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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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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第三章
【加三1】“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原文字义]“无知”知觉迟钝,不觉悟,不用头脑思想;“活画”公开地描绘,扮演,公开招贴;“迷惑”原是邪术上的勾引。
[文意注解]基督被钉十字架的道理,保罗已经向加拉太人公开讲得非常清楚,他们要为他们愚昧的行为负责。
[话中之光](一)主的十字架并不是历史上的陈迹,乃是一个常新的事实。
(二)一个信徒的灵性如何,要看他对于十字架的看法如何──它是陈旧的或是新鲜的?
(三)凡是轻忽十字架的,都是无知的人。
(四)异端教训会令人:1.愚昧无知;2.被迷惑;3.不顺从真理;4.远离基督。
【加三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原文直译]“...是因信心的听呢?”
[原文字义]“问”探知,查出,获悉;“受了”领受,持有,拿取;“圣灵”那灵(注:本书中的“圣灵”,在原文都没有“圣”字。)
[文意注解]“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保罗想要从他们自己的经验中探出一件事。
“你们受了圣灵,”圣灵的内住可以从信主后心境和生活的改变察觉。
“是因行律法呢?”加拉太信徒接受圣灵之时,尚不知道律法是甚么一回事。
“是因听信福音呢?”他们受圣灵乃是因‘运用信心去听’(原文)神的话的后果(罗十14~17)。
[话中之光]圣灵不是因着人的好处、行为或功绩而赏赐给人的。
【加三3】“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么?你们是这样的无知么?”
[原文直译]“你们是这样的无知么?你们既在灵里开始,如今还要在肉体里成全么?”
[原文字义]“入门”在开始;“成全”完成,达成,实现。
[文意解说]“靠圣灵入门,”指从得着圣灵的重生与内住而开始基督徒的生活。
“靠肉身成全,”即靠人天然的能力来遵行律法的条文,以成就基督徒之工。但保罗说,我们的起头既是由于圣灵,我们就不该无知到一个地步,想藉肉体的行为来代替圣灵的工作。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不只起点是靠恩典,并且一直是靠恩典。人得救的时候,不需要用自己的力量去作甚么,只需要仰望神的恩典;此后继续往前进的时候,也不需要用自己的力量去作甚么,只需要仰望神的恩典。
(二)基督徒的起头是由于圣灵,基督徒的继续还是由于圣灵。既然圣灵已入心中, 必要成全一切,不必我们的肉身来代劳。
(三)凡出乎圣灵的,都是凭着信心的;凡出乎肉身的,都是凭着行为的。
【加三4】“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么?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
[原文字义]“受苦”遭受,经验,为中性用语,故包括受苦和喜乐的经历,惟受苦的经历较多;“徒然”无结果,无效,白费。
[文意注解]加拉太信徒自从接受基督之后,曾有过许多为着主的见证而受苦的经验,现在却要去遵行律法,就会使他们从前的经验都成为徒然。
“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意思是但愿不至如此!
[话中之光]凡是真实的信徒,或多或少,必定会有属灵的经历。
【加三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原文直译]“所以,那不断丰富地供应你们圣灵,又不断在你们中间施行诸多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信心的听呢?”
[原文字义]“赐给”加添,供给;“行”发出来,运行,产生。
[文意注解]加拉太信徒不但初步领受了圣灵,并且随后继续经历圣灵更丰富的赐予,又在他们中间有圣灵特别的恩赐和神迹的显明(徒十四8~15),他们这些经历,都是因用信心听道,而非因行律法。
[话中之光]用信心接受真道,能使人丰富地经历圣灵大能的作为。
【加三6】“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原文字义]“算”记在帐目上,计数,认为,归于。
[背景注解]犹太主义者对加拉太人说,神将救恩的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并谓外邦人如欲得救,必须接受割礼和遵行律法,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
[文意注解]“正如,”乃承上启下之连接词,表示这里所举的比方,可用来证明前节的原则,即救恩不是由律法来的。
本节的话引自创世记十五章六节。
“亚伯拉罕信神,”指他相信神给他的应许。
“这就算为他的义,”意即有‘义’算入他的账项之内,他被认为与神有正当的关系,获赐在神面前为‘对’的地位。
[话中之光]神重视我们里面的存心,更甚于我们外面的行为。
【加三7】“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原文字义]“为本”从,出,内中。
[文意注解]“所以,”表示本节的话乃是上节的结论:惟独有信心的人,或者说惟独以信心作他生命的原则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的真子孙。犹太人可能矜夸‘因受割礼’成为‘亚伯拉罕子孙’的重要性(约八31~40;罗四章)。保罗却矜夸‘因信’作‘亚伯拉罕子孙’的重要性。
[话中之光]任何人若想凭着外表的礼仪,而不是因着信来到神面前,他不能称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儿女。
【加三8】“并且圣经既然豫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文意注解]“圣经既然豫先看明,”意即藉着圣经的记载,神将 豫先看明将来所要发生的事豫言出来了。神应许给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救恩之福,万国(外邦人)也要因信得着。我们外邦人既都在这应许里有分,就不必再受割礼作犹太人了。
“万国必因你得福,”引自创世记十二章三节,豫示外邦人要:1.因亚伯拉罕的后裔──基督得福;2.因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原则得福。
[话中之光]保罗在本节将圣经拟人化──会豫先看明,又会传福音;我们若存着正确的态度来读圣经,死的字句往往会变成活泼的话。
【加三9】“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原文字义]“一同”连...带。
[文意注解]惟独有信心的人,才能承受神应许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救恩之福。
【加三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原文直译]“因为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在咒诅之下...”
[背景注解]本节下半引自申命记廿七章廿六节。当日摩西所宣布的全是咒诅;因为只要违犯了一条,就要被咒诅,而没有一个人能守得完全,故所有的人都是被咒诅的。
[文意注解]“以行律法为本的,”指那些想靠守律法在神面前得称义的人。遵行神的律法,意思就是我要给神,我要讨神的喜欢。所以本节换句话说,以‘我要’讨神喜欢为本的人,是被咒诅的人。为甚么呢?因为人凭着自己不能讨神的喜欢,不配得神的喜欢。
在此注意“凡不”、“常照”、“一切”等词。表示凡以行律法为得救途径的人,都必须常照一切律法去行,否则,他就会被咒诅。
[话中之光]律法不但无力叫人在神面前称义,而且足以构成威胁。人若企求以律法称义,就将自己放在律法的威胁之下。
【加三11】“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原文直译]“现今没有...因为‘义人必藉着信心而活着。’”
[文意注解]保罗十分知道,律法的光一照射人心,人们的罪恶便完全显露,没有人敢说自己是无罪的。旧约已经说过,称义和得永生,惟独因信。
“义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巴谷二章四节,意即义人得以活着的方法,乃是藉着信心,而非靠着律法。
【加三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原文字义]“...必因它们活着。”
[背景注解]本节下半引自利未记第十八章五节,而该处的“活着”系指在现世活着,并没有来世活着的问题。
[文意注解]“律法原不本乎信,”意即律法原就是本乎行为。
“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意即要想不受律法的咒诅而存活的话,就当完全履行这些事。
[话中之光]因行律法而活着,不同于因信而活。一个人即使能把律法的条规都遵行得完全了,也不过是“活在”律法的奴役之下,而不能像信心那样使人活在自由之中。
【加三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原文直译]“基督既为我们成了咒诅...”
[原文字义]“赎出”买赎(从奴隶市场买出,永不再返回),救拔。
[文意注解]“木头,”指十字架(徒五30)。基督在十字架上成为我们的代替,不只为我们背负了咒诅,也为我们‘成了’咒诅(申廿一23)。律法的咒诅是由人的过犯来的(创三17)。当基督在十字架上除去了我们的罪时, 就救我们脱离了咒诅。
【加三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文意注解]我们若相信基督耶稣救赎之恩,咒诅便立即离开,我们就可以有两种的收获:1.得亚伯拉罕因信称义所得应许的福;2.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加三15】“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原文字义]“文约”遗嘱,契约,合同,条约;“废弃”拒绝,推辞;“加增”另增嘱言,加添命令。
[背景注解]遗嘱的立约人并不需要谘询或征求受惠人的同意。只要合法,他人不能有所增删。
[文意注解]“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意即‘让我从人日常的生活和作为中举出实例’。
保罗在此以人的文约来解说恩典之约的性质。文约既经成立,凡是真诚的人,决不至废弃或添加。而且书立文约的,必定照着所定的去实行。人的约是有效的,神的约更是如此。约书的效力全在于立约人的‘意愿’。同样,对神的约来说,律法的行为不会叫神的约生效或失效。神的恩典之约坚立,其效力不为后来的律法所影响。
【加三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原文字义]“应许”诺言;“子孙”种子(是单数字)。
[文意注解]约是神与人的关系,建立在神的应许上;应许是约的基础。神对 应许的信守,也要求人以“信”来回应。由应许建立起来的关系就是恩典之约。
这约的受约人共有两名:亚伯拉罕和基督。亚伯拉罕承受了神的应许(创十七7),而他的所有子孙(因信而生的人)与他同作后嗣。基督来到实践了神承诺使我们得到祝福的应许。
【加三17】“我是这么说,神豫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原文直译]“...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才有的律法废掉...”
[文意注解]“豫先,”即未有律法之时。
“所立的约,”即神赐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应许。
“四百三十年以后,”指在西乃山下颁赐律法的事(参出十二40~41;十九、二十章)。
“不能...虚空,”意思是:神赐给他们律法,当然不是要废掉以前的应许。公义、信实的神,对于 所应许的,当然完全履行。在承受应许四百三十年以后才有的律法,不能废掉或破坏应许。
【加三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原文字义]“赐给”是完成的时式,表示这恩赐的本质是永久的。
[文意注解]“产业,”包括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一切属灵的福气。律法和应许是不能并立的。若产业(救恩)可因行律法而得,应许就算废掉了。以上几节的话,证明律法不是以救人为目的。
【加三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甚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原文直译]“于是律法又如何?...”
[原文字义]“来到”出现;“中保”从中协调的中间人;“设立”吩咐,命令。
[文意注解]“那蒙应许的子孙,”指基督(参16节)。
本节说明神赐律法的目的,是为人的过犯而加添的。
“添上,”意即先有应许,再加上律法。未有律法之先,虽人人犯罪,却不知道何为罪。及至神将那圣洁、公义的律法赐与人,人们拿律法与自己的行为对照,就没有人敢说自己无过犯了。人既因律法而知罪,却又无能对付罪,只有等候基督来到。
“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这是论到律法低于应许的两个原因:第一,应许是神亲自赐与给人,而律法是藉着天使。旧约里面只提到神在西乃山有无数的军队(天使)围绕着(诗六十八17),而新约中有几处提到藉天使设立律法的意思(徒七53;来二2)。第二,应许是亚伯拉罕亲自接受的,律法是经中保之手设立的。神在西乃山传十诫时,摩西是神与以色列民之间的中保(出卅一18;卅二15)。
[话中之光]律法使罪显多,叫人知罪,从而教导罪人活在神的恩典中的迫切需要(罗五20;七7~12)。真实认识自己的败坏无能,必产生积极的作用,即转而仰望、投靠主。
【加三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
[文意注解]律法之约既是经“中保”设立的,中保必是为两面做保,神与人双方都有守约的义务。律法之约所以废了,不是神不守约,是人破坏了约;只要一面不守约,约就无效了。但应许之约乃完全是一面的,是出自一位神,所以永不因人而失效。
【加三21】“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么?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原文直译]“...因为若曾赐给一个能叫人活的律法...”
[原文字义]“叫人得生”赋以生命,有生机。
[文意注解]律法和应许并非对立。律法虽不能叫人得生命,但能引导人认识那叫人得生命的应许。神藉中保摩西所传的律法,如果能给我们能力去遵行它,律法就可以像应许如今所成就的──给我们带来生命,那么人就可以因守律法而称义了。但事实并非如此。
【加三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原文直译]“...好将那应许赐给那相信耶稣基督之信的人。”
[原文字义]“圈”关闭,围绕,在各方面围住。
[文意注解]“圣经,”指旧约;“众人,”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
“圣经把众人圈在罪里,”其目的是要将所应许的福赐给相信的人。
犹太主义者也有相信者承受救恩的话,但保罗于“归给那信的人”之上,特别冠以“因信耶稣基督”一语,意即承受应许,惟有相信耶稣,再无他法。
律法对应许有所补充:律法将众人都圈在罪里,惟一的生路是藉信心的应许。
【加三23】“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原文直译]“但这信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快要显出来的信。”
[原文字义]“看守”监视,监护。
[文意注解]“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意即基督未来之前,因为旧约中也有因信得救的理(参6~9,11节)。在保罗看来,耶稣降世以前的犹太人,都是囚禁在监里,律法就是他们的监牢,不让人从其中出来。我们被关闭在律法之下,自己不会作好,也没有希望作好;在这样完全没有办法、四面的路都关闭起来的光景下,只有一条路是开的,这条路就是信。
在律法这监狱下的人等候两件事:1.等候救赎主基督(19节);2.等候基督救赎成功后因信称义的原则显明。
[话中之光]神往昔让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为的是要人知道信的可贵。在律法下面,人能看见神圣洁的标准;在律法下面,人能看见自己的完全无用;在这样没有办法的时候,知道了神的因信称义的救法,应该多么欢喜快乐呢!
【加三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原文直译]“...直等到基督来...”
[原文字义]“训蒙的师傅”监护人,孩童督导人。
[背景注解]“训蒙的师傅,”为希腊、罗马家庭中负责督导孩童的奴仆,除了护送孩童上学之外,有时在家中也作启蒙管教的先生。孩童直到二十四岁成人,才有律法上的权利,可以在家中掌权,承受产业,不再受仆人的管束。
[文意注解]保罗旨在说明基督来到之前,律法的功用有如管家,以色列人被圈在律法之下,受律法看管,又被律法引导到基督面前。律法指明人人都有过犯,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免罪,因此需要救恩,这样引我们到基督面前,“使我们因信称义”。
【加三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原文直译]“但这信既然来到...”
[文意注解]基督既来,我们这因信得称为义的信徒,在神面前就不再是孩童了,所以就脱离了律法的看管了。
【加三26】“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原文直译]“因为你们藉着信在基督耶稣里的...”
[原文字义]“儿子”只表示一种关系,并无性别之分。
[文意注解]“都是,”表明凡‘藉着信’和‘在基督耶稣里’的人都同等地是“神的儿子”,都从律法的管辖底下被释放了;并且都是神的后嗣(加四7;罗八17),有权承受神家中的产业了。
【加三27】“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原文直译]“因为你们凡受浸归入基督的,都已穿上了基督。”
[原文字义]“洗”浸入;“披戴”穿上,穿着。
[文意注解]“受浸归入基督,”指奉基督的名受浸以表达内里的信心。
“披戴基督,”指穿上基督,成为一个在基督里的人。
[话中之光]基督徒应当披戴基督──在生活上彰显基督的荣美;而不该像法利赛人只将律法的条文披戴在衣服上,让人看见他们外表虔诚,内心却依然充满败坏。
【加三28】“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原文直译]“不能有犹太人或希利尼人,不能有为奴的或自主的,不能有男的或女的,因为你们众人在基督耶稣里,都是一了。”
[文意注解]本节是说因信而得以“在基督里”成为一个新人,其结果乃是释放我们脱离‘人为’的分隔区别:
(一)种族:“犹太人、希利尼人”。
(二)社会地位:“自主的、为奴的”。
(三)性别:“或男或女”。
[话中之光]我们若仍对别的信徒持有种族、地位、性别的歧视,恐怕我们还没有实际经历甚么叫做“在基督里”。
【加三29】“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原文直译]“...是照着应许为后嗣了。”
[文意注解]我们若因信归入基督,就与 “成为一”,我们也成了亚伯拉罕的后裔。这样,我们无论是犹太人或是外邦人,都是亚伯拉罕所得应许的承受人,那永远的基业,当然也是我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