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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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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第一章

1 生命之道本身(1:1上)

1上這句話與約1:1的「太初有道」意思相近。(1:1 -5與約1:1 -10相映對證明本書與約翰福音是同一作者。)本節「起初原有」N.A.S.B.作'from the beginning',而約1:1 卻是'in the beginning',約1:1所注重的是「在」時間的開始時已經存在。本節所注重的是「從」時間的開始時已經存在。前者偏重於基督在永恆之中已存在的事實;後者偏重於基督在時間已經開始之後,對受造者之關係。二者都是說明基督在時間之前已經存在, 是無始無終,自有永有的主。

「道」原文logos與約1:1同字,就是「話」的意思。但這「話」不是普通人所說的話或所講的道理,而是指基督。因 是「起初原有」,且是人所能見所能摸的。所以這「道」是指非受造的永生神的生命,借著基督的道成肉身,把神的公義、聖潔、良善、慈愛……都表達出來;就像話語是表達心思的那樣,成了肉身的「道」,也把永生神的生命的一切美善都表達給人認識,又使認識 的人得著永生神的生命,這就就是生命之道。

所以基督徒所領受的生命之道,就是一個會說話的生命,一種表彰神榮美、表達神心意的生命。我們應讓這個生命把神的榮美表彰出來。保羅在林後3:3說信徒是「基督的信」,主要意思也是要信徒表彰基督。我們的整個人生就是一封薦信,一種「話語」,向世人講說基督的美善。

2 生命之道跟父的關係(1:1上)

1上 「原與父同在」(1:2)這句與約1:1 「道與神同在」的意思相同。都是證明基督本來的尊榮與神格,是與神同等、同時、同在、同榮的(約1:1 -2;17:5;腓2:6;啟1:4-5)。「同在」顯示父與子的兩個位格和相等的榮耀。使徒在提到基督怎樣道成肉身住在我們之中的時候,特別提到 原本與神同在,這是非常有意義的。如果我們忽略了基督原來尊榮的地位,就無法領會 的降生、受死,為我們所捨棄的是何等多;也就不能更深切認識 的愛是何等的珍貴了?

3 使徒對生命之道的經歷(1:1下)

1下使徒在這裡用了一切最確切的話,來形容他認識生命之道的經過。

「我們所聽見」原文「聽見」ake{koammen是qkouo{的過去及多數式。何賡詩譯本作「我們所已經聽見」,N.A.S.B.譯作'what we have heard'。使徒們所聽見的,就是主親口所講的。但並非僅限於四福音所記載的。因為主所講的不是只有四福音所記的那麼多,也包括舊約五經與先知書(參路24:27,44-49;約5:39,46)。「我們所已經聽見」這句話,也可以包括施洗約翰所講的,以及摩西、以利亞在榮光中所講的,也都是使徒們所已經聽見的。

「所看見」指主在世時所作的一切工作與大能,也包括復活後向門徒多次顯現,直到升天為止。「所看見」原文heo{rakamen何賡詩譯本作「親眼所已經看見」,而N.A.S.B.譯作'what we have seen with our eyes'(我們親眼見過的)。

「親眼見過」原文theaomai,有瞻仰、注視、觀察的意思,這與約4:35之「觀看」同字,是比較留心並思考的看。

「親手摸過」,包括主在世時與門徒之接觸,及復活顯現。

集合以上四方面的經歷,已經足夠證明這「生命之道」絕不只是一種虛構的理想,或抽象的知識,乃是一位有形有體,人人所能認識,並與 發生接觸的救主,跟當時智慧派之異端所傳的神秘「知識」絕不相同。另一方面,使徒對他所傳的「生命之道」,既有這麼確切的認識和經歷,則其所傳講的道,當然是十分可信,具有權威的了。可見:

A 基督徒對基督,應有像約翰那麼真切的認識,然後能使人對我們所信的主發生真實感,就自然會使人的信心得堅固。因為「見證」的能力在於真實,不在於誇張。

B 我們對主的認識應當逐步進深,從以上使徒所提的四種經歷看來,他對生命之道的經歷是逐步進深的。由「聽見」到「摸過」,越來越覺得主的實在。愈加進深,就是愈覺得 的真實可信,愈親切地覺得 是一位又真又活的神。


4 生命之道跟我們的關係(1:2)

2本節第二句解釋了第1節所說的「生命之道」,並不只是一種信息,乃是一種生命永遠的生命。一種原不是人所能接近,卻已經在肉身顯現出來的生命(提前3:16;來2:14),且已被使徒們和信徒們所領受的。

A 「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

說出神的愛怎樣尋找罪人,是主動的愛。

B 「我也看見過」

說出人方面之經歷,怎樣跟這已顯現出來之生命(基督)發生關係。

C 「現在又作見證……傳給你們」

說出蒙恩的人應怎樣盡責任,把我們所領受的生命,繼續傳播繁殖。

「傳」原文apaggellomen是宣告或宣布的意思。N.A.S.B.譯作proclaim(宣布,顯示),何賡詩譯本作「傳播」。

神主動的愛,叫人藉基督可與神發生生命的關係,又把生命傳播出去,這三點都是基督福音的特色。

人間的宗教,都是人設法尋求神。但是基督的福音認為人已經在罪中迷失,不可能找到神。人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神(參林前1:21),所以神打發愛子耶穌基督,親自來尋找失喪的人(路19:10),並且借著 所成功的救法,把神的生命賜給信的人(約1:12)。而那永生神的生命,是不會靜止的,是必然結出子粒來的(太13:23;約15:16)。

作者特別強調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是他們所見過,又傳揚的。顯然是特別針對當時的異端。魔鬼對於那些只承認基督是神,或只承認基督是人的主張都必歡迎,因基督若只是神,與我們無關;若只是人,根本就不能救我們,因 無法把神的生命給教們。但魔鬼最怕的是一位神而人的基督,這正是救恩的重要根據。借著一位取了可死之身體的神子,死在十字架上,敗壞了掌死權的魔鬼,完成了一種能徹底拯救人脫離罪惡得著永生的救法,乃是基督最光榮的勝利,魔鬼最羞恥的失敗。

二 使徒見證「生命之道」的目的(1:3-4)

使徒雖一再說明他所傳的「生命之道」是他所親自經歷過的。但他這樣地強調他的經歷的目的,並不是要人注意他的經歷,而是要人注意他所見證的主。我們在傳揚基督之中,有時也需用自己的經歷來作證,但若作證的結果只使人佩服自己的成就,過於對基督的仰慕,這見證是完全失敗的。在這裡約翰指出他作見證的目的有二:

1 使你們與我們相交(1:3)

3「相交」原文koino{nia即「共同分享」,「合夥經營」,「交誼」等意。這字在林前1:9譯作「一同得分」,林前10:16譯作「同領」,林後8:4譯作「有分」,弗3:9譯作「安排」,腓1:5譯作「同心合意」,門6節譯作「同有」,此外還有好幾處都譯作「相交」。

英文標準譯本聖經都譯作fellowship(交誼,團契),中文新舊庫本譯作「團契」。

所以這裡的「相交」的意思就是共同分享基督的生命和基督里的一切。

「使你們與我們相交」──「你們」指受書人,「我們」指使徒和他的同工。使徒指出他寫信的目的,是要受書人與他們「相交」,分享基督的生命。這是信徒相交的合理對象──與同一生命的肢體相交,反而即暗示受書人與那些智慧派的異端不應有任何團契。與使徒和父、主耶穌……相交,是抗拒異端誘惑的能力。常常與主親密交通,得者生命的供應,或與屬主的人交往,便生命長大,自然就有屬靈智慧能分辨異端了。

既然那些受書人已經領受了約翰所傳的道,約翰便在這裡向他們說明他傳道的目的,是「使你們與我們相交」。這句話應該有雙重的意義:

A 使徒約翰要使信徒知道,我們雖然自己已經因領受了生命之道,而在那生命之大團契中一同分享基督的生命,我們卻有責任把這生命之道傳給別人(像使徒那樣),使更多人與我們同在這生命的團契之中。因為使徒約翰正是存這樣的目的,把生命之道傳給別人的。

B 使徒約翰要使信徒知道,我們既然有分於基督的生命,就該常與基督和屬基督的人有團契交通。使徒雖然不跟受書人在一起,還是要藉書信,把主所給他的信息傳給他們,好跟他們在主里分享他所領受的。

2 使我們的喜樂充足(1:4)

4使徒約翰寫本書第二個目的是「使你們的喜樂充足」。

因罪惡是痛苦的根源,使徒將生命之道傳給受書人,使他們既脫離罪惡的纏累,一同有分於基督的生命,在基督里得著滿足,就可以有喜樂的生活。所以說他所傳所寫的,是使人的喜樂滿足。

另一方面,基督徒若跌倒犯罪,或誤入異端邪途,便失去喜樂。使徒的信息使他們重新與神恢復交通。所以他的信息是使人「喜樂充足」的。在這裡我們注意下列的要訓:

A 神既藉使徒傳這信息,可見神喜歡我們彼此相交,一同分享主的信息,這樣必使我們更親近神,而更有力量抗拒異端和罪惡。

B 使徒一心求使受書的人喜樂充足。這正是相交的重要態度。我們要存心凡事求別人的益處和 樂,不是只求自己的喜歡,這樣才能跟別人交通。

C 高舉「生命之道」──基督,這是相交的要訣。高舉人和人的主張,卻必然引起爭論。

D 我們若與眾弟兄姊妹同在基督里分享屬天恩典,必互相激發感恩的心,又因發現神在別人身上的恩典而喜樂充足。真正喜樂充足的人,都是能以別人的事為樂,又以神的事為樂的人。

第二段 在光明中跟神相交(1:5-2:17)

一 在光明中跟神相交該有的認識(1:5-7)

1 要認識「神就是光」(1:5)

上文使徒已經說明寫信的目的,就是要把他所認識的父神傳給信徒,好叫他們彼此相交。現在使徒開始介紹他所認識的父的第一樣特性,就是「神就是光」。

5A 這裡的「光」,不是指神的位格,而是指神的性格,和 的「光」對這黑暗世界所顯出的作用。否則,神便只是無形,無體,無生命的物質……。但上文使徒已經很清楚指明主是他們所親眼見過,親耳聽過,親手摸過的神。

是一位賜人光明、溫暖、能力、生命,且是全善、全美、全聖的神。

B 「神就是光,在 毫無黑暗」與約1:9「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的意思相似。在這裡「照亮一切」就是「毫無黑暗」的意思。這也是「真光」的定義。「真光」是不會因黑暗之深重而減少其光亮的。沒有一點黑暗不被 照亮的。神是唯一的真光 是聖潔,光明,不會因世界之污穢與黑暗而變得暗淡。在 絕對的光明中是不會容納絲毫黑暗的;反之,這與光能照亮一切生在黑暗裡的人,叫他們得著生命的光(約8:12)。

C 這也告訴我們,真光是不會怕黑暗的。如果我們以為自己的環境比別人更黑暗惡劣,所以不能發光,是不成理由的。除非不是真光,若是真光,就必會在黑暗中更顯得明亮。不過我們的「光」所能照亮的範圍有限,程度有限,不像神那樣「生無黑暗」,是能「照亮一切」的光而已了!

D 「神就是光」就是說神是顯明一切黑暗,審判一切罪惡的神。「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弗5:13)。誠實顯明詭詐,謙卑顯明驕傲……。所以信徒為主發光,一方面榮耀神,一方面顯明世人的罪惡;一方面為神所喜悅,一方面被世人所恨惡。

E 「神就是光」也含有神就是光的源頭 意思。信徒的光只不過像月亮,反射太舄的光那樣(林後3:18)。如果我們的光不明亮,必是因為:

1. 遠離光源,
2. 有了阻隔,
3. 反射器本身不潔。

使徒一開頭就教導信徒認識神就是光。這跟創造天地時神最先要有的是光的事實也相合。光明的神最先創造的世界絕不是黑暗的世界,但對於被撒但敗壞的世界,神最先要恢復的也是光。

2 要言行一致地離開黑暗(1:6)

6這句話反映出當時可能有信徒行為黑暗不端,卻在口頭上自稱與神相交;使徒警告他們,加果這樣,就是說謊話了。神是毫無黑暗,是人所不能欺矇的。

本節從反面說出與神相交的條件,就是必須離開黑暗。這「黑暗」不僅指罪惡的事,更是指一切自欺或不自知的情形。這種情形實際上比罪惡更可怕。就加驕傲是一種罪,但一個驕傲的人,若完全不知道自己驕傲,那就不只有驕傲的罪,而且還落在黑暗中看不見自己。本節的語氣也顯出這個意思:「……若說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一面在黑暗裡行,一面還敢說與神相交,這正是一個落在自欺中的人的情形。

「這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本節對於「說謊話」給我們一項更嚴格的解釋,就是:加果一個人只用言語表示他心中美好(高尚)的願望,卻不肯實行,也沒有在行動上配合所說的願望,這樣的人就是說謊話的,他所說的美好的願望也是虛假的。因此這行不一致就是說謊了。本書常有類似的句法(如:1:10;2:4;4:20;5:10)。

本節暗示一個人它落在黑暗中的原因乃是由於不用「誠實」的心敬拜神。不注重實際的追求,只貪求人前的虛榮。一面說與神相交,一面卻行在黑暗中,正如一個人口裡說要到禮拜堂,人卻到了跳舞廳。

但與這位毫無黑暗之神相交,就必須確實地離開黑暗。絕不能僅用言語,或單憑一種不準備實行的願望。我們絕不能帶著絲毫黑暗或不誠實的成分與神相交。我們內心中的任何些微的虛假,都不能在 的光中隱藏。

3 行在光明中的自然結果(1:7)

7上文第5節既說「神就是光」,那麼在光明中行事為人的意思,就是在神裡面行事為人。這也就是:在神聖潔的臉光之中,或在神真理的亮光之中,完全不必掩飾地行事為人……。所有帶罪和黑暗成分的事,都是不能在光明中行,而需要遮掩著行的。這些事都是在神的旨意以外的,都是損害人的,結果都會成為個人與神相交,或信徒彼此相交的阻隔。但如果我們在神的旨意和光明中行事,就自然地彼此相交了!「如同神在光明中」,意即如同神那樣毫不容納「黑暗」地行在光明中,這樣,就與神合一了。

本節論在光明中行,有兩項結果:

A 彼此相交(1:7)

7何賡詩譯本作「我們就彼此同結團契了」。這彼此相交,原文是指信徒間的彼此相交。(N.A.S.B.譯作'we have fellowship with one another')但也可以包括與神彼此相交的意思在內。因按第3節下,信徒與使徒相交,而使徒乃是與父並 兒子主耶穌相交的。可見信徒彼此的大團契,是因為在神的生命中與神聯合而有的。注意:團契的意思就是「共同分享」。我們若行在光明中,就共同分享到神的恩典和屬靈的喜樂,並且也叫神因我們的合一相交而有所享受了。

這些就是行在光中的自然結果。就像住在同一間房子裡的人,自然會天天見面,不用另外尋訪,也必然相遇的了。

B 寶血洗淨(1:7)

7行在光中的第二個自然結果,就是常得著耶穌的血洗淨。在這裡所我的「洗淨」偏重於得救以後的經歷(當然也包括初信而得潔淨的經歷)。因為這裡所說的「我們」,乃是已經得著第一次洗淨而得救了的人。主耶穌的血不但在我們初信時「洗淨」我們這個人,也能在我們信了以後,不斷洗淨我們生活上的不潔,只要我們在光明中。按何賡詩譯本,本節下半句作:「 兒子耶穌的血,也潔淨我們,使我們『脫離』一切的罪。」新舊庫本也譯作「脫離」。

在這裡我們看見「光」與「血」的關係。人必先得著光照才能得著血的洗淨。若還在黑暗中,主的血是不會洗淨他的罪的。人若只在口裡求主血洗淨,卻沒有真正知罪的心,他的祈求是虛偽的;因為他根本還沒有得著光照,還在黑暗裡。就如上節所說:「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這說的人根本不是真正要與神相交,他所說的是虛謊的。

所以行在光中和離開黑暗實際上是同一件事的兩方面,是同一動作,不是分開的兩種行動。但我們若行在光中,就可以常得主血的潔淨,常存清潔無愧的良心,而得能力,勝過罪惡。例如一個人偷了別人的墨水筆,只求神赦免,卻不肯歸還那枝筆,還想把它據為己有。這樣的求赦免,實際上只是安慰良心,並不是真的得光照。因為他根本還沒有看見罪的可憎厭,還不肯丟棄罪。

二 怎樣保守自己常在光中(1:8-2:2)

使徒在這幾節中的信息,主要目的是應付兩種人的需要:

1 犯罪而為自己辯護的人,勸他們要老老實實的承認自己的罪,不要狡辯,神就必赦兒。

2 犯罪以後良心軟弱而過份恐懼,或有勝不過的罪而灰心喪志的人,使徒勸他們要認識中保的功勞,不可灰心。

1 坦誠認罪(1:8-10)

對於那些犯了罪卻不肯誠實認罪,反要狡辯的人,使徒的勸告包括兩方面:

勸告他們不要自欺

抵賴罪不但欺騙自己,也是得罪神,把神當作說謊的;如果這樣,真理就不在我們心裡了(1:8,9)。

勸告他們要信賴神的應許

神既是信實公義的,必會赦免我們的罪(1:9)。這樣何必為自己遮掩罪惡呢?何不向神認罪求赦呢?

8「我們若說自己無罪」這句話既是對信徒說的,信徒當然知道自已是罪人,所以這句話是指那些犯罪以後不忠實地承認自己的罪的信徒。他們想用方法辯解否認,這就不是保守自己常在光明中了。使徒在這裡指出,保守自己常在光中的首要條件是「定罪為罪」,向神坦自不狡辯。可惜不少人在自己犯罪之後,反去挑剔別人的不是來掩飾自己的罪行。這樣的人根本還在黑暗裡。

為甚麼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呢?因為真理是不姑息罪的。人若自欺而不認罪為罪,就是拒絕真理,使真理在他心中沒有地位,不能發生功效。所以說:「真理就不在我們心裡了」。

9本節說明我們得蒙赦罪,不但因神的慈愛,也因神之公義與信實。「神是信實的」──是指神之本性是信實的, 不能背乎自己(參提後2:13;彼前4:19)。所以神的應許也是信實的(參林後1:20;來10:23;11:11), 必為 所應許的話負責。

「是公義的」這句話也同樣指出神的本性和行事都是公義的(詩51:4)。基督既因神的公義而在十字架上擔當了我們的罪刑,償清了罪債,這樣公義的神就不能再向我們索取了。

所以,神的公義比 的恩典更有力地保證我們必得赦免和救贖。我們無須在信主以後,再逐漸行善來維持得救,因我們的贖價早已一次付清(來10:12,14)。

「赦免我們的罪」(多數式)和得潔淨略有不同。赦罪只是刑罰的免除,「洗淨……不義」卻是犯罪者本身的行為或心性得潔淨。

10不承認自己犯過罪的人,不但不得赦免,而且還輕慢神,以神為說謊的。因神的話是說:「世人都犯了罪」(羅3:23),神的應許卻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必要赦兔……」。要是我們根本沒有犯過罪,或信主以後就再沒有犯過罪,那麼神賜人赦罪的應許,豈不是虛偽而說謊的嗎?所以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就是以神為說謊的。DD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