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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二條誡命
改革宗神學論第二條誡命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47章, 王志勇譯
第二條誡命吩咐我們以正確的方式敬拜上帝。每個主人都想讓他的僕人按照自己的命令來侍奉自己。我們不要以為怎樣侍奉上帝是一件無關緊要的事情,也不要認為只要我們以自己認為合宜的方式侍奉上帝,就會得蒙祂的悅納。事實並非如此,上帝希望我們按照祂所喜悅並已經指示我們的方式來侍奉祂。確實,上帝既注重敬拜本身,也同樣注重敬拜的方式。上帝是個靈,祂希望我們用心靈和誠實來侍奉祂。因此,祂在第一條誡命的基礎上又賜給我們第二條誡命,命令我們必須以怎樣的方式來侍奉祂,以便我們在這個方面不要犯錯誤,在這條誡命中,我們必須留意:1)所禁止的和所命令的事情;2)附加的理由。
1.第二條誡命的內容(The Content of the Second Commandment)
首先,這條誡命本身是在上帝與人立約這樣一個背景中提出來的。這條誡命主要談及的是雕刻的偶像和各種像——以免人們為自己拜各種像找到藉口,這條誡命分別詳細闡述了這些偶像和各種像。因此,我們不可做下面這些東西的形像用於敬拜上帝:
(1)上天的百物。天堂是上帝、天使和已故聖徒的居所。在第二層天裡有太陽、月亮和星星,在更低的天上有雲彩、冰雹、雪和鳥類。
(2)地上的百物,即各種動物、人類、花草樹木。
(3)地底下和水中的百物,指的是各種爬行動物和昆蟲,以及各種魚類。經過這樣的描述,所有的東西(所有存在的東西)都包括在內了。所有的東西都存在於天上、地上、地底下或水中——其中存在的所有東西,我們都不可製造它們的形像。
有三種活動與這些東西有關:我們可能會1)製造它們的形像,2)敬拜它們,3)侍奉它們。
(1)我們可能會製造它們的形像。這指的是無論我們以任何方式做一個形像——無論是雕刻、雕塑、描畫,還是我們想出來的其他任何方法。這條誡命是第一塊法版上的命令,為宗教的目的做任何形像都是上帝所禁止的,但這並不包括第二塊法版上所提及的為民事的用途而做的形像——比如錢幣上的印記、家中的裝飾,以及為其他任何目的而做的形像(上帝對於這些形像也有規定)。主耶穌允許帝王的形像被鑄在錢幣上(太22:20-21)。
(2)我們可能會以虔誠、敬拜、崇敬的方式在這些形像面前頂禮膜拜,人這樣做有可能是想表達對這個形像的崇敬,也有可能是想要藉此來榮耀上帝。
(3)我們可能會侍奉這些形像。當我們裝飾它們,把它們放在祭壇上,敬拜他們,向它們獻上金銀或其他東西作為祭品,高舉它們在街道上遊行,把它們陳列出來使眾人能夠敬拜它們——以及用它們來做任何形式的宗教之舉時,我們都是在侍奉它們。
2.這條誡命所附加的鼓勵(The Incentives Conjoined to this Commandment)
第二,這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如下:
第一個理由是這條誡命的適宜性。「我是耶和華」,也就是說,我是一個看不見的高深莫測的靈,所以,用任何有形的東西來侍奉我,都是不合宜的。「我是你們的上帝」;也就是說,即使別的民族拜各種像,你們也不能效仿他們,因為你們已經與我立約,已經選擇我為你們的上帝,你們是我的子民。所以,你們必須按照我的典章來侍奉我。我不想要你們藉著各種像來侍奉我,所以你們不可這樣行。
第二個理由是上帝那令人敬畏的威嚴:「我是忌邪的上帝」。丈夫會密切關注妻子的行為,假如妻子行為不軌,他就會心懷嫉妒,難以抑制自己心中強烈的可怕的情感,嚴厲地管教她。對於上帝而言,也是如此。上帝密切關注人的行為,時刻查看人有沒有背離祂。假如人羞辱上帝,拜各種像,上帝忌邪的怒火就會被點燃,祂就會懲罰人類。
第三個理由是拜各種像的可怕後果。「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我不僅要懲罰犯罪的那個人本人,還要懲罰他的孩子們(這是對父母最嚴厲的懲罰),直到三四代。上帝曾經這樣對待第一個世界的人們,那些沒有犯本罪的孩子們,也和他們的父母一樣被洪水淹沒(創7:21)。以利的所有子孫都因他的罪而受到懲罰(撒上2:31)。因著耶羅波安的罪,他家中所有的人都被剪除(王上14:14)。
異議:「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結18:20)。
回答:(1)聖經自身不會自相矛盾。上帝明明白白地告訴我們,這是祂行事的方式;只要是祂不願意做的事情,祂就不會去做。在這裡,上帝應許說祂不會讓兒子擔當父親的罪。
(2)即使兒子會因父親的不義而受到刑罰,他也不會像自己真的犯了他父親所犯的罪那樣承擔責任。每個人的犯罪,都是個人性的,但是審判可能會臨到他的子孫們——不是永遠的審判,只是暫時的審判。
(3)子孫們也是有罪的,因而也當受所有的刑罰。然而,上帝很有耐心,也會長久忍耐。但是,假如父親們犯下嚴重的罪,這便創造了一個條件,致使上帝的憤怒有可能會傾倒在有罪的兒孫們身上。
第四個理由是關於我們的益處。「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5-6)。自從始祖墮落之後,沒有人能夠完全地愛上帝,也沒有人能完全遵守祂的誡命,所以沒有人能夠藉著律法的工作稱義。既然頒布律法並不是要人們藉之稱義,而是以之作為在恩典之約上有份之人的生活標準,那麼上帝很喜悅祂的兒女們在這方面所做出的正確的努力,並且會獎賞他們——不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有什麼功德,而是基於上帝的恩典和憐憫。尼希米以極大的熱心重建耶路撒冷,使人們重新遵守安息日,完成主的工作之後,他說:「我的上帝啊,求禰因這事記念我,照禰的大慈愛憐恤我」(尼13:22)。
3.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正如在探討前一條誡命時所做的那樣,我們必須首先闡述這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然後再論及其中所吩咐的德行。
這條誡命中所禁止的有下面這些罪:
第一是拜各種像之罪,為此我們必須探討下面這個問題:
問題:人可以製作上帝——即聖父、聖子、聖靈——和已故聖徒的像,以此來敬拜、榮耀他們,或侍奉上帝和聖徒嗎?
回答:教皇派內部對於拜這些像的方式存在分歧,有人主張必須要拜這些像,還有人主張只應當尊重他們。有人主張應當真正地敬拜這些像本身,以便這種敬拜行為就以敬拜這些像本身為目的;另一些人則主張應當象徵性地敬拜這些像,目的只是要藉助這些像來敬拜和尊重這些像所代表的本體。他們都同意人可以製造上帝的像,也可以製造聖徒的像——在教會中為宗教的目的而使用這些像,以之來榮耀上帝和聖徒。塔蘭托議會在第二十五次會議中命令人要敬拜這些像,並訴諸尼西亞會議,在尼西亞會議中宣布要把那些不敬拜聖徒的像以及那些在這方面動搖不定的人逐出教會——是的,這次會議宣布要把那些承認應該尊重聖徒的像,但拒絕敬拜這些像的人逐出教會。近來教皇派為他們自己拜各種像的事感到很尷尬,企圖想辦法遮掩這個事實。他們這樣教導平信徒:「我們不是在拜這些像,而是藉著它們來記念像所代表的本體。我們不是因為這些像本身的緣故而敬拜它們,而是因為它所代表的那位,我們是藉著這些像來榮耀所代表的那位。」然而,他們言行不一。他們竭盡所能以外部形式在宗教意義上崇拜那些像。他們在那些像面前滿懷敬意地脫帽,畢恭畢敬地鞠躬。他們在那些像面前跪拜,合手背誦主禱文或其他的禱告詞。他們把那些像放在祭壇上,用各種昂貴的裝飾來榮耀它們。他們在那些根本沒有視覺的像面前點燃很多蠟燭,為它們做彌撒,等等。那些不敬拜這些像的人將會有被責打或被殺害的危險。就拜這些像而言,異教徒還能比他們多做什麼呢?
路德派認為人的確可以製作各種像,但不可以尊崇它們。他們只宜用來放在教會裡代表神聖的歷史,以便因此激勵人們獻身敬虔的活動。
與此相反,我們認為描繪三位一體之上帝的像是應當絕對禁止的。我們既不知道天使的靈性,也不知道基督和使徒們肉身的真實形像。所以,人所描繪的像與他們毫無雷同之處;畫一幅像,然後說這是基督,那是馬利亞,那是彼得,這是毫無意義的。誠然,即使有他們真實的像,我們也不能敬拜、榮耀它們,更不能用它們來進行任何宗教活動。我們不能以這樣的方式榮耀基督、馬利亞、彼得以及其他的聖徒。這個問題是雙重性的,我們將分別批駁每一方面。
首先,即聖父、聖子、聖靈的像。請思考下面的經文:「你們只聽見聲音,卻沒有看見形像。所以你們要分外謹慎……惟恐你們敗壞自己,雕刻偶像,仿佛什麼男像、女像,或地上走獸的像,或空中飛鳥的像,或地上爬物的像,或地底下水中魚的像。又恐怕你向天舉目觀看,見耶和華你的上帝為天下萬民所擺列的日月星,就是天上的萬象,自己便被勾引敬拜侍奉他」(申4:12,15-19)。相信上帝聖言的人啊,還有誰敢明目張胆地違背上帝的命令去製做上帝的像呢?——這可是上帝明令禁止的事啊!
第二,人們不可能描繪出上帝的像,所以上帝的旨意是叫我們不要描繪祂的像。「你們究竟將誰比上帝,用什麼形像與上帝比較呢?」(賽40:8)。
第三,描繪上帝的像是對上帝的極大侮辱。「將不能朽壞之上帝的榮耀變為偶像,仿佛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羅1:23)。教皇派很喜歡模仿這些。他們把父上帝畫成人,即一個老人的模樣;他們把子上帝畫成一個四足動物,即羔羊的模樣;他們把聖靈畫成鳥,即鴿子的模樣。他們這樣行是像外邦人那樣侮辱上帝。
第四,描繪上帝的形像會敗壞人。「所以你們要分外謹慎……惟恐你們敗壞自己」(申4:15-16)。因為這會使人按照有形的方式來思想上帝——而上帝是個靈,我們必須用靈來侍奉祂。
異議#1:上帝曾經以這樣的形式彰顯祂自己,所以我們也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刻畫祂的形像。
回答:(1)我們否認這個推論。上帝曾經明令禁止人這樣做,因而所有的爭論都應該到此結束。
(2)這些顯現是預言性的異象,並不是真實的形像,所顯明的也不是上帝非凡的同在。
異議#2:上帝和聖徒的像都有教導價值。
回答:(1)然而,上帝禁止人這樣做。這是異教徒的想法,我們不應當認為這是有益的,因為這是上帝禁止的。
(2)上帝不會用不能說話的像來教導我們,而是用祂的聖言來帶領我們。「禰的法度,是我所喜樂的,是我的謀士。禰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詩119:24,105)。
異議#3:上帝曾經命令人要製造像,比如上帝曾經命令製造一條銅蛇(民21:8),在聖殿中造兩個基路伯(出25:18;王上6:35)。
回答:上帝是在很多以色列人被火蛇咬死時命令摩西舉起那條銅蛇的。這條銅蛇既不是上帝的像,也不是聖徒的像,因而不能由此證明上帝命令人製造過聖徒的像。那是一個聖禮——它永遠只能是外在的象徵而已——告訴人們:所有犯罪的人,所有因為魔鬼,就是那條古蛇而跌倒的人,如果他仰望並相信基督,就是那位將要打傷魔鬼之頭的女人的後裔(約3:14),必將得救。上帝命人舉蛇,並不是要榮耀蛇,因為當人們開始榮耀蛇時,蛇就被打碎了(王下18:4)。與聖殿有關的棕櫚樹和基路伯都只不過是影子——那時所有的宗教獻祭都是以影子的方式進行的。這些既不是上帝的像,也不是聖徒的像(這正是辯論的焦點),也不是獻給他們的榮耀。毋寧說,他們是作為一所建築的標誌,這所建築是世界上最榮耀的建築,立刻把他們引向基督。
問題的第二部分是關於敬拜各種像。人可以向各種像致以任何宗教上的尊崇嗎?教皇派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們的回答則是否定的。我們的理由如下:
第一,聖經中既沒有命令我們要敬拜各種像,也沒有這樣的榜樣。所以,這至少是私意敬拜,也是《馬太福音》第15章9節中所禁止的。然而,從本質上說,這是偶像崇拜,因為這是把宗教上的尊崇獻給那些並非上帝的東西。把宗教上的尊崇歸給天使和已故聖徒就已經是偶像崇拜了,假如有人更進一步地榮耀他們的像(或者藉著他們的像榮耀他們),這更是雙重的犯罪。
第二,敬拜各種像是聖經中所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予以禁止的,再也沒有比這更清楚的禁令了。聖經中經常說到,敬拜各種像是最頑固、最蔑視上帝的行為。聖經中這樣的經文很多,我們只列舉幾處:
(1)這條誡命不僅禁止製造各種像,而且還禁止拜它們或侍奉它們。為了避免人們有任何藉口,聖經中描述了這些像的範圍:「……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這包括天地之間一切的受造之物。因而聖經中明確禁止使用他們的像。
(2)此外還有:「你們不可做什麼虛無的神像,不可立雕刻的偶像或是柱像,也不可在你們的地上安什麼鏨成的石像,向它跪拜,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利26:1)。反對者認為偶像和聖徒的像是不同的。然而,這段經文駁斥了這個藉口,因為不僅造偶像來拜是上帝所禁止的,而且立雕刻的偶像或是柱像,以及石像都是上帝所禁止的。然而,他們的像是雕刻的像——立在他們祭壇上的像——木頭或石頭做的,放在街道上或其他地方以供人們敬拜的像,人們也確實敬拜這些像。
(3)除此之外還有《申命記》第27章15節:「『有人製造耶和華所憎惡的偶像,或雕刻,或鑄造,就是工匠手所做的,在暗中設立,那人必受咒詛。』百姓都要答應說『阿們』。」
(4)「願一切侍奉雕刻的偶像,靠虛無之神自誇的,都蒙羞愧」(詩97:7)。然而,他們卻侍奉這些像,靠這些偶像自誇,他們把很多超自然的事情歸附到這些像身上。他們必因此蒙羞。
遁詞#1:這條誡命(以及所引用的全部經文)都只適用於外邦人的偶像,他們的像是虛構的、是從來不曾存在過的東西,或者被他們認為是神。但是,我們的像並不是偶像。這些像是真實存在的東西,或曾經存在過的東西的像:上帝、天使、基督、馬利亞,以及其他的聖徒——我們並沒有把這些像當作上帝。因而,這些經文並沒有反對我們的行為。
回答:(1)這條誡命以及所有引用的經文都沒有做出這樣的區分。即使有人一定要把「pesel」這個詞理解成指的是外邦人的偶像(但其實並不是這個詞的意思——它的本意是指雕刻或塑造的各種像),上帝所禁止的還有「temunah」 (肖像)。製造天上、地下以及水中萬物的像都和造偶像一樣,都是上帝所禁止的。他們的像是某些東西的肖像,因而也是上帝所禁止的。
(2)外邦人也並不認為他們所敬拜的像是創造天地萬物的上帝本身,他們也不認為那些像是他們所神化了的聖徒。他們很清楚地知道是他們自己或別的什麼人製造了這些像。以弗所人確實明確區分了他們的女神和從天上落下來的像(徒19:35)。
(3)以色列人造了金牛犢,但他們知道這個牛犢既不是耶和華,也沒有救他們出埃及。毋寧說,他們想要藉此來榮耀上帝,所以他們說:「以色列啊,這是領你們出埃及地的神,亞倫看見,就在牛犢面前築壇,且宣告說『明日要向耶和華守節』」(出32:4-5)。他們並不認為這個牛犢是上帝本身,相反,他們想要藉此來榮耀上帝。
(4)這個金牛犢是現實存在的東西的像,而它也是一個偶像。聖經中明確地說這個金牛犢是偶像:「那時,他們造了一個牛犢,又拿祭物獻給那像,歡喜自己手中的工作」(徒7:41)。很顯然,那些像是偶像,而敬拜那些像就是偶像崇拜。
遁詞#2:上帝禁止人以latreia來榮耀那些像,但並沒有禁止人以douleia來榮耀那些像。
回答:(1)在前面的章節中我們已經闡明了這是一種毫無意義的區分。他們應當證明人可以以douleia來榮耀那些像。
(2)在希伯來文中,獻給上帝的「榮耀」和獻給偶像的「榮耀」並沒有區別;這兩個「榮耀」用的是同一個詞。
(3)甚至他們自己也主張人必須以latreia來榮耀基督的像和十字架。柯基坦(Cajetanus)這樣說(in Not et G. Biel. lect. 49. in can mis):「就基督的像而言,它們應當受到和基督同等的尊敬、同樣的敬拜,即以latreia來敬拜它們。」對於十字架,他們說(in Pontif. Rom. f. 205):「十字架應該在羅馬教皇使節的右手上,因為人有義務向它獻上latreia的侍奉」。所以他們這些規避性的推論是毫無意義的,因而上面所提到的經文的攻擊力受到了完全的保護。
因為偶像崇拜如此明目張胆地違背上帝的聖言,而且他們既不能為自己的偶像崇拜從聖經中找到一個命令,也不能找到一個榜樣,所以他們就用下面的遁詞來幫助自己:「我們的像不同於外邦人的偶像,我們也沒有敬拜這些像。」我們已經批駁了這種說法。然而,迄今為止,他們為了繼續狡辯,又進一步提出了下面這些經文:
異議#1:「上帝說:『不要近前來,當把你腳上的鞋脫下來,因為你所站之地是聖地。』摩西蒙上臉,因為怕看上帝」(出3:5-6)。在這裡(他們這樣說),上帝命令摩西向燃燒的荊棘表示尊敬,摩西也的確表現出了極大的尊敬。
回答:這並不是一個像,因為它仍然還是荊棘;而且摩西並沒有向荊棘表示敬意,上帝也沒有命令他這樣做。毋寧說,上帝命令他向上帝表示尊敬,那時上帝正在燃燒的荊棘叢中以特殊的方式向摩西啟示自己。摩西遮著臉並不是為了那些荊棘,而是為了上帝,經上記著說:「因為怕看見上帝。」
異議#2:「我必存敬畏禰的心,向禰的聖殿下拜」(詩5:7);「在祂腳凳前下拜」(詩99:5)。上帝在這裡命令人要向聖殿致以宗教上的尊崇。
回答:聖殿以及其中的一切,都只是基督的影子。人只能藉著基督才能接近上帝。所以當他們轉向聖殿並向聖殿下拜時,他們所拜的不是聖殿,也不是藉著聖殿來敬拜上帝,他們也沒有向聖殿獻上宗教上的尊崇。然而,他們是在藉著影子,尋求聖殿所預表的基督。
異議#3:「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加3:1)。此處聖經清楚地說加拉太人把基督擺放在自己面前。
回答:聖經在此根本沒有這樣說,因為這節經文說耶穌基督被釘十字架的樣子活畫在他們眼前;然而,耶穌並不是在加拉太被釘十字架的,而是在各各他。這等於是說:「基督在你們中間已經得到了如此清楚的宣告,就好像祂是在你們中間被釘十字架的一樣,就好像祂被畫在你們眼前一樣,就好像祂被釘十字架的情景展現在你們面前一樣。」這裡也沒有獻上尊崇的例子。
這樣我們已經探討了這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第一種罪:敬拜各種像。這條誡命中還禁止了其他一些罪,現在我們就要簡要說明一下。
第二種罪是心中有不敬虔的傾向。這表現在心中沒有上帝的印象,不敬畏上帝,不愛上帝;不努力地認識上帝,不尋求認識上帝,不追求遵行上帝的旨意;不尊重上帝的聖言或牧師;不渴慕與上帝的子民聯合,不渴慕宣認主,不渴慕為上帝的榮耀而活;因而不到教會裡來,或者只有當沒有別的事情可做時才偶爾來一次,或者只是想來看一看或被人看見。我們在聖經中可以見到對於這些人的描寫:「愚頑人心裡說,沒有上帝」(詩14:1);「他們卻嬉笑上帝的使者,藐視祂的言語」(代下36:16);「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來10:25)。
第三種罪是私意敬拜。這包括按照我們自己設想的方式,或者按照人所建議的方式侍奉上帝——這樣做的時候沒有想到或者探求上帝想要的侍奉方式。然後我們自以為只要自己的意願是好的,上帝就會喜悅我們以這樣的方式侍奉祂。主耶穌在《馬太福音》第15章9節中棄絕了這樣的侍奉。
第四種罪是在履行宗教職分時鬆弛懈怠。這表現在當應該從事某項敬虔的活動時,似乎總有攔阻,然後這個人就很滿足了,因為他可以合乎律法地不去從事這項活動。他從事敬虔活動時就像罪犯去監獄一樣不情願。他敷衍了事,就像小孩子那樣,說「阿們」時是他最高興的時候。他的良心一直都很鬆懈。他沒有時間讀上帝的聖言,或者即使讀,也是應付差事,毫不用心,他心中根本沒有讀經的渴望。他選擇很短的一章經文或者一首短的詩篇,當他讀完時心中感到很高興。在公共敬拜時也是如此,他會為了一個微不足道的理由離開教會,即使他人在那裡,也心不在焉。然後他開始打盹兒,還責怪牧師——他的講道如此冗長無聊。反思講道的內容或者向別人轉達講道的內容,對他來說是一件討厭的事情,他可沒有這樣的習慣。當布道結束時,一切也都隨之結束。
下面的經文適用於這樣的人:「你們又說,這些事何等煩瑣」(瑪1:13);「我知道你的行為,你不冷也不熱;我巴不得你冷或熱。你既如溫水,也不冷也不熱,所以我必須從我口中把你吐出去」(啟3:15-16)。
第五種罪是僅僅停留於常規的操練。有個人曾經說過他堅持做晨禱和晚禱,讀一章聖經,去教會兩次,從來沒有忽視主禱文,從來沒有忘記救濟窮人。還需要什麼呢?一切都不錯;我已經盡了自己的本分,人對此感到很滿足。人大膽地以為主會帶他去天堂,儘管他既不認識真理之路,也不曉得屬靈的活動。對於這樣的人,主說:「因為這百姓親近我,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所以我在這百姓中要行奇妙的事,就是奇妙又奇妙的事」(賽29:13-14)。
第六種罪是在宗教操練上假冒偽善。這表現為當我們進行宗教操練時,故意把事情做在人前,目的是要得到人們的尊敬。這還表現為當一個牧師挑旺自己的恩賜,在禱告中顯得被聖靈充滿了,大有熱心地講道,而他所做的這一切,其目的都是為了被人們當作敬虔的有學識的人來尊敬,是為了贏得人們的讚揚和敬重。多麼可憎啊!這還表現為當一個人忠心地來到教會,憂愁而專注地坐在那裡,以便能夠贏得虔誠的名聲;或者大聲歌唱以便人們能夠聽到他的聲音,曉得他多麼熟悉這個曲調。這還表現為人在禱告中故意大聲嘆息,做出敬拜的甚至愚蠢的姿勢以便別人能夠聽到或看到。這還表現為人在聽道時擺出一副專注的表情,而同時卻在悄悄地查看別人是否在注意他。這還表現為人在執事的籃子中只投入一點點東西,卻盼望那聲音聽起來像一份很大的禮物。總之,假冒偽善就是擺出一副侍奉上帝的樣子,而實際上卻在尋求人或自己的意思(參考賽58:2-3;結33:30-32)。
第七種罪是在我們的大腦中用屬世的東西來代表上帝。上帝向人們的心靈啟示祂自己是一個靈,這樣的啟示遠遠超過物質性的東西所能表達的範圍。然而,當屬世的人開始思想上帝時,他卻敗壞了對上帝的最初反思,把屬靈的變成物質性的。人或者試圖繼續用物質性的東西來代表上帝,以在大腦中構想出各種物質的東西來代表上帝為樂趣;或者從心裡抗拒這樣的想法,想要用屬靈的思想來反思上帝,但卻做不到——這是因為其他人關於上帝的談話對他造成的影響,或者因為撒但對於他想像力的影響。或者並不是這個人的罪,而是撒但的罪;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人只是被動地參與,其實他憎恨這種思想,努力要抵擋這種思想,那麼他在這上面是無罪的(約4:24)。
4.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這條誡命所吩咐的德行有:
第一,使自己時時刻刻在各樣事情上盡一切所能地完全降服上帝,侍奉上帝。「所以弟兄們,我以上帝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上帝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侍奉乃是理所當然的」(羅12:1)。
第二,遵照上帝的旨意侍奉上帝;也就是說,我們的全部行為都要符合上帝在聖經中向我們所啟示的旨意。這能使我們的宗教操練聖潔。「要像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行上帝的旨意;甘心侍奉,好象服事主,不象服事人」(弗6:6-7)。
第三,用心靈侍奉上帝;也就是說,用靈,用屬靈的方式,用悟性、意志、情感來侍奉上帝。「我的心哪,你要稱頌耶和華;凡在我裡面的,也要稱頌祂的聖名」(詩103:1);「夜間我心中羨慕禰,我裡面的靈切切尋求禰」(賽26:9);「所以拜祂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祂」(約4:24)。
第四,用完全的心侍奉上帝;也就是說,沒有分心,沒有在上帝之外還尋求別的什麼。毋寧說,人必須完全地惟獨委身於侍奉上帝,一心一意盡力侍奉上帝。「你當認識耶和華你父的上帝,誠心樂意地侍奉祂」(代上28:9);「他們是盡心起誓,盡意尋求耶和華」(代下15:15)。
第五,用歡喜的熱心侍奉上帝;也就是說,一定不要把侍奉上帝當作一種累贅,而是以之為一種喜樂,為上帝願意接受我們的侍奉而感到高興。人一定要把能夠侍奉上帝以及上帝吩咐我們做什麼事情當作一種極大的特權;因而他將以極大的迫切和熱心來侍奉上帝和行上帝所吩咐的事。「他……以火焰為僕役」(詩104:4);「要心裡火熱,常常服事主」(羅12:11);「所以你要發熱心」(啟3:19)。
第六,抵擋假宗教,根除偶像和各種像。每個人都必須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來做這件事。上帝命令國民政府當這樣行。「你們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砍下他們的木偶,用火焚燒他們雕刻的偶像」(申7:5)。
摩西把金牛犢用火焚燒,磨得粉碎(出32:20);希西家毀壞柱像,砍下木偶,打碎銅蛇(王下18:4);亞撒砍下並焚燒他母親所造的可憎的偶像,並因此貶了他祖母的太后之位(王上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