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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課:不可姦淫
返回生活的準則-十誡
參考資料:「基督徒須知」(原著「I Want to Be a Christian」,J. I. Packer),宣道出版,1988四版.
十誡:「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1.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2.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3.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4.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5. 當孝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姦淫;
8. 不可偷盜;
9.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 不可貧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一. 思考問題
1. 聖經里的婚姻觀念為何?「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2. 神為「性」所定的基本目標是什麼?「二人成為一體」在這方面指出一些什麼?
3. 在婚姻的關係中,「忠貞」和「尊貴」有何關係?
4. 你對「獨身」的看法如何?你對「同性戀和自瀆行為」的看法如何?
二. 引言
如果第六條誡命「不可殺人」是表明「生命是神聖的」,那第七條誡命「不可姦淫」則是表明「性是神聖的」.「性」可以從道德和生理上的配合,而達到神聖的地步.
三. 內容
本誡命是基於一個原則,那就是「男女間的性是神聖的」,因為
1. 性是為婚姻而設立的
從聖經箴言5:18以下和雅歌中,知道「性」是神所創造的,但是,若「性」的動機只是為尋求刺激,驅除苦悶,松馳緊張,甚至引發獸性而用來侮辱或征服對方,那就是誤用性的目的,況且興奮過後所留下來的痛苦比快樂還多.那麼,到底「性」的正確地位和作用是什麼呢? 那是神要借著亞當和夏娃,透過正當的「性」關係去經歷「二人成為一體」的經歷,來表明配偶的意義,為要叫雙方互相享受,並彼此補充對方的不足,直到完美無缺的境界(參創2:18-24).所以,夫妻要完全奉獻自己給對方,並且借著不斷的「認識」(認識的原文是「同房」)對方,知道對方是毫無保留,而且是專屬於自己,如此夫妻的關係就會越來越親蜜.當夫妻二人越來越享受到對方給自己的愛護和忠貞時,他們的性生活也會越來越美滿.
2. 婚姻必須是終生不渝
本誡命所提供的性觀念本身是「尊貴的」,當我們為「尊貴的」事而有所堅持時,我們自己也會同時顯得尊貴,不尊重「性」就是不尊重自己,這種「忠貞」會給作丈夫和妻子的帶來「喜樂」,好象我們對神的忠貞所帶來的「喜樂」一樣,而且後者的喜樂將勝於前者,就如C. S. Lewis所說:「完全無拘無束和甘心情願地與神,人和天使聯合在一起,其中所得著的愛情和喜悅,若拿世界上一對男女所享受到最燦爛的愛情來比較,後者就顯得乏味了.」這也是許多守「獨身」的基督徒所體驗到的.所以「性」是為夫妻兩人完全且永久的結合而設立的,也是「愛情,忠貞和肉體」三位一體的結合,為在永恆國度中與神永遠結合的關係作預備.
3. 婚姻不應被淫亂破壞
婚姻以外偷歡的性行為稱作「淫亂」,是不合乎神的心意,因為違背彼此應當互相效忠的誓約.「淫亂」可能涵蓋的範圍,除了婚外的性行為以外,還包括神所咒詛的同性戀行為(參利18:22,羅1:26),和自我發泄的「自瀆行為」,因為「性」行為是為雙方而設立的,而不是要滿足一己之欲.耶穌來到世上,在「登山寶訓」中教訓我們,防止淫亂的事要先處理心裡的動機(馬太5:27-30),即從平時眼睛和手等五官肢體所接觸的防備起,最終可以防備婚姻的破裂(馬太5:31-32).
四. 生活應用
人可否過一個沒有「性行為」的一生?就如天主教的神父,修女,和基督教許多守「獨身」的宣教士等,這需要靠神的「恩賜」(參哥林多前書7:25-40).其實,耶穌也是獨身的,還有保羅,不管他是不是鰥夫,結過婚或未曾結婚,至終都是以獨身的態度參與事奉.其實,神創造的婚姻是天上神人永恆關係的縮影,有人靠神的恩典直接越過地上的關係而進入天上的關係,所以,夫妻的親蜜關係應當會導引我們愈來愈愛慕神了.
五. 作業 -- 從聖經中去思想
1. 那些是被濫用的性 箴言6:20-7:29;哥林多前書6:9-20
2. 性愛的喜樂 雅歌1-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