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CCBible/Bible101/DBible 微博@基督徒百科@Bible101@歌珊地圣经引擎@如鹰展翼而上 QQ群 4619600/226112909/226112998 同步推送#今日真道圣言#

改革宗神學論行為之約

出自基督徒百科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改革宗神學論行為之約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12章、13章, 王志勇譯




改革宗神學論行為之約(一):行為之約的界定




在第八章中我們描述了處於卓越、聖潔和榮耀性情中的亞當。我們現在所要探討的是與上帝有約的亞當,這約就是行為之約。熟悉這一行為之約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凡是在此處犯錯誤,或是否認行為之約的存在的人,都不會明白恩典之約,也必定對主耶穌基督的中保身份發生誤解。這樣的人很容易就會否認基督積極的順服為選民贏得了永生的權利。我們在好幾個團體中見到過這樣的現象,因為他們在恩典之約上犯錯誤,他們對行為之約也矢口否認。同樣,那些否定行為之約的人,在對恩典之約的理解上,也必定有錯謬的嫌疑。




1.行為之約的界定及證實(The Covenant of Works Defined and its Existence Verified)


行為之約是上帝與亞當所代表的人類所立的約,在這一約中,上帝對永生的應許是以順服為條件的,對不順服則有永死的警告。亞當既接受了永生的應許,也接受了應許的條件。




問題:在上帝和以亞當為代表的人類之間真有這樣的一個約嗎?


回答:我們的回答是毫不含糊的,確實有!為了有次序地考察此事,首先必須確定此事存在與否,然後要考察此事的本質。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首先需要考察這一個約的性質,因為是否存在這樣的行為之約,必須首先從其本質來證明。這樣,我們才能得出一個結論來。




證明#1:假如上帝確實賜給亞當律法,其內容與十誡相同;應許他有永生(這永生是與基督在恩典之約中為選民所贏得的生命是一樣的);確定分別善惡樹是檢驗亞當是否順服的工具,而生命樹對亞當而言則是生命的標誌;而且亞當既接受了應許,也接受了條件,從而對上帝負有律法的責任――那麼,上帝和亞當之間就確實有行為之約存在。既然這一切都是真實的,可以得出結論說,確實有這樣的行為之約存在。


我們首先來考察上帝這一方,以及祂的約言,然後我們再考察另一方及其約言。一方是上帝,在這一行為之約中,祂顯明自身如下:


(1)祂是最重要的、永恆的、至高的、主權的主,祂有權按祂自己的意思,向祂的受造物立法、吩咐、應許。祂是「唯一的設律法的」(雅4:12)。


(2)祂是聖潔的、公義的,祂所造的有理性的受造物,除聖潔之外任何東西都不能使祂喜悅,祂不會任憑不聖潔不受懲罰。


(3) 祂是無限的美善,並願意把祂的美善傳遞給人。祂在約中的參與包括律法的確證、福樂的應許和定罪的威脅,並制定標誌之樹和禁戒之樹。




2.行為之約和上帝的律法(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Law of God)


我們首先要證明的就是:上帝把律法賜給亞當,這律法的內容是與十誡完全一樣的。上帝賜下律法作為人的規則,既關乎人的心靈,也關乎人的行動。律法宣布希麼是善的,什麼是惡的。因為律法的權威來自上帝,人人都有責任順服。


人的理性,不管其本身是多麼完美,也不管它能否曉得律法的要求,都不是善惡的標準。事情的善惡絕不是由人所固有的認識能力來決定的。人所固有的認識能力並不能使人有順服的責任;它不過是認識和承認律法及其責任的工具罷了。上帝的律法及其神聖的權威就是善惡的標準,人人都有順服的責任。




問題:上帝設立的律法表達的是祂的屬性,還是祂的自由意志?


回答:律法是從祂的意志發出的,與祂的屬性相合。律法並不是隨隨便便地從上帝的意志發出的,仿佛上帝能夠吩咐與祂自己相悖的事情一樣:憎恨上帝和鄰舍;或者憤怒、嫉妒、仇恨、復仇以及其它類似的罪都是聖潔的――人若犯罪,上帝就把永生的應許賜給他。這些都是與上帝的屬性背離的,也是與祂的意志相悖的。同時,任憑有理性的人在無法的狀態下存在,對上帝而言也是矛盾的。


上帝把律法賜予亞當,證實如下:


首先,「……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羅2:14-15)。即使在人墮落之後,仍有律法刻在他們的心中,從而使他們也有律法,儘管不完善,也很模糊。因此,亞當在純正的狀態中,更是有律法了。我們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原因就在於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是從上帝的知識發出的。在墮落之後,亞當對上帝的認識也比外邦人更優越、更清晰,因此,亞當對上帝的律法的認識也比外邦人更優越。認識上帝的律法,合乎上帝的律法,是人本性所應達到的至善之境。在墮落之後,誰對上帝的律法有最清楚的認識,並且最合乎上帝的律法,就比其他人更優越。既然亞噹噹時是完全的,因此他在對上帝的律法的認識和順服上也是優越的,因此,上帝確實把律法賜給了他。


第二,「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4)。使徒保羅在此總結說,律法是與所有的人都有關係的,這律法有內在的潛能,這律法能使所有完全的人稱義。然而,他宣告說,律法是軟弱的,律法不能使人稱義,原因就在於因著肉身,也就是罪,律法變成軟弱的了。人一觸犯律法,就無法脫離罪責,因為律法是真理。既然律法現在已經變得軟弱了,那就說明它在從前某個時候曾經是堅固的。然而,在人墮落之後就不再是這樣了。但在人墮落之前,當人還沒有犯罪的時候,律法確實是堅固的。


第三,上帝的性情和亞當的性情都要求亞當有法可依。從其性情而言,上帝是至高至尊的,祂配得尊榮和侍奉。受造物一出現在歷史舞台上,上帝就在受造物之上,而受造物則是在祂之下。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對人而言也是如此,這不僅僅是因為人是上帝所創造的,上帝又與人立約,也不僅僅是因為人犯了罪,更重要的是由於上帝的屬性,因為祂是耶和華。亞當既然是受造物,必然在各樣的事情上都倚靠他的創造者,否則他就成了上帝了。受造物的屬性就是倚靠性的。


亞當是倚靠上帝的,他的存有倚靠上帝,他的行動也是如此。亞當對上帝的倚靠,不僅是在他與其它動物共有的行動方面,在使他能夠有智慧地行動的推理之事上,他也倚靠上帝。既然從其屬性而言,上帝是至高無上的,是獨立自存的,配得敬拜、侍奉和敬畏(「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禰?敬畏禰本是合宜的」) (耶10:7),而人在其屬性、活動和理性方面,都是依賴性的,那麼在其完美的狀態中,人必定有法可依,由此他的屬性和活動可以得到規範,這就是律法。這律法深深地印在亞當的性情之中,他無須像不曉得自己本分的人那樣尋找,也不用擔心自己因軟弱的緣故,被自己的邪情私慾牽引,去作相反的事情。曉得律法,並按律法去行,這是本來就深深地印在亞當性情之中的。




異議#1:「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提前1:9)。


答案:可以從兩個角度看律法。從標準的角度來看,律法是人喜愛的準則,告訴人當盡的本分;從懲罰的角度來看,律法是使人懼怕的強制性工具。義人對律法的看法是:律法是人所喜愛的準則,告訴人當盡的本分。義人高高興興地承認我們都當順服上帝的律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約壹4:18)。然而,不義之人卻受制於律法那令人懼怕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要求對他們的惡行予以懲罰。義人喜愛德行,不願犯罪;惡人則因為懼怕懲罰而抑制自己不犯罪。




異議#2:既然亞當對上帝的愛是完全的,他作一切都是自發的、自願的、自然的,因此,不可能有什麼律法存在。


回答:(1)律法就是愛(太22:37-39)。既然亞當的愛是完全的,他必定有全備的律法。


(2)律法就是自由。「……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亞當享有神聖的自由,因此他就處於使人自由的律法的管轄之下。


(3)合乎自然做事與合乎律法做事是沒有矛盾之處的。外邦人也是從其性情出發,作那些律法之中所規定的事。


(4)違背愛不就是罪和不義嗎?可見,律法是完備的愛中所固有的。


(5)在完備的愛中,亞當仍然受到死亡的警告;對過犯有懲罰的警告,就必定有律法存在。因此,亞當是有律法的。




所以,現在的問題就是,到底亞當擁有什麼樣的律法呢?我的回答是:除了禁止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之外,就內容而言,亞當還有十誡之律。


首先,無疑亞當所擁有的是最全備的律法。最全備的律法就是愛的律法,這就是十誡(參考太22:37-39)。因此,亞當所擁有的律法就是十誡之律法。


第二,所有的人都同意:那在外邦人天性中就固有的律法,就是曾經印在亞當的性情中的律法的殘餘,這律法與十誡是完全一樣的。因此,亞當的律法就是十誡之律法。


第三,這在《羅馬書》8章3節中得到了證實,我們已經引用了這節經文。保羅在這節經文中談及律法,但並沒有進一步地展開。無疑,保羅在此處所提及的「律法」就是十誡。這一律法是亞當曾經擁有過的,那時律法的力量是全備的,但在人墮落之後就軟弱了,我們對此已經有所說明。所以,亞當所擁有的就是十誡之律法。


第四,聖潔只有一種,因為聖潔屬於上帝的形像,其本性就是單一的。所以,律法就其本性而言也是單一的,人對聖潔的完全順服就是聖潔。因此,就其內容而言,亞當在其完全的狀態中所擁有的就是十誡之律法。


除了自然律之外,上帝還賜給亞當一個誡命,在上帝的主權之中,這一誡命可以給,也可以不給。這一誡命就是不要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我們已經在前面提到了這一誡命。這很容易導致以下的問題:為什麼上帝把這一誡命賜給亞當呢?假如上帝沒有給亞當吩咐這樣的誡命的話,亞當就不會犯罪了。我的回應如下:


(1)即使上帝不把這一誡命賜給亞當,也不能說亞當就會絕對不犯罪。那時亞當是聖潔的,但他也是可變的,因此他也能夠在處境不同的時候犯罪。


(2)上帝行事並不是都要給人說明的。假如有人真的希望對這一誡命反覆思想,很顯然,就會對這一誡命更加清楚。這一誡命所宣告的是:惟獨上帝是主,惟獨祂有權力按祂自己所喜悅的來吩咐亞當,而且要求亞當無條件地順服,無需追問為什麼。


(3)另外所包含的是:人應當惟獨尋求上帝的旨意;任何事情是否是可喜悅的,都要惟獨根據其與上帝的關係來界定。


(4)這一誡命包含了人生的幸福之所在,人生的幸福就是惟獨以上帝為樂,這種幸福是在上帝之外的任何東西中都無法找到的。因此,亞當並不需要那些似乎是極其令人喜悅的東西,沒有這樣的東西,他仍然能夠以上帝為樂。


(5)同時,這一誡命也表明,亞當滿足於上帝那時按祂自己的美意所賜的完美程度。上帝為什麼賜下這樣的誡命呢?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只能是:「這是上帝主權的美意。」因此,我們已經注意到亞當確實是有律法的。




3.行為之約和永生的應許(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Promise of Eternal Life)


第二件要證明的事情就是:亞當曾經有永福的應許。


首先,這在現在的外邦人身上得到了證實。上帝在人的心中都刻下祂存在的印記,並且也使人曉得祂所希望的行事為人的方式,同樣,上帝還使外邦人曉得,行善就會得到好的報應,而作惡最終則會受到懲罰。跨海旅行的人所記的日記證實了這一點。他們來到外邦人的土地,那裡從來就沒有基督徒,這些外邦人用手勢指上指下,指出行善的人會上天堂,而作惡的人則下地獄。使徒保羅證實外邦人的良心或者是責備他們,或者是為自己辯解(羅2:15)。既然連外邦人都曉得這樣的事實,他們的行為要按刻在他們心中的律法衡量,按其善惡,或得獎賞,或受懲罰,這對亞當而言就更真實了。他對律法和獎賞的應許具有完備的知識。


其次,我們在前面已經說明,上帝所賜給亞當的律法就是十誡之律法。十誡之律法附有永生的應許,這在《馬太福音》19章中可以看出。一個年輕人問:「我該作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6-17)。這在以下的經文中也得到了證實:「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利18:5);「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羅7:10);「……守著這些便有大賞」(詩19:11)。因此,亞當是有永生的應許的。


第三,這也得到了以下事實的證實。這一事實就是:基督自己順服律法,擔當來自律法的懲罰,在性情和行為上都有著完美的聖潔,從而滿足了律法的要求,為選民贏得了永生。這在《羅馬書》8章4節中很顯明,使徒保羅在此宣告說,因著基督的補贖,「……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選民)」身上。這在《加拉太書》4章4至5節中也有說明:「上帝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請注意,此處所指的律法與亞噹噹初所擁有的律法是一樣的。「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上帝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也必和祂一起得榮耀」(羅8:17)。因此,永遠的榮耀必定是隨著對律法的順服而來的。所以,亞當所擁有的是同樣的律法,他也擁有永福的應許。


第四,藉著信心接受基督時所承受的生命,也曾應許給完全順服律法的人。既然永生是賜給那些在基督里有信心的選民的,同樣也賜給了那些完全地遵行律法的人。使徒證實這同一永生的應許適用於兩種情況。「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惟有出於信心的義如此說:你不要心裡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祂從死里復活,就必得救」(羅10:5-6,9)。「……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1-12)。此處的應許是一樣的,就是生命的應許,永生的應許。在《馬太福音》19章16至17節說的也是如此,我們已經在上面解釋了。關於信心,在《約翰福音》3章36節說,「信子的人有永生」。使徒說明,要達到目標有兩條道路,一是律法之路,一是信心之路。因此,我們可以說,擁有律法的亞當,也是擁有永生的應許的,而這永生的應許現在是藉著信心而得到的。


第五,這也由以下的警告得到了證實:「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7)。此處所威脅的死亡是沒有其它任何限制的。有人堅持說,此處所說的死是指暫時性的死,他們必須證實確實這是必然的。但持這種主張的人無法證明他們的觀點,因為找不到此類的證據。而且,眾所周知:


(1)死既指永刑,也指暫時的死。「在這等人,就作了死的香氣叫他死」(林後2:16);「有至於死的罪」(約壹5:16);「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沒有權柄」(啟20:6);


(2)此處所警告的死是對罪的懲罰。然而,對罪的懲罰不僅包括暫時性的死,也包括永死,這是與永生相對的。「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里,乃是永生」(羅6:23);「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6);


(3)使徒清楚地說明,因為吃禁果,定罪就臨到所有的人身上。「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羅5:16,18)。任何人都不會否定,這一罪性就是吃禁果之罪。然而,吃了之後,接下來就是被定罪,因此「死」這個詞所威脅的就是定罪。讓我們反過來看。假如是在犯罪的時候,亞當受到永刑的威脅。那麼,相反,人順服的時候,就會有永生的應許。假如人不犯罪的話,在死的威脅中本來是有永生的應許的。這種推理是更可信的,因為誰能竟敢認為慈愛的上帝對不順服有處以永刑的威脅,而同時對順服則沒有永福的應許呢?誰敢認為祂的審判不可思議地大於祂的慈愛呢?




4.行為之約與生命樹(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Tree of Life)


第六,這也得到了生命樹的證實。這兩種樹是彼此相對的。既然一個象徵永死,為什麼另一個不是象徵永生呢?樹的名字本身也表明這一點,因為這樹清楚地被稱為生命樹。生命樹是一個標誌,是生命的標記和印證,除此之外,我們還能推出什麼來呢?此處絲毫沒有說僅限於肉體的生命,因此我們也不要這樣做。再者,假如亞當失去肉體的生命,他所擁有的屬靈的生命也會立即喪失。因此,我們必須理解,「生命」這個詞本身既包括肉體的生命,也包括那時亞當所擁有的屬靈生命,而永生也是包含在「生命」這個詞中的,儘管並沒有「永」字加在前面。「你若要進入永生……」(太19:17)[1];「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太7:14)。在其它許多經文中也是這樣表述的。因此,亞當喪失這種生命之後,主就不再讓他享用這永生的印記。主讓天使把亞當趕出了伊甸園,「現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就永遠活著」(創3:22)。


當亞當犯罪,吃那棵他沒有權利吃的樹上的果子的時候,上帝就不讓他吃另外的樹上的果子了。假如他仍然能吃生命樹上的果子,並且確實吃了,他能永遠活著嗎?不可能,因為生命樹本身並沒有那種能力,可以恢復亞當所喪失的屬靈的生命以及與上帝的交通。亞噹噹然是曉得這一點的。沒有屬靈的生命,僅僅肉體的生命對他還有什麼益處呢?生命樹本身也沒有能力,可以廢除上帝的威脅,「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即使他能夠保存肉體的生命,亞當很清楚,他也不會這樣做的。那麼,為什麼上帝還說:「就永遠活著」呢?我的回答是:此處是責備的語氣,這在同一節經文中很明顯,「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創3:22)。仿佛上帝是在說:「注意那人,他認為吃了禁果就能成為我們之中的一員,他現在真像我們了!」上帝仿佛是在說:「他被自己的目標所蒙蔽,不僅沒有變得與我們類似,反倒更不像我們了。」「就永遠活著」,語氣也是如此,「他不過是被自己的目標和意見所蒙蔽,竟然認為通過吃這棵樹上的果子就可以永遠活著。」因此,「就永遠活著」是指亞當所想像的,仿佛在他犯罪之後,這樹仍然還是生命的標誌一樣。上帝並不希望讓他繼續濫用這一標誌,因為亞當已經喪失了生命本身,也就是喪失了永生。上帝的旨意就是:亞當既然失喪了,就當從此之後轉離已經被違背的行為之約,把他一切的希望都寄托在女人的後裔身上,這是在亞當墮落之後不久,上帝向他所賜下的應許。




5.亞當對行為之約的條件和應許的接受(Adam’s Acceptance of the Condition and Promises of the Covenant of Works )


我們已經考察了立約一方的活動:上帝把律法賜給亞當,並應許他有永生。這永生是與基督為選民所贏得的,並且藉著信心所賜給他們的永生是一樣的。我們已經注意到,上帝把分別善惡樹作為禁令的標記,而生命樹所象徵的則是生命。因此,就聖約的一方而言,一切所需要的條件都已經顯明了。現在我們必須來考察另一方及其約言,這是立約的前提條件。


立約的另一方就是在亞當里的人類,亞當有上帝的形像為裝飾,這形像包括對上帝的毫無瑕疵的認識,以及公義和聖潔。因此,他肯定曉得聖約的條件和應許,並且能夠滿足有關的條件。既然對此聖經上並沒有記載,問題在於「他在這一聖約中是默然同意的嗎?」我的回答是:儘管這在聖經中並沒有明確的表述,但仍然可以清楚地推導出來。


很顯然,亞當接受了聖約的條件和應許。首先,在聖經中,雖然聖約的應許與整個的聖約有關,但在聖約的應許中經常是僅僅提及聖約的一方當事者。比如《創世記》3章15節說,「女人的後裔(基督)要傷你(蛇)的頭」。眾所周知,此處所確立的是恩典之約,然而並沒有一個詞提及亞當和夏娃對這一聖約的接受。既然與立約一方有關的所有條件都提到了,這必然隱含著另一方的默認。


第二,亞當那時是完美的,既然上帝有權立法,而且亞當既然有完全的順服,就不會拒絕上帝的吩咐,他所能做的就是接受其中的條件和應許。作為一個有理性的受造物,既然完全曉得與上帝的交通,除了渴慕更加蒙福,與上帝有更美好的交通之外,還會作其他低等的事嗎?他不會有任何不同的行動的――除非是因為喪失了智慧,只愛自己得益處,失去人性。因此,當這樣的事情應許給他的時候,亞當不會不歡喜快樂,滿心接受。這些事情,正如我們此前所觀察的那樣,確實是應許給他的。立約的條件也是如此,因為這不僅是唯一的通向永生的道路,也是他目前的幸福之所在。這包括盡心盡意愛至慈的上帝,順服在祂的主權之下,惟獨祂是配得順服的。這就是亞噹噹時所擁有的,也是他的愛慕和喜樂。鑑於以上的原因,亞當禁不住接受應許,也禁不住接受條件,因為應許和條件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只不過是程度而已。


第三,這在所有人的行為上都很顯然。人的天性教導我們說出以下的話:「我贊同律法是聖潔的、公義的,是美善的。我對此表示認可;我認為我確實對律法有順服的責任,我對這責任予以默認,並認為這確實是我當盡的本分。我願意約束自己,遵行律法,接受這順服就進天堂的應許。」因此,即使在墮落之後,自然人仍然默認這應許和條件,而人在其完美的狀態中,更是會接受這應許和條件了。


第四,亞當和夏娃約束自己,不吃禁果,這一事實也表明他們接受了聖約的應許和條件,是主禁止他們這樣做的。順服禁令,拒絕違反,就是接受了應許和條件。此處的境況是如此,從《創世記》3章所描述的歷史很容易看出。所以,亞當和夏娃接受另外聖約的應許和條件,因此,可以推論說,在上帝和人之間確實有一個約存在。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這是我們一直在尋求的,現在已經找到了。假如有一個附有條件的律法存在,有與條件成全有關的應許,有禁止性的標記作為信記,亦即:既接受條件,也接受應許,那麼就有約存在。此處這些方面都具備了,因此,上帝和亞當之間是有約存在的。我們在這裡既沒有提到伊甸園,也沒有提及安息日,因為我們並不承認二者是標記,分別善惡樹也不是標記。




6.關於行為之約有效性的附加證明(Additional Proof to Verify the Validity of the Covenant of Works)


證明#2:我們已經確立了前面的證明,接下來的證明更清楚。我們的證明以《何西阿書》6章7節為根據:「他們卻如亞當背約,在境內向我行事詭詐」。此處提及約的存在,這約是上帝與亞當之約,而且提及亞當的背約。此處有兩大難點需要消除:「亞當」 (Adam)一詞在這裡是否應當翻譯為「人」[2],此處所指的並不是亞當,而是其他人;二是Berith一詞是否應當翻譯為「律法」 ,因為此處完全沒有提及約。


對於第一個難點,我的回答如下:因為「亞當」 (Adam)一詞可以譯成「人」,而且聖經中確實經常是這樣翻譯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此處一定也要這樣翻譯。如果有人這樣堅持,他就必須加以證明,但他卻證明不了。我們認為在這一節經文中「亞當」一詞就是第一個人的稱呼。我們的理由如下:


(1)假如把這個詞翻譯為「人」,就喪失了這節經文所強調的重點,因為此處所加的「如亞當」幾個詞是為了強調以色列人的罪行,絕不是縮小。假如只是說他們就如其它加入聖約的人一樣背約,就沒有什麼強調的力量了。他們要背約,就必定是首先在聖約之中;這就是說,他們的背約就如他們的同伴所做的那樣。這就沒有什麼意思了,因此此處的亞當所指的就是第一個人。


(2)在摩西五經第一卷《創世記》中,在《申命記》32章8節和《歷代志上》1章1節中,聖經經常用亞當一詞來指第一個人的名字,特別是在《約伯記》31章33節中,我們也發現了這樣的合併。「我若像亞當(ke Adam)遮掩我的過犯……」。此處所指的是亞當對自己的罪行的遮掩,既然所指的是第一個人,此處就必須使用亞當的名字。在《何西阿書》6章7節中所指的罪也是亞當所犯的罪,也就是同樣性質的犯罪,為什麼不可以把這裡的ke Adam也翻譯成「亞當」呢?


(3)原文也沒有任何理由攔阻我們使用亞當這一名字。名字之後不宜加強調符(Emphaticum)。假如這個字是「人」的意思,一般都是與強調符連接。然而,此處並沒有用強調符,假如有的話翻譯為其他人就最合適了,但此處所用的「亞當」一詞有極大的強調語氣。


(4)爭議的問題確實與亞當有關。他確實參與了一個約,我們已經在上面注意到了。亞當違背了約,因此我們必須堅持此處所指的是亞當,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讓我們不得不得出別的結論。


(5)這樣翻譯是非常合乎上下文的。上帝的意圖就是指出這種罪的本源和例子,從而說明猶大和以法蓮所犯的罪的嚴重性。這種罪不僅本身就是邪惡的,還有其邪惡的本源,這使得這種罪更加邪惡。這也使得大衛的罪更顯嚴重,正如在《詩篇》51篇中所記載的那樣。這種背約指罪源於亞噹噹初所犯的背約之罪,因此是極其可憎的。亞當在肉身和理性方面都蒙受了上帝極大的祝福,他卻隨隨便便、不假思索、不忠不信地違背聖約。他們在身體上得蒙上帝極大的祝福,並得蒙上帝的聖言和各樣蒙恩的工具,在靈性方面也得蒙上帝豐富的祝福,卻效法亞當,背信棄義,違背上帝的聖約。因此,「如亞當」幾個詞使得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在亞當的初次背約上,此處之所以提及亞當的背約,就是為了強調猶大和以色列的犯罪。


第二個難點,也就是認為Berith一詞可以翻譯為「律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我們不能從可能的意思合乎邏輯地得出一個詞真正的意思。另外,我也不認為Berith一詞的意思是指「律法」。迄今為止,我還沒有遇到過這樣的例證,儘管我承認Berith一詞被稱為約,並且把律法視為是約的標準。然而,據我所知,這個詞絕沒有「律法」的意思。因此,這就證實了此處所說的是約,是一個被違背的約,正如當初亞當所違背的約一樣。所以,在上帝和亞當之間確實是有一個約存在。




7.關於默想行為之約的勸勉(Exhortation to Reflect upon the Covenant of Works)


當經常默想行為之約,目的在於使你明白上帝曾經把人類置於何等蒙福的處境之中,而你自己本來的處境也是這樣的。這一行為之約的條件是何等地完全、適宜,甚至令人羨慕啊!其中的應許是何等榮耀啊!與至尊至榮、無限慈愛的上帝有約是何等地榮耀啊!行為之約的重要性是無限的。接下來就要默想背約之事,這事從性質上而論,實無任何需要,人卻不假思索,任意妄為。這是多麼可憎的事啊!再從這一視角出發。默想上帝的公義,祂懲罰並棄絕這樣的背約者,你當贊同。默想行為之約的榮耀,努力注重你自己的本罪和原罪。亞當和夏娃竟然違背這樣美麗的聖約,而一個還沒有歸正,仍然沒有進入恩典之約的人,仍然處於行為之約中。因此,只要他犯罪,他就是在不斷地違背聖約,當受聖約的咒詛,而且這種咒詛不斷加深。所以,把你的眼光從行為之約轉開。這一行為之約已經被違背了,靠它再也不能得救了。這種勸勉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即使上帝的兒女也常常傾向於盯住自己的工作不放,情緒隨自己的工作狀況而起伏不定。沒有歸正的人總是渴慕表演什麼東西,認為只要禱告、改正,就凡事順利;然而,他們這樣行不過是欺騙自己而已。請你特別珍惜恩典之約。請你轉向這一聖約的中保,這一聖約比前約更美。進入這一聖約,留心考察,要曉得第一個人已經死了。




改革宗神學論行為之約(二):行為之約的違背




亞當犯了罪,從而違背了行為之約,這一事實並不需要別的證明,人類的罪況和聖經處處都在見證這一事實。




1.亞當墮落的時間(The Time of Adam’s Fall)


然而,問題在於:亞當是何時墮落的呢?人受造如此偉大,與他的上帝有著這樣的蒙福之約,但是,人處在這種聖潔蒙福的狀態中,很有可能並沒有持續多長的時間。這種狀態到底持續了多長時間,聖經上並沒有記錄,因此我們不曉得。但是,他並沒有在他受造的那一天就墮落了,這是很顯明的,理由如下:


首先,第六天之後就是第七天,方式和以前的日子一樣,是連在一起的。並沒有提到有什麼中斷之事,也沒有提及邪靈或人的墮落。現在聖經中的章節劃分是人後來加上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記憶和教導,並不是來自聖經的原作者。即使這些章節劃分也沒有表明此事的出現。


其次,從聖經的記錄來看,墮落是在第七天之後發生的。《創世記》第1章和第2章所描述的就是第一個七天以及在這些天中所發生的事情,是按時間的順序記錄的,而墮落則是記錄在此後的第3章之中。


第三,在第六天結束的時候,一切還都甚好。「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創1:31)。


第四,當上帝看到人的犯罪時,「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創6:6)。然而,在第七天的時候,主便安息舒暢;這就是說,祂停止創造新的受造物。祂高興地看著自己所造的一切,為自己手中的工作而歡喜,從人類的角度而言,祂為此而感到歡喜。「因為六日之內上帝造天地,第七日便安息舒暢」(出31:17)。


第五,那時,人剛剛睜開眼睛看世界,假如馬上就墮落了,就沒有時間享受上帝的同在,也沒有時間在祂那種聖潔、榮耀的狀態中高興歡喜,並為此而讚美上帝,這是令人不可思議的。假如那樣的話,他就沒有時間用自己的親身經歷來熟悉他那蒙福的狀態,更不能在墮落之後對此加以回想。由此可以推論說,上帝撥出一些時間讓他經歷美好的事,人是在第七天之後才墮落的。




2.撒但在人墮落中所扮演的角色(Satan’s Role in the Fall)


在許多的天使犯罪,成為邪靈之後,魔鬼就密謀策劃,要使亞當和夏娃墮落,使他們不再榮耀上帝。上帝已經棄絕了所有的邪靈,把他們永遠排除在恩典之外,魔鬼因此對上帝有著刻骨的仇恨。


魔鬼首先趁著夏娃單獨在的時候向她發起攻擊,可能那時夏娃正站在分別善惡樹附近。魔鬼就在那裡蒙蔽了夏娃。夏娃雖然被欺騙了,但她還不曉得,自己不知不覺也欺騙了她丈夫亞當。亞當並不是因為愛妻子而上當受騙,而是因為夏娃的欺騙而被蒙蔽,那時他們二人的眼睛就都明亮了(創3:7)。因此,魔鬼是人墮落的誘因,所以牠被稱為「從起初是殺人的」,是「說謊的」(約8:44)。


為了誘惑人犯罪,魔鬼利用了一條蛇,認為蛇是牠合用的工具。牠藉著那蛇向夏娃說話。當牠說話的時候,並不是看不見的,牠也不是模仿一個聲音說話。牠也沒有與夏娃的靈魂親自對話,而是藉著那蛇說話,牠已經附在了那蛇的身上。絕不能把這件事視為是一個象徵,或者比喻,也不要視為是幻象。魔鬼也不是以類似蛇的幻影的形式出現,這是實實在在的歷史--是一個確實發生過的歷史事件。魔鬼和那蛇都在這個事件中發揮了他們各自的作用。那蛇也是真正意義上的蛇,是一個真正的動物。這是很明顯的:


(1)從歷史本身來看。「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對女人說……」(創3:1);


(2)在《創世記》第3章14節,上帝對那蛇說了以下的話:「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蛇本身是一個無理性的受造物,它是不能發出人所能理解的有智慧的話語的。因此,必定是一個有理性的受造物在藉著蛇說話,而這個有理性的受造物則是邪惡的,是有罪的。所以,它不可能是別的,只能是魔鬼,因此在聖經中,牠經常被稱為「蛇」、「龍」,「那蛇」。「那龍……就是那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啟20:2)。「就象蛇用詭詐誘惑了夏娃一樣」(林後11:3)。基督所傷的頭就是魔鬼的頭,「特要借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2:14)。


摩西在記錄世界起初的事件時,是非常簡略的,所以魔鬼欺騙的方法並沒有記錄下來。因此,這個方面的所有猜測都不過是無益的思辨而已。有的人說,魔鬼和夏娃說話只有一次;有的人說,是在不同的場合與夏娃說話;有的人說,魔鬼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對待夏娃的;有的人說魔鬼是以上帝的使者的身份來到夏娃面前的,牠向夏娃宣告禁止的事件已經結束了,他們現在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了;有的人說,魔鬼是以朋友和老師的身份出現的,牠為夏娃出謀劃策,說明吃那樹上的果子能得到什麼好處;也有人說,魔鬼是以上帝的仇敵的形像出現的,牠想奪去使夏娃幸福的事情,使夏娃和牠一樣。這些都不過是人的推測罷了。魔鬼也有可能杜撰了其它的託辭和理由。在這些方面和類似的事情上,我寧願保持沉默,免得用只是表面上看來合理的東西來誤導你們。凡是最智慧最偉大的導師還沒有向我們揭示的事情,我們就不要夢寐不忘,非要知道不可。要想避免諸多的試探,這是一種非常安全的做法。


我相信,夏娃對動物還是非常熟悉的,她對那條既沒有理性,也不會說話的蛇也是如此。雖然她對天使的墮落一無所知,但她從推論應當曉得:蛇說話是一件非同尋常的事情。我也相信,上帝容許夏娃追求更高層次的知識,尋求與上帝更好的交通,這在行為之約中已經應許給她了。上帝也允許她追求增加對自然界的知識,她可以通過親身的經歷來得到這種知識,正如天使藉著教會而曉得上帝百般的智慧一樣(弗3:10)。


我也相信,她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並不是出於無知的緣故,她非常清楚既不可吃,也不可摸。夏娃想增加自己的聰明,就受到魔鬼的誘惑,吃了那樹上的果子。她並不是被迫吃的,而是出於她自己的意志自由而行的。夏娃並沒有馬上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而是在她欺騙了亞當之後才明白的。再者,亞當既不是首先被蒙蔽的,也不是被蛇蒙蔽的,而是被夏娃欺騙的,正如在《提摩太前書》2章14節中使徒保羅所說的那樣,他是被已經上當的夏娃蒙蔽的,因此亞當被蒙蔽是發生在夏娃之後。我相信假如亞當站立得穩,夏娃就會自己承擔當受的懲罰。然而,既然亞當也犯罪了,整個的人性,整個的人類,就都有了罪,正如保羅所說的那樣:「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5:12)。他並不是單單指夏娃的罪,而是指整個人類的罪,全人類都包括在亞當和夏娃的犯罪之中了,而亞當和夏娃已經藉著婚姻成為一體。另外,保羅還特別指出亞當的罪,因為亞當是第一個人,是首先的,也是夏娃和全人類獨一的本源。


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並不是一個微不足道的罪,雖然吃這樹上的果子本身是件小事。準確地說,這是一個極大的罪行,破壞了整個的律法。愛、順服和聖約都被破壞了,所導致的結果就是他自身及其所有後裔的沉淪。這一罪行因為以下的事實更顯嚴重:


(1)這罪是得罪上帝的,他們曉得祂的威嚴和榮耀,在祂諸般的慈愛中,祂已經把他們與自己聯繫起來;


(2)這一罪行是一聖潔之人所犯的,他有必需的能力,能夠不犯這罪,並抵擋各樣的試探;


(3)上帝禁止他吃這一棵樹上的果子,本來是件微不足道的要求,是很容易就能做到的,因為在那美麗的伊甸園中,他們擁有各樣的東西,豐豐富富;


(4)他自己及其後裔的永生和定罪就以此事為轉移。因此,在《羅馬書》第5章中把亞當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之事稱為「罪」(12節),「罪過」(14節),「過犯」(15節),「悖逆」(19節)。




3.人起初所犯的罪就是不信(Unbelief Identified as Man’s Initial Sin)


假如我們徹底地思考這一罪行及其犯罪經過,就會發現,很顯然,這是各樣罪的並發。違反一條誡命的人就違反了所有的誡命,每個罪都是對賜律者的背叛,所觸犯的都是上帝的律法,但原因不僅如此,還在於許多具體的罪都複合在這個罪里。假如有人問:「第一個罪是什麼呢?」我的回答是,一個具體的罪或許並不是在時間次序上首先出現的,而是在重要性上是第一位的。同時,在外部的行為出現之前,各種罪就已經混合在一起發生了。因此,不要在外在的行為上,也不要在情緒、感情、趨向上,也不要在意志方面尋找人起初所犯的罪。在人完美的性情中,意志和感情是順服理性的,它們的運作不會先於理性,而是在人的理性思考之後。


起初的罪必須在理性中找尋。正是因為欺騙性的推理,才使人得出這樣的結論:他們不會死,那樹本身有使他們得智慧的能力,他們可以渴慕這樣的智慧,不會有任何罪咎。這棵樹有知識之名,而知識正是他們所渴慕的。而且,這棵樹還有善惡之名,雖然「惡」這個詞到底包含什麼,對他們來說,仍然是隱藏的。那蛇使用這一名稱,仿佛在這些詞中隱藏著了不起的事。人的理性開始集中思想如何變得有智慧,開始集中在那棵樹上,因為那樹上的果子能夠把這種智慧傳遞給他們。這時候,那種對不可吃的禁令以及死亡的威脅的強烈的活生生的意識開始變得淡薄起來。人的判斷力提醒人,吃這棵樹上的果子是可取的,這又在人的心中激發起以此獲得智慧的傾向。而且,除此以外,還有以下的事實為證,「……女人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悅人的眼目」(創3:6)。


人的理性被蒙蔽並不是因為那樹及其果子的性質,而是由於那蛇對女人所說的話,以及女人對亞當所說的話。因此,眼前的事項――亦即:不會死的,吃這棵樹上的果子,就會獲得智慧――得到了信心的證實,一個人把別人的話視為真理就是這樣行的。所以,最早的罪就是對那蛇的信心,相信他們不會死,而是獲得智慧。這一行動表明了他們對上帝的不信,上帝用死亡的威脅禁止他們吃那樹上的果子。因此,夏娃因著不信而悖逆,摘下那樹上的果子,吃了。夏娃在這樣做的時候,她所相信的是那蛇,從而受到了蒙蔽,上當受騙,在《提摩太前書》2章14節和《哥林多後書》11章3節所指出的就是這種罪。所以,最早的罪並不是驕傲,也就是與上帝同等,也不是叛逆,不順服,或不正當的貪慾,而是不信。




4.亞當墮落並不是因為他天性中的不完美(Adam’s Fall not due to Imperfection in His Nature)


問題:一個完美的人,完全沒有罪的毒素的人,怎能墮落到罪里呢?


回答:請你首先告訴我,天使的完美程度更高,他怎麼可能墮落呢?假如你的回答是,你曉得他們犯罪了,但並不曉得他們是怎麼犯罪的,那麼,你已經回答了你自己提出的關於亞當的問題。亞當犯罪的事實是確定無疑的。他心中絲毫沒有生來就有的犯罪傾向,這也是確定無疑的。因為:1〕假如這不是真的,那麼上帝就成了罪的作者;2〕這種生來就有的犯罪傾向與受造時的完美和上帝的形像是不一致的;3〕這種傾向是與十誡相牴觸的。


其次,上帝所創造的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並且上帝賜給他理性和意志的自由,從而使他能夠管理自己的行動,不為外界的誘惑和欺騙所動。而人卻任憑自己上當受騙,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探討的那樣。既然我們現在已經受罪的影響,與其關心我們是如何陷在罪中的,還不如讓我們更多地關心如何從罪中得釋放吧。


上帝從永世就預知人的墮落,並在祂的預定中容許此事的發生,這一事實不僅得到了祂的全知性以及預定論的證實(第五章),也得到了以下事實的證實:上帝從永世就為人預定了一位救贖主,把人從罪中救拔出來――祂就是彼得稱為羔羊的主耶穌基督,「基督在創世以前是預先被上帝知道的」(彼前1:20)。




問題:亞當犯罪的時候是不是獨立於上帝之外的,墮落是不是在上帝的護理之外發生的?


回答:我的回答是強調性的――「不是」。我們在十一章中已經詳細地探討了這一問題。在那一章中,我們已經證明,任何受造物都不會獨立於上帝之外,不管是存在方面,還是在行動方面。我們也證實了上帝護理性的合作掌管萬人,促使人在各自特定的領域中活動,並從中維繫他。因此,在自然運動方面,是上帝為人的理性、意志和活動提供能量,其方式是與人的本性相合的,使他按自己意志的自由而行動。人的意志雖在上帝護理性合作的維繫、控制和掌管之下,但本身仍然是人的行為的發動者和原因。在犯罪的時候,人不致力於遵行上帝為他所制定的律法,濫用了上帝的護理之工。在亞當身上就是如此。上帝已經賜給他足夠的力量,能夠抵擋各樣的試探,但上帝並沒有攔阻他,使他不犯罪。上帝是能夠這樣做的,但上帝並沒有義務非要這樣行不可。上帝並沒有從亞當身上收回祂所賜給的力量,而是容許人運用他自己意志的自由從事各樣的活動。因此,當責備的是人,而不是上帝。假如有人想用他那微不足道、黑暗重重的理性來參透這事,並把上帝召到他自己的理性和審判庭上,宣告上帝有罪,而人則是無辜的(這樣的人竭力想做的就是這樣),把人的犯罪歸因於人生來就有犯罪的傾向,宣告人是獨立於上帝之外的,這樣的人如此膽大妄為,他所受到的報應必是落入極大的黑暗之中,成為對上帝有種種蠢念和罪惡思想的犧牲品。因此,我希望你在我們所說的這些方面保持沉默,要曉得上帝的意念不同於我們的意念,上帝的道路不同於我們的道路。上帝的道路是聖潔的,不管我們是否理解。




5.行為之約及其在人墮落之後的約束力(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its Obligations After the Fall)


因著犯罪,人違背了那榮耀的聖約,喪失了聖約的應許。因此,現在要律法使他稱義,從而得到永生的權利,已經不可能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羅8:3)。


然而,這一行為之約仍然是完全有效的,對全人類都有約束力(這就是說,那些還沒有轉入恩典之約的人),所有的人都有責任順服,這一行為之約也使人受到當受的懲罰,因為應許的成全仍然是以順服為條件的。「這樣行,你就會活著。」雖然人因為沒有滿足條件,無法得到此約的應許,但應許仍然是這一行為之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首先,這在以下的事實上是很明顯的:即使沒有任何約,上帝因其本性也有權力使人順服祂,而受造物順服上帝也是天經地義,再自然不過的了。當然,上帝造人的時候,就是在約的關係中創造的,上帝把對這一行為之約的認識和認可刻在人的本性之中,因此,從一開始存在,人就無時不處於這一聖約之中。所以,對於這一聖約而言,人類的本性仍然處於原本的責任之下。


其次,在人身上,在第一次過犯之後,行為之約仍然是有效的。君王和政府的交替並不意味著他人對約的違背就一筆勾銷了,而是仍要交代多少次違背了現行的約法。一個犯了姦淫的婦女,仍然與其丈夫有約,並不是對婚約就沒有任何的責任了。在她第一次犯罪之後,她多少次與人有染,就是多少次犯了姦淫,每次她都是違背了婚約。這清楚地證明,背約並不能使背約者從約的關係中解脫出來。所以,行為之約在亞當背約之後仍然有效。


第三,所有的人生來就曉得,而且聖經也教導說,律法、應許、威脅和約的接受仍然是有效的;因此,行為之約仍然有效。每個人都曉得有一位上帝存在,每個人都曉得有律法刻在他的心中。他認為這一律法是好的,並贊同有責任遵守。他承認,假如他遵守律法,就得到善報,假如他違背,就會受到懲罰,這在《羅馬書》2章14至15節和1章32節中得到了證實。既然這種有條件的律法是有效的,約也是有效的,而且會繼續有效。所以,罪人有責任繼續遵守這約,因為他欠了整個律法的債(加5:3)。「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羅7:1)。因此,每當人違反律法的時候,就是違背了約。


然而,當上帝容許人從這個約中退出,進入恩典之約的時候,他就不再處於這個行為之約的約束之下了。「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羅7:2)。對於信徒而言,律法不再是行為之約的條件,而是極其喜愛的生活準則。所以,當他犯罪的時候,他所違背的不再是行為之約,因為他不再處於行為之約的束縛之下。他犯罪所觸犯的是這一令人愛慕的生活準則,這準則是在恩典之約中賜給他的。這樣的罪並不是裡面的新人所行的,而是仍然殘留在他裡面的屬血氣的性情所行的。雖然這些罪本身也是當受懲罰的,但是中保已經把他們的罪擔在了自己的身上,並且完全償付了他們的罪債,所以,他們不應再受制於懲罰之下。


有人或許認為,既然在人類第一次犯罪時,應許已經被廢除了,懲罰已經發出,所以,行為之約就不再有效了。我們的回答如下:


(1)不管是應許,還是警告,都是約中本來就有的,而且仍然繼續保留在約中。所以,行為之約仍然是有效的,因為應許和威脅早已構成了約。


(2)不管是應許,還是警告,分別考察的時候,都沒有構成約的本質,約的本質是在於約中彼此依賴的關係,既然這種關係仍然存在,這約就繼續有效。


(3)就獎賞和懲罰而言,也是有不同的程度的。既然這已經承認了,約當然繼續有效。


(4)人仍然有責任以上帝為樂,把上帝視為自己的至善,在順服中尋求祂。假如你竟敢否認這一點,就是不希望自己被稱為基督徒。所以,在這些方面約束人的約仍然有效。




6.人由於違背聖約所受的痛苦(The Misery of Man due to his Breach of Covenant)


由於亞當和夏娃的背約,產生了無數的犯罪和痛苦之事。


首先,人立即喪失了上帝的形像,只有在重生的時候才開始改正(西3:10;弗4:24)。這些經文證實,這一形像已經失落了,亞當和夏娃當時所感受的羞恥感就顯明了這一點。


第二,有羞恥感出現。由於他們對自己赤身露體感到羞愧,就不敢赤身來到上帝的面前(創3:7,10)。他們對自身也感到羞愧,在對方面前也感到羞愧。此處所表明的並不是這些已經結婚的人有什麼邪情私慾,而是他們的良知使他們曉得自己的肢體是羞於見人的。所以,他們就試圖掩藏起來,而他們所發現的合適的材料不過是無花果樹的葉子而已。這些葉子並不像在我們荷蘭或西班牙的樹葉一樣小,而是很長的,可以從人的下巴達到膝蓋。這樣大小的葉子目前在西倫(Celon)仍有生長。他們竭盡所能,把無花果樹的葉子所編織的裙子穿在個人的身上,把自己圍起來。


第三,另外,還有驚恐的良知。天起了涼風,上帝向他們顯現,這涼風是在日出的時候吹起的,是為了降溫的緣故,特別是在世上許多炎熱的國家,常常如此。有可能上帝常常以這種特殊的方式向他們顯現,這是亞當從他個人的經歷早已知道的。也有可能某種超乎尋常的事情發生了,亞當因而曉得了上帝的蒞臨。無論如何,亞當和夏娃現在曉得他們犯了罪;所以,他們就害怕因罪而受到懲罰。上帝的臨在,以前給他們帶來極大的喜樂,而現在則使他們感到懼怕,所以他們就逃跑了,把自己藏在附近的樹叢中(創3:8)。


第四,在亞當身上表現出一種罪惡的自戀,他想方設法推託自己的責任,指責自己的妻子夏娃毫無愛心(創3:12)。約伯曾經談及這種感受。「我若像亞當遮掩我的過犯,將罪孽藏在懷中」(伯31:33)。夏娃也是推託責任,她說自己只不過是上當受騙而已,把責任推在那蛇的身上。


第五,接下來是:1)對蛇的審判,蛇被魔鬼使用。「你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創3:14);2)對撒但的審判,牠是試探的肇因,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創3:15)。這一審判已經由基督成就了(來2:14)。


第六,上帝向亞當和夏娃宣布了恩典之約,證實女人的後裔(不是男人的後裔),也就是基督,祂要來「除滅魔鬼的作為」(約壹3:8),祂是馬利亞「懷的胎」(路1:42),並「為女子所生」(加 4:4)。此後,主的旨意就是讓人永遠對罪保持警醒。因此,主向亞當宣布了對他的責罰,就是各樣的痛苦,這些痛苦會一直在他的身上;那些不悔改歸信的人,將受罰至死。


(1)女性所承受的特別痛苦就是:「我必多多加增你懷胎的苦楚,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


(2)上帝對男性所施加的特別懲罰是:「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你必終身勞苦。地必給你長出荊棘和蒺藜來,你也要吃田間的菜蔬。你必汗流滿面才得餬口」(創3:17-19)。


(3)男人和女人一同承受的刑罰就是死亡:「你本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創3:19)。




有人或許會想:此處並沒有一個字提及永罰;看來此處並沒有發出這樣的警告,人也不當受這樣的懲罰。我的回答是:首先,我們在上面已經證明,對於犯罪是有永罰的警告的。以後我們會證明所有的犯罪都當受永罰,死亡就是不悔改歸信的人當得的份。其次,此處之所以沒有提及永罰,原因就在於恩典之約的宣布(創3:15),是在向亞當夏娃宣布他們將受的苦楚之前(創3:16-19)。因此,亞當和夏娃已經從永罰之中得救了,加在他們身上的苦楚不過是上帝的責罰而已。




異議:並沒有證據顯明亞當和夏娃被基督拯救了。在《希伯來書》11章4節中所顯明的恰恰相反,亞伯是第一個信主的人,同時,在《馬太福音》23章35節中,也說亞伯是第一個義人。


回答:首先,在這些經文中確實提到了亞伯,但並不是作為第一個義人提到的,也不是作為第一個信徒提及的。所以,當聖經上這樣說的時候,並沒有把亞當和夏娃排除在外。聖經上說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這並不是說就把在他之前的所有信徒都排除在外了。其次,在這些經文裡,是把亞伯與不義的人對比的,因為經文中說他的獻祭比該隱所獻的更美,而且他是第一個殉道的人。第三,亞當相信應許之子,這是我們已經證明了的。


(1)從已經確立的恩典之約來看,亞當和夏娃必定是因基督而得救的。假如他們與恩典之約無份,這約就不會存在。假如亞當與恩典之約無份,到亞伯和賽特為止,就沒有一個人參與這約了,而賽特是在亞當被造130年之後出生的。難道上帝設立恩典之約,女人的後裔要傷蛇的頭,卻把亞當和夏娃排除在這約之外嗎?難道這約多年都不生效,沒有一個參與者嗎?難道上帝向亞當和夏娃宣布恩典之約,卻把他們排除在外嗎?


(2)在人與蛇彼此為敵這件事上,很顯然亞當與夏娃也在恩典之約內,因為與魔鬼為敵,就是與上帝和睦。


(3)夏娃在生了該隱之後,立即就把注意力集中在上帝的應許上,說:「耶和華使我得了一個男子」(創4:1)。


(4)另外,亞當敬虔、忠心地養育、教導子女,使亞伯因此也有信心,這更加顯明亞當和夏娃是與恩典之約有份的。




7.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Covenant of Grace)


主與亞當和夏娃立了恩典之約,並用各樣的試煉、今生的苦難和暫時的死亡來責罰他們,然後就用比無花果樹葉編織的裙子更好的衣服給他們穿上,那就是用皮子做成的衣服。在墮落之前,亞當並沒有殺死任何動物。上帝所賜給亞當的食物並不是肉食,而是各樣結種子的菜蔬,並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我無法告訴你這些皮子是從哪裡來的。我們在聖經中並沒有讀到它們是來自獻祭用的動物,而且知道這個也沒有什麼益處。是上帝為它們作的皮衣,給它們穿上蔽體保暖。然而,祂在做這些的時候,嚴厲地責備他們違背行為之約,並責備他們試圖通過背約而達到的目的,說:「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能知道善惡」(創3:22)。


鑑於行為之約以被違背,變得軟弱不堪,無法再靠這約得到永生,對信徒而言,恩典之約取代了這行為之約,上帝並不希望亞當懷念那行為之約,也不要追想此約的標記--生命樹,因為這一行為之約不再行之有效了。上帝希望他們轉離此約,把他們的一切盼望都寄托在所應許的女人的後裔身上,並從中得各樣的安慰。因此,「耶和華上帝便打發他出伊甸園去,耕種他所自出之土。於是把他趕出去了。又在伊甸園的東邊安設基路伯和四面轉動發火舌的劍,要把守生命樹的道路。……現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就永遠活著」(創3:23-24,22)。


正如我們已經說明的那樣,生命樹本身並沒有永遠保存人生命的果效。行為之約已被毀壞,靠此約不再能夠得到永生的應許。因此,生命樹也不再作為行為之約的標記而發揮作用了。為什麼前往生命樹的道路被攔阻,使亞當不得接近,吃那樹上的果子呢?很有可能,關於這一生命樹,魔鬼給夏娃造成了一個錯誤的影響,或者此後魔鬼使人相信只要能吃生命樹上的果子,他就不會死――魔鬼這樣做是使人轉離恩典之約,重新把人帶進行為之約,作為尋求永生的道路。也有可能是亞當自己有這樣的傾向,目標錯誤,觀點錯誤。上帝不想讓亞當這樣,所以不僅禁止他吃生命樹上的果子,還攔阻他,不讓他接近這棵樹。


因此,行為之約已經遭到破壞,上帝的子女要把目光轉離此約,這是與他們自身有益的。然而,人們對行為之約的懷念之情是何等地大啊!人們沉淪在犯罪之中,拒不信主,仿佛罪已經使所有的應許都歸於無效了,又好像在來就基督之前,必須在自己身上發現什麼。我們在暗中倚靠自己的工作,當事情進展順利的時候就倍感鼓舞。此中所表明的不信,都顯明我們對行為之約的留戀。所以,在恩典之約中,我們一定要使基督為一切安息與安慰的根基,從祂尋求聖潔,以此為我們得救的主因。





[1]在英文中是if thou wilt enter into life,在生命前沒有「永」字,在中文翻譯中為了忠實原文,翻譯為「永生」,下同。――譯者注


[2]在英文欽定本中,翻譯為「人」,在中文和合本中翻譯為「亞當」。-中譯者



http://www.chinareformation.com/4-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