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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宏廣牧師問題解答9
第九問:基督徒「被神赦罪」與「向神認罪」的關係是怎樣的?
解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逐條分述:
第一、什么是罪?罪有几种? 第二、什么是赦罪?上帝的赦罪有几方面? 第三、人得救时,是不是被赦免了一切的罪? 第四、信徒被赦罪是不是需要等到神子道成肉身之后? 第五、信徒是不是每一次犯罪都是真实的罪行? 第六、信徒得救后是不是还需要认罪? 每一次犯罪后是不是还需要认罪? 最后、信徒为什么要认罪?
第一、什麼是罪?罪有幾種?
《羅馬書》3: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NIV]for all have sinned and fall short of the glory of God。)」《約翰壹書》3: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羅馬書》6:19「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雅各書》4:17「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以上這幾段經文對罪下了清除的定義。罪(sin)在《聖經》原文的意思是「未中」(射箭未中的)。因此,從消極方面來講,罪就是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忽略了該做的;而從積極角度而言,罪也就是對神律法的干犯。
罪只與生命位格(life person)有關,非位格的就是非道德的。因此,就不能有罪,也無法犯罪。人因為擁有上帝的形象,所以,有與生俱來的「德性」、「法性」與「理性」。這使得人總是具備無法迴避的「交代性」。在一個人犯罪時,人是主體,其得罪的對象上帝是客體。人犯罪就是其得罪上帝的行為,此行為是被律法見證出來的。而違背上帝的這一具體位格就是罪的載體。對於承載罪的人而言,他的身份就是「罪人」。對於承載罪的天使而言,牠就成了「邪靈」。而由於上帝本身完全聖潔,又是一切公義的基礎,處在絕對地超越和自由當中,所以,上帝不會犯罪也沒有罪。那麼,罪有幾種呢?當我們說罪是某一個具備位格的生命違背上帝的一種狀態時,指的是罪的一種本質,這就是「罪性」,而這種「罪性」的外在表現就是「罪行」。因此,罪有「罪性(sin)」與「罪行(sins)」之分。前者是基礎,後者是現象。「罪性」是不易看見的,「罪行」是容易辨別的。「罪性」是「罪行」之根。「罪行」是「罪性」的發展。沒有「罪性」,就不能產生「罪行」。「罪性」是人類或天使被定罪的前提,「罪行」是被定罪後的量刑標準。始祖的第一次犯罪帶來全人類一出生就在生命本質上具備犯罪的傾向,那就是「原罪」。「原罪」並非始祖的第一次犯罪,乃是其犯罪帶來的後果。「原罪」和「罪性」是一件事的不同說法。而始祖是怎麼犯罪的呢?其墮落的過程是由於誤用了被造時就具備的自由意志,先生發出「罪性」(看禁果產生喜悅並想吃的念頭),從而產生了「罪行」(摘下來吃了)。其想吃與吃掉禁果是一件事看不見和看得見的兩面。因為:「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1:15)自從始祖墮落伊始,每一人生下來就是罪人,只要假以時日就必然會犯罪。罪人的地位是與生俱來的,罪人所做的一切在神眼中都是罪行。在這裏,要知道,一個人只要沒有得救,就算是「行善」在神的標準下也是「惡行」,那種善是社會性的善,並非宗教性(信仰)的善。為什麼?因為「人不對」,人不對「動機」就不可能對。哪怕是「方式」合乎律法,但也無益於討神喜悅。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3:10上)
第二、什麼是赦罪?上帝的赦罪有幾方面?
(《羅馬書》4: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彌7:18「神啊,有何神像你,赦免罪孽,饒恕你產業之餘民的罪過,不永遠懷怒,喜愛施恩?」《歌羅西書》1:14「我們在愛子裏得蒙救贖,罪過得以赦免。」《約翰壹書》1: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羅馬書》4: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的。」《以弗所書》1:7「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歌羅西書》2:13「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神赦免了你們(或作「我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希伯來書》10:18「這些罪過既已赦免,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
通過這些經文,我們得知,赦罪又稱被遮蓋,被洗淨和被饒恕。也就是說赦罪意味着罪被上帝無視,從而做出與這個位格的犯罪事實相反之判決!在這裏,無論是被遮蓋,被洗淨和被饒恕都是形容人的罪經過上帝救贖後產生的法律意義。也就是說這些詞彙都是形容一個在上帝眼中被其認可的事實,那就是被赦免的位格沒有罪,或者沒犯過罪。「稱義」這一句希臘詞彙的原意就是如此。那麼,上帝的赦罪有幾方面呢?事實上,上帝的赦罪有兩方面。第一是赦免一個罪人的罪人身份。其次是赦免一個罪人所犯過的每一項具體之罪。前者是基礎性的赦免,是神眼中基督徒身份性的改變(《哥林多後書》5:17「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後者是在此基礎上的赦免,有「得救前的罪行」和「得救後的罪行」之分。罪人只有被赦免,才能與神恢復關係;而只有藉着基督的捨命,罪人才能夠獲得被赦免的基礎。
第三、人得救時是不是被赦免了一切的罪?
我們首先看《威斯敏斯德信條》第十一章,論稱義:
一、凡神以有效恩召所召來的人,也白白稱他們為義。神稱他們為義並不是藉着將義注入在他們裏面,乃是憑着赦免他們的罪,算他們為義,並接納他們為義人。並不是因為他們裏面有何成就,或因他們所行的,惟獨因基督自己的緣故;並非由於將信的本身,相信的行動,或任何其他在聽福音上的順服歸屬給他們,就算為他們的義;乃是藉着將基督的順服與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歸給他們,以致他們才能憑信心接納他,並安息在他的義上:這信心並不是出於他們自己,乃是神所賜的。
二、如此接受並在基督和他的義上得安息的信心,乃是稱義的唯一憑藉(手段);然而在被稱義者的心中並不是單有信,也伴隨着一切別的拯救之恩,而且這信心並不是死的,乃是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
三、基督憑着他的順服和受死,完全清償了凡如此被稱為義之人的罪債,並為他們獻上適當的、真實的、圓滿的祭來滿足父神的公義。然而基督既為他們被父神賜下,而且他的順服與滿足就當作是他們的,被父悅納,二者是白白賜給的,並非因他們裏面有任何功德,所以他們的稱義是惟獨出於白白的恩典,為的是叫神絕對的公義和豐富的恩慈,在罪人稱義上可以得着榮耀。
四、神從創立世界以前便命定稱一切選民為義,在日期滿足的時候,基督就為他們的罪死了,為他們的稱義而復活了;雖然如此,但他們必須等到聖靈在適當的時候,實際將基督賜給他們,才得稱義。
五、神繼續赦免被稱義之人的罪,他們雖然永遠不能從稱義的地位上墮落,但他們可能因罪遭受神如父之忿怒,他們若不自卑、認罪、求饒、並重新相信悔改,就不能再得父神笑臉的光照。
六、舊約時代的信徒稱義,與新約時代的信徒稱義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
根據信條的結論,我們得知,信條特別注重平衡地看待和處理基督徒被稱義的客觀性和主觀性。
在人得救時,祂就被上帝赦免了其罪人的身份,其罪人身份的改變保證了其在上帝面前的合法性。而他實際的罪行(無論信主前後)必須要付的永恆(永刑)代價已經被救主承擔,那麼上帝就在其得救時接納了他(她)。這樣,聖徒就是實際踏入神的國了,信徒只有被赦免才能進入神國(教會是神國的已然層面)。《聖經》說:「這樣,你們不再作外人和客旅,是與聖徒同國,是神家裏的人了」(弗2:19),天國有今世模式永世模式之別。二者又具有關聯性。今世模式是永世模式的延伸,永世模式是今世模式的成全狀態。今天,許多人總有個不健全的觀念。那就是:認為神的國是未來才會實現的。所以,如今,信徒只是在等候神的國,而在這個過程中一旦犯罪未來得及悔改,那麼他的罪會導致其進不去神的國。我承認,這裏面有對的一方面,那就是我們還需等候神國的終極降臨(落實)。但如果僅僅這樣理解,就無法得明聖徒犯罪和非聖徒犯罪的本質區別,也無法弄清楚已經進入神的國和未來要進神的國的區別了。要知道,當聖徒得救之後,他再犯的罪都是基督里犯的了。因為,什麼時候其得救了,什麼時候就已經進入神的國了。神國的意義首先是叫上帝掌權。在生命中叫上帝掌權的已經在神的國中。所以根本談不上再犯罪能不能進入神的國的問題。只有再犯罪會不會使神的名受羞辱,再犯罪會不會使神的靈擔憂的問題。基督徒犯罪也就是在神國之今世形式里犯的罪。也就是在「基督里(地位上)」所犯的罪。其沒得救前,罪人的身份使得他本應滅亡(因為他被亞當代表),又有確實的罪性;而在其真正的得救以後,他卻再也不會滅亡了(因為他被基督代表、基督的中保性不失效)。在未得救前,其任何的罪和那些沒有得救也不會得救的人一樣,都會導致其滅亡後刑罰加重;而在其得救後,任何罪都被包括(歸算)在基督的那一次贖罪中了。他由於並未進入未來將成全的永世國度,因此。他還會犯罪,但此罪是義人的過犯,是特例犯罪,不是習慣犯罪。這個罪會使得他在神的家中與家長天父的交通中斷。這樣,就會使得他的成聖生活出現問題。
從人這邊來看,人只有在得救時才是被正式赦免的時候(《使徒行傳》3:19「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這樣,那安舒的日子就必從主面前來到。」《哥林多前書》6:11「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着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然而,當基督還未上十架前,甚至在人類還沒有被造前,選民就是在基督里被上帝「視為」赦免的(從上帝的角度),也可以說是被「計劃」要赦免的(從人的角度),在上帝眼裏,赦免只有邏輯次序,沒有時間次序,而我們看這件事則不然。更進一步來說,也可以說選民是被上帝通過「預支」基督的救贖而「看作」赦免的。什麼意思呢?就是因為上帝是超越時空的,具備永恆視角,沒有時間次序。上帝憑着(根據)基督的贖罪赦免選民是沒有時間上的先後的。如果還不明白,那麼,再舉個例子來講:一隻螞蟻在平面上爬,它的後面是以前,所立足之處是現在,眼見之處是將來。這樣,它是立足當下,背離過去而面向將來的。它因為處在兩維空間,所以是在經歷這一切。而作為人的我們看這個在二維空間上的螞蟻,就成了知道以前、現在和以後的。我們和螞蟻的視角和空間感都不同。因此,《威斯敏斯德信條》下結論說:「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便命定稱一切選民為義」,這是從上帝救贖的客觀不變性,超越性和有效性來看的。正由於上帝不在時空之內,因此,我們所謂的「以前」,「現在」和「以後」的觀念並不適合用在祂的上面。上帝看自己選民的被造,墮落,基督的救贖和聖靈的重生這些在我們看明顯有先後的事是沒有時間次序的。因此,上帝看凡事都是永恆的「現在(Now)」。而當我們說只有我們正式得救時才是我們被真正赦免的時候是從選民蒙救的主觀成全性和經歷性上來看的。要知道:所有聖父預定要救的人,聖子才會為他們死。當聖子為選民死後,選民必然會全部得救。但由於選民的得救有時間上的先後次序。所以,選民不是一次性被真實拯救的,而基督卻是一次性為所有選民死的。基督的死,確保了聖靈能夠在此基礎上將基督死的果效施行在每一個具體的選民身上。因此: 「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弗2:1)。當信徒得救時,其再也不是罪人的身份,乃是獲得了神兒子的地位了。從今往後,他們絕對不能再滅亡了。義人的身份是確保其得救到底,不會滅亡的基礎。所以以後,再沒有什麼能夠使他們與神隔絕(《希伯來書》7:25「凡靠着他進到神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着,替他們祈求。」《約翰福音》10:28「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裏把他們奪去。」)!
人得救时,被神赦免了罪人的身份和一切已经发生的罪行。这才导致他们能踏入神国(在基督里)。但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神是不是也赦免了其得救以后得所有罪呢?答案即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这要从哪个角度来看。因为赦罪有「已然」和「未然」的两个层面。在上文已经说过,对于选民而言,即使是其没得救,甚至没出生时,上帝就已经基于基督的救赎视其为被赦免的了。但我们具体经历被赦免则是在灵魂重生时。上帝的拯救本身是一件整全性的具体事工,包括拣选,代赎,引导,感动以及重生等一切。哪一件事对于上帝而言都是息息相关的,都没有时间上的先后次序,可是对于我们却有时间次序。因此,我们是在经历上帝的拯救,而上帝是在施行祂的拯救。对于上帝而言,其预定一个人得救和具体救了这个人,还有每一次赦免这个人的罪都是「即刻性」的,而我们则是正在经历上帝赦免我们的罪这就是救赎和赦罪的主客观层面,两者是相合的。
但這裏還要特別注意的是:上帝對我們的赦罪有幾個不同所指,一種是赦免我們的罪人身份,這和我們曾經「在亞當里」的地位有關。一種是免除我們當在地獄裏受的永遠刑罰,這和我們得救後「在基督里」的地位有關。因此,還是在我們得救之時,由於基督代死的「完全性」和「有效性」的緣故,上帝赦免了我們以前犯過的一切罪,並且還免了我們之後一定會犯的所有罪的永遠刑罰。這是赦罪的「已然」層面,但卻沒有保證聖徒犯罪後其不得所犯之罪的今生果子。(《撒母耳記下》12:13-14「大衛對拿單說:『我得罪耶和華了!』拿單說:『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於死。只是你行這事,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故此你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這種犯罪後的今生果實上帝可免除也可以不免除。全都在乎上帝的意願。其不免除,就是赦罪的「未然」層面。
對於基督徒而言,上帝將基督的受死並遵行律法之果效,算作每一個其要拯救的人身上(《希伯來書》10:10「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得以成聖。」)。因此,對於聖徒的罪,在任何人所經歷的認罪與悔改的時間上,上帝都是「直接」處理的。上帝基於基督的救贖直觀的處理我們所有罪的問題。而我們則是有經歷上帝對我們所犯之罪的先後赦免問題。這有點難理解。為什麼呢?因為如果神在我們得救之時沒有赦免我們的一切罪,留下一點罪要我們承擔,我們都將無法承擔。正如始祖不是犯盡十誡而滅亡。乃是只一次違背上帝,就足以沉淪了。而如果上帝已經赦免了我們一切以前和以後的罪,勢必導致「我們有些罪還沒犯呢,談何赦免呢?既然赦免了,還是否需要認罪」的困境。其實出現這些疑問的原因無非就是我們住在時空當中,而上帝身處永恆當中所導致的。當知道,我們有時間觀念,上帝卻沒有也不需要時間觀念。在上帝的眼裏,看基督為選民的贖罪是恆定狀態,是一種不變的事實狀態。而我們則是有基督道成肉身前後,基督徒得救前後的區分。因此,我們可以下結論說,我們時常說的關於神對人的赦免都是從人這方面來看的。要從神那邊來看,由於神是不變的,也是全能的,所以,即使對人類而言基督還沒來或者早就釘死了,但基督的贖罪就已經成為神眼中的事實了。因為神可以在基督未死之前「預支」基督受死的果效(從邏輯上講)。不然,基督沒來前的舊約聖徒怎麼能夠進入神的國呢?又怎麼能討取神的喜悅呢(《啟示錄》13:8「凡住在地上、名字從創世以來沒有記在被殺之羔羊生命冊上的人,都要拜牠。」)?在神眼中,基督徒被赦罪只有因果上的先後,沒有時間上的先後。因果上的先後就是說:神以基督的捨命為基礎,赦免其願意赦免的任何人都是其主權。神看事看得是整體,我們看事看得是片面(《路加福音》22:32「但我已經為你祈求,叫你不至於失了信心,你回頭以後,要堅固你的弟兄。」)。
按照《希伯來書》9:12和10:10的真理,基督的贖罪只有一次,贖罪的果效卻永遠不變。基督徒正是在這個基礎上得救而得以進入「基督里」的。在「基督里」的人,對神而言都是不再被定罪的(《羅馬書》8: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不定罪了。」)。因為神通過基督視之為地位合法,已經與基督的生命相連。那麼,他所有的罪,無論是以前犯過的,還是以後要犯的,都因為聯於基督的緣故被基督擔當。所以,死亡和律法在他們身上沒有捆綁和定罪的效力。基督對他們的潔淨是一次性成全的過程,這個過程只保證其義人的地位永不改變。他們從而也不用再求寶血潔淨自己了,一來是主不可能多次流血,二來是主的一次流血也不能積蓄下來。所以,禱告中求主再次用寶血潔淨只不過是一些基督徒在不明白救恩真理之下的錯誤祈求而已,因為任何人都不能在祈禱之後得到基督寶血的再一次揮灑。如同流血贖罪的牛羊一般。
第四、聖徒被赦罪是不是需要等到神子道成肉身以後?
基督徒被代死是神子客觀救贖所成全的(《羅馬書》5:8「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而基督徒主觀地經歷上帝的赦罪卻是在得救時(對於罪人這個身份的赦免)和每一次犯罪悔改時(對於罪人每一次犯罪的赦免)。上文我們已經說過:神子無論是否道成肉身,被神定下的選民都因着基督的代贖而被神「算做」赦免了。對於神而言,其根據基督赦免選民的罪是超時空的。對我們而言,基督是一千九百年前釘在十架上的,但對於神而言,基督卻是「現在」釘十架的,當然,這不是說基督永遠受苦,乃是說基督那一次受苦之功效永遠不變。所以,無論公元前,還是公元後的選民,都一樣真實的會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蒙救贖。因此,亞伯拉罕早就被稱義了,他們是在等候基督為他們死。我們也通過同樣的信心被稱義(《羅馬書》4:3「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羅馬書》4:9-12「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在《希伯來書》中,我們看見有許多雲彩般的見證人已經早我們離開了世界,但是他們都是懷着信心死的,因此,他們在基督未曾道成肉身之前就已經得救了。這樣,他們的得救大前提一定是基於基督的捨命。雖然基督沒來,但神用一切看得見的預表和和預言來表明那看不見的基督之救贖。我們和他們正好相反,我們乃是回望基督。除了這點不同之外,在蒙救贖的原則上,完全一致!
第五、信徒是不是每一次犯罪都是真實的罪行?
結果是顯而易見的。信徒犯罪也是真實的罪行。但信徒犯罪和非信徒犯罪有本質的區別。非信徒的靈魂狀態是傾向罪的。真信徒的靈魂狀態是傾向義的。非信徒是在亞當里犯罪,真信徒是在基督里犯罪。兩種犯罪都得罪上帝。但非信徒卻要滅亡,真信徒不能滅亡。他們滅亡與得救的分水嶺在於有沒有基督做中保(贖罪祭),而不在於自己的行為。但是罪人的行為卻是其以後刑罰的參考。而聖徒的行為則是以後其賞賜的參考(《馬太福音》11:21-24「哥拉汛哪,你有禍了!伯賽大啊,你有禍了!因為在你們中間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推羅、西頓,他們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推羅、西頓所受的比你們還容易受呢!迦百農啊,你已經升到天上,將來必墜落陰間,因為在你那裏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所多瑪,它還可以存到今日。但我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所受的比你還容易受呢!」《馬可福音》12:40「他們侵吞寡婦的家產,假意作很長的禱告。這些人要受更重的刑罰。」《雅各書》3:1「我的弟兄們,不要多人作師傅,因為曉得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根據以上這幾段經文,我們得知審判與刑罰是有輕重的。審判與刑罰的輕重是在乎其是否繼續犯罪,是否聽福音而犯罪,是否明知故犯等等……這樣,信徒犯罪是不能推脫罪責的。信徒的罪儘管包括在基督的救贖中,但信徒的犯罪卻也是真實的罪!
最後、信徒得救後是不是還需要認罪?為什麼要認罪?
作為已經得救的信徒,「大衛」是認罪的 (《歷代志上》21:8「大衛禱告神說:我行這事大有罪了!現在求你除掉僕人的罪孽,因我所行的甚是愚昧。」)。這是一切真信徒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因此,我們當然需要認罪,即使是在得救之後。許多人以為信徒既然已經得救了,並且不能再滅亡了,既然上帝已經免除了他們一切的罪當受的永遠刑罰,信徒如果真的犯了罪,豈不就不需要認罪了嗎?這種看法大錯特錯。
第一,認罪悔改是我們的責任。我們任何時候都該懷着這個態度。我們犯罪就處理我們犯的罪,不應該找理由搪塞。我們已經說過了,信徒犯罪也是真實的罪行,絕不能推託責任。我們每一次犯罪都是真的「正在」得罪神。為什麼不認罪呢?真得罪神就要真的認罪。聖靈也必然感動基督徒認罪。
第二,我們認罪悔改和神赦罪是兩方面的真理。神既有一次性對我們身份的赦免,也有一生之久對我們每一次罪行的赦免。我們的一生是延續下去的歷史性的。神對我們一生之罪的赦免是沒有延續歷史的永恆性的。當然,我們不是只有認罪悔改神才赦免我們的罪,因為赦罪乃是神的主權。相反,我們只有被神赦免才能認罪悔改。撒該不是認罪悔改後才得救,被從房頂墜下來的癱子也不是,有罪蒙赦免的女人也不是。認罪神會赦罪是應許,不是條件。不然,就是人左右神了(《約翰壹書》1: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而我們知道任何人,神願意赦免誰的罪根本不在乎人這方面怎樣,乃唯獨在乎神自己的喜好。對於我們而言,上帝對我們的赦罪是「經歷性」的,不是一勞永逸的。基督受死成全的救贖之有效性是不變的。但作為人在世上活着是多變的。
第三,信徒只有認罪悔改才能恢復與上帝的自由交通,不然就會處在良心的不安中。這絕非常態。我們只有在認罪悔改中,才能真實的經歷赦罪的平安,才能確定自己與上帝的關係,才能不失去得救的確據。
第四,神在我們得救時赦免了我們犯罪的永恆刑罰,基督也為我們付了當付的法律代價。但罪帶來的破壞還是我們要自己面對的。我們若認罪,神或者能免除我們許多今世懲罰(《士師記》8:27「基甸以此製造了一個以弗得,設立在本城俄弗拉,後來以色列人拜那以弗得行了邪淫。這就作了基甸和他全家的網羅。」《撒母耳記下》12:10「你既藐視我,娶了赫人烏利亞的妻為妻,所以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
第五,信徒要認罪是因為我們嶄新的身份。許多人說惡人才需要認罪。沒錯,但義人更需要認罪。惡人認罪是其唯一出路;義人認罪是為了合乎其身份。作為義人,犯罪是不當的。我們需要時時警醒守住自己的身子,除去一切的惡念,從而真正地榮耀神。我們只要還未離開世界進入永世。就必須在成聖的路上不斷追求。有了保障不是犯罪的擋箭牌,乃是不犯罪的大前提。並且,我們也只有認罪悔改,才能帶領並影響別人,才能巴望着生命成熟,才能不神化自身,才能遠離自義……,沒得救前求赦免是希望和上帝建立關係,得救後求赦免是希望在這種關係中親近上帝。得救是一次性的,成聖卻是一生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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