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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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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壹書第三章

第四段 神的兒女與世人的分別(3:1 -24)

一 生命和指望的分別(3:1 -3)

本章是使徒從幾方面比較神兒女與世人的分別。比較1節和3節,可以更清楚的看出這正是本章的中心思想。

聖經中一直注重神兒女跟世人有分別(出11:7;林後6:17)。沒有分別就沒有見證。但本章所注重討論的,是從正面提出神兒女所有的特點和應有的表現。一切與我們所特有的指望、地位、生命、愛心……相反或不相稱的事,就都是我們所不該做的。

1 神兒女尊貴的地位──現在(3:1 )

1老約翰在這裡懇切勸告信徒,需要以自己的地位為重。「你看……何等的慈愛。」神已經把我們升高到何等的地位? 使我們成了 自己的兒女。我們怎麼還不重視,還不滿足而感恩呢?還要爭取、誇耀甚麼別的屬世的地位呢?使徒深知信徒因愛慕、追求或爭奪屬世的虛榮而失去聖別生活能力之根本原因,是在於未認識神兒女地位之尊貴,不知自重,而甘心與世界同流合污,這種情形跟以掃輕看長子名分有些相似。

「我們也真是 的兒女」這句話不但加強了上文的語氣,更指出信徒應該有的本分。我們不是只在地位上「稱為神的兒女」,也該在實際生活上「真是神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神」,他們既不認識神,自然不看重作「神兒女」的地位。但我們決不可因此而去效法或羨慕世人,倒該着重神的恩典和我們的地位,表現出該有的見證。另一方面,世人所以不認識神的慈愛,可能就是因為我們的生活不像神的兒女。

2 神兒女美好的指望──將來(3:2-3)

2-3在這裡使徒約翰再提出另一樣信徒所特有的盼望。就是在主再來的時候,我們必會像主。雖然「將來如何,還未顯明」(指林前15:35-41復活之形體),但那不過是像 的榮耀的程度多少還未顯明而已!按林前15:35-41信徒將來榮耀之身體,其榮光大小各不相同。只要看他本身就馬上知道他的榮耀多少,像主的程度如何了!今天在屬靈生命力面越像 ,將來在天上也越像 的榮耀。因此,我們在世的日子,就像還在煉爐中的時候,用甚麼材料,放在甚麼鑄模上,將來就成了甚麼樣子。

在「像 」的許多事上,最重要的是要潔淨自己像 。(當時異端主張:肉身犯罪是不會影響靈性的。)

「真體」的原文katho{s estin即是「正如 所是的」。katho{s在約17:18;3:14均譯為「照樣」。

在這裡使徒似乎暗示他還未見過主真正榮耀之「真體」。他雖然曾見肉身的主、復活的主,但未必「正如 所是」的那麼榮耀。換言之,將來所要見主的榮耀是比使徒異像中所見的更大。這一點可從古時聖徒見異像時之反應不同得着佐證。如主復活以後顯現與門徒相見,門徒都平安無事……。但在啟示錄中,約翰見主時便仆倒地上,一如舊約聖先知們,顯然是主的榮耀使他擔當不起。可見各次的顯現中,主所顯現的榮耀有程度上的分別。可16:12說主是變了形像向他們顯現,可以推想主向門徒復活之顯現,並不就是主真正榮耀的程度,而是按照他們所受得住的程度向他們顯現罷了(參提前6:14-16)!

二 對罪惡的態度分別(3:4-7)

「凡犯罪的……」是一種原則性的講法,不論是未信主的人、是傳異端的假師傅、是信徒,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並無例外。這句話似乎也針對當時的偽智派。他們說人可以一面犯罪,一面依然聖潔。這幾節說明信徒在對付罪惡與行義這兩件事上與世人有完全不同的步驟、漂准,和方法。並且由於罪惡的徹底解決,所以信徒不但成了被算為義的「義人」,且是「行義的」。在這裡論及信徒對罪方面有三點跟世人不同:

1 知罪的標準跟世人不同(3:4)

4「違背律法」原文anomia,就是不法,無法。這不法當然以聖經的話為標準,但也包括違犯世界政府的律法。違背聖經的話就是違背神的旨意,也就是犯罪。信徒對罪的標準是以聖經為準則──這才是神所承認的標準。世人不但犯罪,而且他們對罪的標準(甚麼算是罪),也是神所認為不合格的。

被聖經罪的標準是:

A 知善而不行的就是罪(雅4:17;2:9),
B 不信耶穌是救主就是罪(約3:18),
C 違背律法就是罪(約1:3:4),
D 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1:5:17),
E 虧欠神的榮耀是罪(羅3:23),
F 不幫助無辜的人是罪(提後4:16;參利5:1 ),
G 隨從世俗順從魔鬼是罪(弗2:1 -3),
H 各種私慾和不義的事都是罪(可7:21-23;羅1:24-32;加5:19-21)。

總之,基督徒對罪的標準是根據不改變的聖經。但世人對罪的標準是根據人自己所定立的規則,而這些規則隨時會改變,或降低漂准以迎合人的喜好。信徒起碼不作世人觀念中認為是犯罪的事,才不至羞辱主。

2 除罪的方法跟世人不同(3:5)

5如果我們對罪的標準很高,卻沒有妥善的除罪方法,就比世人更苦了。但我們已經有世人所沒有的救法。這救法是借着主的「顯現」,為罪受苦而成功的。這裡使徒仍然是繼續第3節的意思,勸勉信徒要潔淨自己,不要受異端之誘惑。既然這樣,我們:

A 一犯了罪就要立刻求赦罪。有了赦罪的方法,竟不悔改求赦免,真是罪上加罪。
B 不要遮掩罪惡,為自己推諉辯護;要誠實認罪。
C 認罪悔改之後,不要再犯罪(約8:11)。
D 不要因為犯了罪而灰心,自暴自棄。

因主的顯現目的正是「要除掉人的罪」。我們應該接受 的除罪之法。「顯現」在此指主的首次降世受死。

「在 並沒有犯罪」──本句加強說明基督的降世受死不是因自己的過失,而全是因着要除掉人的罪。聖經裡面對於基督的無罪和 的受死是為擔當人的罪,曾多方面證明,如:

A 主自己的見證(約8:46;18:23),
B 大祭司該亞法的見證(約11:49-52),
C 賣主的猶大的見證(太27:3-6),
D 彼拉多的見證(太27:24-25;路23:22;約19:1 -16),
E 彼拉多夫人的見證(太27:19),
F 十架上的強盜的見證(路23:41),
G 使徒彼得的見證(徒2:22-36;彼前3:18),
H 使徒保羅的見證(林後5:21),
I 司提反的見證(徒7:52),
J 使徒約翰的見證(本節),
K 先知的預言的見證(賽53:4-6),
L 施洗約翰的見證(約1:29),
M 神自己的見證(太3:17;可9:7;參林後5:21),
N 百夫長等人的見證(太27:54)。

3 勝罪的途徑跟世人不同(3:6-7)

6上本句何賡詩牧師譯作「凡長住在 裡面的,就不犯罪」(見何着《約翰書信新譯註釋》)。

上節只是勝罪的消極方法,而「住在主里」才是勝罪的積極方法。所有失敗原因無非由於離開主,與主疏遠的原故。要是我們無論作甚麼,在事前和事後都把心思回到主那裡,或藉禱告、或藉默想,保持與主不斷的聯繫,就叫我們能勝過試探了。

6下「犯罪的」是動詞,不是形容詞。這些話應指不信的人,是與下句「行義的」對照。前者指不信的人,後者指信徒。「犯罪的」原文hamartano{n是hamartano{的今恆時體,所以不是偶然一次犯罪,而是習慣於犯罪的人。這「犯罪的」也可能指當時傳異端的人。注意7節的第一句「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使徒寫信就是要提醒信徒,防備那些誘惑人的,那些人本身就是「犯罪的」那類人。

「看見」是指屬靈的看見。意思是說一個慣常犯罪的人,是根本未曾真正看見過主、認識過主的。

7第7節「行義的」,「行」字原文poio{n是poieo{的今恆時體,像上節的「犯罪的」一樣,指繼續行義的人。本節暗示當時那些傳異端的人,不是慣常行義的。他們雖或能偽裝出一些義行,卻不是出於生命的。凡是偽裝的必都一定不能持久;但出於生命的才是「慣常」的,傾向於義的。

三 生命與性情的分別(3:8-12)

1 屬鬼的與屬神的(3:8-10上)

8-10上「犯罪的是屬魔鬼」,這是指生命方面的歸屬而說的。信徒在生命上與世人有極大的分別,世人所有的是屬魔鬼的犯罪的生命,而信徒卻是從神生的,也就是在生命上是屬神的,是不犯罪的生命,有分於神聖潔的生命(彼後1:4)。世人以犯罪為樂,信徒犯罪卻覺得痛苦。前者傾向惡,後者傾向於善。所以那些誘人的假師傅,自以為屬靈高超,別有心得,卻在行事生活方面,繼續犯罪,那就完全是自欺欺人的了;因為這正是屬魔鬼的兒女的表現。

「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也就是說,它向來就是犯罪的,犯罪從不改變,從起初到如今它在犯罪及引人犯罪,這方面是「老祖宗」。我們只有倚靠神的兒子「顯現」時所成功的救恩,才能勝過它。主的救恩不但叫人脫離罪惡,並且除滅試探人的魔鬼的作為。所有叫人犯罪的事,都是魔鬼的作為。

注意:「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這「道」原文是「種」(sperma),不是「話」,與太13:24;彼前1:23的「種」同字。在羅1:3;4:16;來2:16譯作「後裔」。這句應與15節「永生存在他裡面」對照,說明有永生存在裡面的人,他們永生的「種」是不能「犯罪」的。

「不能犯罪」指信徒內在之新生命是不能犯罪的。信徒偶然犯罪是因隨從肉體,體貼舊生命的緣故。信徒所有的是不能犯罪之生命,世人所有的是不能不犯罪的生命。

2 恨弟兄的與愛弟兄的──仇恨的與相愛的(3:10下-12)

10下-12信徒間彼此相愛,乃是信徒們與世人的最大分別,這是教會性的見證(不只是個人的)。這是「從起初」自古至今,教會傳福音最有效的方法(約13:35)。跟着使徒舉出「該隱」的例子作為警告,說明恨弟兄就是行惡而屬魔鬼,愛弟兄就是行善而屬神。愛是神的性情,恨是鬼的性情。既有神的生命,就不該表現像魔鬼的行為。因為生命、性情、行為是密切相關的。我們既是神的兒女,有神永生的生命在我們裡面,就該活出神兒女的樣式。

一這裡論世人──魔鬼的兒女,不如神的兒女的共八點:

A 不知罪,
B 不除罪,
C 不認主,
D 不行義(只會用口講論義),
E 屬魔鬼,
F 不能不犯罪,
G 恨弟兄(信徒),
H 不接受光照。

四 愛心生活的分別(3:13-24)

1 為甚麼要相愛(3:13-16)

信徒與世人第三類的分別是在群眾性的愛心生活中顯明出來。上文既以該隱為例,證明世人心中常存嫉恨,在這裡即勸勉信徒活出主的愛來,以見證神兒女與世人的分別。

A 愛與恨是信徒跟世人的分別(3:13-15)

13信徒被世人憎恨不足為怪

這句話是安慰當時的信徒,若被世人所恨不要奇怪,似乎是遭受意外的不幸,倒當看作是分內的事(參彼前4:12註解\cs3{\LinkToBook:BookID=116,TopicID=204,Name=1 不要把苦難看得太嚴重 (4:12)})。

「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許多信徒所以不覺得弟兄相愛的需要,是因為行事、生活在世人中不發光,不拒絕罪,不榮耀主……因此他自然不為世人所「恨」。他走世界的路十分通順,當然不感到主愛的甘美。所以這裡說「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反之,世人若不恨你們,倒要希奇,因為恐怕是因你已經與世界同流合污了(提後3:12)。所以世人的「恨」也是幫助我們更加相愛的原因之一。

14「愛弟兄」是已經出死入生的憑據

「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有愛弟兄的心是證明已經「出死入生」,是有生命的憑據之一。許多人才信主的時候,特別覺得弟兄之間可親熱。

「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這「死」當然不是指肉身之死,乃是指靈性的死。沒有愛心的人就是靈性死的世人。信徒必有愛心,否則仍未離開他舊日的「死行」(來6:1 ),好象復活的拉撒路,尚未事開墳墓和裹頭巾的時候,雖有活人的生命,卻沒有活人的生活。按聖經所記的「死」有幾種意思:

身死:身體死,地上的帳棚毀壞(林後5:1 -8)。

靈死:與神隔絕(弗2:1 )的人,主稱他為死人(路\cs39:60;弗4:18)。

永死:最後永遠的沉淪(啟21:8)。

同死:指屬肉體的一切與主同死,如世界、肉體、老我……等(參加6:14;5:24;2:20)。

15恨弟兄的還未得救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本節對於殺人的罪,似乎給我們一項完全新的解釋。但使徒在這裡是被「恨」與「殺」的動機方面來說。殺人的起因是根源於「恨」。「恨」是「殺」的起點,「殺」是「恨」的極點。在人的眼光中,「恨」與「殺」有顯着的不同,因「恨」是藏在內心的意念,「殺」是表現在行為上的動作。但在全知的神看來,恨人而沒有殺人只是畏懼法律的制裁,別人的報復,或沒有機會下手而已。但人若任由「恨」的罪繼續滋長,不立即消除,他就是走向殺人的罪上去。「恨」與「殺」只是同一條路的不同階段罷了。

按上下文說來,本節是由該隱殺亞伯的事所推論的道理,作為信徒的警戒。該隱所以會殺亞伯,就是「恨」的極端的表現。魔鬼引誘人犯罪,不論那一種罪,都是先從人的心意和情感上作好「準備」,然後在行動上給人犯罪的膽量。該隱恨亞伯是心意上的罪,殺亞伯是行動上的罪。他怎麼不能消除心中的嫉恨,讓它繼續滋長以致殺了亞伯呢?因他沒有永生的生命存在裡面。所有沒有永生神生命在他裡頭的,內心都充滿各種不同程度,不同起因的「恨」,不但內心常常抱怨,也沒有平安。亞伯為甚麼不恨該隱呢?他承受無故的被罵被打,終至被殺,因他有永生神的生命在他裡頭,是神所稱義的人(參來11:4;太23:35)。所以「恨」是沒有得救的人最明顯的表記,而「愛」卻是信徒最特出的表記。

B 主已為我們捨命,所以要彼此相愛(3:16)

16這意思就是我們以前雖然也曾愛過人,但根本未明白愛的真意,直到我們認識「主為我們捨命」之後,才知道何為愛。也惟有因主愛的激勵,我們才會真正彼此相愛。也只有因主愛的激勵而發出的愛,才是真愛。

本節與4:10「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 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意思相似。這兩節經文是使徒約翰對「愛」所下的定義。甚麼是「愛」?愛是:

1. 基督為我們捨命,
2. 是神把 兒子 給我們作了挽回祭。

而這兩點定義都同一個中心,就是基督為我們的罪在十字架上受死;不論是神差 兒子來,還是基督自己為我們捨命,都是指向十字架。唯有基督在十字架受死所顯明的愛,才足夠解釋甚麼是愛,才是愛的真諦,。

這樣,十字架的愛所表現的特色是甚麼呢?十字架的愛的特色是:

有實際的行動:神賜下 兒子,基督為我們捨命(本節)。

是神愛罪人的愛:不是人間的愛,是神的愛,在我們還敵擋 的時候為我們死(羅5:8)。

恆久忍耐:基督一生忍耐人的頂撞,直到在十字架上仍忍受人所加給 的一切苦雖(來12:2-3)。

恩慈而公義:十字架顯明了神的恩慈和公義兩種性情(彼前2:24)。

完全降卑自己:高舉神(腓2:6-11)。

不計算的饒恕:主在十字架上仍為仇敵求恕(路23:34)。

拯救的大能:十字架所顯明神的愛,是勝利的愛;十字架不只是犧牲,而且是有果效的犧牲,徹底地解決人的罪,並給人盼望和生命,是一種大能的拯救的愛(羅1:16;林前1:18)。

保羅對愛的解釋,可以跟約翰的解釋互相補充。在林前13章保羅說明愛並不就是超凡的才能,或偉大的犧牲,甚至把所有的Q濟窮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燒。另一方面他又解釋了愛的正面的意義,與基督在十字架所表現的愛的特色完全吻合。他又在羅5:8說神的愛是藉基督的死向人顯明的──「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跟本書所說的意思很接近。

2 應該怎樣彼此相愛(3:16下-18)

愛既是神兒女與世人不同的特點,這樣,我們應當怎樣地實行相愛?這裡就告訴一些關於實行彼此相愛的法則:

A 以基督為相愛的榜樣(3:16下)

16下注意:本節末句的「也當」是一個重要的字眼。在原文只一個字apheilomen,而字根pheilo是必須,理當之意。按Arndt & Gingrich新約希英字彙,這字的最初原意是用於欠債的理當償還方面。表示我們既領受了主這樣的大愛,理當同樣愛弟兄,我們有責任照着主的愛而彼此相愛。以基督的愛作為我們的相愛榜樣,這是我們彼此相愛的重要法則。主怎樣愛我們,「為我們捨命」,這是愛的愛最高表現。羅5:7-8說:「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捨命」,是主為我們捨棄了一切天上的榮耀之後,最後所捨棄的。所以主為我們死這件事,是表明主為愛我們,所捨棄的是毫不保留的,願意盡所有為我們舍掉的,並且是毫無條件的,完全不記念我們的罪惡;在人看來是太不值得的,但主卻為我們舍了。

使徒在這裡勸告我們也常以主為我們捨命的愛,去彼此相愛。人為別人所能舍的,舍到最後就是自己的生命。若我們願意為弟兄捨命,當然就沒有什麼不肯為弟兄舍的了。但許多時候,我們不但沒有肯為人捨命的愛,甚至不肯為人捨棄一小時的時間,一些財物,一點利益……所以就不能彼此相愛。

B 不要塞住憐恤的心(3:17)

17上節注重效法主的榜樣而愛弟兄。這節進一步指出怎樣才算是照主的愛而愛人,怎樣就不算得是效法主的愛而愛人。聖經在這裡不但指出積極方面我們應當如何實行,也指出消極方面我們不應當行的。這樣,可以使那些沒有實行主的愛的人,更無可遁形,無法閃避自己的錯失。有時我們若只說明聖經真理的積極方面應當行,還不夠使人覺悟他們自己的缺少。但如果我們在指出應當怎樣才對之後,又說明真理的消極方面怎樣行就是錯,就更容易使人看見他自己的實際情形了。在這裡,使徒正是用這樣方法講論相愛的真理。

「凡有世上財物的」──這句話必是專指世上富足的信徒。因為這裡說「凡有……」,不是說「富有」。這句話是和下句「看見弟兄窮乏」是互相比較的。這意思是凡是自己有財物,而看見比自己窮乏的弟兄──比自己更沒有的弟兄,卻塞住憐恤的心,就不算是愛弟兄了。因為愛是犧牲的。「愛」有多少,「犧牲」就有多少。如果我們自以為有主那樣願意為人捨命的愛,卻不憐恤弟兄的需要,就完全是自欺。

「卻塞住憐恤的心」的「塞住」原文是kleisee(i)和太6:6及太25:10的\cs14「關上」和「關了」同字。英文N.A.S.B.譯作closes,R.V.和K.J.V.則譯作shutteth up都跟和合本的意思相同。弟兄的缺乏,原應引起我們的同情,給我們表現愛心的機會。但我們關了憐恤的心的結果,不但使窮乏的弟兄繼續受窮乏的痛苦,也關了自己在愛心上長進的機會。

「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注意這裡是說「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不是說「愛人」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按上面的兩句話都是論到愛人方面的事,照理這句話似乎應說「愛人的心怎能看在他裡面泥」才適合。但這裡卻說「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這樣說就顯明使徒認為不愛人的結果,使我們也不能愛神。我們若塞住愛人的心,也就失落愛神的心。屬神的愛心的特點是要讓它流動出去才會增進,若把它塞住,關住,結果就會漸漸減少以致於失落了。許多人常常只覺得自己有所缺乏,而未留心別人的窮乏;但神許多時候把那些比我們更缺乏的人明明擺在我們面前,以教導我們如何流出我們的愛心來。但我們卻塞住憐恤的心,這樣愛神的心當然就不能存在我們裡面了。反之,這句話也告訴我們,要增加愛神的心的方法,就是愛弟兄;憐恤窮乏的弟兄,就能激發自己愛神的心。

「愛神的心」原文agape{ tou theou即「神的愛」。神的愛心的特性就是主動的去愛人。我們絕不能把神的愛關閉在裡面,不讓它愛及於人。所以說人若見弟兄窮乏而塞住憐恤的心(愛心),就是窒息那在他裡面的\cs14「神的愛」。

C 要有實際表現(3:18)

18這一節論到相愛的四種情形:

舌頭上的相愛

「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我們不可以在言語和舌頭上表現我們的愛心;例如:用言語扶助、安慰窮乏痛苦的人。而是說不可「只」在言語和舌頭上,有口無心的表同情,完全是虛偽的愛,是屬世界的愛。信徒的相愛,卻不可只在口頭上,這種口頭上的「愛心」,實際上不過是一個沒有愛心的人,既不肯為弟兄舍財物,又想利用言語上的表同情,以掩飾自己缺少愛的情形而已。這種「相愛」的結果,不但不能互相激勵愛心,反而必定互相熄滅愛火,使人對於在基督里珍貴的愛,誤以為與屬世虛偽的愛並無分別。

行為上的相愛

「總要在行為上……」意即總要表現在行為上。把自己所擁有的財物拿出幫助弟兄,才是真正的愛心。在雅各書2:15,16也有類似的話──「若是弟兄,或是姐 ,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罷,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都是說明我們一切屬靈的德行,都應當有實際的表現才是可靠的。

誠實上的相愛

「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有了行為上的相愛,還要加上誠實的心。雖然真愛心必然表現於行為,但「行為」本身往往也可能是虛偽的。所以愛心不但要有行為的表現,而且所表現的行為,必須是誠實的「行為」才是真愛心的明證。若我們的相愛已經表現於行為上;如從物質上或精神上已經實際地捨棄了自己的利益,幫助了弟兄;但如果我們這樣作的時候,卻另存私心,想借着自己所給對方的好處,而要利用對方成就自己的私願,博取人的稱譽或其他方面的利益,這種「行為的相愛」,就不算誠實的相愛,或者可以說根本就不是相愛。林前13:3也論到一種很像是「愛」的行為──「將所有的Q濟窮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燒……」,但聖經並不算這種行為就是「愛」,因為這種行為若不是發自誠實的愛心,就算不得甚麼。所以我們相愛,不但要在行為上,且要出於完全因愛主的緣故而愛弟兄的誠實心中,才合神的要求。

真理上的相愛

「誠實」原文alcetheia,其字根aleethees在楊氏經文匯編列出新約共用廿五次,其中有廿三次譯作true,一次譯作truth,另一次則譯作truely,在中文和合本聖經除了譯作「真」之外(約1:2:8,27),有時譯作「誠責」(弗5:9);但也有許多次譯作「真理」(如約1:14,17;8:44;羅1:18;林前13:6;約3:12)。所以這裡也可以譯作「總要在行為和真理上」,英文N.A.S.B.也譯作truth(真理)。

我們的相愛不但要出於真誠,也要合乎真理的原則。我們的熱心要以真理的知識為範圍,才能有良好的效果;使神得榮耀,人得益處。所謂在真理上相愛的意思就是:

1. 在我們所有的善行上不該有虛假作偽的事,或違背真理的事。例如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方法或不義的財物去幫助弟兄,或是在別人的罪上有分(提前5:22)。「作惡以成善」這類的「相愛」絕不是出於真理,而是出於肉體。

2. 不要單顧身體方面的好處。必須也顧到靈性的益處。若我們的愛心只叫對方得着物質的益處,靈性卻更墜落,或更加引起別人的貪心、懶惰或放縱,這樣的愛心也不是在真理上(帖後3:10-13)。

1.要留心作光明的事(林後8:21),使我們的善行不致招受不應有的毀謗,或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疑惑。

3 神兒女相愛的益處(3:19-24)

A 知道自己是屬真理的(3:19)

19愛弟兄既是合乎真理的事,而我們若在行為和真理上相愛,這樣就證明我們是屬真理的了。既然這樣,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就可以安穩。但這節聖經除了字面的意思之外,還暗示我們不要以為照着真理而愛弟兄的結果,就必然會得着人的感激或稱譽。反之,倒可能得相反的結果,被人所誤解批評或魔鬼差役的攻擊,以致我們內心感到不平安。但我們行事最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所行的是否屬乎真理。既屬乎真理,則所行的結果,不論受人的毀譽,都可以在神面前安心了。

B 良心向神坦然無懼(3:20-21)

20-21本節指上文已實行相愛的人,若良心受責備,就該知道,神比我們的心大。因良心的控訴未必都是正確的。世人馮良心行事以為可以得救,其實良心本身不可憑,因良心對道德的漂准並不絕對準確,且會因環境和習慣的影響而失去正常效用,甚至不發生控訴的聲音;反之,有些人的良心過於軟弱,所發出的控訴,便會超越真理的要求,使人生活在不安之中。使徒在這裡提醒信徒,我們的行事,不是單以自己的良心為最高準則,而是以神的真理為最高準則。神若不責備我們,我們還要怕良心的責備麼?神不比我們自己大麼?(羅8:33-34)

若良心對我們的責備是正確的,我們也不必因此過於不安,因為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的事沒有不知道的,我們可以從神得着赦免,使良心不能再控訴我們。

因此倘若我們的心責備我們的時候,我們尚且可以因神的真理而得平安,那麼,倘若我們的心不責備我們,豈不更可以在神面前坦然無懼了麼?這種坦然無懼的心,是我們最高尚的安息和喜樂。當然這些話不是對那些經常犯罪以致良心麻木的人說的,而是對那些敬虔愛主,卻缺乏真理的判斷力,以致受撒但控訴,良心不得安息的人說的(參啟12:10-11)。

C 一切所求的就從 得着(3:22-23)

23「並且」表示這是連續上文所說的另一樣好處。我們的良心既不責備我們,而向神坦然無懼,則信心自然剛強。這樣,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 得着。

通常如果我們犯罪,良心便會控告我們。在這種情形下祈求,就無法有信心相信神會應允所求。這樣的祈求當然得不着應允。

「因為我們遵守 的命令,行 所喜悅的事。」──這句解釋上一句「一切所求的就從 得着」的理由。顯示這裡「一切」並非沒有範圍的,乃是在「 所喜悅的事」內的「一切」(參約14:13-14;15:7,16;16:23-24)。

23上節既說我們所求於 的就能得着,因為「我們遵守 的命令,行 所喜悅的事。」本節使徒就很簡單地說出神的命令是甚麼。就是:

「信 兒子耶穌基督的名」

這是普世人應該遵守的命令。遵守這命令的就在光明中,成為光明之子。這命令也說明了應信的是甚麼,就是「 兒子耶穌基督的名」。

「且照 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

這是特別對信徒而發的命有。信徒應當彼此相愛,這不只是一項勸告,更是元首的一項命令。

注意本節第一句「神的命令就是……」那「命令」是單數的,但下文「命令」中所包括的內容,卻有兩個重要部份,就是:

1. 信 兒子耶穌,和
2. 照 的命令彼此相愛。

這兩部份是包括在一個整體裡面,屬於一個命令。換句話說,我們若只照神的命令信 見子耶穌基督,只不過遵守了 這命令的一半,我們還必須照 的命令彼此相愛。

D 住在神裡面(3:24)

24神兒女相愛的第四項益處,就是住在神裡面。「住」的原文是menei字根meno{是「長住」,繼續住下去的意思,何賡詩譯本作「就長住在神裡面」。

本節首句「遵守神命命的,就住在神裡面」,直接解釋上節所說「遵守神的命令,就是信 見子且……彼此相愛」。這樣,就住在神裡面,而神也住在他裡面。

怎麼知道我們信的人與神有這樣的聯合?是借着住在我們裡面的聖靈。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8:9,16)。主耶穌應許給信的人有聖靈永遠同在(約14:16)。這聖靈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羅5:5),使我們能以彼此相愛。

另一方面,信徒既有聖靈住在我們心中作為我們屬神的憑據,這三位一體的神 的聖靈既住在我們心裡,不就是神住在我們裡面了嗎?這不就是證明我們已經在生命上與神聯合了嗎?這些話,對於當時智慧派的異端,以為神人不可能接近的謬論,是最有力的反駁,並且使徒是根據真理和信徒本身的實際經歷來反駁的。

問題討論

神的兒女在屬靈地位上和將來的指望上,跟世人有甚麼分別?

為甚麼約翰說:「我們……必得見 的真體」?使徒們不是已經見過基督了嗎?

基督徒應該接受世人的道德觀念作為「罪」的標準嗎?

甚麼是我們對罪的標準?基督徒要是犯了罪,該怎樣除罪?怎樣勝過罪的各種誘惑?

凡犯罪的是……未曾認識 ,是否信徒犯了罪就不得救?

信徒在生命性情方面跟世人有何分別?使徒約翰說:「凡從神生就……不能犯罪」怎麼解釋?

為甚麼說信徒若被世人所「恨」不要希奇?難道信徒要故意跟世人作對嗎?

「凡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該怎樣解釋?把恨與殺看作同一回事是否公平?

基督徒要怎樣相愛才會叫愛心增長,才合乎真理和愛心的實際意義?

本章20-21節該怎樣解釋?DD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