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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神學(章力生)3-12
卷三 人類論 第拾貳章 恩約之性質
關於恩約的性質,有幾點須和工約加以比較,一為兩約之成員,二為兩約之內容,三為恩約之特質,四為恩約與基督,茲分論之。
壹 恩約工約之比較
一、兩約之相同性
兩約一般的性質,乃有五點相同,茲分述之:
1.兩約作者(author)相同——兩約之創始者,乃都是上帝,唯獨上帝能夠制訂這兩種約。
2.兩約成員相同——兩約乃都以上帝和世人為締約的成員。
3.兩約格式(external form)相同——兩約的格式乃都相同,一方面有條件,一方面有應許。
4.兩約內容相同——兩約的應許,乃都是永生。
5.兩約目的相同——兩約乃都為求上帝的榮耀。
二、兩約之相殊性
恩約和工約的性質,乃有五種不同的異點,茲分述之:
1.在工約裡面,上帝乃為造物主和統治者;在恩約裡面,上帝乃為慈悲的天父與救贖者。工約的制訂,乃是出自上帝的慈愛與仁慈;而恩約的制訂,則是由於他的憐憫與特殊的恩典(special grace)。
2,在工約裡面,世人乃以受造之物的地位和上帝發生關係,在恩約裡面,世人為偏離上帝正道的罪人,乃是靠他中保主耶穌基督站在上帝之前的一造。所以前者,在神人之間,是沒有中保的;而在後者則有中保。
3.工約則以反覆無常,搖惑易變的世人不可靠的順服為條件;而恩約則靠世人中保主耶穌基督的順服,那是絕對的,確實可靠的。
4.工約乃以遵行律法,為生命之道;恩約則靠相信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
5.工約一部分乃可憑天賦而知,藉著上帝的普通啟示(general revelation),他的律法,乃寫在人心裏面,所謂「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但是恩約乃完全須靠上帝絕對的特殊啟示,而非人知所能了悟。
貳 構成恩約的成員
恩約雖如工約一樣,乃都以上帝和世人為締約的成員;上帝乃為成員的首造,由他採取主動,憑他的恩典,使第二造能夠站在他面前。但他在恩約裡面,並不是僅為一個最高而仁慈的上帝;而且尤其是一位慈悲而樂意饒恕的天父,赦免罪惡,使罪人恢復他的地位,而能與上帝共享有福的交契。
究竟誰是恩約成員的第二造,乃不易確切指定。就一般而言,恩約本來乃是上帝和墮落的罪人所訂立的。從歷史來看,到了亞伯拉罕的時候,始有確切的限定;由於時間的推移,然後才完全明確。但是這一個新立的約,並不包含所有的人類。當上帝和亞伯拉罕正式立約之時,他僅限先祖和他的後裔。因此恩約範圍究竟如何確切的限定,在學者之間就成為一個爭執的問題。
改正宗神學家對於這個問題,沒有一致的意見。有些神學家說,此乃上帝和罪人所立之約,但是這種見解,非常籠統,沒有確定的範圍,因此不能令人滿意。另有些學者,則認為此乃上帝和亞伯拉罕及其後裔所立之約,此乃指血緣的後裔而言,但尤其是指屬靈的後裔;或一般而言,此乃信徒及其後裔。但是大多數學者的意見,則認為恩約乃是上帝和他的選民或在主耶穌基督里被揀選的罪人之間所立的約。這種見解乃被初期以及後期聖約神學(Federal Theology)的學者所採納。例如白霖喬(Bullinger)說:「恩約乃包含全部亞伯拉罕的後裔,乃就是所有的信徒。」他認為他的見解乃合乎使徒保羅在加拉太書第三章對於後裔一詞的解釋。「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里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加三6.9、26一29 )還有歐爾范納斯(Olevianus),他說:「恩約乃是上帝從失喪的世人中,用恩典命定要收他們作兒女的,並賜他作信心的人所訂立之約。」歐氏之說,乃和許多信仰純正的神學家,所見相同。例如Mastaricht,Turrentin,Owen,Gib,Boston,Witsius,a Mark,Francken。Bfakel,Comrie,Kuyper,Bavinck,Hodge,Vos……等氏。
歐氏之說,雖有這些神學家維護贊同,但是有些人卻是不明白,以為上帝與選民訂立恩約,其中乃有各種實際困難,他們以為那些神學家所講的那些道理殊令人惶惑難解,不知這些神學家有未覺察這些困難?其實從這些神學家的著作里可以看到,他們乃完全知道這些問題;但他們卻深感應當首先注意恩約的根本問題,要從信徒實際的生活上,追究其最深切的意義。應當首務其本,不可僅求枝節。在恩約裡面的兩造,一方面至高無上的上帝,成為慈悲憐憫的天父;另一方面,犯罪悖逆的世人,有權柄作上帝的兒女,得在上帝面前,享受親睦有福的交契。關於此中道理,茲再進加深論:
1.那些把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認為一物者,認為把兩約加以分辨,乃不合聖經的道理,這是因為他們認為此乃上帝和主耶穌基督(即上帝賜給他的人之代表之首)所訂立之約,他乃成為此約被選之民的中保,因此保證他們完全得救。在事實上,在救贖之約裡面,僅是被選之民乃被考慮。但那些把兩約分別而論的,實際上其立場乃是相同的;所異者,主張二者不分者,乃僅僅是在堅持兩約密切的關係,而以救贖之約視為恩典之約永遠的根基,因為前者乃僅考慮上帝的恩典,要在被選之民身上成全而得到榮耀。
2.改正宗神學家,在和亞伯拉罕之約的歷史裡,並從其餘經文的亮光里,加以解釋,得到許多的明證,認為恩典之約,根本上乃是和那些在主耶穌基督里的人訂立之約。聖經把亞伯拉罕的後裔分作雙重的(twofold)。此乃記在聖經裡面,如創世記十七章十五至二十一節說:「上帝又對亞伯拉罕說:『你的妻子撒萊,不可再叫撒萊,她的名要叫撒拉。我必賜福給她,也要使你從她得一個兒子;我要賜福給她,她也要作多國之母,必有百姓的君王從她而出。』亞伯拉罕就俯伏在地喜笑,心裡說:『一百歲的人,還能得孩子麼?撒拉已經九十歲了,還能生養麼?』亞伯拉罕對上帝說:『但願以實瑪利活在你面前。』上帝說:『不然,你妻子撒拉要給你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以撒,我要與他堅定所立的約,作他後裔永遠的約。至於以實瑪利,我也應允你:我必賜福給他,使他昌盛,極其繁多,他必生十二個族長,我也要使他成為大國。到明年這時節,撒拉必給你生以撒,我要與他堅定所立的約。』」但在創世記二十一章又說:「當時,撒拉……對亞伯拉罕說:『你把這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這使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承受產業。』亞伯拉罕因他兒子的緣故很憂愁。上帝對亞伯拉罕說:『你不必為這童子和你的使女憂愁,凡撒拉對你說的話,你都該聽從,因為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至於使女的兒子,我也必使他的後裔成立一國,因為他是你所生的。』」(創二一9一13)其中第十二節,「上帝對亞伯拉罕說:……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排除了以實瑪利。使徒保羅解釋創世記這段經文,稱以撒是「應許的兒女」,他在羅馬書九章六至八節說:「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唯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是說,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上帝的兒女,惟獨那應許的兒女才算是後裔」。他在這裡所稱的應許的兒女,並非僅指應許而已,而乃說,這不是從尋常方式而生的,而乃是上帝用超凡的作為而生的。保羅又在加拉太書四章二十八至三十節說:「……我們是憑著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是說:『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唯有那憑應許而作兒女的,才是有福的。這乃和加拉太書三章十六節所說的,是完全相符的,「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但是子孫並不限於基督,而乃包括所有的信徒。誠如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九節說:「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史脫朗氏(W. Strong)在他所著的《兩約比論》一書中說:「在立約的時候,乃有如下的從屬關係:(1)是天父上帝和第二亞當基督的直接關係;(2)乃是基督和信眾的關係;(3)乃是信眾和他們子孫的關係。」
3.還有一個問題須加注意。改正宗神學家深深知道「工約」和「恩約」兩者之不同。他們覺得前者報賞乃須靠世人不可靠的順服,所以它的結果乃是失敗,不能成為事實;但是恩約,則由於主耶穌基督之完全順服,則其完全的成就乃是絕對可靠的。複次,恩約的成就所以可靠,固是由於上帝恩典的運行;但是這乃僅僅限於那與他恩典有分的信徒。改正宗神學家鑑於阿敏念派(Aminians)以及新唯名論派(NeoNomrans)的偏差,所以不得不強調恩約的重要性,因為這兩派的人,其實上乃是把恩約變質,成為一種「新工約」(New Covenant of Works);使救恩還要依靠人類的善工。職是之故,所以他們特別重視救贖之約和恩約的密切關係。華格氏(Walker)說,有些蘇格蘭神學家,反對兩約的分別。關於救贖之約和恩約之關係,已於上章第柒節詳加討論,茲不復贅。
4. 總而言之,改正宗神學家並不把恩約視為達到目的的方法,而認為其本身就是目的。乃是上帝白白所賜的天惠,這乃本乎上帝的恩典,也是藉著聖靈在人心裡而動了善工,因著人的信心而得著的特權。但是這種恩約的天惠特權,只有真正得救的信徒才能領受。由是而言,恩約可說乃是上帝和其選民所訂立的。
關於此說,伏斯氏(Dr.Vos)在其所著的《改正宗神學》裡說,只有在上帝真正的兒女裡面,恩約始有其真實和完全的成就,所以他的範圍,不能超過選民之外。凡是在上帝施行恩約的地方,就有恩約的印記;而信心所在,便保證可得恩約的天惠和特權。
恩約只有選民才能領受,行在選民裡面,這個見解乃是合乎聖經的。例如耶利米先知說:「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我雖作他們的丈夫,他們卻背了我的約。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耶三一31-34)希伯來書八章八至十二節說:「所以主指責他的百姓說(或作所以主指前約的缺欠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因為他們不恆心守我的約,我也不理他們。這是主說的。』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不用各人教導自己的鄉鄰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主。」因為他們……都必認識我。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複次,這派的學說,乃完全符合恩約與救贖之約二者相同的道理。倘使在救贖之約裡面基督僅作被選之民的中保,則恩約真正的實質也僅限於被選之民。聖經竭力強調恩約和工約不同的特點;而且上帝必履行他的應許,恩約乃是永遠堅立,不容抗犯的,海枯石爛,此約常存。誠如以賽亞先知說:「大山可以挪開,小山可以遷移,但我的慈愛必不離開你,我平安的約也不遷移。這是憐恤你的耶和華說的。」(賽五四10)這乃是絕對無條件的,否則就要失去恩約的特質,甚至與工約相混淆。所以絕對無條件,乃是恩約之所以為恩約,及其異乎工約之要點。恩約乃不靠世人反覆無常的順服,而乃全賴上帝絕對可靠的信實。但是所應注意者。恩約應許的成就,乃只限於他所揀選的,否則將流為「普救論」異端。
於此,就發生一個問題,就是那些不被揀選的,是不是完完全全在恩約之外呢?白萊格爾(Brakel)等,乃主此說。他們認為恩約絕無包括被選以外之人的意義。他們深感,照上帝在舊約、新約裡面的特殊啟示,恩約乃是一個歷史的現象,代代相承,歷久不移,這乃是上帝和信徒及其後裔所立的約。但是有一點須加注意,恩約並不是和有信徒品質之人訂立的,因為信心的本身乃是恩約的結果。誠如神學家巴文克氏(Dr.Bavinck)說:「恩約乃在信心之先,信心不是恩約之條件,而乃在恩約之內;信心乃是取得並享受恩約一切天惠的方法。」上文所提的伏斯也說:「我們不言而喻,上帝施行恩約,並非始自選民;凡是不屬選民的,也並非完完全全站在外面,和上帝恩約的施行絕對無關。這乃遠超過這個範圍,隨著恩約的意識的加強,就必然發展關於揀選的確實性。而經過恩約之完全施行,就有上帝對他所揀選的絕對的無所不包的應許。經云:主耶穌道成肉身以後,要被傳於外邦,被世人信服」(參提前三16),「……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參加三26一29)總之,恩約乃是被得罪上帝與悖逆上帝而被揀選的罪人之間寬容的協定,上帝藉此而應許因信基督之救恩;罪人因信靠順服而得生命的應許。所以上帝的恩約實際上只行在真正的上帝兒女身上。
叄 恩典之約的內容
關於恩約之內容。可分兩點,一為上帝的應許,二為世人之反應,請分論之:
一、上帝的應許
上帝主要的應許,乃包含其他一切的應許,這乃在創世記十七章十七節他所再三重複宣稱的話里表達出來:「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上帝。」這一個應許,又記在舊約、新約其他經文裡面,作為「與民更始」,開始一種更新的約的生活,或作約的更新。例如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三節,三十二章三十八至四十一節說:「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三十二章三十八至四十一節又說:「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他們的上帝,我要使他們彼此同心同道,好叫他們永遠敬畏我,使他們和他們後世的子孫得福樂。又要與他們立永遠的約,必隨著他們施恩,並不離開他們,且使他們有敬畏我的心不離開我。」又在以西結書三十四章二十三至二十六節,三十至三十一節說:「……我耶和華必作他們的上帝,我的僕人大衛必在他們中間作王。這是耶和華說的。我必與他們立平安的約……我必使他們與我山的四圍成為福源,我也必叫時雨落下,必有福如甘霖而降。……他們必在故土安然居住。我折斷他們所負的軛,救他們脫離那以他們為奴之人的手;那時,他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我耶和華他們的上帝是與他們同在,並知道他們以色列家是我的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你們作我的羊,我草場上的羊,乃是以色列人,我也是你們的上帝。這是主耶和華說的。」三十六章二十四至二十八節說:「我必從各國收取你們,從列邦聚集你們,引導你們歸回本地。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棄掉一切的偶像。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你們必住在我所賜給你們列祖之地。你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們的上帝。」又在三十七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說:「並且我要與他們立平安的約,作為永約。我也要將他們安置在本地,使他們的人數增多,又在他們中間設立我的聖所,直到永遠。我的居所必在他們中間;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在新約裡面,哥林多後書六章十六至十八節說:「上帝的殿和偶像有什麼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上帝的殿,就如上帝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希伯來書八章八、十節說:「……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上帝的應許要完全實現,最後聖城新耶路撒冷由上帝那裡從天而降……聽見有大聲音從寶座出來說:「看哪!上帝的帳幕在人間。他要與人同住,他們要作他的子民;上帝要親自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上帝。上帝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坐寶座的說:『看哪!我將一切都更新了……』」(啟二一3-5),這個偉大的應許,實在包括一切的應許:
1.包括一切在世上各種的福樂與天惠,這亦象徵屬靈的祝福。
2.稱義的應許,這乃包括成為上帝的兒女,以及永生的盼望。
3.聖靈充分施行救贖的工作,以及一切得救的福分。
4.最後永永遠遠的榮耀。
關於這些應許,舊約、新約有許多經文曉諭我們。例如約伯記十九章二十五至二十七節說:「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著,末了必站立在地上。我這皮肉滅絕之後,我必在肉體之外得見上帝,我自己要見他,親眼要看他,並不像外人。」詩篇十六篇十一節說:「你必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在你面前有滿足的喜樂,在你右手中有永遠的福樂。」又七十三篇二十四至二十六節說:「你要以你的訓言引導我,以後必接我到榮耀里。除你以外,在天上我有誰呢?除你以外,在地上我也沒有所愛慕的。我的肉體和我的心腸衰殘;但上帝是我心裡的力量,又是我的福分,直到永遠。」以賽亞書一章十八節,四十三章二十五節說:「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我也不記念你的罪惡。」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四、三十八至四十節說:「……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和華說:『日子將到,這城必為耶和華建造……都要歸耶和華為聖,不再拔出,不再傾覆,直到永遠。』」以西結書三十六章二十七、二十八節說:「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你們必住在我所賜給你們列祖之地。你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們的上帝。」但以理書十二章一至三節說:「……你本國的民中,凡名錄在冊上的,必得拯救。睡在塵埃中的,必有多人復醒。其中有得永生的,……智慧人必發光,如同天上的光;那使多人歸義的,必發光如星,直到永永遠遠。」加拉太書四章五至七節說:「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原文作我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為兒子,就靠著上帝為後嗣。」提多書三章四至七節說:「但到了上帝我們救主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愛顯明的時候,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浸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或作可以憑著盼望承受永生)。」希伯來書十一章七至十二節說:「挪亞因著信,既蒙上帝指示他未見的事,動了敬畏的心,預備了一隻方舟,使他全家得救。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亞伯拉罕因著信,蒙召的時候,就遵命出去,往將來要得為業的地方去;出去的時候,還不知往那裡去。他因著信,就在所應許之地作客,好像在異地居住帳棚,與那同蒙一個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因為他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就是上帝所經營所建造的。因著信,連撒拉自己,雖然過了生育的歲數,還能懷孕,因她以為那應許她的是可信的;所以從一個仿佛已死的人就生出子孫,如同天上的星那樣眾多,海邊的沙那樣無數。」雅各書二章五節說:「……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麼?」
二、世人的反應
恩約的內容一為上帝的應許,二為世人的反應。恩約原來乃是被得罪的上帝和被揀選的悖逆上帝的罪人之間所訂立的約,罪人要用信心接受,好因其信心與順服而得到生命的應許。所以世人的反應乃和上帝的應許,實同為恩約重要的內容。
世人對上帝應許的反應乃有各種方式,乃須視上帝各種的應許而定。正如平常的答案,乃須視對方所發的問題而定。
1.從一般而論,上帝和信徒個人或一般信徒之間的關係,乃好比夫婦之間,新郎新婦之間,父子之間的關係,這乃意指一種真正的、忠誠的、信實的、委身的、專一的愛;唯獨如此,才能於神人之間有密切的關係,從而得到恩約的天惠與福分。
2.上帝一般的應許,乃為我是你的上帝;世人一般的反應,乃是我是你的子民,還要委身任命的說,我是屬你的。
3.至於對上帝因信稱義的應許,罪蒙赦免的應許,成為上帝兒女以及永生的應許,世人的反應乃是要皈信主耶穌基督,要在今生和永世一直信靠他,要一生一世順服上帝,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他,事奉他。
肆 恩典之約的特質
恩典之約的特質,概可列為五點:一為恩慈的;二為三一的;三為永遠的,不可違犯的;四為特殊的,不是一般的;五為不變的,乃是始終一樣的。茲分論之:
一、是恩慈的
恩典之約,可稱為恩慈的約。此約所以稱為恩慈的約,(1)乃是因為上帝容許中保替我們負擔約的責任;(2)因為上帝親自使他的獨生子作我們的中保,替我們滿足公義的要求;(3)因為由於他的恩典,藉著聖靈的善功,彰顯出來,使我們能夠履行約的義務。恩典之約,乃起自上帝的恩慈,靠著他的恩典而實踐;又復藉著他的恩典,使罪人在他們生活里切實體行。這乃自始至終是上帝對罪人的恩典。
二、是三一的
這乃是三一真神,父、子、聖靈共同協力運行的恩典。這乃是起自天父上帝揀選的恩愛;由聖子上帝用其中保的身分,義的代替不義的,建立公義的基礎;再由聖靈上帝有效的運行,使罪人能夠履行他們的責任。三位一體的上帝,父、子、聖靈協力運行的恩典。從以下的經文,可以得到明確的啟示:以弗所書一章二至十四節說:「願恩惠、平安,從上帝我們的父,和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願頌讚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他在基督里曾賜給我們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就如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這恩典是上帝用諸般智慧聰明,充充足足賞給我們的,都是照他自己所預定的美意,叫我們知道他旨意的奧秘;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里同歸於一。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叫他的榮耀,從我們這首先在基督里有盼望的人可以得著稱讚。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上帝之民(民,原文作產業)被贖,使他的榮耀得著稱讚。」彼得前書一章二節說:「就是照父上帝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願恩惠、平安,多多的加給你們。」
三、是永遠的
乃是不容違犯,不容破壞的。當我們講永遠的約,我們不是指以往的,乃是指永遠的將來。例如創世記十七章十九節說:「上帝說:『不然,你妻子撒拉要給你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以撒,我要與他堅定所立的約,作他後裔永遠的約。』」撒母耳記下二十三章五節說:「我家在上帝面前並非如此;上帝卻與我立永遠的約。這約凡事堅穩,關乎我的一切救恩和我一切所想望的,他豈不為我成就麼?」希伯來書十三章二十、二十一節說:「但願賜平安的上帝,就是那憑永約之血使群羊的大牧人我主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上帝,在各樣善事上成全你們,叫你們遵行他的旨意;又藉著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行他所喜悅的事。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永遠遠。阿們。」恩典之約既為永遠的,其意乃指不容違犯,不容破壞的。上帝對於他所立的約,乃是永遠堅守的,還要在他被揀選的人身上,始終不變的,完全使之成就。但是,這並非說世人不會或始終不渝永不違犯或破壞約的關係。因為人之恆性,大都是朝三暮四,見異思遷的;出爾反爾,把握不定的;隨波逐流,意志薄弱的。端賴神恩覆庇,庶能永不失腳,無瑕無疵,站在他榮耀之前,直到永永遠遠。(參猶24一25)
四、是特殊的
不是一般的,普世的。
1.恩典之約並非通用在普世每一個人身上,此乃普救論異端的說法,上帝也並未要想藉所有世人的生活把恩約表現出來,這乃是伯拉糾派和阿敏念派的道理。
2.即就外在的關係而言,恩約也並非普及一切聽到所傳福音之人。因為主耶穌在撒種的比喻里說,「撒的時候,有落在路旁的,飛鳥來吃盡了。有落在土淺石頭地上的,土既不深,發苗最快;日頭出來一曬,因為沒有根,就枯乾了。有落在荊棘里的,荊棘長起來,把它擠住了。又有落在好土裡的,就結實,有一百倍的,有六十倍的,有三十倍的。」「耶穌又設個比喻對他們說:『天國好像人撒好種在田裡,及至人睡覺的時候,有仇敵來,將稗子撒在麥子裡就走了。到長苗吐穗的時候,稗子也顯出來。田主的僕人來告訴他說:『主阿,你不是撒好種在田裡麼?從那裡來的稗子呢?』主人說:『這是仇敵作的。』僕人說:『你要我們去薅出來麼?』主人說:『不必,恐怕薅稗子,連麥子也拔出來。容這兩樣一齊(生)長,等著收割。當收割的時候,我要對收割的人說,先將稗子薅出來,捆成捆,留著燒;惟有麥子,要收在倉里。』」(太一三3-9、24一30)這是有關天國的奧秘,主耶穌乃用深入淺出的方法,用淺顯的比喻加以說明。主耶穌又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從前有許多先知和義人要看你們所看的,卻沒有看見;要聽你們所聽的,卻沒有聽見。所以,你們當聽這撒種的比喻。凡聽見天國道理不明白的,那惡者就來,把所撒在他心裡的奪了去;這就是撒在路旁的了。撒在石頭地上的,就是人聽了道,當下歡喜領受;只因心裡沒有根,不過是暫時的;及至為道遭了患難,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撒在荊棘里的,就是人聽了道,後來有世上的思慮,錢財的迷惑,把道擠住了,不能結實。撒在好地上的,就是人聽道明白了,後來結實,有一百倍的,有六十倍的,有三十倍的。」(太一三17一23)
觀此可知福音雖是傳遍天下,但是福音的種子,並非都落在好土裡;因為有許多人乃不願意加入恩約;所以恩約不是普世的,乃是特殊的。
3.雖然主耶穌吩咐門徒,「你們要去使(有人認為應作「去,要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浸(或作給他們施浸,歸於父子聖靈的名)……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二八18一20)「你們因信基督耶穌是上帝的兒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里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加三26一29)可惜,「只是人沒有都聽從福音,因為以賽亞說:『主阿,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但我說,人沒有聽見麼?誠然聽見了;『他們的聲音傳偏天下,他們的言語傳到地極。』我再說,以色列人不知道麼?先有摩西說:『我要用那不成子民的,惹動你們的憤恨;我要用那無知的民觸動你們的怒氣。』又有以賽亞放膽說:『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沒有訪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至於以色列人,他說:『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頂嘴的百姓。』」(羅一○16一21)
有些老路德宗的學者,認為恩典之約可稱為普世的,因為歷史上有幾個時期,例如亞當時期,挪亞時期,甚至在使徒時期,曾將恩約賜與普天下的人。但是這不能作為根據,可使亞當挪亞代表整個人類作為領受恩約的代表;使徒也未將福音傳遍天下。照聖經所記,當挪亞的時代,「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耶和華……心中憂傷……說:『我要將所造的人……都從地上除滅,因為我造他們後悔了。』唯有挪亞在耶和華眼前蒙恩。……上帝就對挪亞說:『凡有血氣的人,他的盡頭已經來到我面前;因為地上滿了他們的強暴,我要把他們和地一併毀滅。……我卻要與你立約,你同你的妻,與兒子兒婦、都要進入方舟。』」(創六5一18)可見上帝僅「與挪亞立約」,其餘他「所造的人,都從地上除滅。」主耶穌說:「挪亞的日子怎樣,人子降臨也要怎樣。當洪水以前的日子,人照常吃喝嫁娶,直到挪亞進方舟的那日;不知不覺洪水來了,把他們全部衝去。人子降臨也要這樣。」(太二四37一39)此益可見恩典之約,乃是特殊的,不是普世的。
五、是不變的
乃是始終一貫的。雖是隨著時代的推移,恩約不無變更;但這乃僅為形式的,不是實質的。
有些學者以為舊約時代的聖徒的得救,和新約時的信徒,乃是不相同的。例如伯拉糾派和蘇西尼派以為在新約時代,上帝藉著主耶穌基督的榜樣與教訓,給那時信徒另外的幫助。羅馬天主教則以為舊約時代聖徒死後,是到天國與地獄之間的邊緣地界(Limbus Patrum),一直到主耶穌基督降到冥府(hades)的時候。柯西柔(Cocceius)一派的學者,則認為舊約時代信徒的罪乃僅被暫時「寬容」(Paresis),而未完全赦免(aphesis)。此說之妄,上章第伍節已加批判,茲不復贅。還有些時代派的學者(dispensationalists),他們把恩約分作各種不同的時代——例如司可斐氏(Sco-field或譯「司可福」),分作七個時代;密理根(Milligan)則分作九個時代,而且力主每一個時代,應當保持其不同的特質,不可混淆。以上各派的學說,顯然乃和恩約的特質大相牴觸。恩約因時代的推移,雖於形式上有若干差異;但在實質上乃是始終不變的,茲將恩約在各時代的統一性與不變性,分論如下:
1.恩約簡要的說明,從舊約到新約,都是一樣的,乃就是:「我要作你的上帝。」這乃是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時候所說明的約的主要內容。創世記十七章七至八節說:「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上帝。我要將你現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永遠為業,我也必作他們的上帝。」關於上帝和摩西在西乃立約,出埃及記十九章三至六節,二十章一至二節說:「摩西到上帝那裡,耶和華從山上呼喚他說:『你要這樣告訴雅各家,曉諭以色列人說: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且看見我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帶來歸我。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這些話你要告訴以色列人。』」「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關於上帝在摩押地立約,申命記二十九章一、二、九至十三節說:「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地吩咐摩西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話,……摩西召了以色列眾人來,對他們說,……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這約的話,好叫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亨通。今日你們的首領、族長、長老、官長、以色列的男丁,你們的妻子兒女、和營中寄居的,以及你們劈柴挑水的人,都站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面前;為要你順從耶和華你上帝今日與你所立的約,向你所起的誓。這樣,他要照他向你所應許的話,又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關於上帝與大衛立約,撒母耳記下七章十四至十六節說:「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他若犯了罪,我必用人的杖責打他,用人的鞭責罰他。但我的慈愛仍不離開他……你的家和你的國,必在我面前永遠堅立。你的國位也必堅定,直到永遠。」關於上帝要另立新約,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一至三十四節:「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他們卻背了我的約。……』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這在希伯來書八章六、八至十二節,乃完全應驗,因為「如今耶穌所得的職任是更美的,正如他作更美之約的中保;這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這個應許,實乃為一個無所不包的摘要,並且包括最完備的恩約祝福天惠的保證。所以主耶穌說,上帝乃「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上帝不是死人的上帝」(太二二32)。質言之,這些先祖乃是都得到永生的。並無分別,乃都相同。
2.聖經教訓我們,人類得救的福音,只有一個,這個福音,始祖亞當,即已聽到,創世記三章十五節說:「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仇。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並且已傳給亞伯拉罕。使徒保羅在以弗所書三章三至十一節說:上帝「用啟示使我知道福音的奧秘,……這奧秘……如今藉著聖靈啟示他的聖使徒和先知一樣。這奧秘就是外邦人在基督耶穌里,藉著福音,得以同為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我作了這福音的執事,是照上帝的恩賜,這恩賜是照他運行的大能賜給我的。我本來比眾聖徒中最小的還小,然而他還賜我這恩典,叫我把基督那測不透的豐富,傳給外邦人……這是照上帝從萬世以前,在我們主基督耶穌里所定的旨意。」保羅又在加拉太書三章六至九節說:「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所以保羅在加拉太書開宗明義的第一章就特別強調福音的單純無歧,始終一貫的不變性,並且一再提出嚴重的警告,說,「我希奇你們這麼快離開那藉著基督之恩召你們的,去從別的福音。那並不是福音,不過有些人攪擾你們,要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我們已經說了,現在又說,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一6-9)
3.使徒保羅和猶太教徒,用長篇大論,竭力爭辯,認為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可為新約信徒得救之道的典型,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是一樣,其道不變。他在羅馬書四章九至二十五節暢論此理說:「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人。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保羅又在加拉太書三章七至九、十七、十八節說:「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我是這麼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這裡保羅既說亞伯拉罕是以信為本的人之父,這就清楚證明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至今仍是有效;再從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和加拉太書第三章所作的論辯,又完全使我們認識律法並未廢棄或更改上帝所立的約。希伯來書六章十三至十八節說:「當初上帝應許亞伯拉罕的時候,因為沒有比自己更大可以指著起誓的,就指著自己起誓,說:『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這樣,亞伯拉罕既恆久忍耐,就得了所應許的。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並且以起誓為實據,了結各樣的爭論。照樣,上帝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上帝決不能說謊,好叫我們這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勵。」這又可證上帝恩典之約乃是不變的。
4.我們恩典之約的中保主「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一三8)主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一四6)「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上帝所賜與亞伯拉罕的子孫,乃為主耶穌基督;那些與基督歸為一體的,乃為恩約真正的後裔。加拉太書三章十六至二十九節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上帝卻是一位。這樣,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麼?斷乎不是!……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里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主耶穌基督既為恩典之約的中保,而且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所以恩約乃是不變的。
5.恩典之約所啟示的救世之道,乃是始終一樣的。聖經從舊約創世記開始,直到新約,一直堅持這不變的道理。例如創世記十五章六節說:「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羅馬書四章十一節說:「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使徒行傳十五章十一節說:「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加拉太書三章六至九節說:「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希伯來書十一章九節說:「他(亞伯拉罕)因著信,就在所應許之地作客,……與那同蒙一個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所有信徒所盼望要實現的應許也是一樣的。除了上文所引的創世記十五章六節之外,詩篇五十一篇十二節,大衛犯罪以後向上帝祈禱說:「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賜我樂意的靈扶持我。」約翰福音八章五十六至五十八節主耶穌說:「你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歡歡喜喜的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猶太人說:「你還沒有五十歲,豈見過亞伯拉罕呢?」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還沒有亞伯拉罕,就有了我。」聖禮雖然於形式上有不同,但是在實質上於兩種時代乃有同樣的意義。羅馬書四章十一至十三節說:「並且他(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哥林多前書五章七節說:「你們既是無酵的麥,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歌羅西書二章十一至十三節說:「你們在他裡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你們既受浸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里復活上帝的功用。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們(或作我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上帝在恩約里所啟示的救世之道乃是不變的。
6.恩約一方面是有條件的,但另一方面,乃是無條件的。關於恩約究竟有無條件,這個問題,不能作一概籠統的答覆,而須視問題不同的觀點而論。
從一方面說,恩約乃是無條件的。我們勸勉罪人悔改,皈信救主;但是信心和悔改,並非功德,以為如此才可以獲得恩約的祝福與報賞。這乃是天主教和阿敏念派的見解,我們須加反對。我們也不能說世人要憑他自己的力量履行恩約所需的條件。而須知這種履行應盡責任所必需的力量,只有從上帝始能得到。在某種意義上,可說這乃是上帝親自為他所揀選的人,所代為成全的。這也可說,此乃上帝對那被揀選得永生的人的一個應許,也是出乎上帝的恩賜。以弗所書二章八至九節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最後,我們雖說信乃是稱義的必備條件(conditio sine guanon),但是得著重生的信心,無須靠任何的條件,乃是上帝在主耶穌基督里恩典的運行。
但從另一方面看,恩約乃可說是有條件的。如果從恩約的基礎而論,很明顯的這乃是以主耶穌基督中保的職分為條件。為要施行恩約,主耶穌就必須,而且在事實上他已經替我們作成的工約所定的各種條件。這乃是由於主耶穌降世為人,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在十字架上代死贖罪所完成的救贖的恩功(參腓二6-8)。複次,如欲與上帝有真正交契的生活,就必須以進入恩約為條件。而這種進入,又需以信心為條件,但這信心,卻又是上帝的恩賜。我們在這裡講以信心為條件,乃是一種真心的靈性的活動,唯獨由於這種信心,才能真切享受到恩約屬靈的祝福,如果沒有這種由衷的信心的生命,則就意識而言,事實上乃在恩約之外:複次倘使我們信心的範圍,不僅在信心的開端,而且還要求其長進與成全,則我們還可把成聖亦視為一種條件。
可是改正宗神學家,卻反對在恩約裡面用「條件」一詞。這大部乃是由於他們反對阿敏念派的謬見,認為他們用「條件」一詞,乃是不合聖經的道理。然而這乃僅是因為他們反對阿敏念派,所以如此強調,並非一概而論。其實恩約未始沒有條件。(1)聖經明白指示,信乃是進入恩約的條件。例如,約翰福音三章十六、三十六節說:「上帝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使徒行傳八章三十六、三十八節說:「二人正往前走,到了有水的地方,太監說:『看哪!這裡有水,我受浸有什麼妨礙呢?』腓利說:『你若是一心相信,就可以。』他回答說:『我信耶穌基督是上帝的兒子。』」羅馬書十章九節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里復活,就必得救。」(2)聖經時常警告那些漠視恩約條件的人,就是那些拒絕遵行恩約的人。(3)如過恩約沒有條件,那便只有上帝受恩約的節制,而世人對恩約則反不受節制,毫無拘束。如此則恩約將根本不成其為約,因為約的基本特質,必有兩種成員,僅有一方,就無從締約,此乃自明之理。以西結書二十章三十六至三十八節說:「我怎樣在埃及地的曠野刑罰你們的列祖,也照樣刑罰你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我必使你們從杖下經過,使你們被約拘束。我必從你們中間除淨叛逆和得罪我的人,將他們從所寄居的地方領出來,他們卻不得入以色列地。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
7.在某種意義上說,約可稱為一種遺命。從這點來說,約乃是一種絕對的昭示,乃是沒有條件的。但是把約稱為遺命,是否適當呢?在聖經裡面僅有一段經文如此說,即為希伯來書九章十四至十七節:「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上帝,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作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上帝麼?為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若留遺命的尚在,那遺命還有用處麼?」中文聖經小注並且說,遺命原名與約字同。
於此主耶穌乃是代表那遺命者,藉著他的死,恩約就成為一種遺命,就發生果效,且以恩約的祝福賜與萬人。但是除了希伯來書九章十四至十七節這段經文以外,還有其他經文,也含有這種祝福。茲分述之。
在這些經文裡面,從舊約到新約,尤其在新約裡面,信徒乃成為上帝的兒女,在律法上,有兒子的名分;在倫理上,藉著重生,憑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例如約翰福音一章十二節說:「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羅馬書八章十四至十六節:「……凡被上帝的靈引導的,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加拉太書四章四至六節說:「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約翰壹書一章一至三節,七、九節說:「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也看見過,現在又作見證,將原與父同在、且顯現與我們那永遠的生命傳給你們。)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他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上帝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在聖經裡面,「承繼」,「後嗣」、「承受」 (heirship)與「天賦」、「天惠」 (inheritance)乃與「兒子的名分」 (Sonship)時常聯用。例如使徒保羅說,「既是兒子,便是後嗣,就是上帝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如果我們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榮耀。」(羅八17)他又在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九節,四章一、六、七節說:「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我說那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上帝為後嗣。」提多書三章六至七節說:「聖靈就是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希伯來書六章十七節說:「……上帝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又在十一章七節說:「挪亞因著信,既蒙上帝指示他未見的事,動了敬畏的心,預備了一隻方舟,使他全家得救。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雅各書二章五節說:「……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從這些經文來看,我們可以篤信不疑,恩典之約與恩約之福,乃是意指一種「上帝的天惠」(Inheritance)這種說法,乃是根據「遺命」(Testament);所不同者,這遺命的生效,並不要等那遺命者(testator)的死亡,因為信徒乃是上帝的後嗣,但是上帝乃是「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就是那獨一不死」的(提前六15、16);我們「既是上帝的後嗣」,又和「基督同作後嗣」(羅八17),而主「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一三8)。恩典之約,所以稱為「遺命」或「約」(testament)乃是因為:(a)這乃完全是從上帝來的恩賜;(b)復藉主耶穌基督代死十架,進入新約時代;(c)此約乃是堅定不移的,不容違犯的;(d)這乃是上帝所定其所要求於世人的,但這又並非他偏面的要求。上帝雖是至高至上,至尊至聖的,世人乃是被他所造,又是為他而造的,正如父子的關係一樣,不能和上帝分庭抗禮。但是因為上帝的屈尊降卑,降世
為人,與世人處在同等的地位。(參考腓二6一11)這樣世人就靠著上帝的恩典,能成為恩約的成員,且復因為世人遵照上帝的要求,真切悔改,皈信基督為救主,從而蒙恩得福;藉著上帝在世人心裡運行,順服上帝,恐懼戰兢,作成(或作出)得救的工夫;立志行事,為光為鹽,榮神益人,成就上帝的美意(參腓二12、13 ;太五13一16)。
恩約之關係
一、他是新約的中保
在聖經裡面,主耶穌基督乃稱為「更美之約的中保」和「新約的中保」(來八6,九15)。在古典希臘文里,並沒有「中保」(Mesites)一詞,但在斐魯(Philo)和以後希臘作家的著作裡面,乃有這詞。在七十士譯本裡面,僅見一次,就是在約伯記九章三十三節:「我們中間沒有聽訟的人,可以向我們兩造按手。」在這裡「中保」乃稱為「兩造」「中間聽訟的人」(Man betwixt us)。在英文裡的『meditor』一字,以及荷蘭文的『middelaar』和德文的『mittler』等字,乃可令我們思索『mesites,一詞,乃為在兩造中間調停仲裁之人,乃為一個居間人,和調解人。然這乃都是僅在字面上一般的意義,我們尤須了悟,在聖經裡面乃有更深刻重大的意義。
二、他有雙重的職分
耶穌為中保,其涵義並非如字面上那樣的簡單。他處在神人中間,排解調停,並非僅僅請求和好,向上帝懇切求和,並且還要本著他無所不能的權柄,竭其所能,竭盡所需,建立神人和好的關係。新約聖經裡面所用的mesites一字,使我們可以知道主耶穌乃有雙重中保的職分:他一方面是我們的中保,一方面「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上帝的榮耀。」(羅五2)主耶穌基督親自擔當了犯罪墮落世人的罪,義的代替不義的,這就結束了罪人在法律上刑罰的關係,從而恢復他在至聖的上帝面前正當的法律關係。這所以主耶穌基督乃稱為「更美之約的中保」,又稱為「新約的中保」,他「所灑的血」,乃「比亞伯的血更美」(來八6,九15,一二24)。主耶穌基督所以稱為更美之約的中保,乃是因為「他成為祭司,並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因為有給他作見證的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上帝面前。再者,耶穌為祭司,並不是不起誓立的。至於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因為那立他的對他說:『主起了誓,決不後悔,你是永遠為祭司。』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凡靠著
他進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七16一25)
三、他有雙重的事工
提摩太前書二章五、六節說:「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就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他舍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到了時候,這事必證明出來」。他為世人捨命,付了這樣重大的贖價,乃是為求神人和好。他為完成這中保的責任,他的事工,乃有雙重的意義:一方面是為上帝,一方面是為世人。一方面是客觀的,一方面是主觀的;一方面是律法的,一方面是道德的。他贖了世人的罪,以求神人和好;他要為上帝賜給他的人代禱,使他們行事為人,蒙神悅納,並且他又對世人啟示有關上帝的真理及其和上帝的關係。感化他們,幫助他們信服真道,為主而後,討神喜悅;在各樣的遭遇上指導他們,支助他們;保守他們不失腳,叫他們無瑕無疵,歡歡喜喜,站在他榮耀之前(參猶24)。但他不是僅僅使他們完全得救,並且還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他們,作基督的使者,叫世人與上帝和好(參林後五20)。「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可一六15)。他又「常與我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二八20 )。 本書為未授權圖書,源自網絡,在此刊登只為交流學習之用,請勿用於其它目的,謝謝。若侵犯了您的版權,請來函告知刪除。 電郵 ccwiki@ccwik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