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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神學(章力生)3-6
卷三 人類論 第陸章 人類與工約
緒 言
關於人類的本真(Status integitis),我們已於第三章討論,但是我們還要進而檢討上帝與人類彼此的關係,尤其是關於人類的本源和宗教生活的性質,否則不能完善。這種生活乃是以「約」(Covenant)為根本,正如現在基督徒的生活一樣。這種「約」乃有各種名稱,例如「自然之約」(Covenant of Nature)或稱「造化之約」,「生活之約」(Cove- nant of Life),「伊甸之約」(Edenic Covenant)和「工作之約」(Covenant of Work)或「行為之約」,或簡稱「工約」。第一個名稱,在起先乃很流行,以後就被廢棄,因為此名將令人誤解,以為僅是人對神守約,乃僅是一種天生的自然關係。乃似動物一樣,「悠哉游哉,似蜉蝣於天下」。第二、第三兩名意義不甚確切,因為二者都可應用到「恩約」(Covenant of Grace),這乃即為「生活之約」,乃亦起自伊甸園(創三15)。職是之故,「工約」一名,乃被認為最妥,故為眾所樂用。
壹 工約說的歷史
一、初期教父時期
工約說的歷史,乃是比較簡短。在初期教父的著作里,鮮有「約」的一義,但是雖無其名,卻有其實,乃含有「約」的要素,例如考驗式的試驗式的誡命,選擇的自由,犯罪與死亡的可能……乃都有提及。奧古斯丁,在他所著的《上帝城》一書中,就講到亞當和上帝的關係,乃為一種「約」的關係(Testamentum,pactum)。另外有些學者,則每從何西阿書六章七節——「他們卻如亞當背約,在境內向我行事詭詐」。從那一節經文可推論闡釋,原來人神之間「約」的關係。
二、經院哲學等說
在經院哲學(或煩瑣哲學)以及改教家的著作里,乃有很多關於工約說的要素,但是還沒有完全發展成為「工約說」。雖然在他們著作裡面有許多道理或意見,例如亞當的罪惡轉嫁到他的後裔;關於罪的轉嫁,雖有真切的說明,卻尚未成為聖約,其實上「恩約說」(Doctrin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乃先行發展為「工約說」鋪路。照聖經所示,上帝的救法,就有恩約的意義。誠如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五章中亞當與基督的對比,令他們想到在始祖亞當沒有墮落時的境界,就是一種「約」。照湯衛爾氏(Thornwell)在他對加爾文《基督教原理》(Institute)一書的分析研究中說,因為沒有把握住聖約說,結果就流為「神秘的唯實論」(Mystic Realism)。照海柏氏(Heppe)的意見,最初關於救贖聖約的著作,乃是白霖喬氏(Bullinger)的《基督教概論》一書。而渥萊范納斯氏(Olevianus)乃為恩約神學的首創者,因著他的著作《恩約說》始有本質性的與決定性的指導原則。
三、改正宗的學說:
從瑞士與德國的改正宗教會、恩約神學就傳布到荷蘭,再傳到英國,尤其是蘇格蘭。荷蘭最初倡導恩約說的,最著名的代表,乃為戈馬羅(Gomarus),德萊理底(Treleatius)和雷文斯柏(Raven-speager),其中尤以克魯班堡(Cloppen- burg)氏為著。而克氏被認為是柯西裘士(Coccejus)的先驅,柯氏又被誤稱為恩約神學之父。柯氏真正的特色,乃在他要把當時流行的研究神學的方法,代之以他所稱為更合乎聖經道理的方法。在這方面,勃曼紐(Burmanus)和費濟世(Witsius)諸氏,都信從其說。此外還有伏丟斯(Voetius),馬斯脫理希(Mastricht)、阿馬克(a Mark)和特摩爾(DeMoor)諸氏也用同樣的方法。葉貝奇(Ypeij)和台慕德(Dermout)二氏且指橋當時否認「工約說」的乃是異端。
四、蘇西尼與阿敏念異端
蘇西尼濂(Socinians)便完全否認「工約說」,因為他們根本不相信亞當的罪會轉嫁到他的後裔。還有阿敏念派(Arminians)的林鮑爾氏(Episcopius Limborgh)、費納瑪(Venema)以及阿勒丁(J.Alting)諸氏也附和他們,妄稱「工約說」乃是一種人的學說。
五、「工約說」之湮沒與復興
十八世紀中葉,「工約說」幾已歸於湮沒,便有孔呂(Comrie)以及何底斯(Holtius)諸氏,起而重振旗鼓,大聲疾呼,著書宣揚,喚起教會的注意。在蘇格蘭,便有許多關於聖約與「工約說」的著作。其中如包爾氏(Ball)、計伯氏(Gib)、波士頓氏(Boston)和費曉氏(Fisher)等,即為其著。華格氏(Walker)強調說,蘇格蘭保守派神學,可以稱為聖約神學。「工約說」乃被For-mula Consensus Helvetica以及Westminster Confession著名的信條所正式承認,並且列在裡面,當可證其說之可信。
可是在天主教,以及路德宗方面,卻很少反應。照他們的解釋,這乃是因為他們對於亞當的罪對其後裔「直接轉嫁」(immediate imputation)說之態度。由於理性主義以及柏萊高(Placaeus)的「間接轉嫁說」(mediate imputation)之影響,且又被新英蘭(New England)神學所信受,以是「聖約說」就漸漸趨於消沉。甚至有些保守派的學者,如杜特斯氏(Doedes)以及荷蘭的范郎端齊(Van Oosterzee)等,而且還反對此說;新英蘭神學,僅如曇花一現。在蘇格蘭的情勢亦不見佳。馬丁氏(Hugh Martin)在其《救贖論》中說:「照現在的情形而看,我們深恐聖約神學被人漠視,此對於教會最近的將來,必蒙其不利。」在英國方面,長老會的學者,如霍祺(Hodge)、湯惠爾(Thornwell)、白萊根理祺(Breekenridge)以及達勃耐(Dabney),他們的著作在他們所代表的教會方面,也已失去活力。幸在荷蘭方面,由於凱伯雨(A. Kuyper)和巴文克(Bavinck)的影響,仰賴上帝的恩典,聖約神學乃在人們心意之中重振起來。
貳 工約說的經據
為求使否認「工約說」的學者心悅誠服,茲特查考聖經,用上帝的話語,作有力的論據。
一、聖約的要素
在聖經創世記最初三章裡面,雖無聖約一詞,但卻含有構成聖約的論據與必備的要素。例如「三位一體」(Trinity)一詞,聖經裡面也無此詞,此乃正和聖約一樣。在聖經裡面關於聖經的要素,都在經文裡面明確指示我們。我們既有聖約的要素,則我們不但有權,和正當的理由,而且有責,還要對此說,作系統的研究,並且分析解釋,製成一個名副其實的最適當的名稱。正如「三位一體」(Trinity)一樣,聖經雖無其名,卻有其實。
聖經裡面,一則聖約兩造,均已指定;二則所有條件也已有明白規定;三則有賞賜的應許,如果服從,則得賞賜;四則有違約的警告,如果悖逆,則受懲罰。雖有人提出異議,以為一則聖經沒有講明兩造對約的同意;二則亞當也未表示承認所訂的條件,但是這種異議乃自證其愚妄,不難反駁。試以挪亞與亞伯拉罕為例,他們也都未講明對約的同意,也未表示所訂的條件。此外還有一點須特加分辨,所有上帝的約,乃有獨特不同的性質,乃為上帝對世人主權的處理。這個聖約的兩造,上帝和世人,不能等量齊觀。上帝乃是造物之主,「是天地的主,……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什麼;自己倒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他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他離我們各人不遠;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我們既是上帝所生的」(徒一七24一29),我們「順之則生,逆之則亡。」他「是真葡萄樹……(我)們是枝子。常在(他)裡面的,(他)也常在(我)裡面,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了(他),(我)們就不能作什麼。」(約一五1-5)我們的「生命在他裡面」,信他,「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約一4、12)「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約三36)。他是我們生命之主,是我們萬福之源。「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都是從上頭來的,從眾光之父那裡降下來的」(雅一17)。
基此而觀,世人與上帝的關係,乃正如父子的關係,且更為密切,我們對我們肉身之父,尚且不能「分庭抗禮」;我們對我們的天父自更應當敬畏順服。倘使一個兒子對他父親要「分庭抗禮」,此乃不孝;則我們對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天父上帝「分庭抗禮」,豈不更大逆不道!況且這種敬畏,絕不會受到束縛,失去自由,且正相反,「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箴九10);「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箴二二4)。所以上帝恩約的性質,乃和世上的契約不同,乃為上帝本他的大智大仁,大恩大愛,為世人萬世福樂周全策劃的一種主權的安排處理(Sovereign Disposition)。
尤有進者,上帝既是絕對有權柄處理人民,且有全權規定條件,使人履行,藉以得蒙上帝的寵愛。況且上帝乃是全知全能的,他的道路,乃高過我們的道路;他的意念,乃高過我們的意念(參賽五五8、9)。他又是慈悲的天父,他沒有留一樣好處,不給我們;他關愛他的子民,乃無微不至,甚至我們的頭髮,也都被數過(太一○30)。「以色列的聖者如此說:『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教訓你使你得益處,引導你所當行的路。』」(賽四八17)基上而言,聖約裡面,所規定的條件,不但是寬厚的,而且非常仁慈的,乃是為要我們蒙恩得福;懷疑聖約者,乃自證其妄。所以天父上帝,為著要他子民蒙恩得福,乃有全權希望他的子民,遵守聖約所規定的條件。而始祖亞當在沒有違約以前在伊甸園原有極樂的境界,更就是守約蒙恩得福,事實的保證。唯其如此,上帝乃可盼望世人對工約心悅誠服,永矢咸遵。
甚至上文所列聖約第四要素,違約的懲罰,雖是為申張上帝的公義,也是天父要使他子民得福。希伯來書十二章五至十一節說:「『我兒,你不可輕看主的管教,被他責備的時候,也不可灰心;因為主所愛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你們所忍受的,是上帝管教你們,待你們如同待兒子。焉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呢?管教原是眾子所共受的;你們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兒子了。再者,我們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們,我們尚且敬重他,何況萬靈的父,我們豈不更當順服他得生麼?(即遵守聖約所規定的條件)生身的父都是暫隨己意管教我們;唯有萬靈的父管教我們,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他的聖潔上有分。凡管教的事,當時不覺得快樂,反覺得愁苦;後來卻為那經練過的人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
二、永生的應許
有些人以為聖經並無這種應許的明證,因此否認這種應許。這種否認,實乃信口開河,自證其妄。一則,聖經明明應許,「上帝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他兒子裡面」(約壹五11)。二則,這種應許在字裡行間,乃一再透露。三則,從各處經文來看,世人若能履行上帝公允寬厚,平易近人,輕而易舉,人人能作的條件,無需吹灰之力,只需一轉念間,即可得著永生的應許!「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羅一○10)況且當時始祖亞當,如果不違反上帝的話,他就有永生,根本不必死亡,易言之,他乃已有永生的應許,他的死亡,乃是他自取其禍(參創二16、17)。所以始祖當時已有永生。但這並非世人心目中的所謂長生不老的自然生命,這是血氣的,乃和聖經里的永生性質不同。聖經里的生命的意義,乃是與神同在,與神交契;與神生命聯合而共有的生命。這就是始祖亞當原來已有的生命;倘他能堅貞不移,得勝試探,他的生命便會提升到更高的境界。保羅在羅馬書七章十節說:「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神學家霍祺(Ch.Hodge)對這節經文加以解釋說:「律法的原意乃是為要確保生命,卻變成死亡的原因。」上帝的旨意,原是要世人得永生。此在羅馬書十章五節乃有更明白的指示:「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
尤有進者,加拉太書三章十一至十三節說:「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他不但受了咒詛,並且「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上帝面前」(彼前三18)。「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他乃是永生之道(約六68)。這乃都是因為「上帝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這是全部聖經的中心,也是上帝「永生的應許」之明證,且為對那些否認聖經並無這種應許的事實的雄辯與明證。
三、基督是保證
主耶穌基督甘心樂意的承當實行上帝的旨意。他把自己放在律法以下。加拉太書四章四節說:「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因為主耶穌已替我們承擔履行律法的責任,使我們不必履行律法而得生命。主耶穌降世,乃是為著替人類世祖亞當作成他所未能完成的事,並且乃是照工約的協定而作。准斯而觀,就是從主耶穌所完成的恩工來說,恩約(Covenant of Grace)簡直就是為著要完成工約的協定。主耶穌既然已履行了工約的條件,則世人只要歸信主耶穌就可收穫工約原有協定的成果。因此,我們乃有兩條道路:一為生命之道,另一條乃為律法之道,那就要行了律法上的義才能得生命,但是照這一條道路已經失敗,人不能行義得生命。因為照聖經所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羅三20一25)。所以唯獨耶穌,是我們獨一的救主,因為「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因為「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在上帝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他舍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參提前一15,二5一6)「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世人矇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他從死里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徒一七30一31)因此只有第二條路,就是信心之路,歸信主耶穌基督作我們的救主,因他已經替我們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可賜我們永生,作我們的保證。
四、亞當與基督
從保羅在羅馬書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這段經文,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對比——「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麼?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從這一個對比,我們可以看到,亞當乃如基督一樣,也是約之首。照保羅的道理,稱義的要素,乃是主耶穌基督轉嫁給我們的義,而無需任何善行或功德,就可白白得到。因為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弗二8一10)。照這一個正確的對比,正如主耶穌基督的義,可以轉嫁給凡是信他的人;照樣,始祖亞當的罪,也要轉嫁給他的後裔。准此而論,亞當和他的後裔乃有「約的關係」(Covenant Rela-tionship)。因為經上記著,「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羅五14)
叄 工約的要素
工約的要素可分四點來講:一為工約的成員;二為工約的應許;三為工約的條件;四為工約的懲罰。茲分論之。
一、工約的成員
一方面是三位一體的上帝,創造天地萬物的主,也是我們的主。在另一方面,乃是被他所造的,且要依靠他的亞當。兩者之間乃有雙重的關係,首須加以分辨;一為天賦的關係,一為工約的關係。
1.天賦的關係(Natural Relationship)——當上帝造人的時候,這一個創造的事實,就建立神人之間天賦的關係(或稱先天的關係,自然的關係)。這種關係,好比窖匠與器皿的關係(參耶一八章)。也好像至高統治者和其臣民的關係,後者不能有何要求,而須完全臣服。兩者之間的距離乃是很遠。神人之間,乃絕無交契之可能。這種比擬,其實並不適當,不足表達其真義。世人既為上帝的被造物,則在天賦的關係上,乃是在律法之下,而乃有絕對遵守的義務。如果違犯律法,固須受到處罰;但是倘使遵守律法,乃為理所應爾,亦為人之本分,並沒有天賦之權,可以要求報賞。甚至他完全做了一切本分應作之事,也僅能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所作的本是我們應分作的。」(路一七10)在這種天賦的關係上,世人並無任何因功而得的賞賜。但是雖然神人之間天高地遠,有無限的距離,神人之間的生活,絕無交契的餘地;卻又因為上帝的慈愛,它造人的目的,就是要與人有這種交契,而且他所以照它們的形像,接著他們的樣式造人(創一26),就已給世人有此交契的可能,在這個天賦的關係上,亞當就成為人類的始祖。
2.工約的關係(The Covenant Relationship)——在最初的時候,上帝顯示他自己,他不但是超絕的統治者與立法者,但也是慈悲的天父,要為依靠他的生靈圖謀平安與福樂。他並且屈尊降卑處在人的地位,與人為友,使人順服他,以謀改善他們的景況。除了天賦的關係之外,他又寬厚地制定工約的關係。他和世人訂立一種「約法」(Legel Com- pact),其中包含世人在其被造物的本性上應具的條件和應盡的責任;但同時又加上幾種新的要素:(1)亞當被派為代表人類的首領。他可代表他的後裔行事。(2)亞當乃暫時處在考驗的地位,要測驗他是否甘心樂意把他的意志順服上帝的意志。(3)藉著順服,亞當得到永生的應許;且因此由於上帝寬厚的處理,得到某種有條件的權利。這個工約不但使亞當得到永生,而且藉著順服,他的後裔也得到永生。
二、工約的應許
工約最大的應許乃是永生。一般否認工約的人,其一部分否認的理由,乃是以為聖經裡面,並無此種應許的明文。但是關於這點,上文第貳段,第二點,已加辨明。再從經文作深入的透視,聖經裡面雖然沒有應許亞當永生明確的記載,惟是對亞當違約處罰的嚴重的警告,死亡的威脅,乃含有這種永生的應許與希望。當耶和華上帝吩咐亞當說:「園中各種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6、17)這一個宣稱,其清楚的含意乃是說,倘使亞當遵守主的話,不吃禁果,他當然不會死;這並非因為亞當遵命而得的報賞,而乃是他在被造時候原來已經得到的生命。這一個含蓄的應許,並不是一種繼續活著的一種平常的血氣的生命,而乃為人生一種最高發展的永遠不朽的極樂與榮耀。且在亞當被造的時候,既是照上帝的形像與樣式,當然是一種絕對聖善的境界,乃是不受死亡律支配的,是永不朽壞,永遠不死的。但是他還是在天路的初階,還沒有得到為他存留的最高的特惠與權益。他尚未提升到超越的境界,仍有為非作惡,犯罪與死亡的可能。他還沒有達到聖善最高的程度,也還不能享受最豐盛圓滿的人生。在人裡面上帝的形像,還是有缺陷的,因為他還有得罪上帝的可能,會從善到惡,以致受死亡權勢的支配。工約裡面永生的應許,僅為使亞當得以除去其生命中的缺陷,從而使他人生進到最高完善的程度。當保羅在羅馬書七章十節說:「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這「活」字乃是指完善生命的意思。工約的主要原則就是,必須「遵行」,然後能「活」;這一個原則,聖經裡面,從舊約到新約,一再反覆申說,例如:利未記十八章五節:「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以西結書二十章十一、十三節兩次申說:「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路加福音十章二十八節:「耶穌說:『你回答的是;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羅馬書十章五節:「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加拉太書三章十二節:「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質言之,若不遵行,就不能活!
三、工約的條件
基上所言,工約里的應許,並不是無條件的。這個條件,厥為絕對的和完全的順服。上帝的律法所要求的不能稍加遷就,上帝肯定吩咐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顯然乃是一種測驗,要看他是否完全順服。除此以外,還要順服寫在心版上的上帝的道德律。這乃出自普通啟示,人在本性上就知道的,無需超自然的啟示。這乃是我國古語所說:「是非之心,人皆知之」。從本質上說,道德律無疑的乃像十誡一樣,亞當也必知之,所異者,乃在其形式。現在道德律的形式,乃含有罪惡的意思,其主要的意義乃是負面的;可是在亞當那時,其性質乃是正面的,因為在他那時的良知上,還沒有犯罪的可能。因此須加一個負性的誡命——「你不可吃!」(創二17)複次,上帝為要測驗亞當真正順服的心,乃是認為必須使其覺得他的誡命,乃是通情達理,並非任性獨斷的,亦非無關重要的,俾其心悅誠服。上帝誡命,所要求的,可說乃是集中在一個焦點上面,此乃為人類究竟應否對上帝絕對順服,抑或要照人自己的私意判斷。此乃工約的主要條件,關於這個問題,神學家巴文克(Bavinck)曾加論列。
關於這個問題,須牽涉到特殊啟示,普通啟示,以及特殊恩典,普通恩典等問題,本書於其他各處,曾一再論及,茲不贅述。人類究竟應當絕對順服上帝,抑或僅須照人自己的判斷,作其行事為人的準則,(見上文)此乃「神」、「人」之間,何去何從的問題,猶如基督聖道和人文主義彼此判別的問題。聖人立教,在《大學》開宗明義就說:「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止於至善」。但究竟何謂「善」,此乃善的標準問題。如何能行善,此為善之實踐問題。從善的標準說,倘照人文主義的立場,則乃以「人為衡量萬事的尺度」。此乃是一種主觀的相對主義,世人勢將各是其是,各善其善,入主出奴,莫衷一是。再從善的實踐說,儒家以為「人皆可為堯舜」,行善似無問題;但又謂「性相近也,習相遠也」《論語》「陽貨」),則以「性」與「習」之衝突,未必能為善。再就「禮運大同篇」而說:「人藏其性,不可測度,美惡在其心,不見其色」,則又可見,人不但不能行善,而且險惡莫測。孟子雖強調「性善」之說,以為「人性之善,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似乎以為行善乃如水之就下,乃毫無問題。但其論據,未必可靠,僅為其一孔之偏見,天真的幻想。《大學》第六章,乃以事實證明孟子之妄,說:「小人間居為不善,無所不至,見君子而後厭然,擒其不善,而著其善。」朱熹注云:「此言小人陰為不善,而陽欲掩之,並非不知善之當為,惡之當去,但不能實用其力,以至此耳。」可證行善乃力不從心,又可推翻孟子之說,人性之善,並非「如水之就下」;復可證聖經真理,「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三12、23,七18、19)孟子之說,乃為不符事實的違心之論。孔子雖被尊為「至聖先師」,「萬世師表」;但他自己也不能憑己力行善,故有「獲罪於天,無所禱也」;以及「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之嘆。數千年來儒家有一個最大的難題,就是「知行不能合一」。甚至有一位激烈反對聖道,妄稱一個真正中國人不應作基督徒的學者,也不能不承認,「知行不能合一,乃為聖人的悲劇」。
著者早歲致力「修、齊、治、平之道,困心衡慮,悲天憫人;希聖希賢,學古力行。竊不自量,欲『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且自書聯語,懸於書齋,用以自勵。抗戰時期,痛感時弊,憂心國難,倡『自力主義』,作為救國之道,奔走各方,喚醒國魂;創辦大學,以為復興基地。孰知蒙神憐憫,上承天啟,始痛悔前非,恍悟真道。」所以「工約的條件」,乃為人類對上帝絕對的,完全的順服,不能自以為義,照自己的判斷,作其行事為人的準則,不可我行我素,自以為心安理得,便可俯仰無愧。著者皈主以前,束身自好,敦品力學,自中學時期,即被同學呼為「聖人」。及至蒙神開恩光照以後,始知「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四二5、6)讀經祈禱,不禁涕淚縱橫!
四、工約的懲罰
從創世記二章十六、十七節來看:「耶和華上帝吩咐他(亞當)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可見違約處罰的後果非常嚴重,乃為死亡。而且這死亡一義,乃和常人的見解不同,乃是包含肉體的死亡,靈魂的死亡,以及永遠的死亡各種意義。聖經裡面死亡一義,並不是指肉體的消滅;而乃指與生命之源永遠分離,落入無限悲哀慘苦之境。從基本上說,這乃是靈魂與上帝分離,結果就有心靈的慘苦,以及永遠的死亡。就其個人來說,這乃指靈與體的分離,以及肉體的毀滅。無疑的,這種處罰的執行,最初犯罪的時候已經立刻開始。最初乃為靈死,然後死亡的種子,就接著在肉體裡而運行。但是因為上帝的慈愛,他的判決,沒有完全執行,他並且還立刻施展他救恩的大計,和昭蘇復興的工作。又復吩咐我們要把福音傳偏天下,他又常與我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參太二八l8-20;徒一8)。「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 五、工約的聖物
關於工約的聖物,聖經里沒有明確的教訓,以是有各種不同的意見。有些人說,乃有四種聖物:一為生命樹,二為分別善惡樹,三為伊甸園,四為安息日。有些人說,乃有三種:就是兩種樹與伊甸園。還有些人說僅有兩種,一為生命樹,二為伊甸園。更有些人說,只有一種,乃為生命樹。可是最後一說,乃最為流行,而且乃可從聖經得到解釋。我們不可以為生命樹的果子乃有神奇的或醫藥的功效,可使亞當肉體不死,但乃與生命的恩賜有關,或乃為一種指定的生命的表徵或保證。因此從亞當放棄上帝的應許以後,他就被禁止摘生命樹的果子。創世記三章二十二節說:「耶和華上帝說:『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能知道善惡;現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就永遠活著。』」我們須從聖物的觀點上,了悟其意義。
肆 工約的現狀
關於這個問題,究竟工約現在仍是有效,抑或從亞當違約墮落以後,已歸廢除,阿敏念派與改正宗神學家之間乃有很大不同的意見。茲分論之:
一、阿敏念派的意見
他們認為在亞當墮落之時,工約在法律上就完全廢除。他們自鳴得意,提出三點理由:
1.因為亞當犯罪,上帝就取消他的應許,原訂的合約便宣告作廢;既然已無合約,自然便無責任。
2.亞當墮落以後,他在本性上,既已不能夠遵行;而在恩典上,上帝又不再支助他履行他應作之事;則在事實上,上帝也不能強制他服從遵行。
3.如果要使一個墮落的人作神聖而需專一愛心的事,此乃有損上帝的智慧、聖潔、尊嚴與榮威。因此上帝就另立一個新的工約,制定一種新的律法——所謂「信心的福音的服從法」(The Law of Faith & Evangelical Obedience),復藉足夠的普通恩典的幫助,使其雖因罪受損,仍能勉力守約。
但是阿敏念派的道理,實在似是而非,不能成立。茲特一一加以批駁:
a. 世人對上帝的責任,決非僅以工約的條件為依據,而乃在根本上基於神人先天的關係。而這種先天的關係已經一併同訂在工約之內,乃為構成工約的實質,因此世人應對上帝負責。
b.人的所謂不能,乃為他自己惹起的,乃是他的自暴自棄,因此不能以無能作為解除其應盡責任的理由。他這種自我強加的限制,和他故意的敵對上帝的罪行,不能剝奪宇宙最高主宰的權柄和他當然的權柄,要求世人由衷的愛心的事奉。
c. 阿敏念派更荒謬地說,罪人可因犯罪而完全解脫他公義的責任。殊不知乃正適得其反。一個人愈是犯罪,便愈成罪的奴僕,行善更無能力;他愈是淪為罪奴,愈是失喪他行善的能力,他就愈不負責任。長此以往,他便日趨沉淪,不能自拔,結果便完全罔顧一切道德的責任,豈非將無法無天。
二、改正宗的意見
有若干改正宗神學家,引用希伯來書八章十三節:「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從而根據這節經文,發表他們的道理,便以為工約已歸廢除——「必歸無有」。這種解釋,乃有一個問題,到底何者是屬「以前」,已屬「舊」、「衰」;何者乃仍有效,仍在施行,並無明確的意見。但是一般改正宗學者,大家同意,認為世人無論怎樣變更他在法律上的地位,卻絕不能廢除律法的權威;上帝對他子民服從的要求,絕不因其犯罪墮落而終止,或解除他所訂的工約,「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完全順服,乃為獲得永生應許的條件,茲分論之:
1.其主工約沒有廢除者——其理有三:(一)因神與人先天的關係已經一併同訂在工約之內,而世人對上帝乃須永遠的完全順服。(二)因凡是繼續犯罪作惡的,乃是必遭上帝的咒詛與懲罰。(三)因上帝的應許乃是仍附條件的。聖經在利未記十八章第五節說:「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在新約羅馬書十章五節,加拉太書三章十二節,也一再重申此義。
2.其主工約已告廢除者——他們乃有兩大理由:(一)乃是因為那些在「恩約」之下的,其中乃含新的積極的成分;但是這並非說,簡直把「工約」棄之不顧,加以漠視;而乃是因為對工約應負的責任,已由「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他舍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在上帝和人中間」,作了我們獨一的「中保」(參提前二5、6),為我們出了莫大的「重價」(林前六20),替他的子民完全履行了。(二)乃是因為人類自墮落以後,世人行善毫無能力,已毫無能力再靠行為得救,獲得永生,上帝已為他的子民另外預備一種方法,可以得到永生。誠如以弗所書二章八至十節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上帝所預備叫我們行的。」
伍 工約的持續
亞當的作為,不但是為他自己,但是也為他的後裔,於此就有一個問題,誠如上文所說,工約是否仍有效。倘使亞當的作為,乃是僅為他自己,則他犯罪墮落,世人並未和他一同墮落;世人是否犯罪墮落,乃仍在考驗之中。但是,倘使亞當乃是代表全人類而作,則世人都和他一同墮落。聖經教訓我們:「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本為可怒之子」(弗二1-3)。世人在本性上,乃是生而為罪人,都需要洗淨我們的罪。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二章六至十一節說:「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因為上帝不偏侍人」。這無非曉諭我們,上帝公義的道,乃仍是有效,不因時代而變遷。倘使有人能夠站立在上帝公義的審判台前,證明他沒有罪,論是轉嫁的,他親自的;是原罪,或是本罪,他就可不被定罪。但是事實上,誠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上帝」(羅三10一18)。他們都陷於始祖亞當犯罪所貽的刑罰的與本性的後果裡面,而無由振拔。因此世人不能靠行為得救,唯有皈向基督為救主,因為他已經滿足了律法的要求,替世人履行了工約的條件,給世人永生的應許,並且作世人的保證。 本書為未授權圖書,源自網絡,在此刊登只為交流學習之用,請勿用於其它目的,謝謝。若侵犯了您的版權,請來函告知刪除。 電郵 ccwiki@ccwik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