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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神學(任以撒) 32
第一章 肉體之死亡
一、死亡的性質
死是指身體和靈魂之分離。 一切動物都必遭遇的經歷(傳三: 19-20; 賽四十: 6-7; 彼前一: 24-25)。 但動物的死亡是它們生命的最後結局,而人的死亡卻只是身體之死及身體與靈魂暫時的分離(傳三: 21; 太十: 28; 林後五: 19)。
二、罪與死的關係
死亡是罪所帶來的後果,而不是神原來造人時之體質的自然現象。 今日,死亡被視作自然現象,因為罪已進入世界,並且使人體敗壞,人人都會經歷死亡。 但死亡並非是原造之人必經的路程。
體質之衰老及疾病之侵襲, 乃是罪所致的後果。人體已因罪而變質(創二: 17; 三: 18- 19),否則原來的身體盡可藉新陳代謝作用,永遠繼續生存。上古時代人的長久壽命暗示,當時的體質與現代人的體質也有不同, 六七十歲在當時並非是老年。據此推論,罪若沒有侵入世人,人的身體可以自然地生長而不衰老,永遠活着。
聖經多次教訓,人的死亡是罪的後果,而與人原來的體質無關(創三: 19; 羅五: 12, 17; 雅一: 15; 來九: 27)。 因此,那原非是自然的,成為自然的現象(羅八: 21-23)。
三、信徒之死的意義
信徒已得到基督之恩典的拯救,所以身體的死亡不再是咒詛和懲罰的結果(羅六: 23; 八: 1)。雖然信徒與非信徒一般,都必須經歷死亡,但信徒的死亡,卻具有不同的意義。
第一, 信徒之死亡表明,最後並完全的得救,尚待實現,因此,在此以前,信徒仍須經歷死亡的暫時痛苦,並且了解罪的嚴重性和可怕性。 如同信徒在世時所經過的磨練,死亡的過程也是一種磨練,因為最後的敵人尚未被擊敗(林前十五: 26)。
然而,信徒已經獲得保證和實據,身體的死亡不過是暫時的,完全的得救必會實現,因為基督已經攻克罪惡和死亡,並且已經復活,作為復活之初熟果子(林前十五: 20-23,26,42, 50-57,羅八: 23-25)。因此,保羅勸導信徒,我們不應為死亡而過分憂傷,因為基督已經應許我們復活的盼望(帖前四: 13-14)。
第二、信徒之死表明,他們在地上的工作已經完成。我們有限的知識,不能始終了解個人在世的命運。有人活到老年,退休以後才離世,有人卻在青年有為之時,或當壯年擔負重職之時去世,甚至有些在嬰孩期間夭折。但在神的計劃和眼光中,每個人的壽命和世上的工作都有定期。 基督在世只有三十三年, 工作為傳道人只有三年,但他在世的工作,卻已經完成(約十七: 4,十九,30)。保羅見證說: 「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提後四,7)。
在這罪惡的世上,信徒也經歷到許多憂傷和煩惱。身體之死成為安息的機會(啟十四: 13,詩一一六: 15,林前十五: 58)。
第三,信徒離開世界,即不能與主會面。死亡對信徒不再是一種威脅和恐懼,反而(應)是一種企望和喜樂。保羅曾不止一次提起,他寧願離開世界而與主同在,因為那是好得無比的(腓一: 23,林後五: 4, 6,8)。 在世時,我們仍生活在信心的盼望中,但離世後我們則要親眼實見基督(林後五: 7; 約壹三: 2; 林前十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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