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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神學(任以撒) 33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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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間之境

一、 陰間之含意


聖經中對人離世後的去處往往稱為陰間。 但是「陰間」具有不同的意義。 有時它是指人死後屍身埋葬之處,即是墳墓(例: 創卅七: 35; 四十二: 38)。有時它是指死後的情狀,有別於人活著時所居的陽間(傳九: 10; 伯十四: 13; 詩八十九: 48; 徒二: 27, 3l)。在這種意義上而言,信徒和非信徒之去所,並無分別。 聖經中不但提到惡人死後下到陰聞,義人死後也是下到陰間(詩八十八: 3; 民十六: 33)。


然而有時陰間含有受苦受罰之意。在這種意義下,只有惡人才被記說下到陰間。例如耶穌在一個比喻中提到一個吝嗇的地主,在世時宴樂享受,不顧窮人的痛苦,死後來到「陰間受痛苦」, 因為他生存在火焰里, 口渴難當(路十六: 19-24) 。而拉撒路則安居在先祖亞怕拉罕的懷抱中(22- 23節)。 耶穌曾形容陰間受罰的痛苦(太五: 22; 廿三: 33; 可九: 47- 48; 參啟廿: 14; 詩九: 17)。



二、天主教之特殊教義


A、煉獄。


根據天主教的教義,一般信徒在離世後並不直接進入天堂,而必須先入煉獄煉淨他們的罪。這是因為天主教的教訓稱,洗禮只是洗淨受洗之前的罪污和罪責,除非受洗人在受洗後立刻離世,他必須為受洗後所犯之罪作適當的付償,因此必須先入煉獄一段時期。煉獄的痛苦和地獄的痛苦相似,但前者是暫時的,而後者則是永遠的。煉獄教義的主要根據是次經馬加伯書十二: 39-45。


逗留在煉獄期限之久長,須視生前罪惡之輕重多寡而定。 但有一個縮短期限的方法, 即是靠活人的代求,代行善工,及代講施行彌撒。 煉獄的教義引致贖罪券之推行。天主教會勸導信徒購買贖罪券,以減短已死親友在煉獄之痛苦。結果當然形成以財贖罪的異端,與聖經中以恩贖罪及貧富相等的教訓,完全相背。


根據天主教的信仰,甚至教皇也須先入煉獄煉淨,然後才能進天堂。惟一的例外是為道殉命的教徒,他們的流血犧牲可作煉獄受苦的抵償。



B、列祖獄。


天主教相信,舊約的信徒在離世後,靈魂被幽禁在一處暫時拘留所,該處並無痛苦,但仍與神的榮光隔離,直到基督在地上完成救贖之工,死後往陰間之列祖獄報導喜訊,然後把他們從拘留所釋放出來,帶入天堂安享基督救贖之成果。他們的主要聖經根據是彼得前書三: 19。


但是這段聖經明明是指挪亞時代不信的人,與信從神的舊約聖徒無涉(20節)。何況第十九節是否是指基督死後三天中的行動,尚大有問題,因為他在十架上明明對那悔改的強盜說:「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路廿三: 43),可見基督之靈在死後並未下到陰間的所謂列祖獄去。



C、嬰孩獄。


天主教相信,未受洗的人不能進天堂,因為耶穌說,「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 約三: 5)。因此,凡是難產而出生的死嬰,或在受洗前離世的嬰孩,就不得進入天堂。 然而,天主教也不願稱說這些嬰孩會進地獄,故此另闢一個處所,宣稱這些嬰孩將進入所謂嬰孩獄,該處既無痛苦,也無屬靈的福氣,是一個無聲無色的處所。



三、靈魂睡眠論


近代的「安息日會」派及「耶和華見證人」 堅認,人死後的靈魂即失去知覺,好似一個熟睡的人。他們的主要聖經根據是: 第一, 聖經稱死去的人為睡了的人(約十一: 11- 14; 太九: 24; 徒七: 60; 帖前四: 13-14; 林前十五: 15); 第二,聖經表示,死去的人沒有記憶力成其它活動(傳九: 5-6,10; 詩六: 5; 一五: 17; 但十二: 2) 。


但是,這些經文乃是從人的觀點來描寫,並且以世界為活動的場所。 因此, 一個死去的人,的確酷似一個睡著的人; 一個死去的人也不再有如當地在世時的各種活動。再者,保羅稱死去的人為睡了之人,為要表明信徒復活的盼望和保護,安慰信徒中要因親友離世而感到是永別。


另一方面,聖經指出,人死後他的靈魂是有知覺的。保羅希望離世,因為死後他將立刻會與主同在。若是他的靈魂在死時進入無知覺的睡眠狀態,而須俟基督再來之時甦醒,他的企望就沒有意義了(林後五: 4; 腓一: 23)。舊約信徒如亞伯拉罕,魔西等,也顯然在離世後仍有知覺(路十六: 19- 31; 太十七: 3)。 新約信徒的情況,也是相同(路廿三: 43; 徒七: 59)。



四、滅亡論


上列教派也相信,惡人終久將會消滅一切的生存。他們的根據,主要有兩點。第一, 正面的根據。 聖經應許信基督的人,獲得永生,那末未信基督的人顯然沒有永生; 沒有永生就是指只有暫時的生命或生存。第二, 反面的根據。 聖經稱說, 凡作惡而不悔改的人,將會受滅亡的刑罰; 滅亡必是指消滅。


這種片面的解經忽視了聖經全面的教訓。永生的相對面不是死亡,而是永死,即永遠在死亡的境遇中,永遠受罰,永遠與主隔離(太廿五: 41; 帖前一: 9; 猶7節; 啟廿: 10)。而且,聖經也清楚教訓,義人和惡人都要得活受審(約五: 28-29; 徒廿四: 15),惡人要受永遠的刑罰(啟廿: 10)。



五、二次機會論


上述教派同時持守,人在死後及最後審判前,至少再有一次機會悔改。他們的主要論點是,神不會不給予那些在世時沒有機會聽到福音之人, 另一個機會使他們能悔改,接受基督為救主的。

這種觀點沒有聖經的根據,而以神的辯護者自居。事實上, 神的公義不需要人的辯護(羅二:11- 16; 九: l4)。聖經明白教訓,人的命運在離世後,不可能再有所改變(來九: 27; 路十六: 26; 彼後二: 9; 猶7節)。救恩只有在今世向世人提供(林後六: 2; 太廿二: 1-13; 廿五,l4-30),而神最後的審判也是按照今生的行動為標準的(林後五: 9,10; 加六: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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