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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名人宗教觀13 -1
1. 布萊克斯頓(Sir 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
布萊克斯頓爵士為英國最負聲望的傑出的法學家。在他所著的《大英法律注釋》中有言曰:褻瀆聖日,乃是國民道德墮落之台階。此書在法字界有極大的影響;不僅研究法律的學生大都人手一編,即在法界服務的人,亦都奉為圭臬。其中如瓊斯爵士(Sir William Jones)說:「布氏此書,乃是法學界絕無僅有的精確嚴謹的佳作。」
布氏的法律哲學,頗合聖經的道理,他認為自然法的精神就與啟法的真理一致。他說:
「法律,從其最概括和一般意義說,乃是人類一切行為規範。」
「人類既為一種受造物,當然應該遵從造物主的律法;因為人類必須依靠上帝,才能生存。」
「人類離開了上帝,便什麼事都不能作,當然一舉一動,應當合乎上帝的旨意。這上帝的旨意,便是自然法。」
「自然法是和人類同時生存的,是由上帝親自口述的,人類有無上的義務服從遵行;自然法是萬古長存的,普世通行的;無論何時,無論何國,都不能廢棄它。人造的法律如果與自然法有所衝突,便沒有效力。凡行之有效 、行之無弊的法律,其精義和權威,無論直接間接,都是從自然法而來。」
「不過,為求法律適應每人特殊的事態的境況,當然須運用我們的思想;但是這種思想的目的,亦僅在探求自然法如何指導人生的具體的意向。假如人類始祖沒有犯罪,當然人類的思想便會臻於完善,沒有偏見弊病;可惜我們人類的思想,因為始祖犯罪的結果,已經墮落了,因此人類的理解,常常充滿了愚昧和錯誤。」
「上帝憐憫世人,深知人類之軟弱和缺陷,以及思想的錯誤的愚妄,所以多次多方,用直接的啟示,給我們各種律法;這些律法,都藏在聖經裏面。雖然如此,由於人類現在犯罪墮落的地位,我們仍不能用我們的理智完全明白其中的真理;因為這乃是萬古隱藏的奧秘,只有借着啟示我們才能了悟。這種啟示的律法,其 真確純正,乃遠超過於人人所定的道德律。因為前者是真神自己直接的宣告,後者僅是人類理智想像揣摹的產物,兩者是無可比擬的,當然不能有同等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