不僅如此,聖經同時凸顯了耶弗他悲劇的殘酷性。首先在士師記10:4節,士師睚珥有「有三十個兒子,騎著三十匹驢駒。他們有三十座城邑,直到如今,都是在基列地」;其次士師記12:9節,以比贊作以色列的士師,「他有三十個兒子,三十個女兒。女兒都嫁出去了。他給眾子從外鄉娶了三十個媳婦。他作以色列的士師七年」;最後士師記12:14節,押頓作以色列的士師,」他有四十個兒子,三十個孫子,騎著七十匹驢駒」。耶弗他被夾在中間,這個對比實在是非常「殘酷」的。這個殘酷展示了神對耶弗他的憤怒。「每年以色列的女子去為基列人耶弗他的女兒哀哭四天」,則顯示了律法之下人存在的悲慘狀況。
談到攻擊聖經的人的無知和偽善,我只想說明幾點。1、常識上說,聖經記載的歷史事實,不等於聖靈鼓勵或神的旨意;神的意思最多是使用悲劇作人的借鑑,作十字架的鋪陳。一個極端的例子,聖經記載猶大賣主,不意味著聖經鼓勵基督徒出賣主基督。2、攻擊聖經的中國無神論者尤其不應該表現出如此「偉大的謙虛」,他們當知恥地記得,中國的「人牲」傳統舉世稱雄。大約在士師時代的同時,中國商朝的人祭活動已經泛濫成災。聖經對耶弗他人祭的嚴厲審判在中國史學中是不可能的(王下3中更載摩押王被迫獻兒子為祭,結果耶和華向以色列人發怒)。了解這一點可參考中國學人黃展岳的著述《古代人牲人殉通論》(文物出版社,2004年 12月1日出版)。正如這本書所說的:「中國的人牲人殉習俗,從原始社會晚期開始,歷經商周秦漢,直到辛亥革命前後,跨越了中國歷史的各個發展階段,時間之長,影響之深,是世界上其他任何一個國家或民族所無法比擬的」。不僅如此,殷墟的人骨鑑定結果表明,中國人殉多數是青年婦女和少年兒童。其中,據殷墟卜辭統計,商王祭祀共用人牲1.4萬多,其中武丁一代用人祭祀就達9千多。另外亦可參考以下論文:黃展岳:殷商墓葬中人殉人牲的再考察──附論殉牲祭牲(《考古》1983年10期);楊錫璋、楊寶成:從商代祭祀坑看商代奴隸社會的人牲(《考古》1977年1期);胡厚宣:中國奴隸社會的人殉和人祭(《文物》1974年7、8期),等待。常願「友邦驚詫」的西方人也不應該忘記那段家喻戶曉的記載:根據歐里庇得斯的《奧利斯的伊菲革涅亞》等,希臘邁錫尼國王阿伽門農Ἀγαμέμνων)獻女兒伊菲革涅亞(Ἰφιγένεια),這一悲劇進一步證實了人祭在古代世界的普遍存在;聖經所記不過表明神對這種犯罪的痛恨,以及人普遍有罪的真實處境。人對人是狼,救贖無望,旁門左道卻無所不用其極,這是一個絕對需要基督顯明道路、完成拯救的罪人世界。
「耶弗他神學」及基督的十字架
古代世界人祭的流行,在某種程度上,恰恰表明了罪及其通過獻祭才能救贖的啟示真理——瞎眼的世界不認識這一真理的本相,於是只能以人祭取代神祭,進一步犯罪得罪神。一方面,罪感(恐懼、躲藏與進一步犯罪)普遍存在,這是亞當犯罪後人類心靈的底色。另一方面,人類靠自己的努力或獻祭活動,渴望重新被稱義和終獲救贖。這一努力的頂點就是人祭。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基督十字架上的代贖的人類版,人要靠自己的流血來自我拯救。換言之,耶弗他祭女之舉,不過是人類不要基督和基督的十字架,試圖自我獻祭、自我拯救,或靠行為稱義、至少人來參與救贖的神學代表。耶弗他神學的另外一面更有時代性:首先,教會不再以基督並祂釘十字架為中心,試圖通過各種人的儀式和參與「彌補」、「取代」耶穌的代贖;其次,一知半解的信仰和神學(耶弗他在士師記11:12-27中表現出對某些聖經的極端熟悉),往往比無神論更愚昧、更狂熱。如果基督不成為人間一切人牲獻祭的替代歸指,如果耶穌不成為人間一切權力審判的替代歸指,基督教及其名義之下的所有文明,都將是最野蠻的人類迷信活動。
耶弗他和他的城池米斯巴(מצפה)代表一種分界線。根據創世記31:23-55的記載,米斯巴分別著拉班和雅各,分別著舊世界和應許之地。耶弗他是在米斯巴祭女的。這也許有特別的象徵性。當福音傳入一個新的地區和族人中的時候,這個民族和這個地區的人就首先處於這個分解線上,半吊子信仰成為教會的共同特色。特別是這個民族的精英人士,初涉信仰會造成一種耶弗他式的偏執和狂信——用上帝的名義不惜代價地謀取過去失敗了的各種世俗紛爭之得勝,並將自己的一切行動想像為救贖事業的組成部分,甚至於基督的十字架有份。這種狂妄會造成很大的悲劇,就是身邊的人也會一同成為他的信仰狂熱的犧牲。耶弗他的女兒顯然是耶弗他神學的犧牲品。耶弗他的女兒被獻給了魔鬼,卻以為獻給了神。在耶弗他神學的族譜上,洪秀全和布希主義構成近現代史的兩極;目前漢語神學的一切偏執和庸俗化,中國教會的各樣極端及其實踐,文化、政治和傳統的攪擾,都是耶弗他神學仍然發揮作用的明證。
不要基督並牠釘十字架,人就得想像自己為自己的罪,甚至別人的罪,上了十字架。由於人性的狡詐和怯懦,人又常把別人,甚至把「女兒」獻為燔祭,以便更具體、更可觸摸地經歷「代贖」過程。我特別注意到某教會「禁食40天」幾乎致死人命的事例,這些事件顯示了那種扮演基督的不可抑制的人性。此外,「有計劃的教會登記」等政治小聰明,以及人的重量取代道的重量,人的屬靈表演取代上好的福分,各種版本的律法主義、靈修行動、看人的評價及中國特色的評價文化、等等,不過是教會另立祭壇的見證。當起初神試驗亞伯拉罕獻以撒並制止亞伯拉罕的行動以後,舊約一切獻祭禮儀(包括燔祭),唯一的神學預表就是神的獨生子——耶穌 「once for all」地成為代罪羔羊,並將十字架上的完全勝利賜給一切相信的人。耶弗他的勝利已經被給予了,祭女實在是重釘基督。今天,基督明明死了,又復活升天;但一些教會仍在那裡焚燒自己的女兒。聖經排除了任何人的獨生女取代神的獨生子的救贖行動,摒棄了一切篡奪神的榮耀的宗教行動和畫蛇添足。基督教信仰的中心是什麼?基督在十字架上赦免了我們一切的罪,神並在基督里將一切勝利加給了我們。我們的十字架道路再沒有救贖意義,只是為了見證;不是為了見證自己,乃是為見證基督。這也要求基督徒比世界更象正常人,超越法利賽人的偽善,也遠離耶弗他的極端。
士師們的悲劇最後也這樣指向基督——耶穌是最後的士師,最後的審判者。שֹׁפְטִים,這個詞可以通過在Ugarit, Mari, Ebla,Carthage出土的相關文獻中了解當時的含義。英譯Judge並不完全準確,因為שֹׁפְטִים和 King或Ruler同義。也就是說,士師並不是道德英雄,主要是政治軍事領袖。在這種意義上,耶弗他及士師記中的所有士師的不完美,也是情理之中的。這 12位不完美的「拯救者」不過是一種預備,預備一個完美的救主的到來,等候彌撒亞的降臨。如果士師真的能拯救以色列人,基督並祂釘十字架也就不需要了。不僅如此,Judge在新約里則是「論斷」的意思,這非常有啟發性。在士師記中,我們通過耶弗他等角色發現,人作人的王或論斷者,存在著「知善惡」的巨大局限性和危險;士師也許有時候可以論斷人,但卻不能論斷自己,包括自己的家人。所以我們也看到,耶弗他的悲劇也部分複製在「最後的士師」撒母耳身上(塔木德稱撒母耳為士師記的作者,可參考)。正因為如此,耶穌作為真正的拯救者和審判者來了。所以在馬太福音7:1-2中,耶穌先說:「Do not Judge, or you too will be Judged. For in the same way you Judge others, you will be Judged, and with the measure you use, it will be measured to you」。然後,在約翰福音5:22節,神說,「父不審判什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Moreover, the Father judges no one, but has entrusted all judgment to the Son)。最後希伯來書 9:27則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judgment)」從這裡我們看見,舊約,以及整本聖經,就這樣地指向基督。
最後讓我們總結一下。受異教的影響和人自身之罪的捆綁,耶弗他確實將獨生女獻為燔祭;但這一舉動遭遇了神的嚴厲審判。聖經借這一悲劇為選民提供了借鑑,並預表了神在獨生子裡拯救所有選民的福音。耶弗他神學在本質上不是別的,就是不要基督和祂的十字架,人要靠自己行為來獻祭的人本主義神學。其特點是,或者根本不相信、不接受十字架真理,或者就是把基督教變成他世俗追求的替代品。這一神學的結局就是把自己和自己的「獨生女」放在那位真正的審判者面前。也許在基督的復活里我們也能盼望耶弗他之女在神的最終審判中得享「公正」。起初,神造夏娃,在最初的婚禮上,夏娃是神的女兒,為人的幫手。人類犯罪,女兒成了犧牲。但等主道成肉身進入世界,他怎麼說呢?我們當記住在基督里的那位獨生女:「有一個管會堂的,名叫睚魯,來俯伏在耶穌腳前,求耶穌到他家裡去。因他有一個獨生女兒,約有十二歲,快要死了。耶穌去的時候,眾人擁擠他。……耶穌拉著她的手,呼叫說,女兒,起來吧(路加福音8:41-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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