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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三合一10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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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三合一10 恩典之約


小要理問答



問答20 神是否任憑所有人類都在罪惡悲慘狀況中滅亡?

Did God leave all mankind to perish in the estate of sin and misery?

神根據他自己美善旨意所喜悅的,在萬古之先,揀選了一些人得永生,就設立了恩典之約,要藉著一位救贖主,拯救他們脫離罪惡與愁苦,進入救恩的狀況。

God having, out of His mere good pleasure, from all eternity, elected some to everlasting life, did enter into a covenant of grace, to deliver them out of the estate of sin and misery, and to bring them into an estate of salvation, by a Redeemer. 經文:約15:15; 弗1:4-5; 羅3:21-22; 6:23; 8:28-30,33; 9:11; 帖前1:4; 帖後2:13; 提後1:9; 彼前1:2; 2:9


約15:15; 弗1:4-5; 羅3:21-22; 羅6:23;羅 8:28-30,33; 羅9:11; 帖前1:4; 帖後2:13; 提後1:9; 彼前1:2;彼前 2:9


約 15:15 以後我不再稱你們為僕人,因僕人不知道主人所作的事;我乃稱你們為朋友,因我從我父所聽見的,已經都告訴你們了。

羅 3:21 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羅 3:22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羅 6:23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 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里,乃是永生。

羅 8:28 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 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 羅 8:29 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 羅 8:30 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

羅 8:33 誰能控告 神所揀選的人呢?有 神稱他們為義了(或作「是稱他們為義的 神嗎?」)。

羅 9:11 (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 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

弗 1:4 就如 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 弗 1:5 又因愛我們,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着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帖前 1:4 被 神所愛的弟兄啊,我知道你們是蒙揀選的。 帖後 2:13 主所愛的弟兄們哪,我們本該常為你們感謝 神,因為他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

提後 1:9  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里賜給我們的;

彼前 1:2 就是照父 神的先見被揀選,藉着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願恩惠、平安多多地加給你們。

彼前 2:9 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 神的子民,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


大要理問答


30問:神是否任憑全人類在罪惡和悲慘中滅亡呢?

答:全人類因違背了第一個聖約(通常稱為「行為之約」)而陷入罪惡和悲慘中,神並未任憑他們在其中滅亡;反因祂全然的愛與憐憫,將祂的選民從其中拯救出來,藉著第二個聖約(通常稱為「恩典之約」)帶領他們進入救恩中。


31問:神與誰立此恩典之約?

答:這恩典之約是與基督(即第二亞當)所立的,並且是在基督里與所有選民(即他的後裔)立的。


32 問:神的恩典如何在第二個聖約中彰顯出來?

答:神的恩典在第二個聖約中的彰顯,在於:

(一)祂白白賜給罪人一位中保,藉此中保得著生命與拯救;

(二)在他們裡面產生得救的信心,此信心是使罪人從中保得益處的必須條件,所以祂應許並賜下祂的聖靈給所有選民,以及其他一切拯救的恩典;

(三)並且賜給他們能力,使他們學習全然聖潔並順服,以作為他們信靠並感謝神的真實證據,也作為祂揀選他們得救的道路。



西敏信仰告白

第七章 論神與人所立的約


7.1上帝與受造者之間的差距是如此的大,雖然有理性的人都當以上帝為他的創造主而順服祂,但是他們絕無法經歷上帝是他們的福分與賞賜,來享受祂,除非上帝自願屈尊降卑來與人同在;上帝確實樂意這樣做,而祂屈尊降卑的方式是與人立約。

7.2上帝與人所立的第一個約是行為之約,在這約中應許賜生命給亞當,以及在他裡面的後裔,條件是要完全且親身順服上帝。

7.3因為人墮落,使得自己無法藉這行為之約得生命,主就樂意立第二個約,這約一般稱為恩典之約。上帝在這約中將生命與救恩,藉著耶穌基督白白賜給罪人;要求罪人必須信耶穌基督,才能得救﹔這約的應許是:上帝將祂的聖靈賜給一切預定得永生的人,使他們願意相信,也能夠相信。

7.4這恩典之約在《聖經》中,有時被稱為「遺命」,指明「耶穌基督是立遺命者,他為我們受死」以及「在這遺命里,所應許給我們永遠的產業,以及所有屬於此產業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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