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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一條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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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一條誡命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46章, 王志勇譯




在分別闡述每一條誡命之前,我們必須以前言的形式說明一些事情。




1.律法是上帝給人的恩賜,顯明上帝的屬性(God’s Gift of the Law to Man: The Manifestation of His Character)


當上帝造人時,就在人性中創造了對上帝的認識。同樣,對上帝旨意的認識也是上帝賦予的,是人與生俱來的。然而,這兩種認識在人心裡都是極其模糊,非常不完美的;因著人不斷犯罪,這兩種認識甚至變得更加模糊了。但是,人必須離惡行善這一認識仍然存在於所有人的心裡。然而,對於什麼是惡,什麼是善,人們的認識程度卻不盡相同。即使是最有智慧,最有德行的人,也不完全知道上帝命令人做什麼,禁止人做什麼,同時,也不完全知道遵行上帝命令的方式。保羅自己這樣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7:7)。自然律仿佛是寫在石板上的文字,被手擦去了一些,以至於這裡那裡殘留了一些句子、詞語或字母,而其餘的一切都難以辨認。外邦人偶爾知曉某條誡命。然而,他們卻大多並不曉得其他誡命及其遵行方式(參考第一冊第一章)。主向祂的教會完備地啟示了十誡律法,約民有義務遵照上帝的律法生活。所以,我們一定不要憑藉這種模糊的自然之光來判斷哪條誡命是我們當遵守的,哪條是不必遵守的。我們也不要把理性——即自然之光——的判斷當作試金石來判定這些誡命是否適合我們(從而我們應當遵守)。毋寧說,我們應當這樣做因為這是賜律者上帝的命令,我們必須憑藉上帝在西乃山上頒布的律法來判斷所有的人(外邦人以及基督徒)應當怎樣做,以及什麼是罪惡、什麼是美德——自然和理性本來應當教導他們明白這一切,但事實並非如此。我們的理性源於上帝,上帝藉著理性向我們宣告自己的旨意。所以,外邦人判斷某件事情是否邪惡,並不是因為他們的理性認定如此,而是因為上帝的旨意如此,且藉著他們的理性,即自然之光,使他們曉得自己的旨意。


上帝是聖潔的,所以祂吩咐人也要聖潔。上帝指示人的有些律例是出自祂至高無上的旨意,祂完全有自由不把這些律例賜給人,但祂仍然按祂至高無上的旨意把這些律例賜給人。上帝既然已經賜下這些律例,那麼這些律例就是好的,人就應該遵行這些律例,唯一的原因就是因為這是至高無上的賜律者所喜悅的。這些律例包括上帝當初賜給亞當的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這個誡命以及禮儀律。然而,正如上帝的性情和有理性的受造物的本性要求人有義務順服上帝,遵行上帝的誡命一樣,上帝的屬性也要求人必須要有這樣的命令(正如十誡中所包含的)來作為他們聖潔的尺度。這聖潔是上帝的形像,即與上帝可傳遞的屬性相一致。既然上帝創造人,使人合乎祂的聖潔性,所以祂不可能賦予人或命令人違背祂的性情,以至於使按照上帝形像所造的人類憎恨上帝,不侍奉上帝,或者只在屬世的意義上侍奉上帝,羞辱上帝,不公開地共同地呼求上帝、榮耀上帝。上帝不會創造具有祂自己形像的人去違背掌權者和父母,作惡,放蕩,不潔;公開或秘密地搶劫自己的鄰舍,破壞鄰舍的名聲,說謊,貪戀在有形的財物上得滿足。因為所有這一切都有悖於上帝的聖潔本性,人本來具有的完美性就在於上帝的形像。假若人類仍舊是完美的,那麼他就會清楚地明白這一切;也就是說,十誡不管就其整體而言,還是就每條誡命而言,之所以是律法,不僅僅是因為上帝的旨意如此,還因為這個頒布十誡律法的旨意是源自上帝聖潔的屬性。除此之外,聖潔的上帝賜給並且願意賜給按照自己形像所造的人這樣一個律法,這件事本身就是公義的。因而我們必然能夠由此得出下面的結論:因著上帝的聖潔屬性,祂既不能使人脫離遵行律法的義務,也不能解除人因違背十誡律法中的任何一條誡命所應承擔的責任,頒布與之相反的命令。因為若是這樣,上帝就既否定了自己,又背棄了祂的聖潔性。人更不能讓自己解除遵行任何一條誡命的義務,也不能使別人解除這個義務,掌權者也不能使自己的下屬解除這個義務。如果有人想要這樣做,那他就是與上帝為敵。假如我們有全備的光照,那麼諸如「上帝為什麼沒有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頒布律法?」此類的問題就不會出現在人心裡了,人就會發現上帝從來沒有使任何一個人脫離過遵行每一條誡命的義務。無論人敗壞的理性會生發出什麼樣的思想來抵擋這個事實,都會很快消失。可惜,我們缺乏如此全備的光照,所以就有諸如此類的問題。




2.確知律法真意需遵行的指南(Guidelines to Be Observed in Ascertaining the Meaning of the Law)


上帝的律法是完備的,就悟性和意志而言,人——包括重生的人——都是不完全的。所以,人不僅需要禱告祈求「求禰開我的眼睛,使我看出禰律法中的奇妙」(詩119:18),而且還必須更加勤勉,以便獲得更全面的關於律法的知識,這樣他才能夠明白其中所包含的聖潔,更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罪惡,因此謙卑自身,更加尊重基督所做的補贖,更加純潔地按照律法生活。這就需要人們不要單單盯著律法簡短的文字表述,停留在表面的認識上,而是要用心探求這些簡短的詞句中所蘊涵的真意。為此,在探求律法真意的過程中,遵循下列指南將會大有裨益。


第一,律法的總綱是愛上帝和愛人如己(太22:37;羅13:8-10)。所以,僅僅在表面上遵守律法是不夠的;毋寧說,所行的一切必須都是出於愛。當然,不能把對上帝的愛和對鄰舍的愛置於同一水平,上帝無限高於人,所以對上帝的愛也必須遠勝過對鄰舍的愛。對鄰舍的愛必須發自對上帝的愛。在愛的施行上,假若愛鄰舍與愛上帝發生衝突,那麼對鄰舍之愛必須服從對上帝之愛。我們必須愛並順服父母;然而,在面臨逼迫時,假如忠於父母妨礙我們對上帝的忠心,在這種情況下——並且唯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一定不要與他們接近,而是要遠離他們。


第二,律法是屬靈的(羅7:14),而且「上帝是個靈」(約4:24)。所以,僅有外在的身體的行為是不夠的,我們的行為必須是靈魂、悟性、意志和情感的完全投入——而且這一切必須是以完美、聖潔、屬靈的方式參與。我們遵行律法的根本動因以及遵行的方式和目的都必須是完全屬靈的,所以在遵行律法時必須要有身體和靈魂的參與。「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和心靈上榮耀上帝,你們的身子和心靈都是上帝的」(林前6:20)。


第三,每一條命令都包含一個禁令,而每一個禁令都包含一條命令。僅僅做到不殺人的人並沒有完全遵守第六條誡命;毋寧說,只要他力所能及,就必須竭力保守鄰舍的生命,並與他人和睦友愛地相處。僅僅是不偷盜也沒有完全遵守第八條誡命;毋寧說,人必須保護他人的財物,並幫助他人這樣做。僅僅是不作假見證的人也沒有完全遵守第九條誡命;毋寧說,第九條誡命還包括增進鄰舍的榮譽。


第四,命令性的誡命總是適用於特定的對象;然而禁止性的誡命則是無一例外都必須遵守的。一個孤兒不可能孝敬自己的父母,因為他們都已經不在了。然而,上帝和鄰舍總是存在的,所以任何時候都不能不愛上帝和鄰舍。


第五,當律法中要求一個德行或禁止一個罪惡時,那麼同時也要求或禁止具有相同特性的德行或罪惡。某件事情的程度並不能改變它的本性。內在的外在的都是如此,一切德行和罪惡的動機也是如此。殺人中包含憎惡、嫉妒、憤怒、仇恨;而不可殺人這條誡命則包括與這些相反的方面:愛心、溫情、和平、良善。姦淫中包括淫亂的傾向和行為;而不可姦淫這條誡命則包括相反的方面:一切內心與外在的純潔,不可玷污我們的鄰舍,當毫無瑕疵地生活。




3.兩塊法版(The Two Tables of the law)


律法的內容就是愛;從這個角度來說,整部律法是同一的。愛的對象是上帝和我們的鄰舍,因此律法分為兩條誡命(太22:40),同樣,愛的誡命記載在兩塊石版上。這些誡命分為十條,所以又被稱作十言或十誡(參考出34:28;申10:4)。


關於這兩塊法版,有人猜測說,因為石版的兩面都刻有律法,所以各條誡命之間並無分別,它們是以連續的方式被記錄下來的——這種猜想認為在一塊石版上寫滿文字之後,繼續把其餘的命令寫在另一塊石版上,不以某一條誡命為分界,因為第二和第四條誡命都很長。然而,這種猜想是毫不可信的,因為若是這樣的話,所有的誡命完全可以寫在同一塊石版上。每塊石版上寫了五條誡命這種說法也是不可信的。毋寧說,這些誡命根據內容不同而分列在兩塊石版上。


前四條是關於上帝的命令,記錄在第一塊法版上;後六條是關於我們鄰舍的命令,記錄在第二塊法版上。首先,這可見於《馬太福音》22章第38和39節經文,主耶穌在此處按照內容區分這兩塊法版,一塊是關於上帝的命令,一塊是關於我們鄰舍的命令。第二,《以弗所書》6章2節可以證明這一點,這節經文中說第五條誡命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這不可能是指所有誡命中的第一條,因為第二條和第四條誡命也帶有應許,所以這只能理解成是第二塊法版上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第三,《馬太福音》19章第18節和19節可以證明這一點。在這兩節經文裡列舉了第二塊法版上的若干條命令,沒有列舉第一塊法版上的任何一條命令,其中包括第五條誡命。


教皇派為了更加徹底地向一般人掩蓋他們的敬拜實際上是偶像崇拜這一事實,就把第二條誡命隱藏在第一條誡命之中,使它們合併成為一條誡命。因此他們主張在第一塊法版上有三條誡命,路德派也和他們一樣。為了湊夠十條誡命,他們就把第十條誡命分成兩個命令,並宣稱在第二塊法版上有七條誡命。


第二條誡命是一個不同於第一條誡命的獨立的命令。首先,這可以由一個明顯的事實得到證明,那就是:第二條誡命和第一條誡命所吩咐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第一條誡命所申述的是我們應當榮耀誰,侍奉誰;第二條誡命所吩咐的是榮耀上帝和侍奉上帝的方式。因此人有可能犯罪違背其中一條誡命而沒有違背另一條誡命。人有可能以上帝所沒有命令的方式侍奉真神,而他所用的這種方式是上帝所不喜悅的。第二,所以第二條誡命是與第一條誡命完全分離的,是作為一條獨立的誡命提出來的(申4:23)。第三,如果把前兩條誡命合為一條,那就只有九條誡命了,因為第十條誡命不能被分割成兩條命令,理由如下:


(1)保羅認為這是一條誡命,是一條禁止貪心的誡命(羅7:7)。


(2)《出埃及記》第20章和《申命記》第5章都記載了十誡律法。在前者中把「不可貪戀人的房屋」放在前面,而在後者中則先提到「不可貪戀人的妻子」。這表明這條誡命的中心內容是禁戒貪慾,無論貪戀的對象是什麼。


(3)假如這樣,我們就無法確定哪個是第九條誡命,哪個是第十條誡命。這與賜律者頒布法令的智慧和明晰性是不相稱的。


(4)還有,這兩個部分之間不是用句號分隔開的,而其他的誡命之間都是用句號分隔的。相反,這兩部分之間是一個逗號,這表明一件事情還沒有論述完全。「不可貪戀」這幾個詞被重複使用這一事實也不能證明應該把它分成兩條誡命。而且,在《申命記》第5章中所使用的是另一個意為「貪戀」的詞;然而,這種情況經常出現在上帝的聖言中,後面的這個詞通常是前面這個詞的解釋和擴充。比如,在第二條誡命中,上帝使用了幾個不同的詞:做(to make)、跪拜(to bow down)、侍奉(to serve)。同樣,在《約書亞記》第1章5至6節中我們讀到:「我必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你當剛強壯膽!」




4.律法的序言(The Preamble of the law)


律法的序言為人提出了鮮明有力的理由,促使我們順服。在序言中,我們需要特別注意三件事:1)是誰頒布律法;2)賜律者與領受者之間是什麼關係;3)一個有吸引力的激勵。


首先,那位賜律者宣告了自己的聖名,藉著祂的聖名顯明了祂的權柄,目的就在於引起人們的注意、崇敬和順服。「我是耶和華。」正在跟你們講話的,是我耶和華,昔在、今在、永在的永恆的上帝。我是自永遠到永遠的又真又活的上帝,一切生命和存在之物都是我賜給的;我以我的影響力保守和治理萬有。我當受一切的榮耀、侍奉和順服。能夠認識、榮耀、敬畏、侍奉我耶和華,是有理性的受造之物的福祉。我耶和華是惟一的賜律者,惟獨能拯救,也能毀滅。所以,「天哪!要聽。地啊!側耳而聽。因為耶和華已經說了」(賽1:2)。


第二,主在序言中加了一個短語來顯明祂與教會之間的關聯。「我是你的上帝」。我,上帝——聖父、聖子、聖靈——已經揀選你們作我特別的子民。我已經藉著聖子與你們立約,藉著聖靈把你們帶領到聖約中來。你們已經把手伸給我,你們已經與我立約;你們已經選擇我作你們的上帝。所以我有特權向你們頒布法令,指示你們,你們因著恩典之約有義務服從我。所以,「諸天啊!側耳。我要說話。願地也聽我口中的言語」(申32:1)。


第三,上帝在序言之中加了一個激勵,這個激勵源自祂新近向他們彰顯的慈愛。「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1-2)。你們在埃及地是寄居的,在那裡被壓迫、受虐待,無人解救。然而,我用手帶領你們,用大能的膀臂救你們出來。我使你們的仇敵遭受災害,使他們死在紅海之中。但是,我卻帶領你們過紅海如走旱地,賜給你們自由,使你們可以承受那應許之地。難道你們不應該敬畏我,留心聽我的話語嗎?這是合宜的,你們有義務順服我。「叫我們既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終身在祂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侍奉祂」(路1:74:75)。




5.關於第一條誡命的釋義(The Exposition of the First Commandment)


我們現在將要開始分別闡述每一條誡命。我們從第一條誡命開始。「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除了主我們的上帝之外,再沒有別的上帝。「雖有稱為神的,或在天,或在地,就如那許多的神,許多的主;然而我們只有一位上帝」(林前8:5-6)。因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天使反映了上帝的榮耀、權能、智慧等等,所以有時天使也被稱為「神」(詩8:6)。世上掌權在位的有時也被稱作「神」,因為他們反映了上帝的治理之能(詩82:6)。而且,人們還虛構了一些受造之物,把它們當作「神」來榮耀和侍奉。甚至魔鬼也被稱作這個世界的「神」,因為牠有權柄掌管這個邪惡的世界(林後4:4)。


因為有些人總是以滿足自己肚腹的欲望為念,所以肚腹也被稱作這些人的「神」(腓3:19)。所有這些都是當棄絕的,不應把它們當作上帝來榮耀、敬畏、侍奉、信靠,不應期待從它們得到任何美善的東西。


上帝禁止我們在祂面前有任何別的神。上帝在祂的子民中間;祂看顧祂的子民,祂的子民仰望祂。所以,這個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這一事實加重了他的罪行。上帝的同在越突出、越清晰、越榮耀,這個罪就越發可憎。在上帝當受侍奉的地方,在上帝所居住的子民中間,再沒有什麼罪比榮耀侍奉假神,在上帝之外還榮耀侍奉別神更為可憎了。在每一條誡命中,都有所命令,有所禁戒——在這條誡命中也是如此。我們將首先探討所禁戒的罪惡是什麼,然後再論述所命令的德行是什麼。第一條誡命中所禁戒的罪惡如下:




6.禁戒無神論(Atheism Forbidden)


這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第一種罪是無神論;即否認上帝的存在,不敬虔,疏遠上帝。人對上帝的知識和承認與理性一樣,是與生俱來的。一些人的理性可能比另一些人更突出,更成熟,而有些人則沒有思辨的能力,因為酗酒、大腦受損、或其他病患而變得毫無見識,似乎喪失了一切理性的能力。同樣,那種與生俱來的對上帝的認識也是如此,這種認識在某些人心中更清晰,在某些人心中更模糊。而且,很多人因為放縱不敬,違背理性的亮光持續犯罪,與上帝相爭,已經使這種先天的認識變得模糊或者熄滅了。然而,總有一個小小的火花仍舊存在於他們心裡,與他們的意志相反,時不時地表現出來。


忘記上帝,不保留對上帝的認識,也就是沒有堅持不懈地思想上帝,也屬於這種無神論之罪。即使他們仍然記得上帝,但上帝的屬性在他的心中毫無印象,對他們的心靈也沒有任何影響。無神論既不能使他們遠離罪惡,也不能激發他們憑愛心、為子女的敬畏之心和順服之心行事,而這些正是上帝的完全性所要求他們去行的。簡而言之,在他們的生活中——無論時間長短——好像沒有上帝一樣,好像上帝不是這樣的上帝一樣。(關於無神論,請參考第二冊第四十三章)。




7.禁戒偶像崇拜(Idolatry Forbidden)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第二種罪是偶像崇拜。我們可以把這種罪分成三類:明目張胆的、溫和的和隱秘的偶像崇拜。


明目張胆的偶像崇拜是指設立某種東西來代替上帝,或者把某種東西當作上帝來尊敬、榮耀或侍奉。這種明目張胆的偶像崇拜甚至在外邦人中也不容易找到,外邦人確實有次一級的神,但他們知道在那之上還有一位更高的神,他們把那位更高的神當作未識之神來侍奉(徒17:23)。Nescio quis Deus的意思是:一位上帝創造了天地萬物,但我不知道祂是誰。這就是一個外邦人的宣告。甚至當一個外邦人榮耀或侍奉偶像時,他卻也知道這個偶像並不是上帝本身。毋寧說,他們想要以這種方式描述上帝,認為上帝存在於這個偶像之中,或者就在這個偶像附近。他們還認為上帝喜歡這樣的侍奉。教皇派犯下了這種明目張胆的偶像崇拜之罪。他們在做彌撒時敬拜聖餅,因為他們認為聖餅就是上帝本身。他們自己也承認,假如聖餅不是上帝本身,那麼他們就是世界上最可憎的偶像崇拜者——他們確實是,因為所謂的聖餅並不是上帝。


有一種不太明目張胆的偶像崇拜,那就是人選定某種與上帝有關的東西,把它當作上帝來榮耀。這就是外邦人過去和現在所進行的偶像崇拜(參考羅1:25;加4:8;約壹5:21)。他們從前曾經崇拜木星、土星、金星,以及不計其數的其他東西,這些或者是人,或者是他們虛構或神化的東西。教皇派人士也效法他們,敬拜天使、已故的人或者虛構的形像。如果教皇宣布這些東西是神聖的,置於聖徒之列受敬拜,他們就予以崇拜,把神聖的尊榮給予他們。




8.禁止敬拜天使和已故聖徒(The Worship of Angels and Deceased Saints Denounced)


問題:我們可以而且必須敬拜天使和已故聖徒嗎?


回答:教皇派人士把latreia、douleia和huperdouleia分開。他們說,latreia是一種只能獻給上帝的侍奉,而douleia則是一種必須獻給天使和已故聖徒的侍奉,huperdouleia是一種高於獻給天使和已故聖徒之侍奉的服事,他們把這種侍奉獻給基督的人性和童貞女馬利亞。他們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認為人必須用douleia來敬拜天使和聖徒,用huperdouleia來敬拜基督的人性和童貞女馬利亞——向他們禱告,祈求幫助、罪得赦免、成聖以及救恩。他們的實際做法也顯明了三者之間的不同。


索西努派認為基督不是永恆的上帝,在本性上只是一個純粹的人,他們敬拜基督是因為上帝如此高舉祂,使祂成為上帝。為了掩蓋他們的偶像崇拜,他們把敬拜(worship)和祈禱(invocation)分開。他們堅持說,聖父作為至高的上帝必須受到敬拜;然而祈禱則是較低級的,人們可以而且必須向基督祈禱。


就教皇派的這種區分而言,我們認為這種文字的區分只不過是一種毫無意義的捏造而已,無論是在希臘作品中,還是在上帝的聖言中都找不到這種區分。是的,如果從語源學的角度來考察這些詞彙,那麼douleia是比latreia更高層次的侍奉,因為douleia是指奴隸對主人的侍奉,而latreia是指僱工為了工價而做的服事。聖經中沒有反映出這些區別。上帝不僅應該得到latreia這樣的侍奉,而且還應該得到douleia這樣的侍奉。請參考下列經文:「服事(douleuon)主,凡事謙卑」(徒20:19);「服事(douleuontes)主」(羅12:11)。Latreia這個詞既表示對受造之物的服事,也表示對上帝的侍奉:「上帝就轉臉不顧,任憑他們侍奉(latreuein)天上的日月星辰」(徒7:42);「敬拜侍奉(elatreusan)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羅1:25)。是的,聖經認為侍奉(douleia)那些並非真神的便是偶像崇拜:「給那些本來不是上帝的做奴僕(edouleusate)」(加4:8)。


索西努派的區分也同樣是毫無根據的,因為敬拜(worship)和祈禱(invocation)都是歸給聖父的:「當拜(worship)主你的上帝」(太4:10);「凡求告主名的」(徒2:21)。敬拜和祈禱也都是歸給基督的:「所有在各處求告我主耶穌基督之名的人」(林前1:2);「他們就拜祂」(路24:52);「上帝的使者都要拜祂」(來1:6)。


我們認為,必須承認天使是有智慧、聖潔、大能、敬虔的靈,上帝差遣他們來為選民效力(來1:14)。所以人應當以崇敬的合宜的方式行事,以免犯罪,以免冒犯上帝的兒女(參考林前11:10;太18:10)。我們認為應當記念聖徒的生命、事跡、爭戰和勝利,把他們當作我們自己以及別人效法的聖潔榜樣(參考路1:48;太26:13;來12:1)。然而,我們滿懷厭惡地否認可以並且必須敬拜榮耀天使和聖徒。我們的證明如下:


第一,我們必須惟獨敬拜上帝,不可敬拜除上帝之外的一切。「當拜主你的上帝,單要侍奉祂」(太4:10)。這裡提到了兩個詞:「敬拜」和「侍奉」。當魔鬼要基督拜牠時,基督回答牠說,這兩者都不可以,既不能敬拜牠也不能侍奉牠。這是單單保留給獨一的真神的特權,因為「單(only)」這個詞排除了一切受造之物。




遁詞:這裡所提及的「單(only)」這個詞指的是「侍奉」,而不是「敬拜」。而且,這裡用來表達「侍奉」的拉丁詞語是latreia,而不是douleia。


回答:(1)「單(only)」這個詞指的是這兩者,不僅限於「侍奉」。在日常談話以及聖經中都經常見到用「和(and)」來連接兩個動詞,用一個副詞來修飾其中一個動詞,我們必須理解成這個副詞同時修飾的是這兩個動詞。如果一個人說:「我要你單單服事並順從我。」,這等於是說:「我要你單單服事我,單單順從我。」同樣的情況可見於下列經文:「只要剛強,大大壯膽」(書1:7)。我們必須理解為「只要」這個詞既修飾「剛強」,也修飾「壯膽」。同樣,在此處「單(only)」這個詞必須被理解成既修飾「敬拜」,也修飾「侍奉」。連接這兩個詞的不是表示轉折的詞「但是(but)」(這個詞會使對手爭論顯得很有道理),而是表示連接的詞「和(and)」,這就消除了任何可能導致這種歧義的暗示。


(2)如前所述,這裡用來表示「侍奉」的詞是「latreusis」,這個事實在此並不能說明什麼。這幾個表示「侍奉」的詞之間的差別微不足道,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以douleia來侍奉受造之物是偶像崇拜(加4:8)。因此,惟獨上帝當受到latreia和douleia這樣的侍奉。


第二,人不能把敬拜的尊榮獻給本不是上帝的任何東西,因為那樣做是偶像崇拜。「但從前你們不認識上帝的時候,是給那些本來不是上帝的作奴僕」(加4:8)。然而,天使和聖徒本不是上帝,所以人們不能侍奉他們,甚至以此處所用的douleia來侍奉他們也不可以。




遁詞:保羅在此處所指的是外邦人的偶像,而不是天使和聖徒。


回答:保羅並沒有說他們侍奉外邦人的偶像與侍奉其他的受造之物有何不同。毋寧說,他作出一個根本性的闡述,那就是我們不能侍奉那些本不是上帝的。我們必須在具體環境中運用這個普遍性的規則。在敬拜和獻上尊崇之前,我們必須先要查考我們所敬拜侍奉的那位是不是真上帝。如果不是,那麼我們就不能敬拜侍奉他,因為那是偶像崇拜。無論他是朱庇特還是彼得都一樣,因為他們本不是上帝。所以,我們不能以虔誠之心敬拜他們中的任何一位,儘管他們也有差別,一個是不敬虔的,另一個是聖潔的。


第三,在整本聖經中,既沒有關於敬拜天使和聖徒的命令,也沒有敬拜他們的榜樣,更沒有與敬拜他們有關的應許。上帝在其聖言中詳盡地描述了各種敬虔的操練,卻隻字未提要敬拜天使和聖徒。聖經中大量記述了敬虔之人的宗教操練;然而他們中沒有一個人敬拜過天使或聖徒。如果有人有感動要這樣做——錯誤地認為那是主耶穌——那麼他將會受到責備和教訓(啟19:10)。上帝向那些敬拜祂的人作出了豐富的應許,但卻找不到一個應許是賜給敬拜聖徒之人的。所以敬拜天使和聖徒只不過是私意敬拜和偶像崇拜而已。


第四,聖經中明確禁止我們敬拜天使和聖徒:「不可讓人因著故意謙虛和敬拜天使,就奪去你們的獎賞」(西2:18);「我就俯伏在他腳前要拜他,他說:『千萬不可!我和你同是作僕人的』」(啟19:10)。我們不可敬拜那些同作僕人的,天使和聖徒都是與我們同作僕人的,所以我們不可敬拜他們。


第五,天使和聖徒不具備那些當受敬拜者所應有的資格。他們不是無所不知的,沒有能力知道每一個人的需要。他們不能監察人心,不能辨別誰是真誠的,他們也不垂聽人們的呼求。「亞伯拉罕雖然不認識我們,以色列也不承認我們」(賽63:16)。他們沒有幫助的能力,也不想受到敬拜(啟22:8)。他們甚至不是我們的辯護者和代禱者;只有主耶穌才是我們的辯護者和代禱者。「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約壹2:1)。所以,敬拜天使和聖徒純粹是偶像崇拜。




異議#1:我們確實請求地上的信徒為我們禱告;那麼我們更需要請求天上得榮的信徒為我們禱告。


回答:教皇派竟然想要證明這樣做以及拜聖像是正確的,這是多麼愚蠢啊!如果這就是他們證明應當敬拜天使和聖徒——即偶像崇拜——的全部證據(事實上這幾乎就是他們的全部證據),那麼他們應該感到多麼羞愧啊!他們竟然把全部服事建立在這樣一個毫無意義的證據之上!他們應當找出一個上帝讓他們這樣做的命令,但是他們找不出來,所以他們不得不臨時現編現造。就這件事情本身而言,難道他們滿足於僅僅像請求地上的信徒那樣呼求天上的聖徒嗎?絕對不是。為了敬拜聖徒,他們設立齋戒日,向聖徒俯首屈膝,虔誠地請求聖徒在他們生前死後都赦免他們的罪債,賜給他們聖潔和救恩,幫助他們的靈魂和肉體。他們為聖徒建造榮耀的塑像,並把這些塑像樹立在聖壇上。他們向聖徒獻禮,宣揚說侍奉聖徒是有功德有果效的,能夠赦免罪債,免除刑罰。他們對於天使和聖徒的侍奉大大地超過對上帝的侍奉。敬拜聖徒與要求其他信徒一起為某事禱告,以便被眾多人求告的上帝也受到眾多人的感謝,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共同之處嗎?無論怎樣,這兩者之間都毫無聯繫。請求地上的聖徒為我們禱告,並不是彼此敬拜;祈求天上得榮的聖徒為我們禱告,則有必須崇拜的成分。前者是上帝所命令的,而後者則是上帝所禁止的。當信徒為某事向上帝祈求時,他們知道彼此的需要和願望;而天上的聖徒卻不知道我們的需要。我們請求地上的其他聖徒為我們代禱,向對方並沒有敬拜的成分,而後者則有。前者與第二塊法版有關,而後者則適用第一塊法版。因此,兩者之間毫不相關,我們也不能合乎邏輯地從前者推演出後者。




異議#2:「求你記念你的僕人亞伯拉罕、以撒、以色列」(出32:13)。此處,摩西把這些聖徒當作避難所。


回答:摩西並沒有向這些聖徒禱告,而是向上帝禱告,他在向主陳述主曾與這些聖徒所立的約,這些聖徒都在這約上有份。




異議#3:「諸聖者之中,你轉向哪一位呢?」(伯5:1)。在此處,約伯被勸告要把聖徒當作避難所,所以我們也可以做同樣的事情。


回答:以利法是在說明約伯從聖徒那裡得不到任何幫助。他在此所指的並不是天上的聖徒,而是地上的聖徒,宣告說他們中沒有任何一個人會和約伯持相同的觀點。




異議#4:「一千天使中,若有一個作傳話的,與上帝同在,指示人所當行的事;上帝就給他開恩,說:救贖他免得下坑,我已經得了贖價」(伯33:23-24)。此處說到一個天使給他開恩,救贖了他,為他找到了贖價。如果這是天使所做的事情,那麼人也可以向他們禱告尋求救恩。


回答:此處提到的並不是天上的使者,或者說靈,因為假如是天上的使者,以利戶就不會說「一千個天使中若有一個」這樣的話了,因為最小的天使也有能力完成這樣的使命。毋寧說,此處所指的是特別的服事者——服事者們常常被稱作天使——因為主耶穌也曾經被稱作天使。所以,僅憑「天使」這個詞,人不能下結論說它代表的是被造的靈。這個特別的服事者奉差遣到某人那裡(因而被稱作天使或使者),他將向有需要之人宣告人的合宜的職分是什麼,宣告當上帝使痛苦臨到他時,他當怎樣謙卑自身,靜靜地俯伏在上帝大能的手下。然後它說「祂」——即上帝,在《約伯記》中,上帝通常被稱作「祂」,這個詞與「上帝」帶有同等卓越的含義——將會向那些謙卑並接受了良好教導之人開恩。祂會對那位使者說:「救贖他,堅固他,安慰他,更新他」,因為救贖和救恩常常歸於那些服事者(參考提前4:16;雅5:20)。為此,他們口中常說勸人與上帝和好的話語(林後5:19)。這項命令的理由如下:我已經找到了救贖,並且我已經預定我自己的兒子用祂的血作為救贖。讓他知曉這件事並因此得到堅固。他的靈就這樣被更新了,他那軟弱的身體也要被重建。所以,無論怎樣,這裡所指的並不是天上的使者。由此得出應當敬拜天使這個推論,是完全錯誤的。這恰恰更加證明:因為天使不能使人與上帝和好,所以天使不能救人脫離毀滅和地獄。那惟獨是主耶穌的工作,所以人很快就會明白這指的是主耶穌——儘管我們並不認為這是此處所重點論述的。把使人與上帝和好的職分歸於別的任何一位,都是對主耶穌的褻慢,所以在此基礎上敬拜天使是一種可怕的偶像崇拜。




異議#5:「救贖我脫離一切患難的那使者,賜福與這兩個童子。願他們歸在我的名下」(創48:16)。此處清楚地講到他們敬拜天使,雅各還要這兩個童子呼求他的名(希伯來文:yikkare)。


回答:(1)此處的使者並不是一個被造的使者,而是立約的使者,在祂裡面有耶和華的名(出23:21)。這位使者已經祝福了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雅各祈求這位使者祝福約瑟的兩個孩子。


(2)至於雅各想要這兩個孩子在今生和來生都敬拜他這種說法,這節經文中並沒有表達這樣的意思,希臘原文kala(意即「呼求」)也沒有這樣的含義。毋寧說,雅各想要這兩個孩子被算作是自己的孩子,願他們被稱作雅各的孩子,而不是約瑟的孩子。這樣他們每個人都可以建立一個支派,和雅各的其他孩子一樣承受一份迦南地的產業。


敬拜天使和聖徒是偶像崇拜;同樣,把任何宗教上的尊榮獻給聖徒的屍體和遺骨以及十字架(無論怎樣,他們其實並沒有十字架的木頭)也是愚蠢的偶像崇拜,對馬利亞的褻瀆以及類似的編造的東西頂禮膜拜也是如此。誠然,我們不可玷辱已死聖徒的遺體,而應該讓他們在墳墓里安息。但是,至於讓活人敬拜死人(賽8:19)以及像法利賽人那樣建造先知的墳墓(太23:29),聖經中沒有任何一個地方命令人要這樣做,也沒有相關的應許。這樣做是愚蠢的偶像崇拜,與此相關的所謂神跡是杜撰的、虛假的。聖經中記載一個被拋進以利沙墳墓里的死人,一碰著以利沙的骸骨,就復活站起來;這是一個孤立的事件。上帝允許這件事發生,是為了印證以利沙的預言,即以色列人要擊敗亞蘭人三次(王下13:17-20)。一個患血漏的女人摸了基督的衣裳穗子,病就痊癒了;彼得的影子也能醫治疾病(徒5:15);把保羅的毛巾或圍裙放在病人身上,病就退了;這些事情都發生在他們活著的時候,而不是發生在他們死後。在這些神跡中,醫治的能力都不是與生俱來的;這些都只不過是上帝自己藉著使徒的手所行的神跡奇事,為的是要印證祂的命令。然而,以此作為敬拜聖徒遺骸的理由,認為他們具有與生俱來的能力,則不合乎上帝的聖言,違背上帝的命令。


我們已經批駁了最明目張胆的和不那麼顯明的偶像崇拜,現在來看一看偶像崇拜的第三種表現形式——那就是改頭換面的偶像崇拜。這種偶像崇拜發生在我們依賴或尋求第二因或蒙恩之道時,即我們的盼望、懼怕和信靠始於並且止於第二因,而不是尋求上帝,把上帝當作我們願望的惟一施與者,沒有清楚地認識到上帝賜與這種蒙恩之道一定會祝福他,而收回這種蒙恩之道則一定會使他的努力徒勞無益。當人竭盡全力去博取那些能夠滿足我們的願望或者與我們有益或有害之人的喜悅時,他是有罪的;他故意這樣做,甚至沒有注意到在尋求人的喜悅時,他違背上帝而犯罪了,失去了上帝的喜悅。這種偶像崇拜還表現在當人在尋求願望得到滿足時,並不單單仰賴上帝,並沒有真心實意地使用這些蒙恩之道,不是完全因為上帝命令這樣做而這樣做。然後人會暗暗地以為這件事情發生或者不發生是第二因在起作用,並因蒙恩之道表現得與這第二因相合或相背而或喜或悲。對人的懼怕、對人的喜愛、對人的愛慕以及人們對我們的愛,往往是偶像崇拜的開端,是無數偶像崇拜行為的源泉。人就這樣被力量、士兵、輪船、同盟者、金錢、朋友、悟性、能力、權力、食物、飲料、美貌、魅力、驕傲以及其他任何所竭力追求的東西引入歧途——或者他在這些東西裡面找到了安息、歡娛和喜樂。因此,歌利亞依靠自己的力量,亞撒求問自己的醫生,拉伯沙基依靠自己強大的軍隊,參孫信賴大利拉。所有的這些都是偶像崇拜,因為他們都忘記了上帝。他們就這樣不知不覺地否認了上帝的護理和統治,不相信上帝的護理和統治,他們所關注的焦點不再是上帝,而是受造之物。




9.禁止行巫術(Witchcraft Forbidden)


這條誡命所禁戒的第三種罪是行巫術。行巫術是指在魔鬼的幫助之下,做那些人的能力所不能做到的事情,他們或者有協定,或者故意使用一些具有象徵意義的器具。當我在斯達沃倫(Stavoren)1作牧師時,曾經經歷過這樣的事。一個信徒——他是一個正直的人——和其他一些對此感興趣的人,想要知道是誰搶劫了本應由他們繼承的一位已故者的家產。據說另外一些人——一些好心的人——聽說人把鑰匙放在遺囑中的某個地方,然後以一種特別的方式使用這個鑰匙,就可以知道答案。他們就這樣做了,並且找到了那個人。他們盡了自己的最大努力,甚至用力把夾有鑰匙的書放在自己手裡。當他們提到那個盜賊的名字時,那本書自己扭動著離開他們的手,一端著地轉來轉去;這發生了不止一次,只要他們提到盜賊的名字,書就會這樣。他們不但找到了盜賊,而且還以同樣的方式發現了失盜的東西被埋在花園中的一個秘密地方。這些人說他們的目的並不是要去詢問魔鬼;相反,他們只是聽說用這種辦法能夠找到東西,所以就把它當作一種自然的方式來加以使用。第二天,其中一個人把這件事向我講述,我相信,他是把這件事當作歷史事實來講,並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犯罪。我就明確地告訴他這是有罪的,並嚴厲地責備他,那時他很害怕,深深地謙卑自己,許諾說自己以後再也不會做這樣的事,坦誠地說自己以前不知道這是邪惡的行為。我因此認識到,魔鬼會在人們並非刻意要幫助牠的時候,使用詭計,使人偏離聖經中所啟示的真道。


聖經和現實的經歷都清楚地告訴我們,這世上既有巫士,也有巫術。不相信這一點的人實實在在已經被魔鬼迷惑,他的感覺已經變得剛硬麻痹。然後,他固執地堅持自己的偏見,蒙蔽自己的頭腦,否認一切魔鬼和巫術的存在;他一直不肯相信魔鬼和巫術的存在,直到上帝審判他,向他顯明什麼是真理,他才明白,這會給他帶來很大的損害。古埃及的魔法師曾把杖變成蛇,還做了其他一些奇特的事情,這都證實了巫術的存在(參考出7:11;8:18)。在隱多珥有一個交鬼的婦人,她曾經招撒母耳的幽靈上來(撒上28:11),還有一個叫西門的巫師(徒8:9-10),行法術的以呂馬(徒13:6,8)。上帝的命令也證實當把行巫術的治死(參考利20:27;申18:11-12;啟21:8)。人們的經歷也充分證明這一點,有的人受到一種不同尋常的方式的傷害,有的人經歷了奇怪的事情。這並非表明魔鬼能夠行超自然的奇蹟,因為這惟獨是上帝的特權(詩72:18)。毋寧說,魔鬼曉得第二因的特性,知道怎樣利用它們,他以這種方式做了一些並非超自然,但卻超乎人類能力的事情。因為人們不明白這些事情的起因,所以就覺得這些事很奇怪,很不可思議。正因為如此,弗里斯蘭語中把有的男人叫做tjoener,把有的女人叫做tjoenster,意思是做奇怪的不可思議的事情的人,因為tjoed的意思是不可思議的,奇怪的。


人因著迷信巫術,遠離上帝,不再盼望從上帝那裡得到美善的東西,也不再盼望上帝滿足他邪惡的願望,而是轉向魔鬼——上帝的敵人——在那裡以求實現自己的私慾,這個事實證明行巫術是一種偶像崇拜。這與維吉爾(Aen.VII,312)的一首家喻戶曉的兒歌很吻合:Flectere si nequeo superos, Acheronta movebo。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我不能感動上帝為我開路,我就去尋求魔鬼的幫助。




10.禁止算命(Fortune-telling Forbidden)


這條誡命所禁戒的第四種罪是算命;也就是說,禁止人在魔鬼的幫助下,預測可能發生的隱藏的事情,不管是現在的,還是將來的。魔鬼熟知那些當前隱藏的事情,並藉著安排第二因(魔鬼比人對此有更多的了解),他推測結果會是這樣或者那樣;如果他不推測,算命的結果可能會是錯誤的。他也可以藉著上帝在聖經中的預言而知道很多事情。上帝也可能會向他顯明各種各樣的事情,以此作為對人的審判,那些人因著這些預測的應驗更加相信魔鬼(出8:12-13)。在預測未來時,他常常使用神跡。我父親生前曾經向我講述過這樣一件事:在瑪庫姆(Makkum)1有一個年輕人,他很想知道誰將會是他的妻子。於是,他就按照別人教他的方式敬拜晨星——我不會敘述這些方式。敬拜之後,就看見一口棺材。他很害怕,就回到床上去了。天亮之後,他請來我父親。他向我父親講述了整個經過,一兩天之後就死了。還有人也使用神跡和預言;在哈林根(Harlingen),一些曾經有親身體驗的人向我講述了這些神跡和預言的應驗,其中包括通過看手掌上的紋路預測人的未來,按照人的生辰八字預測人的一生,等等。這些預測都是謊言,使人的心遠離上帝,歸向虛妄,所以上帝命令我們要把那些交鬼的或行巫術的治死(參考利19:31;20:27)。




11.禁止迷信(Superstition Forbidden)


這條誡命所禁戒的第五種罪是迷信。迷信是指人認為自然的事情有超自然的能力或含義,對它心存敬意,並因之得安慰,或者感到懼怕。比如,人對木雕的偶像心懷敬意,不敢打碎或燒掉它;當鹽瓶傾倒時,人就擔心災難發生;還有人留心所作的夢,以及鳥飛翔和鳴叫的方式。還有人驅除高燒,向巫師、聖水、蠟燭、十字架祈求祝福,等等。「不要為天象驚惶」(耶10:2);「不可用法術」(利19:26)。


這些就是第一條誡命中所禁止的主要的罪。




12.第一條誡命中所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in the First Commandment)


這條誡命中所吩咐的主要德行,首先是要正確地認識上帝。僅僅知道有一位上帝——無論是從自然中得到的印象,還是通過推理得到的結論——是遠遠不夠的。毋寧說,這裡所吩咐的認識上帝是指要曉得上帝的形像包括什麼。「穿上了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這種認識是指藉著得蒙光照的悟性的眼睛(一切聖潔活動都是出自這裡),從內心直接得見上帝的完全。正是藉著這種認識,摩西「恆心忍耐,如同看見那不能看見的主」(來11:27);因著這種認識,約伯說:「現在親眼看見禰」(伯42:5);因著這種認識,保羅說:「我們眾人既然敞著臉得以看見主的榮光,好像從鏡子裡返照,就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林後3:18);這種認識是在上帝臉上的光里行走(詩89:15)。正是藉著這光,靈魂被上帝親自照耀,在尊崇中迷失自己,滿懷敬意地俯伏在上帝面前,因喜樂而跳躍,在愛中燃燒。


這條誡命中所吩咐的第二種美德是愛上帝,這包括尊崇上帝,高舉上帝超過一切受造之物;認識到上帝裡面的豐富,認識到上帝是怎樣的上帝之後,萬有都不值得一提。愛上帝還包括以純潔的心渴慕與上帝聯合,在上帝裡面感到滿足,對上帝感到滿足,甘願臣服於祂,無論是對上帝的作為,還是對上帝帶領的方式,都贊同祂的旨意,整個身心都愉快地為上帝而活。這是最大的誡命(太22:37);這就是大衛所行的:「耶和華啊,我愛禰!」(詩18:1);他還勸勉每個人都要這樣做:「耶和華的聖民哪,你們都要愛祂」(詩31:23)。


這條誡命所吩咐的第三種美德是敬畏上帝。如果靈魂能夠認識到上帝的威嚴、榮耀和聖潔,那麼結果只能是靈魂因著對上帝的敬畏而戰兢。這種敬畏表現在深深的謙卑上,表現在接近上帝的方式,與上帝的團契,以及留心不要讓自己的言行違背上帝的旨意等等方面。大衛下面的這些經文所指的就是這一點:「以色列的後裔,都要懼怕祂」(詩22:23);「耶和華的聖民哪,你們當敬畏祂」(詩34:9);「願全地都敬畏耶和華,願世上的居民,都懼怕祂」(詩33:8)。


這條誡命所吩咐的第四種美德是順服。這包括認識到上帝的威嚴,曉得上帝是我們所應當順服的,以及立刻順服上帝。這包括願意順服上帝,在順服上帝的過程中感到喜樂,甘願去做上帝所吩咐所喜悅的一切事情,在任何情況下都尋求上帝的旨意,向上帝求問:「主啊,禰要我做什麼」,隨時準備接受使命(只要是上帝的旨意),熱心而又徹底地完成使命。「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出19:5);「聽命勝於獻祭」(撒上15:22);「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出24:7)。


這條誡命所吩咐的第五種美德是耐心降服在主的手中。要操練這個美德,我們必須矢志不渝地仰望上帝,並承認祂那至高無上的主權,因而明白俯伏在上帝面前是多麼合宜的事情,愉快地認識到正是上帝「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祂都憑自己的意旨行事,無人能攔住祂的手,或問祂說,禰做什麼呢?」(但4:35)。所以,我們要降服在上帝面前,使祂完完全全地按照祂自己的旨意對待我們;也就是說,無論是上帝塑造我們,還是破碎我們,無論是安慰我們,還是向我們掩面,無論是讓我們身處順境,還是逆境,無論是讓我們被尊崇,還是被蔑視,我們都要降服。我們做這一切時,都不要向上帝爭辯,或者問上帝為什麼這樣對待我們,祂那至高無上的旨意就是我們的喜樂。我們要知道並確信,上帝所賜予我們的一切道路都是正確的、惟一明智的、信實的、良善的,這一切道路的終點都是平安。約伯是這樣做的:「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伯1:21);大衛是這樣做的:「因我所遭遇的是出於禰,我就默然不語」(詩39:9);彼得也是這樣做的:「所以你們要自卑,服在上帝大能的手下」(彼前5:6)。


這條誡命所吩咐的第六種美德是信靠上帝;即當認識到上帝的完全時——把祂看作與自己立約的上帝——人就輕看那些表面看起來似乎與我們有損或有益的事情,能幫助我們或妨礙我們的事情,認識到這些事情本身是沒有能力的,一切事物——無論它的運作,還是存在——都掌握在主的手中。然後我們還要認識到,主藉著自己的影響和治理,讓一切都按照祂所喜悅的方式運作——無論是適合於我們,還是與我們相對。上帝改變我們朋友的心,使他們恨我們;他也改變我們仇敵的心,使他們愛我們並幫助我們,以至於一切第二因都落空了,除了上帝,一切都不存在了,祂按照自己的計劃和預旨行作萬事。這樣人才能在上帝懷裡安息,安靜泰然,毫無懼怕,對這樣的結果感到滿意,因為這是主在我們身上的旨意,是主所喜悅的。這樣我們才能任憑主照顧我們,我們才能倚賴祂,使用那些蒙恩之道,因為上帝預定這些蒙恩之道並願意讓我們使用它們。我們將要使用這些蒙恩之道來達到主所預定的目標和結局,沒有任何受造之物能夠改變上帝所定的目標和結局。大衛就處於這樣的狀況之中:「我的心靜默無聲,專等候上帝,我的救恩是從祂而來。惟獨祂是我的磐石,我的拯救;祂是我的高台,我必不很動搖」(詩62:1-2)。他勸勉別人也要這樣做:「你當倚靠耶和華而行善;當將你的事交託耶和華,並倚靠祂,祂就必成全」(詩37:3,5);「然而我常與禰同在,禰攙著我的右手。禰要以禰的訓言引導我,以後必接我到榮耀里」(詩73:23-24)。


這條誡命所吩咐的第七種美德是榮耀上帝。這是指我們內在地(從心裡)認識並曉得上帝各樣完全的屬性——曉得上帝在整體上是完全的,在各個方面也是完全的,因為上帝在人的心裡直接顯明這些完全的屬性,也在各種作為中彰顯祂這些完全的屬性。當我們在沉思中喜樂,在甜蜜地享受上帝的過程中感到歡喜時,當一切受造之物的榮耀從我們眼中消失時,我們就是在榮耀上帝。當我們認識到上帝的尊榮以及上帝配受尊榮時,萬事萬物都會挑旺我們的心來尊崇、榮耀、稱頌、讚美上帝。這可見於下列經文中:「我要天天稱頌禰,也要永永遠遠讚美禰的名。耶和華本為大,該受大讚美,其大無法測度。我要默念禰威嚴的尊榮和禰奇妙的作為」(詩145:2-3,5);「你們要將榮耀能力,歸給耶和華,歸給耶和華。要將耶和華的名所當得的榮耀歸給祂」(詩29:1-2)。如果我們敢於倚賴上帝的無所不能、祂所應許的幫助、祂的信實,那麼我們就是在榮耀上帝。正是這樣,亞伯拉罕才「因信心裡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羅4:20)。哈里路亞!







1荷蘭弗里斯蘭省的一個村莊。


1荷蘭弗里斯蘭省的一個村莊,作者的父親曾經是那裡的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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