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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樸歸真3-5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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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返樸歸真第三章

6.基督教的婚姻

   前一章主要從消極方面看,講的是人的性衝動的壞處;少談正面,也就是基督教對婚姻的看法。

  我沒有專門講婚姻,理由有二。第一,基督教關於婚姻教義十分不受歡迎;第二,我自己從未結婚,要講只能講別的經驗。可是,儘管我有上述難處,講到基督教的道德觀,覺得不能避而不談婚姻。

  基督教的婚姻觀的基礎,建立在主基督的話上。他說丈夫與妻子乃是一體(「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基督徒相信,主基督說的不是指感情而是講事實,就像我們說鎖和鑰匙是一體,或者提琴和拉琴的弓是一件樂器一樣。創造人的主說這句話的意思是要人知道,男人和女人各為一半,要兩半合在一道成為一體不只在性的層面上,也是在實際上應結成一個整體。婚外情可怕,是不忠的一方要把只占整體中一部份的性事,硬和整體的其餘部份分開,而後者本和性結在一起,構成不可分的一總體。基督徒視性的享受和飲食的享受一樣,並沒有什麽不對。但不可以把性的享受分離出來,只要性不要其他,就像我們吃東西,只貪口舌上的味道,不將食物吞下去,不讓他消化,單單嚼一下便吐了出來。


  因此,基督教要人尊重婚姻,是男女一生的結合。雖然教會間對此立場稍有不同,有的絕對禁止離異,有的對個別特殊情況勉強接受。基督徒之間對這樣一個問題意見不一,確屬憾事,但我們必須注意到,所有教會對婚姻的看法,彼此間同意的程度遠遠大過他們當中任何一個對外界意見的認同。這也就是說,他們都將離婚視為生命體的割裂,就像外科手術將部份身體切除一樣。有的也許認為這種手術太大,不可以接受;有的則同意,遇到很極端的個案,不得不用這手術來補救。但他們都同意,離婚不像解散合夥生意,或者軍隊中開個小差那麽簡單,而是像將雙腿切去般涉及生命的大事。他們都不同意那種現代的看法,認為離異只是伴侶的更換,夫妻二人覺得彼此不再相愛,或其中一方另有新歡的時候,便可以分手。


  沒有從貞潔的角度探討這個摩登看法前,我們應該先從公正的角度來討論。公正包括守信用、守諾言。凡是在教堂里結婚或公證結婚的,都莊嚴地公開承諾過,願意和他(她)至死不分離。信守諾言是一個人應盡的義務,和性道德無特別關係。婚姻方面的諾言和任何其他諾言一樣,必須遵守。要是像摩登人士所說,性的衝動像人的其他衝動一樣,那麽,性也應該受到其他衝動同樣的對待。其他衝動可為諾言所左右,性也應如此。要是說因為性衝動很容易給點燃起,和我們其他的衝動不一樣,那我們就更應該小心,不要讓他一發不可收拾,以致走上不忠之途。

  也許有人會說,教堂里許的諾言無非一種形式,無意當真。那麽,他作出這種不算數的諾言,到底想騙誰呢?欺騙上帝嗎?那就很不智了。欺騙他自己嗎?同樣不見得聰明。難道想欺騙新娘、新郎或者對方的父母?那簡直是大逆不道!據我看,這對新人(或者其中一位)希望欺騙的是大眾。他們不願付代價,卻想得到那份面子,那個隨結婚而來的地位。他們是騙子,蓄意騙人。要是他們厚顏無恥,以騙為樂,我無話可說。對根本不想誠實做人的人,何必跟他們談貞潔的大道理?要是他們恢復理智,想誠實做人,那他們已許過的諾言應有拘束力,而這便進入了公正的範圍,不再屬貞潔。一個人若不尊重婚盟乃一生之事,那最好別盟誓旦旦;與其不打算信守,何不乾脆同居做對野鴛鴦!不錯,同居而不正式結婚,從基督徒的立場來看等同犯姦淫。不過,既已犯錯,不能用錯來改正;不貞潔不會因為發假誓而好到那裡去。


  說婚姻關係能維持下去的原因只是因為「在相愛中",則結婚便非盟約,也非信諾。要是相愛等於一切,諾言有無毫無關係。如果毫無關係,何必作此婚諾。奇怪的是,真正彼此相愛的戀人,比只談談愛卻不真愛的人,更明白這一點。英詩人兼史家契斯特頓(Chesterton ,常在著作中表達他的宗教觀—一譯者)說得好,相愛的人有一種願意以誓約來結成一體的天然傾向。全世界的戀歌無不洋溢永結同心的盟誓。基督教的律例並沒有將不屬愛情本身的東西強加在愛情上,他只要求相愛的雙方嚴肅地接受愛情本身要求他們做的事。

  而一個人戀愛時作出的諾言,因為是相愛而作,便應向所愛的一方信守至死。即令他已不愛對方,也有義務持守。一個人做得到才承諾:沒有誰能承諾長保某種感情,那等於答允人永不患頭痛,或者永遠感到餓。你也許會問,既然兩個人不再相愛,讓他們留在一起又有什麽用處?有,有好幾個正當的理由:可以給子女一個家。可以在男人厭倦了妻子時,保障這女人不遭遺棄(這女人很可能因為結婚而犧牲或損害了自己的事業)。但還有另外一個理由,這理由很充份,只是頗難說明。


  所以難說明,是因為許多人不能了解:乙比丙好時,甲可能會更好過乙。他們只想到好與壞,沒有想到好的還有更好和最好,壞的也有更壞和最壞。他們想知道愛國主義是不是好事,要是你回答他,說愛國主義比個人自顧自當然好得多,但不及泛愛眾。要是二者衝突時,應該愛眾人。他們會說你故意逃避問題。他們問你對決鬥的意見,你若說最好寬慰、對方,遠遠好過和他決鬥;但決鬥也許好過仇恨一輩子,因為仇恨具有欲置人於死地的長期潛在意向。他們聽後會說你不直接答覆問題,不滿意地走開了。我希望我說出下面一番話時,沒有人聽了也犯這種錯誤。


  我們說人「在相愛中"是一種美麗光輝的情景。這情景在好些方面對我們有益,因為愛令我們變得慷慨,變得有勇氣,不止讓我們看見被愛的一方的美質,也使世界上一切都美麗起來。愛能克服我們的慾念,因此能征服人的貪慾。凡是有理性的人都不會否認,人在愛中遠遠好過沉溺於一般的色慾或者陷於冷酷的唯我獨尊的心態里。不過,我在前面說過,「你能做出的最有害的事,是將我們人性中的一個衝動孤立地拿出來,然後不惜任何代價,隨着這衝動走。"相愛是好事,但並非唯一的超越一切的好事。有許多東西不及愛來得好,也有比愛更好的事。你不可以將愛當成整個生命的基礎。愛情是一種高貴的感情,但仍屬感情。凡是感情便不能永保濃厚到極的狀態,或者永維不墜。知識可以永存,原則可以永保,習慣可以長留,但感情之為物有起伏,有升沉。事實上,我們說的那種「在相愛中"的狀態,通常並不能永遠維持。要是童話故事講到最後,說「他們此後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指的是「在以後五十年中,他們的感情就像他們結婚前一模一樣好",那麽,故事很可能在新婚的那種高度興奮里生活五年?你的工作、味口、睡眠、友誼,會變成個什麽樣子?不過,停止在「相愛"中,不等於停止不愛對方。第二種意義的愛與「在相愛中"有別,因為不只是一種感情,而是有決心來保持,用習慣來加強的兩情深深的結合。這種愛,若為基督徒間的婚盟,在雙方都向上帝祈求而獲得的恩典中,日趨堅強;他們即令在不喜歡對方時,仍可以有這種愛,就像你不喜歡自己時,仍愛自己一樣。即令在雙方有與別人「相愛"的那種傾向中,二人仍可維持此愛不變,因為「相愛"所以能讓二人盟誓忠貞;而現在這種更深沉的愛,則令他們信守盟約。婚姻必須建立在這種愛的基礎上,「在相愛中"只是點燃這種恆久之愛的火星。


  你若不同意我的話,你一定會說,「他又沒有結過婚,他怎麽能知道。"你很可能說得對,不過你說此話前,一定得清楚你的判斷所根據的是自己的經驗,或者是觀察你的朋友的經驗所得,而不是本諸閱讀小說和看電影所得。要做到這,倒不像一般人想像的那麽容易。我們的經驗受到書籍、戲劇和電影的影響很大,要和從自己生活得來的真實經驗分開來,需要很大的忍耐和本領。

  我們從書本上知道,要是娶了一個適合自己的人為妻或者嫁給一個適合自己的男人,便可以一輩子「在相愛中";因此,當二人發現實情並非如此時,便會想到一定當日犯了錯誤,誤選對象,應該換一個;他們沒有明白到,要是換了新伴,那種歡樂時光也會在新結的婚姻中褪色,就像舊日的婚姻一樣。在人生的這一階段,一如每一階段,開始時的興奮不會永遠維持下去。正如一個孩子想飛行,那種興奮,在一旦參加了英國皇家空軍,真正學習飛行後,便不再有。你初次見到一個可愛的地方,難免很興奮,一旦住下來,新奇感便沒有了。這是不是說最好別學飛行,別在美麗的風景區居住?絕對不是。須知,經過習飛或者住定之後,最初的興奮感會被一種比較內在也更能持久的興趣所取代。尤有甚者,那些準備接受這種失去興奮感、樂天知命的人,也就是能在十分不同的方向遇見新的令人興奮的情境的人(我無法用文字來說明我對此點的何等重視)。


  一個學會了飛行,做了合格飛行員的人,會突然找到音樂的樂趣;一個決定在風景區住下的人,會找到園藝的樂趣。

  聖經說,一種事物若不先經死亡,不會真正有生命。「一粒麥子若不落在地里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約12:24)。把初有的興奮感保留住,根本無何益處,也是最笨的事。讓那興奮走吧!讓他死去吧!接受經歷死亡的經驗,走入接上而來的更深遠的興趣和幸福的天地,你才會發現自己已生活在充滿新的興奮的情境中。不過,你若決定將興奮當作例行的飲食,蓄意不自然地將他拖下去,那種興奮感會一天比一天減低,愈來越少,你會變成一個既苦悶又失望的人,終此一生。由於有此認識的人太少,才有那麽多已進入中年的男女,在人生新的境界應該出現的時際,新的大門本來會在他們四周敞開之時,卻緬懷已逝的青春,鬱鬱寡歡,悶悶不樂。須知徒然回想兒時在水中拍打的樂趣,想個不休,失望之極,何如跳進水裡學習游泳,樂趣才大得多。


  我們從小說和戲劇里得來的另一個觀念,認為「相愛"是難抗拒的事,就像麻疹出現人身上,突然而來。因為有此信念,有些已婚的人遇到有別人喜歡他,便認為原有婚姻是失敗的,放棄不要,去另結新歡。我不同意,我認為這種見於小說中的難抗拒的情,很少見於現實生活中,尤其人成長以後,殊少出現。我們遇見一位美人兒,又聰明又善解人意,我們會欣賞,會喜歡這種美質;但這種喜歡會不會變成我們所說的「相愛",絕大部份不能由我們決定。一個腦中充滿了小說、戲劇和情歌的人,一個身體裡頭充滿了酒精的人,很容易把任什麽喜歡之情變成相愛之情;就像你走的小徑上有條小溝,雨水落下都會流入這溝中;你若戴的是副藍色眼鏡,眼前所見一切都會變成藍色。這,當然是咎由自取,不能怪人家。


  停止講離婚前,我得將兩件常給混淆的事弄清楚:基督教的婚姻觀是其一,另一為十分不同的一個問題一一基督徒若是選民或立法機構議員,應該將自己有關婚姻的看法製成離婚法,強行加在社會大眾身上到什麽程度?許多人似乎認為,基督徒應該設法不讓人輕易離異,我不很贊同。要是回教徒致力阻止我們吃豬肉,我會很生氣。我的看法是:教會應該坦率承認,一個大半不是基督徒的社會,不能希望他們都度基督徒的生活。

  婚姻有兩種,應該區別分明:一是由國家來管理的,有全體公民應守的法規;一是由教會來管理的,有信徒應該遵行的規定。


  二者間的區別應該非常明顯,讓大家知道,那一對夫妻是照基督教的規則結婚,哪一對不是。

  關於基督教的婚姻為一生永遠盟約的教義,已經說了不少,還有一些更不受歡迎的教義應該在此一提:基督徒妻子須答允順服自己的丈夫;在基督教的婚姻觀里,男人是女人的「頭"'

  這就引起了兩個問題:1.為什麽一定要有一個頭,為什麽不可以男女平等?2.為什麽由男人來做頭?


1.婚姻需要一個頭,是由於婚盟乃一生的永約。當然,只要夫妻雙方同意,頭不頭的問題毋鬚髮生。我們希望這是基督徒婚姻的正常狀態。要是雙方發生異議,結果會怎麽樣呢?大家坐下來談。我現在假定雙方談過,卻達不成協議。那麽下一步該怎樣走?不能靠多數票來決定,因為只有兩個人。因此只有走下述的兩條路中的一條:二人再離婚,各走各的路;要不然,二人中必有一個有權握有那決定的一票。婚姻若為一生之事,雙方中的一方到最後必須有決定家庭政策之權;永久性的社團不能沒有一個法規。


  2.假如一定要有一個頭,那為什麽一定是男人?對,第一,是不是真有人希望由女人來當頭呢?我說過,我自己沒有結婚,但據我所知,即令女人希望做一家之頭,通常也不會羨慕鄰舍由女人當家所出現的情況。她很可能會說,「甲先生真可憐,為什麽讓那個氣勢洶洶的女人來管他,她那種做法簡直匪夷所思!"我甚至不認為她聽到人家稱讚她做「頭"做得好時,會覺得有面子。由妻子來管丈夫,一定有其違反自然的地方,因為做妻子的覺得這樣做大失面子,也看不起乖乖聽話的丈夫。

  不過,這之外還有一個理由,而我是站在一個未婚男士的立場坦白道出。因為由外面人來說這個理由,好過身歷其境的人。

  一個家庭與外在世界的種種關係一一也許可以叫做外交吧一一到最後關頭,必須靠男人;因為在外人眼中,他一向如此,通常都是如此,比女人更公正。

  一個女人主要會為了自己的子女和丈夫跟世上其餘部份的人奮鬥'因此,很自然地,也很合理地,子女和丈夫的利益高過其他利益,因為她是他們的利益的特定受託人。丈夫的職責是不讓女人這種天性上的喜好太過露骨,他為了保障他人不受自己的妻子這種強大的愛家主義所損害,應該有最後發言權。


  若有人懷疑我所說的,讓我向他提一個簡單的問題:要是你的愛犬咬了鄰居的孩子一口,或者你的孩子傷了鄰居的狗,你立刻要應付的是那一位,是隔壁的男主人還是女主人呢?又假如你是位已婚的婦人,且聽我這個問題:你儘管很尊敬你的丈夫,你遇到這種事,會不會說你丈夫的大毛病就是軟弱,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和妻子的權利,不肯拚全力把責任都於住到鄰居身上?男人做的是和事佬的角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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