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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宏廣牧師問題解答16
第十六問:基督徒自殺就不得救嗎?
解答——
不得不說,這個問題曾在基督教界引起很大的爭議。尤其是在中國基督徒中間,每當觸及這個問題,似乎都千篇一律地傾向自殺滅亡論。其實,本來這應該是一個比較簡單的問題。因為問題的本身並不複雜,但凡有純正神學裝備的肢體都可以很容易得出一個明顯的結論,但是不得不承認,如今,這個本來簡單的問題倒成了比較麻煩的問題,實乃由於現今華人基督教界的普遍的知識水平所限,邏輯思維能力較差,從而就會很武斷地去看待與處理這個問題。不過,無可否認,這個問題着實不好回答。這並非是因為問題的本身不容易得到答案,乃是人可能會因着這個問題去作錯誤的抉擇!所以,一旦回答即使是自殺者也可能得救吧,未免略顯草率,又可能導致許多在苦難中的人產生早死早解脫的態度,從而引致意想不到的後果;如果肯定自殺一定會滅亡吧,似乎有點威嚇作用,但也並非所有的事實。其實,在思考這個問題之前還是要先搞清楚幾個問題:
第一、是不是不自殺的人都能得救?
第二、在基督徒真正得救以後有沒有自殺的可能性?
其三、基督徒是不是在得救後只有保證不自殺才能得救到底?
其四、如果真得救的基督徒確實自殺了,那麼是否意味着其救恩會失去?
第五、自殺與否和得救本身是不是有直接的關係?
第一、是不是不自殺的人都能得救?
當然不是!因為人若不信主就無法進入基督里,不進入基督里與主在生命上聯合就沒有中保,沒有中保就不能得救。因此,如果不信上帝的話,即使是長命百歲也一定滅亡。所以,不自殺的人多了,但卻並不能都得救。
第二、在基督徒真正得救以後有沒有自殺的可能性?
當然有!基督徒得救後是有自殺之可能性的。這不僅有《聖經》的明證,比如參孫(《士師記》16:28-30參孫求告耶和華說:「主耶和華啊,求你眷念我。 神啊,求你賜我這一次的力量,使我在非利士人身上報那剜我雙眼的仇。」 參孫就抱住托房的那兩根柱子,左手抱一根,右手抱一根,說:「我情願與非利士人同死!」就盡力屈身,房子倒塌,壓住首領和房內的眾人。這樣,參孫死時所殺的人,比活着所殺的還多。)還有教會歷史血淋林的事實為證。在此,除非我們先主觀假設基督徒絕對不會自殺。但很可惜,假設就是假設,假設和事實往往相去甚遠。比如,在大逼迫中,你不能說所有無法忍受極刑從而選擇自殺的人都是不信者,甚至你也不能說一旦在大環境中矢口否認主的人都一定是假信徒。再具體一點,比如:有一位老姐妹,信仰有見證,可是在某次被流氓強暴後不堪忍受就真的自殺了,你能否說她因此就滅亡了呢?假如,又有一位老弟兄為主坐監後在獄友要雞姦他之前撞死在牆壁上了,你能否說他就一定不能得救了呢?你如果以此來論證這些人沒有得救,那麼,你就一定會出錯。不然,當你正在彼得否認主的現場或者大衛的姦淫與殺人現場時也一定會評論他們都是從未得救的,也會自以為他們是非信徒。因此,如果我們無法定論「得救的人一定不會自殺」這一條,那麼我們就必然得選擇「得救的人有可能自殺」這一條,二者只能任選其一。而「得救後一定不會自殺」的結論很明顯是個人武斷的「自以為是」!而如果我們選擇「得救的人有可能自殺」,那麼根據永恆保障教義,一個人一旦真得救了,後來如果也真的自殺了,但卻一定不會滅亡。
其三、基督徒是不是在得救後只有保證不自殺才能得救到底?
當然不是!因為任何人只要真的重生得救,就不可能復歸滅亡了,除非你不信永恆保障教義。上帝對信徒的永恆保障是無條件的。信心只是得救的途徑和方法。因此,得救了就是得救了,真的得救了就是已經進入永生的生命了。如果,基督徒得救後只有在保證不自殺的情況下才可能得救到底,那麼,救恩就不是無條件性的了,乃是有條件性的了。那麼,「因信稱義」的教理也不可能站立得住。在這裏要知道,任何信徒要保守自己的生命不死,這是其責任,但這卻不是基督徒維持救恩的條件。不然,就會直接違背「因信稱義」的基本教理。自殺是一種行為,不自殺也關乎行為。這些都與基督徒的得救本身無關,只與繼續得勝或能否持守聖潔有關。如果自殺與否成了基督徒得救到底的條件,那麼,這個條件為什麼不是行善,又為什麼不是救人呢?要知道,真得救後,是沒有任何能危及基督徒永生的事物的,甚至包括「不信」都不可能。得救後,信徒會犯「小信」的罪,也可能在生活中的某件事上表現出「不信」(《民數記》20:12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因為你們不信我,不在以色列人眼前尊我為聖,所以你們必不得領這會眾進我所賜給他們的地去。」),但這都不是「信仰」上的不信,乃是生活中的小信。並且,我們不是擁有「自由意志」可以隨便選擇「何時信」、「信多久」或者「是不是繼續信」的人,我們乃是在上帝命定之下的人。試想,一旦你上了飛機誰說了算?進了火車又誰說了算?乃是上帝!你的生命全在上帝的護理之下。但這個護理主要是保障信徒靈魂永不失喪,卻並不能保障信徒的靈魂絕不會非正常死亡。不然,就解釋不了施洗約翰、使徒雅各與司提反等的被害了。上帝肯定是保守他們的,但卻沒有阻止惡人害他們。當然,上帝也可以阻止任何人自殺,可是上帝卻沒有絕對的必要那樣做。畢竟以利亞求死上帝沒有滿足他,但參孫求死上帝卻滿足了他。
其四、如果真得救的基督徒自殺了是否意味着救恩會失去?
並非如此!因為失去生命和失去救恩是兩碼事。在《聖經》中,失去生命的比比皆是,但卻不是每一位都失去了救恩。失去生命是失去再活下去的權力,而失去救恩是上帝的救贖在此人的生命上失效。救恩是不可能失效的,哪怕是生命的終結,除非一個人沒有真正的得救。如果失去生命就如同失去救恩,那麼基督徒被害死豈不都得滅亡?我想你會說:「那是別人剝奪他的生命,卻不是他自己解決自己的生命。」那我就要問你了:「是不是真得救的基督徒只有在別人剝奪自己生命時才能持守在永生中,一旦自己解決了自己的生命就無法保住已經得到的永生呢?」如果是這樣,難道能否保守永生全在於「誰取走了我們的生命」這一點嗎?別人取就可以持續得救,自己取則必定滅亡。如果這個結論是對的,那麼,也就是說是自己自殺這個行動導致了自己下地獄,因此,只要他殺或者被謀殺才能被送進天堂。這看似有理,實則是邏輯混亂的胡說八道!那麼,如果基督徒什麼嚴峻的場合都不能自殺(我並不推崇自殺),因為自殺就一定滅亡,這樣,可能真的虔誠信靠上帝一輩子的老僕人在大逼迫下由於不堪忍受羞辱自殺後也就下地獄了。那麼那些沒有自殺而上天堂的原因有就兩方面:第一是上帝的救恩。但這還不完全,因為更重要的是「我保守自己沒有自殺」。那我們得救到底時就有自己一份沉甸甸的功勞,就可以和上帝的恩典分庭抗禮。這不是別的,這是另一種形式的「因行稱義」或者「神人合作」!
最後、自殺與否和得救是不是有直接關係?
當然沒有!我們相信:自殺與否和得救沒有直接關係,自殺和能不能得救根本無關。把自殺和得救聯繫在一起是中國人的特殊思維方式。這是個錯誤的神學命題。因為問題錯誤,所以,不可能有正確答案。自殺與否根本不是評判一個人得救的標準,一個人得救與否完全在於其與主的關係。真得救的實際上是有可能自殺的(儘管幾率很小)。可以說,真信徒無論怎麼死,都不可能失去所獲得的救恩,除非你能論證參孫與敵人同歸於盡的自殺方式不是真正的自殺,除非你認為有如參孫這樣的人都下地獄了,這一條就足以摧毀「自殺一定滅亡論」了!我知道,有人說「自殺與基督徒的信心有關,所以自殺的都沒得救的信心。」但很可惜,這樣說,豈不是自殺和得救有直接關係?這樣的思維又錯了,因為自殺即使是和信心有關,也不是關於信心的「本質」,乃是關乎到信心的「程度」。當曉得,人不是必須有充足的信心才能得救,乃是有真信心就會得救。當任何人認為自殺就「不得救」時,已經無形中預設了一個大前提,那就是自殺的都沒有真信心,這又是一個太絕對的武斷結論,是不妥當的。另外,「不得救」根本就不是《聖經》用詞,「不得救」這個詞本身就是錯誤的!人不存在「得救」和「不得救」的兩種可能性,乃是存在「得救」與「滅亡」的兩種可能性。人沒有「不得救」,只有「未得救」或者「滅亡」。也就是說,當我們使用「不得救」這個詞的時候往往還有一些錯誤思想,那就是認為:「要麼得救的人還會滅亡」,要麼「只有死了之後才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得救」,「或者已經得救的還會因為某種原因而失去救恩」......這都不是基督教的道理。得救是在活着的時候就能知道和確定的,得救後也絕對不會失去救恩。一個人只要真得救,絕不能因着任何行為的過犯而滅亡。得救後的基督徒不能因犯罪而滅亡,甚至包括一切嚴重的罪行。自殺是基督徒也可能犯的其中一項嚴重的罪行,其罪惡程度形同殺人。因此,會受到極大地虧損和代價,但決計不會失去已經獲得的救恩,除非他從來未曾得救過。
不過,話雖如此,我們卻絕對不是支持信徒自殺,也不是贊成信徒自殺。這是反對與毀謗我們的人有這話。相反,我們也堅決反對信徒自殺,甚至認為無論在什麼處境下,都不能自殺。但我們也冷靜的認識到,真信徒是有可能自殺的,因此,我們絕對不會在真信徒的苦難中加重其與家屬的負擔,增添罪孽。我們認為一般的自殺者都不能得救,為什麼呢?那是因為但凡真得救者,堅忍是他的具體表現,所以,出現自殺行為是非正常狀態,而不是正常狀態。許多自殺者都沒有真堅忍,但卻不是每一位自殺者都沒有真堅忍。有些自殺者是從來沒信,是他不信導致其滅亡,不是其自殺行為的本身,這要各事各論!正因為如此,基督教既反對自殺行為,又反對消極避世。那麼,自殺是不是殺人?當然是殺人,自殺明顯違背十誡。那麼,是不是真重生者都一定不不會殺人呢?當然不是,作為聖徒,大衛豈不殺害了烏利亞嗎?自殺也是殺人,所以,凡重生者就一定不自殺是絕對不能定論的。自殺行為是我們必須竭力禁止的是一碼事,自殺是一種嚴重罪行也是真實的,但以有否自殺行為而論定其沒重生則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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